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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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裁判规则前言:疫情形势下,合同不能顺利履行,一些当事人大抵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作为抗辩并形成争执纠纷。

法舟律师首席顾问俞宏雷整理的最高法院有关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案例及裁判规则,对大家正确理解及处理很有助益。

本文作者:法舟律师事务所俞宏雷疫情防控情势下,商事主体普遍关注合同履行与责任承担问题,对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更是讨论热点。

本文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适用的相关裁判,供大家参考。

一、合同履行与不可抗力裁判规则19条1.当事人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约定无效——卓盈丰制衣纺织(中山)有限公司与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抗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精要】不可抗力具有三个构成要件:(1)独立存在于人的行为之外,既非当事人的行为所派生,亦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2)它的发生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3)当事人按其现有的能力和应有的谨慎与勤勉不能对这种客观情况及其后果加以控制和克服。

不可抗力,是人类的力量所不能够避免的自然现象,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它不因当事人的例外约定而免除。

2.不可抗力并不限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情形——湖北水调歌头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洪山街办事处洪山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07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精要】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第八条约定,由于不可抗力(水灾、地震、战争)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互不负责任。

虽然该合同仅列举了水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的情形,但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关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规定,不可抗力并不限于双方当事人在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情形,应以有关客观情况是否同时具备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等特征加以综合判断。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区别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区别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区别1,两者的范围程度不同。

不可抗力是指那些人力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也无法避免的重大自然灾害或社会变故,比如大地震、飓风、战争、政变等。

不可抗力具有范围广、程度重大等特点,它与人本身的活动没有任何联系;而意外事件则是指当事人难以预料的偶发事件,如突生疾患、交通事故、遭遇劫匪等。

意外事件具有对象的特定性和后果的不确定性等特点,它与人的业务活动具有密切的联系;2,两者的可抗拒性不同。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性,在事件发生的区域内具有普遍性、广泛性和不可克服性,当事人的预见能力对事件发生本身不能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

即不可抗力具有人的意志的不可抗拒性,无论人能否预见,其发生都是必然的。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与人的不能预见事实上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是人力所不能避免、不可抗拒和克服的;而意外事件则具有当事人难以预见,事件发生出乎其预料的偶然性的特点,意外事件不具有普遍性,它只对遭遇事件的当事人产生影响;即意外事件是完全出乎人的意料之外发生的,它是指在当事人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的情形下,仍然发生了事先难以预料的事件。

意外事件由于具有偶发性,它与人的不能预见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而如果人能够预见,则就不能构成意外事件,由意外事件所可能引发的后果也是能够因为人的预防和努力而得以避免和克服的;3,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不可抗力是为国际惯例和各国合同法所明确的法定免责事由,而意外事件则不是。

比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不可抗力乃是法定的免责事由。

但是,不可抗力并不是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推脱一切义务和责任,相反,当事人应当要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履行告知等义务。

建设合同条款中不可抗力的界定

建设合同条款中不可抗力的界定

建设合同条款中不可抗力的界定、认定及与价款中费用的界限之探讨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许可在建设合同中如何约定不可抗力范围与工程价款的确定方式密切相关,目前很多省市的工程合同仍以定额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居多,因此,如何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出现了不可抗力事件后如何认定及与工程定额取定费用的界限如何划分至关重要。

本文着重讨论与工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的相关内容。

“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术语,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象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社会现象如战争、海盗、罢工、政府行为等。

《民法通则》等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招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额的,还应当对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不可抗力是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一种免责抗辩权和索赔权,即免除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的一方的违约责任。

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

并由此计算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进行损失计算及责任分担。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按对不可抗力事件范围规定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概括式,即对不可抗力事件作笼统的提示,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负有违约责任。

(完整版)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区别

(完整版)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区别

情势变更原则的价值在于通过平衡双方当事人因社会风险形成的损益分配,求的社会的公平。

风险与损益的存在是情势变更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但是如果过度强调情势变更,会导致情势变更的滥用,从而损害法律秩序的安定。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情事变更制度,我国尚无较为成熟的经验,我国现行合同法虽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广大学者认为此条款便是情势变更原则立法上的确立。

回顾当时合同法的制定时也有学者提出要在合同法中增加情势变更原则,但最终还是没有写入合同法中,其中原因各异,可以肯定的是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的关系未被理顺是主要原因之一,它们的关系究竟是相互排斥、相互并存还是互有交融,各学者对此也做了详尽的叙述,但其观点各异。

因此基于我国立法对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规定区别的界定,对两者的关系做详细的论述,从两者的联系与区别中找出认定的方法与标准,对我国的情势变更做出准确的认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解释(二),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生效以后履行完毕以前,因无法预见、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非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订立的基础或环境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原合同的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据此,“情势”是指合同赖以履行的客观环境或基础,“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

情事变更原则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要准确的界定和区分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必须要联系我国的相关立法,将法律的拟制规定与理论相结合,找出三者之间的共性与个性。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都是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都是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也都会对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造成巨大的影响。

不可抗力如何认定?

