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线公示制度
城市四线管理办法
城乡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乡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乡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绿线,是指城乡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乡,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乡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线管理工作。
城乡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乡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乡绿地系统规划.城乡绿地系统规划是城乡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乡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乡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针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八条城乡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乡规划法》、《城乡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乡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乡绿地、服从城乡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乡绿线管理、对违反城乡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乡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第十一条城乡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乡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乡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定区人民政府,定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及省属驻定有关单位:《定西市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20年12月29日第102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31日定西市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实施方案为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全力打造宜居靓丽的幸福美好新定西,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按照《甘肃园林城市(县城)申报评审管理办法》和《甘肃园林城市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指示精神,以创建省级园林城市为目标,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社会支持、部门共建、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以人为本、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利用山、河、路等自然资源,以公共绿地建设为依托,以山体绿化建设为重点,以主干道路景观为纽带,形成特色突出、类型丰富、功能完备、绿化优良的城市绿地系统,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美化人居环境,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努力把定西市建设成为生态园林城市、文化时尚靓丽城市、休闲避暑旅游胜地。
二、总体目标创建园林城市的总体目标是:2021年各项指标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3%,城区绿地率不低于29%,城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9平方米,城市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指标不低于70%。
基本形成城郊绿化森林化,市内绿化园林化,绿化布局系统化,绿化功能生态化的生态优良城市。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咸政规〔2016〕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咸政规〔20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现将《咸宁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0日咸宁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绿线划定及管理工作,提升城市品质和绿化水平,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加快建设中国中部“绿心”和国际生态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咸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各县(市)城市规划区的绿线划定、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实际用地界线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范围线。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地的登记造册、建设管理和养护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公园绿地资产统一管理。
市国土、水务、林业、交通、环保、城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深化和细化城市总体规划有关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城市绿地的控制原则,分层次合理布局城市公共绿地,确定绿地范围线。
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22•【字号】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七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七号)《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经信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6月27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8月3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22日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24年6月27日信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信阳,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城镇开发边界外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城市绿地,其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全民参与,注重自然山水风貌保护,体现地域历史人文特色。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推进绿化事业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法〔2018〕14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法〔2018〕1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28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28日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并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城市绿地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绿化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的控制界线。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绿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纳入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绿线划定第六条城市绿线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划定,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城乡规划公示规章制度
城乡规划公示规章制度一、总则城乡规划公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将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定、实施等活动公开向社会公告的行为。
是确保城乡规划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城市建设秩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公示内容1. 市规划局应当在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内设立城乡规划公示栏,公示符合法律法规的城乡规划文件。
2. 城乡规划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编制、修改、审定的城乡规划文本及相关报批文件;(2)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性质、用地控制指标等有关规划信息;(3)征地拆迁范围和征地拆迁方案;(4)城市、乡镇建设工程招标、审批等有关文件;(5)市政府颁布的其他规划文件。
三、公示时限1. 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定、实施等活动应当在符合程序的前提下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2. 公示期间,市民、社会组织等有关方面可就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市规划局应当认真研究审议,并及时回复。
四、公示程序1. 公示程序包括以下环节:(1)市规划局依据相关规定将城乡规划文件公示在城乡规划公示栏;(2)市民、社会组织等有关方面就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3)市规划局组织专业人员对公示期间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和分析;(4)市规划局汇总并整理意见和建议,形成意见反馈报告;(5)市规划局将意见反馈报告公示在城乡规划公示栏。
五、公示效力1. 城乡规划公示是城乡规划文本的正式公布,具有法律效力。
2. 市政府、市规划局应当依据公示内容制定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方案,确保规划内容的落实和执行。
六、违反规定处理1. 对未按规定进行城乡规划公示,或者公示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市规划局应当责令整改,并公开批评。
2. 对违反规划文件内容的城市建设行为,市规划局应当立即责令停止,恢复原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监督机制1. 市人大、市政府、市规划局等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公示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城乡规划公示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2. 市民、社会组织等有关方面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渠道监督城乡规划公示工作,依法维护城市建设规划秩序。
最新[苏州城市规划公示网]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方案范文.doc
【个人简历范文】一、指导思想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快城市化战略的实施,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城建指导思想,落实市委提出“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的要求,充分发挥公众在城市规划工作中的主人翁作用,认真实践科学规划、依法管理、热情服务的工作宗旨,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城市规划工作水平和质量,全心全意为建设单位服务。
二、公示范围1、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
2、一般地段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城市重要地段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
