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冒用他人身份进行企业工商登记案件应如何处理(疑难问题 典型案例)法客帝国
冒用他人名义登记股东,实际权利人如何认定
冒用他人名义登记股东,实际权利人如何认定冒用他人名义登记股东,实际权利人如何认定――上海宋海佳律师事务所公司实践中,一方面由于部分投资人因各种原因不便被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另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司登记备案行为中仅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使冒用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情况屡见不鲜。
一、什么是冒用他人名义登记冒用他人名义登记,是指冒用人盗用他人或根本不存在的人名义(如已死亡的、虚构的)进行工商出资登记,如近期各大媒体报道的一王姓国企党委书记、董事长,利用改制机会,将540万元现金用死亡岳母周某的名字、身份参股公司的改制并实际控制了该公司的运作,系属于冒用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情形。
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为股东与隐名投资关系的区别在于,冒名者与被冒名者之间不存在合意,因此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常为某工商登记股东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不具备股东身份。
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为公司股东时,其股东资格如何认定?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区分不同情况:第一,有确切证据证明经登记的“股东”系被他人盗用身份进行公司登记的,且其从未具有设立公司和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该被冒名人不具有股东资格,股东资格仍应归属于冒用人。
当然因该股权产生的相关责任应由冒名登记行为人承担。
此时,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冒用人出资、登记股权的行为存在违反《公司法》或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如冒用人为外籍人士但冒用我国居民身份投资设立公司,并经营我国限制或禁止外籍人士经营的业务,该冒用人将无法取得股东资格,甚至可能导致公司设立无效。
第二,经登记的公司股东被他人冒用或盗用身份进行公司登记,但有证据证明该股东事后明知但不作反对表示,或者该股东明确表示愿意成为公司股东,或虽未明确表示,但实际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的,只要冒用人未请求确认自己为公司股东的,被冒用人享有股东资格,此种情况与隐名投资关系类似。
如何做好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工作
m:p〇i\T s、综合执法专刊如何做好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工作本刊智库专家团专家沈悛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着力促进市场准入朝便利化方向发展,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商环境显著优化,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增强。
与此同时,少数不法分子却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以下简称冒名登记),干扰了正常的公司竪记注册秩序,群众反映强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但其实也有一小部分被冒用人对公司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即所谓的冒名登记根本不成立。
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准确、扎实做好撤销冒名登记工作?本文通过案例从处理流程、调查取证、撤销决定等三方面对撤销冒名登记进行论述。
一、处理流程t—)简述被冒用人通常以举报、信访等 方式要求撤销冒名登记。
以上海市 浦东新区为例,根据《行政许可 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上海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行政许可 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浦东新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人以提交 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方式骗 取公司登记相关案件的操作流程 规范》(以下简称《操作流程规 范》)处理冒名登记相关案件。
针对被冒用人通过举报、信访的方式要求撤销冒名登记的申请,市场监管部门须在收到该撤销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盖章后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
之后,在规定时间内对是否存在冒名登记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草拟《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填写《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同调查材料一并交相关部门审批。
注册竪记等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核汇总后,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件定性和适用依据准确的,建议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瑕疵的,需办案部门补正;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法补正的,建议作不予撤销决定。
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告知被许可人有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
被许可人要求听证的,自接到告知听证通知之曰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冒名注册公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注册数量逐年攀升,随之而来的是冒名注册公司等违法行为的增多。
冒名注册公司是指他人未经他人同意,冒用他人名义注册公司,从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的法律案例,分析冒名注册公司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案例名称:李某冒名注册公司案)2018年,李某与张某是邻居。
张某因其经营业务需要,打算注册一家公司。
然而,由于张某对注册流程不熟悉,便向李某求助。
李某知道张某的个人信息,便利用张某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在工商局成功注册了一家名为“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
注册公司后,李某并未将公司交还给张某,而是以张某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公司的法律责任。
2019年,张某发现李某的违法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冒名注册公司,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1. 判决撤销“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2. 判决李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3. 判决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 冒名注册公司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设立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实信用的原则。
