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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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管理制度

技术转移管理制度

技术转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技术转移管理工作,规范技术转移行为,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和应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技术转移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技术转移的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体系,明确技术转移活动的程序、方法和责任,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四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明确技术转移管理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技术转移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六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应当加强对技术转移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科技人员对技术转移管理制度的认识和遵守度。

第七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管理的档案和信息系统,记录和公布重要的技术转移活动和成果。

第八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应当制定技术转移管理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技术转移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技术转移管理的原则第九条技术转移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

技术转移应当以自愿的方式进行,任何强迫、诱骗、胁迫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二)公平、公正原则。

技术转移活动应当公开、公正,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合法合规原则。

技术转移活动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四)保护知识产权原则。

技术转移应当保护知识产权,尊重和保护科技成果的合法权益。

(五)效益最大化原则。

技术转移应当促进科技成果的最大程度利用和价值实现。

第十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在开展技术转移活动时,应当遵循上述原则,加强对技术转移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技术转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十一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明确技术转移管理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19〕11号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19〕11号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19〕11号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渝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18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2月15日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市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利用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权责清晰、配置科学、管理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适用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与实施主体第四条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和科技咨询专家应当在“重庆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科技管理系统)中注册备案,且达到社会信用等级和科研信用等级的相关要求。

申报项目的企业原则上应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并在“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入库注册。

企业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制度

企业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制度

企业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技术转移服务管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转移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技术转移服务管理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科研院所参与,共同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第四条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主选择的原则,保障技术转移活动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应坚持技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机密的原则,保障技术转移活动的安全和稳定。

第六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加强自律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规范服务行为,促进技术转移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组织和管理第七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相关的技术服务资质和条件,公开承接技术转移服务项目。

第八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服务部门,明确人员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十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技术动态,为技术转移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

第十一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合理的收费标准,公开透明的收费程序和内容,严禁变相收费和强制交易。

第三章技术转移服务项目的开展和管理第十二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立项、评估、合同管理、实施和服务监督等环节。

第十三条技术转移服务项目的立项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技术先进性。

第十四条技术转移服务项目的评估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依据科学、客观的标准,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效益。

第十五条技术转移服务项目的合同管理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当合法、合规、合理,确保双方利益平衡。

第十六条技术转移服务项目的实施应当有序进行,确保技术的稳定转移和有效应用,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技术培训和跟踪服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协同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协同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协同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09•【字号】渝府办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协同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四川省各市(州)人民政府,重庆市政府和四川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协同推动川渝两地更深层次改革,实行更高水平开放,经两省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战略部署,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要求,聚焦企业和群众关切,协同推进“放管服”改革,打破行政区划壁垒,促进要素有序自由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为增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内生动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提供制度保障和动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同向发力。

推动川渝两地政策协同,促进政务服务资源共享互用,推进区域创新,联合开展重大问题攻关,共同完善“放管服”政策体系,形成区域联动、分工协作、协同推进的工作体系。

——坚持协调发展。

突出重庆、成都两个中心城市的协同带动,注重体现区域优势和特色,推动融合发展和跨界区域合作,交流推广创新经验,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协调发展格局。

——坚持互惠共赢。

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和一体化发展理念,整体谋划,放大改革创新叠加效应,营造市场统一开放、规则标准互认、要素自由流动的发展环境,构建共商共建、共促共进、合作互利的开放发展新体制。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第113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第113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第113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渝商务函〔2022〕201 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服务贸易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第113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王济光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我市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同高水平对外开放之间形成高效联动的建议》(第1137号)收悉。

感谢您对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以及服务贸易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经与市发展改革委、重庆海关、市科技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顺应当代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积极培育服务贸易发展新动能”(一)关于“加快推进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争取批准国家服务贸易创新示范区”。

今年,国家将出台全国版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探索建设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

下一步,我市将加强相关政策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积极申报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

(二)关于“积极发展研发、跨境租赁等新兴服务贸易”。

2020年8月,国务院批复同意重庆开展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

《重庆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提出,大力发展研发、检验检测、维修等生产性服务业,助推制造业转型升级。

2021年5月,我委印发《重庆市服务贸易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2021年版)》,明确发展金融、文化、数字贸易、“保税+”、服务外包等新兴服务贸易。

今年1月,我委会同市财政局印发《2022年服务贸易项目申报指南》,从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认证、示范创建、人才培训、文化制作、贴息等方面支持企业发展新兴服务贸易。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市级相关部门,以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为契机,进一步拓展新兴服务贸易领域,扩大政策支持范围,降低政策支持门槛,力争全市服务贸易从传统“跟跑者”变为现代“并跑者”以及未来“领跑者”。

