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导论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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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整理)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第一节:法学的概念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2.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本质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所以,有人形象地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看书有四点:P6)④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

原因:1.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

(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2.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⑤法学与历史学: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法学与历史学其中联系(P7到P8有四点)⑥法学与逻辑学: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

(p9第二三句)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①: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②: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侧重理论研究)+应用法学(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第四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含义: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学导论复习资料整理

法学导论复习资料整理

法学导论复习资料1、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是一门法学理论学科。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一般原理,即所有法和法律现象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及其规律性的问题。

2、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确定人们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3、法的特征1、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规定了权利和义务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4、法的起源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

法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它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

1、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

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社会的特殊社会现象。

2、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3、原始社会的习惯不是法,但法与原始社会的习惯存在继承关系。

4、法的发展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

5、法的本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中包含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和方法,对于我们认识法的本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第一,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

第二,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法具有物质的根源性和制约性。

第三,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对法也有影响。

6、法的类型1、奴隶制法2、封建制法3、资本主义法4、社会主义法7、资本主义两大法系主要区别(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第一,法律渊源不同(成文法;不成文法)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公法私法;衡平法普通法)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法官是否能造法)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8、法的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法的创制和适用的主体不同)根本法和普通法(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一般法和特别法(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法律规定内容不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不同)9、法的渊源(法源)法的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法学导论笔记

法学导论笔记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导论复习资料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及其属性一、词源与词义(一)西方:公理、正义、先见、知识乌尔比安所下定义:神事和人事之知识,正与不正之学问(二)汉语:1.研究法律的学问已在先秦出现,被称为“刑名之学”或“刑名法术之学”2.当时所研究的主要是刑罚或刑法3.商鞅改“法”为“律”之后,汉以后的法学研究一般称为“律学”4.“法学”一词的使用最早见于梁启超的《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二、研究对象1.法学研究的是法律现象,但其他学科也可以研究法律现象法律现象内容包括:①静态的和动态的②现实的和历史的③本国的和域外的④行为、制度、机构或器物和思想观念三、属性1.专门性2.政治性3.科学性4.实践性5.批判性第二节法学的产生与历史发展一、产生及其形成条件1.产生条件:①法律现象②研究法律现象的人2.形成标志:①立法发达②有专门的教育机构和职业阶层③形成专门的逻辑体系④具有独立性二、发展过程19世纪,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亚里士多德:“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古典自然法学派对法学摆脱神学束缚发挥了巨大作用法学学派包括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

分析法学的出现,标志着法学结束了它作为独立学科的形成过程三、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儒:重视道德礼教道:顺乎自然,无为而治墨:以天为法,循法而行法:强调严刑峻法律学的出现:以儒家思想取代法律,注释法律,出现在秦汉时期,使用在魏晋以后魏晋南北朝,律学研究繁荣隋唐步入成熟与发达时期宋代衰微,元代不复存在,明清出现私人注律。

律学是正统法学,但不是唯一的法学研究。

1904年,中国建立了第一所法律教育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中华民国制定的《六法全书》标志着中国法治开始走向现代化我国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的来源:1.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借鉴历史上中国的法律精神和物质文明成果2.借鉴历史上苏联和其他资产阶级国家3.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4.传统法律文化四、马克思主义法学1.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律思想2.马克思主义者3.马克思主义学者第三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一、法学与哲学1.在研究对象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2.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法学研究成果是哲学的材料来源之一二、法学与伦理学1.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2.法学与伦理学的研究成果之间互相借鉴和吸收三、法学与政治学1.法学所研究的问题具有不同程度的政治性2.19世纪之后,法学与政治学分离开来,成为独立学科3.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法学才与政治学分离开来四、法学与社会学1.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一种,也是社会学研究所关注的对象之一2.19世纪末以后,社会学与法学相互借鉴和吸收,产生了社会法学和法社会学五、法学与历史学1.法律现象既是人类的社会现象,也是一种历史存在2.法学对法律现象不仅要追溯其过去,也要关注其将来3.不要用实证的描述法,还要用规范的分析法六、法学与经济学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同时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七、法学与逻辑学1.离开了逻辑学的规范和运用,法学研究无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2.边缘学科“法律逻辑学”的形成八、语言学与法学1.法律的产生和制定不能离开语言,法律行为或活动都需要言辞的表达2.20世纪西方出现了“法学的语言学转向”第四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一、概念1.法学体系即法学的知识体系,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2.法学知识必须体系化才能形成法学,分支学科的形成及其体系化是法学形成和发展的成果和体现特点:①系统性②层叠性③实践性④开放性二、分科1.从类别:①国内: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②国际: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又称“三国法”)③法律史学: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④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2.从制定到实施:①立法学②法律解释学③法律社会学3.从认识论角度:①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史学等②应用法学:各部门法4.法学与其他学科:法学本科与其边缘学科(例如:法社会学、法医学、法律心理学、法律语言学)三、体系分类(一)理论法学:1.法学理论学科:研究法的概念、构成、运行、原理、规律、思想等2.法律史学:中外法律史学3.比较法学:运用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二)应用法学:1.国内部门法学:如宪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等。