冒名注册公司行为违反了上述原则,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2. 冒名注册公司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冒名注册公司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冒用张某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注册公司,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如何防范冒名注册公司(1)提高个人防范意识:个人在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时,要谨慎,避免泄露个人信息。
(2)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管理,防止员工利用公司名义从事违法行为。
冒充他人名义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冒充他人名义,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等,进行虚假的民事行为、行政行为或刑事行为。
在我国,冒充他人名义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冒充他人名义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冒充他人名义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冒充他人名义的行为人必须是故意为之,明知是他人名义而使用。
2. 客体要件:被冒充的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3. 行为要件:冒充他人名义的行为人实施了冒充行为,包括冒用他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等。
4. 结果要件:冒充他人名义的行为给被冒充人造成了损失或不良影响。
三、冒充他人名义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冒充他人名义的行为人应承担因冒充行为给被冒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消除影响:行为人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因冒充行为给被冒充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2. 行政责任(1)警告:冒充他人名义的行为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2)拘留:冒充他人名义的行为情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
3. 刑事责任(1)假冒他人身份罪:冒充他人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诈骗罪:冒充他人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诈骗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防范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2. 完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制度,防止他人冒用。
3. 建立健全身份认证体系,加强对冒用他人名义行为的监管。
4. 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提高防范冒充他人名义的能力。
5. 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管理,防止内部人员冒用他人名义。
五、结语冒充他人名义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冒充人的合法权益,危害了社会秩序。
我国法律对冒充他人名义的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制裁。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提高警惕,防范冒充他人名义的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第2篇一、引言冒充他人名义,是指行为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签名等个人信息,进行虚假的陈述或者行为。
冒名登记撤销案件的程序梳理丨市场主体冒名登记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下)
冒名登记撤销案件的程序梳理丨市场主体冒名登记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前文提到,对冒名登记(既遂)的实体处理,应优先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1条规定,进行违法定性。
其行政法律后果包括撤销登记、行政处罚以及责令改正。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
行政实体法虽然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也即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但却不是一个能够自我实现的法。
行政机关唯有严格遵循行政程序法上规定的步骤、方式以及时间、顺序,才有可能获致一个合乎行政实体法的正确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追究冒名登记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实现行政实体法上的各种法律后果,需要作出不同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便应当分别适用相应的行政程序规定。
实务中,撤销登记事由与行政处罚(含责令改正)事由宜分案处理,分别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
至于两案的先后顺序,其实在法律上和逻辑上并没有严格的顺序,按各自程序办理即可。
程序规范的选择冒名登记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普通程序,不生疑问。
本文主要探讨冒名登记撤销案件的行政程序问题。
按照特别法适用优先、下位法适用优先的法律适用规则,市场监管部门查办冒名登记撤销案件,应当优先适用《实施细则》第8章“撤销登记”中的程序性规定。
然当《实施细则》上对某一事项无明文规定时,则可适用其一般法《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4章“退出程序”之第2节“撤销”,或者其上位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若《许可程序暂行规定》与《条例》相矛盾,则应当适用位阶更高的《条例》。
如果上述规章、法规乃至《行政许可法》,仍有未尽之处,使办案机关无法可依、无所适从,又该如何是好?这个问题的解决思路是:对于《实施细则》上未予明定之事项,应适用其一般法《许可程序暂行规定》;若《许可程序暂行规定》亦未明定,即可依其第42条第1款,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加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市场主体现象监管的对策建议
加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市场主体现象监管的对策建议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信息公示、企业信用约束和信用惩戒力度的不断加大,因被限制或其他原因发现身份被冒用或地址被冒用办理工商登记的投诉举报日益增多。
从投诉原由来看,主要集中在投诉人身份证遗失被办理工商登记后,企业被吊销或限制,投诉人发现后的投诉。
据统计,从去年3月至今,XX局共接到被冒用身份或地址办理工商登记的投诉11件,其中投诉身份被冒用要求撤销登记的9件,地址被冒用要求撤销登记的2件。
投诉人总是怀着疑惑和激愤的心情:一是责问工商登记注册窗口怎么审核把关的,甚至大骂工商部门登记人员不负责任。
二是要求工商部门对弄虚作假注册的公司予以撤销。
