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
关于组织开展度河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doc
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河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豫科〔2018〕2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以下简称《增补通知》)精神,为做好我省2019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及生产经营的法人企业。
二、申报时间省科技厅集中受理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5日。
企业向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申报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
(二)从事财税〔2017〕79号、财税〔2018〕44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财税〔2017〕79号、财税〔2018〕44号文件规定范围内(见附件1)的外包服务和服务贸易业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四、申报程序(一)企业注册和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网址:xx)上进行注册登记、申报填写。
企业点击“申报认定备案入口”,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新用户按要求注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注册成功后登录平台注册企业,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提交,由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审核并激活。
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效地开展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促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国科火字〔〕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同时符合认定条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企业。
第四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提升,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号)的有关规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六条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共同组成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认定管理机构”),统筹指导、管理和监督全省范围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认定管理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公室”),承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对已认定企业的举报及复核申请。
财税(2009)63 号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 号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局):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一)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 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 年1 月1 日起至2013 年12 月31 日止,在上述20 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苏州工业园区原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执行至2008 年12 月31 日后,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04•【字号】浙科发高〔2018〕9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18〕98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根据财政部等5部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为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规范认定工作程序和要求,我省制定了《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5月4日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财政部等5部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以下简称《通知》),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规范认定工作程序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通知》附件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并达到认定条件的企业(见附件1)。
第三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依照《通知》精神,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建立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协调机制,成立由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组成的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为“认定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省(不含宁波)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审定认定名单。
西安市科技局关于组织推荐2018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科技局关于组织推荐2018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西安市科技局关于组织推荐2018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科技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基地)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陕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开展2018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为组织好我市2018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主体要求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企业(含西咸新区)二、申报时间:截止2018年3月29日。
三、申报程序(一)网络申报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技先平台”)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提交,注册信息受理通过后,企业在技先平台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审)申请表》并上传证明材料,上传具体要求见附件1),企业完成申请书在线填报和附件上传后方可提交,否则视为网络申报不合格,不能参与评审认定。
(二)纸质申报企业纸质申报按照报送要求准备资料。
附件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表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正反打印,资料封面按照申请表首页制作,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所有材料胶状成册。
2018年申报企业需提供企业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附注)及企业2017年度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说明表(参考格式见附件2)。
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指定受理地点,其中一份需提供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收入情况说明原件。
(三)申报企业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作出承诺,申请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
厦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为进一步推动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精神,以及《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227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条件(一)在厦门市注册的法人企业;(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服务贸易类)》(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三、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国家网上系统填写后打印),附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采用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经营管理情况、发展前景与规划、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等内容);(二)工作场所证明的复印件(网上提交原件扫描件,书面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三)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四)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加盖企业公章),并附服务(离岸服务)销售合同(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和销售票据(销售发票、外汇收入核销证明);主营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申报企业,需提供上一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五)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职务、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上年度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证明(加盖企业印章);(六)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佐证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获奖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可选报)。
江苏省企业服务公司-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条件-一对一服务
今年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已经结束了,申报材料受理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5日。
错过的企业可以准备明年申报,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该项目,智多星将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报条件及相关流程整理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在我省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2.经南京、无锡、苏州、南通、镇江五市相关部门认定、至2020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满的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企业申报
