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北部湾划界的国际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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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边界问题

浅析中国边界问题

国际法结课论文浅析中国边界问题【摘要】中国同周边国家存在较多的领土领海争端,50多年来,我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及睦邻友好外交方针的指引下,经过不懈努力,逐步、稳妥地解决了与大多数邻国间历史遗留下来的边界问题。

但是,近年来部分国家又动作连连,妄图使其控制地区合法化,中国有可能因为某一个地段的丧失而发生无法抑制的连锁反应,即“多米诺效应”,导致中国损失目前存在争端地区的主权。

针对于此,中国需要积极应对,两手准备,以维护我国的国家最高利益。

【关键词】国际法边界法律分析中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历史悠久,幅员辽阔,以总面积960多万平方公里位居世界第二。

我国陆地边境线东起辽宁省丹东市的鸭绿江口,西迤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的北部湾泮,总长度约2.2万公里。

其间或纵横或穿越着长白山、大兴安岭、蒙古高原、阿尔泰山、天山、帕米尔高原、喀喇昆仑山、喜玛拉雅山、横断山和云贵高原等十几座高大山脉和高原。

它们象一个个哨兵,共同形成祖国东部、北部、西部和西南部的陆地地理屏障。

沿着这条漫长边境线的那一侧,是与我国接壤的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克什米尔地区、印度、巴基斯坦、尼泊尔、锡金、不丹、缅甸、老挝、越南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

当然,与此同时,带来的是不可避免的边界问题。

一、边界的概念及其划定(一)概念边界亦称国界。

它是分隔一国领陆与他国领陆,分隔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与公海,以及国家领空与外层空间、他国领空,也分隔一国底土与他国底土的界限。

边界对任何一个国家都具有极大的重要性,它表示一个国家行使最高领土管辖权的范围,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屏障。

(二)划定相邻国家之间自古以来按照彼此的行政管理范围确定的界限,成为传统边界线或历史边界线,如中国和印度之间的边界,这也是后面将重点讨论的一个问题;传统边界线后来被边界条约所确定,称为条约边界线。

(三)边界制度国家为保护边界不受侵犯,保护边境居民生活的便利以及经济、交通的利益,同时也为防止与相邻国家发生边界纠纷和冲突,都以国内法或由双方条约规定有关边境制度。

中国周边安全环境分析2

中国周边安全环境分析2

奉行”以台制华”政策,采取两手策 略。
中日关系与中美关 系同等重要,友好互利 是两国关系发展的主流。 但是,无论是从历史的 角度,还是从现实和发 展的角度,日本对我国 安全环境的威胁是一个 无争的事实。
矛盾体现: 1.历 史 问 题 2.军事发展问题 3.国土争端问题
4.台湾问题
1.对待历史的不同态度
1953年,印占领
林芝
墨脱

泽当
线 惯
察隅
马 克
达东 瓦弄 线
克节朗 达旺

统 传

北拉吉普尔
不 丹
提斯浦尔




双方部队 沿实际控 制线后撤 20KM
不管地图不 地图,麦克 马洪线是我 们的确定边 界!把中国 军队从领土 上清除掉!
尼赫鲁
我国南海海域 200 万k㎡,包括东、西、中、 南沙四大群岛,共有岛、 礁、沙滩 200 余个。是 连接印度洋和太平洋的 重要通道,油气资源丰 富,储量超过200亿吨。
中国周边安全环境分析
一、我国周边概况和海洋领土观念 二、缓和是我国当前周边安全环境的主流 三、周边安全环境呈现地缘方向上的差异性 四、我国周边安全环境面临的威胁 五、关于台湾问题
一、美国对我国安全的 综合性威胁 二、日本对我国安全潜在 和现实的威胁 三、印度对我国领土的 侵犯和威胁 四、南海海域与诸岛之争
两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 大陆架划界协定》及《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 协定》,这天,我国第一条海上边界线正式 产生:中越在北部湾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 大陆架的分界线共由21个坐标点相续连接而 成,北自中越界河北仑河的入海口,南至北 部湾的南口,全长约500公里。双方所得海域 的面积大体相当。实现了双方均满意的公平 划界结果。

中越南海争端之国际法分析

中越南海争端之国际法分析

中越南海争端之国际法分析摘要:国家的主权应在其疆界内行使,且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均重视边界的明确性与稳定性,从历史上的占有和禁止反言的适用原则对中越南海争端中越南的利益诉求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越南的行为和依据都是法理所不容的。

关键词:南海争端;越南;国际法;领土取得一、中国与越南在南海问题上的利益诉求越南位于中南半岛,东侧与中国大陆仅有北部湾之隔,海岸线约3,000公里,就中越两国而言,两国南海争端的范围主要在南沙和西沙群岛,就时间而言,可以追溯自20世纪50年代,越南政府对西沙群岛的争夺。

1956年4月1日,越南政府派遣越军接替驻守在珊瑚岛的法军;1957年5月8日,越南政府派出一个连的海军陆战队至永乐群岛换防。

1966年8月,越南政府因兵力不足,除在珊瑚岛继续留下驻军外,其余驻防在西沙群岛的军队都全部撤出。

在南沙群岛方面,1956年8月22日,越南政府派军登陆南威岛;同年10月22日,越南将西沙群岛与南沙群岛纳入其福绥省的管辖范围。

进入20世纪70年代,中国与越南爆发了一场西沙群岛的争夺战。

1973年9月,越南政府对外宣称正式将西沙群岛与南沙群岛之南威岛等十个岛屿纳入越南版图,此举,给中国和国际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1974年1月11日,中国发表声明,宣称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并从1月11日至16日派军轰炸西沙群岛;在南沙虽然中越两国曾在1988年因南沙群岛发生过海战,并造成一定程度的伤亡。