法学导论大一知识点总结

法学导论大一知识点总结

法学导论大一知识点总结在法学导论课程中,学生们将接触到一系列法律概念、原则和体系。

本文将对大一学生应该掌握的法学导论知识点进行总结和归纳,帮助学生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门基础性课程。

一、法学导论的定义和学科地位法学导论是一门介绍法学科学的基础性课程,旨在使学生对法律学科有一个整体的把握。

它涉及了法学的定义、发展历程、学科划分、学术方法和研究对象等内容,为学生们提供了法学研究的基本框架。

二、法律和法律规范法学导论中介绍了法律和法律规范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其特点包括强制性、普遍性和权威性。

法律规范又可分为法律范围与非法律范围的规范,其中法律范围的规范具有特殊的约束力和权威性。

三、法律体系和法律分支法律体系是指由多个法律规范组成的整体,在法学导论中对常见的法律体系进行了介绍。

同时,法学导论还包括了对法律分支的讲解,如宪法法律、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刑事法律、国际法律等。

学生们应该了解各个分支的基本特点和研究内容。

四、法律权利和法律责任在法学导论中,我们还学习了法律权利和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关系。

法律权利是个人或法人依法享有的权力,而法律责任则是对违反法律规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进行的追究。

学生们需要理解权利和责任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在实际案例中加以应用。

五、法律适用和解释在法学导论课程中,我们还学习了法律适用和解释的原则与方法。

法律适用是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而法律解释则是对法律文本进行准确理解的过程。

学生们应该了解适用和解释的基本原则,并能够进行适用和解释的实际操作。

六、法律文书和法律论证法学导论还涉及了法律文书的撰写和法律论证的方法。

学生们应该掌握一些常见的法律文书格式和写作技巧,并能够进行简单的法律论证。

通过学习这些内容,学生们可以提高法律思维和写作能力。

七、法学研究方法和学术规范最后,在法学导论中,我们还学习了法学研究的方法和学术规范。

学生们应该了解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步骤,例如法律文献查阅、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等。

法学导论复习总结

法学导论复习总结
存在、由国家得强制力保证实施。 3、 法得最终根据与决定因素---最终决定于社会得物质生活条件。
第二章
法律体系指由一国宪法做主导得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得有机联系得统一体。 ①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就是按法得调整对象以及调整方得不同划分得同类法律规范得总称。
1、法律体系就是法律部门构成得统一体 2、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 ② 法律部门得划分依据:1、法律调整得对象社会关系得性质为主要标准
④法律规范得种类 1、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 2、强制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3、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 4、准用性规范---自身没有对内容进行完整表述而就是规定有关事
项应参照,比照或依照其她法律规定予以实施得规 范。
第四章
①法得种类:1、根本法与普通法 2、公法与私法 3、国内法与国际法 4、实体法与程序法 5、一般法与特别法 6、固有法与继受法
①法律解释就是为了更好地把握立法原意,由一定主体对法律规范得含义以及相关事项 所做出得阐述与说明。
法律解释得原则 1、准确性原则 2、稳定性原则 3、简明性原则
法律解释得主体 1、法定解释---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 2、非法定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法律解释得方法 1、逻辑解释
2、字面解释 3、限制解释 4、扩充解释 5、系统解释 6、历史解释
Hale Waihona Puke 法学导论法学导论就是从宏观上概括论述法与法学基本概念,基本问题,对法与法学得学习与研究 具有引导与知道意义得法学入门课程。 学习法学导论得意义:1 将学习法学得知识基础
2 宏观把握法学学科得需要 3 法学研究得理论准备 4 法律实践得知识要求
第一章
①法与法律 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得,以权力与义务为主要内容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得社会行为规范及其总称,以及包含相应社会行为规范得规范性文件。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书名:法学导论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日期:1997年7月版次:1997年7月第1版,2003年2月第2次印刷作者:【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译者:米健作者简介:①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德国20世纪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之一,1878年11月21日出生在德国北部小城吕贝克,先后在慕尼黑、莱比锡和柏林学习法律,1902年作为弗兰茨·冯·李斯特的学生,以论文《相当因果论》获得博士学位。

一年后,即1903年,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大学以论文《行为概念:其对刑法体系的意义——兼谈法学体系论》取得教授资格。

1904-1910年他在海德堡大学任助教,1910-1914年任非公立、非正式教授。

这期间他受到了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和哲学家埃米尔·拉斯克多方面的激励,并和自由法律运动的创立者之一赫尔曼·坎托罗维茨建立了终生的友谊。