1.符合《认定办法》和《增补通知》及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进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网址:/)点击“申报认定备案入口”,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新用户按要求注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注册成功后登录平台注册企业,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提交,科技部火炬中心审核并发送审核结果至注册邮箱。
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按系统要求填写《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所属地区科技主管部门。
2.企业通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生成并打印《申请表》,按要求签字盖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一致(若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书写,须逐项提供中文翻译材料),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正反打印,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并将全部申报资料扫描成PDF格式,制作成数据光盘。
企业须认真检查纸质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且与数据光盘中的内容一致,纸质申报材料和数据光盘一并报送至所在设区市科技局。
2022-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2-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20题)1、根据 2021 年 3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年基本实现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
A.2022年B.2023年C.2024年D.2025年【答案】 A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务师服务范围的是()。
A.代理建账记账B.代开发票C.代理纳税申报D.提供税务咨询【答案】 B3、下列关于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B.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C.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D.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答案】 C4、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0万元、销项税额为70万元,已经预缴增值税20万元,则月末企业的会计处理应为()。
A.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B.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0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20C.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贷:应交税费——已交税金10D.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2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20【答案】 A5、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个月内准备完毕。
A.1B.3C.12D.36【答案】 C6、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在经营期间偷逃增值税 50000元,税务机关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 25000 元罚款的处理决定,并送达处罚决定及处理决定书,该纳税人对处罚不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其可在结清税款、滞纳金并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日内提起复议申请。
2024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条件时间流程
一、认定申报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公司注册时间满3年;3.公司的主要业务为技术服务;4.公司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有科技成果转化能力;5.公司具备较强的技术应用能力,能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6.公司具备稳定的财务状况,连续三年无重大违法和不良行为记录;7.公司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
二、认定申报时间根据国家科技部的要求,每年一度的认定申报时间为1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认定申报流程1.公司自行评估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进行准备材料;2.在申报时间内,将准备好的材料通过各地科技局的在线申报系统提交申请;3.科技局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并颁发受理函;4.经过初审之后,申请企业需要接受科技局的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主要是对申请企业的实际工作进行考察,包括研发能力、技术应用能力等方面;5.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科技局将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企业进行评估和打分;6.经过评审,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将获得认定资格,并获得相关证书和奖励;7.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将收到认定不通过的通知,并可以根据通知内容进行整改和再申报。
四、认定申报材料1.申请表:需按照科技局要求填写,如实填写相关信息;2.公司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等信息;3.公司发展概况:包括成立时间、主要业务、员工规模等信息;4.公司研发能力:包括研发人员数量、科研项目等信息;5.公司技术应用能力:包括已经实施的技术服务项目等信息;6.公司财务状况:包括连续三年的财务报表等信息;7.知识产权情况:包括公司拥有的专利、软著等知识产权信息;8.其他证明材料:如荣誉、奖项证书等。
河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效地开展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促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22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见附件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同时符合认定条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企业。
第四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有关规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1.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六条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共同组成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认定管理机构”),统筹指导、管理和监督全省范围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认定管理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公室”),承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首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要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
这包括企业的技术研发实力、创新能力和技术成果转化能力。
企业应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包括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和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以及成熟的研发团队和科研机构合作的能力。
企业所提供的服务需具备较高的技术含量,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并给用户带来真正的价值。
其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要具有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
企业需要具备创新思维和能力,不断推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服务,并且能够以服务创新为核心驱动企业的发展。
企业需具备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能力,能及时把握市场变化,推出能够满足市场需求的创新服务。
第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要具备较强的市场影响力。
企业应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能够在市场上影响行业发展态势和市场格局。
企业在服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被广大用户认可和信赖。
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口碑良好,能够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体验,建立良好的用户口碑。
另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还需要具备良好的企业管理和运营能力。
企业应具备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高效运营并能够保持稳定增长。
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具有良好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同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还要具备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能够与业界领先的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合作,形成良好的创新生态圈。
最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可持续性。
企业应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能够持续投入和提升技术创新和服务水平。
企业还应具备一定的国际竞争力,能够拓展国际市场,与国际先进企业进行合作和竞争。
综上所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标准主要包括技术水平、服务创新能力、市场影响力、企业管理和运营能力、合作伙伴关系、发展潜力和可持续性等方面的要求。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认定和评价这些企业的标准对于推动服务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内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5.《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二、职工教育经费按照8%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享受主体】所有企业【优惠内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号) 和 财 政 部国家税 务总 局关 于延长下 岗失业 人 员再 就 业有 关税 收 政 策审批 删 通知 》惠政 策 。 0 1 本通 知所 述人 员不 得 重 复享 受税 收 优 惠政 策 , 以前 年度 已享 受
