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北部湾划界的国际法分析

2008年第2期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季刊) No1212008

JOURNAL OF G U I Y ANG UN I V ERSI TY

(总第10期)Social Science(Quarterly)(General No110)

中越北部湾划界的国际法分析

陈真波

(贵阳学院,贵州贵阳 550005)

摘 要:中越已就北部湾的专属经济区划界达成一致。从中越双方的协定来看,北部湾的划界既遵守了《联

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又体现了对历史的尊重和国际法的公平原则,为其他国家确立了灵活解决类似问题的

范例,丰富了国际海洋法的内容。

关键词:北部湾;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渔业;大陆架

中图分类号:D99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6133(2008)02-0044-04

The I n terna ti ona l Law Ana lysis of the D elim it a ti on

i n Tonk i n Gulf Between Ch i n a and V i et nam

CHEN ZHen2bo

(Guiyang University,Guiyang Guizhou550005,China)

Abstract:China and V ietna m have deli m ited the area of Tonkin Gulf1It is the one hundred and sixty-sixth agree ment

about the de marcating of sea area1The agree ment not only comp lies with the p rinci p le of the internati onal la w,but als o

enriches the la w1

Key words:the Gulf of Tonkin,the UN Conventi on on the La w of the sea,Fishing,Continental shelf

2002年8月,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王毅和越南外交部副部长黎功奉在昆明举行了中越之间的第九轮边界会谈,在对北部湾专属经济区划界的同时,双方还达成北部湾渔业资源的过渡性协定。这是新海洋制度确定以后,世界上的第166处达成协议的海域划界。考察中越在北部湾的划界,对我们深入领会国际海洋法的划界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越关于北部湾的争执

北部湾位于南海西北部,被中国和越南领土所围绕,国外通称之为“东京湾”。它有两个出口,较大的出口最窄处宽达125海里,为世界有数的大海湾。根据1964年中越两国调查资料,全湾面积128000平方公里,湾内海底地形平坦。[1]1974年以前,中越两国人民在北部湾从事航运、捕捞和科研等活动,从没有发生过问题。

1974年8月在中越关于划分北部湾海域的谈判中,越方突然提出:

(一)北部湾边界早已“明确确定”,1887年6月26日中法《续议界务专条》已把格林威治东经108度

03分13秒作为两国在北部的界线。(二)“几个世纪以来”北部湾就是越南的“历史性海湾”。[2]P186 1982年11月12日,越南政府发表《关于越南领海基线的声明》,再一次宣称北部湾边界早已划定。

①收稿日期:2008-02-28

作者简介:陈真波(1970-)男,湖南安乡人,贵阳学院讲师。

越南方面提出这个主张,就是要把北部湾三分之二的海域据为已有。

越方所说1887年条约划定了中越两国在北部湾海上边界线,事实果真如此吗?

1887年中法《续议界务专条》是根据1885年6月9日中法《会订越南条约》订立的。1885年条约规定该条约订立后六个月内中法各派“官员亲赴中国与北圻交界处所,会同勘定界限。”[2]P187从此条款来看,当时,中法双方的意图是划定中国与北圻的交界线,而不是海上分界线。1887年的中法《续议界务专条》既然不打算划分双方在北部湾的分界线,双方官员也就无权划分北部湾的分界线了。

实际上,我们对《续议界务专条》的内容稍加分析,就会发现越南的论点是站不住脚的。越方的依据是1887年清法《续议界务专条》的第二条,中文本文字如下:“至于海中各岛,照两国勘界大臣所划红线,向南接画,此线过茶古社东边山头,即以该线为界,该以东,海中各岛归中国;该线以西,海中九头山及各小岛归越南。”[3]P90法文本的文字表述略有不同:“……经线东经105°43′,即经过茶古岛东面海角的一条南北直线,并以此形成边界线……”。[4]P222比较中、法两种文字,虽表述不同,但内容基本一致,即以“茶古社东边山头”为界,法文本只不过把茶古社的经度标出来了。仔细查找中、法两种文本都不见“东京湾”三字。显然,该条约不是划分北部湾海域的条约,法文本中说的东经105°43′分界线只不过是将近海小岛作了划分。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国际海洋法的常识来理解这一条款。人们对海洋的认识是逐步发展的,按照古罗马早期的观点,海洋是“大家的共有之物”。到了中世纪,随着商业和航海的发展,海洋的重要性开始凸现出来,欧洲一些沿海国家开始对在其控制下的海域提出主权要求。但是海洋的分割,妨碍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引起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和传统封建主义国家之间控制海洋和维护海洋自由的尖锐斗争。著名的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于1609年发表了国际法学史上有名的著作《海洋自由论》,他明确提出“海洋自由”的观点。格氏的观点受到了一些法学家如塞尔顿、宾刻舒克等的反对。

“控制邻近海域和维护海洋自由两种主张的斗争持续了两百年,直到19世纪才形成领海和公海并立的海洋法律秩序。”[5]P181二战后,联合国于1958年和1960年召开了两次海洋法会议,但仍在许多重大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1973年12月联合国组织了第三次国际海洋法大会,大会历时9年,召开了11次全体大会,终于在1982年12月达成一致,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1994年《公约》成为法律。