在调查取证和走司法程序的过程中,耗费了我局大量的人力、物力。
对此,我局对冒用身份证注册市场主体的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现梳理如下:一、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市场主体的主要情形(一)居民对自己的身份证保管不慎。
大部分人对于个人身份信息安全意识不强,没有对身份证复印件进行特定用途标注,随意公开身份证照片,甚至身份证原件也因缺乏妥善保管导致遗失。
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个人信息非法买卖的猖獗,个人信息泄露成为普遍现象。
这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的人提供了便捷、稳定和廉价的信息源泉。
来投诉的人中,大多是身份证保管不慎遗失或被盗,被人冒用注册企业。
(二)居民身份证交付他人期间发生被冒用注册公司。
(三)股东之间发生矛盾,说另一方把自己的身份证拿来注册公司,自己没有亲自签字。
(四)将自己身份证交给朋友、亲戚等,而后朋友、亲戚拿来注册市场主体,本人知道但没有签字,发生问题后推诿扯皮。
(五)别人给付一定的费用,将自己的身份证和复印件出借或是出卖给别人。
二、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市场主体的主要原因(一)工商登记实行形式审查的制度设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均明确规定,企业设立登记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司法实务冒用他人身份进行企业工商登记案件应如何处理(疑难问题典型案例)法客帝国
司法实务冒用他人身份进行企业工商登记案件应如何处理(疑难问题典型案例)法客帝国第一篇:司法实务冒用他人身份进行企业工商登记案件应如何处理(疑难问题典型案例)法客帝国司法实务冒用他人身份进行企业工商登记案件应如何处理(疑难问题典型案例)法客帝国阅读提示:近年来,因冒用他人身份进行企业登记的案件呈多发趋势,在部分地区更是出现爆发式的增长,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工商登记行为各方责任的认定、企业登记行为的判决较为一致,但在鉴定费、公告费和诉讼费等的相关诉讼费用的分配各地法院的裁判结论却不尽相同,甚至存在矛盾,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分析。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引言近年来,因冒用他人身份进行企业登记的案件呈多发趋势,在部分地区更是出现爆发式的增长,过去一年,在成都某区级人民法院,仅笔者作为代理律师的冒用身份案件就高达近十件。
在代理这些案件的过程,发现冒用他人身份进行企业登记的产生的背景复杂,既有登记材料形式审查制度设计、社会层面各种利益驱动,也有个人信息保管不善或泄露因素、信息共享的滞后等原因。
身份被冒用后将会给个人生活、国家税收、国家机关公信力以及市场交易秩序都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在形成诉讼案件后,对于企业工商登记行为各方责任的认定、企业登记行为的判决较为一致,但在鉴定费、公告费和诉讼费等的相关诉讼费用的分配各地法院的裁判结论却不尽相同,甚至存在矛盾,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分析。
一、冒用他人身份进行企业工商登记的产生背景(一)登记材料形式审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均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只是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应该由申请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第三条中更是明确指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此外,在国家鼓励创业、简便行政审批和许可等趋势下,企业工商登记未来将会更加宽松。
撤销冒用身份登记公司程序问题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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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冒用身份登记公司程序问题建议
一是调查取证难。
首先,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的登记材料很有可能其他信息也是虚假的,导致执法人员到了登记住所后发现该公司无人且无实际经营行为,无法打通联系电话,即使打通了也是他人的电话,难以找到合适的人员进行调查。
其次,虽然通过笔迹鉴定可以说明被冒名者与登记材料上的签名不一致,但并不能排除被冒名者在知情的情况下允许或授意他人伪造其签名办理公司登记的可能。
最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的股东往往不止一人,股东之间无关系,案件调查范围广,行政成本高,调查困难。
二是办理时间长。
一方面,被冒名者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
但登记机关撤销登记要按一般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需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案审会讨论、听证、处罚、公告等一系列程序,历时较长。
另一方面,被冒名者也可以依据登记机关给予公司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损害其合法权益,对登记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登记机关撤销公司登记,被冒名者提起行政诉讼至做出判决也需经过三四个月,历时也较长,并要承担举证责任。
三是文书送达难。
撤销案件的处罚主体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登记的公司,而不是被冒名者,导致处罚主体的法律文书不能由被冒
1。
冒用他人名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冒用他人名义,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或者以他人的名义进行其他活动。
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规范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冒用他人名义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冒用他人名义,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或者以他人的名义进行其他活动。
三、冒用他人名义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侵犯他人姓名权、名誉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冒用他人名义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侵犯了他人姓名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冒用他人名义,侵犯他人姓名权、名誉权的,构成侵犯他人姓名权、名誉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冒用他人名义,扰乱公共秩序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冒用乙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0万元。
乙得知后,要求甲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析:甲冒用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乙可以要求甲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怎么办
自2016年12月起,成都市下发了《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证骗取企业设立登记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开展相关撤销登记工作。
如果您遭遇“被他人冒用身份骗取企业登记”的情况,可以这样做。
