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类劳动争议处理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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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类劳动争议处理技巧
一、案例分析
【案例】
关于商业秘密的劳动争议
2008年1月1日,喻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同日被派遣到上海某食品公司工作。喻某同意派遣,并与某食品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及保密承诺书,同意在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的2年内,不参与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相似领域的任何其他商业性活动,也不会在其他单位从事兼职工作。
喻某经聘任,担任区域销售经理,在接受公司培训后,专门负责相关的联络工作,包括与国外客户洽谈联络、代收国外客户的订单、掌握相关供应商、业务资料等。
2008年9月20日,喻某在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突然辞职。食品公司于2008年11月19日发现喻某公然违反竞业限制及保密承诺书中的约定,在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均公然从事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同的商业活动、与公司的国外客户进行私自交易、与公司前员工联系,并成立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同的公司。
于是,食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喻某因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聘用合同,赔偿食品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30万元。
喻某提出了四点主张:一是公司维权,针对违法辞职要求的损失赔偿,要求食品公司出示因违法离职而造成损失的具体证据;二是劳动合同,食品公司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无权对喻某提出诉告,只能由劳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签订的协议,喻某由劳务公司派遣至食品公司,食品公司无权与其签订协议,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应由劳务公司与其签订;四是赔偿额无效,在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中由于食品公司没有与喻某约定补偿金,所以协议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食品公司败诉。
针对上述商业秘密保护劳动争议的案例,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未提前通知离职。在没有特殊规定的前提下,喻某没有义务对食品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离职,但是他有义务在离职前一个月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另外,由于劳务派遣公司可能对食品公司构成违约,劳务派遣公司可以授权食品公司向喻某主张相关的权利。
第二,保密协议。由于法律中没有规定在双方不是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能签订保密协议,所以食品公司完全有权利与喻某在合作期间签署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且协议有效。
第三,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在《民法》中是没有补偿金问题的,但是在《劳动法》中,即使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仍具有法律作用,补偿额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法院按照工资的20%~30%直接判定。
案例中,公司由于涉及劳务派遣的问题,而劳务派遣方面在法律上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所以最终败诉。为了避免发生此类劳动争议,在特殊的岗位或重点岗位安置的员工,公司要与其直接签订合同进行约束,尽量不要使用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员。
二、预防措施
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类的劳动争议,企业需要采取法律措施和管理措施进行有效预防。
1.法律措施
完善竞业禁止协议
从商业秘密保护的角度讲,企业如果认为员工很重要,就要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为了不让特殊岗位人员离职后与公司的同行合作,公司在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一定要完善、细化协议条款,做好商业秘密保护。比如,约定员工离职以后,每三个月要向原公司书面汇报现工作单位和工作地点等;约定员工离职后不能去本行业竞争对手处工作等。如果员工违约,要偿还违约金、补偿金、调查费、律师费和诉讼费等。
制订保密制度
为防止出现劳动争议,公司可以根据不同的岗位实施不同的保密措施。比如,依靠保密制度约束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约束员工;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约束员工。
做好保护登记
做好申请、登记工作,能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比如,著作权登记,商标、专利申请等。
2.管理措施
物理措施
物理措施,是指公司在管理时,对废弃的文件使用碎纸机等工具及时清理;对重要文件要加密;特殊的区域要有特殊授权才能进入等。通过实施物理措施,可以帮助企业有效地预防商业秘密被侵犯,维护企业权益。
有效举证
当商业秘密遭到侵犯,公司要有证据来维护权益,这就要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提高证据固定的意识。
举证是很重要、难度很大的管理措施,想要做好举证,需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证明秘密的归属权是自己,即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性地做工作汇报、工作总结;二是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以证明所获得的商业秘密是在公司工作期间积累的。
此外,公司需要制定制度协议定义商业秘密。发生侵权事件时,公司可以用此证明对方已侵权或者员工已违反竞业限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