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由于冷战形势造成的国际情势复杂演变,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中越两国的关系正常化。

开始在各个领域迅速恢复关系正常化,并且中越两国再也没有发生过直接的军事对抗。

但是2009年5月13日截止日前夕,马来西亚、越南和我国相继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有关海域的“外大陆架”权利主张,引起多方关注和广泛争议。

由此可见,探讨南海主权问题不仅是影响中越两国安全关系的核心,而且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从国际法角度浅析我国南海问题

从国际法角度浅析我国南海问题

从国际法角度浅析我国南海问题【摘要】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神圣不可侵犯。

但是自从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越南.菲律宾等国侵占我国南海岛礁,掠夺南海资源,分割南海海域等侵犯我国主权行为以来,南海争端不断,除原有的六国七方外,美、俄、日等国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也参与进来,企图使南海问题国际化,从而形成了现在的南海争端问题。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具体地阐析我国对南海诸岛拥有的无可争辩的主权,以维护我国的南海主权,一.南海问题的由来及原因1.南海问题的由来二战后美国把苏联、中国等对日战胜国排除在外,片面地和日本媾和,签订《旧金山和约》,并在第二条规定。

“日本放弃对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和要求”。

该条约的最大漏洞就是没有明确规定将南沙群岛。

归还中国”。

这一祸根成为后来一些国家提出无理主权要求,侵占南沙岛礁的借口。

2.南海问题现状(1)我国岛礁被侵占,海域被分割、资源被掠夺的情况十分严重(2)周边国家企图以军事手段维护其在南沙的既得利益(3)美国等西方国家也对南沙润题横插一手3.南海问题的原因(1)空间缩小,竞争加剧的必然结果空间是个广阔的概念,空间是一切物质东西的载体。

只有有了空间,才能有领土。

有资源,有权益,一个国家才能发展。

现代科学技术可以帮助人们在狭窄的空间中制造更多的产品,但没有任何一种技术可以取代空间。

随着世界人口总量的不断增加和人类生活需求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空间的需求已变得越来越强烈。

南极探险,月球登陆、火星探测等都是人类拓展空间的表现。

尽最大限度地占用海洋,获得资源,只是国家间竞争的结果,是各国不断向海洋伸手且索取的手越伸越长造成的。

南海问题只是东南亚周边国家为了在世界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而采取的一种侵犯我国主权的特殊方式而已。

(2)经济原因(3)战略原囡(4)主观原因一是我国对国际海洋法方面研究力量薄弱;二是我国在南海诸岛的防卫较为薄弱。

(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存在缺陷:如大陆架划界问题、“公约》第121条岛屿问题等。

北部湾划界问题

北部湾划界问题

首先有一点要明确,2001年中越双方的北部湾划界协议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

这说明划界其实包含两部分,一是领海、二是经济区和大陆架,中越双方均是12海里的领海国家,领海划界争议不大,主要争议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

北部湾为中国越南环绕,长期以来(上世纪70年代以前)一旦台风来临,许多越南渔民的渔船就会到中方位于海南和广西港口避风,当然中方的渔船也会到越南港口避风,这说明无论是中国还是越南的渔民都是在在北部湾共同劳动,活动的范围涵盖整个海湾,并没有明确的经济界限,双方那时之所以不发生渔业纠纷除了政治原因之外,恐怕还因为无论是中国还是越南,当时都非常落后,渔船很小,捕鱼量很少,渔业资源丰富的北部湾对捕捞量很小的两国来说是双方取之不竭的宝库,双方完全可以相安无事。

70年代后期以后,一方面中越关系恶化,另一方面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广西、广东的渔民最先改革,拥有的捕捞装备的规模和捕捞量有了跳跃的增长,在加之由于经济利益驱动,中方普遍采用掠夺性的捕捞方法,在捕鱼规模上越南开始明显处于下风,中方的捕鱼区域也越来越靠近越南的海岸,于是越南开始采用控制措施,有时甚至开枪射击,武装没收中国渔船。

渔业冲突和政治冲突军事冲突纠结在一起,成为中越关系难解的死结。

90年代以后,中越关系好转,越南也效法中国进行了改革,越方渔民的捕捞能力也有很大的发展,为了经济利益,双方渔民在北部湾不断发生纠纷,越南的政府人员也参与纠纷,屡次以在越南水域非法捕鱼为由出现没收中国渔船,(但如果你留意一下,这些事件的发生地点往往在108度03分以西)。

由于双方没有明确划界,渔民又为经济利益驱动,掠夺式捕捞是家常便饭,北部湾渔业资源受到严重破坏,长期下去对双方都不利,一方面早日划定专属经济区成为双方健康发展的必要,另一方面中越政治合作也使划界成为可能。

通常的说法是,越南对北部湾的经济取划分要求是按照1887年清政府和法国条约所划定的分界线,以中国的万注为基点,沿东经108度03分18秒线向南分割北部湾,按照这种分割方法,在北纬20度以北划分对中方有利,北纬20度以南对中国不利。

关于中国和越南的领土争端问题

关于中国和越南的领土争端问题

关于中国和越南的领土争端问题中国和越南之间的领土纠纷一直是阻碍两国关系发展的重要因素,随着近来西方大国的染指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如何正确处理两国的领土争端,成为中越关系中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

