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配合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的实施,推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加速我国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国家及地方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第五条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六条大学和科研机构应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或机制,整合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内部资源,将其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竞争前技术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引导战略产业的原始创新和重点领域的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第七条现有的综合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发挥区域技术交易枢纽的作用,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覆盖技术转移全程的一站式、网络化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工作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工作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确定申报条件:首先需要明确申报机构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成立年限、营业收入或促成技术交易额、服务业绩、行业认知度和知名度等。
2. 准备申报材料:根据申报条件,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和附件。
申报书是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介绍,附件则是各种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原件。
3. 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准备好后,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将申报材料提交给相应的科技厅(委、局)或技术市场管理部门。
4. 审核与评审:提交申报材料后,相关机构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审,评估申报机构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条件。
5. 公示与认定:经过审核和评审后,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将被公示并最终被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申报流程和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年份有所不同,因此建议在申报前仔细阅读相关通知和文件,并按照要求进行准备和申请。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鄂科技通〔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通〔2020〕77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科技厅2020年12月22日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作用,助推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和现代化建设,现就加快建设和完善全省技术转移体系,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市场主导、需求拉动、问题导向、开放协同”,优化技术转移要素配置,打通技术转移服务链条,加快建设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技术转移体系,充分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到2023年,湖北省级技术交易市场建设初具规模,以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为枢纽,省、市、县上下(三级)联动,区域性、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互联互通的技术市场网络形成,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显著提升。
到2025年,技术交易市场功能更加齐全,各类创新主体协同互动更加高效,技术转移体制机制更加健全,科技成果的扩散、流动、共享、应用更加顺畅,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枢纽节点。
二、重点任务(一)优化全省技术转移服务架构。
1.加快省级技术交易市场建设。
推进湖北技术交易大市场建设和运营,整合各类科技创新资源,联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集聚科技中介、法律、会计、资产、融资等与成果转化相关环节的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提供专业化、“一站式”服务。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2•【字号】鄂政办发〔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4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6月12日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作用,支撑湖北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要求,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市场导向、政府引导、纵横联动、机制创新”的原则,围绕湖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以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效能提升、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壮大、高校院所研发平台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学研金合作助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助推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等“六大专项行动”为主要抓手,加快构建形成政策保障有力、信息开放共享、对接渠道通畅、资源配置高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机制,为充分发挥科教资源优势,建设创新强省,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目标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十三五”末,基本形成覆盖全省各市州、重点高校院所、重点园区、重点产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网上技术交易平台、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创新创业服务体系、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维权工作体系,建成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3家、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25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80家,组织推动3000项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应用,培养1000名以上专业技术经纪人,力争早日将湖北建设成为中部地区乃至全国重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先行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基地、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中心和科技型创新创业高地。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书
附件1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书(2009年度)申报单位(盖章):推荐单位(盖章):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制二○○九年三月填写说明一、申报机构基本情况1.法人内设机构是指依托于大学、研究院所或企业的内设机构,通常是该法人单位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部门。
2.专业服务类机构是指围绕某一特定领域或行业开展技术转移服务的机构,综合服务类机构是指为区域提供综合性技术转移服务的机构。
3.科技人员是指从业人员和兼职人员中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技术职称的从事科技活动以及直接为科技活动服务的人员。
4.技术转移项目成交数量和成交金额指技术转移机构参与并促成的技术转移科技项目或科技成果,非单纯合同认定登记。
5. 国家公共财政投入形成的计划项目成果转移指由国家或地方公共财政投入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项目成果。
6. 重大技术转移项目是指成交金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项目。
7. 大型技术交易活动是指全国性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技术交易活动。
8. 技术转移工作经费是指从上级主管部门获得或本机构自筹的专门从事技术转移活动的经费。
9. 营业性收入指机构在一年内完成的,以货币表现的全部经营活动的总额。
10. 技术性收入指当年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及服务的收入,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单纯的商业经营收入除外。
