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资源开发总公司与中国精密机械进出口上海浦东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金华市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37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金华市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促进金华市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37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等要求,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化解房地产库存,确保金华市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买住房的支持力度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公积金职工家庭住房改善的支持力度。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非普通住房或还清公积金贷款再次购买住房,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享受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等待遇;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房价款的20%,贷款额度调整为不高于房价款的80%;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60万元,职工单方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30万元。
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通过“公转商”贴息贷款、引入银行流动性贷款、资产证券化等组合拳,稳定住房消费40亿元。
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扩展至农业转移人口。
农业转移人口购买住房享受职工家庭的同等优惠待遇。
二、加大金融支持房地产去库存的力度落实差别化个人住房信贷政策。
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各商业银行要积极落实央行要求,支持居民个人购买住房信贷需求。
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保险业务,提高对中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服务水平,满足其购房贷款需求。
2011年度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奖名单
2011年度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奖(单位)名单(共60家按拼音音序排序)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科大分析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北京理工先进技术研究院北京邮电大学网络与交换国家重点实验室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东莞科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东莞市依时利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东营市海科新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南方信息安全产业基地有限公司广东省农业科学院畜牧研究所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广东温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光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贵州航天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九发高导铜材股份有限公司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大阳光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洛阳石化聚丙烯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海尔电子有限公司上海阿波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泛亚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三联集团茂昌、吴良材眼镜公司上海宜瓷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巍盛科技有限公司沈阳东方钛业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利丰稠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卫华集团有限公司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现代绿色氯碱化工工程研究中心新乡日升数控轴承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热带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振华(集团)新云电子元器件有限责任公司中农绿康(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珠海赛纳打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学研合作创新奖(个人)名单(共31名按姓氏笔划排序)马少平清华大学智能技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马振珠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方卫华水利部南京水利水文自动化研究所总工程师王飞跃中科院自动化所复杂系统智控与管理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冯军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龙平陕西宝成航空仪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文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低碳建筑技术中心主任刘永红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研究总院常务副院长刘宝旭中科院高能所网络安全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刘明华福州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院长何秀院太原理工大学产学研合作办公室主任何顺伦合肥会通材料集团研究院院长李庆平重庆三峡中心医院院长李晓渝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云计算首席技术官苏薇薇中山大学教授、丽珠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特派员陈朝天津世纪天感影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陈鹏南京大学扬州光电研究院院长陈巧红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陈志南中国工程院院士、第四军医大学细胞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周军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孟健中科院长春应化所副主任、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派员林先贵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广东惠州海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特派员郅晓中国建材集团科技管理部副主任郑加生中国肿瘤微创治疗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长胡纪根漯河倍佳贝尔科技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梁上海中山医疗科技发展公司总工程师徐诵舜南京南洲新能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秦升益北京仁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宁生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常务副院长龚俊斌华中科技大学博士、中山联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特派员赫思佳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产学研合作促进奖(单位)名单(共44家按拼音音序排序)北京师范大学科技园成都新能源产业技术研究院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福建省南安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福建省中医药研究院广东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广东省东莞市科技局广东省惠州市科技局广东省肇庆市科技局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工业大学河北省廊坊市科技局河南省濮阳市科技局黑龙江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黑龙江省黑河市科技局吉林省长春市科技局江南大学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政府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科技局江西省景德镇市科技局辽宁省科技厅内蒙古准格尔旗大路新区管委会南京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南京理工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宁波大学山东省垦利财政局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产学研联合会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市教委科技发展中心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石河子大学四川大学天津大学石化技术中心西安交通大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八师科技