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科技专项资金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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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科技体制改革部署,按照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2016年5月16日附件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负责管理。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适时对专项资金进行评估,调整分配因素权重和支持方向。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审定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上报的三年滚动规划,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重点方向和范围、支持方式和标准、三年滚动规划项目遴选标准和程序、资金支付方式、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等。

印发青岛市财政局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青岛市财政局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东发(2016)11号)、《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东办发(2017)34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助力新旧动能转换,规范和加强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东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16)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专项资金,是市财政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集中财力、聚焦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明晰权责、放管结合,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

(一)会同市科技局共同制定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负责组织项目年度经费总预算及计划项目预算编制;(三)负责按程序拨付项目经费;(四)会同市科技局对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市科技局主要负责项目库建设、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二)负责提出年度经费总预算及计划项目预算建议;(三)制定、发布年度计划指南或申报通知,并组织实施;(四)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计划项目审定,并下达项目计划;(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政策兑现类除外);(六)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项目过程监督,签署委托协议,监督协议执行;(七)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年度和中期检查调度、绩效评价和组织项目验收(政策兑现类除外)。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职责:(一)择优推荐本系统、本区域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立项;(二)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三)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四)按照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五)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委托,协助做好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

北京市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京财教育【2016】3001号)

北京市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京财教育【2016】3001号)

京财教育〔2016〕3001号附件北京市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改革创新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方式,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高等学校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高校主管部门立项、下达,经费主要来源于北京市财政拨款,用于支持高校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科研创新能力建设。

等项目。

第三条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及使用原则——坚持需求导向。

以充分激发和调动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和创造性为出发点,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结合国家及北京市科技创新发展要求,紧扣科技发展重大需求,确定财政经费重点支持方向。

——坚持突出绩效。

以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将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与应用相结合,将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相结合,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

——坚持遵循规律。

根据科学技术活动特点,把握好科学研究的探索发现规律,实行专项管理,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

——坚持规范管理。

财政科研经费纳入高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全过程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坚持公开透明。

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财政科研经费信息全公开,建立既符合科学研究的客观规律又契合预算绩效管理的绩效考评机制,强化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会同高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财政科研经费预算总体投向,根据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整体要求,负责批复年度科研经费预决算,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16〕2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16〕2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1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新余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提高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增强科技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参照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市财政预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

科技专项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市科技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基础前沿、高技术、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社会公益研究和成果转化及推广等重点科研项目,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坚持科技引领、创新驱动、低碳发展,坚持公平公正、信息公开、科学规范、高效透明的原则,提高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加强科研诚信和信用管理,发挥好政府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

第四条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应始终把握科技发展趋势,围绕我市产业转型和技术升级,科学调整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体系,推进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化整合,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

2016新编我国财政支出结构分析

2016新编我国财政支出结构分析

我国财政支出结构分析(变化情况和原因)一、引言财政支出结构是指各类公共支出占总公共支出的比重,它直接关系到政府动员社会资源的程度,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社会经济结构各个方面,包括社会总供需结构、产业结构、社会事业各个方面构成等,其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影响可能比财政支出规模的影响更大。

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公共支出的侧重点不同,所以应随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调整,进行财政支出结构优化。

一般按照政府职能对财政支出结构进行分类,并按照其分类指标进行研究:一是经济建设费,它是一种生产性支出,为私人部门的经济活动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可以提高私人的产出能力;二是社会文教费,形成了政府对人力资本的投资;三是国防费,该支出可满足全体社会成员对于安全的消费需要,是保卫国家安全及形成和平建设环境所不可或缺的支出;四是行政管理费,是一种纯消耗性的支出,增加政府消费性支出能扩大社会总需求,提高现有生产能力的利用,进而提高利润率,对经济增长产生一定的拉动作用;五是其他支出,包括政策性补贴支出、车辆税费支出、债务利息支出、专项支出等二、变化情况随着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政府对经济的管理也逐步从过去直接、微观管理向间接、宏观管理转变,与此相适应,财政支出的重点逐步由偏重经济建设转向公共事业和服务方向。

附表1 我国财政支出结构变化从上表可以看出:1.经济建设支出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比重仍然偏高。

经济建设费所占比重从1978年64.1%降至2006年的26.6%。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仍很薄弱,而通讯、能源、交通等发展是经济增长的根本保障,需要政府大力投入。