不可抗力如何认定?

可抗力如何认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某一情况是否属不可抗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1、不可预见性。

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

在正常情况下,对于一般合同当事人来说,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合同当事人就应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有一定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则该合同的当事人就应该预见到。

另一个标准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年龄、智力发育状况、知识水平,教育和技术能力等来判断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这两种标准,可以单独运用,但在多种情况下应结合使用。

2、不可避免性。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这就是不可避免性。

如果一个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该事件就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

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

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间性。

对某一个具体合同而言,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

如果一项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迟延而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则不能构成这个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构成一项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由于情势变更原则与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等概念具有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易于混淆,因此在理论上有必要明确其与这些概念之间的差异。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区别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对不可抗力作了如下定义:“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可见,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如下:一是客观情况不同,前者是起因于重大的自然灾害和重大的社会事件,后者一般是由社会经济情势的变化引起的。

二是履行后果不同,前者发生后,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不能履行;后者发生后,合同一般仍能履行,只是履行后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后果。

三是影响范围不同,前者既可适用于契约关系,又可适用于侵权关系;后者仅适用于契约关系。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区别商业风险是指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可能遇到的并应当承担的正常损失。

它与情势变更的区别如下:首先是性质不同,前者为正常风险,后者为意外风险。

其次是对当事人的主观要求不同,前者是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预见的,如未预见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后者为当事人在订约时无法预见的,故其未预见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

最后是引起的事由不尽相同,前者主要由一般的经济情势所致,后者可为不可抗力、重大的经济情势和其他社会事由所致。

情势变更原则与诚信原则区别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当事人参加民事活动并在其中实施民事行为时,一定要使其他有关当事人与自己于相互之间实现利益平衡。

依台湾学者林荣耀先生的看法,在发生情势变更情况下,若绝对无限制的严守契约,势必有违诚信原则。

而法律自身又具有稳定性与适应性两相反之性能,就稳定性而言,契约应严守;就适应性而言,应承认情势变更原则。

具体言之,二者的区别有:第一,诚信原则较情势变更原则,为上位概念,即情势变更原则是诚信原则的适用。

“然诚信原则过于笼统,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宽严不一的情况,从而动摇信守约定原则。

当有可能制定比较具体的法律规范时,还是应尽可能地制定和适用这种具体的规范,而诚信原则则被作为堵塞法律漏洞或矫正可能带来不公正后果的法律规范的作用的最后手段。

不可抗力,工期顺延条件

不可抗力,工期顺延条件

6.2、工期不包括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条件以及非乙方责任出现的停电、停水等造成的停工时间,若出现如下情况则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签认后,工期顺延:6.2.1、七级以上持续6小时的大风、台风(以气象台发布的信息为准);6.2.2、里氏4.5级以上的地震;6.2.3、 24小时内达到200㎜的降雨(以气象台发布的信息为准);6.2.4、战争、政变、动乱、罢工等政治事件;6.2.5、停水、停电持续6小时以上(需经业主或监理单位签认);6.2.6、意外灾害损及在建工程。

6.2.7、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政府管理部门责令停工。

6.2.8、未能在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提供设计文件供乙方安排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未能在规定期限批复乙方的各类书面报告、请示,或未能按规定时间发出工程指示,使得乙方无法安排施工。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以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无法预防的客观情况或事故。

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

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

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种法律事实。

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可能会导致原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如必须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也可能导致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如财产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时,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出赔偿关系。

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遭遇事故一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一般都订有不可抗力条款,其内容包括:不可抗力内容;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事故报告和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责任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之台风(风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之台风(风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之台风(风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不可抗力与免责。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简言之,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可抗拒的外来力量,是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支配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不可抗力作为一般的免责事由,与具体场合下的免责,需分别看待。

