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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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摘要】《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指当合同一方在合同成立后面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时可以提出不安抗辩,并暂时免除履行责任。

本文通过研究考察了这一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在优点方面,不安抗辩权制度能够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履行与和谐。

但是不安抗辩权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容易被恶意利用,可能导致合同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增加。

在未来,我们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更加严格的制度和规范,以及加强对不安抗辩的审查和监督来解决这些问题。

不安抗辩权制度在维护合同公平和稳定的基础上还需不断完善和调整。

【关键词】引言、介绍、研究目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足、总结、展望1. 引言1.1 介绍合同是现代社会中广泛应用的一种法律工具,是私人之间自愿约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在《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它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当一方当事人面临无法履行合同的困难时,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

不安抗辩权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合同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本文将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更深入地了解这一制度的实际运作效果,为今后的完善提供借鉴。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通过深入研究这一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对于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影响,以及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本文将首先分析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包括其在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秩序、促进合同履行等方面的作用。

而后,我们将探讨该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如在法律适用上的局限、执行难度、滥用可能性等问题。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挑战,也可以为日后对该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建议。

商业合同中不安抗辩权研究

商业合同中不安抗辩权研究

商业合同中不安抗辩权研究商业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一个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通过主张不安抗辩权,免除或限制其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在商业合同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将对商业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进行研究,探讨其定义、适用条件及作用。

首先,不安抗辩权的定义。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主张免除或限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是无法预见并且无法避免的、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

例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当事人在主张不安抗辩权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以及该事件对于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

其次,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超出了当事人合理预见的范围、当事人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其后果。

在商业合同中,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还应该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即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该具备相应的商业经验和预见能力,能够根据合同目的和交易方式合理预见可能出现的风险。

对于一些特殊的商业合同,如长期合作协议或特许经营合同等,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以保证合同的公平性和可执行性。

最后,不安抗辩权的作用。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可以避免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合同而承担过大的违约责任。

一方面,不安抗辩权可以减轻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压力,保护其合法的权益。

另一方面,不安抗辩权也可以促进商业合同的履行,维护市场秩序和信誉。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如果不安抗辩权能够被充分行使,将有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商业社会的正常运行。

总之,商业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充分考虑到不可抗力事件的可能,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以保证合同的公平性和可执行性。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合同法作为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对于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指在一定的情况下,当合同一方发现合同存在缺陷或不平等的情况时,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即合同的效力可以被主张无效。

本文将从优点和不足两个方面,探讨《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特点。

一、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1. 保护弱势当事人权益不安抗辩权制度对于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而弱势当事人在信息获取和决策方面存在困难。

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设立,为弱势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救济的途径,使其在合同成立后,有权主张合同的无效,避免因合同缺陷或不公平导致的损失和压力。

2. 促进交易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合同法作为私法领域的基础法律,强调交易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不安抗辩权制度通过规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性原则,使合同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能够享受相对平等的地位,避免了恶意或不公平的合同行为。

这对于维护合同法的权威性和可信度,提高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3. 鼓励公平合理的交易行为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设立,对于促进公平合理的交易行为具有积极作用。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将会更加审慎和谨慎地对待交易细节和条款的确定。

这也将更加激发交易双方的合作意愿,提高交易效率和质量,从而推动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二、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足1. 法律效力的不确定性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设立,可能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当事人无法预知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对方是否会主张不安抗辩权,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

这给商业交易带来一定的不便和阻碍,也可能导致一些交易无法有效实现,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2. 领域适用的限制不安抗辩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只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主张该权利。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是一部在现行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简称三法)以及民法通则有关合同条款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法律,是应市场经济条件下错综复杂的合同关系需要而成的法律。

相对“三法”它增加了许多实质性的内容。

仅合同履行部分就增加了不安抗辩权、撤销权、代位权等内容。

本文拟对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作一粗浅探析。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成立后,具有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危及实现自己的债权,而自动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的一项保护合同履行的制度,它具有以下特征:1、不确定性。