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期间就开始参与政治,首先支持进步的民族党,后来支持社会民主党,而至迟从1913年在苏黎世参见奥古斯特·倍倍尔的葬礼之后,他就认为自己是该党的一员了。

《法学导论》和《法哲学大纲》就是他在这期间的科学著作。

从1914-1919年拉德布鲁赫与科尼斯堡任非正式教授,后来因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而被打断,从1919年秋季至1926年于基尔任正式教授,后因参加政治活动而中断。

拉德布鲁赫于1919年加入社会民主党,1920-1924年任德国帝国议会议员,在此期间,他两度出任帝国司法部长。

他的《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被称做是其任部长期间的卓越文件。

而《社会主义文化论》则是他对政治实践和科学沉思有机结合的一个有力例证。

1926年拉德布鲁赫接受了海德堡大学的聘用,重新投身于科学工作的第一线。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5篇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5篇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5篇第一篇:《法学导论》读书笔记《法学导论》读书笔记书名:法学导论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日期:1997年7月版次:1997年7月第1版,2003年2月第2次印刷作者:【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译者:米健作者简介:①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德国20世纪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之一,1878年11月21日出生在德国北部小城吕贝克,先后在慕尼黑、莱比锡和柏林学习法律,1902年作为弗兰茨·冯·李斯特的学生,以论文《相当因果论》获得博士学位。

一年后,即1903年,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大学以论文《行为概念:其对刑法体系的意义——兼谈法学体系论》取得教授资格。

1904-1910年他在海德堡大学任助教,1910-1914年任非公立、非正式教授。

这期间他受到了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和哲学家埃米尔·拉斯克多方面的激励,并和自由法律运动的创立者之一赫尔曼·坎托罗维茨建立了终生的友谊。

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期间就开始参与政治,首先支持进步的民族党,后来支持社会民主党,而至迟从1913年在苏黎世参见奥古斯特·倍倍尔的葬礼之后,他就认为自己是该党的一员了。

《法学导论》和《法哲学大纲》就是他在这期间的科学著作。

从1914-1919年拉德布鲁赫与科尼斯堡任非正式教授,后来因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而被打断,从1919年秋季至1926年于基尔任正式教授,后因参加政治活动而中断。

拉德布鲁赫于1919年加入社会民主党,1920-1924年任德国帝国议会议员,在此期间,他两度出任帝国司法部长。

他的《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被称做是其任部长期间的卓越文件。

而《社会主义文化论》则是他对政治实践和科学沉思有机结合的一个有力例证。

1926年拉德布鲁赫接受了海德堡大学的聘用,重新投身于科学工作的第一线。

法学导论笔记整理

法学导论笔记整理

第一章序论1.法,字义:公平神圣惩罚2.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特别性)(2)或者说,法律是研究社会法律现象的社会科学。

(普遍性)(3)或者说,法学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主观性)3.关于法律现象及规律(1)现象:是指事物在运动变化中的外部表象及其联系。

(形态)现象最大的特点:可感性法律现象:法律在对社会关系调控是所表现出的外部形态及其联系。

了解法律现象的目的:透过现象抓本质。

(2)规律:事物内部的、必然的、发展的变化趋势特点:重复性(3)法律规律:在法律上,某种现象由必然性所决定的重复表现的趋势研究规律的目的:透过规律分析现象4.法学是一门阶级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法学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

(并立)法学是一门社会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

第三节1.法学与哲学哲学是研究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最一般和最基本问题的学科。

大概念和小概念2.法学和伦理学法学尊重伦理学对正义和善的追求3.法学和政治学法学为政治服务,是政治的工具,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4.法学和社会学密不可分,侧重不同5.法学和历史学(时间和经历)6.法学和经济学(研究及活动规律,法学将之规范化7.法学和逻辑学(推理和论断的合理性和顺序8.法学和语言学语言是法学的工具,法学将语言规范化第四届法学的体和分科1.字义有系统的构成一个整体,法学的各个分科构成一个整体。

2.法学体系的分类按照人们需求,依据不同的标准,依据法学内部体系,对事物所做的划分就叫分类(1)按照法学的所涵盖的范围:国内法学国际法学——全世界普遍的法则()法律史学——思想史、制度史外国法学以一个国家为坐标系,其他国家为外围比较法学:在一定范围内,根据人们的需要,两种以上的法学,寻找他们的异同点。

(2)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立法学解释法学执法学(司法学属于执法学)法律社会学(3)从认识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实中具有价值,服务某一领域的具体法律部门第五节法学教育略学习法学的方法1、哲学方法批判性思维、辩证性思维2、定位方法3、实施方法:?决操作问题第二章法律的概念和特征1.法律的词源和词义字义,律:用一种声词来指挥人们的行动法律:广义:一个国家所有规范法规的综合狭义:一个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法规的总和。

法学类读书笔记

法学类读书笔记

法学类读书笔记法学类读书笔记【篇一:法学总论 - 读书笔记】浅读《法学总论》《法学总论》,又译名《法学阶梯》,是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在盖由斯《法学阶梯》等著作的基础上下令编写的一部法学教科书。

