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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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63 号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 号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 号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局):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一)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 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 年1 月1 日起至2013 年12 月31 日止,在上述20 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苏州工业园区原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执行至2008 年12 月31 日后,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
1.各类 图书 、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 执行。
i、省级科技部门应会同本级商务 、财政 、税务和发展改 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革部 门及时将 《技术 先进型服务业 务领域范 围(服务 贸易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类 )》增补入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并据
2.列入本通知附件 3的新疆 维吾尔 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
委。
刷业务。
四 、省级科技 、商务 、财政 、税务和发展改革部 门及其丁
二 、自2018年 1月 1日起至 2020年 12月31日,免征图书
作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T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 批发 、零售环节增值税。
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
(2018年6月 5日 财税[2018)53号 )
四、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 (一 )项 、第(二)项规定的增值 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 ,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 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 出版物 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 )。承担省级及 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 的发展 ,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 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 ,因进行 重组改制等原 因尚未办
财 政部 、税 务 总局 、商务 部 、科 技 部 、国家发 展 改革 委 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关于 将服 务 贸易 创新 发展试 点 地 区技术 先进 型
上述 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服务 企 业所 得税 政策 推广 至 全国 实施 的通 知
增值税先征后退范 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

高企认定和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认定

高企认定和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认定

二、认定组织:
(一)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国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 公室,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二)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成北 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组织工作。认定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二、认定组织:
三、认定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
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
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
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
域》规定的范围;
三、认定条件: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
三、认定条件: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 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具体评定方法: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专家打分)
•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自主知识 产权数量(30分)、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20分)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 满分100分,得分须在70分以上。
高企认定和技术先进性服务企 业认定
一、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八 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0]81号)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

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认定申报实操解读

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认定申报实操解读

外包
商业流程外包(BPO)和知识流程外包
(KPO)。
税务咨询 转让定价税务 高新企业税务 并购税务 税务争议解决
中国外包业发展
01.01.2020
•2008年我国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保持了快速发展,产业规模继续扩大, 达到1567.7亿人民币,同比增长为41.2%。
•2009年,中国共签订服务外包合同60247份,同比增长142.6%,协议金额 200.1亿美元,同比增长185.6%,合同执行金额138.4美元。
税务咨询 转让定价税务 高新企业税务 并购税务 税务争议解决
01.01.2020
2.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
•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
• 刘天永律师是中国最早涉足税务行业的专业律师之一,其所任
职的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专 注于提供税务咨询、税务筹划、国际税收、税案代理等领域的 法律服务,涉及高科技、金融、教育等诸多热点行业。
• 刘天永律师多次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中国税务报》、
《中国经营报》、《证券日报》等十多家国内主流财经媒体采 访,就热点税务问题发表专业律师意见。
•据有关机构分析预测,2010年中国服务外包产业总收入将达262亿美元,其 中IT服务外包受离岸服务外包带动,仍占更大的份额,约65%;业务流程外 包市场增长较快,离岸业务流程外包业务四年间将增长约2.5倍,但由于基 数较小,至2010年对该产业的带动不大,约占35%左右。
税务咨询 转让定价税务 高新企业税务 并购税务 税务争议解决
税务咨询 转让定价税务 高新企业税务 并购税务 税务争议解决
专业实务著作
01.01.2020• 主 Nhomakorabea作品:–《中国转让定价实务与案例》(法律出版社,待出) –《中国税务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 –《企业会计准则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法律出版社)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法律出版社) –《轻松学会税务律师办案实用技巧》(立信会计出版社) –《轻松掌握最新税收优惠政策》(立信会计出版社)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三者的区别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三者的区别

很多人都不知道“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究竟区别在哪?下面由几个方面阐述三者的区别概念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国家为了扶持高端技术性服务业的发展,对从事技术外包、业务外包和知识外包服务的企业进行税收等多项政策支持的企业类型。

区别高新技术企业指明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一、电子信息技术、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三、航空航天技术、四、新材料技术、五、高技术服务业、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七、资源与环境技术、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且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并具有持续性的研发活动。

科技型中小企业只要求有科技开发活动,将自主知产并转为产品或者服务,涵盖范围会宽泛很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主要是企业依托自身平台,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业务整体解决方案,关键的是开展外包服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外向性特征很明显。

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有: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税收减免额上不封顶。

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其他企业5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其他企业150%)在税前摊销。