不安抗辩权是合同当事人随时可行使的一项不确定的权利。

2、单方性。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只要自己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誉会危及自己债权的实现,就可以单方作出。

3、事后协调性。

不安抗辩权行使后,合同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让对方知道中止合同的理由,如果对方得到通知后,愿意继续履行或者及时消除使另一方不安的情形并提供担保,另一方就应该恢复合同履行,如果对方仅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提供担保,则可以解除合同。

4、限制性。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严格限制的,非具备法定成立条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得行使这项权利。

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与合同变更、转让、终止的区别。

1、定义不同。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关系的内容或客体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改变。

合同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或因某种法律事实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或消灭。

2、程序不同。

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合同的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的转让则不一定要经协商。

债权人转让债权可以不与债务人协商,即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转让债权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债权转让也是无效的。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范文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范文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篇一一、引言不安抗辩权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交易双方的风险与利益。

本文将围绕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进行深入分析,从其定义、适用条件、司法实践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不安抗辩权的定义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存在难以履行合同义务的迹象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设定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 合同有效成立: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前提是合同已经有效成立。

2. 履行顺序: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应当是在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

3. 对方存在难以履行合同的迹象:如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等。

4. 及时通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

四、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分析1. 适用范围:不安抗辩权主要适用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双务合同中。

在这些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是另一方当事人履行的基础,因此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可能。

2. 适用情形:在对方存在难以履行合同的迹象时,如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3.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会依据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进行判断。

如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存在难以履行合同的迹象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使不安抗辩权,并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合同约定、交易习惯等因素,判断是否支持行使不安抗辩权。

五、案例分析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为例,买方与卖方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一批货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发现卖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且已经转移了部分财产。

简述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简述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简述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不安抗辩权源于大陆法系,又称拒绝权,是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法律制度。

我国《合同法》在承继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吸收、借鉴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因素,并结合我国国情,对传统不安抗辩权加以改进,建立了属于我们国家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8、69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合同所确立的债务关系必须合法有效。

这是构成不安抗辩权的前提与基础,无效的合同当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没有履行中的抗辩权。

(2)合同须为同一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不安抗辩权产生需要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债务而发生对待给付,若仅为单务合同,则不会存在双方互为给付义务的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也只能是先履行义务人,后履行义务人无此抗辩权,其所有的仅是先履行抗辩权。

(3)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至①。

若后履行义务人已至履行期限则不会存在不安抗辩权,而应当是追究违约责任。

(4)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这是产生不安抗辩权的重要特征,这要求在合同成立后,后履行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严重恶化,并且这种财产的严重恶化是在合同成立后产生的,致使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不能,而先履行义务人不能得到合同约定的对待给付。

二、不安抗辩权的独有特征——违约发生的潜在性②。

一般的违约责任都属于事后救济,即有违约事实的现实存在才构成违约责任。

而不安抗辩权具有事先救济的特点,是在违约事实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产生的,即具有潜在性,因为债务人的债务尚未至履行期限,所以谈不上现实的违约。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范文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范文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篇一一、引言不安抗辩权,作为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其存在旨在保护合同一方在对方出现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迹象时,能够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意义和影响。

二、不安抗辩权的定义及法律依据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在发现对方出现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以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该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文件中均有明确规定。

其核心在于,当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存在无法履行合同的风险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不安抗辩权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必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且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是明确的。

其次,必须有一方当事人出现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这种可能性的存在需要有确切的证据支持。

最后,采取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应当是合理的,且必须及时通知对方。

四、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场景及案例分析不安抗辩权在多种场景下均可适用。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在支付货款前发现卖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等情形,可能会影响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此外,在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中也均可适用。

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与一家材料供应商签订了购销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公司发现材料供应商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且存在转移财产的迹象。

于是,建筑公司决定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支付货款并要求材料供应商提供担保。

经过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新的协议,保障了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影响及建议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对合同双方均有一定的影响。

对于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对方的担忧,以维护合同的继续履行。

对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其必须合理行使权利,避免滥用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针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我们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浅析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