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办公室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中国科学院常州先进制造技术研发与产业化中心中国科学院佛山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中国科学院上海分院产学研合作促进奖(个人)名单(共46名按姓氏笔划排序)马静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总工程师卞曙光青海省科技厅副厅长王华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副所长王际祥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王明海中央统战部一局处长王晓光江苏常州科教城管委会副主任冯康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科技局局长田昕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田德祥北京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管委会副主任任代祥四川省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主任任寒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五家渠市科技局局长孙治国吉林省松原市政府副市长孙惠琴中国建筑节能减排产业联盟秘书长何晓南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副所长冷晓明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吴中江南京工程学院副院长张华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张少华江苏省科技厅产学研合作处处长张志明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张春莹陕西省西安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李林北京科技大学科研部副部长李奇志哈尔滨市科技局科技平台管理处处长李燕萍武汉大学中国产学研问题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杨长军中国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副主任杨宝祥中融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总裁杨明海天津大学科技处副处长汪斌北京东方崛起高科技推广所所长肖国华西藏自治区科技信息研究所副所长肖迪娜上海市健康产业发展促进协会常务副会长陈陵际浙江省金华市政府副秘书长金雅兰辽宁省抚顺市科技局局长姚卫东合肥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书记赵炜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顾问(全国政协原副秘书长) 夏亮辉中山大学校长助理徐正文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镇长贾连朝河南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会长(河南省原副省长) 郭洪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郭大成北京理工大学党委书记曹鲁民济南市产学研协作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章熙春华南理工大学副校长黄丽亚盐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副书记程晓农江苏大学副校长蒋跃建江苏省科技厅副厅长谢学宁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局长蔡泽伟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糜志雄苏州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主任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奖名单(共77项按拼音音序排序)2.1-3.0MW大型风电主轴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江阴风电法兰制造有限公司200马力大功率液力变速器贵州凯星液力传动机械有限公司300MW 及以上火电机组石灰石石膏法烟气脱硫技术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3D动漫技术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5-乙酰乙酰氨基苯并咪唑酮(AABI)的生产工艺东营市天正化工有限公司DHHB-MCXT中频炉高效环保移动捕集罩无锡东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HFC4GB 1.3C、4GB 2.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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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市自来水公司诉江西三清山管委会联营建设索道纠纷案
浙江金华市自来水公司诉江西三清山管委会联营建设索道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联营合同纠纷•【案号】(2001)民二终字第197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4.11.09裁判规则当事人以同一标的先后与他人签订两个协议,两个协议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不能因前协议有效而认定后协议无效,或认定前、后协议存在效力上的差异。
当事人因履行其中一个协议而对另一个协议中的对方当事人构成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正文浙江金华市自来水公司诉江西三清山管委会联营建设索道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终字第19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西三清山索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尚金泉,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黄启力,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金华市自来水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家云,该公司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温兴斌,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彦荣,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金华市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建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兴斌,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三清山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俞香明,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西上饶金沙索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西三清山索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清山索道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金华市自来水总公司、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浙江金华市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统称自来水公司等三公司)、原审被告三清山管委会(以下简称三清山管委会)、原审第三人江西上饶金沙索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索道公司)联营建设索道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赣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20年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奖(个人)
2020年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奖(个人)(按拼音音序排序)冯巍巍 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冯自立 陕西理工大学付 英 济南大学付天亮 东北大学高 健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高 缘 扬子江药业集团南京海陵药业有限公司高明裕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龚希武 浙江海洋大学苟国敬 宁夏医科大学顾仁涛 北京邮电大学关清卿 云南华博工程设计公司郭 鹏 湖北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与核农技术研究所郭 琦 南方电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郭 霞 北京邮电大学郭远臣 重庆三峡学院韩 东 解放军总医院第二医学中心韩 军 中国科学院海西研究院泉州装备制造研究所 侯 冰 北京沃德威得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侯 阳 江西省亿坤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侯迪波 浙江大学华 超 雅邦绿色过程与新材料研究院南京有限公司黄 靓 许昌金科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辉胜 长江师范学院黄伟卿 宁德市鼎诚水产有限公司黄玉代 新疆大学黄运茂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季学武 清华大学江 拥 成都虹润制漆有限公司金普军 陕西师范大学金晓剑 天津大学来永才 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黎 伟 江苏诚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包申旭 武汉理工大学蔡传兵 上海大学蔡浚楠 深圳市圣祥高科技有限公司曹衍龙 浙江大学山东工业技术研究院岑小波 成都华西海圻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曾宋君 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陈 群 常州大学陈 烨 辽宁大学陈 振 西南石油大学陈超洋 湖北三丰机器人有限公司陈建军 