3、规模较大的市政基础设施。
4、规模和影响面较大的临时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
5、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用地和违法建设工程。
6、其他需要公示的规划建设项目。
三、公示内容1、城市规划项目公示规划名称,规划区位,内容提要,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图纸(区位图、总平面图)或模型。
2、建设项目选址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项目位置,工程性质,主要技术指标(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退后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河道蓝线距离),主要图纸(区位图、总平面图)。
3、建设工程公示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工程位置,主要技术指标(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图纸(总平面图、效果图)。
4、市政管线工程公示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工程位置,主要技术指标(长度、管径等),主要图纸(纵、横断面图),工程开工、竣工日期。
5、临时建设工程公示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工程位置,主要技术指标(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主要图纸(总平面图、建筑立面图等),工程到期时间。
6、违法建设工程公示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工程位置,所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内容,处理意见等。
四、公示方法:1、定期分别通过《淄博日报》、淄博电视台、信息网络,刊登、播放需公示的规划、建设项目的主要情况。
城市的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
“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用“红线〞、“绿线〞、“蓝线〞、“紫线〞和“黄线〞划定城市建立中的“雷区〞,但凡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立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立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防止重复建立,提高城市建立质量。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立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紫线〞是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
“黄线〞管制的主题,是划定重大根底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1.“红线〞管制“红线〞概念对于城市各阶层来说都比拟熟悉。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立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对“红线〞的管理表达在对容积率、建立密度和建立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红线〞管制的核心思想就是:规划期内的城市建立,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立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之内;同时城市的具体开发建立,必须在城市建立的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和相应的规划要求下进展。
“红线〞管制无论是技术支撑还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一定的工作根底。
但以成熟的管制制度要求来看,需要强化标准性和系统性。
1.1道路“红线〞控制对于城市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用地,尤其是城市主次干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展预留控制。
针对目前许多地方道路建立盲目超前、超标准的“大马路情结〞,在道路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的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立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局部〕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网密度、道路宽度等方面的规定。
表:工程建立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各类道路宽度的规划指标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的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的控制要求。
如:为了确保城市特殊情况下抢险救灾、人员疏散需要,规划将设定局部城市干道为城市内部主要疏散通道,其道路宽度及两侧建筑物高度需满足以下要求:道路宽度+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1/2(H1﹢H2)+4~8米。
城市的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
“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用“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和“黄线”划定城市建设中的“雷区”,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建设质量。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紫线”是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
“黄线”管制的主题,是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1.“红线”管制“红线”概念对于城市各阶层来说都比较熟悉。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红线”管制的核心思想就是:规划期内的城市建设,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之内;同时城市的具体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建设的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和相应的规划要求下进行。
“红线”管制无论是技术支撑还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但以成熟的管制制度要求来看,需要强化规范性和系统性。
1.1道路“红线”控制对于城市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用地,尤其是城市主次干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预留控制。
针对目前许多地方道路建设盲目超前、超规范的“大马路情结”,在道路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的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网密度、道路宽度等方面的规定。
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各类道路宽度的规划指标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的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的控制要求。
如:为了确保城市特殊情况下抢险救灾、人员疏散需要,规划将设定部分城市干道为城市内部主要疏散通道,其道路宽度及两侧建筑物高度需满足以下要求:道路宽度+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1/2(H1﹢H2)+4~8米。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19•【字号】合政办[2003]103号•【施行日期】2003.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3〕10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建设成果,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城市绿线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管理范围城市绿线是指将城市各类绿地范围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保护的控制线。
城市绿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作为保护线,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设施建设;规划绿线作为控制线,绿线范围内必须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二、管理职责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城市绿线划定后由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共同报市政府审批;城市绿线的调整,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三、城市绿线的划定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各层次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同时划定城市绿线。
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由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共同承担。
市规划局负责提出绿线划定草案,市园林局负责对草案进行审核,双方予以确定后,按规定程序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重点绿化工程的绿线可按规定程序随时划定。
凡涉及城市用地结构及绿化布局的绿线划定工作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修订时予以确认。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水库、河塘、渠道、山坡等城市生态景观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城市的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
“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用“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和“黄线”划定城市建设中的“雷区”,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建设质量。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紫线”是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
“黄线”管制的主题,是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1.“红线”管制“红线”概念对于城市各阶层来说都比较熟悉。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红线”管制的核心思想就是:规划期内的城市建设,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之内;同时城市的具体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建设的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和相应的规划要求下进行。
“红线”管制无论是技术支撑还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但以成熟的管制制度要求来看,需要强化规范性和系统性。
1.1道路“红线”控制对于城市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用地,尤其是城市主次干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预留控制。
针对目前许多地方道路建设盲目超前、超规范的“大马路情结”,在道路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的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网密度、道路宽度等方面的规定。
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各类道路宽度的规划指标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的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的控制要求。