中国和越南的交往历史悠久,两国关系渊源流长。

20世纪90年代中越关系开始缓和,两国就边界问题重新进行磋商。

中越双方首先解决的是陆地边界。

2001年11月,两国政府成立了中越陆地边界联合勘界委员会,负责勘界立碑工作,并起草两国陆地边界勘界议定书及其附图。

从2001年双方共同竖立第一块界碑起至2008年底,中越联合勘界组在竖立了近2000个界碑后,最终完成了两国陆地边界全部界碑的竖立工作。

2009年11月18日,中越陆地边界勘界文件签字仪式在北京举行,中越双方共同签署了包括中越陆地边界勘界议定书及其附图、中越陆地边界管理制度协定和中越陆地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协定等文件。

至此,中越两国的陆地边界问题得以圆满解决。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其过程可谓历尽艰辛。

其次是北部湾海上边界。

2000年12月25日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并安排了4年的过渡期。

之后,又经过3年谈判, 2004年4月29日中越双方在北京签署了《渔业合作协议的补充议定书》,划定了面积达3万多平方公里的跨界共同渔区,两国渔船都可以进入,时限为15年。

此外,在共同渔区以北又划出为期4年的跨界过渡性安排水域,允许两国渔船进入捕鱼。

但此次划界只是对海域和双方渔业区的划分和安排,并没有涉及岛屿主权的归属问题。

上述划界协议签订后,中越双方的领土争端集中在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上。

越南在所占岛礁上驻扎军队,建造各种军事设施。

同时,越南在它所侵占的南沙岛屿、岛礁及其周边区域进行旅游、通信等项目的商业开发,并将它侵占的南沙海域划分为上百个油气招标区,在国际上公开招标。

南海U型线与国际海洋边界划定问题

南海U型线与国际海洋边界划定问题

南海U型线与国际海洋边界划定问题目前国际海洋划界处在黄金时期。

与东海问题一样,我国在南海同样面临着复杂的海洋划界问题。

积极地处理划界问题并认真着手划界实践是十分必要的,也就是说,划界要先行,否则,任何合作开发工作只是空谈。

南海长期经受领土主权和海洋管辖权的困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这里将会有国际海洋划界的艰巨任务出现。

对于U型线,又称九段线的法律问题应当引起我国有关部门的重视。

南海长期受到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管辖权问题的困扰。

近30年来,小从渔业纠纷,大到武装冲突均在南海区域发生过。

进入90年代后,南海形势走向合作开发或是继续对峙成为周边国家乃至国际社会所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目前国际上时兴的海洋边界的实践中,南海U型线的法律地位问题凸显出来。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2002年11月4日,中国和东盟各国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宣言指出:"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各方承诺保持自我抑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包括不在现无人居住的岛、礁、滩、沙或其它自然构造上采取居住的行动,并以建立性的方式处理各方之间的分歧。

〞由于南海存在着多方领土和重叠性的海域管辖围主,我国在南海仍旧面临着与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和文莱等国划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边界的艰巨任务。

中国与东盟各国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无疑会对南海海洋划界带来积极影响,根本缓解了各方在地区平安上的最大争端。

它不仅为维护南海地区和平与稳定、促进在南海开展务实合作奠定了重要的政治根底,还为各方的海洋边界谈判创造了平和有益的环境。

中国·越南北部湾划界及其意义中国和越南成功划出了北部湾的海洋边界,但是南海继续是世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特别是关于南沙群岛周围的形势。

中国南海问题的各分主张(四)

中国南海问题的各分主张(四)

南海问题的各方主张从传统国际法准则看,国家领土的取得有先占、割让、征服、时效、添附等5种方式。

就南海诸岛的具体情况而言,只能因为先占而取得。

所谓“先占”,一是首先发现,二是有效占领。

就“发现”来说,中国可以追溯至2000年前。

就“有效占领”来说,中国也拥有足够的历史证据。

尽管声称对南海拥有主权的国家不承认,但却拿不出更充分的历史证据。

从现代国际法看,最具权威的海洋法法典《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特别指出,在划定领海界限时,可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采用与公约的一般规定不同的方法。

中国坚持和平发展方针,对内建设和谐社会,对外倡导和谐世界。

在南海问题上,中国愿意同有关国家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通过和平谈判妥善解决争端。

中国政府处理南海问题的主导思想是“搁臵争议、共同开发”。

1997年,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政府首脑协商,发表中国与东盟《联合声明》,希望确立和平解决南海问题的原则和目标。

2000年底,中越在北京签署《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协定》和《渔业协定》,希望缓和北部湾的海域争端。

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订《南海各方行动宣言》,希望妥善解决各方矛盾。

2003年,中国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组织,希望与东盟建立“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

2005年,中国与越南、菲律宾签署《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和南海合作勘探协议,希望改善与它们的关系。

为落实上述重要文件的要求,中国与东盟还签署了《东南亚无核区条约》、《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等一系列文件。

所有这些文件的签署,均致力于加强彼此联系,妥善处理南海问题,拓展经贸合作空间。

2007年是东盟成立40周年和东亚合作10周年,为纪念这一重要时刻,中国和东盟分别举行了一系列重要活动。

为了借此契机推进经济合作与发展友好关系,中国政府高层领导人相继出席不同级别的会议及活动,并签署了一系列重要文件。

从2007年1月起,中国按照与东盟签署的《服务贸易协议》,对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文莱等6个东盟成员国开始降低关税。

21世纪是海洋世纪

21世纪是海洋世纪

21世纪是海洋世纪。

海洋是国际政治、军事和外交斗争的舞台,是世界格局中增强大国地位与政治、外交发言权的重要领域。

目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深入发展,以争夺海洋资源、控制海洋空间、抢夺海洋科技“制高点”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国际海洋权益斗争,呈现出日益加剧的趋势。