如果您遭遇“被他人冒用身份骗取企业登记”的情况,您可以第一时间联系所在辖区的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举报信息进行调查,一经核实,对毛用他人身份证,骗取企业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将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解决权利受侵害人的迫切需求。
《通知》明确了什么?已经开始实施的《通知》明确,权利受侵害人除选择司法途径解决,也就是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撤销登记并附带民事赔偿,代办公司没有核实信息也需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等之外,还可选择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对冒用他人身份证骗取企业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通过立案调查形成证据链吊销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公司的营业执照),或是予以撤销企业登记(除去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许可,登记机关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况下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为“被当老板"解套。
而要为“被当老板”解套,需要有以下三个条件必须满足。
1.有明确的撒销企业登记的诉求;2.出示投诉、举报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复印件;3.提交虚假材料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遗失身份证的相关证明、注册登记材料上相关人员所有签名与本人不一致的相关司法证明等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后,将对被举报的企业开展“登记住所现场初查、股东出资意愿及登记材料真实性核查、代办机构调查"等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转入立案调查、撤销企业登记或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程序。
转入撤销企业登记程序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向举报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告知,符合条件的予以撤销企业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成都信用网公示相关信息。
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渠道,从源头上主动规避“被当老板”。
(整理)冒用他人姓名注册公司公司
冒用他人姓名注册公司公司
吴某是一公司的门卫。
前不久公司偷拿他的身份证,以他的名字在别处注册了一家公司。
一个偶然的时机,吴某得知此事。
“自己一梦醒来,突然成了‘老板’〞吴某对此很不安。
他咨询,公司这样做是否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自己该怎样维权?
法律人士认为,公司偷用吴某的身份证并以其名字注册,是一种">虚假注册行为,也是对吴某姓名权的侵犯。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办理公司登记; 公司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撤消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公司偷拿吴某的身份证,并以其姓名另行注册公司的做法明显属于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采取欺诈手段注册的行为,构成了虚假注册。
针对单位的虚假登记行为,吴某可以去工商部门举报,要求工商部门处理。
此外,《民法通那么》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预、盗用、假冒。
本案中,公司冒用吴某姓名,应当依法承当侵权责任。
最高法院:借用身份证,将股权冒名登记在他人名下,实际出资人还能否处分该股权?
最高法院:借用身份证,将股权冒名登记在他人名下,实际出资人还能否处分该股权?作者:唐青林李舒郭丽娜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公司法诉讼案例的分析解读。
从败诉方角度深度剖析败诉原因,从他人的败诉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
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系列败诉案例的解读,帮助公司股东、高管和公司法律顾问,从他人的血泪教训中不断总结与提高,避免掉进相同的“坑”里面。
本公众号推出的百案评析系列即将集结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敬请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实际出资人处分冒名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股权的行为,未损害被冒名者的股东权益,其处分行为应认定有效裁判要旨实际出资人冒用他人身份证,将公司的部分股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系冒名出资行为。
由于被冒名人未做出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向公司履行过任何出资义务,也没有参与过公司经营方针或投资计划的决定,因此不应认定为公司的股东。
案涉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以自己的意思处分其事前暗中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股权,系实际出资人处分自己投资权益的行为,该行为没有损害被冒名者的股东权益,故其处分行为应认定有效,对受让人股东资格应予确认。
案情简介一、2000年8月,涂开元开始筹建开明公司,许光全、许光友系其女朋友的弟弟。
涂开元在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文件上签署了姓名,而许光全、许光友的姓名为公司员工彭琦所签。
二、2000年10月23日,涂开元持许光全、许光友的身份证复印件,为二人开设了银行帐户,通过反复转入转出资金的方式,取得了许光全、许光友存入投资款各100万元、涂开元存入投资款300万元的银行存款进账单5张。
涂开元以进账单为出资凭证,取得了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2000年10月30日,开明公司成立,工商档案中记载的股东情况为:涂开元出资300万元,占60%;许光全出资100万元,占20%;许光友出资100万元,占20%。
冒用身份信息注册公司问题整治方案
冒用身份信息注册公司问题整治方案近年来,冒用身份信息注册公司的现象时有发生,给社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采取一系列措施,严厉打击冒用身份信息注册公司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一、加强信息审核力度1.提高身份信息核验标准,加强对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的审核,确保注册公司时的身份信息真实可靠。
2.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对注册公司时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交叉验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3.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注册公司的信息进行智能审核,提高审核效率和准确性。
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1.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冒用身份信息注册公司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和风险。