【浅析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

《【浅析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论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摘要: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是根据对方能否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或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人及时通知对方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不安抗辩权应当恢复履行1.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设立及作用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保护而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制度。

所谓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或“拒绝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负有先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时人在对方的财产明显减少或难以对待给付的情形下,有权要求对方提供充分的担保,在对方未提供担保也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履行。

据此,学者们通常认为不安抗辩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

设立不安抗辩权,目的在于预防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因对方经济状况恶化及履行债务能力的变化而遭受损失,以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对此,大陆法系各国都普遍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

但在不安抗辩权发生的条件规定上却不尽相同。

法国民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只限于在买卖合同中适用,且只在买受人破产或处于清偿状态时才能产生。

德国民法在不安抗辩权适用的范围上比法国的宽,即不仅限于买卖合同,但在发生不安抗辩权的原因上规定的比法国还要窄,只限于一方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须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须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发生财产状况的恶化。

至于财产状况恶化应于何时发生,立法上有两种做法,一是合同订立时已有财产恶化的状况,二是合同成立后发生财产状况的恶化。

德国、法国、瑞士等国的立法采取后种做法。

其二,须对方财产显著减少有难为给付之虞。

各国对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要求的财产状况恶化程度规定也不同。

一种是以支付不能或准支付不能为限。

《瑞士债务关系法》第83条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的1613条的规定,均是采取这种态度。

论我国《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

论我国《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
的 区 别
至 乙提 供 担 保 或 者 其恢 复践 约能 力
2 . 不 安抗 辩 权 的特 征
二、 不 安抗 辩权 的适 用条件 及效 力
1 . 适 用条 件 ( 1 ) 必须是双方互相负有义务。 首先 , 双 方 所互 相 负有 的 债务应是真实存在的 . 即 合 同是 真 实 存 在 这 是 提 起 此 权 利 的根 本 如 果 合 同 不存 在 . 那 两 方 主 体 的债 务 肯 定 也 就 不 会
的 不 必要 损 失
( 3 ) 违 约 的 预期 性 。 不 安 抗 辩 权 的成 立 . 是 由于 先 执 行 合
同 的 主体 对后 执 行 方 不 能 有 效 实 现 合 同 的担 心 . 此 种 担 心 和
实 际 违 约 不一 一 样 所 以 . 在 法 律 的 规 定 中 合 同 的 践 约 期 限 未 到时 . 就 不 会 出现 现 实 违 约 . 这 也 可 以说 是 与普 通 违 约救 济
存在 . 那也 就 不会 涉 及 此 项 权 利 了 其次 . 他 们所 承担 的义 务
“ + ” + “ + ” + “ + 一+ ”+ ” + 一 + 一 + 一 + “ + ” +
( 1 ) 权 利 主体 的特 定 性 在 一 个 互 享 权 利 和互 负 义务 的 合 同中 . 不 安 抗 辩 权 只 可 以是 先 践 约 方 主 体 使 用 . 相 对 于后 践 约 主体 则 只 可 以 出现 另 外 情 形 的 时 候 .根 据 法 律 有 关 规
不 应该 过 多 地进 行 干 涉 。 与 此 同 时 . 涉 外 仲裁 在 我 国 能够 快 速 有 效 地 进 行 承 认 与 执 行 也 可 以促 进 我 国 参 与 国 际 商 事 交

合同法 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 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相关事项,是保障合同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因不安抗辩的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

本文将围绕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展开论述,从概念、适用条件、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的违约、欺诈、威胁或者非法行为等原因,对方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时,有权主张合同履行存在不安全因素,从而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方的违约行为:不安抗辩权只有在对方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违约行为可以包括合同条款的不履行、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等。

2. 危害合同目的的行为:不安抗辩权要求违约行为对合同的目的造成危害,即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安全。

3. 存在因果关系:被主张不安抗辩权的违约行为必须与合同的履行不安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了合同的不安全性。

4.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责任: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需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并承担举证责任。

即需要证明自己是合理的、被迫的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履行义务的过错方。

三、举证责任在不安抗辩权中的作用在不安抗辩权中,举证责任具有重要的作用。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即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履行合同义务是合理的、被迫的结果。