作为法学的入门读物,该书收录了历代罗马皇帝的诏令和经典学说,查士丁尼并赋予其以法律效力。

它囊括了罗马法的相关基础制度和近乎全部基本原理,是罗马法的重要文献之一。

从最表面上的表现形式来看,作为罗马当时的法学教科书,《法学总论》不同于我们现在所熟悉的教材编写方式,而是以法条的形式将整本书的内容连结起来,以法条阐述罗马私法的相关原理与规则。

其次,在每个基础原理的具体问题说明是,书中常用的一种逻辑结构,先将查帝之前罗马原有的一些规定加以阐明,然后再提出其不同的见解,并加以规定,如p14关于被释自由人等级的规定、p118关于信托遗给中特列贝里元老院决议与贝加斯元老院决议适用的规定等。

从内容上来看,整本书包括五部分的内容:序言、第一卷关于人法的制度、第二卷物与遗嘱的相关制度、第三卷无遗嘱继承以及债,第四卷是侵权与诉讼的有关规定。

而我们通常将法学总论的主体内容分为三部分,即人法、物法与诉讼法。

具体而言:首先,关于人法。

法学总论第一卷即为人法篇。

但在规定人的制度之前,前两篇论述了法律对正义的追求,提出法律的基本原则,自然法、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关系。

从第三篇开始,即开始阐述人的制度。

查士丁尼将人这一主体进行了分类:依据是否自由将其分为自由人与奴隶。

罗马法将奴隶视为财产,一切奴隶的地位没有任何差别。

而自由人则又分为生来自由人与被释自由人。

生来自由人是出生时候起就是自由的,只要胎儿的母亲一度是自由的,哪怕是在中间一段时期,那么胎儿就是生来自由人;被释自由人是从合法奴隶地位中释放出来的人,在规定可以采取各种方式在任何时候释放奴隶,被释自由人享受同等的权利的同时也对释放奴隶进行了限制。

依据人受权力支配的主体的不同,分为受自己权力支配的人以及受他人权力支配的人。

法学导论重要考点

法学导论重要考点

法学导论重点(个人总结,仅供参考) 一、名词解释:1、法系:2、法的要素:法律的要素就是法律具体内容的逻辑构成因素,即法律文本表现法律内容的具体技术形式和思想工具。

法律的要素有: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以及法律技术性规定等。

法律要素之间的联系是依据逻辑手段建立起来的。

系是依据逻辑手段建立起来的。

3、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是法律的最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中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部分。

按照德沃金的观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共同构成法律规范。

由于法律是通过规定权利义务的方式建构社会关系的,所以,在法律中,法律规则承担着规范、保护、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任务。

4、法律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

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

法理学所称法的效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不同于法的实效同于法的实效5、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身)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身3) 法律规范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成,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贯彻 6、法律权利: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权利是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前提的,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没有相应的权利。

7、法律事实:8、法律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一、法律行为是行为,是人在一定意志支配之下的人体外部状态人体外部状态 二、法律行为是法律调整的行为二、法律行为是法律调整的行为9、立法: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

法学导论考点总结完美版

法学导论考点总结完美版

《法学导论》考点总结序言法哲学是从哲学的高度对法的思考,是关于法的认识论与方法论,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应属于对法进行最高层次的抽象和概括基础上形成的理论法学学科。

比较法学又称比较法或比较法研究,是指主要运用比较方法去研究法学,即运用比较的方法对各个不同法系、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则、原则、制度和法的分类、渊源以及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进行宏观比较,以揭示其共同的规律及特点,剖析其存在的区别与差异,旨在为理解与批判比较的对象和分析、完善我国的法律,并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提供了解当代世界法律的基本思路与方法的法学基础学科。

比较法学可以是双边的,也可以是多边的。

边缘法学是以法学与相关社会现象联系起来考察,综合运用法学与有关学科的知识和方法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

包括法律思想史(研究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法律制度史(研究法律制度进步演化的过程)、法律社会学(又称法社会学,研究社会的基本条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法律心理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各种人的心理活动规律的应用社会心理学领域,也称法制心理学)、法律行为学(研究各种与法律有关的人类行为)、法律信息学、法律经济学(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法律政策学、司法鉴定学(进行相关法律痕迹鉴定)、犯罪心理学(是一门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连。

这一门学科主要深入研究的部份在于有关“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但也包含人犯罪后的反应)法医学(是应用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并解决立法、侦查、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

法医学是一门应用医学,又是法学的一个分支)、侦查学(研究侦查主体对刑事犯罪进行侦查活动所采用的各种侦查技术、措施和方法的学科)等。

比较分析方法是要从全局、从宏观角度,对人类所直面的法律命题及其历史嬗变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全方面考察。