所以,经济建设支出比重偏高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经济建设支出内部结构不合理,其中基本建设支出比重呈下降趋势。

2.社会文教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增长,但增长速度过慢。

1978年该项支出所占比重为13.10%,到2006年则达到26.83%,超过了经济建设支出所占比重26.56%,首次成为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最多的一项,这说明我国对教育、文化和社会服务事业发展越来越重视。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31•【字号】钦政办〔2016〕109号•【施行日期】2016.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6〕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31日钦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需要,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本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不包括用于市本级预算单位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支出。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市本级配套资金和市本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按有关规定管理,不属于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认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直主管部门、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市直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安排规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二)市直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及编制专项资金规划;建立项目库,负责草拟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和分配使用方案,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绩效评价、资金日常管理监督和信息公开等。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2016〕110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2016〕110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2016〕110号各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科技部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科技厅制定了《湖南省科技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12月16日湖南省科技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部和省政府有关科技经费监管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经费是指由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各类科研机构运行费、科技计划和科技专项经费。

第三条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省科技厅为保证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规范性文件全面有效实施,而对科技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其目的是规范科技经费使用行为,促使经费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预算执行力度,确保财务收支活动真实、合法、有效,为科技计划和科技专项的顺利实施提供服务。

第四条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对象是使用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第五条科技经费监督工作,在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由省科技厅相关主管处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六条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要协同省科技厅对所属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30日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1号)、《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57号)以及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计划项目及相关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财政预算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年提高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五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是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分别履行相应职责,项目推荐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与项目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

(一)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组织项目资金管理,配合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2016年重庆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2016年重庆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2016年重庆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一、财政收支执行概况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2227.9亿元,增长7.1%,其中:税收收入完成1438.4亿元,增长6%;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4001.9亿元,增长4.9%。

全市基金预算收入完成1497.3亿元,下降8.9%,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完成1412.4亿元,下降9.1%;全市基金预算支出完成1738.1亿元,增长0.4%。

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完成90.5亿元,下降0.1%;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完成72.7亿元,下降2.9%。

全市社保基金预算收入完成1328.2亿元,增长7.6%;全市社保基金预算支出完成1218.8亿元,增长10.7%。

二、财政收入主要情况总体上看,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运行平稳,完成收入预期。

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7.1%,其中,税收收入增长6%,,拉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3.9个百分点;非税收入增长9.1%,拉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3.2个百分点。

——主要税种税收情况。

分税种看,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长较快,分别增长16.3%、14.7%,成为支撑税收增长的重要力量。

增值税小幅下降0.9%,呈现企稳迹象。

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位数增长,分别增长8.9%、8.4%、4.6%和3.4%。

耕地占用税、契税负增长,分别下降0.3%、3.4%。

——主要行业税收情况。

辖区税收中,工业税收增长10.4%,对税收的增收作用较为显著,主要是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制造业带动。

建筑业税收增长6.7%,增速较2015年有所回落。

商贸服务业税收增长3.6%,主要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增收带动。

金融业税收下降4.3%,主要是受资本市场服务业减收和征期影响。

房地产业税收下降0.8个百分点,全年呈现负增长态势。

2016年辖区税收分行业完成情况——非税收入情况。

全市非税收入增长9.1%,增收65.7亿元,主要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增收带动,增长较为平稳。

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6.04.18•【文号】财办教[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财办教[2016]25号根据《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以下简称11号文)、《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和《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过渡期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5]154号,以下简称154号文),为加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管理,加快建立适应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和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机制,现就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编报、评估、资金拨付等有关管理规定通知如下:一、项目预算管理主要流程项目预算管理流程一般包括预算编报、预算评估、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签订项目任务书(预算书)、资金拨付等环节。

其中预算的编制、评估、项目任务书(预算书)签订等工作将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和提交。

专业机构应按照《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立项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国科办资[2016]6号)的要求,做好项目立项与预算管理的紧密衔接。

具体如下:二、项目预算管理要求1.预算编制。

专业机构完成重点专项项目预评审后,组织进入答辩评审环节的项目申报单位开展预算编制工作。

在预算编制时,项目申报单位应组织各任务(课题)牵头单位编报任务(课题)预算,并汇总形成项目预算。

任务(课题)预算的开支范围按照11号文、《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0号)等制度规定。

2016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

2016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

2016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国家统计局科学技术部财政部2017年10月10日2016年,我国科技经费投入力度加大,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国家财政科技支出均实现较快增长,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稳步提高。