11.利税总额指机构年末利润总额、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应交增值税之和。
二、技术转移及服务工作的现状包括经营理念、经营条件、规章制度等内容,其中:1.经营理念是指技术转移机构的业务定位及发展目标、经营特色等。
2.经营条件包括经营场所、经营手段、经费来源、合作伙伴及客户群情况。
3.规章制度包括机构章程、技术转移业务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员工激励制度等。
三、技术转移及服务的模式与经营特色介绍技术转移及服务的运营模式、经营管理、市场开拓等创新经验。
四、管理团队介绍3-5位主要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转移业务骨干的姓名、年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主要业绩等。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实施方案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国科发火〔2007〕609号),加快技术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基础作用,加速XX省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依照《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7〕565号)制定本方案。
一、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界定和管理(一)本方案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三)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四)XX省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一)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1.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2.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3.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4.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5.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6.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7.其他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二)大学和科研机构应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或机制,整合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内部资源,将其承担的各级重点科技计划、自主立项研发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三)现有的综合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发挥技术交易枢纽的作用,充分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覆盖技术转移全程的一站式、网络化的技术转移服务。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武科规〔2019〕1号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市科技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武科规〔2019〕1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我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截至2019年3月31日为止现行有效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认真清理,现决定保留1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详见后附《继续有效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执行原文件规定有效期。
2019年3月31日前制发,且未被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上述继续有效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按照《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的程序重新公布实施。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3月29日继续有效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印发《武汉市对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武科规〔2018〕1号2关于印发《武汉市查封、扣押假冒专利产品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武科规〔2018〕2号3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17〕2号4市科技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17〕3号5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武科规〔2017〕4号6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17〕5号7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17〕6号8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17〕8号9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17〕9号10关于印发《武汉市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16〕1号——结束——。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12.北京蛋白质组研究中心
13.化工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
14.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
15.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
16.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17.天津火炬创业园协调服务中心
18.国欣棉花技术转移中心
19.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20.沈阳工业大学风能技术研究所
21.大连工业大学食品工程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
63、四川省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
64、山西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
65、安徽省科技研究开发中心
66、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67、济南市产学研协作管理服务中心
68、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
69、武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70、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市场中心
71、陕西省民办科技服务中心
72、浙江火炬星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2.长春中俄科技园
23.吉林省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24.大庆市科技专利成果转化中心
25.上海电缆研究所
26.东华大学现代纺织研究院
27.上海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
28.上海电机系统节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9.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
30.江苏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
31.江南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无锡江大技术转移工程公司)
36.扬州大学技术转移中心
37.浙江天科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38.绍兴中纺院江南分院有限公司
39.浙江长三角与欧洲波罗的海国际技术转移中心
40.安徽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41.芜湖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42.合肥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
43.联合国南南合作网示范基地(福建省技术转移中心)
武汉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研究
是 武 汉 当前 建 设 创 新 型 城 市 十 分
重要 的战 略性任 务
合 配套 改革试 验 区 2 0 0 9年 l 2月 .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被 批 准 为 国 家 自主创新 示 范 区 2 0 1 0年 3月 . 武 汉城 市 总体 规划 ( 2 0 1 0 — 2 0 2 0年 ) 获 得 通过 , 武 汉作 为 中部 地 区 中心 城 市 的地 位 被进一 步 明确 在 中央 的 支持 下 . 武汉 市 先 后启 动 实 施 工 业 倍 增 和 服 务业 升 级 计 划 、 自主创 新
益 明 显
能 力 的重 大 障碍 。充分 发 挥 企业 、
大学、 科研 机 构 、 中介 组 织 、 政府 等 各方 面 的作 用 . 积极 构 建 并完 善 全
市 技 术 转 移 体 系 和 技 术 转 移 运 行
机制 .加 快科 技 创新 能力 的 流动 .