技术转移中心章程

技术转移中心章程

技术转移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产学研联合,推动酷立方的科技资源与产业结合,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先进应用技术向企业转移及产业化,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技术转移(以下简称“中心”),的新机制,通过整合各地科技资源,成立“技术转移中心”第二条中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所属各院所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面向国家需求和市场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有利于自身发展、有效地服务于社会和企业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

第三条中心为实现其宗旨及任务可组建独立法人机构,接受酷立方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宗旨和任务第四条中心旨在积极参与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实践,探索技术转移运行新模式与新机制,凝聚技术转移专业团队,构筑技术转移联盟与共享平台,塑造技术转移及服务品牌,成为促进行业间、区域间的知识流动与技术转移的先行者和带动者。

第五条中心建设任务主要为:1、以省、市科技发展规划为指导,组织开展技术转移,积极与各级政府、企业、科研院所对接,为构建创新体系建设做出贡献;2、建立健全技术转移信息网络。

以酷立方各项目为平台,汇集各渠道、合作单位科技成果、研发力量信息,以及中小型企业的需求信息,形成多方位、多层次的技术供需信息收集、传递、对接的信息平台;3、积极开展以技术交易为主要形式的技术转移。

以企业提供难题招标、院所招标为切入点,组织开展各种方式的技术转移,探索形成新的技术交易模式;4、不定期地组织技术转移对接活动。

组织与政府、企业、科研院所开展各种科技合作交流活动,丰富技术转移的形式,扩大技术转移的范围,提高技术转移效率;5、组织完成公司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六条中心设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顾问1人,委员7 人。

中心管理委员会是中心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有:1、为中心的日常运营提供制度支持;2、聘任或解聘中心主任、副主任等管理人员;3、规划、指导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对中心建设与发展的重大事件做出决策;4、协调中心与各项目公司、政府及其他利益相关单位之间的各种关系;5、听取中心主任的营运报告,检查、评估中心的营运组织与管理工作及其成效。

企业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制度

企业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制度

企业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企业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和应用,提高科技创新的综合效益,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技术引进和转移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机构设置企业技术转移机构是企业内部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是促进企业内外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和应用。

根据企业规模和需求,适当设置分支机构和办事处,确保技术转移工作的全面展开。

三、组织机构企业技术转移机构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领导班子、综合业务部门、技术评估部门、业务拓展部门、信息服务部门等。

领导班子由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组成,负责机构的决策和领导工作。

综合业务部门主要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订发展规划、定期汇报工作进展、协调各部门协作等。

技术评估部门主要负责对科技成果的技术评估工作,评估科技成果的创新程度和市场潜力。

业务拓展部门主要负责技术转移业务的对外协调和合作。

信息服务部门主要负责收集和整理技术信息,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四、人员管理企业技术转移机构的人员管理主要包括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等。

机构应根据业务需要,合理确定岗位职责和人员配备,建立健全人员激励机制,激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机构应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业务流程企业技术转移机构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科技成果申报、技术评估、合作洽谈、合同签订、技术转移和应用推广等环节。

机构应根据业务需求,建立健全业务流程,确保各环节的无缝衔接和高效运行。

机构应加强对技术成果的推介和宣传,吸引更多的合作伙伴参与技术转移工作。

六、质量管理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流程的管理和控制,确保技术转移工作的规范进行。

机构应加强对科技成果的技术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对业务流程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信息化建设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业务流程的自动化和信息的共享化。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25•【字号】渝发改规范〔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第3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7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认定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五章运行评价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加强和规范我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水平,强化对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结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等管理行为。

工程研究中心是指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提高产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服务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研究中心是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我市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建设工程研究中心旨在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围绕行业需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加快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应坚持的原则:(一)坚持目标导向,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促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二)坚持问题导向,引导优势创新主体建设创新联合体,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三)坚持结果导向,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技术转移机构运营保障措施

技术转移机构运营保障措施

技术转移机构运营保障措施技术转移机构是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而设立的组织,其运营保障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

技术转移机构应建立科学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同时,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技术转移工作的的有序进行。

其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技术转移机构应重视人才引进和培养,建立良好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科技人才。

组织开展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三,加强对技术转移服务的标准化管理。

技术转移机构应制定服务规范和标准,明确服务流程和要求,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建立技术转移服务评价制度,定期对服务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四,积极拓展合作渠道和资源。

技术转移机构应与各类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享技术资源和信息,共同开展技术转移工作。

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机构的交流合作,开展技术转移国际合作。

第五,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

技术转移机构应积极开展宣传和推广活动,提高技术转移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借助互联网和新媒体平台,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传播效果。

