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传_维权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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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_维权普法
法制宣传维权普法
第一部分、大学生权益内容简述
大学生权益是指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特殊时期,作为国家普通公民和高校受教育者两重身份应享有的权利与权利的行使而带来的利益之和。大学生具有双重身份决定了大学生权益内容由作为国家公民的普通权益和作为受教育者的特殊权益两部分组成。因此大学生维权内容一般分为普通权益和特殊权益两类。
(一)大学生普通权益
大学生享有的普通权益是指大学生作为国家公民所享有的除《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外其他包括《宪法》《民法》等基本法在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大学生享有的普通权益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格权。
1.财产权:财产权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所具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大学生在校期间对其依法取得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如大学生对依法取得的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以及自己的生活资料、学习用品等拥有的所有权。财产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不得侵犯和非法限制。
2、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现代社会,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人格权的维护,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律先进与否的标志之一。我国《民法通则》以宪法第38条为根据,对人格权作了比较充分的规定。人格权和财产权一样,是公民的法定权利,是绝对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和侵害。
大学生作为公民的人格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健康权。健康权是健康权和身体权的统称。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机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健康包括肉体组织和生理及心理机能3个方面。无论对哪一方面的侵害,都构成对自然人健康的侵害。身体权是以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为内容的权利。
(2)姓名权。公民的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权利。姓名权的内容包括自我命名权、使用权、姓名变更权,以及禁止他人侵犯自己姓名权的权利。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任何滥用、假冒、干涉他人姓名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3)荣誉权。荣誉是一种正式的积极的社会评价,是社会对民事主体的一种奖励,它是社会组织依据一定的程序、对在某方面有突出表现或贡献的特定民事主体所给予的证明评价。荣誉的内容带有专门性,荣誉的授予、撤销、剥夺的形式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荣誉所包含的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又包括精神利益。
(4)隐私权。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情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隐私权的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5)名誉权。名誉是社会公众对特定人的道德品质、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对名誉的权利即为法律上的名誉权。大学生名誉关系到其在校的地位、人格尊严以及老师和同学对他的信赖皮,法律保护学生的名誉权。(二)大学生特殊权益
大学生特殊权益是指正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大学生依据《教育法)X4高等教育法》之规定所享有的与其特殊身份相对应的权利。大学生特殊权益一般包括以下5个方面:
1.使用权:使用权是指大学生充分合理地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实验室设备、图书馆书刊资料等的权利。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使用权是保障大学生享有良好教育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2.参与权:参与权是指大学生参加学校围绕培养学生成才而设立和开展的各类学生组织和活动的权利。我国《教育法》规定,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高等教育法》第57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3.奖贷权:奖贷权是指大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及申请贷款的权利。我国《教育法》规定,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高等教育法》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学习努力,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的学生,有权提出贷款申请,以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
4.公正评价权:公正评价权是指大学生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我国《教育法》规定,大学生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5.申诉枚:申诉权是指大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机构和组织申请救助的权利。我国《教育法》规定,大学生在校期间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部分、大学生权益维护的基本原则
大学生权益维护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大学生维权过程始终并对维权行为
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大学生权益维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合理原则、最优选择原则。
(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大学生权益维护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大学生在维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大学生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合法原则具体包括的含义有:大学生维护权益的内容应该是合法的,如果维护的权益内容是违法的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相关规定的,法律不给予保护;大学生维护合法权益的方式和程序必须是合法的,大学生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合法权益就可能得不到有效的维护。
(二)合理原则:合理原则是指大学生维权过程中应遵循公序良俗,不能只为了维权而违背基本的社会道德、风俗习惯。这一原则是社会主义道德对大学生提出的要求在维权过程中的体现。
(三)最优选择原则:最优选择原则是指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进行维权时,应从保护自己最大权益的角度出发去选择维权方式。最优选择原则一般包括以下几点: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遵循生命健康利益大于财产利益的原则从而选择适当的维权方式;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选择维权方式时,应遵循长远利益高于眼前利益的原则。这一原则,有利于指导大学生最大化的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以牺牲较大利益而维护较小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