先进制造业服务化相关政策

先进制造业服务化相关政策

先进制造业服务化相关政策
先进制造业服务化相关政策是指针对先进制造业发展中的服务需求制定的一系
列政策措施。

随着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先进制造业正发展为智能化、数字化和柔性化的现代制造业,对于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支持先进制造业服务化发展,政府可以制定以下政策:
1. 提供资金支持:为鼓励企业进行服务化转型,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提供
贷款或补贴支持。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技术研发、人才培养和服务化设施建设等方面。

2. 加大研发投入:政府可以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服务化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投入。

通过支持创新研究和开发,促进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3. 推动产学研合作:政府可以促进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进行合作,共
同开展先进制造业服务化相关的研究和教育培训。

通过充分发挥各方优势,推动服务化技术和人才的培养。

4. 加强标准体系建设:政府可以加强对先进制造业服务化的标准制定和推广,
规范服务化流程和质量要求。

建立完善的标准体系,有助于提高服务的一致性和可靠性,增强用户的信任感。

5. 优化营商环境:政府可以推出一系列便利企业发展的举措,简化注册流程、
减少行政审批等,以提高企业服务化转型的效率和速度。

通过以上政策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支持先进制造业服务化发展。

政府的支持
将促进企业加快创新转型步伐,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推动先进制造业向更高水平发展。

2023年企业退税政策解读

2023年企业退税政策解读

2023年企业退税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近年来,为了鼓励企业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提升国际竞争力,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企业退税政策是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降低企业税负、增加企业现金流,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2023年,我国政府继续实施企业退税政策,以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适用对象与条件
该政策主要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具体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等。

申请企业需满足相应的资格条件,如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具备相应的研发实力等。

同时,企业应符合税务合规要求,无严重税务违规行为。

三、退税标准与计算方法
根据政策规定,不同类型的企业退税标准不同。

例如,高新技术企业的退税比例为50%,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退税比例为30%。

具体退税金额的计算方法根据企业的纳税额、职工薪酬等因素确定。

企业需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如实申报相关数据,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流程与材料
企业申请退税的流程主要包括:填写退税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审核与审批。

企业需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等。

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否则可能导致申请失败。

五、审核与审批流程
税务部门将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企业的资格条件、纳税情况等信息。

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将通知企业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

审核通过后,税务部门将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确定相应的退税金额。

解析财税【2014】59号文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北京即将启动,所得税优惠不容错过!

解析财税【2014】59号文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北京即将启动,所得税优惠不容错过!

解析财税【2014】59号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认定工作北京即将启动,所得税优惠不容错过!
财税【2014】59号文明确本次技术先进型企业(下文简称技先企业)认定后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且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主要认定条件:
1.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9号文中第三条特别明确规定,经认定后企业需持相关认定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方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且一旦认定条件发生变动需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否则发生的税收风险由企业自行承担。

时间提醒:
RTF提醒此次税收优惠的执行周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在此期间内企业需每年进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企业错过本年的认定时间,将无法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5年2月北京即将开始2014年技先企业的认定工作,四月底前结束申报审批。

认定工作可操作周期不足一月,所以我们特别根据以往实操经验做以下提醒:
1.合同预先备案、取得收入核定证明
企业2014年度的技术服务合同如果还未层进行备案登记,请尽快尝试申请补备案(注意尽可能在商务双系统中都备案,以便认定为技先企业后可以申请技术出口贴息)
2.审计报告中明确标注
准备2014年的审计报告时注意在报告中对外包收入有一个明确的标注;
3.汇算清缴前取得技先企业认定证书
上文提到,经认定后企业需持相关认定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方享受到2014年度CIT15%等税收优惠政策。

重要提醒,。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一、认定范围二、认定条件为了确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质量和水平,上海市设立了一系列认定条件。

主要包括:1.具有独特的技术优势和核心技术,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并具有较大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2.拥有专业的技术人才队伍,人员结构合理,技术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不低于60%,具备良好的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3.在技术服务方面具备较强的能力和口碑,具有专业的技术服务设施和设备,并具有一定的技术服务案例,并且能够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4.具备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持续盈利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认定程序1.申请阶段:企业根据认定条件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附件资料,提交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评审阶段:初审通过后,由市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专家组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综合评定企业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3.认定阶段:专家组提交评审意见后,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根据评审结果进行认定,对通过认定的企业予以公示,并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证书。

四、政策支持上海市为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提供了一系列政策支持。

包括:1.资金支持:对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包括项目资金、科技创新基金等。

2.税收优惠: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免、增值税优惠等。

3.人才支持: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以享受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4.公共服务支持: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以享受上海市提供的公共服务平台,包括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企业孵化器等。