我国是海洋大国,拥有18000多公里的海岸线,300多万平方公里的海洋管辖面积。

南海是一个半闭海,总面积350万平方公里,占我国海洋面积的三分之二,是我国渔业资源最为丰富的海区,是繁忙的海上通道,还蕴藏着极为丰富的油气资源。

南海的和平与稳定、开放与开发攸关我国崛起为海洋强国,也决定着海南建设海洋经济强省和国际旅游岛的成败。

鉴此,《新东方》从本期开设《南海瞭望》栏目,希望国内外海洋专家学者关注南海、研究南海,共同将《南海瞭望》打造成为南海学术成果展示和交流的平台。

南海问题的由来与发展近一段时间以来,南海问题持续升温,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在东盟地区论坛上对中国的无端指责更使南海问题凸显,一时间南海问题又为中美关系增添了一个新的变数,更成为国际舆论关注的焦点。

为正本清源,廓清南海问题的实质,还原南海问题的本来面貌,本文拟对该问题的由来、现状以及中国在该地区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作一探讨。

南海问题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南海问题实质上是南沙争端。

争端方为中国、中国台湾、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和文莱,一般称之为“五国六方”。

西沙争议仅存在于中越两国之间,是由越南单方面挑起的。

越南把所谓的“西沙争议”引入南海问题,是蓄意将南海问题扩大化和复杂化。

因此,本文所探讨的南海问题实质上是指南沙争端。

一、南沙争端的由来与升温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并不存在南沙争端问题,除了南越当局对中国南沙群岛提出过“主权”要求外,没有其他国家对中国拥有南沙群岛主权这一事实持有异议。

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等国从未对南沙岛礁及附近海域有任何主张或行动。

南沙局势相对平静,南沙争端的国际影响也十分有限。

从国际法方面看中国南海领土争端及其解决途径

从国际法方面看中国南海领土争端及其解决途径

从国际法方面看中国南海领土争端及其解决途径312 万公里长的海岸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对300 多万平方公里的海洋领土享有主权和管辖权。

据不完全统计,南海所有岛屿加起来约有1700 多个。

南海诸岛由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组成。

其中中国对西沙群岛和中沙群岛实际进行控制,东沙群岛由台湾实际控制,而南沙群岛主权是目前争议最大,也是众多国家争夺最激烈的地区,这一地区被视为亚洲最容易爆发冲突的地点之一。

近些年,中国一直在为捍卫南海主权完整、维护南海局势而努力。

但是如不能彻底解决南海海洋争端问题,必将成为中国的后防大患,是中国前进道路上的一颗“定时炸弹”,时刻威胁到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安全。

一、中国南海争端问题的原因首先中国南海海域是世界著名的渔场之一,渔业资源丰富。

南海蕴含丰富的油气自然资源,其蕴含的油气资源足以和波斯湾媲美。

近些年来,由于石油价格飞涨,也加剧了南海局势的紧张,南海的战略资源的地位越发显得重要。

此外,“南海还蕴含着丰富的锰、铜、镍、钻、钛、锡以及钻石等重要矿产,是重要能源的潜在供应基地” 。

其次,南海有重要的空间战略地位,南海位于印度洋和太平洋的交界处,地理环境优越。

是连接亚洲和大洋洲的要道,南边的马六甲海峡是世界重要的交通要道,通过马六甲海峡后必须要经过南海,所以控制了南海就直接或间接控制了马六甲海峡,从而控制了世界资源和货物的运输。

中国的石油和货物进出口必须通过马六甲海峡,所以控制了南沙群岛就控制了中国能源和货物的进出口。

第三,大国及外部势力插手中国南海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发展速度让世界惊叹,许多国家明显感到了来自中国的威胁。

出于保护自身国家利益的考虑,为了抑制中国快速前进的脚步,世界一些大国插手南海争端,蓄意挑拨中国与周边其他国家之间的矛盾,这更加剧了南海问题的复杂化。

所以说并不能把南海问题简简单单的理解成中国和周边国家之间简单为领土问题,南海问题是一个复杂多变的国际性的问题。

浅析中国边界问题

浅析中国边界问题

国际法结课论文浅析中国边界问题【摘要】中国同周边国家存在较多的领土领海争端,50多年来,我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及睦邻友好外交方针的指引下,经过不懈努力,逐步、稳妥地解决了与大多数邻国间历史遗留下来的边界问题。

但是,近年来部分国家又动作连连,妄图使其控制地区合法化,中国有可能因为某一个地段的丧失而发生无法抑制的连锁反应,即“多米诺效应”,导致中国损失目前存在争端地区的主权。

针对于此,中国需要积极应对,两手准备,以维护我国的国家最高利益。

【关键词】国际法边界法律分析中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历史悠久,幅员辽阔,以总面积960多万平方公里位居世界第二。

我国陆地边境线东起辽宁省丹东市的鸭绿江口,西迤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的北部湾泮,总长度约2.2万公里。

其间或纵横或穿越着长白山、大兴安岭、蒙古高原、阿尔泰山、天山、帕米尔高原、喀喇昆仑山、喜玛拉雅山、横断山和云贵高原等十几座高大山脉和高原。

它们象一个个哨兵,共同形成祖国东部、北部、西部和西南部的陆地地理屏障。

沿着这条漫长边境线的那一侧,是与我国接壤的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克什米尔地区、印度、巴基斯坦、尼泊尔、锡金、不丹、缅甸、老挝、越南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

当然,与此同时,带来的是不可避免的边界问题。

一、边界的概念及其划定(一)概念边界亦称国界。

它是分隔一国领陆与他国领陆,分隔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与公海,以及国家领空与外层空间、他国领空,也分隔一国底土与他国底土的界限。