武 汉 市 是 全 国较 早 开 展 技 术
计划 、 国际化水平 提升计划 和“ 城 建攻坚 ” 计 划等 “ 五大计 划” . 从 提 升 城 市 实力 、 城 市管 理 和 城 市建 设 三 大方 面 , 内外 兼 修 。 全 面 推 进 武
( 2 ) 金融 支 撑 不 够 , 创新 、 创 业
资金严 重不 足 ( 3 ) 国际化水 平低 , 对 外 开 放
武 汉技 术转 移体 系建 设研 究
周 锼 杨 曼 殷 明 搜
4 3 0 0 2 3 ) ( 武 汉市科 学技 术 交流 中心 湖北 武 汉 摘
要: 通 过 对 武汉 市创 新 型城 市建 设 与技 术转 移 体 系问题 分 析 , 提 出武 汉新 型技 术转 移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推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加速我国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国家及地方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第五条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六条大学和科研机构应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或机制,整合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内部资源,将其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竞争前技术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gl导战略产业的原始创新和重点领域的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第七条现有的综合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发挥区域技术交易枢纽的作用,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覆盖技术转移全程的一站式、网络化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
第八条为提高技术转移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与质量,鼓励建立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支持现有技术转移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围绕一个或几个特定技术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服务。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绩效考核申报书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绩效考核申报书机构名称:申报单位:填报日期:年月日-1-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一八年制填报说明:本次绩效考核是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近三年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因此,在填写本申报书时:1、主要提供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情况,无需提供整个单位的情况。
2、仅需提供2015年-2017年期间的情况,无需提供其他年份的情况。
一、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批准日期年 月法人类型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团法人 (必填) □法人内设机构 机构负责人姓名 学历 职称 联系人姓名职务电子邮件 电话手机即时通讯联系MSN 或QQ通信地址邮编服务类别 及领域□节能环保产业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生物产业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新能源产业 □新材料产业 □新能源汽车产业 □其它,请注明 □综合服务类机构 业务范围□技术集成与应用 □技术中试与孵化 □技术信息加工与整理 □技术经营 □技术产权交易 □其它,请注明 人员情况 总人数人 其中:技术经纪人人 兼职专家数 人 大学本科及以上 人 占总人数比例 % 中级职称及以上人 占总人数比例%技术转移工作情况(15年-17年)促成技术转移项目成交数量项促成技术转移项目成交金额万元组织技术推广和交易活动次组织技术转移培训人次服务企业数量家解决企业需求项营业性收入情况(15年-17年)收入总计(说明:收入总计=技术性收入+计划项目拨款+事业费拨款+其它收入)万元其中:技术性收入万元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其中:计划项目拨款万元国家计划项目拨款万元地方计划项目拨款万元其中:事业费拨款万元其中:其它收入万元二、2015-2017年技术转移工作情况(限3000字)(主要介绍机构2015年-2017年实际开展技术转移的工作情况)三、2015-2017年技术转移服务模式与经营特色(限3000字)-2-(总结机构技术转移服务的模式与经营特色,以及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情况)四、2015-2017年技术转移服务业绩(限3000字)(主要介绍机构通过提供技术转移服务所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社会信誉及典型案例)五、未来发展规划(限1500字)-3-六、申报单位承诺本单位承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均真实客观有效,决无虚报隐瞒,本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武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2年)
武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武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2修正)(1998年10月29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9月15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8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ISPE(国际制药工程协会)新药转移技术指南(中文版)
新药技术转移指南第二版By ISPE2014中文翻译第1页共43页引言 (5)1.1背景和目的 (5)1.2第二版的理论依据 (5)1.2.1产品生命周期 (6)1.2.2产品质量目标 (6)1.2.3控制策略 (6)1.2.4质量风险管理 (7)1.2.5沟通渠道 (7)1.3范围 (7)1.4关键术语 (8)1.5短缺药物的技术转移 (8)2技术转移计划以及成功标准 (9)2.1简介 (9)2.2技术转移计划 (9)2.3技术转移成功标准 (12)3技术转移时期 (14)3.1建立转移团队和制定章程 (14)3.1.1建立团队 (14)3.1.2建立章程 (16)3.2强化技术转移知识&建立技术转移方案 (17)3.2.1技术转移方案 (17)3.2.2技术转移包 (18)第2页共43页3.3风险识别,组织风险评估,建立技术转移计划 (19)3.3.1风险识别 (20)3.3.2风险分析和评价 (21)3.3.3技术转移计划 (23)3.4技术转移的执行 (24)3.5工艺(方法)验证 (26)3.6转移终结和回顾 (27)3.6.1技术转移过度计划&发出部门的脱离 (27)3.6.2监管活动的应对 (28)3.6.3学到的知识 (28)4分析方法的知识转移 (29)4.1简介 (29)4.2转移过程概述 (29)4.2.1建立技术转移团队和制定章程 (29)4.2.2强化转移知识并同意高水平的技术转移方案 (30)4.2.3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与技术转移计划 (30)4.2.4技术转移执行期 (32)4.2.5方法验证 (32)4.2.6转移结束与总结 (33)5原料药技术转移 (33)5.1简介 (33)5.2技术转移过程 (33)第3页共43页5.2.1强化转移知识并同意高水平的技术转移方案 (33)5.2.2工艺验证 (35)5.2.3转移终结与回顾 (36)6制剂转移技术 (37)6.1简介 (37)6.2技术转移过程 (37)6.2.1风险识别、风险评估、技术转移计划 (37)6.2.2工艺验证 (37)7附录一薄膜包衣片产品质量目标实例 (39)8附录二无菌制剂产品质量目标实例 (40)9附录三技术转移报告中可能包含的信息 (41)第4页共43页引言1.1背景和目的是药物研发和商业化生产的必要部分。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合同模板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合同模板一、合同背景为了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强技术转移示范工作,特制定本合同模板,用于规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与合作方之间的合作关系。
二、合同主体2.1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甲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名称)地址:(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地址)联系人:(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联系人)电话:(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联系电话)2.2 合作方乙方:(合作方名称)地址:(合作方地址)联系人:(合作方联系人)电话:(合作方联系电话)三、合同内容3.1 技术转移示范项目甲方应提供以下技术转移示范项目:(详细描述转移示范项目,包括技术内容、示范过程、预期效果等)3.2 转移示范期限本合同从(起始日期)至(结束日期)为期(示范期限)。
3.3 合作方式甲方与乙方合作方式为(详细描述合作方式,如技术转移、技术咨询等)。