中、法条约签定之时,现代意义上的海洋法还没有形成。当时国际社会对“宽度超乎三浬的领海,除基于历史与时效的理由,如挪威的领海而外,得不为他国所承认。”[6]P90一般只承认三海里的领海宽度,领海之外即为公海。法国是三海里领海制度的鼓吹者,怎么会把宽达175海里的北部湾中的三分之二划为领海呢?这是有悖常理的。况且,法国如果想占据北部湾的三分之二的海域,必然会招致英美等在中国有重大利益国家的反对。由此可见,北部湾海域的分界线在1887年时根本没有划定。

中越关于北部湾海域的划界

如前所述,中越就北部湾的海域划界从1974年开始谈判,但谈判曾一度中断。1991年11月,越共总书记杜梅访问中国,表示“双方同意,将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两国边境地区的和平与安宁,鼓励两国边民恢复和发展传统友好往来,把中越边界建成和平友好的边界。双方同意,两国之间存在的边界领土问题将通过谈判和平解决。”[7]P241两国边界谈判的速度加快。

北部湾的划界主要涉及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渔业资源的保护等内容。

根据《公约》“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8]P314其外界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范围。“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8]P326其外界从海岸线基线量起,最远可达350海里。我国已在1998年颁布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越南也宣布了建立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决定。由于北部湾最大宽度甚至不足200海里,因此就存在着海洋权利主张重叠的问题,需要通过谈判划定双方的专属经济区界线。而且,北部湾海洋底土全部是大陆的自然延伸,在这种情况下划分专属经济区,也就是划分两国大陆架的界线。

根据《公约》:“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

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8]

《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的内容如下:[8]P985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由此看来,公平原则在海域划界中占有重要地位。其实公平的观念出现在海域划界中,最早可以追溯到1909年瑞典与挪威间的格里斯巴丹那划界案。当时常设仲裁法院驳回了适用中间线和主航道原则,认为这些原则对本案所处的历史条件极不合适。从现代国际海洋法的观点来看,法庭在划界时主要基于事实,而不拘泥于中线原则。当然,公平原则并不排除等距离中线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中越北部湾的分界线应该是北部湾海域的中线。根据两国在2000年达成的协议来看,谈判结果体现了这一原则:将越南的昏果岛与我国海南省莺哥嘴的连线作为北部湾的封口线,这样北部湾的总面积就是1218万平方公里,两国大体对半分。

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第六条曾提出了“等距离+特殊情况”的划界规则,但没有为大多数国家所普遍接受。那么是否可以说,特殊情况就不予以考虑呢?我们可以从《公约》第八十三条中得出结论。

“1、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分,以便公平解决。

2、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还未可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第十五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而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主要是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和程序。这就是说,大陆架主要是由国家间谈判解决,最重要是公平原则的贯彻执行。

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产生僵局的主要原因是:丹麦和荷兰坚持整条边界线应采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与此相反,德国认为,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它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为德国的海岸线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交叉,这样将使德国的大陆架成为一个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1967年三国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1969年2月20日,国际法院发布其判决。法院认为,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通过谈判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至于所涉及的区域究竟采用何种方法,单独使用一种方法还是几种方法同时并用,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法院判决后,三国于1971年1月28日达成协定。在最后的划界方案中,德国的大陆架面积由23700平方公里增加到35000平方公里。本次判决的重大意义在于1阐明了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的自然延伸。

2、指出所谓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原则中固有的。

3、提出依公平原则,以协议划界的原则。[9]P108

1978年的英法大陆架仲裁案,法学家组成的仲裁法庭认为“等距离+特殊情况”的原则与习惯国际法的目的同样是按公平原则划分出大陆架边界,于是创造了“给锡利岛一半效果”的作法。

1982年的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国际法院认为,有必要把沿岸大陆架和离岸较远的大陆架区别对待。考虑到突尼斯在加比斯湾的特殊地形,强调大陆架面积与海岸线长度应成合理比例的原则。

1985年的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国际法院就考虑了大陆架沿岸的宽度比。国际法院在判决时将两国大陆架的分界线向马耳他方向移动了18分,这样,利比亚得到的大陆架面积就比马耳他的大。

自国际法院在1969年的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中强调“公平原则,并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后,随后的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都一致肯定公平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

北部湾海域是我国传统渔场,常年在湾内作业的我国渔船近3万只,在湾西一侧也就是划界后越方一侧作业的渔船有一万多只,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同时,海洋渔业专家的调查表明,北部湾渔业资源自成

体系,常年在湾内繁殖,在中主一侧产卵,成鱼后游到越方一侧。如果按照等距离中线原则进行专属经济区的划分而没有其他过渡性安排的话,对中方来说就难以公平地分享到北部湾的渔业资源。在现阶段中国渔船较多的情况下,如果中国在自己一方大量捕捞的话,对越方和整个渔业资源都会产生巨大影响。

那么,现在的问题是,在北部湾传统的捕捞优势是否可以看作是中国的历史性权力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弄清《公约》对历史性权利的概念。而实际上,《公约》的规定十分模糊,但从1909年的瑞典与挪威间的格里期巴丹那划界案来看,渔船和渔民人数的优势是可以作为历史性权利的一个“事实环境”的。在谈判中,中方并没有据此提出对北部湾的历史性权利,这充分反映了中方解决问题的诚意。渔区鱼虾的特殊繁殖和生长情况能不能算作特殊情况而加以考虑呢?《公约》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却有一些原则。

根据《公约》:“如果同一种群或有关的鱼种的几个种群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内,这些国家应直接或通过适当的分区域或区域组织,设法就必要措施达成协议,以便不妨害本部分其他规定的情形下,协调并确保这些种群的养护和发展。”[8]P319