边界对任何一个国家都具有极大的重要性,它表示一个国家行使最高领土管辖权的范围,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屏障。

(二)划定相邻国家之间自古以来按照彼此的行政管理范围确定的界限,成为传统边界线或历史边界线,如中国和印度之间的边界,这也是后面将重点讨论的一个问题;传统边界线后来被边界条约所确定,称为条约边界线。

(三)边界制度国家为保护边界不受侵犯,保护边境居民生活的便利以及经济、交通的利益,同时也为防止与相邻国家发生边界纠纷和冲突,都以国内法或由双方条约规定有关边境制度。

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情况介绍

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情况介绍

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情况介绍2000年12月25日,中国和越南在北京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

一、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产生的背景北部湾是中越两国陆地和中国海南岛环抱的一个半闭海,面积约12万8千平方公里。

中越两国在北部湾既相邻又相向。

历史上,中越两国从未划分过北部湾。

20世纪整个60年代以前,中越双方只按各自宣布的领海宽度管辖,湾内的资源共用共享,一直相安无事。

例如,两国有关部门分别在1957年、61年和63年三次签订了有关渔业的协议,对各自近海(6-12海里)的捕鱼问题做出安排。

这就是说6-12海里以外是公海,双方渔民可以自由进入进行捕捞。

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随着现代海洋法制度的发展,中越两国划分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问题呈现出来。

按照以1982年开放签字、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核心的现代海洋法制度,沿海国可拥有宽度为12海里的领海、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最多不超过350海里的大陆架。

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但其他国家的船只可以无害通过。

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沿海国不拥有主权,但享有对其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排它性的主权权利。

这意味着一国不得随意进入它国的专属经济区进行渔业捕捞,除非征得该国的同意。

北部湾是一个较狭窄的海湾,宽度约在110-180海里之间。

中越两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

根据《公约》的规定,两国在北部湾海域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全部重叠,必须通过划界加以解决。

实际情况也说明,过去由于没有一条明确的北部湾分界线,两国间经常发生纠纷,造成局势不稳,影响了两国关系。

因此,两国通过谈判划分北部湾既是国际海洋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北部湾情况的现实需要。

二、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谈判过程及依据的原则海上划界涉及国家利益和民族感情,涉及一国的主权、主权权益和管辖权,是十分重要和复杂的问题。

国家安全问题

国家安全问题

一、全球化背景下领土主权理论的变化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的影响力与日俱增,网络和新技术的进步、环境及气候的变化、国际反恐等诸多国际性问题日益严重,不断冲破或淡化传统的国家疆界,对国家领土主权形成多方面的挑战。

超国家组织、机构对国内政治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大。

跨国公司弱化了传统国家主权。

因特网使国家的有形边界变得异常脆弱。

国际关系的日益制度化,也不断挤压国家主权的生存空间,迫使民族国家不得不让渡一些治理的权利。

与此同时,还出现了一些对传统的领土主权予以有限限制的新情况。

其一,目前国际法中针对所有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提出了一般性限制。

国家不得禁止外国船舶在其领海内的无害通过;国家不得允许任何人在其领土内从事有害他国的行为等。

这些限制直接约束了国家属地管辖权的行使。

其二,对国家在本国领土以及管辖范围内从事某些特定活动的限制。

二战以后,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各国在工业生产、核能利用、外空探索以及国际海底区域开发等领域的活动日益频繁。

就后果而言,这些活动大多具有极大的致害风险,所引起的损害后果不仅会对别国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对人类生存系统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造成直接威胁,从而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并由此提出了国家从事国际法未加禁止的活动所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做出了积极努力,促成了国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形成和不断完善。

其三,国际环境法还在确认国家对本国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权利和开发主权权利的基础上,将相互合作、共同保护人类环境确认为主权国家的国际义务。

尽管如此,主权国家始终保有领土,国家领土主权完整和不可侵犯也从未招致任何质疑,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敢于公然否认领土主权的不可侵犯性。

因此,领土主权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始终是国际关系的基石。

同时,从国际关系实践看,二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中干预他国事务的现象虽并不少见,但是公然发动侵略战争或以其他方式公然侵犯别国领土主权的事件却鲜有发生。

中越边界问题研究述略_李桂华

中越边界问题研究述略_李桂华

2008年第4期 南洋问题研究 No.42008 (总第136期) SOUTHE AST ASIAN AFFAIRS General Serial No.136中越边界问题研究述略李桂华,齐鹏飞(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872)中图分类号:D99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56(2008)04-0090-011中越边界问题,主要包括陆地边界、北部湾边界和中越南海争端3个方面的内容。

其中,对于中越陆地边界问题的研究,国内学者开始最早。

自中法会勘中越边界以来,国内学者就已经开始对中越陆地边界进行研究,并有大量研究著述面世。

进入20世纪30年代以后,面对法国(以越南的名义)对中国南海的入侵,国内学者又开始对中法(越)南海争端问题进行研究,其研究在新中国成立前20多年的时间里亦成果颇丰。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中越两国长期处于友好状态,中越边界问题的研究,基本上无人涉足。

直到70年代,由于中越关系趋于恶化,国内特别是南方与越南相临各省学界,才又开始对中越关系及中越边界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掀起了新中国成立后中越边界问题研究的第一次高潮。

198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宣告成立。

在新中国成立34年后,中国的边疆史地研究终于有了属于自己的一方天地,其属下的中越边界问题研究也开始有了自己的主阵地。

此后的1987年至1993年间,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先后创办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报告》、《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导报》等刊物。