如:为了确保城市特殊情况下抢险救灾、人员疏散需要,规划将设定部分城市干道为城市内部主要疏散通道,其道路宽度及两侧建筑物高度需满足以下要求:道路宽度+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1/2(H1﹢H2)+4~8米。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潭政办发〔2021〕42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2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8日湘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湘潭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其中,现状绿线是指现有已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的范围界线;规划绿线是指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但未建设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以及城市建设用地之外,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需要进行控制的,对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区域的范围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以及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对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的区域,主要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共同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绿线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嘉政发[2007]122号•【施行日期】200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7〕122号)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从2003年我市提出市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经过不懈努力,目前已基本建成了以南湖为绿心,以环城河、外环河、中环路为绿带,以南湖风景名胜公园、湘家荡公园和东、南、西3片楔形绿化为绿肺,以新塍塘、苏州塘、长水塘等8条水系为绿廊,集“水、绿、文”为一体的水都绿城,并被国家建设部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
去年以来,又继续开展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活动,为改善人居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绿化档次不高,园林精品较少。
为推进市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目标定位,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园林绿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发展园林绿化事业,紧紧围绕全面建设“水都绿城、生态嘉兴”这一目标,以提升城市绿化品位为重点,在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和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创建成果的基础上,力争到2010年,在市区建成区的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保持稳定增长的同时,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层次丰富、生物多样、景观优美、特色鲜明的城市绿地系统,初步建成天蓝、地绿、水清、景美、空气清新、环境宜人、人与自然和谐、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生态园林城市。
二、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绿化责任制1.市区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高度,增强园林绿化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做好园林绿化的计划、部署、检查和落实工作。
运城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运城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界定、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规划、住建、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搞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将绿地防灾避险功能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之中。
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并对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规划审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按照《运城市实行城市绿色图章制度的规定》(运政办发〔2012〕107号)执行。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工程建设配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工作。
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未经审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绿化工程施工的跟踪管理,及时查处擅自变更绿化方案和无证施工行为。
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对城市绿化工程达到设计标准的,在验收报告上加盖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
未经验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相关手续和备案。
第九条城市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GB50563-2010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条文说明制订说明《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5月31日以第619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以及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1总则 (50)2术语 (51)3基本规定 (53)4评价内容与计算方法 (54)4.1评价内容 (54)5等级评价 (83)5.1城市园林绿化I级评价 (83)5.2城市园林绿化Ⅱ级评价 (83)5.3城市园林绿化Ⅲ级评价 (84)5.4城市园林绿化Ⅳ级评价 (84)1总则1.0.1城市园林绿化是影响城市社会、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本标准制定之前,尚没有一个针对城市园林绿化综合永平进行评价的标准或规范,各城市执行的一些评价方法存在着定义模糊、标准不统一等诸多问题。
建立一套科学评价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正确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健康发展、全国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是本标准的编制目的。
1.0.2本条主要碳删两点;1本标准针对国务院确定的设市城市制订。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县城)和县以下的建制镇(即县辖建制镇),因其园林绿化和相关市政建设、环境建设要求、条件与设市城市有较大的差异,故不列入本标准的评价范围。
2有效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综合作用,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多个领域,涵盖了城市宜居环境的各个方面。
本标准除评价城市总体和各类绿地建设管理水平外,还包括城市生态环境和与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的城市市政设施的评价。
2术语2.0.1本术语规定林荫停车场必须满足遮荫率的要求。
遮荫率30%的标准确定,参考了目前一些城市多年执行的“株行距在6m×6m以下栽有乔木的停车场,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的规定,同时兼顾小型车停车场车位和通道的尺寸。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18•【字号】三府〔2016〕277号•【施行日期】2016.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6〕27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18日三亚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线概念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原则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务、林业、公安、综合执法、环保、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界定第六条城市绿线划定原则城市绿线划定应当遵循保护自然生态、均衡绿地布局、协调城市建设、分层分类控制的原则。
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生态功能,景观效果,突出地方特色。
第七条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30•【字号】保市政[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保市政〔2014〕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30日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以下统称“城镇”)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专业绿化和社会绿化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保定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管理局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林业、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教育全体公民增强绿化意识,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它绿化活动。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应专门列项园林绿化养护资金,切实保障园林绿化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并按照规定安排城市绿化建设资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绿线公示制度
为优化人居环境,认真履行城市绿化管理职责,增强我县城市绿线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障城市绿线不受侵害,根据《**城市绿地系统共规划》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内容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涉及城区内各街道、河道、沟坡、以及县村级道路的绿线划定的长度、宽度。
二、公示时限
1、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十五日对本年度最新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线予以公布。
2、新修建街道、河道、坡道以及县村级道路投入使用30天内,向社会大众公布该新修路段的绿线划定。
三、公示的方式
城市绿线公示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在《**县报》予以刊登,在电视台、电台予以循环播放。
三、服务承诺
1、城市绿线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侵占。
2、对于咨询城市绿线划定的,我局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待人员做到态度和蔼,举止文明,语言规范,耐心解答,尽职尽责。
3、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绿线范围或临时、长期占用城市绿线的,需提前向我局提出申请,由我局会同规划部门协商调整,并报县政府审批、备案。
4、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和馈赠。
5、对人民群众要求办理的事项,急事急办;一般问题三日内答复,十日内办结,疑难复杂问题十日内答复,二十日内办结。
逾期不能办结的,给予合理的解释。
6、对本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或发现侵占城市绿线行为时,可向本局投诉,投诉电话。
接受投诉后,三日内答复。
**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
201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