3.4 技术转移费用根据转移示范项目的不同,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具体费用约定如下:(详细描述费用约定、支付方式等)3.5 保密条款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并且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违反保密条款将承担法律责任。
3.6 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示范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如下:(详细描述各方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权益)3.7 风险责任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承担因技术转移示范项目可能产生的风险,如出现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3.8 违约责任当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承担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3.9 合同解除双方协商一致,或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一方有权通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各方完成已履行的义务,对尚未履行的义务互不追究。
四、其他条款4.1 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可选择依法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
4.2 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3 合同变更和解释未经双方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释本合同。
第二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名单
第二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名单1、武汉大学技术转移中心2、复旦大学技术转移中心3、北京化工大学科技处4、昆明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5、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6、先进制造北京技术转移中心(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7、深港产学研基地产业发展中心8、贵州元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福州大学科学技术开发中心10、上海理工技术转移有限公司11、东北大学技术转移中心12、东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中心13、大连交通大学现代轨道交通研究院14、合肥工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15、兰州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中心16、成都西南交大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17、中国科学院台州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中心18、中科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所地合作技术转移办公室19、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技术转化推广中心20、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市场部21、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技术发展处22、中国科学院山东综合技术转化中心23、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技术转移转化中心24、西北工业技术研究院25、中国农业科学院技术转移中心26、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27、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技术转移中心28、中国科学院扬州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中心29、湖北中科博策新材料研究院30、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技术推广中心31、山东省油区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2、山东绿叶天然药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33、中国航天系统工程公司34、江西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35、郑州金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36、重庆市科学技术信息中心37、广东省自动化与信息技术转移中心38、西安技术产权交易有限公司39、广州技术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40、福州技术市场41、湖北技术交易所42、柳州技术交易中心43、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44、太原技术转移促进中心45、浙江省科技开发中心46、廊坊技术转移中心47、青海科学技术开发中心48、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49、全国新技术新产品西南展销中心50、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51、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52、新疆申新科技合作基地有限公司53、上海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54、上海科威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55、江苏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江苏矽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56、深圳清华国际技术转移中心57、哈尔滨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58、 APEC技术转移中。
技术转移机构服务模式与服务类别比较研究——以湖北省27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为例
表2 所示。
表 2 湖 北 省 技 术转 移 示范 机 构 性 质
机构 1 2 家, 湖北 省 技 术 转 移 示 范 机 构 1 5家 。从 2 7家 技术 转移示 范机构地域分 布来看 , 湖北省 2 7家 技 术 转 移示 范机构 中有 2 O家 分 布 在 武 汉 地 区 , 其 余 发 布 在 襄
1 湖北 省技 术转 移示 范机构 总体 概 况
湖 北 省 是 我 国最 早 建 立 技 术 转 移 服 务 机 构 的省 份 之 一 。1 9 8 4年 1 月, 武 汉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服 务 中 心 武 汉 市科学技术交 流 中心成 立 , 它 是 中 国 最 早 的 技 术 市 场
息共享服务 、 科技评 估 、 企业 战略管理 咨询等服务 中
试培育推广模 式 主要对 实验 室成 果进 行 中试孵 化 , 完
成 技 术 与 市 场 中试 , 并将 成果进行 推广 , 代 表机构是 中 钢 集 团武 汉 安 全 环 保 研 究 院 有 限公 司 安 全 环 保 技 术 推 广 中心 。产 业 技 术 研 究 院 模 式 主 要 通 过 技 术 转 移 , 发 现 和解 决 行 业 、 企业 发 展 的 技术 瓶 颈 , 通 过 产 学 研 合 作, 促进企业技 术 的引进 、 消化 和 吸收 , 代 表 机 构 是 武
中图分类 号 : G3 2 2 .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1 — 7 3 4 8 ( 2 0 1 4 ) 1 2 - 0 0 5 0 — 0 4
转移 示 范机 构 进 行 了 统 计 分 析 ; 杜 旭 虹 等 将 技 术 转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工信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工信部网站更新时间:2011-11-16工信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着、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患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申报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二)在国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中方拥有控制权;(三)已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四)技术创新成果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取得了较显着的成效;(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认定基本标准(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
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
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
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在当今世界高速发展的科技领域,技术转移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提升国家创新能力的关键因素之一。