①1991年,该中心又创办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这几个研究刊物的创立,为中越边界问题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术交流平台,进一步促进了中越边界问题研究的发展,使中越边界问题研究进入了它的快速发展阶段。

此后,国内学者纷纷对其进行基础性、专题性研究,并涌现了大量的学术研究成果。

②收稿日期:2008-09-03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五”规划重点项目“中国共产党关于实现和维护新中国的国家统一和国土安全的理论与实践之研究”(05&ADJ001)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简介:李桂华,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齐鹏飞,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高中地理第五章环境与发展第三节中国国家发展战略举例第二课时拓展蓝色经济空间维护海洋权益作业含解析第二

高中地理第五章环境与发展第三节中国国家发展战略举例第二课时拓展蓝色经济空间维护海洋权益作业含解析第二

第二课时拓展蓝色经济空间、维护海洋权益探究一拓展蓝色经济空间考向1我国的海洋国情我国管辖的海域自北向南依次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

据此完成1~2题。

1.关于我国海域特点的叙述,正确的是()A.海洋灾害频繁B.海洋资源种类少C.海域普遍不结冰D.岛屿总面积较大答案A解析我国海洋灾害种类多,海洋灾害频繁,A项正确;海洋资源丰富,海洋资源种类多,B项错误;渤海和黄海北部海域冬季结冰,C项错误;岛屿总面积较小,D项错误。

2.关于我国海洋环境的叙述,不正确的是()A.海洋生态系统种类较多B.受污染的海域面积较大C.海洋生态破坏较严重D.海洋污染与陆上活动无关答案D解析海洋污染受陆上活动影响较大。

考向2海洋的开发和保护读江苏省海岸示意图,完成3~4题。

3.关于连云港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说法,正确的是()①春季多大风天气,蒸发旺盛,有利于晒盐②实施海水淡化工程是解决当前用水紧张的主要途径③海洋空间利用的主要方式是港口建设和海洋运输④适宜大规模开发利用潮汐能A.①②B.②③ C.①③D.②④答案C解析连云港降水集中在夏季,春季多大风天气,蒸发旺盛,有利于晒盐,①正确;海水淡化工程需要强大的资金及技术支持,目前不是解决当前用水紧张的主要途径,②错误;海洋空间利用的主要方式是港口建设和海洋运输,③正确;连云港不适合大规模开发潮汐能,④错误.4.近年来,江苏海域实施“伏季休渔”制度,主要目的是()A.便于检修渔船,发展生态渔业B.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的再生能力C.防治赤潮、咸潮等污染问题D.推动近海水产养殖事业的发展答案B解析我国实施“伏季休渔”制度,主要目的是给鱼类的繁殖提供时间,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的再生能力,故B项正确。

探究二维护海洋权益考向1海洋权益的组成读海洋空间的划分图,完成5~6题。

5.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C海域为甲国的()A.领海B.毗连区C.专属经济区D.大陆架答案B解析读图可知,C海域为领海基线以外12~24海里的区域,为毗连区。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现实困难
由于在南海存在南沙岛礁主权归属争议,特别是存在主张重叠的状况,又牵涉多数国家,致使争议海域难以 界定,同时,他国已抢占了多个南沙岛礁,并正在大力开发其资源,从而严重地缩小了可以实施共同开发的区域 范围,要在南沙群岛周边海域找出一些可以让双方或多方接受的区域实施共同开发制度,存在实际操作上的困难。
2011年10月12日,中越两国签订关于指导解决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议。
2008年6月18日傍晚,中日两国同时公布了就东海问题达成的原则共识。双方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 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作为中日在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决定在日方所称的 “中间线”北段一个面积为2600平方公里的区块内,通过联合勘探,进行共同开发。这个共同开发区块的面积虽 然远远小于临近的日韩共同开发区,但这是中日双方通过对话与合作有效化解东海争端的一次重要实践,因此具 有重大意义。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提出的政策主张
01 提出背景
03 含义
目录
02 目的 04 出处
目录
05 法律依据及实践
07 现实困难
06 特征 08 成果及意义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shelving differences and seeking joint development)”是在20世纪70年 代针对中日领土争议提出的政策主张。其前提是“主权归我”,其目的是为最终解决领土问题创造条件。后来也 运用于南海问题。
提出背景
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和平解决领土争端的新思路。
中国与大部分邻国解决了领土边界问题,但与少数邻国的领土边界问题还没有解决,其中有钓鱼岛和南沙群 岛问题。
中日两国在钓鱼岛问题上存在不同主张。中国政府从发展中日关系出发,在坚持一贯立场的前提下,在中日 邦交正常化谈判时同日方达成了将此问题留待以后解决的谅解。

论国际海洋划界中的“公平原则”

论国际海洋划界中的“公平原则”

论国际海洋划界中的“公平原则”长期以来,在国际海洋划界中一直存在着“公平原则”与“等距离/特殊情况”之间的分歧。

系统考察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过程,我们不难发现在国际海洋划界中“公平原则”是法律原则,而“等距离/特殊情况”、“中间线”以及“成比例”等都只能被称为规则或者划界方法,采取这些规则进行划界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公平。

适用“公平原则”对解决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海洋划界争端较为有利。

中国也一贯主张在国际海洋划界中应当适用“公平原则”,坚持“公平原则”,在此基础上再考虑适用具体规则来解决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划界问题,无论采取哪种规则都不应导致划界结果实质上的“不公平”。

[关键词]海洋划界;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公平原则;习惯国际法盛红生(1960-),男,博士,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