2.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冒用身份信息注册公司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形成强烈的震慑作用。
3.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对冒用身份信息注册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限制其参与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的资格。
三、强化部门协同作战1.建立由工商、税务、公安、海关等多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冒用身份信息注册公司的协同打击。
2.定期召开部门协调会议,分析冒用身份信息注册公司的新动态、新特点,研究打击策略和措施。
3.加强跨区域协作,对跨区域冒用身份信息注册公司的行为进行联合打击。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1.利用各类媒体渠道,加大对冒用身份信息注册公司违法行为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警惕。
2.开展面向全社会的诚信教育,强化公民的诚信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3.加强对企业法人和股东的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其依法注册公司的意识。
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1.鼓励广大公民积极参与打击冒用身份信息注册公司的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行为给予奖励。
2.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参与打击冒用身份信息注册公司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的良好氛围。
3.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共同研究打击冒用身份信息注册公司的新技术、新方法。
劳动法实用案例:借用他人身份证入职登记纠纷案
【案例分析】张某因未携带身份证,借用李某的身份证入职一家公司,进行入职登记。
然而,张某在入职后不久就辞职了,导致公司无法找到他并完成工作。
公司发现张某并非李某,意识到入职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与实际劳动者不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进行入职登记时应当如实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不得使用他人的身份证件进行入职登记。
张某借用李某的身份证进行入职登记,违反了劳动法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公司的损失。
【律师点评】该案例涉及了劳动法中的“借用他人身份证入职登记”的问题。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入职登记,不得使用他人的身份证件进行入职登记。
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合理的管理和保护。
该案例中,张某借用李某的身份证进行入职登记,不仅违反了劳动法规定,也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如果用人单位无法确认劳动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就会给劳动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同时也给用人单位带来管理上的困难和风险。
因此,律师建议劳动者应当自觉遵守劳动法规定,如实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不得使用他人的身份证件进行入职登记。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劳动者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如果发现有劳动者使用他人的身份证件进行入职登记,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法律法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入职登记的……”“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
公司纠纷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注册公司的,应如何救济和维权?
公司纠纷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注册公司的,应如何救济和维权?创融咨询领先的一站式创业服务平台,为创新及成长企业提供股权设计与激励、股权投融资、公司纠纷与治理、税务争议与筹划、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
来源:法客帝国作者:李舒、唐青林、瞿永山冒用身份证进行公司设立登记,工商局虽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仍应予以撤销[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阅读提示: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登记设立和变更并不需要投资人、股东本人亲自到场办理。
通过出具委托书的形式,由被委托人携带股东、投资人签署的公司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书,以及其他符合法定数量、形式要求的材料文件即可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手续。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规定工商部门仅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并不审查被委托人是否获得真实的授权,也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审查责任。
同时,身份证遗失之后,即使当事人已经及时挂失、补办,但因我国目前尚未建成统一、联网的失效身份证登记系统,大量的遗失身份证仍然能够正常读取身份信息。
这就为冒用身份信息提供了“制度便利”。
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设立企业之后,根据《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直接的风险就是被冒用人将承担公司设立时承诺的股东出资责任,并在公司财产无法偿还对外债务时,在承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极端情况下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甚至会导致不良的征信记录、被“限高”等风险。
总结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三种救济途径:1、工商部门投诉,要求撤销登记;2、股东资格确认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不具有股东资格;3、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工商部门准予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
在笔者近日接受咨询的案件中,当事人向工商部门投诉后,历经2个多月,工商部门也未给出实质性的处理结果,并告知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只要法院作出裁判,工商部门可立即给予办理。
可见,由于现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当事人往往因证据材料不足等问题,反复奔走于工商部门和法院之间,令人苦不堪言。
冒名登记法律法规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冒名登记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冒用其名义进行登记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冒名登记行为逐渐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文将以一起冒名登记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处理结果。