1对 经 认 定的技术 先 进 型 服务 企 业 , 按 1 . 减 5 %的税 率 征 收企 业 所得 祝
惠条件的' 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 关在执行 税收优惠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并提请 认定机构复核。 4 示范城市 人民政府科技、 务、财政、 . 商 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 局 商务部 科技 部 国家 发 展 改革 委
的通知
馓 科 商务、 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 _ ] 备煮 关于技 术先进 型服 务企业 有关企 业所 得税 政策 问题 辖市、 惮 列市) 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袍 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 税 务机 关 力理 享 受 本 通知 第 一条 规 定的 企业 所 得 税 优惠政 策 事 宜 。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的技 术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条 件 发生 变化 的, 当 应 所得 税政 策 问题 通 知如 下 :
【规・e los 法 Rga n ut J i
可继续享 受至 3 年期满为上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 税收管理、 已 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 2 1 1 月3日 0 0年 2 1 未执行到期 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五、 本通知第三条第 ( 五)砜 第四条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及 所 在 省 ( 辖 市 、计 划单 列市 )科 技、商 务 、 政 、税 务和 发展 改 直 财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的比较
与高新技术企业的比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一规定是不是似曾相似呢?没错,“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之后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正是15%的所得税减免——如此看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不是就等同于“高新技术企业”呢?这两者之间有何区别?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从事高技术服务的高企”,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如何区分?……根据自身的实践和学习,笔者总结了如下几条,与读者共商。
一、业务范围不同根据财税[2009]63号文规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是指:一是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 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二是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 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三是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具体适用内容详见财税[2009]63号文的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该附件相当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 2号)规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也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高技术服务业包括共性技术、现代物流、集成电路、业务流程外包、技术咨询服务等10个方面,其中的业务流程外包是指:依托行业,利用其自有技术,为行业内企业提供有一定规模的、高度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的服务;面向行业、产业以及政府的特定业务,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高度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的业务整体解决方案等。
这里的外包,主要指在岸的服务外包,但也没有排除离岸的服务外包。
二、认定条件不同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中,“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 0%”一项是核心条件,决定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离岸的外包服务企业”。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是由___、___、___、___、___、___联合颁布的。
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本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本市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
该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生产(经营)的居民企业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请、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该办法所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通知》所列附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___、___、___、___、___、___组成“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度服务跟踪)工作。
第七条规定了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的设立和职责。
该办公室由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年度服务跟踪工作;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建立并管理___网上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负责组织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与认定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规定了各区(县)科委的职责。
各区(县)科委负责受理所在区域内企业提出的认定申请,并会同各自区(县)的商务(外包服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___对企业申报材料联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九条规定了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条件。
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04.06•【字号】•【施行日期】2018.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地)科技局,有关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条件1.注册地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见附件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凡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
二、截止时间企业申报认定截止时间为4月30日。
企业向所在市(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申报程序1.企业对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规定的条件,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
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形成企业注册登记表,保存打印。
2.通过注册的企业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网”,进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按要求在线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上传必要证明文件并网络提交。
将纸质申请材料(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见附件2)一式两份(至少有1份原件)报送至所在市(地)科技局。
3. 市(地)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国税、地税、商务、发改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加盖市(地)科技局公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见附件3)连同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原件)报送至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8.09•【字号】晋科函〔2021〕108号•【施行日期】202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通知晋科函〔2021〕108号各市科技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长治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山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见附件1),为做好我省2021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在我省行政辖区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企业从事《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4.企业从事《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二、申报时间省科技厅集中受理各市科技局、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报送的2021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
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当地通知为准。
三、申报流程(一)注册登记企业对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在“申报备案认定入口”进行注册登记。
(二)网上填报注册成功后,登陆“管理平台”,按系统要求在线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上传相关印证材料,确认无误后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所属地区科技主管部门。
(三)提交纸质材料企业通过“管理平台”生成并打印《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起装订成册(材料要求见附件2),按要求签字盖章,报送至组织推荐单位(各市科技局、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8.04.13•【字号】•【施行日期】2018.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北省科技厅有关要求,现将我市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武汉地区注册及生产经营的法人企业。