如对洪水,各国法律虽均将其视为不可抗力。

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均能免责。

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不能免责。

如在长江边上的储存仓库,于洪水发生时,仓库没有及时将保管物转移到安全地带,造成货物损坏的,在这种情况下,仓库主不能以洪水是一种不可抗力而免责。

或者可以说,此时洪水对仓库主而言并非是不可抗力(采主观标准)。

但如系房屋买卖,如洪水冲垮房屋致卖方不能交付的,则可适用不可抗力免责。

——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著:《合同法释解与适用》(上册),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489—494页。

导读和说明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合同法》第117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作为一般的免责事由,与具体场合下的免责,需分别看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件,只有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而仍不能预见,才具备不可抗力的主观要件,如果当事人可以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或其他原因没有预见,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另一方面,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也就是事件的发生,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如果事件的发生能够避免,或者虽不可避免但可克服,也不构成不可抗力。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机通用进出口公司诉天津港第二港埠有限公司港口作业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时间:2000年2月13日,二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中的不可抗力因素都包括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中的不可抗力因素都包括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中的不可抗力因素都包括哪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规定,如果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医疗事故可以免责。

那么医疗事故鉴定标准中的不可抗力因素都包括哪些?具体的讲,医疗事故鉴定标准中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征收、征用、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

1、不可抗力,依法免责不可抗力免责的法律规定来自于民法的一般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就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

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

但是,作为一般原则“不可抗力”成为各国法定免责的法理通则!在相关的法律解释中,没有具体到医疗事故纠纷中免责理由,但是,在相关的医疗法规中,就明确和具体化了法定“不可抗力”的事由!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具体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免责事项,无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免责范围及适用我国《合同法》规定: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作为一般法理原则,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医患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也就是说,“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是普遍适用的,当事人不可以人为设定排除!即使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在事前约定中没有相关的约定,也是被默认适用的。

其适用范围具有宽泛性!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如果在医疗工作中出现了上述相关情形的,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免除部分或者全部法律责任的,也是很难定性为医疗事故的,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熟知该项法律规定,在鉴定前避免这些问题进入鉴定范围,维护其合法权益!3、并发症的免责条件医疗纠纷法律实践中,经常见到医疗机构的手术操作的十分成功,但是,由于患者自身的原因出现了手术后并发症,最终由于并发症的原因导致患者出现了不良的后果。

最高法案例丨关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认定

最高法案例丨关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认定

最⾼法案例⼁关于“不可抗⼒”、“情势变更”的认定在合同履⾏期间,出现哪些情形属于不可抗⼒,哪些情形可以适⽤情势变更原则,法院是如何认定的?通过检索的以下15个最⾼法案例,可以了解⼀⼆。

先从⼀案例⽬录图⼤致看看:接下来逐⼀展⽰案例,建议先收藏,再慢慢消化法院的裁判观点。

(各案例后的⼀段观后感仅供参考)案例⼀(2019)最⾼法民终960号凯利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其关于因不可抗⼒免责的主张能否成⽴。

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百⼀⼗七条的规定,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案涉《资产转让合同》第四条约定:凯利公司应完成以下⼯作,作为合同项下资产转让的先决条件:⽬标地块完成规划调整及⽤地性质变更。

凯利公司承诺协调有权政府部门审批通过《海南省三亚市红沙⽚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枝村及周边⽚区规划修改》,⽬标地块主要规划指标确定可调整为:地块编号为A-021、容积率≥3.5、计⼊容积率建筑⾯积≥6.2万㎡、限⾼≥80m、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

⽬标地块⼟地性质可以从综合⽤地变更为⼆类住宅⽤地。

第⼗四条约定:如凯利公司在2017年10⽉30⽇前,未完成第四条第1款约定规划调整事宜并缴纳完毕增容变性费⽤的,则碧桂园公司有权单⽅解除合同。

但是,因出现不可抗⼒原因导致上述规划调整⽆法按合同约定完成的,不认定为凯利公司违约,碧桂园公司或项⽬公司⽀付合同约定借款或资产转让借款时间相应顺延。

本案中,凯利公司未能在2017年10⽉30⽇前完成《资产转让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案涉地块的容积率、⼟地性质等规划指标的调整。

凯利公司辩称,其⽆法如期完成案涉地块规划指标的调整,系因2017年9⽉海南省⼈民政府出台的“两个暂停”政策导致,属于不可抗⼒,不应认定其构成违约。

但根据查明的事实,2016年2⽉23⽇,海南省⼈民政府就发布《海南省⼈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琼府〔2016〕22号),通知加强商品住宅⽤地计划管理和规划审批调控,对商品住宅库存消化期超过全省平均⽔平的市县,暂停办理新增商品住宅(含酒店式公寓,下同)及产权式酒店⽤地审批(包括农⽤地转⽤及⼟地征收审批、⼟地供应审批、已供应的⾮商品住宅⽤地改为商品住宅⽤地审批、商品住宅⽤地容积率提⾼审批),暂停新建商品住宅项⽬规划报建审批。