在其他国家的实践中,1969年伊朗———卡塔尔,1971年伊朗———巴林,1978年荷兰———委内瑞拉的有关划界协议中,都对自然资源统一性作了详细规定。

看来,从国际法公平的角度来看,中越在北部湾进行某些特殊性的过渡安排是合理的和必要的,也是双赢的。

出于对历史和现实的尊重,体现国际法的公平原则,应该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资源划分作一些安排。90年代,双方开始了漫长的谈判。2000年12月25日,中越双方在北京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协定》。根据协定,在北部湾划出了几个区域。

“小型渔船缓冲区:面积为117平方公里,为永久设立。

共同渔区:在北部湾封口线以北、北纬20度以南、距北部湾划界协定所确定的分界线各自3015海里的两国各自专属经济区设立共同渔区。面积为313万多平方公里。有效期为12年,期满后延长3年。共15年。到期后视双方的意愿通过谈判可以延长。

过渡性安排:在共同渔区以北(北纬20度算起)本国专属经济区内缔约的另一方的现有渔业活动做出过渡性安排。范围已于2002年经中越双方确定,面积约为9000平方公里,中越渔业协定生效之日起,过渡期为4年,中方逐年减少进入的渔船。”[10]

根据有关资料,《公约》生效后,世界上共有456处海域需要划界,中越就北部湾海域划界达成一致,这是《公约》生效后第166处已达成协议的海域划界。协议的签订充分反映了我国政府在解决南海问题上的诚意。为其他沿海国家划分专属经济区提供了灵活解决类似问题的案例,丰富了国际海洋法的内容。

参考文献:

[1]郭 明1中越关系演变四十年[M]1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

[2]陈体强1国际法论文集[C]1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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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端木正等1国际法[M]1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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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铁崖,田如萱1国际法资料选编[M]1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

[9]梁淑英1国际法教学案例[M]1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0]陈 道,陈学豪130万中国渔民离船上岸大改行[N]1羊城晚报,2002-08-25(A6).

责任编辑 谭淑娟

国际公法 案例分析

1. 3.湖广铁路债券案 案情 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 。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 另外,美国司法部向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要求法院考虑舒尔茨和鲁宾逊的声明,考虑美国利益支持中国的申辩。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作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 提示:答题框内不能输入超过2000个字符。如果超过2000字符,请使用附件上传功能。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

国际法案列分析

1.“露斯坦尼亚号”案 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 参考答案: 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引起两个后果: (1)禁止攻击非武装商船,根据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需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不得在预先安置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于安全地方以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露斯坦尼亚号”是一艘非武装商船,德国击沉该船是应承担战争法责任的。 (2)不得伤害中立国国民。根据传统的中立法,中立国的人或货物应受到保护,德国应该赔偿128名美国国民的损失。总之,德国滥用潜艇用鱼雷造成不分皂白的大量伤亡,是战争法所禁止的。 2.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问题: 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2.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 5.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 参考答案:(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

(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共七项原则:a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d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e集体协助原则f普遍遵守原则g不干涉内政原则" (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 3、“露斯坦尼亚号”案 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 参考答案:美国对尼加拉瓜的港口布雷和封锁等行为不符合国际法。这是因为:首先,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设置水雷并进行封锁活动,并非出于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要求,因而,美国的上述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了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其次,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造成了对第三国船舶和人员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害,违反了构成1967年海牙第八号公约基础的人道主义原则。最后,美国的行动违反了国家领土主权原则;本案中美国的行为是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违反了人道主义原则,侵犯了尼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 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 (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现存的本国大陆架的边界. 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1958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并不受第6条规定的约束.况且,等距离原则并非划分大陆架界线固有的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互接

国际法四大案例分析

光华寮案 此案主要案情: 光华寮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的一座5层楼房,占地面积992.58平方米,建于1931年,原属日本洛东公寓公司。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此寮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故中国留学生组织了自治委员会自行管理并取名“光华寮”。1950年中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掠夺的财产的公款买下了该寮的产权,用作中国留日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驻日本使馆(当时日本政府仍与台湾当局保持外交关系)以“中华民国”名义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 法院判决: 1967年,台湾当局驻日本大使陈之迈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在光华察的中国留学生于炳寰等8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迁出该寮。该案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1日发表了联合声明,实现了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并同时撤销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承认。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寮案作出了判决,确认光华寮是中国国家财产,因为日本已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故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就已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对上述判决不服,于1977年10月又以“中华民国”名义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受理了上诉且于1982年4月14日撤销了原判,将本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该法院又重新作出判决,将光华寮判归了台湾当局。其主要理由是“中华民国政府”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事实上排他地持续地支配和统治台湾及其周围诸岛和该地区的人,在旧政府没有完全消灭,仍有效地统治着该领土的一部分的情况下,旧政府拥有的财产中,若位于新政府统治的地区由新政府继承。旧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为新政府所继承。被告对此判决不服随即向大阪高等法院提起上诉。1987年2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之后,上诉人于1987年5月30日又向日本最高法院上诉,要求撤销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重新作出公正裁判。但日本最高法院至今尚未作出裁决。 注:本案涉及国际法上政府的承认和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1949年10月1日起成为中国惟一合法政府,它有权继承“中华民国政府”的于中国境内外一切财产。日本政府于1972年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它有义务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旧政府在日本的一切财产。 北海大陆架案 此案的主要案情: 1966年,德国与荷兰和德国与丹麦在如何划定北海大陆架界线上发生争议:荷、丹主张依等距离规则划定全部界线;德国认为这种划法不公平,因为德国的海岸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形成交叉,使德国得到的大陆架只是一个与其海岸长度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 1967年2月,德国与丹麦和德国与荷兰分别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该三国的北海大陆架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诉讼双方的理由: 丹麦和荷兰认为:应该以等距离(中间线)规则划分三国北海大陆架,这是因为该规则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它们向法院陈述的主要论点是:这样的

