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实施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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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实施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条例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
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与此相关的经济补偿、劳动争议的处
理等活动。
第二章劳动关系的建立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采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 劳动合同期限;
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 劳动报酬;
7. 社会保险;
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劳动关系的变更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1. 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化;
2. 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发生变化;
3. 劳动合同期限发生变化;
4. 劳动报酬发生变化;
5.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3.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4.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5.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
2.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4.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5.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照本实施条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劳动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条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者、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劳动保
障部门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的代
表担任。
第二十二条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实施条例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
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给劳动者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实施条例的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生效时间
本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解释权
本实施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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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为劳动法案实施条例的全文,旨在为各方提供明确的法
律法规依据,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如
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