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全面推行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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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全面推行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

一、综合问题

1. 关于试点纳税人申请补开增值税发票的相关规定

(1)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纳税人需要补开发票的,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补开完毕,2017年1月1日起不得补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

(3)需补开发票的纳税人填写《补开增值税发票申请单》(样式附后,以下简称申请单),连同完税凭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向原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原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后,经查询人(正式干部)、科(所)长签字确认,在《申请单》上加盖地税征税专用章,并登记《补开增值税发票查询台账(地税)》(样式附后)。

(5)纳税人持原地税机关签章确认的《申请单》到主管国税机关登记。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申请单》后,登记《补开增值税发票查询台账(国税)》(样式附后)。

(6)能够自开发票的纳税人,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后,按照《申请单》所列内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将补开发票的第五联连同《申请单》、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单独装订成册备查。

(7)不能够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8)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申报过程中,如发现自开票纳税人未取得主管地税机关签章的《申请单》自行开票,且未计当期应纳增值税的,应主动提示纳税人回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请补开发票事宜,经提示仍未取得或无法证明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每月终了,市级国税机关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汇总本地当期《补开增值税发票查询台账(国税)》电子信息交与同级地税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经地税机关核对确认,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国税部门处理。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地国地税部门协商确定。

附件: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单

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单

税务机关(公章):序号:单位:元

联系人:联系电话:

受理日期:

填表说明:1.税务机关栏加盖县区局税务机关或税务所公章;

2.序号的编写规则由各县区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3.完税凭证号码栏填写系统税票号码;

4.已代开地税发票金额栏填写本组税票已代开地税发票金额;

5.未代开地税发票金额栏填写本组税票未代开地税发票金额;

6.税款入库时间为征管系统入库时间;

7.每组完税凭证对应一张申请表。

8.本申请单一式三份,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和纳税人各留一份。

4

补开增值税发票查询台账(国税)

5

2.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可以使用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

3.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计税的,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除以下情形之外,按简易办法征税的都可以开具专票: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税的。

4.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一)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二)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三)企业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5.某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时,未与学生签订合同,为学生授课是跨几个月完成的,此种情形可否按照月授课完成进度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

答:考虑到营改增之前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及政策的延续性,企业可以按照会计制度的确认收入规定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可以按照月授课完成进度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收款时即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6. 单位在地税享受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尚有未扣除完的金额,请问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7.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如何申请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8.试点纳税人在营改增前取得的扣除凭证,之前在地税尚未申请扣除,营改增后,应在地税申请退税,还是直接在国税申报差额扣除?

答:应向地税申请退还营业税。

二、建筑业

1.甲供工程选择一般纳税人简易纳税方式,计算增值税时,销售额中是否包括甲供材料及设备?分包额是否含所有分包支出,还是仅含劳务?

答:甲供材料及设备不计入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分包额应包括全部的分包支出。

2.关于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

答: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例如: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可以按照老建筑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从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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