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工作总结及考核表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名单
首批名单22、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可视化热加工技术转移示范中心23、机械科学研究总院先进制造技术研究中心24、中国科学院嘉兴应用技术研究与转化中心25、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技术推广研究所26、四川中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7、中国科学院上海国家技术转移中心28、中国科学院沈阳国家技术转移中心29、中国科学院合肥技术转移中心30、中国兵器科学研究院宁波分院(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军民双向技术转移中心)31、水煤浆气化及煤化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32、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科技开发中心33、中材料集团研究开发中心34、佛山市华南精密制造技术研究开发院35、重庆科技检测中心36、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国家工业水处理技术研究推广中心37、宁夏石膏技术转移中心38、上海新生源医药研究有限公司39、国家日用及建筑陶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40、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工程中心41、北京华创阳光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医药科技成果转化中心)42、厦门海峡科技创业促进有限公司43、科威国际技术转移有限公司44、北京中农博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科院饲料所技术转移中心)45、北京中科前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6、河南省863软件孵化器有限公司47、江苏省技术市场48、西安技术市场49、北方技术交易市场50、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51、上海技术交易所52、深圳市南方国际技术交易市场有限公司5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设技术市场5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常设技术市场55、沈阳技术交易所56、内蒙古常设技术市场57、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58、北京产权交易所59、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60、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61、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62、福建省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63、四川省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64、山西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65、安徽省科技研究开发中心66、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67、济南市产学研协作管理服务中心68、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69、武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70、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市场中心71、陕西省民办科技服务中心72、浙江火炬星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73、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74、长春市科技信息研究所75、甘肃省科技发展促进中心76、云南技术转移中心暨上海-云南技术转移基地第二批名单1、武汉大学技术转移中心2、复旦大学技术转移中心3、北京化工大学科技处4、昆明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5、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6、先进制造北京技术转移中心(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7、深港产学研基地产业发展中心8、贵州元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福州大学科学技术开发中心10、上海理工技术转移有限公司11、东北大学技术转移中心12、东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中心13、大连交通大学现代轨道交通研究院14、合肥工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15、兰州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中心16、成都西南交大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17、中国科学院台州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中心18、中科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所地合作技术转移办公室19、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技术转化推广中心20、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市场部21、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技术发展处22、中国科学院山东综合技术转化中心23、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技术转移转化中心24、西北工业技术研究院25、中国农业科学院技术转移中心26、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27、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技术转移中心28、中国科学院扬州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中心29、湖北中科博策新材料研究院30、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技术推广中心31、山东省油区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2、山东绿叶天然药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33、中国航天系统工程公司34、江西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35、郑州金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36、重庆市科学技术信息中心37、广东省自动化与信息技术转移中心38、西安技术产权交易有限公司39、广州技术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40、福州技术市场41、湖北技术交易所42、柳州技术交易中心43、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44、太原技术转移促进中心45、浙江省科技开发中心46、廊坊技术转移中心47、青海科学技术开发中心48、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49、全国新技术新产品西南展销中心50、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51、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52、新疆申新科技合作基地有限公司53、上海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54、上海科威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55、江苏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江苏矽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56、深圳清华国际技术转移中心57、哈尔滨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58、APEC技术转移中心第三批名单1.厦门中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科易网)2.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3.北京矿冶研究总院4.北京海淀中科计算技术转移中心5.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6.北京北航先进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7.中关村能源与安全科技园8.北京大学医学部技术转移办公室9.中北国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10.华北电力大学技术转移中心11.中国纺织信息中心12.北京蛋白质组研究中心13.化工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14.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15.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16.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17.天津火炬创业园协调服务中心18.国欣棉花技术转移中心19.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20.沈阳工业大学风能技术研究所21.大连工业大学食品工程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22.长春中俄科技园23.吉林省科技开发交流中心24.大庆市科技专利成果转化中心25.上海电缆研究所26.东华大学现代纺织研究院27.上海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28.上海电机系统节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9.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30.江苏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31.江南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无锡江大技术转移工程公司) 32.