五、监督管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对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将进行撤销认定,并追究相关责任。

结语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上海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认定标准和政策支持,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推动上海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支持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委牵头并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外经贸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成立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外经贸委和市发展改革委组成,下设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第四条工作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并对认定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工作小组办公室承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重庆市范围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三)遴选参与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

第五条各区县(含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盛经开区,下同)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技― 1 ―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六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重庆市行政区划内;(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五)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六)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第七条对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0 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剽 勺 通知》( [ o1 的 5‰ 财税 2 9 3 o 2
号) 和 财 政 部国家税 务总 局关 于延长下 岗失业 人 员再 就 业有 关税 收 政 策审批 删 通知 》惠政 策 。 0 1 本通 知所 述人 员不 得 重 复享 受税 收 优 惠政 策 , 以前 年度 已享 受
1对 经 认 定的技术 先 进 型 服务 企 业 , 按 1 . 减 5 %的税 率 征 收企 业 所得 祝
惠条件的' 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 关在执行 税收优惠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并提请 认定机构复核。 4 示范城市 人民政府科技、 务、财政、 . 商 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 局 商务部 科技 部 国家 发 展 改革 委
的通知
馓 科 商务、 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 _ ] 备煮 关于技 术先进 型服 务企业 有关企 业所 得税 政策 问题 辖市、 惮 列市) 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袍 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 税 务机 关 力理 享 受 本 通知 第 一条 规 定的 企业 所 得 税 优惠政 策 事 宜 。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的技 术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条 件 发生 变化 的, 当 应 所得 税政 策 问题 通 知如 下 :
【规・e los 法 Rga n ut J i
可继续享 受至 3 年期满为上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 税收管理、 已 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 2 1 1 月3日 0 0年 2 1 未执行到期 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五、 本通知第三条第 ( 五)砜 第四条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及 所 在 省 ( 辖 市 、计 划单 列市 )科 技、商 务 、 政 、税 务和 发展 改 直 财

财税〔2016〕122号:财政部

财税〔2016〕122号:财政部

财税〔2016〕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在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全⽂有效成⽂⽇期:2016-11-10字体:【⼤】【中】【⼩】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浙江、湖北、⼴东、四川、江苏、⼭东、⿊龙江、重庆、贵州、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委: 为加快服务贸易发展,进⼀步推进外贸结构优化,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现就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2016年1⽉1⽇起⾄2017年12⽉31⽇⽌,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汉、⼴州、成都、苏州、威海和哈尔滨新区、江北新区、两江新区、贵安新区、西咸新区等15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实⾏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际发⽣的职⼯教育经费⽀出,不超过⼯资薪⾦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本通知所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满⾜的条件及有关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相关规定执⾏。

其中,企业须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本通知所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

三、试点地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和发展改⾰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发展改⾰委。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继续有效。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的比较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的比较

与高新技术企业的比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一规定是不是似曾相似呢?没错,“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之后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正是15%的所得税减免——如此看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不是就等同于“高新技术企业”呢?这两者之间有何区别?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从事高技术服务的高企”,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如何区分?……根据自身的实践和学习,笔者总结了如下几条,与读者共商。

一、业务范围不同根据财税[2009]63号文规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是指:一是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 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二是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 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三是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具体适用内容详见财税[2009]63号文的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该附件相当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 2号)规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也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高技术服务业包括共性技术、现代物流、集成电路、业务流程外包、技术咨询服务等10个方面,其中的业务流程外包是指:依托行业,利用其自有技术,为行业内企业提供有一定规模的、高度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的服务;面向行业、产业以及政府的特定业务,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高度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的业务整体解决方案等。

这里的外包,主要指在岸的服务外包,但也没有排除离岸的服务外包。

二、认定条件不同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中,“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 0%”一项是核心条件,决定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离岸的外包服务企业”。

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规则

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规则

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规则一、引言深圳市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致力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培育和认定成为了深圳市政府的重要举措之一。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是为了鼓励和支持企业在技术创新和服务能力方面的突出表现,帮助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二、认定标准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研发实力和能力,在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先进性。

企业应能够开展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相关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2.企业的服务能力: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服务和解决方案。

企业应能够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并能够及时响应和解决客户的问题。

3.企业的市场影响力:企业应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能够为客户提供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

企业在市场上的口碑和品牌形象也是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4.企业的创新文化和管理体系:企业应具备良好的创新文化和管理体系,鼓励员工的创新思维和实践,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和条件。

