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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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祛痘类产品非法添加药物情况:(采用法定方法检测)黄体酮、 甲硝唑、氯霉素、氧氟沙星、倍他米松、地塞米松、氯倍他索丙酸酯、 莫米他松糠酸酯、氢化可的松、曲安奈德、曲安奈德醋酸酯。(采用 非法定方法检测)替硝唑、克林霉素、林可霉素。
• 2、美白、祛斑类产品非法添加药物情况:(采用法定方法检测)丙 烯酰胺、氢醌、铅及其化合物、苯酚氯化氨基汞糖皮质激素(氯倍他 索丙酸酯)。(采用非法定方法检测)地索奈德糖皮质激素、氟轻松。
化妆品上市前未备案行为处罚依据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 告》的通知
(食药监办〔2014〕401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 通告》(2013年第10号)(以下称《通告》)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 我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及监督检查秩序,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1日
化妆品法律适用相关答复
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4]14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
卫法监[2003]11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未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
(二)已取得备案凭证的产品。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已取得省 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凭证的产品,原则上应在2014年12月30日前按规 定完成补充备案,确实无法完成的可在备案凭证有效期内生产并可销售至其保质 期结束。
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2015年1月1日起,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
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
五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改变生产地址未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罚。
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及《化妆品卫 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的规定,查处生产经营未经备案 上市销售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上市销售未经备案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通告》要求,依照 《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正 者,依照《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处以停产30天以内的处罚;情节严重者,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吊销《化妆品企生产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
5、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多发生在产品 外包装标签标识混乱,夸大宣传,混淆概念等违法行为。
6、生产的非特化妆品未经备案投放市场销售;多发生在经 营企业销售的非特化妆品无备案信息或备案受理不成功等违法 行为。
7、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化妆品;多发生在仿冒香奈儿、 迪奥等知名品牌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上,成本低、利润空间巨大, 犯罪份子铤而走险。
发现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生产化妆品行为 的,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特别规定》第三条、 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化妆品非法使用的禁用物质
及危害
化妆品只要按照规定的原料和工艺生产,质量是相对安全的。 但是,如果主观故意非法添加禁用原料,特别是非法添加激素、抗生 素类等化学药物,人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则会大大地提高风险。
2、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多发生在特 证一号多用(尤其是染发类化妆品)、美白类化妆品未申报特 证等违法行为。
3、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多发生在经营企 业销售未批准(或备案)进口化妆品、更改进口化妆品生产 (有效)日期、提供虚假信息申报进口化妆品批文等违法行为。
4、生产或者销售的化妆品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 多发生在化妆品检验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标示成分与批件成分 (或技术要求)不相符等违法行为。
8、合法或非法企业使用禁用物质(非添物质)生产化妆品; 多发生在小规模合法生产企业或生产黑窝点在生产过程中非法 添加禁用物质等违法行为。
化妆品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 二、化妆品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 三、化妆品违法行为刑事责任追究
化妆品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
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处罚依据
(二)经营未经备案产品的企业。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特别规定》 的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化妆 品合格证明(包括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情况)和产品标识。对经 营未经备案产品的企业,依照《特别规定》及《细则》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网站及 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告企业名单。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上市规定 2015年1月1日起,未按照《通告》要求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信息
平台备案的产品,除下述两种情形外,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一)已取得列表式备案的产品。2011年10月1日前生产并经广东省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列表式备案公告的产品,我局将于2014年12月16日统一注销,之 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主要内容
一、化妆品主要违法为及法律责任 二、化妆品典型案例分析
化妆品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 二、化妆品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 三、化妆品违法行为刑事责任追究
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 化妆品;多发生在化妆品经营企业擅自生产及灌装化妆品、美 容院擅自擅自购买原料分装化妆品及合法生产企业扩建未申报 擅自生产化妆品等违法行为。
• 主要危害:添加禁用物质“氯霉素”等的化妆品长期使用会刺激皮肤, 引起接触性皮炎,表现为红斑、水肿、糜烂、脱屑、渗出、瘙痒、灼 热,还会因此发烧须住院治疗。
化妆品非法标签标识行为处罚依据
