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并为推荐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做好储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湖北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转型升级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指导协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及快报工作。
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所在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和快报报送等事项。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配合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的实施,推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加速我国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国家及地方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五条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六条大学和科研机构应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或机制,整合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内部资源,将其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竞争前技术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引导战略产业的原始创新和重点领域的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5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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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21〕5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构建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推动科技成果高质量供给和转化应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标准
(一)完善科技成果评价的分类。科技成果评价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软科学研究四类实施。基础研究类重点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成果形式主要包括专著、论文、学术报告、学术方案、专利和标准等。应用研究类重点评价新用途、新功能、新方法、新技术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成果形式主要包括专利、样品、应用方案和功能结论等。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类(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下同)重点评价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工程、新系统、新服务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成果形式主要包括技术方案、部件、样机、产品、专利和标准等。软科学研究类重点评价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等研究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成果形式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和著作等。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工作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工作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确定申报条件:首先需要明确申报机构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成立年限、营业收入或促成技术交易额、服务业绩、行业认知度和知名度等。
2. 准备申报材料:根据申报条件,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和附件。申报书是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介绍,附件则是各种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原件。
3. 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准备好后,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将申报材料提交给相应的科技厅(委、局)或技术市场管理部门。
4. 审核与评审:提交申报材料后,相关机构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审,评估申报机构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条件。
5. 公示与认定:经过审核和评审后,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将被公示并最终被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申报流程和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年份有所不同,因此建议在申报前仔细阅读相关通知和文件,并按照要求进行准备和申请。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配合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的实施,推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加速我国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国家及地方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五条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六条大学和科研机构应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或机制,整合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内部资源,将其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竞争前技术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引导战略产业的原始创新和重点领域的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
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0.12.22
•【字号】鄂科技通〔2020〕77号
•【施行日期】2020.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
方案》的通知
鄂科技通〔2020〕7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科技厅
2020年12月22日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作用,助推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和现代化建设,现就加快建设和完善全省技术转移体系,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市场主导、需求拉动、问题导向、开放协同”,优化技术转移要素配置,打通技术转移服务链条,加快建设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技术转移体系,充分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到2023年,湖北省级技术交易市场建设初具规模,以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为枢纽,省、市、县上下(三级)联动,区域性、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互联互通的技术市场网络形成,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显著提升。到2025年,技术交易市场功能更加齐全,各类创新主体协同互动更加高效,技术转移体制机制更加健全,科技成果的扩散、流动、共享、应用更加顺畅,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枢纽节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
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6.12
•【字号】鄂政办发〔2017〕47号
•【施行日期】2017.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
正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
动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7〕4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6月12日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作用,支撑湖北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要求,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市场导向、政府引导、纵横联动、机制创新”的原则,围绕湖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以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效能提升、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壮大、高校院所研发平台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学研金合作助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助推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等“六大专项行动”为主要抓手,加快构建形成政策保障有力、信息开放共享、对接渠道通畅、资源配置高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机制,为充分发挥科教资源优势,建设创新强省,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目标作出贡献。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认定武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公示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认定武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等科技创新平台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15.04.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市科技局关于认定武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的公示
根据《武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程序,拟将“武汉市生物催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7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为武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将“武汉利德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67个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为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将“武汉市关节置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10个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认定为武汉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将“武钢冶金工程技术转移中心”等8个技术转移中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为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现将拟认定的武汉市科技创新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5年4月2日-4月8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
式。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对所提异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对匿名或无具体事实根据的异议不予受理。
联系人:李云龙
联系电话:027-65692140
传真:027-65692138
附件:2015年拟认定的武汉市科技创新平台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4月2日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实施方案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国科发火〔2007〕609号),加快技术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基础作用,加速XX省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依照《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7〕565号)制定本方案。
一、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界定和管理
(一)本方案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三)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四)XX省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一)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1.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2.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3.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4.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5.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6.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7.其他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28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X〕216号)要求,加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充分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转移,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扣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环境,完善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全面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为我市依靠科技创新打造X经济发展升级版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加强政府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制定、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