二、案例简介(一)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某市居民张某发现其身份证号码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项目登记簿上被冒用。
张某通过查询得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身份证号码登记在该公司开发的项目中,导致张某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案件处理过程1.张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2.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李某为谋取私利,擅自将张某的身份证号码登记在公司项目登记簿上。
3.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进行刑事拘留,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4.同时,张某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其因冒名登记所遭受的损失。
5.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张某同意,冒用其身份证号码进行登记,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
三、法律法规分析(一)刑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民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因他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三)行政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驾驶证等证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案例启示(一)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个人应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身份证件、驾驶证等证件,防止他人冒用。
争议案例盗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被判刑
争议案例盗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被判刑导读:盗用身份证件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是指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由于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对于盗用身份证件罪中“身份证件”的范围、情节严重的标准尚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其中,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是否属于该罪的犯罪对象,在理论中有不同的认识。
司法实践中,因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而被定罪的案例尚不多见。
本案推送的案例中,被告人为扩大专业合作社的规模,盗用村民身份证复印件到工商局办理专业合作社增员变更登记手续,法院认为盗用身份证复印件也属于盗用身份证件,三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和罚金刑。
黄瑞荣、郑世周盗用身份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粤1704刑初151号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瑞荣,男,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大专文化,系阳江市阳东区祺盛种养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因本案于2017年7月14日主动到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投案,2017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
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达照、冯兆媛,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世周,男,汉族,1957年9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任阳江市阳东区新洲镇东安村委会委员计生专干。
因本案于2017年7月14日主动到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投案,2017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
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欧茂才,男,汉族,1953年10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阳江市阳东区新洲镇乌石村委会前党支部书记。
因本案于2017年7月14日主动到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投案,2017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
从身份证被盗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案例讲《民法典》跟市场监管的关系
从身份证被盗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案例讲《民法典》跟市场监管的关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常接到举报,称身份证丢失,被人捡去后冒用他的身份信息注册企业,该企业因与他人产生民事纠纷被诉至法院,败诉后,被法院冻结了名下所有财产,严重影响其正常活动。
当事人焦急万分,不知道该怎么办。
一般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会立即对举报件启动行政调查程序。
经过调查取证,查清违法行为人冒用身份骗取企业登记的违法行为,还被盗用身份证者的清白,使被盗用身份证者的姓名权、财产权受《民法典》等法律保护,《民法典》就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跟市场监管有什么关系呢?《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与市场监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民法典》条文众多,共7编、1260条,10万多字,内容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一是主体登记类。
《民法典》中与民事主体登记相关条款: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民法典》为市场主体登记的诸多概念奠定了基础,如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第六十三条住所、第六十四条变更登记、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第七十三条法人注销登记、第七十四条分支机构及登记。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二节营利法人,规定了营业执照、章程等。
还规定了企业社会责任。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是质量与标准类。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冒名办理公司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