论不可抗力

论不可抗力

论不可抗力刘凯湘 张海峡Ξ内容提要: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是过错原则的体现。

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均适用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判断标准应兼顾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

政府行为不应包括在不可抗力中,技术风险则应包括在不可抗力中。

不可抗力既不同于商业风险,也不同于情势变更。

个案中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法律关系的实际影响而确定其效力。

关键词:不可抗力 判断标准 范围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在民法理论上已成定论,且已为世界各国立法所普遍确认,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不可抗力,在各国立法上一般都规定为免除责任的条件”。

〔1〕我国民事立法对此也有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法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然民法理论界对不可抗力的研究似嫌过少,有关不可抗力的诸多理论问题如判断标准、构成要件、范围、效力等仍值得探讨,恰如有的学者所言,尽管“合同法学和侵权行为法学都研究不可抗力,但有关不可抗力的概念和性质、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的效力等,学者们均存较大分歧”。

〔2〕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以求发现和解决一些问题。

一、确立并完善不可抗力制度的实践意义在当今时代,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空前提高,不少在前人看来是无法预见和克服的自然灾害,现在能有所预见和有所克服,科学技术的发展拓展了人类的活动空间和自由度。

然而,迄今为止,在强大的自然力前面,人的能力被证明仍然是相当有限的;不仅如此,由于不能从根本上认识自然界的规律,人类在改造自然的同时,也破坏了自然界,并由此引发出新的天灾人祸。

如何在已有的条件下从制度上作出最佳的安排,把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降低到最小,Ξ〔1〕〔2〕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95页。

王利明、郭明瑞、吴汉东:《民法新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74页以下。

《民法通则》知识点精讲

《民法通则》知识点精讲

□中国政法大学隋彭生教授
第六部分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责任及侵权行为概述
一、主要考点提示
(一)侵权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出题角度:对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判断。
(二)共同侵权行为
出题角度:直接结合、间接结合、共同危险的判断及其责任承担的不同。
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推定的方法确定行为人的过错,即只要加害人不举证其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如《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节 特殊侵权行为
一பைடு நூலகம்主要考点提示
(一)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出题角度:无过错责任、不可抗力是否必然免责。
(二)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出题角度:道路、桥梁、隧道等构筑物致人损害,设计人、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三)动物管理人的无过错责任
(1)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责任,故监护人是无过错责任。
(2)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只是减轻事由,不是免责事由。
(3)如果被监护人有财产,则监护人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补充责任。“民通意见”第161条第1款特别强调了一种情形:“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2.直接结合行为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1款中规定:“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认定及其免责范围来源:房地产门户-搜房网作者:日期:2007-09-03 我来说两句(0条)一、不可抗力的认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某一情况是否属不可抗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1、不可预见性。

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

在正常情况下,对于一般合同当事人来说,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合同当事人就应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有一定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则该合同的当事人就应该预见到。

另一个标准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年龄、智力发育状况、知识水平,教育和技术能力等来判断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这两种标准,可以单独运用,但在多种情况下应结合使用。

2、不可避免性。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这就是不可避免性。

如果一个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该事件就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

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

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间性。

对某一个具体合同而言,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

如果一项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迟延而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则不能构成这个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构成一项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二、不可抗力的分类哪些事件属不可抗力,我国法律没有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

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司法解释

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司法解释

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司法解释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合同违约责任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法违约责任合同诈骗罪阴阳合同欠款合同合同补充协议我们都知道,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对于不可抗力,法律有更进一步的规定,有着更丰富的内涵。

在介绍完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后,将从最常见的合同里的不可抗力的司法解释来解释不可抗力的认定。

一、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沿袭了此规定。

理论上通常认为不可抗力包括:(1)重大的自然灾害。

如重大的地震、海啸、台风、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等。

刚刚发生在我国四川汶川的大地震,就属于这种类型。

(2)重大的社会非正常事件。

这类事件往往指社会异常的、突发的事件,既非自然灾害,也不属于政府行为,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

这些事件虽然是人为的,但对局外的民事关系的当事人而言,这些事件则是既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与克服的,因此属于不可抗力。

(3)有些情况下,政府行为对民事当事人民事活动的影响,类似于不可抗力,应当比照不可抗力处理。

二、不可抗力的司法解释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某一情况是否属不可抗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1、不可预见性。