从时间上来看,有历史的纵向比较与同时期的横向比较;从空间上来看,有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从内容上来看,有比较法哲学、比较契约学等。

法学导论总结

法学导论总结

法学导论总结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力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总称,以及包含相应社会行为规范的规范性文件。

2:法律体系的含义:指一国现行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做主导,由宪法在内的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3:法律体系的特点:a:由一个国家全部的现行法律部门构成的整体。

b: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现体系化的有机体。

c:法的理想化要求门类齐全,内在协调,结构严谨。

d:是客观原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4: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调整方式。

5: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整体性,均衡性,以现行法律为主6:当代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部门,民法商法部门,刑法部门,经济法部门,行政法部门,婚姻法部门,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诉讼法与非诉讼法部门,军事法部门社会法部门。

7:法律的概念: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他是指表示法律和认识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于法律相关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8:法律要素的含义:法律要素也可以成为法的要素9:法律要素的构成要素: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法律技术性规定。

10:法律规则的特点:明确的指导性,具体的适用性,最大的确定性,明显的可预测性11:法律规范的含义:法律规范又称法律规则或者法的规范,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力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12:法律概念的含义: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其共同属性而形成的权威性与确定性的范畴。

13:法律原则的含义:作为规范的基础或者本原的,具有综合性和稳定性的原理与准则。

14:法律的存在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15:成文法的含义:由一定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序,以文字条文的形式作为其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

16:不成文法的含义:非由国家制定的,不具有文字的条文表现形式,而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总称。

法学导论重点

法学导论重点

《法学导论》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法与法律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2、法的表现形态:制度法、观念法、现实法3、法的基本属性:1、法的特殊规范性2、法的国家意志性、3法的明确公开性4、法的国家强制性、5、法的普遍约束性4、法的本质:一、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归属;二、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三、法最终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第二章、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作主导,由宪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1、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2、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法律部门的划分:1、依据:根本依据: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次要方法和辅助手段:法律调整方法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部门、民商法部门、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婚姻法部门、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军事法部门法律体系的建构:内容上完备、结构上科学、形式上规范、价值上公正第三章、法律要素法律要素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也被称为法律规则或发的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细胞,是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1、假定条件2、适用主体3、行为模式4、法律后果法律规范的种类:(不同分类方法)一、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指定一定主体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义务性规范:规定一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二、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三、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附加:法律要素(1)→法的要素由规则、原则和权利义务构成;一、法律规则(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2)→法律规则与语言☆考点:法律规则的表述是否必须有道义助词?(3)→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①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②第一,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第二,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第三,一个条文表述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其要素;第四,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篇一:《法学导论》读书笔记】《法学导论》读书笔记书名:法学导论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日期:1997年7月版次:1997年7月第1版,2003年2月第2次印刷译者:米健作者简介:①从1914-1919年拉德布鲁赫与科尼斯堡任非正式教授,后来因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而被打断,从1919年秋季至1926年于基尔任正式教授,后因参加政治活动而中断。

拉德布鲁赫于1919年加入社会民主党,1920-1924年任德国帝国议会议员,在此期间,他两度出任帝国司法部长。

他的《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被称做是其任部长期间的卓越文件。

而《社会主义文化论》则是他对政治实践和科学沉思有机结合的一个有力例证。

1926年拉德布鲁赫接受了海德堡大学的聘用,重新投身于科学工作的第一线。

1945年拉德布鲁赫重新回到海德堡的教席。

然而出于健康的原因,他对战后法学发展的影响日益减少,但仍然撰写了一系列相关文章。

值得着重指出的是他的讲座摘要记录《法哲学入门》,在这本书中,拉德布鲁赫对他的法学体系做了1945年以后惟一的一次总结阐述。

1949年11月23日,他逝世于海德堡,享年71岁。

术家德生活都深深吸引着他。

”在米健、朱林翻译的《法学导论》开篇,对拉德布鲁赫是这样介绍的——“拉德布鲁赫的人生,是一个法律思想家、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的人生。

在当代法律思想史上,他已被公认为一代法学大师。

他以哲学上的二元论为出发点所阐发的实证相对主义法律思想,??他终其一声生都在现象公正和事实公正、表面理性和客观理性之间探求真正的公正和理性。

”舒国滢对拉德布鲁赫的评价主要有五个方面:其一、拉德布鲁赫的一生,为人、为学一体,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真诚地对待学问、视学问为生命的品质;其二、拉德布鲁赫从来都不回避现实,其理论视角往往直接关怀现实,以现实问题为出发点;其三、他对现实生活本身理性而又感性的关怀,“具体地说,感性主要表现在对纳粹德国的对抗上,至始至终都是正面应对,从来不妥协,不退让”,“理性主要表现在拉德布鲁赫研究问题时,总是用理性的思维方式去观察现实并进行思考”。

法学导论考试重点整理(相对完整版)

