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三章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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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第25条,教材P95)
(三)设立程序(申请和审批)
申请。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申办报告 ➢可行性论证材料 ➢章程 ➢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要求提交 的其他材料
申办报告的内容
拟建学校的名称、层次、校址、学科门类、 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学校规 模、领导体制、招生及毕业生就业面向地 区
人才需求预测、办学效益、是否符合国家 和地区的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讨论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负责 人的人选
❖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 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 完成
校长的 职责
❖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 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 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3、行政法律关系的形式
现代行政管理关系呈现出多样性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直接的管理关系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间接的宏观调控关系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服务关系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指导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合作关系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赔偿关系 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监督行
分化政府角色(区分高校的举办者、管理 者、办学者) 举办者:政府、组织、个人 管理者:政府 办学者:高校
确立完善高校法人制度
wk.baidu.com立政府与高校之间的中介机构
二、高等学校的义务
教育法规定 的6项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 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 权益
政关系
(二)公立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P--83)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 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
人
的 分
非企业法人:从事国家行政管理、社会政治、经济、
类 文化等非经营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如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 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 供方便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 项目
依法接受监督
高等教育法规定的10项义务
招收残疾学生 依法办学 实施继续教育 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接受监督和评论 进行人员考核 支持勤工俭学 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学费 依法管理财务
拟建学校的师资来源、经费来源、学校设 施和基建计划
审 批
审批机构
➢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专科教育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授权, 可以由省级政府审批
➢其他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 部门或省级政府审批
审批形式:组织评议机构评议,由审批 机构作出结论
第三节 高校的权利和义务
一、高校的权利 1、《教育法》第28条规定的9项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与处分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和处分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高等学校的管理(补充)
(一)高等学校管理的涵义 高等学校管理是指人们根据高等教育目的
和发展规律,有意识地调节高等学校内外各种 关系和资源,以便实现学校目标,达到既定的 高等教育目的的过程。
对涵义的理解
高等学校管理的依据——高等教育的目的 和发展规律
高等学校的管理任务——有意识地调节高 等学校内外各种关系和可资利用的高等教 育资源,以适应高等教育系统发展的客观 规律性
对自主办学的要求
严格依法行使权利,不能越权,也不能弃 权
善于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在法律授权的 范围内,通过完善章程和各项内部规章制 度,将学校办好、管理好
有权拒绝来自各方面对学校自主权的干涉 和侵害行为,但不得阻挠教育行政部门、 社会对学校依法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应采取的措施
❖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 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行奖励或处分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 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
——是职工参加民主管 理与监督的组织形式
大家好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三章 高等学校
第一节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一、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一)行政相对人的地位(p—079)
1、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是一种不对 等关系。(P--86) 2、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如:参加行政管理权、受益权、了解权、协助行 政权、批评建议权、申请复议和诉讼权、获得补 偿和赔偿权。
2、《高等教育法》第32条——38条 规定的7项办学自主权
招生权 专业设置权 教学权 科学研究权 对外交往权 校内人事权 财产权
办学自主权
即有权依法自主办学。指高校依据法律、 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 现其办学宗旨,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自主 确定学校发展计划,自主开展教学、科学研究 和社会服务,建立起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 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
教学管理: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质量管理、 日常管理
科研管理:科研计划管理、科研组织管理、 日常管理
后勤管理:
(四)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举办的高 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 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党委的 职责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坚持 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 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教育机构 管理目的是实现国家法律规定的教育目的 管理的作用在于调动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
对宏观管理的要求
一是管理体制应该实行统一领导, 宏观指导,分级管理
二是管理应实行法律化、民主化
管理内容:高等教育的计划任务、
师资队伍建设、招生计划、教学科学技 术发展、研究生教育、思想政治教育
(三)高等学校的微观管理
高等学校管理的目的——不断促成高等学 校目标的实现和高等教育系统目的的实现
(二)高等学校的宏观管理
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依据高等教育发 展规律和国家高等教育目的,有计划地协调 整个高等教育系统的各种关系和资源,确保 国家培养高层次人才目标的实现过程。
对概念的理解
高等教育行政是一种专业性的行政 管理主体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 管理的客体是各类高等教育事业和所属高等
法人成立的必备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法》首次明确规定了 学校的法人资格。《高等教 育法》中再次予以确认。
❖ 高校自批准设立之日 起取得法人资格。
(三)公立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地位
公立高等学校是法人 公立高等学校是依行政法设立的公法人(P84) 公立高校是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
(二)私立高校的法律地位
公立高校与私立高校在办学自主权上的差别
第二节 高等学校的设立
一、设立原则(P—89、90)
❖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的原则 ❖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