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陈丽华 江西中医药大学陈庆华 肇庆学院陈少强 华东师范大学陈廷涛 江西善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义旺 江西师范大学陈张伟 深圳大学成永生 巴马和泰长寿产业有限公司程德文 北京理工大学程东祥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崔俊宁 哈尔滨工业大学崔亚丽 西北大学代 斌 石河子大学邓 伟 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辉 金华市浙工大创新联合研究院董 良 唐山市神州机械有限公司杜 刚 合肥富鸿华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杜 林 山东大学段 明 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范 煜 北京中石大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范学领 西安交通大学冯 伟 中国科学院深圳理工大学(筹)李 剑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李 健 东南大学李 健 黑龙江圣宝泰农业有限公司李 宽 东莞智汇谷研究院李 骊 北京华捷艾米科技有限公司李 明 湖南省农业装备研究所李 爽 中国矿业大学李灿东 福建中医药大学李呈顺 齐鲁工业大学李凤华 山东迅达康兽药有限公司李国军 重庆邮电大学李海燕 北京建筑大学李积回 阳江十八子集团有限公司李建龙 南京大学李俊键 中石大中国石油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李乾斌 中南大学李晴岚 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李秋华 贵州师范大学李思恩 中国农业大学李思颉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李文昊 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李艳英 北京盈科瑞创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李义强 北京市首发天人生态景观有限公司李长河 青岛理工大学梁宗锁 浙江理工大学林 倞 中山大学林凯荣 广东省海洋土木工程重点实验室林志赟 浙江科钛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林忠旭 华中农业大学凌长明 广东海洋大学刘 波 江苏华创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刘 博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刘 辉 北京智信恒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 娟 西南大学刘 龙 哈尔滨工程大学刘 明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刘 顺 西安石油大学刘 晓 湖北环一电磁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刘承帅 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刘贵杰 中国海洋大学刘洪光 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景丰 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刘小平 中地瑞智科技有限公司刘仲健 福建农林大学龙 峰 中国人民大学龙伟民 中机智能装备创新研究院(宁波)有限公司卢英华 厦门大学科技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陆 强 华北电力大学路 新 北京科技大学罗 琳 湖南农业大学罗军刚 西安理工大学罗学涛 厦门大学吕建新 杭州医学院马宏宾 南京智凝人工智能研究院马仁听 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马永平 重庆医科大学孟宪明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明廷臻 广东铭鑫散热科技有限公司莫秀梅 东华大学聂庆华 清远市凤翔麻鸡发展有限公司欧 欣 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欧中洪 四方联盟(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裴向军 成都理工大学彭 浩 南京工业大学彭建中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彭长根 贵州大学祁鹏志 浙江大海洋科技有限公司钱立军 北京工商大学秦树存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邱楠生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邱永福 东莞理工学院瞿广飞 云南顺丰洱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曲景奎 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饶 峰 福建志远矿业有限公司赛 鹏 哈电集团(秦皇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桑新柱 北京北邮信息网络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申文斌 武汉大学沈伯雄 河北工业大学盛嘉伟 浙江工业大学温州科学技术研究院石 琼 深圳华大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石伟杰 神美科技有限公司史才军 湖南大学史翊翔 清华大学山西清洁能源研究院宋英泽 西南科技大学宋元达 山东理工大学苏 桦 电子科技大学苏 健 长峰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苏本跃 安庆师范大学孙立宁 苏州大学孙平华 暨南大学孙润仓 大连工业大学孙盛明 连云港金陵饲料有限公司孙兆辉 沈阳建筑大学覃大清 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唐 博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唐 勇 广东省抗体药物与免疫检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唐 宇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唐鸿志 上海交通大学陶祥兴 浙江科技学院田 边 明石创新(烟台)微纳传感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田森林 昆明理工大学田振玉 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佟首峰 长春理工大学童 艳 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汪 漪 南方科技大学汪中原 合肥科大智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王 奔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王 斌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化工材料所王 波 湖北凯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 翀 浙江农林大学王 敏 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王 强 北京林业大学王 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王 愈 山西农业大学王炳强 山东威高手术机器人有限公司王迪峰 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王风贺 南京师范大学王福顺 四川师范大学王林元 北京中医药大学王文和 重庆科技学院王向红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王辛龙 四川大学王雪静 大连东方亿鹏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远洋 太原科技大学翁振宇 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吴 鸿 华南农业大学吴明远 康立泰药业有限公司吴启晖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吴亚东 四川轻化工大学武建伟 浙江大学台州研究院肖 峰 深圳市泽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谢 晶 上海海洋大学谢 炜 长沙理工大学谢建华 南昌大学谢世坤 井冈山大学熊道陵 江西理工大学徐 迈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徐冬冬 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徐林森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徐明亮 郑州大学徐伟明 杭州师范大学徐鑫朋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二研究所徐雪峰 南昌航空大学许文东 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许向彬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许晓敏 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许忠斌 浙江大学薛 伟 温州大学薛金林 南京农业大学薛小强 镇江恒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闫东鹏 北京师范大学杨 超 华南理工大学杨 凯 上海市激光先进制造技术协同创新中心杨 旗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杨 越 长沙华时捷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杨思华 华南师范大学杨文超 西北工业大学杨午阳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西北分院杨兴科 长安大学姚义清 陕西康惠佳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叶祖云 宁德师范学院殷亚军 华中科技大学尹首一 清华大学尤 飞 江苏锁龙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 鹏 重庆师范大学余建军 复旦大学俞 磊 四川硒莱坞科技有限公司俞建成 宁波大学喻洪流 上海理工大学岳中文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张 博 江苏碳氢元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张 丹 江南大学张 灏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张 军 乳源东阳光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张 凯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 可 重庆大学张 