法学导论考试重点整理(相对完整版)
四个原则:法律对人的效力 (一)背景 法律制定
(3) 地位:立法主体依据,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 现;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社会主流价值 观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的体现,立法者在立法活动中会性质,国情基本状况,现阶段立法 指导思想
9.法律适用的特点(P179)
(1) 背景 释义——特点 法律适用 形式
一般性原则 特殊性原则 (二)法律适用的特点:1.主体的确定性:由相关法律明确规定(Eg: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强调:法律适用是具有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授权进行,他 们的工作有明确法律限定,工作专业性也体现主体特定性
执行,其他任何人无此权利,是职权性活动
11.法律解释的必要性(P167)
释义 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
(一)背景
效力
法律的效力与解释 释义——法律解释释义的必要性 基本要求 法定解释与法理解释 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 解释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1.适用法律的需要(从共性到个性,从抽 象到具体)
5. 适用范围:成文法(一般性)>不成文法(特殊性) (3) 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重要区别:大陆法系——成文法为主
体;英美法系——不成文法是基础;两大法系出现相互靠拢 趋势
4. 积极法律行为与消极法律行为(P132)
释义 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积极法律行为与消极法律行为
(1) 背景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与法律关系
切权利属于人民 平等的权利和自由
体现在各个立法环节上:立法权的行使:人民直接或代议机关行使;贯彻 群众路线
立法内容:详尽记载人民享有权利的内容、范围;明确规定人 民民主权利实现的途径
立法程序:贯彻公开辩论原则;科学解决现代社会代议制问题 (8)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1.提出:边沁

法学导论笔记期末总结范文

法学导论笔记期末总结范文

法学导论笔记期末总结范文一、导论概述法学导论是法学专业的入门课程,旨在帮助学生建立对法学基本概念、理论和方法的初步认识。

本学期的法学导论课程中,我们主要学习了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法律思维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在这门课程中,我对法学的基本知识和思维方式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与认识。

下面,我将对本学期的法学导论进行总结,并总结自己对法学的认识和体会。

二、法学的基本概念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原理和法律文化等的一门学科。

它旨在通过对法律现象和法律规则进行研究,探索法律的本质、功能和存在方式,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

2.法学的特点(1)社会科学性质: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通过研究社会中的法律现象和法律规则来解释和分析社会的法律现象和法律规则,从而为社会提供法律依据。

(2)实用性:法学的目标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指导,解决社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为公正和公平的社会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3)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结合:法学既要关注法律的理论探索,也要关注法律的具体实践。

只有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才能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三、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1.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某个社会中全部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有机整体。

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各种法律规范。

2.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指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一种系统或组织形式。

法律制度是一种既有历史沿革又有内在联系和特定目的的法律规则和法律规范的组合。

四、法律思维方法法律思维是一种特定的思维方式,主要包括逻辑思维和法律认识思维。

1.逻辑思维逻辑思维是指用逻辑关系进行思考和分析的思维方式。

在法律思维中,逻辑思维常常被用来推理和证明法律问题。

2.法律认识思维法律认识思维是指运用法律知识、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等来学习和分析法律问题的思维方式。

它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素养和逻辑分析能力。

五、法学的发展1.法学的历史发展自古以来,法学就是人们对法律问题进行思考和研究的过程。

法学导论笔记

法学导论笔记

法系:法系是根据法的形式特点和历史传统,对世界上所有法律所做的基本分类,也是在形式和历史方面具有某些共性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法系成因 1 共同的历史渊源关系 2 殖民入侵,宗主国将自己的法律制度转移到殖民 3 落后国家对先进国家法律的学习日本俄罗斯(亚历山大时期 4 宗教传播宗教和法律具有紧密联系(中国则不是)二英美法系含义:以中世纪英格兰普通法(最早的令状形成的判例)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总称 4英美法系的基本特征 1 判例法传统判例法的优点和缺点:优点 a 形象性和生动性 b 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小 c 法官作出属于自己的判决 d 判例法的稳定性 e 适应社会变革性强缺点:判例的杂乱性厌杂性 1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与联系 2 联系:衡平追随法律(普通法),衡平法基本原理原则和概念体系与普通法一致 2 只是适用准则存在差异②区别 a 衡平不允许有损害而无救济 b 请求衡平救济的人必须自己清白 c 在双方互惠行为中,请求衡平救济的人,自己须为衡平行为 d 衡平重意思轻形式 e 衡平可以对人有一定的强制行为 f 衡平将履行义务归结为义务人的意思表示g衡平不帮助怠于行使权利的人 h 同时存在普通法与衡平法救济,普通法优先米兰达规 A 司法机关在逮捕和审讯被告人时应告知其享有相关权利,并尽快通知其律师到场 B 该规则承认被告拥有沉默权,该权利源自刑事法律,不得让人自证其罪的原则 C 该规则更凸显原被告平等诉讼地位三大陆法系 1 含义:以古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以制定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的一些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总称。