举证责任在不安抗辩权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 公平性原则:举证责任可以保障合同双方在争议解决中的公平性,避免不合理的指责。

2. 减轻证明负担: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减轻自己的证明负担,使争议解决更加高效。

3. 事实查明:举证责任可以促使双方提供事实证据,使争议真相得以查明。

四、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当不安抗辩权得到成立时,对方可以主张以下几种法律效果:1. 终止合同:不安抗辩权的主张方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

浅析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的运用及启示

浅析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的运用及启示

浅析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的运用及启示【摘要】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其设立的目的在于防止合同纠纷、合同欺诈,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主要分析了不安抗辩权的运用条件,法律效力以及从一则案例中得到的正确运用不安抗辩权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不安抗辩法律效力预期违约《合同法》第68,69条对不安抗辩权所作的明确规定,弥补了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项空白,不安抗辩制度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体现了民法中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应了市场经济社会现实的需要,而且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特殊的法律救济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损失的出现或避免损失的扩大,保护了合同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一、不安抗辩权的运用条件根据《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方面:1.双方当事人必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的互为债务,并且这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产生另一方的履行抗辩权。

2.双方的合同中或法律规定,合同的履行必须有先后顺序。

不安抗辩权是合同的先履行方在其预期利益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享有的履行抗辩权,其发生的前提是权利人负有先履行义务。

3.须合同成立后,后履行方的当事人发生变化,并且这种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先履行方方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4.先履行方必须提供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

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在先履行方,其应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没有确切证据即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我国颁布的新合同法中的第68条明确规定了发生不安抗辩的四种原因:(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二、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68,69条的立法本意,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依法享有“中止履约权”和“合同解除权”的两项不安抗辩权力。

不安抗辩权浅析

不安抗辩权浅析

不安抗辩权浅析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越发密切,订立合同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环节。

在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体系的构建博采两大法系之长,集合了大陆法系传统抗辩权和英美法系中关于预期违约的相关规定,但是因为缺乏理论深入的探讨和关于具体实施和救济方式的根本规定,所以在学界一直颇有争议。

因为该制度同时吸收了两大法系的内容,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也显得困难重重。

本文拟对不安抗辩权进行系统梳理,并简要介绍其与英美法系中预期违约制度的差别。

关键词不安抗辩权制度预期违约制度法系作者简介:陈晓冉,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2级本科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越发密切,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从而来确定交易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成为了必不可少的环节。

但是合同的履行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往往有很大的几率会发生阻碍合同得以实现的事由。

首先要进行明确的是,市场交易行为除了即时交易,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之外,更大的一部分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非即时交易,在后一种情况下,双方的给付异时,这就存在了违约的风险。

此时为了保障市场交易行为的正常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就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平衡,抗辩权制度应运而生。

抗辩权制度作为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就保障民事主体权利,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从而起到鼓励交易,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而言,它发挥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近现代的抗辩权制度在古罗马时期的法律规定中便有所体现。

不安抗辩权作为大陆法系所独有的制度,在合同的履行过程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主要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但是在我国《合同法》中,糅合传统理论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形成的不安抗辩权体系缺乏理论深入的探讨和关于具体实施和救济方式的根本规定,以至于学界对此一直颇有争议。

因为该制度同时吸收了两大法系的内容,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也显得困难重重。

不安抗辩权什么意思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什么意思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什么意思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名词解释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1、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2、不安的意思是由于后履行当事人没有能力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或者是可能不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这种情况会造成先履行当事人的不安,由不安使先履行当事人中止合同履行,这一权利就是不安抗辩权!3、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中国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并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规则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4、中国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既吸收了大陆法系的优点,也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长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形式和框架是大陆法系的。

该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是保护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的先履行一方的权利,这是采用了不安抗辩权的形式。

另以第67条规定的后履行抗辩权保护后履行一方权利,以第66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保护同时履行各方的权利,因此说,抗辩权的整体框架基本上来自大陆法系。