案例分析-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作业(案例分析) 中文题目:荷兰诉比利时——默兹河水改道案 外文题目:Holand v. Belgium —— Case Cocerning on the Meuse River Diversions 荷兰诉比利时——默兹河水改道案 Holand v. Belgium —— Case Cocerning on the Meuse River Diversions 一、案情: 默兹河源出法国,流经比利时东部和荷兰南部,然后从北海出口。比利时与荷 兰于1863年5月12日签订了一项条约,建立管理默兹河水流改道系统以便让水流 注入航行运河和灌溉运河。这条约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南威廉斯运河(从马斯特里赫 特到波斯勒杜克的运河)的水流过速的问题。解决的方法是:提高该运河的水位,在 马斯特里赫特处开一条新的入水口,规定须降低的水量,扩大默兹河汇合部分的工程规划。1863年条约的目的是解决两国自19世纪以来因这条河而引起的争端,但20 世纪后,这条运河已需要大力修建或建造新运河才能适应两国商业发展的需要了。1925年,两国签订一项新条约,拟解决由于兴建新工程而引起的争端。但这项新条 约没有得到荷兰批准。接着,双方就分别在本国境内的河段兴建大规模的工程。比 利时在列日和安特卫普之间建造阿尔贝运河、蒙新大坝和尼尔哈伦水闸;荷兰在马 斯特里赫特和布拉赫特之间建造朱利安娜运河、博格哈伦大坝和波斯卓维尔德水闸。双方互相指责,认为对方利用默兹河的水兴建的新运河和水利工程违反了1863年的条约。因比利时和荷兰均已声明接受国际常设法院的强制管辖,荷兰便于1936年8月1日向国际常设法院递交请求书,状告比利时所兴建的工程违反1863年的条约义务,请求国际常设法院裁断。比利时政府反对荷兰的诉讼主张并提出反诉。双 方都指责对方违反条约义务。国际常设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后,对案情进行审理,并在1937年6月28日作出判决。

沿海区域经济发展区位分析专题

《我国沿海区域经济发展优势条件分析》小专题 我国沿海与内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具有明显差异。为协调东部、中部、西部之间的社会发展,国家从20世纪末开始实行了“西部大开发”,21世纪初提出了“中部崛起”,中部、西部地区得到了国家大力支持,经济社会有了明显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缓解了与东部地区经济差异扩大的趋势。近年来,对某一区域经济发展的有利(优势)条件分析出现的频率较高,考生在答题时常出现纰漏的现象,这里的区域主要包括经济(特)区、城市群、城市新区、开发基地等具有一定影响范围的经济发展较快的区域。以下以我国经济特区之一的海南岛为例分析我国沿海区域经济发展的优势条件。 海南岛经济特区开发的优势条件包括: 其中相互位置的分析,要简明扼要地阐述该区域与经济发达地区的位置关系。 2、资源优势: (1)气候资源:光照——热带北缘,年日照时数大于2000小时,光照充足;热量——积温8400℃~9200℃,冬季温暖,最冷月气温超过16 ℃,夏季高温,最热月气温在25 ~29 ℃之间,可以一年三熟,适宜发展热带高效农业,是我国栽培橡胶的最适宜地区,也是我国唯一可种植油棕、可可、腰果等典型热带作物的地方。 (2)土地资源:地形——近似椭园,中间高四周低,由山地、丘陵、台地、平原组成环形层状地貌。土地利用类型多样,是环带产业布局的自然基础。 (3)生物资源:丰富的光热资源使海南岛成为我国最大的热带物种基因库。在原始的热带雨林和热带季雨林中,生长繁衍着众多的植物和动物,其中很多是珍稀物种。有利发展成为热带作物的基地和旅游业基地。海洋生物资源中鱼类1000多种,藻类2000多种,虾类近千种,贝螺类1000多种,适宜发展海洋捕捞和养殖。生态系统有红树林、珊瑚礁、河口等,是海洋高生产力区和生物多种性区,可提供食品资源,并可作为旅游观赏区。 (4)海洋渔业资源:渔场面积大,近30万平方千米,渔类品种多,800种以上、生长快和渔汛期长等特点,适宜远洋捕捞业;浅海、滩涂面积广大,港湾多,适于发展人工养殖业,是我国热带海洋渔业基地。 (5)海洋油气资源:沉积盆地广(北部湾、珠江口、莺歌海、琼东南、西沙海槽盆地等),

防城港项目投资计划书(规划设计)

防城港年产xx项目投资计划书 参考范文(下载可编辑)