罗马法的基本内容Ⅰ人法Ⅱ物法物的含义 : 具有经济价值,能以金钱来衡量,为人所能支配的东西Ⅲ债法债的含义:当事人之间一定给付的应当Ⅳ诉讼制度 1法定诉讼 : 双方到场,遵守规定仪式术语,携带规定证据——市民法 2 程式诉讼:简易诉讼形式——万民法 3特别诉讼:法官主导的纠问式诉讼非常诉讼——简易方式罗马法学对大陆法系的历史贡献 1 树立法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a 区分“法”和“法律”,法是源自神的意志,代表着一定社会公平、正义观念;法律是世俗政权制定的规范,应该不断接近法;国家政权制定的法律必须与公平正义的法一致 b 确认了君主必须遵守法的传统,国家与皇帝的宪政理念,国家统治依靠军队和法律 c 法的内容的公平正义性 2 以权力为本位的法律制度设计方式(早期其他文明是以义务为本位)产生根源:氏族社会彻底解体,家庭成为社会生活的核心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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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法第一章法与法律第二章法律体系第三章法律要素第四章法律形式与效力第五章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第六章发的发展第七章法系第八章法律方法第九章法律关系第十章法律行为第十一章法制第一章法与法律第一节法与法律1、法的基本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1)法的这一定义表明法是人类的社会行为规范。

(2)法的这一定义也表明了法是特定行为规范的总称(3)法的这一定义也表明法可以被用指特定的规范性文件。

(4)法的这一定义也表明了法的独特性质。

即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意志性)、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规范特殊性)、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国家强制性)。

法的这三个方面的属性使法与其他社会规范区别开来。

2、法的表现形式(法有哪些基本表现形式?)(1)制度的法。

发最基本的存在与表现形态,即以制度状态存在的法。

成文不成文、条款判例等,本身的状态是一个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不因人的认识而改变。

(2)观念的法。

人们思想意识中的法。

一是包含着人们对应然状态的发的期待,使人们关于法的状况的期待模型,称为应然的法。

二是包含着人们对现实法的认识,称为认识的法。

(3)现实的法。

事实形态的法,他是存在于社会现实之中的,即以社会现实状况而存在的法。

3、法与法律的区别(法与法律的相互关系)(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法即广义上的法律。

(2)、狭义上的法律则不同于法。

狭义上的法律特指拥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在我国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各部委,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等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都属于广义的法律的范畴,都可以统称为法。

狭义的法律,则仅指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二节法的基本属性4、法的基本属性及其各自的基本含义法的基本属性主要包括法的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明确公开性、国家强制性、普遍约束性。

(1)法的特殊规范性。

任何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属性,但是法的这些属性尤为显著。

法的规范性:指法所具有的能够指引人们行为,并作为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的属性。

法的概括性:指法具有的能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的属性。

被法调整的主体为某一类人而不是特定的某个人;被法调整的对象为某一类事,而不是特定的某件事。

法的可预测性:指人们可以依据法的规定来得知国家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所持的态度。

为人们的守法提供了可能与便利,更重要的,还为人们提供了安全的保障。

(2)法的国家意志性。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规则。

法的国家意志性主要表现在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得意产生的两种途径或者方式。

制定和认可都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

法的制定: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创制新的法律规范,修改或废止现有法律规范的活动。

是国家的专有活动,表现为主体特定,职权特定,程序法定。

法的认可:指依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已经存在的社会规则宣布为法律,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3)法的明确公开性。

首先,法必须是明确的,法的明确性是其被准确理解和切实实施的前提。

法律的明确性必须反对模糊,反抗歧义;其次,法的公开性指法是在事前对公众公布的。

法的公开性一是体现在它的事前性,所以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二是体现在它的公众性上,法必须是对公众公开的,而不是对公众保密的。

(4)法的国家强制性。

指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这种强制力量是由警察、法庭、监狱等拥有和体现的。

法的强制性具有潜在的隐性存在与现实的显性存在两种情形。

没有违反法律的时候,是一种隐性存在,一旦违反,就准换位现实的显性存在。

这种隐形存在迫使社会成员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服从法律、依法办事。

(5)法的普遍约束性。

指法在一定国家权力所辖的范围内总是普遍有效的,对全社会成员都具有拘束作用。

法律的普遍约束力是与相关权力的约束范围相一致的。

应然的角度来讲,在一定区域内的所有人必须一致的尊姓相关的法律;对同类事情必须同等对待;实然的角度来讲,法律在其制定者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普遍有效。

在其效力范围内,任何人都必须遵循,没有例外。

即使有例外,也只能是法律认可的特权。

第三节法的本质5、法的本质包含着几个层次的基本内容?法的本质包含着三个层次。

一是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归属,二是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三是法的最终根据与决定因素。