另一方面发生原因是英美法系的。

该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采用了预期违约制度中权利发生的多原因,以更全面地保护先履行一方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有什么条件1.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同属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力一的履行抗辩权。

2.须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不安抗辩权是合同的先履行方在其预期利益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享有的履行抗辩权,其发生的前提是权利人负有先履行义务,因此,不安抗辩权不发生于同时履行合同的情形,也不发生于先履行方不履行之时3.须先履行方掌握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不安抗辩权是什么法律常识:不安抗辩权,就是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合同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规范了人们在经济交往中所订立的合同关系。

其中,不安抗辩权制度作为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维护合同公平和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这一制度也存在一些优点和不足。

本文将从优点和不足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不安抗辩权的优点1. 维护权益平衡不安抗辩权制度使得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通过合理的方式表达其意见和要求。

通过这一制度,当事人可以在合同履行中主动提出抗辩,否则合同的履行可能会造成一方利益过大、权益受损的状况。

这种制度让合同的相关方都能够在交易中平等地进行权益的博弈,从而维护了合同双方的合理权益。

2. 促进积极合作不安抗辩权制度促进了合同各方的积极合作和友好共同发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通过争议的解决和协商,有助于促进各方之间的沟通和相互理解。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减少争议的发生,为合作提供更加友好的氛围,有利于项目的进展和有效的履行合同。

3. 拓宽司法裁量空间不安抗辩权制度给予了司法机关一定的裁量权和决策空间,有利于司法判断的灵活性和公正性。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的行为和争议的处理可能会存在很多复杂的因素。

不安抗辩权制度使得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的特点进行裁决,有利于司法判断的灵活性和公正性,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合同法的适用性。

二、不安抗辩权的不足1. 法律不明确在现实中,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一些不确定性。

合同法对于不安抗辩权的范围和条件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该权利的行使存在一定的困难。

这使得合同当事人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产生误解和争议,对于合同履行的预测性和可依赖性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2. 极端行使的威胁一些不良当事人可能会滥用不安抗辩权制度,通过提出无谓的抗辩以达到自身的利益目的,对于合同履行的正常进行造成干扰和威胁。

这种极端行使给予当事人过大的操作自由度,使得合同纠纷的处理和解决存在着更大的困难。

浅论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浅论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 ) 质 二 性
不 安 抗 辩权 在 性 质上 属 于 形 成权 ,是 延 迟 抗 辩权 或 称 一 时抗 辩
权, 它是“ 权利人用 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 , 一方当事人只要认为 自己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 的现实危险时, 就可以单方行使不安抗辩权不需要向他人提出请求, 其行使 目的在于 促使后履行方及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来保证合 同的顺利履行 。 ( ) 三 不安抗辩权在我 国合同法中的规定 我 国《 合同法》 6 条和第 6 条是对不安抗辩权的规定 。第 6 第 8 9 8 条规定 : 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 应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以中止履行:一) 可 (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 转移财产、 抽逃 资金, 以逃避债务;三 ) ( 丧失商业信誉 :四) (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 债务能力 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 中止履行的, 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第 6 条规定: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 9 “ 的, 当及时通知对方, 应 对方提供适 当担保时, 当恢复履行 。 应 中止履 行后,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 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 的, 中 止履行 的一方可 以解除合 同。 ” 而我国《 合同法》 9 第 4条第 2 款和第 18 0 条是关于预期违约之规 定0 。第 9 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当事人可 以解除合同: …… (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二)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第 1 8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 0 “ 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 前要 求 其承 担 违 约 责任 。 ” 二、 我国不安抗辩制度存在的问题 ( ) 一 不安抗辩权制度 实体 法规定之不足 1不安抗辩权的具体规则规定不 明确 ,适当担保” 合理期限” . “ 与“ 的规定模糊 。根据《 同法》 6 条规定: 合 第 9 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后, 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 的权利人可 以解除合 同。但是我 国合同法并未对“ 合理期限” 做出具 体规定, 在实践中难 以操作。 同样对于什么样 的担保是“ 当” 适 的也没 有明确标准, 这使得先履行一方可 以 担保不适当为名拒绝履行其本不 愿 履 行 的合 同, 从而 造 成 后履 行 一方 的损 失 。 2 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制度在法律适用上 的不协调 。由于我国 . 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同时吸收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荚 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因素, 而这两种制度本身存在差异 , 将 两者同时引进也导致了立法上的不协调和矛盾, 具体如下: 《 合同法》 9 2款以及 18条的规定实质上是对预期违约制 第 4第 0 度的规定, 即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 合同主要义务的, 对方可 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 同 而《 法》 6 条第 2 转移财产 、 第 8 款“ 抽逃资金 , 以逃避债务” 的行为是由不 安抗辩来调整的, 而同时它也可 以被视为是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

