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住宅项目渠道分销协议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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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项目分销合同

合同编号:甲方(委托人):XXXXXX项目公司

乙方(受托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诚信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 项目概况:

受托物业名称:XXX

受托物业位置:XXX市X

委托物业性质:住宅

受托物业面积:本项目总建筑面积共约X万平方米。乙方受托作为甲方的分销商为本项目可售物业建筑面积共约60000 平方米。合共X 套房源;甲方须在签订本合作协议时向乙方提交经甲方签字确认的可售单位清单(具体以甲方出具可售物业清单为准)。

2. 甲方作为项目运营管理方委托乙方,负责就达成上述XXX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向甲方推荐意向客户,并促成

甲方与意向客户对该项目的购买行为。

3.

期满后,甲方根据乙方的销售成绩,另行商议。

二、合作范围

1.乙方为甲方对该项目进行非独家推广宣传,但不得以乙方

名义直接进行销售。

2.乙方利用自己现有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二手房中介、网

销、派单、call客等),针对本项目在其名下相关房屋进行推广宣传,以达致引导客户购买本项目为目的。

三、带客确客原则

1.由甲方分销负责人建立渠道分销带客明细台帐并负责对

乙方带访客户进行确认;

2.甲方依据CRM明源系统判定,自然到访客户保护期为30

天;来电客户以最后一次追访记录为准,保护期为15天;

乙方带访客户按照最后一次带访售楼处时间为准,保护期为15天;乙方报备的客户电话号码保护期为24小时;

3.直系亲属关系客户(夫妻、子女、兄弟关系,需有结婚证、

户口本等证明其亲属关系)在保护期内客户的界定,以首次到访时间为准,客户界定为首次到访的渠道;

4.甲方案场置业顾问邀约的客户,由乙方带访至售楼处,若

客户明确要求该置业顾问进行接访,则不计为乙方的有效带访,作为甲方案场自然来访客户。

5.乙方经纪人报备的客户电话号码不作为最终的确客依据,

最终以乙方带访客户到访售楼处填写渠道分销客户确认单位为准(详见附件1)。

6.若同一个客户乙方报备多个电话号码,则以同一组客户进

行计算,根据客户首次到访售楼处的时间以及客户保护周期确定客户归属。

7.若乙方所带访客户与该项目老业主一同到访售楼,客户明

确要求享受该项目老带新政策,则该客户不记为乙方客户。若乙方所带访客户是经该项目老业主介绍但并未与该项目老业主一同到访的,则该客户不享受老带新政策,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客户保护期进行客户界定。

四、甲乙双方确客流程

1.乙方带客,需提前至少60分钟,通过手机平台、或短信

等形式将客户的真实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发送给甲方分销负责人;

2.甲方分销负责人通过乙方提供的客户姓名及手机号,首先

在甲方明源系统中查询,确认此客户在30天之内没有到访售楼的记录以及在15天内没有来电记录;其次在渠道分销带客台帐中进行查询,确认此客户在15天之内没有其他渠道分销报备及带访记录,则可记为有效客户;

3.经甲方分销负责人确认无误后,通知乙方可带访此客户;

4.乙方将客户带访至售楼处,按照甲方案场接待派轮进行分

配接待;

5.由乙方现场驻场人员填写渠道分销带客确认单,并由甲方

分销负责人确认签字,该确认单一式两份;

6.甲方分销负责人将客户信息录入渠道分销带客台帐;

7.若乙方带访的客户认购,则该客户的电商费由乙方收取。

五、乙方拓客范围界定

1.禁止渠道分销在项目售楼处附近,西至X路与X路交汇

处,东至X路与X路交汇处,以及项目周边的公交站点,进行客户截留。

2.禁止渠道分销以任何形式(如团购费、房屋优惠、实物奖

励等),给成交客户返钱。

六、甲方义务

1、甲方对本合约项下物业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2、甲方已经取得本合约项下物业为可合法销售之商品房的相应证明文件及收取客户的款项获取得合法的授权文书。

3、甲方负责承担项目资料包括楼书、宣传单页、楼盘模型、及推介活动涉及的展示物料等费用支出。

4、甲方须指派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确认客户成交记录,

随时与乙方项目负责人进行核对确认。

5、双方保证其向另一方提供的资料不会侵犯任何其他人

的知识产权或合法权益,否则一切责任由资料提供方自行承担。

6、意向客户与甲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必须履行该项目的

对应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

七、乙方义务

1、乙方负责面向其名下各网点推广甲方XXX 项目,并

负责其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辅导工作。

1)乙方如组织本项目销售推广活动应事先征得甲方的

同意。

2)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各项书面资料针对其项目对其

中介机构网点经纪人进行启动培训、激励培训及销售

培训。

3)乙方负责在所属二手房门店、自营门店等张贴本项目

海报或摆放本项目x展架(物料由甲方提供),将所

属门店数量上报甲方,并同意不收取任何费用。

2、乙方保证为甲方所进行的一切推广活动不得超出甲方

提供书面资料上的承诺范围,不得对外做出与甲方提供资料不符的承诺,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及品牌形象。

3、乙方的推广机构及其指定推广人员不得做出欺骗、欺

诈、虚假承诺、恶意抢客等一切损害甲方房地产项目及公司形象与利益的事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双方保证其向另一方提供的资料不会侵犯任何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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