(浙江杭州310018)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海洋权益法律保障研究”(项目批准号:09JZD002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在很多情况下,海洋的沿海国不止一个,其中存在沿海国之间相向或者相邻的地理位置关系,因此海洋划界问题的出现就有着必然性。

在国际法中,海洋划界是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如果国际海洋划界争端无法通过政治外交途径或者国际司法办法解决,在某些条件下就存在引起武装冲突的潜在风险,成为威胁国际关系正常发展的重要因素。

最近20年来,国际法院受理的涉及海洋法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达20余件,而这其中大多数又都与海洋划界争端有关。

其他国际司法机构也受理了一些涉及海洋划界争端的案件。

主权国家之间更多地选择通过国际司法办法解决彼此之间的争端,无疑是国际法治发展的新动向,对国际关系的健康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并非所有国际海洋划界争端都能通过和平方式妥善解决,如果海洋划界争端长期得不到公正合理解决,对有关各方依法利用海洋和维持国际海洋的正常秩序,都存在巨大的、潜在的或者现实的威胁。

国际海洋公约

国际海洋公约

以南海诸岛为例
《公约》关于划界原则笼统、 含糊的规定, 导致各国对海洋划 界原则的理解和适用产生巨大分 歧。在1973- 1982年的第三次联 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 关于大陆 架划界原则的矛盾极为尖锐,“中 间线或等距离原则”集团“公平 原则”集团的对立贯穿会议始终, 在分歧严重、无法调和的情况下, 有关划界的条款就成为一种妥协平衡的产物, 体现在公约中 的是一项折衷条款:“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 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 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二.我国海洋综合管理的法律制度 海洋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海洋综合管理中的各种过程既是相互 联系又相互制约为确保海洋产业的协调发展,必须对开发利用海 洋的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充分考虑到海洋开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 利益,从根本上调整海洋及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关系。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该法规定 的主要制度有:①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及其管理只有采 用海洋功能区划,才能合理地开发利用各个海域的优势资源和环 境;开发部门正确选择海域的使用方向、范围和对象,管理部门按 照各种客观条件审批具体海域使用的申请,并实施使用过程中的 监督检查。②海域使用许可制度。它是该法的核心制度之一,直 接起到了使海洋开发秩序化和布局合理化的保证作用;它是启动 我国海域使用立法之前就经国务院批准的制度。③海域有偿使用 制度。它是海域使用立法之前就经国务院批准的一项制度。海域 及其资源是一种自然资源性的“资产”,其社会属性就应具有一 切有形的属性,即资金的实物存在形式,因此海域及其资源的使用 者必须向国家缴纳使用金,贯彻有偿使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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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海洋划界上的立场: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 我国解决海洋争端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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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2期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季刊) No1212008JOURNAL OF G U I Y ANG UN I V ERSI TY(总第10期)Social Science(Quarterly)(General No110)中越北部湾划界的国际法分析陈真波(贵阳学院,贵州贵阳 550005)摘 要:中越已就北部湾的专属经济区划界达成一致。

从中越双方的协定来看,北部湾的划界既遵守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又体现了对历史的尊重和国际法的公平原则,为其他国家确立了灵活解决类似问题的范例,丰富了国际海洋法的内容。

关键词:北部湾;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渔业;大陆架中图分类号:D99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6133(2008)02-0044-04The I n terna ti ona l Law Ana lysis of the D elim it a ti oni n Tonk i n Gulf Between Ch i n a and V i et namCHEN ZHen2bo(Guiyang University,Guiyang Guizhou550005,China)Abstract:China and V ietna m have deli m ited the area of Tonkin Gulf1It is the one hundred and sixty-sixth agree mentabout the de marcating of sea area1The agree ment not only comp lies with the p rinci p le of the internati onal la w,but als oenriches the la w1Key words:the Gulf of Tonkin,the UN Conventi on on the La w of the sea,Fishing,Continental shelf2002年8月,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王毅和越南外交部副部长黎功奉在昆明举行了中越之间的第九轮边界会谈,在对北部湾专属经济区划界的同时,双方还达成北部湾渔业资源的过渡性协定。

这是新海洋制度确定以后,世界上的第166处达成协议的海域划界。

考察中越在北部湾的划界,对我们深入领会国际海洋法的划界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越关于北部湾的争执北部湾位于南海西北部,被中国和越南领土所围绕,国外通称之为“东京湾”。

它有两个出口,较大的出口最窄处宽达125海里,为世界有数的大海湾。

根据1964年中越两国调查资料,全湾面积128000平方公里,湾内海底地形平坦。

[1]1974年以前,中越两国人民在北部湾从事航运、捕捞和科研等活动,从没有发生过问题。

1974年8月在中越关于划分北部湾海域的谈判中,越方突然提出:(一)北部湾边界早已“明确确定”,1887年6月26日中法《续议界务专条》已把格林威治东经108度03分13秒作为两国在北部的界线。

(二)“几个世纪以来”北部湾就是越南的“历史性海湾”。

[2]P186 1982年11月12日,越南政府发表《关于越南领海基线的声明》,再一次宣称北部湾边界早已划定。

①收稿日期:2008-02-28作者简介:陈真波(1970-)男,湖南安乡人,贵阳学院讲师。

越南方面提出这个主张,就是要把北部湾三分之二的海域据为已有。

越方所说1887年条约划定了中越两国在北部湾海上边界线,事实果真如此吗?1887年中法《续议界务专条》是根据1885年6月9日中法《会订越南条约》订立的。

1885年条约规定该条约订立后六个月内中法各派“官员亲赴中国与北圻交界处所,会同勘定界限。

”[2]P187从此条款来看,当时,中法双方的意图是划定中国与北圻的交界线,而不是海上分界线。

1887年的中法《续议界务专条》既然不打算划分双方在北部湾的分界线,双方官员也就无权划分北部湾的分界线了。

实际上,我们对《续议界务专条》的内容稍加分析,就会发现越南的论点是站不住脚的。

越方的依据是1887年清法《续议界务专条》的第二条,中文本文字如下:“至于海中各岛,照两国勘界大臣所划红线,向南接画,此线过茶古社东边山头,即以该线为界,该以东,海中各岛归中国;该线以西,海中九头山及各小岛归越南。