二、申报时间2018年4月13日至4月27日。
三、申报程序企业对照《管理办法》(附件1)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网址:),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3),提交省科技厅审核激活。
账户激活后,按要求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附件4)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附件5)。
同时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同时提供扫描件电子版光盘一份)报送至市科技局(武汉科技大厦1607室),东湖高新区内企业将材料报送至东湖高新区管委会。
四、有关要求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承诺,申请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
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联系方式省科技厅高新处刘嘉楠胡安慰联系电话:87135813市科技局成果及国合处沈世旻联系电话:65692145附件:1.湖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docx2.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docx3.企业注册登记表.docx4.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docx5.企业报送材料清单.docx武汉市科学技术局2018年4月13日附件:U020200108041983594902.docx U020200108041984024127.docx U020200108041984333060.docx U020200108041984808999.docx U02020010804198511983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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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级部门认定 1.省级部门(或委托认定机构)对企业注册信息进行审核认 证,认证通过后,对申请企业《申请表》进行形式审查,检查《申 请表》是否完整、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首页是否加盖 企业公章以及其他问题。 2.省级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联合评审,对评审通过的企业公 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 三、备案管理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 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中进行。备案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如下:
(取消备案编号并公告)
撤销备案 (取消备案编号并公告)
备案
(一)认定(复核)备案 省级部门将认定企业名单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 务办理管理平台”报备,同时报送认定文件和备案函至火炬中心, 由火炬中心给予备案编号。 省级部门对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事项,按照认定程序开 展复核工作。如复核企业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应及时取消其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并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 理管理平台”报备,同时报送相应文件至火炬中心,由火炬中心
信息表
踪
管
理
年 度 报 告
审查
(根据地方办法) 不合格
取消资格
跟踪管理
(根据地方办法) 不合格
取消资格
各省年度报告
(一)企业申报 1.注册登记。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
3
管理平台”(网址: 或者 ),进入,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 记表》(附件 1),并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 平台”提交至认定机构(根据各省管理办法指定机构)。认定机构 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 平台”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6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下简称年度报告),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 平台”报备,同时报送纸质报告(加盖公章)至火炬中心。
四、信息共享服务机制 火炬中心将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信息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享。 五、附件 1.企业注册登记表 2.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 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 5.**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附件:
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17 年 12 月
0
目录
一、平台定位和功能 二、认定服务工作流程 三、备案管理 四、信息共享服务机制 五、附件
1
根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 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结 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 平台指引。
(三)跟踪管理备案 省级部门根据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填报的《技术先进型服务 企业年度信息表》(附件 4,以下简称信息表)开展跟踪管理工作, 对因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等变更,不再符合认定 条件的企业,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并通过“全 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报备,同时报送相应 文件至科技部火炬中心,由火炬中心取消备案编号。 (四)年度报告备案 省级部门汇总本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工作情况,于每 年 6 月 30 日之前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 台”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年度报告》(附件 5,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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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服务工作流程
企业
省级部门
专家
注册账号
企
业
企业信息完善
注
册
不通过
审核并认证
认证成功
通过
提交申请(复核)材料
受理
受理通过
受理不通过 认定不通过
认定
申
请
认
不通过
定
(
复
核
)
认定终止
认定通过
核实处理 有异议
公示
无异议
通过
发文
评审
核
填写核心信息
提交
心
变更申请表
信
息
变
更
填写企业年度
提交
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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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备案编号。 (二)核心信息变更备案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核心信息)
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同时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填写《技 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 3,以下简称《申 报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同时报送纸质《申报表》(加盖企 业公章)至省级科技部门,由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无误后报送火炬中 心备案并保留原备案编号;对企业名称变更的企业重新核发备案 编号。
一、平台定位和功能 为了落实通知要求,更加高效、便捷的开展全国技术先进型 企业业务办理工作,更好的促进技术先进型企业的发展,科技部 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在科技部领导 下,负责“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 ()建设与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承 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工作。 “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是包括企业、 省级各部门以及国家各部委共同参与的协同工作网络平台,通过 平台实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认定、备案、监督检查等工 作流程,并通过信息收集和跟踪调查,为各级管理部门调整政策 与决策提供支撑依据。 二、认定服务工作流程 为更好地服务地方,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 平台提供了企业注册、申请认定(复核)、评审、核心信息变更、 跟踪管理、税收政策落实等工作流程供参考使用,具体根据各省 级管理办法实行。具体认定服务工作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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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流程
省级部门
科技部、财政部、 商务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认
备案
发文
上报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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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备案编号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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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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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证书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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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心
审查
合格
信
(根据地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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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
更
取消资格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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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
跟踪管理
踪
(根据地方办法)
管
不合格
理
备
取消资格
案
年
度
报
告
各省年度报告
备
案
备案 撤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