第六,加强风险防控和法律保障。

技术转移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指定专人负责风险评估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律服务,确保技术转移工作的合法合规。

总之,技术转移机构在运营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标准化管理服务,拓展合作渠道和资源,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强化风险防控和法律保障,以确保技术转移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术经纪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术经纪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术经纪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渝人社发〔2021〕63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术经纪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现将《重庆市技术经纪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章基本申报条件第四章初级职称其他申报条件第五章中级职称其他申报条件第六章副高级职称其他申报条件第七章正高级职称其他申报条件第八章附则重庆市技术经纪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落实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技术经纪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技术经纪专业,设置初级(含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含副高级、正高级)职称。

技术经纪专业职称,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可分别对应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或工程技术系列职称。

对应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对应工程技术系列职称,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9.15•【文号】国发〔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7年9月15日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家技术转移体系是促进科技成果持续产生,推动科技成果扩散、流动、共享、应用并实现经济与社会价值的生态系统。

建设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技术转移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成果持续产出,技术市场有序发展,技术交易日趋活跃,但也面临技术转移链条不畅、人才队伍不强、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迫切需要加强系统设计,构建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技术转移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全面提升科技供给与转移扩散能力,推动科技成果加快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

为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快建设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加强技术供需对接,优化要素配置,完善政策环境,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渝府办发〔2021〕142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4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10日重庆市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有关精神,推动全市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培育优质市场主体,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引导各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以及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等多元主体投入,优化全市孵化载体空间布局,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全链条孵化体系,打造规模化、专业化、高质量孵化载体。

力争到2021年底,全市建成孵化载体总面积200万平方米以上,聚集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1.6万个以上,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2000家以上;到2022年底,全市建成孵化载体总面积400万平方米以上,聚集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3.2万个以上,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4000家以上;到2025年底,全市建成孵化载体总面积1000万平方米以上,聚集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8万个以上,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1.2万家以上,其中重点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孵化载体5个以上。

二、空间布局主城都市区,强化西部(重庆)科学城、两江新区双核驱动作用,力争到2025年底,建成总面积560万平方米以上孵化载体,聚集4.34万个以上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孵化培育6400家以上科技型企业;强化其他区域多点支撑作用,力争到2025年底,建成总面积430万平方米以上孵化载体,聚集3.44万个以上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孵化培育5200家以上科技型企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报告-重府发[1987]13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报告-重府发[1987]13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报告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重府发〔1987〕137号)(签发人:孙同川)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报告国务院:根据国家科委国科发综字(1987)0086号文件《关于落实国务院国发〔1987〕6号和8号文件的通知》精神,制定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呈上,请审定。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推动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对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调动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使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多功能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我们先后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向各种类型的独立科研单位(包括部、省属在渝科研单位)和市级有关主管局传达了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了贯彻意见和措施。

今年三月,国家科委、国家经委联合调查组来渝考察,听取了情况汇报,并对我市如何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问题提出了意见。

同时,我市还派员参加了国家科委、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国防科工委和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京举行的“部分中心城市科技体制改革方案讨论会”,学习了沈阳、哈尔滨、广州、南京、黄石等城市的经验。

在此基础上,市里有关部门广泛进行了讨论和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研究制订了本方案。

我们恳请国务院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大力加强对重庆市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并赋予重庆市享有省一级管理权限,推动我市科技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

技术转移机构运营方案

技术转移机构运营方案

技术转移机构运营方案一、引言技术转移是指将研发机构或企业的科研成果、技术与市场需求对接,实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应用和转化。

技术转移机构作为桥梁和纽带,在技术转移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就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营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二、技术转移机构的目标与职责1. 目标:(1) 实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应用;(2) 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的融合;(3) 加强科技成果的市场化转化。

2. 职责:(1) 构建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实现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的对接;(2) 提供科技成果评估、产业化推进、市场化营销等一揽子服务;(3) 提供技术转移相关政策法规咨询,协助解决技术转移过程中的问题;(4) 进行技术转移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三、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营模式1. 权责结构:(1) 中央政府责任:制定技术转移政策,提供经费和支持;(2) 地方政府责任:落实技术转移政策,提供土地、场所等支持;(3) 技术转移机构责任:运营技术转移平台,提供技术转移服务。

2. 运营模式:(1) 自主创新模式:技术转移机构以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为核心,进行技术转移;(2) 平台对接模式:技术转移机构通过建立技术转移平台,将科研机构、企业和市场需求对接;(3) 产学研合作模式:技术转移机构与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等合作开展技术转移项目。

