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例会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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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例会制度

1、工程监理例会制度

(1)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各工地总监(或总监代表)定期召开工程例会。

(2)工程例会由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主持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一次全面监理例会以及一次安全监理例会,全面的监理例会时间相对固定,定在每月的第三周星期二下午15:00召开,安全监理例会在每月的月底进行,时间弹性安排。

(3)工程例会必须参加单位人员为:

总承包单位:总包项目经理/执行经理、生产经理、安全负责人、临电负责人、若涉及分包单位时还应增加分包单位安全负责人、临电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总监代表、各专业监理人员

建设单位:驻现场业主代表

(4)总承包单位必须在每次会议召开前向我方及业主方提交月报,相关内容包括上月施工进度执行落实情况、滞后所需的进度措施及下月的进度计划以及上月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5)若遇重大技术问题需处理时,应特邀质监站、参建单位有关人员及建设方工程负责人参加。

(6)工程例会内容为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及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6)其他有关事宜。

(7)各参建单位必须准时参加监理例会,若有特殊情况迟到或确实不能到会的,必须提前向我方进行请假。

(8)会议的决定对参加会议各方,及会议涉及单位具有法律效力。

2、工程专题会议及其它会议制度

工程中涉及到投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组织协调或重大技术问题时,应召开工程专题会议。

(1)工程专题会议必须有明确的议题。

(2)工程专题会议由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负责主持召开,有关监理人员、参建单位负责人、业主代表参加,必要时应邀质监和有关专家参加。

(3)工程专题会议经与会各方充分讨论后应有决定性结论。如会议达不成决议,应说明原因并拟定下次会议的时间或计划。

(4)会议决定对参加会议各方,及会议涉及单位具有法律效力。

(5)若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到会的,必须提前请假。

现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执行及恳请甲方予以支持,按照上述要求参加监理例会。否则,对此造成的相关问题未按要求到位单位应付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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