一、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情况2016年,全国共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15676.7亿元,比上年增加1506.9 亿元,增长10.6%,增速较上年提高1.7个百分点;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与国内生产总值[1]之比)为2.11%,比上年提高0.05个百分点[2]。

按研究与试验发展(R&D)人员(全时工作量)计算的人均经费为40.4万元,比上年增加2.7万元。

分活动类型看,全国基础研究经费822.9亿元,比上年增长14.9%;应用研究经费1610.5亿元,增长5.4%;试验发展经费13243.4亿元,增长11.1%。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所占比重分别为5.2%、10.3%和84.5%。

分活动主体看,各类企业经费支出12144亿元,比上年[1]2016年国内生产总值为初步核算数据。

[2]根据国家统计局2015年国内生产总值最终核实结果,2015年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调整为2.06%。

增长11.6%;政府属研究机构经费支出2260.2亿元,增长5.8%;高等学校经费支出1072.2亿元,增长7.4%。

企业、政府属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经费支出所占比重分别为77.5%、14.4%和6.8%。

分产业部门看,高技术制造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2915.7亿元,投入强度(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为1.9%;装备制造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6176.6亿元,投入强度为 1.51%。

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中,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超过500亿元的行业大类有7个,这7个行业的经费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的比重为60.2%;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在100亿元以上且投入强度超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行业大类有9个(分行业情况详见附表1)。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6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6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6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加强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进一步规范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我部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6]288号)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7月19日附件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的稳定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加强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市级科技经费专项审计要点

市级科技经费专项审计要点

市级科技经费专项审计要点随着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国家在科学技术方面的投入逐年加大。

2016年,国家财政科学技术支出7760. 7亿元,比2015 年增长10. 8%0如此巨大的财政资金投入,在“放管服”政府职能改革的新形势下,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部分监督职能交给市场和社会成为必然。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社会监督服务的中坚力量,迎来了重大的机遇与挑战。

如何把握改革良机、拓展相关业务领域提升效益,如何应对风险、保持健康持续发展,是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正在面临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行社会组织审计业务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为帮助从业人员了解北京市科技经费专项审计的重点和难点,规范执行科技经费专项审计业务,北京注协专家委员会做如下提示。

一、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专项审计关注重点北京市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分为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专项和工作任务等,本提示是依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16] 2861号)(简称《经费管理办法》)编写,执业人员在执行其他专项、工作任务审计时,需要按照其他专项、工作任务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可以参考本提示的思路和方法。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专项审计业务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而:(一)承担单位法人责任落实情况承担单位作为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的主体,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保证其有效执行是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

1.检查相关制度的建立情况主要包括,检查是否制定并完善与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有关的预算、支出等财务规章制度;制定科技经费、间接费用、绩效考核和结余资金等管理办法;制定预算调整、变更的申请、批复操作规程;制定劳务费分配制度、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支出等管理办法;制定仪器设备、材料、测试化验加工费采购规则(采购流程、合同签订、采买入库、出库使用、验收以及进口仪器设备专家论证等)、制定重要事项内部公开制度等。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深发【2016】9号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深发【2016】9号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

当前,深圳科技创新正从“跟跑”向“领跑”转变。

面对全球新一轮科技创新和产业革命带来的重大历史性机遇,必须以“四个全面”和“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深圳工作重要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加快建设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这个战略任务,抓住科技创新这个核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瞄准关键领域、重点环节,主动谋划、持续发力,推动创新跨越发展;必须进一步深刻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克服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瓶颈、可持续创新发展基础支撑障碍,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制度政策上率先作出前瞻性安排,加快速度换挡、加快动力转换,释放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活力,率先实现发展方式根本转变。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制定如下措施。

一、创新科技管理机制,打造科技体制改革先行区(一)改革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制度1.实施财政科技投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技术、人才、资本等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创造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效益。

加大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公益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

2.改革政府科技部门管理职能,逐步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技计划项目制度。

完善财政科技资金股权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市场化手段支持技术创新机制。

允许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代持政府股权投资形成的阶段性股权,并可按照协议约定退出。

3.增强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自主权。

项目资助资金不设置劳务费比例,允许按规定在劳务费中开支“五险一金”;提高人员绩效支出比例至资助金额50%;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自行相互调剂使用。