浅析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

浅析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

浅析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作者:何闯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1期摘要不安抗辩权制度历史悠久,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实践案例中总结发展起来的理论。

其在合同领域的运用,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当在充分借鉴外国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眼前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我国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使其在日益纷繁的合同交易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不安抗辩权合同举证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54-02不安抗辩权又名拒绝权或保证履行抗辩权、异时履行抗辩权,史尚宽先生认为是指“当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时,如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给付之虑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从它的含义我们可以看出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要具备四项要件:仅适用于双务合同中;双方的履行时间有先后顺序;合同成立后对方财产状况发生恶化;可能会造成主合同义务的不履行。

不安抗辩权源于德国法,是大陆法为贯彻公平原则避免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而特设的制度,在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规定须先为给付而存有对方当事人难以做出对价给付之虞时,得以拒绝给付的权利。

在现代合同法体系中,不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共同构成中债权保护的双翼。

一、不安抗辩权的渊源不安抗辩权制度真正源于德国法,其他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也普遍确立了不安抗辩权制度。

有学者认为:该项制度的法律基础是“约因”学说。

一般认为约因是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

在双务合同中存在着两个约因,即双方当事人间对待给付的关系。

从该学说出发,则可以将一方当事人的义务视为另一方当事人的约因,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为另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德国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地把“约因”作为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但在不安抗辩制度中仍援用了约因学说的一些观点。

《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应向他人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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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 安 抗 辩 权 的 含 义

行使 不安抗辩 权 的一个重要 条件是 后履行方 有丧 失履
行 能 力 的可 能 , 如果后履 行方 有能 力履行 债务 , 则 先 履 行 方
不能够行使不安 抗辩权 来 中止合 同。以下是 三种 关于 后履 行方丧失履行能力 的判断标准 。