南京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33苏州大学技术转移中心34.中国科学院泰州应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中心35.苏州市金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36.浙江理工大学科技服务中心37.浙江省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中心38.湖州市南太湖科技创新中心39.杭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40.宁波市生产力促进中心41.安徽祥源安全环境科学技术有限公司42.福建省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44.赣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中心有限公司44.济宁市技术市场45.山东大学科技开发部46.山东力创科技有限公司47.湖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48.湖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49.长沙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50.广东省农业技术转移与扩散中心51.东莞华中科技大学制造工程研究院52.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53.广州博士科技交流中心有限公司54.深圳市技术转移促进中心(深圳市技术市场促进中心) 55.北海技术市场56.重庆市机电设计研究院57.四川省科技信息研究所58.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59.贵州省科技开发中心60.云南亚太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61.云南省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建设服务中心)62.陕西工业技术研究院63.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64.西安计算机软件产业推进中心65.杨凌示范区农村技术开发中心66.甘肃省农业科学院67.甘肃省知识产权事务中心68.新疆大学技术转移中心。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配合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的实施,推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加速我国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国家及地方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第五条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六条大学和科研机构应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或机制,整合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内部资源,将其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竞争前技术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引导战略产业的原始创新和重点领域的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第七条现有的综合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发挥区域技术交易枢纽的作用,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覆盖技术转移全程的一站式、网络化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确定2023年辽宁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确定2023年辽宁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辽科发〔2023〕44号•【施行日期】202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确定2023年辽宁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通知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根据《辽宁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辽宁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经各市科技局和相关单位推荐、视频答辩、专家评审论证等程序,现确定“中石化(大连)石油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等10家机构为2023年度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详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要不断探索和创新技术转移模式与特色,以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和高端化为方向促进科技服务业健康发展,全面推进跨区域、跨行业技术转移,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
二、省科技厅将对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示范机构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对连续两年未达到相关标准的机构,将取消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格。
三、省科技厅将深入推进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引导和支持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各市科技局及相关单位应加强对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指导,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经费支撑和各方面条件保障。
附件2023年度新认定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名单辽宁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9月4日附件2023年度新认定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名单。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转移行动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转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12.29•【字号】陕科成发[2008]175号•【施行日期】200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转移行动方案》的通知(陕科成发〔2008〕175号)各设区市科技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局,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高校、科研院所: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十一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06-2010)》,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和完善我省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
省科技厅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了《陕西省技术转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方案》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具体情况,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推动技术市场工作的发展。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陕西省技术转移行动方案为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和完善我省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技术转移体系为重点,以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为主线,利用政府计划引导,加强产学研结合,促进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二、总体目标完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大学和科研院所为源头,技术转移服务为纽带的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转移体系。
通过实施技术转移及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促进大学、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的技术转移。
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近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结合,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基本构建和形成我省的技术转移体系。
(一)建立若干个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技术转移交易中心。
(二)引导和支持建立若干个综合性(或行业)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特色鲜明的产学研合作联盟。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补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落实《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豫政〔2019〕8号)有关精神,激发我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活力,提升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服务效能,提高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决定开展2024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申报范围(一)申报单位:经科技部或省科技厅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二)技术合同限定时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间在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之内;且资金到账时间,即转账凭证和发票时间均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之内。