发现非法标签标识违法行为的,按《实 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令第100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三十一条、三十三条相应规定 予以处罚。
• 2、美白、祛斑类产品非法添加药物情况:(采用法定方法检测)丙 烯酰胺、氢醌、铅及其化合物、苯酚氯化氨基汞糖皮质激素(氯倍他 索丙酸酯)。(采用非法定方法检测)地索奈德糖皮质激素、氟轻松。
化妆品上市前未备案行为处罚依据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 告》的通知
(食药监办〔2014〕401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 通告》(2013年第10号)(以下称《通告》)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 我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及监督检查秩序,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1日
化妆品法律适用相关答复
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4]14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
卫法监[2003]11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未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
(二)已取得备案凭证的产品。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已取得省 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凭证的产品,原则上应在2014年12月30日前按规 定完成补充备案,确实无法完成的可在备案凭证有效期内生产并可销售至其保质 期结束。
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2015年1月1日起,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
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
五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改变生产地址未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罚。
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及《化妆品卫 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的规定,查处生产经营未经备案 上市销售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上市销售未经备案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通告》要求,依照 《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正 者,依照《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处以停产30天以内的处罚;情节严重者,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吊销《化妆品企生产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
5、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多发生在产品 外包装标签标识混乱,夸大宣传,混淆概念等违法行为。
6、生产的非特化妆品未经备案投放市场销售;多发生在经 营企业销售的非特化妆品无备案信息或备案受理不成功等违法 行为。
7、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化妆品;多发生在仿冒香奈儿、 迪奥等知名品牌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上,成本低、利润空间巨大, 犯罪份子铤而走险。
发现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生产化妆品行为 的,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特别规定》第三条、 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化妆品非法使用的禁用物质
及危害
化妆品只要按照规定的原料和工艺生产,质量是相对安全的。 但是,如果主观故意非法添加禁用原料,特别是非法添加激素、抗生 素类等化学药物,人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则会大大地提高风险。
2、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多发生在特 证一号多用(尤其是染发类化妆品)、美白类化妆品未申报特 证等违法行为。
3、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多发生在经营企 业销售未批准(或备案)进口化妆品、更改进口化妆品生产 (有效)日期、提供虚假信息申报进口化妆品批文等违法行为。
4、生产或者销售的化妆品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 多发生在化妆品检验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标示成分与批件成分 (或技术要求)不相符等违法行为。
8、合法或非法企业使用禁用物质(非添物质)生产化妆品; 多发生在小规模合法生产企业或生产黑窝点在生产过程中非法 添加禁用物质等违法行为。
化妆品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 二、化妆品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 三、化妆品违法行为刑事责任追究
化妆品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
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处罚依据
(二)经营未经备案产品的企业。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特别规定》 的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化妆 品合格证明(包括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情况)和产品标识。对经 营未经备案产品的企业,依照《特别规定》及《细则》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网站及 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告企业名单。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上市规定 2015年1月1日起,未按照《通告》要求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信息
平台备案的产品,除下述两种情形外,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一)已取得列表式备案的产品。2011年10月1日前生产并经广东省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列表式备案公告的产品,我局将于2014年12月16日统一注销,之 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主要内容
一、化妆品主要违法为及法律责任 二、化妆品典型案例分析
化妆品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 二、化妆品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 三、化妆品违法行为刑事责任追究
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 化妆品;多发生在化妆品经营企业擅自生产及灌装化妆品、美 容院擅自擅自购买原料分装化妆品及合法生产企业扩建未申报 擅自生产化妆品等违法行为。
• 主要危害:添加禁用物质“氯霉素”等的化妆品长期使用会刺激皮肤, 引起接触性皮炎,表现为红斑、水肿、糜烂、脱屑、渗出、瘙痒、灼 热,还会因此发烧须住院治疗。
化妆品非法标签标识行为处罚依据
发现非法标签标识违法行为的,按《实 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令第100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三十一条、三十三条相应规定 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