”[3]P90法文本的文字表述略有不同:“……经线东经105°43′,即经过茶古岛东面海角的一条南北直线,并以此形成边界线……”。

[4]P222比较中、法两种文字,虽表述不同,但内容基本一致,即以“茶古社东边山头”为界,法文本只不过把茶古社的经度标出来了。

仔细查找中、法两种文本都不见“东京湾”三字。

显然,该条约不是划分北部湾海域的条约,法文本中说的东经105°43′分界线只不过是将近海小岛作了划分。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国际海洋法的常识来理解这一条款。

人们对海洋的认识是逐步发展的,按照古罗马早期的观点,海洋是“大家的共有之物”。

到了中世纪,随着商业和航海的发展,海洋的重要性开始凸现出来,欧洲一些沿海国家开始对在其控制下的海域提出主权要求。

但是海洋的分割,妨碍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引起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和传统封建主义国家之间控制海洋和维护海洋自由的尖锐斗争。

著名的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于1609年发表了国际法学史上有名的著作《海洋自由论》,他明确提出“海洋自由”的观点。

格氏的观点受到了一些法学家如塞尔顿、宾刻舒克等的反对。

“控制邻近海域和维护海洋自由两种主张的斗争持续了两百年,直到19世纪才形成领海和公海并立的海洋法律秩序。

”[5]P181二战后,联合国于1958年和1960年召开了两次海洋法会议,但仍在许多重大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

1973年12月联合国组织了第三次国际海洋法大会,大会历时9年,召开了11次全体大会,终于在1982年12月达成一致,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1994年《公约》成为法律。

中、法条约签定之时,现代意义上的海洋法还没有形成。

当时国际社会对“宽度超乎三浬的领海,除基于历史与时效的理由,如挪威的领海而外,得不为他国所承认。

”[6]P90一般只承认三海里的领海宽度,领海之外即为公海。

法国是三海里领海制度的鼓吹者,怎么会把宽达175海里的北部湾中的三分之二划为领海呢?这是有悖常理的。

况且,法国如果想占据北部湾的三分之二的海域,必然会招致英美等在中国有重大利益国家的反对。

由此可见,北部湾海域的分界线在1887年时根本没有划定。

中越关于北部湾海域的划界如前所述,中越就北部湾的海域划界从1974年开始谈判,但谈判曾一度中断。

1991年11月,越共总书记杜梅访问中国,表示“双方同意,将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两国边境地区的和平与安宁,鼓励两国边民恢复和发展传统友好往来,把中越边界建成和平友好的边界。

双方同意,两国之间存在的边界领土问题将通过谈判和平解决。

”[7]P241两国边界谈判的速度加快。

北部湾的划界主要涉及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渔业资源的保护等内容。

根据《公约》“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8]P314其外界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范围。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8]P326其外界从海岸线基线量起,最远可达350海里。

我国已在1998年颁布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越南也宣布了建立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决定。

由于北部湾最大宽度甚至不足200海里,因此就存在着海洋权利主张重叠的问题,需要通过谈判划定双方的专属经济区界线。

而且,北部湾海洋底土全部是大陆的自然延伸,在这种情况下划分专属经济区,也就是划分两国大陆架的界线。

根据《公约》:“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8]《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的内容如下:[8]P985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由此看来,公平原则在海域划界中占有重要地位。

其实公平的观念出现在海域划界中,最早可以追溯到1909年瑞典与挪威间的格里斯巴丹那划界案。

当时常设仲裁法院驳回了适用中间线和主航道原则,认为这些原则对本案所处的历史条件极不合适。

从现代国际海洋法的观点来看,法庭在划界时主要基于事实,而不拘泥于中线原则。

当然,公平原则并不排除等距离中线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中越北部湾的分界线应该是北部湾海域的中线。

根据两国在2000年达成的协议来看,谈判结果体现了这一原则:将越南的昏果岛与我国海南省莺哥嘴的连线作为北部湾的封口线,这样北部湾的总面积就是1218万平方公里,两国大体对半分。

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第六条曾提出了“等距离+特殊情况”的划界规则,但没有为大多数国家所普遍接受。

那么是否可以说,特殊情况就不予以考虑呢?我们可以从《公约》第八十三条中得出结论。

“1、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分,以便公平解决。

2、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还未可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第十五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而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主要是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和程序。

这就是说,大陆架主要是由国家间谈判解决,最重要是公平原则的贯彻执行。

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

产生僵局的主要原因是:丹麦和荷兰坚持整条边界线应采用等距离原则划出。

与此相反,德国认为,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它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因为德国的海岸线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交叉,这样将使德国的大陆架成为一个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

1967年三国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1969年2月20日,国际法院发布其判决。

法院认为,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通过谈判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

至于所涉及的区域究竟采用何种方法,单独使用一种方法还是几种方法同时并用,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法院判决后,三国于1971年1月28日达成协定。

在最后的划界方案中,德国的大陆架面积由23700平方公里增加到35000平方公里。

本次判决的重大意义在于1阐明了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的自然延伸。

2、指出所谓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原则中固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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