二、补助标准对促成先进技术在省内转移转化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省财政按其本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内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2%的奖补,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技术成果输出方,应与技术成果需求方(注册地在省内)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5年以上)或技术开发合同;合同须完成认定登记。
(二)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第三方,促成并参与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5年以上)或技术开发合同(需显示机构名称和工作内容)(买方注册地在省内);合同须完成认定登记。
(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予补助:1.技术合同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相互隶属关系,或具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或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2.输出方技术来源不清晰,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3.申报单位为企业的,2023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数,或社保缴纳不正常;4.2023年1月1日至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之间,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为准)、或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辽宁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辽宁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4.04•【字号】•【施行日期】2023.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辽宁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发挥技术转移机构示范作用,根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以促进技术转移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或法人内设机构。
二、申报条件1.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
2.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3.有两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及开展技术转移业务的成功案例。
4.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
5.有高效、专业的管理团队,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申报材料1.辽宁省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表(附件1);2.辽宁省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请报告(附件2);3.辽宁省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相关证明材料(附件3)。
四、其他事项1.申报单位安装并使用最新版谷歌浏览器,在“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http://218.60.151.64/framework/)登录申报单位二级用户(机构申报人)账号(如无账号需先注册,注册直通网址http://218.60.151.64/web/account.html,申报单位注册一级用户,省科技厅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在一级用户下注册二级用户),选择“平台载体”—“平台载体认定”—“平台载体认定申报”—A类(依托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或B类(依托企业、社会组织设立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数据填报,并提交申报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二级用户填报完成后需提交到单位一级用户,一级用户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初审单位(所在市科技局或各相关单位),由各初审单位统一向省科技厅推荐。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的通知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02.03•【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的通知各区县、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各驻市高校院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队伍建设及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的总体目标,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加强我市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根据《西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现开展2021年度西安市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及中、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备案工作。
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西安地区为技术转移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二、申报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具有独特的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二)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三)有一年以上开展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
(四)机构主要领导者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有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人员2人以上,且至少有1名具有初级以上的技术经纪人职称;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五)上年度直接或间接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少于5项或转化的项目总金额不低于500万元,机构年收入不低于30万元。
(六)与知名高校院所及企业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3-5人以上组成的稳定的专家咨询队伍,有可靠的技术转移项目和需求来源。
(七)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依据国家标准《技术转移服务规范》(GB/T34670-2017)制定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12.北京蛋白质组研究中心
13.化工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
14.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
15.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
16.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17.天津火炬创业园协调服务中心
18.国欣棉花技术转移中心
19.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20.沈阳工业大学风能技术研究所
21.大连工业大学食品工程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
63、四川省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
64、山西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
65、安徽省科技研究开发中心
66、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67、济南市产学研协作管理服务中心
68、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
69、武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70、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市场中心
71、陕西省民办科技服务中心
72、浙江火炬星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2.长春中俄科技园
23.吉林省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24.大庆市科技专利成果转化中心
25.上海电缆研究所
26.东华大学现代纺织研究院
27.上海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
28.上海电机系统节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9.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
30.江苏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
