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4、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严格事故管理,掌握事故发生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
2、适用范围
公司内各类事故。
3、职责
3.1综合办负责交通事故、恶意破坏事故的处理。
3.2生产车间负责工艺事故、设备事故的处理。
3.3安全部负责工伤、起火爆炸事故的处理,并负责其它各类事故的综合整理和归档。
3.4各责任部门的事故处理报告必须在三天内交安全部备案。
4、各类事故的界定
4.1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
4.2凡属有意制造的破坏给企业生产、财产、人员造成损失或损伤的为破坏事故。
4.3企业职工在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经医务部门诊断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为工伤事故。
4.4各种原因造成的着火、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着火爆炸事故。
4.5因操作原因使正常的生产操作条件受到破坏;违反操作规程、工艺指标超标造成减产;生产过程的原料、辅料及中间产品发生跑、冒、泄漏,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均属于工艺事故。
4.6因使用、维护、操作不当而使设备受到损坏或损伤的情况属设备事故。
4.7凡属外界原因影响而发生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发现及时得到挽救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称为未遂事故。此两类事故可根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管理。
4.8伤亡事故中轻伤、重伤、死亡和多人中毒事故的,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
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9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休工天数。
5、事故的抢修与救护
5.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2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5.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5.4发生公司级事故时,公司领导应直接指挥安全、设备、生产、保卫部门协助做好现场抢救的指挥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所有参加抢救人员,都要服从指挥,不许擅自行动。
5.5发生车间级事故,车间领导应直接指挥,有关人员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注意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5.6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现场或火灾场所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合适的空气呼吸器,对中毒或灼伤人员,应尽快组织急救处理。
5.7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受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6、事故上报
6.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应按照规定和程序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程序:发生车间级事故、事件或灾情后,现场人员立即向车间主任报告。车间主任立即组织力量处理,将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发生公司级以上级事故、事件或灾情后,现场人员立即报告班长,值班长立即报告调度和车间主任;当预测公司没有处理此类事故能力时,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当班调度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向经理、行政值班人、综合办、安全部及指挥部其他成员报告。
当班调度员根据总指挥指示,立即向周边可能受到威胁的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6.2事故的报告内容主要有:
6.2.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6.2.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6.2.3事故的简要经过;
6.2.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6.2.5已经采取的措施;
6.2.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7、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