强化市场导向,以企业为创新主体,聚焦经济社会发展与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需求,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技术、资金、人才等要素向创新创业集聚。加强统筹协同,促进
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军民之间融合联动,产学研金之间合作创新,拓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二)主要目标
“十三五”末,初步建立较为完善的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为引导、市场化运作、政产学研金相结合的区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提高,市场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载体进一步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多元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投入渠道更加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环境更加优化。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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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任务要求,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信部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绩效考核申报书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绩效考核申报书
机构名称:
申报单位:
填报日期:年月日
-1-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一八年制
填报说明:
本次绩效考核是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近三年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因此,在填写本申报书时:
1、主要提供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情况,无需提供整个单位的情况。
2、仅需提供2015年-2017年期间的情况,无需提供其他年份的情况。
一、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批准日期
年 月
法人类型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团法人 (必填) □法人内设机构 机构负责人
姓名 学历 职称 联系人
姓名
职务
电子邮件 电话
手机
即时通讯联系
MSN 或QQ
通信地址
邮编
服务类别 及领域
□节能环保产业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生物产业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新能源产业 □新材料产业 □新能源汽车产业 □其它,请注明 □综合服务类机构 业务范围
□技术集成与应用 □技术中试与孵化 □技术信息加工与整理 □技术经营 □技术产权交易 □其它,请注明 人员情况 总人数
人 其中:技术经纪人
人 兼职专家数 人 大学本科及以上 人 占总人数比例 % 中级职称及以上
人 占总人数比例
%
技术转移工作情况(15年-17年)促成技术转移
项目成交数量
项
促成技术转移
项目成交金额
万元组织技术推广
和交易活动
次组织技术转移培训人次服务企业数量家解决企业需求项
营业性收入情况(15年-17年)收入总计(说明:收入总计=技术性收入+计划项目拨款+事业费拨款+其它收入)
万元其中:技术性收入万元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比例%
其中:计划项目拨款万元
国家计划项目拨款万元
地方计划项目拨款万元其中:事业费拨款万元
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省予以认定,并给予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武汉海关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湖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牵头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对符合有关条件的科技开发项目给予支持和管理。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15日。
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领导层重视和支持技术创新和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并为推荐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做好储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湖北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转型升级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指导协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及快报工作。
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所在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和快报报送等事项。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市属科研院所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市属科研院所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正文: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市属科研院所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武汉市深化市属科研院所改革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汉市深化市属科研院所改革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武发〔1999〕19号)精神,现就深化我市市属科研院所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全国技术创新大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精神,以推进科技与经济有机结合为指导,对市属科研院所实行结构调整、人才分流、机制转换、制度创新,加速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全市技术创新体系。
二、总体目标
力争在2000年底以前,除极少数社会公益型科研院所外,全市绝大多数科研院所要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使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退出控股地位,职工改变国有事业单位职工的身份。通过深化以产权制度为重点的改革,全面放开搞活科研院所,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清单(2017版)的通知-武政规〔2017〕2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清单(2017版)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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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清单(2017版)的通知
武政规〔201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清单(2017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1日
武汉市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清单
(2017版)
为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加快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建设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步伐,现提出以下政策: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三大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按照其研发投入的6%给予补贴;其他产业领域同类企业,按照其研发投入的3%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鼓励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对由企业牵头承担、在汉实施、实现产业化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等重大科技项目,按照该项目企业自筹经费的20%给予补贴,对单个项目企业自筹经费的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所获得的国家拨款总额的50%。
三、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服务,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等企业,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贯标达标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武汉地区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配合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的实施,根据《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7〕609号)、《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技术转移机构是独立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承担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认定、监督、考核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以下简称“示范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主要任务是:(一)在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的基础上,提供技术供需交易服务平台、网络等;
(二)技术转让、技术产品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和产权交易等服务;
(三)技术集成、二次开发、产品和项目的本土化;
(四)提供中试、测试分析、技术标准服务;产业化与工程化设计服务等;
(五)技术或产品市场分析和技术转移相关的法律、法规咨询服务;技术、项目评估与论证;
(六)技术与人才培训;技术和产品的市场推广服务;
(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四条凡申请认定的示范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具有独特的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二)有两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
(三)上年度成交技术转移项目数不少于3项;上年度营业性收入不低于50万元或上年度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1000万元。
(四)有相对独立和满足要求的工作场所及软硬件条件;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
(五)机构主要领导者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有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综合性技术转移机构专职人员在10人以上,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5人以上;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
(六)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财务制度。
(七)连续两年无投诉或无经过核实的不良行为。
第五条示范机构的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按照“常年受理、集中评审、定期发布”的方式开展示范机构的认定工作。
(二)申报单位在市科技局网站下载并填写《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申报书》后,将《申报书》及相关附件
材料上传至市科技局网站。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提供纸质申报材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四)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结论,对拟认定的示范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批复。经认定的示范机构授予“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并挂牌和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符合省、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条件的市级示范机构,由市科技局优先向省科技厅和国家科技部推荐申报。
第六条市科技局对示范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和绩效考核。
(一)年度检查在每年年末进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示范机构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对认定的示范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考核合格的重新颁发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示范机构的资格。
第七条对新认定的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补助经费应严格按照《武汉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八条各区和行业科技行政部门要将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工作纳入各区及本行业的科技发展计划,为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支持。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