31.江南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无锡江大技术转移工程公司)
36.扬州大学技术转移中心
37.浙江天科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38.绍兴中纺院江南分院有限公司
39.浙江长三角与欧洲波罗的海国际技术转移中心
40.安徽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41.芜湖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42.合肥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
43.联合国南南合作网示范基地(福建省技术转移中心)
【技术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安徽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技术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安徽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安徽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附件1安徽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包括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科技路路通服务体系中的各分中心和直属创新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规范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工作,根据安徽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机构绩效考核是对服务机构在上年度内的建设、运行、促进技术转移和服务能力提升状况、取得的成效,以及完成技术合同成交额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高效原则。
考核范围为已申报并通过备案的服务机构。
每年考核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
有关事务性工作委托相关机构承担。
第五条省科技厅组织制订安徽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评价指标(附件2),根据考核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发布考核结果。
第六条考核的依据为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行绩效报告、月报报表和“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认定登记的相关数据。
服务机构绩效报告包括服务机构年度考核申请表、建设和运行情况自评估报告以及完成技术合同成交额情况等。
第七条省科技厅按考核工作方案要求,通知各市科技局或有关单位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自评,完成考核材料填写,并将考核书面材料报市科技局或行业科技主管部门。
中央驻皖单位可直接向省科技厅报送。
第八条各市科技局或有关单位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服务机构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数据,确保考核材料准确性和完整性;书面材料经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汇总报省科技厅。
第九条受委托的考核工作承办机构负责对服务机构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服务机构提交的考核材料进行评价;省科技厅职能处室负责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考核评价按各指标权重、采取百分制方式对服务机构评价打分,按总分值划分考核等次。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分解表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分解表数据的采集通过各示范机构上报的统计快报、统计年报、财务报表以及机构相关活动讯息、机构简报、年度工作总结获取相关数据,定性指标还需上报相关支撑材料。
计分方法M=∑K i M i N iM:被评价机构的总得分;K i:为变换值,即被评价机构二级指标所获得的等级系数;M i:为一级指标权重;N i:为二级指标权重。
评价标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给予表彰;评价得分70分(含70分)至85分为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格:连续两年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70分之间;评价得分低于60分。
职责划分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是中心的荣誉。
在落实评价验收工作方面,教育培训处、技术转移处是主要责任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日常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其他部门为配合部门,负责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主要指标说明:1.上年度成交技术转移项目数指上年度组织技术交易活动,组织实施政府的技术转移专项,组织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技术转移,以及其它成交技术转移项目数量。
提供技术转移服务、促进技术转移是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营业务,所以技术转移项目是评价技术转移机构的重要指标,所占权重相对较高。
2.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指技术转移机构作为技术交易一方当事人或在技术交易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而达成的技术交易额,该指标是衡量一个机构服务业绩的重要指标,促成技术交易额越大,表明该机构工作越有成效。
3.上年度技术性收入指当年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及服务的收入,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单纯的商业经营收入除外)。
4.上年度工作经费指内设机构上年度获得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业务经费,以及获得国家、地方各级计划项目的经费等。
5.服务企业数量是上年度接受过机构提供某项服务的企业数量。
若某企业接受过多项或多次服务,仍按一个企业计数。
6.上年度组织交流活动及技术培训人次指上年度主办或协办的各类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的次数及技术培训的人次。
几个技术转移机构的工作内容与流程
关于几个国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的信息一、中国技术交易所中国技术交易所注册资金2.24亿元,注册地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由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北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北京中海投资管理公司三家机构发起成立,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第四家股东单位。
中技所的目标是打造技术与资本高效对接服务平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撑平台、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操作平台、促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综合服务平台,未来的业务将主要循着“技术、产权、交易”三个维度展开,即以科技资源整合中国最大最全的技术资源平台,以技术产权化推动技术要素的价值确定,以技术交易实现技术资源的流动和价值升值。
中技所设立的组织机构及其工作内容:技术交易服务中心:技术交易服务中心充分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高科技企业的科技资源,与国内外一大批知名的专业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吸收国内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拍卖公司、招投标公司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作为合作伙伴,着力打造完整的技术转移产业服务链,为技术转移各参与方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专业化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突出需求导向型服务,面向政府、科研院所、科技园区、企业、VC/PE、天使投资人等客户提供三大业务:建设“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务;国际业务;挖掘投资需求。
科技金融服务中心:面向科技企业,建立、完善技术项目评价体系,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增信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技术项目并提供配套服务。
为政府部门选择资助项目提供咨询、评价服务;为科技企业融资、并购、重组、改制、上市提供专业服务;为知识产权质押担保提供创新科技金融服务;为地方政府和科技园区提供科技项目招商、融资服务;为公共财政科技投入形成的资产提供退出通道。
股权激励咨询服务中心:中技所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之一。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中技所“股权激励咨询服务中心”。
2019年度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绩效考核成绩表
武汉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
优秀
3
湖北省技术市场协会
优秀
4
华中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合格
5
光电技术转移服务中心
合格
6Hale Waihona Puke 火凤凰云计算服务技术转移机构
合格
7
岱家山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服务中心
合格
8
武汉慧谷空间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合格
9
湖北国越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合格
10
武汉信息技术外包服务与研究中心
合格
11
武汉益诚世纪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技术转移中心