事后资助项目、股权投资项目资金不再限定具体用途,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研发活动。

(二)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4.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

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税务处理初探

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税务处理初探

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税务处理初探作者:许诺来源:《科技创新与生产力》 2016年第8期许诺(科学技术部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北京100038)摘要:文章从收到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增值税处理、支出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增值税处理、科技计划专项经费所得税处理等方面,归纳总结了现行税收法规相关规定和实践中的主要做法,并剖析操作中存在的误区。

最后提出现行制度框架下规范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税务处理建议,尤其提出创新经费监督管理模式。

关键词: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税务处理:会计核算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志码:ADOI: 10.3969/j.issn.1674-9146.2016.08.001“十二五”以来,国家财政科技投入由1688.5亿元增加到了6 184.9亿元,年均增长20.38%。

其中中央财政科技投入年均增长15.26%.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增长26.18%(见图1)。

在科技经费投入大幅增长的同时,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成为当务之急,社会各界对投入效益的忧虑也与日俱增。

目前,相关税收法规对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税务处理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笔者在科研经费巡视检查和专项审计中发现,由于部分法规操作性较差,使得各地区税收机关及各单位对法规理解与操作并不一致,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税务处理在承担单位反映较为强烈,亟待从研究层面加以解决。

1收到科技计划专项经费时的增值税处理1.1税收法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单位收到中央财政拨款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2主要处理方式1)承担单位一般在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项经费后不开具发票,不缴纳增值税。

2)部分合作单位在收到牵头单位转拨的专项经费后不开具发票,不缴纳增值税。

3)部分合作单位在收到牵头单位转拨的专项经费后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

此种做法,多数是由于未能提供恰当材料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或应课题承担单位要求【1】。

1.3操作中存在的主要误区科技计划项目拨款的路径存在其特殊性,即合作单位的款项由牵头单位转拨。

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地方财政科学技

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地方财政科学技

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统计调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布部门】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7.03
【实施日期】2017.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统计调查工
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7〕49号)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国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创〔2017〕164号)要求,为更好地规范和加强我省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统计,经研究决定,在国家科技统计工作部署基础上,对2016年我省财政科学技术支出调查工作补充如下:
一、调查内容
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统计调查(详见附件),包括各级政府的财政科学技术功能支出情况(206科目)以及财政其他功能支出中用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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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之企业会计处理

浅析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之企业会计处理

浅析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之企业会计处理作者:黄权银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6年第4期黄权银摘要:本文笔者针对企业取得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作阐述,先介绍有关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类型和经费项目组成,同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所介绍的政府补助的形式和类型,确定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属于企业取得的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介绍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最后笔者结合多年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财务核算经验,略谈一点浅见。

关键词: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一、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主要类型和项目组成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主要由科技部牵头通过财政部向项目申请单位发放科技专项经费,是中央财政科技投入的一部分,主要包括基本计划经费和重大专项经费,基本计划包括973 计划专项经费、863 计划专项经费、支撑计划专项经费、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经费、政策引导类计划专项经费和其他计划专项经费;重大专项经费包括了大型飞机等16 个重大专项。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 号》,经费项目组成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 文献/ 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二、有关会计概念、形式和分类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具有政府补助是无偿的、有条件和政府资本性投入不属于政府补助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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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科技专项资金财政支出
绩效自评报告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直部门2016年度专项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闽财绩函〔2017〕1号)和《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专项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闽科财函〔2017〕26号)要求,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对2016年度科技专项资金开展了专项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报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福建省科技专项资金是省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科技重大专项、产业技术开发与应用、基础研究与高校产学合作、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公益类项目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财政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2016年科技专项资金30951.3万元财政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支持一定技术前瞻性的科技项目,对支撑创新型城市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两型产业发展的产学研金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平台建设、科技配套、科技创新创业、众创空间建设;支持开展涉及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热点和难点问题的决策研究;重点支持有一定技术优势或积累、能推动科研院所加快形成优势研究领域的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该专项的总体目标是围绕我省产业发展人才培养、原始创新,聚焦应用研究、突破项目源培养,加强技术攻关、突出成果应用与转化。