报告说明— 防城港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下辖的地级市,环北部湾城市群城市,是一 座滨海城市、边关城市、港口城市,位于中国大陆海岸线的最西南端,背 靠大西南,面向东南亚,南临北部湾,西南与越南接壤,海岸线580公里,陆地边界100.895公里,是北部湾畔唯一的全海景生态海湾城市,被誉为“西南门户、边陲明珠”,是中国氧都、中国金花茶之乡、中国白鹭之乡、中国长寿之乡、广西第二大侨乡。防城港始建于1968年3月,当时作为援 越抗美海上隐蔽运输航线的主要起运港来建设,被称为“海上胡志明小道”的起点。防城港是中国的深水良港,是中国25个沿海主要港口之一,中国 西部地区第一大港,西南地区走向世界的海上主门户,是链接中国——东盟、服务西部的物流大平台。1984年5月被列为中国14个对外开放的沿海城市之一。1985年设立地级防城港区,1993年5月国务院批准设立地级防 城港市。作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核心城市之一,防城港市拥有沿边金融 综合改革试验区、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中国东兴-越南芒街跨境 经济合作区、东兴边境经济合作区、边境旅游试验区等5个国家级改革创 新平台,是国家战略聚集区和先行先试特区。2016年5月,防城港还被列 为我国开展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地区之一,防城港市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泛北部湾区域合作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战略地位。

香薰精油是从具有香味的植物中,萃取出的植物精华,也就是常说的 植物荷尔蒙。近代欧洲发展出的香薰疗法是利用香薰精油呵护身心的方法。萃取植物之精华的香薰精油不仅具有特殊的香味,而且具有神奇的药效。 通过沐浴、按摩等方式可以平衡及舒缓身体和精神。香薰精油具有完全的 挥发性,能完全溶于酒精和油。对皮肤有很好的渗透性,易于被皮肤吸收。对人体产生间接性的促进、提升,改善人体本身正向功能的加强。 该xx项目计划总投资6897.3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5709.4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2.78%;流动资金1187.9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 17.22%。 达产年营业收入9624.00万元,总成本费用7333.63万元,税金及附 加114.16万元,利润总额2290.37万元,利税总额2720.44万元,税后净 利润1717.78万元,达产年纳税总额1002.66万元;达产年投资利润率 33.21%,投资利税率39.44%,投资回报率24.90%,全部投资回收期5.52年,提供就业职位164个。

国际公法案例题汇总

《国际公法》主观题汇总 一、光华寮案 问题 (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因而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起诉。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即构成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其法律效果对日本国内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日本法院不能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否则就违反了国际法的准则。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符合国际法。因为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所以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经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的判决或裁定不符合国际法。它违背了国际法有关政府承认和政府继承的基本规则,违背了日本政府应承担的相应国际义务,并且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制造了“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构成对中国内政的干涉,从而违背了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湖广铁路债券案 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

北部湾经济区区位优势

北部湾经济区区位优势 https://www.360docs.net/doc/6218938306.html, 2009年03月07日 16:59 来源: 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 打开亚洲地图,我国沿海宛如一张“弓”:渤海湾、北部湾(广西)是弓的两端,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是弓臂,由东北向西南的广大内陆地区是一根弦,由西向东的交通路网、珠江、长江水系犹如箭身。从这张“弓”看,北部湾(广西)经济区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部位。80多年前,孙中山先生在《建国方略》中提出,要在位于北部湾(广西)经济区的钦州建设中国“南方第二大港”。在我区加快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开放开发的热潮中,在泛北部湾区域经济合作战略的推动下,如今的钦州已经离孙中山先生的构想越来越近:7万吨级的码头泊位已经启用,10万吨级的进港航道工程正在奋力推进……如今的广西,正抓住和用好面临的历史性机遇,不断发挥和创造区位优势,在多区域合作中扩大开放,加快发展。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处于华南经济圈、西南经济圈和东盟经济圈的结合部,是中国大陆东、中、西三大地带交汇点,东临粤港澳,背靠大西南,面向东南亚,沿海、沿边、沿江,是中国西部唯一沿海的地区,是最便捷的西南出海大通道,是中国对外开放、走向东盟、走向世界的重要门户和前沿,在中国与东盟、泛北部湾、泛珠三角、西南六省区协作等国内外区域合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地位和作用。 新的战略构想 新的合作起点 我区地处华南经济圈、西南经济圈与东盟经济圈的结合部,沿江、沿海、沿边,具有重要的区位优势,在中国与东盟、泛北部湾、泛珠三角等国际国内区域合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地位和作用。我区的区位优势和在多区域合作中的战略地位,对自身的加快发展意味着什么?如何顺势而为、乘势而上?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肯定了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构想和北部湾广西沿海经济开发的举措,认为推进泛北部湾合作是一篇大文章,也是一个重要的战略问题。这件事对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要把这篇文章做好。要努力把广西打造成为中国与东盟的区域性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加工制造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带动广西以至整个西南地区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使之成为中国经济发展新的一极。 泛北部湾区域经济合作,必定成为国家的战略,将给广西提供更大的机遇。相对于全国政治、经济中心的首都来说,广西是边远省区;但是对于东南亚来说,广西处于对外开放的前沿;对于正在形成的多区域合作的交汇点和交通枢纽来说,广西又成了中心。广西从此不再封闭,不再偏