显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张富利 解放军总医院第七医学中心张恒旭 电动车电网接入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山东)张鸿帅 抚顺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怀强 东华理工大学张建国 中国医科大学航空总医院张建军 浙江永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张立强 安徽工业大学张明广 南京南工大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张天宇 中国科学院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研究院张炜铭 江苏南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文举 新疆天康饲料有限公司生物添加剂分公司张新瑞 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张学凯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张毅敏 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张玉芳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张玉虎 首都师范大学张治国 北京优仪兴业科技有限公司章伟光 广东研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章旭明 海宁蓝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赵 林 同济大学赵双良 广西大学赵维巍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赵喜萍 太原理工大学赵志永 新疆农垦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赵治海 张家口市农业科学院郑 磊 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郑辉东 福州大学钟秋波 宁波工程学院周 伟 福建省微纳制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周焕福 河源帝诺新材料有限公司周明东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周全法 常州工学院周圣军 深圳市良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周天丰 北京比微精功科技有限公司周小红 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周兆弟 浙江兆弟控股有限公司朱 平 广东省人民医院朱晨杰 国家生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朱建强 长江大学朱金荣 扬州大学朱俊科 淄博禾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孔林 山东安途网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朱立东 成都科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朱利明 南京工大桥隧与轨道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朱满洲 安徽大学朱庆龙 合肥恒大江海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朱善元 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朱仲杰 浙江万里学院。
金杭东、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杭东、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7【案件字号】(2020)浙07民终1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建旭徐磊李敏【审理法官】李建旭徐磊李敏【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金杭东;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金杭东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金杭东【当事人-公司】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金杭东【被告】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金杭东起诉所依据的《建筑工程单项承包协议书》及对账单上均只有朱加云的签名捺印,一审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上诉人向应朱加云主张权利,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表见代理合同证明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金杭东起诉所依据的《建筑工程单项承包协议书》及对账单上均只有朱加云的签名捺印,一审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上诉人向应朱加云主张权利,并无不当。
上诉人虽主张朱加云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但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朱加云订立合同时,朱加云具有表见代理人的权利外观并取得上诉人的合理信赖,且基于该信赖达成交易,因此,上诉人的该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金杭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7:54:06【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金杭东起诉依据是建筑工程单项承包协议书及对账单,但建筑工程单项承包协议书及对账单只有朱加云签名捺印,均无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有效盖章。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金杭东应向朱加云主张。
王伟、徐玉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伟、徐玉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浙07民终13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红彦杜月婷周楚臣【审理法官】朱红彦杜月婷周楚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伟;徐玉雪;章加建;金华房媒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王伟徐玉雪章加建金华房媒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伟徐玉雪章加建【当事人-公司】金华房媒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潘建云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潘建云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潘建云【代理律所】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伟;徐玉雪;章加建;金华房媒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王伟和徐玉雪、李娟和章加建、金华房媒公司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照协议约定诚信地、积极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预期违约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法院调解反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伟和徐玉雪、李娟和章加建、金华房媒公司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照协议约定诚信地、积极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从双方的履行过程来看,本案中李娟、章加建延迟支付首付款,但王伟、徐玉雪没有就此及时提出异议而是继续履行并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协议;王伟、徐玉雪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取得产权证书,李娟、章加建亦没有及时提出异议而是继续履行并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协议,原审认定此种履行属于履行瑕疵均不构成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
案涉房屋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设定有抵押担保,《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就抵押权涤除没有明确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此产生较大争议,虽然王伟、徐玉雪提及的案涉手机通话录音、谈话录音、手机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对涤除抵押权有所涉及,但当事人在通话、谈话过程中的发言具有较强的随意性,相同的口语化的语言在不同语境下会产生截然相反的意思内涵,发言人的发言有时要附加一定的前提背景,从其整个内容来看,尚不能达到王伟、徐玉雪所述的应由李娟、章加建涤除抵押权的证明标准。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1.4.1 重点项目
(1)其他工程服务(18)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关于金华市城市总规划师团队、 金华市区总体城市设计招选项目 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金华市政 府采购中心]
天津市筑土建筑设 计有限公司
3450.0
2022-06-13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2 日 生成
化规划》修改的中标(成交)结果公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告
司
金华市恒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
于金华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浙江省浙中地质工
调查评价与规划编制项目的中标 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成交)结果公告
南京市城市与交通
金华市区综合交通规划
规划设计研究院股
份有限公司