然而,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采取冒名办理公司的手段,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企业的权益。
为了打击冒名办理公司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冒名办理公司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冒名办理公司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冒名办理公司,是指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登记,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行为。
2. 特征(1)使用他人名义:冒名办理公司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在工商登记中冒用他人名义。
(2)虚构他人名义:冒名办理公司行为人虚构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在工商登记中冒用虚构的他人名义。
(3)办理公司登记:冒名办理公司行为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登记,取得公司法人资格。
三、冒名办理公司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冒名办理公司,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公司登记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2.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公司登记证书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公司登记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冒名办理公司,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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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冒用他人身份进行企业工商登记案件应如何处理(疑难问题典型案例)法客帝国阅读提示:近年来,因冒用他人身份进行企业登记的案件呈多发趋势,在部分地区更是出现爆发式的增长,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工商登记行为各方责任的认定、企业登记行为的判决较为一致,但在鉴定费、公告费和诉讼费等的相关诉讼费用的分配各地法院的裁判结论却不尽相同,甚至存在矛盾,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分析。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引言近年来,因冒用他人身份进行企业登记的案件呈多发趋势,在部分地区更是出现爆发式的增长,过去一年,在成都某区级人民法院,仅笔者作为代理律师的冒用身份案件就高达近十件。
在代理这些案件的过程,发现冒用他人身份进行企业登记的产生的背景复杂,既有登记材料形式审查制度设计、社会层面各种利益驱动,也有个人信息保管不善或泄露因素、信息共享的滞后等原因。
身份被冒用后将会给个人生活、国家税收、国家机关公信力以及市场交易秩序都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在形成诉讼案件后,对于企业工商登记行为各方责任的认定、企业登记行为的判决较为一致,但在鉴定费、公告费和诉讼费等的相关诉讼费用的分配各地法院的裁判结论却不尽相同,甚至存在矛盾,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分析。
一、冒用他人身份进行企业工商登记的产生背景(一)登记材料形式审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均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只是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应该由申请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第三条中更是明确指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此外,在国家鼓励创业、简便行政审批和许可等趋势下,企业工商登记未来将会更加宽松。
在实际工商登记过程,当事人无需要亲自到登记机构办理,对当事人的签名也仅审核是否完整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所以,在操作层面,可以达到仅需要一张身份证复印件或者照片就可以将某个人注册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任何成员。
(二) 社会层面各种利益驱动 1. 虚开发票赚取违法收入。
利用虚开发票赚取费用的情况一直存在,特别是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铺开后,虚开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利润更加丰厚。
对于新设企业,税务机关会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经营模式、行业特点、开具发票特殊性等因素设置增值税发票基本月供应量。
一般情况,每次最多可以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25份。
若提供签订的相关供货合同、供货协议,近三个月内已认证的大额进项发票等信息,还可以申请升级为50份。
按最高开票限额十万,50份发票最高的虚开金额可接近500万,若按17%的税率,将涉及税款85万元左右。
因此,冒用他人身份注册虚假公司后通过申领发票后进行虚开,将可获得巨大的利润,这也是目前冒用他人身份进行公司登记最为普遍的直接原因。
2. 规避一人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部分人员在设立公司或合伙企业时,因未找到或不愿意与其他人员一同设立公司或合伙企业,但又想规避一人公司中投资人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和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人数限制,就会自行或委托中介结构随意寻找他人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或合伙人。
同理,为规避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不履行法院判决时一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风险,也会出现冒用他人信息将其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3. 登记申请人或中介结构为图简便省事导致的潜在风险。
许多合法注册和经营的公司在委托或自行办理工商登记的时候,为图简便省事,其股东、高管等人员的签字都是在不知情甚至知情的情况下由他人代签。
当然,对于即使不知情签字系他人代签,但知晓并同意该办理事项的,严格意义上不能称之为被冒用身份,一般情况也不会引发后续的行政诉讼案件。
但在公司设立尚未实际经营时,若股东之间或公司高管引发矛盾,就可能出现部分股东或高管以登记材料中的签名非本人签署,身份系被冒用为由,要求撤销登记,从而达到强制退出的目的。
(三) 个人信息保管不善或泄露因素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人对于个人的身份信息的保管缺乏意识,没有对身份证复印件的进行特定用途标注,随意公开身份证照片,甚至身份证原件也因缺乏妥善保管,导致遗失。
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个人信息非法买卖的猖獗,更是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成为普遍的现象。
这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获得了便捷、稳定和廉价的信息源泉。
(四) 信息共享滞后目前,个人在身份证原件遗失后,即便及时到公安局办理了身份证挂失,该挂失信息也仅能在公安局内部系统内才可以查询,其他机关是无法查询的。