中国城市群发展现状与趋势

由于我国城市群正处于快速发展过程中,还不太成熟,难免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当前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个方面。 1.中心城市功能偏弱 一个城市群的发展,关键要有一个增长极。也就是说,城市群的成长,主要靠中心城市的主导和带动。中心城市是城市群的核心与支柱,其发展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个城市群的水平。然而,目前我国城市群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中心城市创新发展的能力较弱,经济实力有限,主导城市群发展的动力不足。尤其是中西部省区城市群,这一问题更为突出,中心城市难以成为带动城市群发展的动力源。例如,北部湾城市群中的南宁,中原城市群中的郑州,关中城市群中的西安,等等,都存在着自身能力有限的问题。事实上,许多城市群的中心城市,不是靠自身的力量来拉动城市群的成长,而是反过来由城市群支撑和推动着自己的发展(主要是借助于行政的力量)。这就严重制约了城市群整体的发展。 2.城市群结构不健全 目前,我国城市群功能结构正在发育过程中,还不完善。一个成熟的城市群,支柱城市(包括中心城市)不止一个,而是有多个,且这些支柱城市之间还要形成稳固和强大的功能结构(密切的分工与合作关系)。然而,目前我国城市群在这方面非常欠缺。尤其是作为城市群主体的省区城市群,普遍缺少可与省会城市比肩的大城市,因而城市群大都是简单的单极结构,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群”体结构。例如,武汉城市圈中的中心城市武汉,2008年完成地区生产总值3960亿元,占城市群全部生产总值的56%,是典型的单极结构。又如,成渝城市群15个地级以上城市中,除了重庆、成都两大城市外,其余大多是中等城市,而重庆、成都作为中心城市却分居两端,东西相距350公里以上,中间就缺少能够起到支撑作用的大城市来完善这一地域结构。再如,北部湾城市群和皖江城市带,中心城市(分别是南宁和合肥)偏居于一端,远离城市群主体,在地域结构上也不合理。 3.城市群产业同构严重 一个城市群要想立足于市场,群内各主要城市之间必须在产业上建立起结构性的分工与合作关系。这既是城市群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也是难点。我国城市群当前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就是各城市在产业上还没有形成合理的分工,同构现象普遍而严重。例如,长三角城市群各城市间的产业同构率均在65%以上,尤其是电子信息、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支柱产业的趋同率更高达70%。这一方面会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也常常导致相互间的竞争大于合作,摩擦多于融合,不仅削弱了城市自身的竞争能力,也制约了城市群整体的发展。 4.行政色彩浓厚

国际法经典案例

国际公法案例 第一章导论 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A国与B国签订了一项通航航海条约,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 享有豁免权。条约生效后,第三年,B国一艘邮船在A国领海内与A国一艘渔船相撞,导 致渔船沉没和一名船员死亡。邮船达到A国A1港口后,该港口地方法院扣留了邮船,并 对船长提起刑事诉讼。B国指责A国违反通商航海条约,侵犯了邮船的豁免权,要求立即 释放及其船长。A国法院坚持管辖权,认为通商航海条约不能适用,因为国会或联邦政府 没有颁布实施该条约的法令。A国政府则称,该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政府不能干预法院 的独立审判活动。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扣留B国邮船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否合符国际法? 1、因涉案的船舶不属于A国“国内机关和个人”,所以,本案不适用“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的规定。 2、由于两国有通航航海条约,且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本案是适用此通航航海条约的。 3、既然该通航航海条约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那么,此涉案船舶属于B国的邮船,则应当享有豁免权,因此,A国扣留B国邮船和起诉船长的 做法是不合法的。 4、A国的“三权分”立属于该国国内法律制度,不能对抗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家法的基本原则 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 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家法原则? (美国侵犯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案)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原则。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A国出兵支持B国反政府武装,直接攻击B国的港口、石油设施等.在B国港口布设水雷,以及上述判决中认定的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干涉行动.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亦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第三章欧盟经济国际法上的国家 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1997年7月1日前,他取得“英国属土公民护照” 。7月1日后,他经常持此护照到A国进行商业活动,在那里建立了商业活动中心。 2003年,A国政府向甲订购军服30万套,约定:交货2个月后第三个工作日以美元结清货款,甲放弃外交保护。甲交货后,A国发生金融危机。到付款之日,A国政府以不可抗力的理由拒绝付款。甲要求与它达成付款和补偿协议,也被拒绝。于是,中国政府驻A国使馆 向A国外交部过问此事,但被指责为干涉内政。其理由是,中国物权介入此事,因为甲不 是中国人,而且他放弃了外交保护。 A国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2019年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中考地理真题(解析版)

2019年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地理 (考试时间: 60分钟满分: 60分) 温馨提示: 1.请在答题卡上作答,在本试题卷上作答无效。考试结束时,将本试题春和答题卡卡一并交回。 2.答题前,请认真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请从每小题的四个选項中,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多选、错选或不选,该小题不得分。) 读俄罗斯和美国本土示意图,据所学知识完成1-2题。 1.下列叙述都符合俄罗斯和美国本土位置的是 A.跨寒、温、热三带 B.位于北半球 C.东临太平洋,北临北冰洋 D.跨两大洲,位于西半球 2.俄罗斯西伯利亚地区的河流与美国密西西比河都具有的特征是 A.自北向南流 B.无结冰期 C. 冰川融水补给为主 D.水能资源丰富 读黄河“地上河”示意图,据所学知识完成3-4题。 3.对图的叙述,正确的是 A.低水位是指枯水期的水位 B.13米是指铁塔高出大堤的高度 C.高水位是指上游水库放水的水位 D.“地上河”是人们堆积起来的 4.对“地上河”的治理与开发,下列措施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是