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

在正常情况下,对于一般合同当事人来说,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合同当事人就应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有一定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则该合同的当事人就应该预见到。

承包期限延长的法律规定(3篇)

承包期限延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承包期限延长,是指在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内,因特殊情况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原约定的承包期限进行延长。

承包期限的延长涉及到合同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多个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角度,对承包期限延长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承包期限延长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承包期限延长的条件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在承包期限延长的情况下,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承包任务,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延长承包期限。

2. 情势变更情势变更是指合同订立时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在承包期限延长的情况下,如果因情势变更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承包任务,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延长承包期限。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原承包期限无法继续履行;(2)因土地征收、征用等行政行为,导致原承包期限无法继续履行;(3)因土地使用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长承包期限。

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的范围一. 引言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外部因素,这些因素将导致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受到一定的影响。

在国际贸易中,不可抗力是一种常见的争议,涉及的问题包括合同是否可被解除、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等。

了解不可抗力的范围对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不可抗力的范围,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不可抗力情况。

二. 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法预测和避免的情况下,由于客观的、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的情况。

这些外部因素通常具有突发性、普遍性和无法预见性,并且无法通过合理努力克服。

常见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

三. 不可抗力应符合的条件为了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必须符合以下几个基本条件:1. 事件的发生是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避免的;2. 事件的发生是客观的、无法控制的,并且无法通过合理努力克服;3. 事件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4. 事件的发生不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引起的。

四. 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不可抗力的范围是相对灵活的,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规定。

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体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火灾等)、战争、政府禁令、货物扣押、运输设备故障等。

这些列举的事件通常被认为是无法预见和避免的,且无法通过合理努力克服。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他事件都不可以视为不可抗力,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五. 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合同中通常会包含有关不可抗力的条款。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一方当事人可以参照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寻求适当的解决方案。

常见的解决方案包括:1. 解除合同: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免除违约责任;2. 延期履行:当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当事人无法按时履行合同时,可以延期履行;3. 减少履行:当不可抗力事件严重影响合同的履行时,当事人可以减少履行的范围;4. 分担损失:当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当事人受到损失时,双方可以协商分担损失。

风险负担的法律后果(3篇)

风险负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由于各种原因,风险可能对当事人造成损失。

为了平衡各方利益,我国法律对风险负担作出了规定。

本文将探讨风险负担的法律后果,包括风险承担的原则、风险负担的范围以及风险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风险承担的原则1.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风险承担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风险承担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

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风险分配的公平性。

在合同关系中,风险分配应当基于合同双方的实际情况和责任能力,确保双方在风险承担上公平。

(2)风险损失的公平分担。

当风险发生,导致损失时,损失分担应当公平,避免一方过度承担风险。

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风险承担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欺诈、隐瞒事实,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当事人权益。

3.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要求当事人在风险承担过程中,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预防风险的发生,降低风险损失。

三、风险负担的范围1.合同风险合同风险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一方违约等原因导致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不可抗力风险。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风险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2)违约风险。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侵权风险侵权风险是指因一方侵权行为导致他方遭受损失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一般侵权风险。

因一般侵权行为导致他方遭受损失,侵权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特殊侵权风险。

因特殊侵权行为导致他方遭受损失,侵权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产品责任风险产品责任风险是指因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或其他用户遭受损失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责任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产品缺陷风险。

因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或其他用户遭受损失,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产品警示风险。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认的归责原则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二元归责体系。

起因于处理工业事故等情况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学说上也有人称之为客观责任原则或危险责任原则。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出现以前,侵权责任法领域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自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社会生活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每一个案件也有其不同的特点,加害人没有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也越来越困难。

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无过错责任开始逐渐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得到运用。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及特点(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的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l、法定的适用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由于适用无过错原则会对侵权人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其适用就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不能由法官或者其他当事人做出任意修改。

2、法定的免责事由。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在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也无需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提供相应的证据,加害人即使提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的概念

不可抗力的概念

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无法预防的客观情况或事故。

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

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

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种法律事实。

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可能会导致原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如必须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也可能导致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如财产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时,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出赔偿关系。

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遭遇事故一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一般都订有不可抗力条款,其内容包括:不可抗力内容;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事故报告和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责任范围。

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则应解除合同。

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履行,则一般采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

凡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当事方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情况下,可不负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有以下列外:(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4.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实际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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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不可抗力的定义】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律师解读:
本条是民法通则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是否有约定不影响直接适用;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有以下列例外:(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关联条文:《合同法》第117、118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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