一、法的意志主体。

法是一种意志的体现,一般来说是没有疑问的,但意志主体为何,法是睡的意志的体现,这些问题有极大的分歧。

从人类社会法律的历史发展来看,法的意志不过是统治阶级意志或者人民意志而已。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之中,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二、法是规范化的国家意志。

首先,法是一种独特的国家意志,国家意志是法必要的表现形式。

对国家起着决定作用的统治阶级或者人民是法的最终的意志主体,国家意志是法的表现形式。

其次,法是规范化的国家意志。

法这一国家意志,由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记载,明确告知人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的行为规则。

再次,法作为国家意志,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二是法以国家的名义存在,三是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

三、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谓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也就是指在特定的社会中人们所赖以生存的各种物质条件。

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生产力发展水平等物质因素。

其中,生产力发展起着根本的决定性作用,因为生产力在根本上决定着生产关系即经济基础,进而决定着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上层建筑。

6、为什么说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一是阶级结构所决定。

在社会主义社会,阶级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虽然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着阶级与阶级斗争,但是明确的阶级划分与激烈的阶级斗争已经消失。

人民的阵容不断扩大,乃至扩大到绝大多数社会成员。

在社会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不再是某一个阶级,二是各个方面的广大群众形成的统一体——人民。

社会主义社会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阶级结构的这一变化必然会反映在法律中,法律也就从历史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转变为人民意志的体现。

二是人民地位所要求。

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

人民的崇高地位决定了法律必须是其意志的体现。

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进行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法律理当是人民意志的体现,理当是人民愿望和要求的反映。

三是国家本质所制约。

国家的本质制约着法律的本质,国家的归属也制约着法律的归属。

我国是人民共和国,国家在本质上就是属于人民的,这个国家的法律理当也必须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只有这样,法律才符合国家本质的规定性。

法律对国家本质的服从就是对人民的服从。

四是宪法制度所规定。

我国从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五四年宪法,直到现行宪法,任何一部宪法都确认了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人地位。

它们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由人民的立法权建立的法律制度当然应该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第二章法律体系第一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7、法律体系的基本含义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作主导,由宪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8、法律部门的含义及其与法律体系的关系法律部门即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同类法律法规的统称。

一、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的划分状况决定于法律调整的对象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于相应的法律调整方法,以及各类法律和法律调整方法的结构状态。

一般来说,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元素,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法律体系由宪法主导。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打过,具有最高的法律效率。

一切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最高的准则,并努力将宪法确定的原则具体化。

法律体系是由宪法及其主导下的各个部门法律所构成的法律部门体系。

二、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

不包括国际法律体系在内。

第二节法律部门的划分9、法律部门划分依据及相关因素?法律部门即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同类法律法规的统称。

(1)依据: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应以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相关社会关系的性质作为主要标准,并辅之以法律调整方法作为次要标准来划分法律部门。

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相关社会关系的性质,是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标准。

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就构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法律调整方法是法律部门划分的次要和辅助方法。

根据法律调整对象来划分法律部门,可能会遇到相应社会关系多重性的问题,如有的社会关系,即使行政关系也是民事关系,这时就需要运用法律调整方法划分。

(2)相关因素:一是法律部门的划分要注意各个法律部门中法律法规的数量。

要保证大体平衡;二是要注意到人们对法律部门的归类习惯。

三是要注意到法律部门发展的趋势。

随着社会的发展,有的法律部门可能会萎缩,有的可能减少,在对法律部门进行划分的时候,不仅要着眼现实,也要顾及长远,有一定的前瞻性、预见性,更好的保证法律部门划分的稳定性。

第三节主要法律部门第四节法律体系的构建10、法律体系的完备目标?法律体系应当是内容完备、结构严密、内部协调、形式统一的整体。

在总体上,完备的法律体系应该是内容上完善、结构上科学、形式上规范、价值上公正的整体。

(1)内容上完善。

完备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应该并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及其要求,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是社会发展现实状况的反映。

二是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发展加速进步的动力。

法律不仅能够反映现实,更要引导社会良性发展,推动社会文明与进步。

法律并不是既有社会的简单维护者,他应该进而成为社会发展的推动者。

(2)结构上科学。

法律体系是由众多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科学的法律体系必然要求具有科学的内在结构,这种内在结构表现在诸多方面:其一,法律部门齐全;其二部门划分合理,彼此衔接而又不至于与相互矛盾或重叠;其三,层次结构井然,有着严密的内在逻辑层次关系。

(3)形式上规范。

法律体系作为一个整体,必须具有规范的表现形式。

具体来说:首先,名称应当规范;其次,用语应当规范,避免模糊、生僻,力求简明、准确;再次,格式应当规范。

(4)价值上公正。

法律制度在价值上都应当是公平正义的,并成为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完备的法律体系要求所有的立法和整个法律体系都要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体现出公平正义的价值精神。

11、如何理解我国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一、中国特色的依据:首先,中国法律体系应该以中国国情为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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