A. 继续加高加固河堤 B.抽取河沙,疏通河道 C.开挖河堤,引流改道 D.在中上游植树种草,保持水土 北京近几年来开展了中心城区通风廊道、绿道等系统研究,以提升城市整体空气流通性。据所学知识完成5-6题。 5.关于通风廊道、绿道建设对北京的影响,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①减轻城区的大气污染②降低中心城区地价③提高城市居民健康水平④提高人口自然增长率⑤增加沙尘暴的强度⑥降低城区的噪声污染 A.①③⑥ B.①④⑥ C.②③⑤ D.②④⑤ 6. 北京开展中心城区通风疯道、绿道等绿化工程,最适宜当地生长的长的树种是 A.热带雨林 B.常绿阔叶林 C.落叶阔叶林 D.亚寒带针叶林 读中南半岛示意图,据所学知识,完成7-9题。 7.该半岛的大城市主要分布在 ①山谷②河流的中下游③山地④沿海⑤平原⑥盆地 A.①②⑥ B. ①③⑥ C.②④⑤ D.③④⑤ 8.下列叙述符合该半岛自然环境特征的是 A.生物资源匮乏 B.热带雨林气候为主 C.地震多发地 D.平原地区土壤贫瘠 9.“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会址选在南宁的主要原因是

学习贯彻《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考试100分参考答案教学文稿

学习贯彻《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考试100分参考答案

第1题、发挥香港—深圳、广州—佛山、澳门—珠海强强联合的引领带动作用,深化港深、( )合作。(单选题)(分值:2) A. A.澳珠 B. B.粤港 C. C.港澳 D. D.粤澳 第2题、在珠三角九市建设一批面向港澳的()孵化器,为港澳高校、科研机构的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提供便利条件。(单选题)(分值:2) A. A.传统企业 B. B.创新企业 C. C.科技企业 D. D.高新企业 第3题、到(),大湾区形成以创新为主要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大幅跃升,国际竞争力、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单选题)(分值:2) A. A.2035年 B. B.2030年 C. C.2040年 D. D.2045年 第4题、促进泛珠三角区域要素流动和产业转移,形成梯度发展、分工合理、优势互补的()体系。(单选题)(分值:2) A. A.地方协作 B. B.地方合作 C. C.产业合作 D. D.产业协作 第5题、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大湾区廉政机制协同,打造优质高效廉洁政府,提升政府()和群众获得感。(单选 题)(分值:2) A. A.行政功能 B. B.行政效率 C. C.服务效率 D. D.服务功能

第6题、建立以企业为()、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粤港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高水平的协同创新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单选题)(分值:2) A. A.主体 B. B.依托 C. C.支撑 D. D.载体 第7题、完善大湾区至泛珠三角区域其他省区的交通网络,深化区域合作,有序发展()。(单选题)(分值:2) A. A.“机场经济” B. B.“海陆经济” C. C.“飞地经济” D. D.“交通经济” 第8题、深化粤港澳合作,进一步优化珠三角九市投资和营商环境,提升大湾区()一体化水平。(单选题)(分值:2) A. A.服务 B. B.行政 C. C.市场 D. D.经济 第9题、加强多元文化交流融合,建设生态安全、环境优美、社会安定、文化繁荣的()。(单选题)(分值:2) A. A.环保湾区 B. B.绿色湾区 C. C.生态湾区 D. D.美丽湾区 第10题、支持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开展中医药产品海外注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展(),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推动中医药海外发展。(单选题)(分值:2) A. A.健康产业 B. B.生命产业 C. C.养生产业 D. D.医疗产业

最新国际法案例分析

最新国际法案例分析 一、2000年4月11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院的一位调查法官针对时任冈吐果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刚果(金))外交部长的耶罗迪亚(Yerodia)签发了一项国际逮捕令,指控他在刚果(金)单独或协同他人实施了战争罪和反人道罪。该逮捕令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向全世界发出,要求相关国家拘留并引渡给比利时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比利时发布逮捕令的依据是比利时国内法以及对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普遍管辖权。2000年10月17日,刚果(金)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称比利时违反了根据国际法对刚果(金)负有的国际义务,要求法院宣布比利时应当撤销其发布的逮捕令。2002年2月14日,国际法院作出判决:比利时签发国际逮捕令并请求国际协助的行为侵犯了刚果(金)在任外交部长享有的豁免权和不可侵犯权,比利时必须通过自己选择的方式撤销2000年4月11目的逮捕令。 (1)普遍管辖权的含义是什么? (2)普遍管辖权问题主要涉及哪些犯罪行为? 答:(1)普遍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2)至于哪些犯罪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在国际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已获得明确公认的此类犯罪有:公海上的海盗行为、奴隶贸易和战争罪等。其他的国际犯罪行为,如灭绝种族罪、空中劫持、贩卖和走私毒品、危害人类罪等,也被较多的国家和学者认为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犯罪。 二、中新网2007年11月1日电:共同社消息,拥有伊朗和日本双重国籍的职棒日本火腿队投手达比修有(Darvish Yu,21岁)日前选择了日本国籍。据其父证实,达比修有已向大阪羽曳野市政府机关提交了所需的文件已得到了受理。至此,达比修有代表日本出征北京奥运的障碍已全部扫清。达比修有的父亲拥有伊朗国籍,母亲拥有日本国籍。根据日本的《国籍法》,公民在满22岁之前必须消除双重国籍的身份,由于达比修有将在北京奥运期间迎来22岁的生日,因此他必须就国籍作出选择。 (1)国籍的取得有哪些方式? (2)达比修有拥有伊朗和日本双重国籍属于哪种? 答:1.根据各国的国籍立法和实践,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另一种是因加入而取得一国国籍。