四、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服务内容1. 科技成果评估: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确定其技术转移价值和可行性;2. 产业化推进:协助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转化,包括技术改进、专利申请、产品研发等;3. 市场化营销:为科技成果进行市场推广和销售,包括市场调研、推广策略制定、宣传推广等;4. 技术转移培训:开展技术转移相关培训,提升技术转移机构和科研人员的专业能力;5. 政策法规咨询:提供技术转移相关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协助科技成果的顺利转移;6. 项目管理和监督:对技术转移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五、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营流程1. 技术需求采集:与企业、政府等合作,了解市场需求,收集技术需求信息;2. 科技成果评估:对收集到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估,确定其转移价值和可行性;3. 技术转移项目对接:根据科技成果评估结果,寻找适合的技术转移合作伙伴;4. 技术转移合作协议签订:与技术转移合作伙伴签约,明确合作内容和权责;5. 技术转移推进:根据合作协议,推进技术转移项目的产业化落地;6. 技术转移结果评估:对技术转移项目进行评估,评估项目的效果和影响;7. 技术转移总结和反馈:总结技术转移经验,提供给后续项目的参考。

重庆市建设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建设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建设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市建设科技对行业的支撑引领作用,提高行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建设科研项目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立项的重庆市建设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建设领域的应用技术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新技术(产品)研发、技术集成与应用示范、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决策咨询、管理创新和企业自主创新引导等项目,以及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设立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遵循“权责明确,科学公正,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受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论文、专著等成果应标注“本论文(专著)获重庆市建设科研项目(项目名称)资助”。

第五条鼓励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引导企业加大科研经费投入。

第六条市城乡建委通过“重庆市建设科技教育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科研管理平台”)实行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项目实施主体第七条市城乡建委负责统筹制定建设科技规划和项目管理制度;发布项目申报通知,下达立项计划,实施项目监督管理,项目验收由市城乡建委组织,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市城乡建委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受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为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

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制订本单位项目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负责所承担项目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实行科研经费独立建账、单独核算,不得挪作他用;落实项目保障条件,对项目合作单位监督检查;促进科技资源的有效积累、共享与交流,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技术转移中心管理制度范本

技术转移中心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1. 为加强技术转移中心的管理,规范技术转移活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技术转移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及参与技术转移活动的相关人员。

二、组织机构1. 技术转移中心设立主任一名,负责中心全面工作;设副主任一名,协助主任工作。

2. 技术转移中心下设以下部门:(1)项目管理部:负责技术转移项目的立项、评审、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2)市场拓展部:负责市场调研、项目推介、合作洽谈等工作。

(3)知识产权部:负责知识产权申请、维护、转让等工作。

(4)财务部:负责中心财务收支、成本控制等工作。

(5)综合办公室:负责中心日常行政管理、文档管理等工作。

三、职责分工1. 主任职责:(1)负责中心整体工作的领导、决策和协调。

(2)制定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2. 副主任职责:(1)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2)分管项目管理部、市场拓展部。

3. 各部门职责:(1)项目管理部:负责技术转移项目的立项、评审、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2)市场拓展部:负责市场调研、项目推介、合作洽谈等工作。

(3)知识产权部:负责知识产权申请、维护、转让等工作。

(4)财务部:负责中心财务收支、成本控制等工作。

(5)综合办公室:负责中心日常行政管理、文档管理等工作。

四、技术转移项目管理制度1. 项目立项:(1)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申请,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管理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3)评审通过的项目,由中心主任审批立项。

2. 项目实施:(1)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

(2)项目管理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中心主任。

3. 项目验收:(1)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2)项目管理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3)验收合格的项目,由中心主任批准结项。

五、知识产权管理制度1. 专利申请:(1)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申请专利。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渝发改规范〔2021〕16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区县(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重庆市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2021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四章项目支持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六章附则重庆市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更好发挥财政引导作用,集聚建设若干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实施一批重大创新平台能力提升项目,根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14〕2545号)、《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21〕12号)、《重庆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渝府办发〔2021〕4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是指符合国家战略部署和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瞄准本领域本行业科技进步前沿方向,成果能够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为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重要支撑的项目。

主要包括:(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含列入国家规划布局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国家指导的市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批准建设的国家实验室项目;(二)重大创新平台能力提升项目,是指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外,市委市政府研究部署的支撑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大创新平台能力提升项目。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1年)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1年)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57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57号)《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09年7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技创新活动第三章企业科技创新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五章科技创新人才第六章科技创新承载区第七章科技创新开放合作第八章科技创新保障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打造重大科技成果诞生地和创新策源地,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活动及其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技创新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府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战略导向;坚持大数据智能化主方向,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坚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坚持开放合作,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优化科技创新投入,完善科技创新服务,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创新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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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原则上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或是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市科委负责对全市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包括全市技术转移机构的评定、备案、绩效考核等工作,制订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技术转移机构的推荐、申报,督促、协调其建设和运行等工作。