《金义都市区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南 京 市 城 市 与 交 通
3/22
重点项目
元) 公告时间
TOP2
金义空铁枢纽经济区规划项目的 北京世纪千府国际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880.0
2022-08-16
TOP3 TOP4 TOP5 TOP6 TOP7 TOP8
金义空铁枢纽经济区规划项目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 研究院
《金义都市区规划》《金义一体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
《金华市区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规划设计研究院股
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份有限公司
金华市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 上海同技联合建设
规划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发展有限公司
878.0 599.0 588.0 480.0 325.0 265.0
2022-09-19 2022-07-08 2022-11-02 2022-04-14 2022-10-21 2022-11-08
第十三届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名单
二等
施工企业重组后的管理再造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等
战略导向的制造特色工艺管理
上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人民电器厂
二等
公路施工企业基于分层、分类的人力资源管理
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
二等
以产品领先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与管理
浙江大东南集团
二等
大型制药企业创新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二等
民营企业以持续发展为目标的和谐管理
海亮集团有限公司
二等
以提高品牌竞争力为目标的整合管理
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
二等
省级电网公司资金流管控体系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贵州电网公司
二等
财务公司以稳健经营为目标的风险管理
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等
钢铁企业工序标准成本管理体系的构建与实施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二等
干细胞产品产业化体系的构建与管理
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二等
民营企业管理类岗位技能等级体系的建设
山东冠鲁集团公司
二等
中外合资企业提升增值能力的价值链管理
云南三环中化嘉吉化肥有限公司
二等
线路设备精益维护体系的构建与实施
乌鲁木齐铁路局
三等
卫星通信企业实施村通工程的组织与管理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三等
有色冶炼企业动力系统薄弱点预控管理
第十三届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名单
等级
成果名称
申报单位
一等
基于百年油田建设的科技自主创新管理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一等
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钢铁企业的建设
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
国内10种典型园区开发管理模式
国内10种典型园区开发管理模式1.上海漕河泾模式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是中国最优秀的园区之一,作为中国最早一批国家级开发区中的佼佼者,是中国开发区领域“管运分离”体制机制创新的一个标杆式的存在。
1984年成立、规划面积14.28平方公里的漕河泾开发区采用的是法定公司制(“人大立法、政府管理、公司运作”)的独特操盘与管理模式,也就是由漕河泾开发总公司进行开发运营。
没有管委会、市场化运作、公司制经营,漕河泾总公司的不同业务部门对接当地政府的不同管理部门,在众多国家级开发区中,是一个具有鲜明特色的另类。
这种高度市场化的模式,让漕河泾(也就是上海临港集团的前身)得以全身心投入到科技园区的开发运营当中,是为数不多的在产业和地产两个方面都表现出色,相当有竞争力的产业地产开发运营管理模式。
目前,漕河泾模式已经在上海各处复制,包括上海临港产业区、临港松江科技城、临港浦江科技城等,基本也都具有鲜明的“管运分离”特征,尤其是浦江科技城,管委会是虚设的,主任由上海闵行区领导兼任,不属于政府行政序列,是临时性非常设机构,日常运营维护完全交给园区公司。
这个浦江科技城管委会实质上相当于一个财政通道——区政府给园区公司一定的预算授权范围,管委会是预算单位的二级单位,单独有财政账户,园区公司总经理在管委会有职务,方便走决策,走流程,走资金,这是上海闵行区与漕河泾模式之间一个非常大胆的创新改革。
2.无锡新加坡工业园模式无锡新加坡工业园(WSIP)是与苏州工业园区齐名的中新两国合作园区样板,如此高规格、重量级的园区,虽然是由政府推动,但并未设置管委会,而是由中新两个股东方合资的平台公司星洲股份来完全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开发建设、招商引资、运营管理,自1993年至今已经运营了27年时间,成绩非常突出。
截止2019年底,园区已高起点完成开发面积3.5平方公里,集聚了外商投资企业115家,合同利用外资39亿美元,到位外资31亿美元,并实现4.4万人就业。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52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金华市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15日金华市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十条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及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国际服务贸易有关会议精神,深入实施开放型经济战略,促进我市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协调发展,打造国际服务贸易强市,现提出如下措施:一、推动服务贸易出口快速增长1.对年度服务贸易出口额首次达到30万美元以上、少于80万美元及8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8万元;对年度服务贸易出口额达3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出口同比增量部分按劳动资源密集型、非劳动资源密集型等不同类型给予一定额度奖励。
年度服务贸易出口规模奖励和增量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企业服务贸易出口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其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二、培育服务贸易出口主体2.从事技术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新办企业,按年度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认定的前述新办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满一年的,连续3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房租补助8元。
3.参加市级以上商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组织的境内外展会及境外对接活动的企业,按其参展(对接)费用予以全额补助,其中境内、外展会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0.4万元、3万元,境外对接活动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
张煜与昆山中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煜与昆山中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8【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109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军芳【审理法官】沈军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煜;昆山中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张煜昆山中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煜【当事人-公司】昆山中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宁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刘诗乡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宁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刘诗乡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宁刘诗乡【代理律所】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煜【被告】昆山中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2016年10月3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苏府[2016]150号文《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2016年10月3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苏府[2016]150号文《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张煜系非苏州市户籍,其签署案涉《昆山市商品房购销合同》时,理应知晓上述文件的内容。
