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银行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审计方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银行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审计方法

■柯芳/重庆市审计局交通审计处

内容摘要:由于国内目前社会信用环境欠佳,银行信用贷款大量减少,担保贷款发展较快,虽然担保贷款从风险补偿方式来看似乎要比信用贷款风险小,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造成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和损失。本文旨在根据金融审计的实践,对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浅析,对其审计方法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银行担保贷款问题审计方法

银行贷款按有无担保,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为依据而获得的贷款,借款人取得这种贷款,无需以财产做抵押。担保贷款依据担保形式不同,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三种。保证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目前各银行为防范信贷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普遍采用担保方式发放贷款,特别是自我国《商业银行法》中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以实行担保为原则以来,担保贷款在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余额中的占比迅速提高,某些基层商业银行担保贷款在贷款总额中的比例高达100%。虽然从风险补偿方式来看担保贷款似乎要比信用贷款风险小,但由于我国担保体系的滞后、银行担保贷款监管体系不完善以及抵质押物价值衰减等原因,使得担保贷款存在诸多的问题和风险,也对担保贷款的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担保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担保法》规定保证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然而在审计中发现部分贷款,特别是城市基础设施、工业园区、学校等建设项目贷款,保证人为当地政府、财政局或教委等国家机关,由于他们不具备担保资格,当发放的贷款出现逾期、欠息时,银行将丧失对担保人实施法律追偿的资格。另外部分关联方担保资格也存在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方担保审批程序、担保对象等有明确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旧《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除《公司法》外,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还有国家监管机构其他的严格限制,如《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但在贷款担保中,银行未注意担保双方的关联关系,未审核公司担保审批文件,未分析关联方对外担保数额,从而使不具备担保资格的关联方进行担保,结果导致担保无效。

(二)保证人保证能力不足。银行发放贷款时,借款人的保证人应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该能力是贷款安全的关键。实际工作中却存在不具备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进行担保。例如:保证人在多个银行担保、相互担保、连环担保而超出自身保证能力;担保企业经营恶化,丧失保证能力;担保企业通过改制、注销等方式恶意逃废债务。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借款人不能到期清偿债务,银行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时由于其保证能力不足或者丧失,将导致银行对保证人的债权落空,形成信贷风险。

(三)担保法律时效丧失。《担保法》解释中规定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人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权人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由此可见法律对债权人向保证人和抵

(质)押人行使追偿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超过规定时间则会丧失贷款追偿的法律效力。审计中发现银行部分贷款就是由于自身法律和风险意识淡薄、信贷人员疏忽等原因,造成未及时在有效的担保期间内向担保人进行催收,行使或保全权利,致使担保人责任免除,债权无法实现,形成不良贷款。

(四)无效的抵押或质押。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抵(质)押物不合规导致担保无效。如抵(质)押物所有权、使用权存在争议;抵押人未经共有财产的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擅自将财产抵押;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将其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抵押。二是抵(质)押手续不完善导致抵(质)押无效,主要是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有效的抵(质)押登记。《担保法》规定用土地使用权、房产、设备等进行抵押,用公路收费权、股票进行质押时,办理抵(质)押登记是担保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另外银行接受存单、票据质押时,为防范风险应办理止付冻结或停止使用手续。在实践中,由于信贷人员对办理程序掌握程度差异、政府建设项目贷款中政府的干预、企业为了节约融资成本等等多种原因,出现只签订抵(质)押合同而未办理抵(质)押物登记、或者银行再扣留抵(质)押物的产权证书、或者再办理抵(质)押合同公证等情况。以上几种形式虽然担保合同已签订,但由于未按规定办理有效的担保登记,该合同实际并未生效,对抵(质)押人没有约束力,贷款到期后银行也无法主张抵(质)押权。三是借新还旧或转贷时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变为信用贷款。银行部分信贷人员在办理借新还旧时认为旧贷款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对新贷款仍然有效,因而在发放新贷款时,未与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及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无效,转贷后的新贷则变为信用贷款。

(五)抵(质)押物不足值。《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银行办理该类贷款时会设定一定的抵押比率,以保障贷款的安全。在实践中抵(质)押财产却可能因为多种原因产生不足值的问题,比较集中表现在:1.抵(质)押物的价值随市场行情变化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汽车、机器等动产抵押就可能因其自然磨损或技术更新而贬值较大,甚至报废;2.中介评估机构不规范的业务竞争造成高估抵(质)押物的价值,已成为该类贷款的重要风险点,一旦银行处置该类高估的抵(质)押物就会面临“处置即损失”问题;3.在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忽视抵押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如果抵押人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其使用权的,由于未交纳土地出让金,银行在贷款到期需要将抵押物变现时,必须先补交一定的出让金,结果造成处置抵押物后实际得到的价款很少,无法实现全部债权。

二、担保贷款业务的审计方法

(一)审查银行担保贷款业务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审计中,首先查阅银行制定和执行的有关制度,熟悉担保贷款发放和管理规定,审查其是否存在违背银行监管部门、上级行等相关规定的情况;通过询问、观察等方式,了解信贷人员贷款发放操作程序、贷款管理、贷款控制等情况。然后抽查一定的具有代表性的贷款业务,对其各控制点进行测试,审查其内控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情况,并结合测试结果分析制度和程序的设计是否合理,能否有效控制风险,在实际工作中是否贯彻执行,并达到预期目的。最后根据以上对内控制度的测试、分析情况确定抽查重点,对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的环节,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反之则应重点抽查。

(二)审查保证人的担保资格和能力。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审核保证人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保证资格,公司对外担保是否按照其章程规定,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批同意。通过到工商、税务等部门走访、查阅保证人有关资料,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等,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信誉程度以及对外担保情况,掌握保证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有无相互担保、连环担保的现象。

(三)审查抵(质)押物的合法性、真实性。一是审查抵(质)押物主体资格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超范围抵押。通过查阅贷款档案、抵(质)押物登记台帐等资料,审核抵(质)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