企业应具备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流程,能够保障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5.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备良好的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

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和社会公益活动。

三、认定程序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报阶段:企业根据相关要求,填写申报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技术研发情况、服务能力、市场影响力、创新文化和管理体系等方面的信息。

2.初审阶段:由认定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初审。

初审主要是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3.现场评审阶段: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6 3 号 文 将 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认 定 范围由此 前 苏 州工 业 园区 试
行 方 案中的五 大 类 归并 为以下 三 大 类, 并 对 其 中某 些 类 目的具 体 内容
进 行了调整 :
1.信 息 技 术 外 包 服 务 (I T 0 )
2 . 技 术 性 业 务 流 程 外 包 服 务 (B P O )
分 , 准予 在 以后纳税 年度结 转 扣除。
3 .
对经

定的技术先进

服务企

离岸服务
外包
业务收入


营业税。
从 事离岸服 务外包 业 务 取 得的收入 , 是指技术先进 型 服务企 业
根 据境 外 单位 与其 签 订 的委托 合同, 提 供 本 通 知附 件中所 界 定的信 息
技术外包服 务 技术性 业 务流 程外包 服 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 外包 服 、
务 企 业 可 减按 15 % 的税 率 征 收企 业 所 得 税 , 并对 其 离 岸服 务 外包 业
务收入 免征营业 税之后,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 部委联合发布
了财 税 [2 0 0 9 ]6 3 号 文 (以下 简 称 “ 6 3 号 文 ” ), 就 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产权 、
研 发投入 等指标方面的要求显 得较为宽松,
而 且 从事 国际
(离
岸) 外包服 务业 务的收入 还 可 享受营业 税的免 税优惠 ;对于 符合条
件 的企 业 应 , 尽 早 申报 积 , 极 争 取 享 受 有 关 的优 惠 政 策 节 , 约税 务 成 本 。
2 .
相关企 业 可对 照有关标准,

医疗器械优惠政策收藏

医疗器械优惠政策收藏

标题:医疗器械优惠政策收藏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医疗器械产业已成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鼓励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旨在降低企业成本、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产业竞争力。

本文将对这些优惠政策进行梳理,以供医疗器械企业参考。

二、税收优惠政策1. 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对生产、销售医疗器械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医疗器械,适用13%的税率。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医疗器械,适用3%的征收率。

(3)对出口医疗器械,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2.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对从事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2)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医疗器械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产业政策扶持1. 政府采购政策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政府优先采购国产医疗器械。

对国内无法替代、必须进口的医疗器械,实行限价采购。

2. 医疗器械注册绿色通道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创新医疗器械实行优先审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注册绿色通道。

3. 医疗器械创新基金国家设立医疗器械创新基金,支持医疗器械研发、产业化和推广应用。

四、金融政策支持1. 医疗器械企业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医疗器械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2. 医疗器械企业融资租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为医疗器械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3. 医疗器械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拓宽融资渠道。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目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条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申报材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能享受国家的政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文件规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包括:(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此外,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要该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取消了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保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规定。

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适用范围:设立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城市的企业。

■优惠期限: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年31日。

■优惠政策: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离岸技术外包收入免征营业税;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享受财政贴息、资金支持、通关和融资便利等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2009年5月24日)根据国办函(2010)69号的最新规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本企业总收入70%的比例降低到50%;取消企业需获得国际资质认证的要求50%;简化申报核准程序等编辑本段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条件1、符合以上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优惠之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汇编

企业所得税优惠之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汇编

企业所得税优惠之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基本条件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财税[2017]79号》3、认定管理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负责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下面以云南省的认定条件举例: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云南省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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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
一、政策出台背景
·政策文件: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 号)要求,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因此出台该通知,以此在全国进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推广。

二、政策解读
·政策红利: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需同时满足)
1、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35%。

PS: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 O)和技术
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 P O ),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
《通知》中明确指出,由各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 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负责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下面对《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简单解读。

1、申报对象(技术先进型服务业范围)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
① 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别 适用范围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
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
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
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
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软件研发及 开发服务 软件技术服务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② 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别
适用范围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路设计
软件技术服务 ③ 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别
适用范围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
护服务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 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 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
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 O )
类别
适用范围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
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
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
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

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企业供应链管理
服务
为客户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 O)
适用范围: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2、认定条件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应从事上述“申报对象”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
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6)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3、认定程序
4、复审与复核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企业应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复审申请(企业须提交近3个会计年度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表和离岸外包收入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参加
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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