合格
2019年度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绩效考核成绩表
序号
机构名称
考核成绩
备注
1
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
优秀
根据《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有效期内被认定为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绩效考核直接为合格”的规定,武汉益诚世纪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技术转移中心未申报参加本次绩效考核,绩效成绩为合格。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印发《关于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印发《关于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5.11•【字号】宁科发〔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印发《关于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科技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科信局,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4年5月11日关于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长效机制,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十三届历次全会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水平建设全国东西部科技合作引领区,坚持把引进转化应用科技成果作为科技创新工作的重中之重和欠发达地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主要任务,聚焦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生产、生态环保、乡村振兴、医疗卫生等领域,围绕“六新六特六优”等重点产业、“七大产业基地”“十条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和新型工业化科技需求,建立科技成果高价值产出、高效率登记、高时效发布、高成效引进、高质量转化、高水平融资机制,创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强化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的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加快科技成果扩散、流动、共享、应用,及时将科技成果应用到具体产业和产业链上,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超前布局,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科改示范行动工作总结报告
科改示范行动工作总结报告
近年来,我国科技创新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科技创新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
发展的重要动力。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我国积极推进科改示范行动,通过示范引领、政策支持和资源整合,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高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下面就科改示范行动工作进行总结报告。
一、示范引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在科改示范行动中,通过建设一批科技创新示范园区和基地,引导企业加大科
技创新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同时,加强科技成果的评价和推广应用,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向产业化方向转化。
在示范引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支撑。
二、政策支持,促进科技创新发展。
科改示范行动还加大了政策支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包括加大科技创新资金支持力度、简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提高科技人才待遇等。
这些政策措施有效地激发了企业和科研机构的创新热情,促进了科技创新的发展。
三、资源整合,优化科技创新环境。
在科改示范行动中,加强了资源整合工作,建立了多种形式的科技创新合作机制,促进了科技资源的共享和优化利用。
同时,加强了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了一大批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为科技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总的来说,科改示范行动在推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
问题和不足。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科技创新示范引领,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科技支撑。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7.10.10•【文号】国科发创〔2017〕304号•【施行日期】2017.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创〔2017〕3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有序推进区域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工作,科技部制定了《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科技部2017年10月10日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有序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工作,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模式,围绕地方经济转型升级、社会民生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带动形成全社会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热潮,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科技支撑。
(二)建设原则——统筹部署。
根据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对不同地区进行统筹布局,加强分类指导和梯队推进,引导区域协调发展。
——突出特色。
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出发,紧密围绕各地资源禀赋、产业布局、区位优势和科技特色等,开展各具特色的示范任务。
——改革创新。
围绕激发主体活力、公共平台建设、专业人才培养、财政资金支持等方面,落实和完善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开展体制机制探索,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自治区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工作总结及考核表机构名称(盖章):
管理部门(盖章):
AA科学技术厅制订
二○一七年十月
填写说明
一、示范机构分为二类:一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二是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或依托于大学、研究院所等各类法人的内设机构(通常是该法人单位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部门)。
二、促成技术转移项目数:指通过机构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活动或机构在技术转移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而促成的技术转移项目数量。
三、促成技术交易额:指机构作为技术交易一方当事人或在技术交易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而达成的技术交易额。
四、营业性收入:指机构在一年内完成的,以货币表现的全部经营活动的总成果。
五、技术性收入:指机构在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活动中获得的收入、技术转移获得的收入,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等,单纯的商业经营收入除外。
六、技术性收入占营业性收入的比例:指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
七、利税总额占营业性收入的比例:利税总额是指机构年末利润总额、税金及附加之和。
利税总额占营业性收入的比例是指全年利税总额占总收入的比例。
八、工作经费:指机构获得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业务经费,以及获得国家、地方各级计划项目的经费。
九:服务企业数量:指接受过机构提供某项服务的企业数量。
若某企业接受过多项或多次服务,仍按一个企业计数。
承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机构,其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的企业数量,计入服务企业的数量,如某企业进行多次的认定登记,均按一个企业计数。
十、组织交流活动及技术培训次数:指主办或协办的各类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及技术培训的次数。
承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机构举办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培训班的次数,计入组织交流活动次数。
十一、参加组织交流活动及技术培训人次:指参加机构主办或协办的各类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及技术培训的人次。
参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机构举办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培训班的人次,计入参加组织交流活动及技术培训人次。
十二、填写说明
1. 标注*的内容仅由独立法人机构填写。
2. 表格内“□”需打勾或涂黑,无内容填写请用“无”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