现昆山市千灯镇石浦兴浦中路328号东方玉园2号楼1306室已经于2019年5月17日登记至张煜名下,张煜不符合相关购房政策,其要求中广公司配合其办理位于昆山市房屋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违反相关购房政策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金妍、海宁名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妍、海宁名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2【案件字号】(2020)浙04民终33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超章玉萍周倩【审理法官】赵超章玉萍周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金妍;海宁名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金妍海宁名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金妍【当事人-公司】海宁名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谢旭东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温作潮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许学龙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沈依洁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旭东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温作潮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许学龙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沈依洁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旭东温作潮许学龙沈依洁【代理律所】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金妍【被告】海宁名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证据1,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证明内容应以证据本身所反映的内容为准;证据2,效果图系案外人在金妍诉讼前提供而非名门公司对金妍的宣传图片,对证明效力不予认定,对案涉房屋实景照片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3,系金妍与案外人的录音,未有证据证明录音经过了案外人的同意,也无法证实案外人表述的客观性,无法实现证明目的。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金妍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解除理由一,金妍与名门公司、海埠酒店分别签订了《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酒店委托经营管理协议》,金妍与名门公司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现名门公司已将案涉房屋交由海埠酒店经营管理,金妍也另案以其已将案涉房屋委托海埠酒店管理而海埠酒店未支付租金为由。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客观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金妍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浙江省第一宗见索即付保函纠纷案:宁波市中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第⼀宗见索即付保函纠纷案:宁波市中院的⼀审民事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民法院“原告西班⽛瑞克-李普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宁波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国际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审民事判决书(2006年⽉⽇)关键词:中华⼈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甬民⼆初字第299号原告西班⽛瑞克-李普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班⽛巴塞罗那市考耐亚镇普拉特公路65号。
法定代表⼈Wolfgang Ruecker,Jose Reina,Barbara Kersten,该公司执⾏董事。
委托代理⼈(特别授权代理)周赟,北京市中伦⾦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特别授权代理)段黎华,北京市中伦⾦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中国宁波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马园路198号。
法定代表⼈郑永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特别授权代理)陈进龙,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特别授权代理)唐皖蓉,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班⽛瑞克-李普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班⽛公司”)为与被告中国宁波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国际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于2005年8⽉12⽇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22⽇组织当事⼈交换证据,并于2006年3⽉10⽇公开开庭进⾏了审理。
原告西班⽛公司的委托代理⼈段黎华和被告宁波国际公司的委托代理⼈陈进龙、唐皖蓉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班⽛公司诉称:2004年4⽉27⽇其与宁波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汽车公司”)、被告宁波国际公司共同签订了《AQ7200项⽬技术开发合同》(以下简称“《技术开发合同》”),约定:原告西班⽛公司向奥克斯汽车公司提供AQ7200项⽬的技术开发服务,被告宁波国际公司作为奥克斯汽车公司的进⼝代理⼈进⼝《技术开发合同》项下的技术服务;合同总⾦额300万欧元,其中的10%即30万欧元,应在合同签署后的15个⼯作⽇内,由原告向西班⽛毕鄂堡⽐斯卡亚对外银⾏(以下简称“西班⽛银⾏”)申请出具⾦额为30万欧元的银⾏保函,奥克斯汽车公司在收到保函后的15个⼯作⽇内以T/T⽅式预付30万欧元的定⾦。
徐朝忠、永康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朝忠、永康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5【案件字号】(2021)浙行终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良骥张榆李竺娉【审理法官】马良骥张榆李竺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朝忠;沈莉珍;永康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徐朝忠沈莉珍永康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徐朝忠沈莉珍【当事人-公司】永康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杨在明、孙晓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周跃明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在明、孙晓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周跃明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在明、孙晓阳周跃明【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徐朝忠等20人(名单附后)【被告】永康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上诉、答辩的情况及二审调查、询问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被诉批复行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判决确认违法的情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生效判决的记载,在上诉人沈莉珍起诉被上诉人的下属机构永康市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房屋拆迁补偿行政协议一案中,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7行终687号行政判决认为:“永康市人民政府响应国家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政策,在节约土地资源的基础上,为打造并建设山水宜居城市这一城市发展战略需要,对永康市相关土地总体利用进行重新全面规划。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当事人的陈述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可诉性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上诉、答辩的情况及二审调查、询问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被诉批复行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判决确认违法的情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生效判决的记载,在上诉人沈莉珍起诉被上诉人的下属机构永康市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房屋拆迁补偿行政协议一案中,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7行终687号行政判决认为:“永康市人民政府响应国家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政策,在节约土地资源的基础上,为打造并建设山水宜居城市这一城市发展战略需要,对永康市相关土地总体利用进行重新全面规划。
初级经济法基础-71_真题-无答案
初级经济法基础-71(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 张某与甲公司于2009年1月1日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2009年7月1日,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某支付工资,2010年1月1日,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张某应当在( )之前申请劳动仲裁。
A.2010年7月1日B.2011年1月1日C.2011年7月1日D.2012年1月1日2. 林某有面积为140平方米的住宅一套,价值96万元。
黄某有面积为120平方米的住宅一套,价值72万元。
两人进行房屋交换,差价部分黄某以现金补偿林某。