第五条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1.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及其他服务;
2.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3.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4.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5.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6.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受托承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统计等;
7.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六条鼓励技术转移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建立合作关系,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和技术优势,积极将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同时鼓励民营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

第七条申请成为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

2.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3.有两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及开展技术转移业务的成功案例。

4.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一般不小于100平方米);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有独立的网站;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有稳定的专家咨询队伍;有可靠的技术转移项目和需求来源。

5.有高效、专业的管理团队;有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综合性技术转移机构专职人员一般在10人以上(独立法人机构人员在10人以上,法人内设机构人员在6人以上);
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6.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

7.有较显着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

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技术转移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事业和社团法人不低于3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1亿元;法人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2000万元。

8.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知名度;连续两年以上无投诉、诉讼,或有投诉但无责任,有诉讼未败诉。

第八条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实行评定制,凡符合条件的相关机构均可提出申请,报
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符合条件的由其择优推荐给市科委,中央驻渝单位可直接向市科委推荐。

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中国创新驿站区域站点、基层站点,国家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直接纳入市级技术转移机构。

第九条市科委根据评审情况公布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名单,并接受社会监督。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凡列入备案名单的机构方可参加下一年度市科委组织的绩效考核。

第十条市科委按照《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考核暂行办法》(见附件),对已备案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对当年新备案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进行现场抽查,依据考核和考查意见,公布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市科委对连续两年不参加考核、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将不再纳入下一年度备案及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相关规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财政、税收、人才等方面为技术转移机构提供政策支持。

市科委在市科技计划中安排技术转移专项经费,对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技术转移行为和能力建设进行支持。

经费资助采取后补助方式,根据每年考核结果择优支持。

第十三条各区县(自治县)科委要将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地方的科技发展计划,为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支持。

第十四条鼓励技术转移机构组建行业或区域的技术转移服务联盟;鼓励社会资金、创业投资、金融信贷等直接、间接投资支持技术转移和产业化,共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考核工作,根据《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考核是对技术转移机构在上年度内的建设、运行、促进技术转移和服务能力提升状况、取得的成效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高效原则。

考核范围为已申报并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

每年考核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科委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科委组织制订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指标(见附件1),根据考核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发布考核结果。

第六条考核的依据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与运行绩效报告和“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认定登记的相关数据。

第七条市科委按考核工作方案要求,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科委或市级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技术转移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自评,完成考核材料填写,并将考核书面材料报市科委。

中央驻渝单位可直接向市科委报送。

第八条各区县(自治县)科委负责对所属技术转移机构绩效报告进行审查,核实数据,确保考核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书面材料经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汇总报市科委。

直接向市科委报送的单位由市科委审核。

第九条受委托的考核工作承办机构负责对技术转移机构绩效报告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技术转移机构提交的考核材料进行评价;市科委成果市场处负责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考核评价按各指标权重、采取百分制方式对技术转移机构评价打分,按总分值划分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一条根据考核结果,对分值为90分以上(含90)的技术转移机构列入“优秀”等次,对分值为80至90之间(含80)的技术转移机构列入“良好”等次,对分值为60至80之间(含60)的技术转移机构列入“合格”等次,对分值为60分以下的技术转移机构列入“不合格”等次。

第十二条对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通报和限期一年整改;对连续两年不参加考核、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技术转移机构,将不再纳入
下一年度备案及考核范围;对已获得后补助、但未通过当年绩效合同验收的机构,不能进入下一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市科委根据考核结果,对绩效考核为“优秀”和“良好”的技术转移机构予以通报,并以后补助方式给予资助,实行绩效合同管理(见附件2)。

第十四条参加考核人员应按照考核工作要求,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科学、公正、独立行使考核职责和权利。

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对于考核工作所涉及的材料、业务内容、相关知识产权、考核结果等行使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指标
附件2
项目编号:
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
绩效合同
机构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推荐单位: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四年月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绩效及考核指标
三、实施计划
四、经费预算
五、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分工
六、项目组成员(含项目负责人)
七、签章
八、规定条款及填表说明
1.本合同适用于市科技经费以后补助方式资助的备案技术转移机构。

经费主要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促进技术转移工作。

2.缔约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市科技管理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并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

3.甲方指使用市财政科技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乙方指区县(自治县)科委或市级主管部门,丙方指市科委。

4.主要绩效及量化指标参照附件1。

5.本合同书网上在线填写后打印。

一式4份,甲方1份,乙方1份,丙方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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