是在合 同签订 的过程 中, 合同双方都 是以全 面履 行合
般而 言 , 合 同的先履 行方承担 较大风 险。合同 的后 履
同为 目的的, 可以认为 在合 同签订 时 , 合 同双 方是 具备履行 能力的 。在合同签订之后 , 有证据证 明后履行 方的履行合 同 能力 明显下 降, 对 于合 同 的全面履 行形成 了威胁 , 并且这 种 能力下降 的现象发 生在合 同成立 之后 , 在 这种情 况下 , 先 腹
行方 由于财 产情 况恶化等主客观 因素 , 可能导致 合同债 务不 能够继续履行 , 这会给合 同的先履行 方造成损 失。不安抗 辩 权 正是基于这种 情况 而对 先履 行方 提供 的权 利保 护 。如 果 有证据证 明后履行方 不能够履行合 同约定 的债务 , 先履行 方
行方可 以使用不安抗辩权 中止合 同以规避风 险。 二是《 合 同法》 中的最基 本原 则之一是 公平原 则 。合 同
可 以单方面 中止 自身的履行 , 以待其恢复 履约能 力或提供 担
保, 如果 后履行方不能在合 理的期限 内恢 复履约 能力或提 供 相应担保 , 则先履行一方 可进 一步解除合 同。
2 不 安 抗 辩 权 的 适 用 范 围
不安抗辩权是对 先履 行责任方 的权 益保护 , 如 果滥用 不 安抗辩权 , 会 对合 同另一 方 的合法 权利 造成损 害 , 影 响合 同
成立之后 , 后 履行 方 丧失 了履行 能 力或 是履 行能 力 大 幅降 低, 并仍然要 求先履行 方完成 合 同, 这 就是对 先履行 方 的权 利侵害 , 违反 了《 合 同法 》 中的公平原 则 。这种情 况下 , 若 双 方都想完成合 同, 为 了维 护公平 , 后 履行 方可 以向先 履行方 提供“ 适 当担保 ” 。如果 后履行 方不 能够 提供 “ 适 当担保 ” , 则先履行方可 以中止合 同履行乃至单方面解除合 同。
2 0 1 3年 9月
第2 6卷第 5期
黑 龙 江 生 态 工 程 职 业 学 院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He i l o n g j i a n g V o c a t i o n a l I n s t i t u t e o f E c o l o g i c a l E n g i n e e r i n g
的原则履行合同 。不 安抗辩 权是法 律 为了维护 先履行 方 的
利益而制订的 , 这 种权利 必须 由先履行 方 主张 , 并 且 要 有 后 履行方不能正确 、 全面履 行合 同的切 实证据 , 而不能 够单凭
合 同双方必须 互负 债务 , 即双方 都有 履行 合 同的义 务 ,
这 是行 使不安抗辩权 的前 提条件 。因此 , 单 务合 同因为其不 存在互 负债务问题 , 所 以不安抗辩权 在单 务合 同中不适用 。 ( 2 ) 合同义务 的履 行有 先后顺序之别 。 实践中合 同履行一般 采用 两种方式进 行 : 同时履 行或先 后履行 。在双务合 同 中, 如 果规定 了同时履 行合 同, 则一 方
S e p . 2 0 1 3
V0 1 . 26 No. 5
《 合 同法 》 中不 安 抗 辩 权 浅 析
裴 巧 玲
( 山西体育 职业 学院 , 山西 太原 0 3 0 0 0 6 ) 摘 要: 《 合 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 的设 立, 对维护 市场经济秩序 、 市场 交 易安全起 到 了积极 的作用。通过对
止合 同。 ( 3 ) 后 履 行 义务 方 有 履 行 能 力 丧 失 的 可能 。
合 同 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合 同 签订 的合 同多为先 后履 行合 同 , 而不 是
同时履行合 同。而这种情况下 , 先履行 合同 的一 方就要 承担 后履行一方 因某种 原 因而不 能履行 合 同 的风险 。为 了保 护 先履行责任 方的权利 , 保 障合同的权威性 与公 平性 , 我 国《 合 同法》 中引入 了不安抗辩权 制度 。不安抗辩权是 一种合 同先 履行方特有 的权利 , 是 一种 自救权 制度 , 其 目的是 为 了保 护 先履行合 同一方的利益 , 降低合 同履行风 险。
不安抗辩 权的分析 , 明确不安抗辩权 的适用范 围, 并且 对不安抗 辩权 制度提 出完善建议 , 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 发展 ,
服务 于经济建设 。 关键 词 : 合 同法 ; 不安 抗 辩 权 ; 适 用范围 ; 完善
中图分类号 : D 9 2 3 . 6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 号 : 1 6 7 4— 6 3 4 1 ( 2 0 1 3 ) 0 5— 0 0 4 3— 0 2 不能够行使不安 抗辩权 来 中止合 同的履 行。只有 在合 同约 定有先后履行顺序时 , 先履 行方才可能行使不 安抗辩权 以中
的公平性 , 扰乱合 同秩 序 。所 以 , 根据我 国的 《 合 同法》中第
六 十八 、 六 十九条之规定 , 先履行方行 使不安抗 辩权 , 必须 同 时满足 以下三个条件 :
( 1 ) 在 互 负债 务 的 合 同 关 系 下 适 用 。
三是《 合 同法》 规定 , 合 同双方应 当本着全面 、 正确、 适 当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7— 0 8
主观臆断 , 也就是说不能够在没有证 据或是证据不 足时滥用 不安抗 辩权 , 否则属于权利滥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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