阶段性目标:取得一批高质量产业技术突破、成果转化、科学发现和人才培养,促进相关产业和当地经济发展,降低能耗和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二、评价过程及绩效分析
(一)评价过程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直部门2016年度专项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闽财绩函〔2016〕1号)精神,省科技厅成立了由省科技厅主要领导任组长,条财处处长任副组长,条财处、项目分管处室、省纪委驻厅纪检组等相
关处室共同组成的专项支出绩效自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评工作领导小组”),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具有科技评估经验的省科技信息所评估部成立绩效自评工作实施小组(以下简称“自评工作实施小组”)具体承担。

自评工作实施小组根据专项特点,构建了包括3个一级指标,12个二级指标和28个三级指标的专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科技专项资金专项绩效的
资金投入、过程和产出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地评价。

2016年度科技专项资金专项支出绩效评价采用目标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及专家评议法等评价方法,对科技专项资金绩效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

采取项目自评和专家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二)绩效分析
按照科技专项资金专项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经专家组评价,专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自评分数为94.42分,评价等级为优秀。

1.项目投入绩效分析
2016年,科技专项资金专项申报受理、评审、经费发放等过程均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实施时间与计划时间基本相符。

项目的绩效目标内容明确,并均已细化分解为清晰、可衡量的具体绩效指标;2016年,已完成了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工作,过程规范。

2016年科技专项资金预算总投入为30060.24万元,实际到位30951.3万元,资金到位率为102.96%,到位及时率100%;省科技厅、财政厅已分批次下达经费共计30946.81775万元,资金使用率99.98%。

2.项目过程绩效分析
省科技厅严格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与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资金使用遵循《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与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资金管理办法,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

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大多设立了项目资金专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3.项目产出与效益绩效分析
2016年度科技专项资金共计支持1838项项目,其中:新立项类项目1666项,在研类项目56项,当年度结题类项目116项。

以在研的26项省科技重大专项专题和40项重大平台为例,66项在研课题共申请专利564件,其中发明专利453件;获授权专利85件,其中发明专利26件;获得新药证书2件;筛选优良品种6个,开发食用菌加工新产品5个;完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1项;获软件著作权登记15件;获知识产权意义的认证16项;发表论文339篇,其中国外论文160篇,被SCI收录37篇、EI收录6篇;出版专著和参编专著各1本;制定标准、规范29项,其中国家标准2项,制定了1项肿瘤生物标记物标准操作规程;主持参与获省部级奖励26项,1人荣获美国“史坦曼”奖(Steinman Award,2016);新增产值约27.45亿元以上;实现销售收入11.37亿元以上。

因此,通过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提升了区域原始创新能力,加强了创新创业队伍建设,推动了新品种、新技术开发和示范推广,加快了福建省企事业单位的自主创新和关键技术的突破,增加了企业的营业收入、利润,同时也为地方的就业和税费缴纳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经问卷调查,项目单位满意度为88.7%。

表1 科技专项资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评分情况
三、存在问题
1.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指导,确保专项资金规范管理、有效使用。

从本次绩效评价的部分中期检查材料来看,普遍存在科研经费数据填报混乱的问题,部分企业只知道财政资助的总额,而不知道资金到位的渠道;部分企业填报的资金使用明细混乱、题佐证材料准备不完整、经费核算不规范等问题。

2.重点实验室和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公共财政建设成果的共享程度不高。

重点实验室和科技平台建设专项经费高达6619万元,占总经费的21.38%,该专项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公共资源的共享,为地方科技创新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但有些专项的建设已基本完成,但是在面向社会提供各种形式的科技服务,实现公共财政建设成果的共享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3.部分项目资金使用不规范。

经费核算不规范,如“用于激光精细加工的纳秒脉冲光纤激光加工工程化应用开发与产业示范”专题专项经费的归集与使
用不够规范;经费使用进度不合理,如“商用车铝合金车轮加工生产线关键设备和技术的研发”专题,专项经费使用进度偏慢,.专项经费的财务核算不够规范。

四、有关建议
1.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指导,确保专项资金规范管理、有效使用。

必须加强对项目承担企业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上的指导和督促,要求企业建立内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实施科研经费单独立帐,从而实现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2.指导建立公共资源共享制度,并出台一些鼓励的政策和措施,尽可能地提高公共财政建设成果的共享程度,为全省区域创新能力的提升做出应有贡献。

3.强化培训的同时明确项目单位责任,并落实到位。

建议在进一步加强培训工作的同时,将原则性问题在制度中进行明确,并落实到位,强化项目单位责任,促进单位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科研人员将科技经费管理政策熟悉、掌握和运用好,提高科研经费支出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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