已知契税适用税率为3%,黄某应缴纳的契税税额为( )万元。
A.4.8B.2.88C.2.16D.0.723. 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是( )。
A.公司与公司之间互换房产B.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客户代建房产C.兼并企业从被兼并企业取得房产D.双方合作建房按照比例分配房产后自用4.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 )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A.20%以上50%以下B.20%以上100%以下C.30%以上100%以下D.50%以上100%以下5. 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应当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是( )。
A.管道煤气集资费业务B.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业务C.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业务D.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业务6. 根据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适用超率累进税率的税种是( )。
A.资源税B.城镇土地使用税C.车辆购置税D.土地增值税7. 下列属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是( )。
A.增值税B.资源税C.车船税D.个人所得税8.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浙江盈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浙江盈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浙江盈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浙江盈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相佳伟、金华通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相佳伟、金华通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浙07民终43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肖闻胡玲玲陈旻尔【审理法官】徐肖闻胡玲玲陈旻尔【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相佳伟;金华通和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相佳伟金华通和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相佳伟【当事人-公司】金华通和置业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相佳伟【被告】金华通和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相佳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相佳伟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相佳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相佳伟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相佳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5:21:21相佳伟、金华通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7民终435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相佳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通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湖海塘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47716824T。
法定代表人:徐跃轩,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上诉人相佳伟因与被上诉人金华通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702民初5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朱益民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朱益民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9【案件字号】(2020)浙07行终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少华钟雪丹虞行【审理法官】冯少华钟雪丹虞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朱益民;徐浩杰【当事人】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朱益民徐浩杰【当事人-个人】朱益民徐浩杰【当事人-公司】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章小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吴方嘉宁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张巍竞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章小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吴方嘉宁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张巍竞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章小岚吴方嘉宁张巍竞【代理律所】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浩杰【被告】朱益民【本院观点】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对证据1的异议成立,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本案所涉美墅园22幢房屋原系方赞从泰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购,后转让给原审第三人徐浩杰。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撤诉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第三人徐浩杰所有的涉案位于美墅园22幢房屋系原为案外人方赞所有。
根据案外人方赞就该房屋及土地初始登记所附房屋买卖合同,涉案美墅园22幢房屋系方赞从泰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购,该合同约定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313.84平方米,但登记所附备案合同中未载明该房屋所属宗地面积。
2010年3月17日,方赞就上述房屋进行土地使用登记,原金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金华诚宇土地勘测调查登记代理有限公司的测绘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表向其核发金市国用(2010)第7-443号国有土使用证,该证载明:涉案房屋宗地面积为633.70平方米,宗地表载明该土地与18幢相邻坐标点号为3和4其对应界址点坐标表数值为:点号3X为18729.938Y为66923.950;点号4X为18729.938Y为66903.605。
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06•【字号】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邢志宏2021年12月6日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金华市婺城区、金东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重大或者跨区域的建设活动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建设活动涉及的区人民政府负责。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或者婺城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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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资源开发总公司与中国精密机械进出口上海浦东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沪二中民初字第85号原告(反诉被告)金华市资源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双溪西路506号。
法定代表人吴伊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都志明,金华市资源开发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叶金荣,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精密机械进出口上海浦东公司,住所地本市浦东新区乳山路204号。
法定代表人居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根成,上海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胡丹瑾,上海市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冶金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本市上南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陈少东,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本市四川北路525号。
法定代表人马民良,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永兴小马路33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吴民展,董事长。
