2018年5月1日开票涉及增值税老税率及新税率税务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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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5月1日以后,用老税率开票,是不是意味着在5月1日以前有应税行为没有及时开票?这里面有税收风险吗?
答:理解正确。除了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如果在5月1日以后开具老税率发票,首先要看这项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份的业务,是否在4月份已经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如果未在4月份及时确认收入,就是错误的。会被税务机关处罚并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的。
政策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二条
2、如果4月份发生有应税业务,也已经按照规定申报纳税了。在5月份再开票?还有风险吗?
答:实务中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所以,按照该规定,发票的开具时间应与确认收入时间保持一致。但是实际业务中确实存在,收入的确认时间和发票的实际开具时间不一致的情况。需要提醒的是:
自2018年5月1日起,新的票表比对规则中,有对“未开具发票”一栏出现负数的情形,系统会强制监控。如果因为没有及时开票,导致该栏出现负数,从而导致票表比对不通
过,进而造成税控盘被锁死的情况。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锁,要耽误不少时间。
政策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