《北部湾城市群发展规划》生态内容解读

《北部湾城市群发展规划》生态内容解读 《北部湾城市群发展规划》生态内容解读2017 《北部湾城市群发展规划》,除了“开放”外,“绿色”成了整个规划篇章的另一重要关键词,贯穿区域内城市规划、产业体系建设、基础设施完善、同城一体化等各个领域的方方面面。优良的生 态环境是北部湾城市群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必须把保住一泓清水作 为不可逾越的底线和红线,坚持陆海联动、生态共建、环境共治, 共同打造蓝色生态湾区。 思考:如何建设北部湾生态城市群 由于环境与生态问题集中表现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生态化建设模式逐渐受到全球关注。空气和水的质量下降、绿地减少、自然资 源枯竭、能源紧张和废弃物排放,以及对稀缺、拥挤的城市空间的 激烈竞争等种种迹象表明,环境退化已经成为现代城市可持续发展 的瓶颈。 围绕提高承载能力、推动可持续发展,首先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上下工夫。一方面,全力提高区域投资强度,特别是以生态为核心 的区域。另一方面,要依托生态海湾,统一规划,群外建设生态屏障,群内打造生态廊道,强力保护海岸线和海洋生态系统等生态敏 感地区,层层递进、重点管控,确保近岸海域水质整体上达到Ⅱ类 标准以上,构筑陆海一体生态安全格局,建好蓝色生态湾区。同时,启动城市艺术美化工程,打造具有鲜明风格的城市景观天际线,形 成现代、大气、高雅、简约的城市审美效果。 北部湾作为后发展地区,面临工业化、城市化与环境保护的两难选择,走城市群发展生态化道路是化解发展难题、实现新跨越的正 确选择。北部湾生态城市群建设既要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 续发展的`城市发展观,立足生态资源优势与特色,实施建设生态北 部湾战略,又要通过区域协调与发展,使北部湾区域形成一个空间

国际法经典案例12个

诺特鲍姆案 弗里得立希·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他有时出差到德国,或到其他国家度假,还曾经去探望他的自1931年起就居住在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的兄弟;但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o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有: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Home corporation)。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图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图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 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它的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它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 法院认为,国籍是属国家的国内管辖范围,图籍的取得是国内法规定的,行使保护权是国际法问题。国际实践证明,国家行使国内管辖的行为不是必然地或自动地具有国际效力。当两个国家都赋予一个人国籍时,问题就不再属其中一个国家的国内管辖,而扩展到了国际

国际法经典案例英挪渔业案

英挪渔业案 英国诉挪威 国际法院,1951年 【案情】 英国长期以来在挪威海岸外的海域捕鱼。自17世纪以来,英国就经常在捕鱼方面与挪威(当时是丹挪王国)发生争执。1911年后,英挪两国还发生过几次捕鱼争端。1933年,英国向挪威政府提出一份备忘录,指责挪威在划定领海基线上所采用的方法不合法。1935年7月12日’挪威颁布一项国王诏令,诏令宣布北纬26°28'8”以北的海域为挪威专属渔区。根据该诏令,挪威沿岸以其外缘的高地、岛屿和礁石的48个点为基点,用直线把这些基点连成直线基线,宣布基线向海一面4海里的海域为挪威的专属渔区。英国在1933年已曾经反对过挪威采用直线基线的方法,并认为挪威采用的直线太长(最长者达44海里)。挪威1935年的诏令颁布后,英挪两国进行了多次谈判,但没有结果。在1948-1949年间,英国很多渔船被挪威政府拿捕。1949年9月28日,英国以请求书向国际法院起诉,要求国际法院指出挪威划定领海的方法是否违背国际法。因英挪两国均已接受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国际法院接受了这个案件,对英挪两国的渔业争端进行审理并在1951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 【诉讼与判决】 1.诉讼要求。特别协定请求国际法院: (1)宣布适用于划定基线的国际法原则。挪威政府将根据这条基线向海一面划出一个延伸4海里完全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的专属渔区,这条基线的确定应尽可能考虑双方的论点,以避免两国发生进一步的法律争议。 (2)如法院认为挪威政府有权划定上条所指的渔区并把该渔区只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请对挪威政府对在该线以外的区域干扰英国渔船所造成的损失判予赔偿。 2.诉讼主张。 英国政府认为挪威政府1935年诏令所划出的线不是依照国际法划出的,并认为本案应适用的原则是:领海基线必须是最低潮线;连接内水的封闭线不应超过10海里。 挪威不否认有这些规则,但认为这些规则对挪威不适用,并坚持说它所采用的划定基线的方法,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都是符合国际法的。 经过书面诉讼和口头诉讼后,国际法院认为本案须研究三个问题: (1)英国提出的原则是不是国际法的正确说明? (2)挪威的方法是不是符合国际法? (3)挪威的国王诏令是不是正确地适用了这种方法? 3.法院的分析。 法院认为在处理这个案件时,有几个基本点是必需考虑的。第一个考虑是领海从属于陆地的观念。沿海国正是根据陆地才有权取得沿岸水域的权利。国家划定领海界线时必需考虑实际的需要和当地的要求,并考虑领海基线的划定可能偏离其海岸一般趋势的合理的范围。第二个考虑是某些海域与把它分隔或包围的陆地组成部分之间的靠近程度,因为划定基线时,应考虑其靠近程度是否足以使该海域成为内水。沿岸国在有关海湾规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地理情况来决定。第三个考虑是延伸的范围除了地理因素之外,不要忽略了特殊的经济利益,这个因素的现实性和重要性是由长期的惯例所证实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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