为了促进技术转移工作的发展和提高技术转移服务质量,国家设立了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为了评价这些机构的绩效,制定了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转移服务能力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服务能力是其绩效的重要指标,这包括技术需求分析、技术咨询、技术推广等方面。
技术转移的核心是技术需求与技术供给的匹配,要求机构具备深入了解企业技术需求的能力,能够对技术需求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和规划,提供专业有效的技术转移服务。
二、技术转移成果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成果直接反映了其转移服务质量和绩效,评估机构应重点关注技术转移成功案例和经济效益。
技术转移服务的最终目的是帮助企业实现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同时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通过技术转移产生的经济效益是评估示范机构绩效的重要指标。
三、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人才队伍是技术转移服务的关键所在,要求机构拥有专业的技术人才和创新人才,并且能够不断引进和培养高层次、高水平的人才。
评估机构应对示范机构的人才队伍进行评价,包括人才配置水平、人才管理能力、职业素质等方面。
四、管理运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管理和运行是保障其稳定发展和技术转移服务质量的重要保证。
评估机构应针对示范机构的管理水平、运营效率、发展战略和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评价,对于存在问题的地方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和指导意见。
总体来说,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涵盖了技术转移服务能力、技术转移成果、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和管理运行等方面,是非常有针对性和实际意义的指标体系。
在实际运用中,可以根据机构的定位和特点进行具体的评价,为示范机构提供更为科学、有效的评估和指导。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鄂科技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规〔2019〕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文件精神,省科技厅就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等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进行了研究,分别制定了《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方案》《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备案管理办法》《湖北省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等三个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科技厅2019年12月30日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文件精神,引导和推动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完善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一芯两带三区”区域和产业发展战略布局,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以应用开发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协同创新为重点,着力打通应用基础研究与产业化之间的通道,着力破除制约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瓶颈,加快建设一批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产学研金政相结合、公共性与盈利性兼顾的新型研发机构,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创新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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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武汉地区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配合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的实施,根据《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7〕609号)、《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是独立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承担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认定、监督、考核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以下简称“示范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主要任务是:(一)在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的基础上,提供技术供需交易服务平台、网络等;
(二)技术转让、技术产品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和产权交易等服务;
(三)技术集成、二次开发、产品和项目的本土化;
(四)提供中试、测试分析、技术标准服务;产业化与工程化设计服务等;
(五)技术或产品市场分析和技术转移相关的法律、法规咨询服务;技术、项目评估与论证;
(六)技术与人才培训;技术和产品的市场推广服务;
(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四条凡申请认定的示范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具有独特的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二)有两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
(三)上年度成交技术转移项目数不少于3项;上年度营业性收入不低于50万元或上年度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1000万元。
(四)有相对独立和满足要求的工作场所及软硬件条件;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
(五)机构主要领导者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有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综合性技术转移机构专职人员在10人以上,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5人以上;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
(六)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财务制度。
(七)连续两年无投诉或无经过核实的不良行为。
第五条示范机构的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按照“常年受理、集中评审、定期发布”的方式开展示范机构的认定工作。
(二)申报单位在市科技局网站下载并填写《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申报书》后,将《申报书》及相关附件
材料上传至市科技局网站。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提供纸质申报材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四)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结论,对拟认定的示范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批复。
经认定的示范机构授予“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并挂牌和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符合省、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条件的市级示范机构,由市科技局优先向省科技厅和国家科技部推荐申报。
第六条市科技局对示范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和绩效考核。
(一)年度检查在每年年末进行。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示范机构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对认定的示范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考核合格的重新颁发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示范机构的资格。
第七条对新认定的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补助经费应严格按照《武汉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八条各区和行业科技行政部门要将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工作纳入各区及本行业的科技发展计划,为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支持。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