上述三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蒋福元,上海市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胡丹瑾,上海市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金华市资源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公司)为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精密机械进出口上海浦东公司(以下简称精密公司)、上海冶金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上海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福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耀君为审判长、合议庭成员为李蕾、王逸民的三人合议庭,分别于2000年5月31日、7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同年10月20日,本院委托上海华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所)对涉案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财务审计,2001年7月23日华城所出具审计报告。
本案合议庭成员因故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8月9日第三次公开开庭审理,金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金荣、都志明,精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根成、胡丹瑾、冶金公司、食品公司、民福公司等三家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蒋福元、胡丹瑾,以及鉴定人华城所的注册会计师刘明孝、傅永春均到庭参加诉讼。
2001年9月17日华城所又出具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华公司诉称:1995年7月21日,为开发长城花园,精密公司、冶金公司、食品公司等三被告与案外人闸北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虬江分公司成立民福公司。
1995年10月18日,以原告为乙方、以三被告为甲方签订了一份《长城花园联建合同》,约定原告参与长城花园的开发,单独投资开发第二幢高层;双方合作中财务各自分开;合同并对前期开发费、建筑面积分摊、贷款债务分摊、拆迁进度及付款进度、销售管理、赔偿责任等作了具体约定。
1996年5月10日,民福公司经工商登记变更,增加原告为该公司股东。
根据《长城花园联建合同》约定,三被告应确保在合同生效后170天内动迁结束,确保原告1996年4月开工,如三被告违约,每推迟一天,罚款三万元。
现三被告严重违约,动迁工作一拖再拖,导致原告的开工日期拖至1996年12月18日,比合同约定时间推迟257天,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以下均指人民币)7,710,000元。
由于三被告违约,致使长城花园二号楼主体工程竣工至今也未拿到入住许可证和房产证。
造成原告以项目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销售二号楼的合同违约,并由此引起了客户对项目公司的诉讼,原告承担了败诉的责任,截至2000年3月底总计95家客户,原告需承担和已承担的违约金为2,995,580.55元。
根据合同第七条规定,原告有权以项目公司名义自行销售长城花园二号楼,以项目公司名义另立帐号,三被告应提供项目公司销售合同章、发票、法人代表授权书和销售许可证。
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三被告却屡次违反合同,于1999年9月13日以项目公司名义致函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停止销售长城花园的房屋,同年9月15日在《劳动报》上发表《公告》声明由原告使用的民福公司销售专用章和民福公司销售专用章(l)作废,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销售工作。
根据合同第四条第9项的规定,原告支付给三被告1,725元/平方米,是包括前期配套费、动拆费等在内的一切费用,但实际上,三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却又重复收取原告前期配套费,共计1,274,520元,原告多次向三被告提出返还要求,均未果。
另外,民福公司于2000年2月16日以其名义擅自销售原告独立开发的长城花园二号楼的七套商品房价值3,247,200元。
且三被告的违约行为又是以民福公司的名义所为,原告所交的款项又是以民福公司的名义收受的,故民福公司应对三被告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中又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三被告所签的《长城花园联建合同》;2、判令三被告承担因违约导致原告迟延257天开工的违约金7,710,000元;3、判令三被告承担因不履行合同导致原告迟延交房而承担的违约责任2,995,580.55元;4、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配套费1,274,520元;5、判令民福公司返还房款3,247,200元,并对上述三被告的违约承担连带责任;6、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被告精密公司等四家公司辩称:在履行房屋联建合同中,首先是金华公司违约。
《联建合同》签订后,精密公司、冶金公司、食品公司等三家公司积极履行合同,1996年初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增加金华公司为公司股东,民福公司办理了各类合法建设许可和房屋预售许可等有关手续。
根据《联建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按动迁进度,金华公司应支付数额不等的前期开发费,但金华公司均有拖延或欠付的情况。
此外,精密公司等四家公司还为金华公司垫支了工程配套费。
另金华公司还以民福公司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私刻民福公司公章,用假章向银行办理个人售房担保。
据此,不同意金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并提出反诉,在审理中又增加反诉请求,请求:1、判令金华公司给付前期开发费12,992,987.25元(其中含50万元的管理费和8万元的招标费),并承担违约金3,396,258元;2、金华公司归还垫支工程招标费配套费1,835,543.24元,并承担利息损失199,281.02元;3、判令双方签订的房屋《联建合同》第七条的内容进行变更;4、诉讼费由金华公司承担。
金华公司对反诉辩称,民福公司等四家公司垫付工程配套费应出示具体依据材料,而变更合同第七条无实际内容,对反诉请求均不予同意。
经庭前听证、证据交换、法庭调查和质证,如下事实应予认定:一、1995年8月21日,民福公司取得上海市闸北区计划经济委员会闸计经计(1995)85号《关于长城花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该批复确定新路基地一期动迁居民324户,单位5家,先启动一幢商办住综合楼和二幢住宅楼。
二、民福公司的原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50万元,股东有四家,分别为上海市闸北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虬江分公司以及本案当事人精密公司、冶金公司、食品公司。
该基地的地块系由上海市闸北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虬江分公司提供。
三、1995年10月18日,金华公司与精密公司、冶金公司、食品公司签订《长城花园联建合同》一份,合同明确长城花园位于上海市闸北区虬江路以南、京江路以北、新路以东、徐家宅路以西。
民福公司开发长城花园已取得闸北区计委的立项批准;金华公司负责承建长城花园一、三幢高层的施工,并投资开发建设第二幢大楼(暂名)金华大厦。
金华公司开发第二幢高层,建筑面积13,416平方米(以扩初文件批准数为准。
如整体容积率超过5.6,其超过部分按建筑面积分摊)。
金华公司按建筑面积1,725元/平方米支付给精密公司等三家公司作为前期开发费,暂估金额合计23,142,600元。
不论发生任何情况以及政策性调整,1,725元/平方米价格不作调整,为闭口价。
三幢高层要形成完整的社区。
长城花园属旧区改造项目,所能得到的各种优惠政策,应按双方开发的面积比例各自享受。
精密公司等三家公司负责在1995年11月之前,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金华公司具备投资开发长城花园主体之一的手续,并向金华公司递交有关批文。
双方确认长城花园三幢高层同时开发。
如有特殊原因,精密公司等三家公司的第三幢最迟不得超过第一、第二幢楼开工后六个月,否则,造成施工单位的损失由精密公司等三家公司负责。
金华公司支付的费用,是前期开发费,后期配套(水、电、煤气、电话等)增容费按金华公司投资开发第二幢高层实际容量和国家规定的费用,由金华公司负担……设计费按三幢楼的面积分摊。
在合同第五条中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金华公司支付精密公司等三家公司1995年8月3日前支付的配套费95元/平方米,合计为1,274,520元。
合同签订七天内,支付15%,即3,471,390元;精密公司等三家公司取得动迁许可证、签订施工合同草签本后五天内,金华公司支付20%,即4,628,520元;精密公司等三家公司负责的动迁达10%、管理费(50万元)补充合同和施工合同正式签订后(原文照抄),金华公司支付20%,即4,628,520元;精密公司等三家公司负责的动迁达30%,金华公司支付15%,即3,471,390元;精密公司等三家公司负责的动迁达60%,并提交部分施工图,金华公司支付20%,即4,628,520元;精密公司等三家公司负责的动迁结束,场地验收合格,金华公司支付10%,即2,314,260元。
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由精密公司等三家公司负责民福公司原《章程》的变更,并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双方在合同第七条中约定:金华公司有权以项目公司名义自行经营长城花园第二幢高层,精密公司等三家公司同意金华公司以项目公司名义、另立帐号,并提供项目公司销售合同章、发票、法人代表授权书和销售许可证,其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由金华公司负责。
双方在合同第八条还约定精密公司等三家公司确保在合同生效后170天内动迁结束(不可抗力因素可适当协商延期时间),确保金华公司1996年4月开工。
如精密公司等三家公司不能如期完成,影响金华公司开工,每推迟一天,罚款三万元。
金华公司费用的支付以本合同确认的时间为准,每推迟一天,罚款三万元。
四、1995年11月,民福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同意修订公司章程,接受金华公司、案外人上海宝梁绿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股东。
1996年3月,修订了公司章程,注册资金从550万元变更为1,410万元,金华公司的出资额为451万元,占出资比例的32%。
同年5月完成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
五、1996年3月30日,在金华公司与民福公司达成《会谈纪要》之前的多次来往信函中,反映出双方为动迁的户数以及金华公司应支付的前期开发费未如数支付问题已经发生矛盾。
从金华公司自己提供的材料反映,自1996年5月至1997年12月之间,民福公司数次公函催促金华公司的资金需及时到位,施工队伍尽快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