二、高校的设立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 对大学或独立设置的学院的特别要求
(三)设立程序(申请和审批)
申请。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申办报告 ➢可行性论证材料 ➢章程 ➢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要求提交 的其他材料
申办报告的内容
拟建学校的名称、层次、校址、学科门类、 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学校规 模、领导体制、招生及毕业生就业面向地 区
人才需求预测、办学效益、是否符合国家 和地区的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讨论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负责 人的人选
❖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 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 完成
校长的 职责
❖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 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 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3、行政法律关系的形式
现代行政管理关系呈现出多样性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直接的管理关系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间接的宏观调控关系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服务关系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指导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合作关系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赔偿关系 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监督行
分化政府角色(区分高校的举办者、管理 者、办学者) 举办者:政府、组织、个人 管理者:政府 办学者:高校
确立完善高校法人制度
wk.baidu.com立政府与高校之间的中介机构
二、高等学校的义务
教育法规定 的6项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 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 权益
政关系
(二)公立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P--83)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 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
人
的 分
非企业法人:从事国家行政管理、社会政治、经济、
类 文化等非经营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如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 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 供方便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 项目
依法接受监督
高等教育法规定的10项义务
招收残疾学生 依法办学 实施继续教育 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接受监督和评论 进行人员考核 支持勤工俭学 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学费 依法管理财务
拟建学校的师资来源、经费来源、学校设 施和基建计划
审 批
审批机构
➢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专科教育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授权, 可以由省级政府审批
➢其他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 部门或省级政府审批
审批形式:组织评议机构评议,由审批 机构作出结论
第三节 高校的权利和义务
一、高校的权利 1、《教育法》第28条规定的9项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与处分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和处分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高等学校的管理(补充)
(一)高等学校管理的涵义 高等学校管理是指人们根据高等教育目的
和发展规律,有意识地调节高等学校内外各种 关系和资源,以便实现学校目标,达到既定的 高等教育目的的过程。
对涵义的理解
高等学校管理的依据——高等教育的目的 和发展规律
高等学校的管理任务——有意识地调节高 等学校内外各种关系和可资利用的高等教 育资源,以适应高等教育系统发展的客观 规律性
对自主办学的要求
严格依法行使权利,不能越权,也不能弃 权
善于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在法律授权的 范围内,通过完善章程和各项内部规章制 度,将学校办好、管理好
有权拒绝来自各方面对学校自主权的干涉 和侵害行为,但不得阻挠教育行政部门、 社会对学校依法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应采取的措施
❖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 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行奖励或处分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 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
——是职工参加民主管 理与监督的组织形式
大家好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三章 高等学校
第一节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一、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一)行政相对人的地位(p—079)
1、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是一种不对 等关系。(P--86) 2、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如:参加行政管理权、受益权、了解权、协助行 政权、批评建议权、申请复议和诉讼权、获得补 偿和赔偿权。
2、《高等教育法》第32条——38条 规定的7项办学自主权
招生权 专业设置权 教学权 科学研究权 对外交往权 校内人事权 财产权
办学自主权
即有权依法自主办学。指高校依据法律、 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 现其办学宗旨,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自主 确定学校发展计划,自主开展教学、科学研究 和社会服务,建立起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 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
教学管理: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质量管理、 日常管理
科研管理:科研计划管理、科研组织管理、 日常管理
后勤管理:
(四)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举办的高 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 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党委的 职责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坚持 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 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教育机构 管理目的是实现国家法律规定的教育目的 管理的作用在于调动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
对宏观管理的要求
一是管理体制应该实行统一领导, 宏观指导,分级管理
二是管理应实行法律化、民主化
管理内容:高等教育的计划任务、
师资队伍建设、招生计划、教学科学技 术发展、研究生教育、思想政治教育
(三)高等学校的微观管理
高等学校管理的目的——不断促成高等学 校目标的实现和高等教育系统目的的实现
(二)高等学校的宏观管理
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依据高等教育发 展规律和国家高等教育目的,有计划地协调 整个高等教育系统的各种关系和资源,确保 国家培养高层次人才目标的实现过程。
对概念的理解
高等教育行政是一种专业性的行政 管理主体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 管理的客体是各类高等教育事业和所属高等
法人成立的必备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法》首次明确规定了 学校的法人资格。《高等教 育法》中再次予以确认。
❖ 高校自批准设立之日 起取得法人资格。
(三)公立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地位
公立高等学校是法人 公立高等学校是依行政法设立的公法人(P84) 公立高校是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
(二)私立高校的法律地位
公立高校与私立高校在办学自主权上的差别
第二节 高等学校的设立
一、设立原则(P—89、90)
❖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的原则 ❖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
二、高校的设立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 对大学或独立设置的学院的特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