2016年7月15日,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等8部委(未包括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建成推出了的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但目前也仅在银行系统试点。
二、冒用他人身份进行企业工商登记的危害结果(一)对被冒用人的危害个人被冒用身份进行工商登记后,若冒用身份设立的企业存在违法行为,被冒用人将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牵涉进入刑事案件。
在冒用身份设立的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后,根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和十五条第规定,被冒用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
即便冒用身份设立的企业尚未发现违法行为,因冒用身份设立企业本身的违法性,也存在极大的潜在风险,若被冒用人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等对个人财产状况审核严格的人员,因其在外“设立或投资企业”,还会严重影响其升迁、考核等。
(二)对国家税收的危害如前文所述,现实中存在不少违法人员通过冒用他人身份设立虚假公司,达到虚开发票,赚取非法收益的目的,这将最终损害国家税收。
笔者在代理的一个案件中,案涉的公司就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百万元。
而因开票公司、股东和高管人员信息均为虚假,将会给确定最终的违法人员增加难度。
(三)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危害公民个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轻易被注册为公司的股东、高管或法定代表人,势必会对国家机关行政行为的严肃性产生怀疑,特别是在已经及时办理遗失身份证挂失后该身份证仍然可被不法人员畅通使用,更会对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产生极大的质疑。
(四)对市场交易秩序的危害法人作为现代经济最主要的交易主体,在其本身、法定代表人或其部分股东、高管为虚假的情况下,法人的责任承担能力都将不复存在或受到极大影响,任何与其发生的交易也都将陷入极大的不确定性,最终严重危害市场交易秩序。
三、冒用他人身份进行企业工商登记的司法实务及疑难点分析司法实务方面,目前各地法院对于冒用身份进行工商登记的案件,主要是通过笔迹鉴定的方式确定身份是否存在冒用,在认定存在身份冒用后,因登记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则会判决撤销相关企业登记行为。
此类案件中,对于如何确定原告身份确系被冒用而非实际知情以及案件进程中产生的鉴定费、公告费及诉讼费的由谁承担是此类案件的疑难点,以下将通过各地的典型案例对司法实务及疑难点进行介绍和简要分析。
(一)各地法院冒用身份案件司法实务情况的介绍及分析 1. 撤销登记且由工商管理机关承担全部或主要费用(1)不涉及第三人参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6月19日二审判决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以下简称海淀工商分局)与何娟行政诉讼一案(2015一中行终字第1524号)中,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海淀工商分局虽然对申请材料履行了审查义务,但其依据虚假申请材料作出的企业设立登记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最终判决撤销北京金鹏恒宇商贸中心的设立登记。
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由海淀工商分局负担。
二审法院基本赞同一审法院观点驳回了海淀工商分局的上诉。
本案中因为并未追加第三人,导致案件的相关费用只能在原告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选择。
在原告无过错且企业登记结果违法被撤销的情况下,判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案件的相关费用也在情理之中。
(2)涉及第三人参加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在2013年10月30日判决的黄锐萍与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以下简称天河工商分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案(2013穗天法行初字第23号)中,第三人广州咔隐贸易有限公司经公告无不正当理由未出庭。
法院认为被告天河工商分局核准的咔隐公司设立登记所依据的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情形,属于违法人员以欺骗手段获取的行政许可,其核准该公司设立的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判决撤销案涉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000元、鉴定费6340元由被告天河工商分局负担。
本案虽然追加了第三人,但第三人并未出庭,导致法院无法查明冒用身份的责任人,在未确定相关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可能认为直接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无过错的原告和登记结果违法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最终也还是判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案件的所有相关费用。
2. 撤销登记且由第三人承担主要或全部诉讼相关费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年6月15日判决的翁木庚、南昌市青山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青山湖工商局)、南昌市青云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2016赣01行终19号)中,案件追加了案涉公司及股东作为第三人,但第三人经公告无不正当理由未出庭。
南昌中院以被答辩人(原告)在一审过程中产生的鉴定费用是由于冒名登记行为人的非法侵权行为导致的,与青山湖工商局无关为由,最终判决确认登记和变更行为中落款为原告签字的登记行为违法(案件审理时,原告已非公司股东),鉴定费15000元,由第三人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被上诉人青山湖工商局承担。
因第三人实际上是无法联系,判决给第三人的鉴定费事实上是由原告承担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16年4月29日判决的李秋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工商(以下简称海淀工商分局)行政登记纠纷一案(2015海行初字第1264号)中,法院认为公司在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客观真实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最终判决撤销了案涉公司登记事项,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海淀工商分局负担,笔迹鉴定费19000元,由第三人公司负担。
从判决内容上看与南昌中院的基本一致,但本案因为第三人出庭应诉,所以案件鉴定费在判决第三人承担后,原告垫付的鉴定费可以事实转移到第三人。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在2016年1月29日判决的白仕焱与攀枝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攀枝花工商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2015攀东行初字第30号)与南昌中院的情况基本一致,均是追加了案涉公司作为第三人,但公告无不正当理由未出庭。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系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登记机关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相关责任依法应当由第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