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合规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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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合规性条款

10.1 乙方应保证合法经营,并保证经营商品的合法性。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处理

经营纠纷,构建和谐经营环境。乙方应当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法

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如乙方的经营行为或其经营的产品违反国家或者地

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决定,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纠正建议,乙方不得拒绝

或拖延,如乙方拒绝甲方有关合法经营的合理建议,或拖延不予答复,使违

法经营状况在甲方书面建议以后继续存在,则甲方有权当放解除本合同。10.2 乙方对自己的经营活动和经营商品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在合理期限内

及时处理相关纠纷。乙方若有恶意拖延行为,甲方有权请求行政机关依法介

入处置,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乙方依法赔偿和接受罚款,罚款金额

从法规要求,对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解除其租赁合同。乙方应当保证其经营

产品的合法性,如因乙方所经销的产品发生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争议或

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甲方无涉。

10.3 乙方不得在租赁店面实施或允许他人实施任何可能对甲方或者第三这造成损

害的违法行为。同时甲方对他人实施的损害乙方的违法行为有制止责任10.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店面举办或允许他人举办拍卖活动。甲方支持和保护乙方举办的合法拍卖活动

10.5 因乙方经营的商品、服务等方面问题导致消费者投诉,或引发仲裁、诉讼的

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行政或司法部门裁定由甲方代表马兰商贸楼先

行履行裁决的参加事件处理的,乙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后果

发生的各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商誉受损或有其他经济损失的、

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商标、商号及特殊标志

11.1未经甲方书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店面及其营业名称中使用包含“马兰”

的字样,乙方若违反本条而至甲方涉讼或造成加法任何损失,乙方应承担所

有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法院判决马兰商贸楼向第三方支付

赔偿金等)。

第十二条保险条款

12.1乙方自行决定对自己财产是否投保,甲方不得向乙方摊派保险。乙方应自行

购买承租店面内的财产一切险。

12.2甲方给乙方租用的区域和公摊面积上的建筑物及其设施投保的费用与乙方无

关。公共区域的保险费(但不包括乙方财产及其保险)可由甲方按乙方承租

店面面积公摊,统一收取购买;乙方不得进行也不允许他人进行任何导致保

险全部或部分失效或造成保费增加的活动,由于乙方的行为时甲方需要重新

投保或增加保险费及其他费用开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前述费用。

第十三条合同的终止和接触解除

13.1有如下情形之一者,本合同自该等情形出现之日起即告终止:

(1)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3)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驶单方解除权而解除本合同;

(4)一方被权威部门认定重大违约,经对方催告后日内仍无明显改善措施或违约情形持续10日,违约人未未采取任何合法救助措施者。非

违约方人未获任何救济者。

13.2 一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改变经营场所用途或从事本合同约定范围以外

业务,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营销产品范围,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以乙方

以外的他人名义经营,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授权他人在经营场所内代理其他

产品,并经甲方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未在甲方限期内改正的;甲方未经

乙方同意,招租的商户的经营项目,商品等和乙方雷同,且影响乙方的事业

利益。

(2)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就经营场地部分或全部转让、转租给他人使用或

与他人共同使用或与他人进行合作使用;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改变共用部

位现状,影响乙方经营的。

(3)乙方拖欠店面租金、履约保证金或其他相关费用,经甲方书面催告后5

日内人拒绝缴付或拒绝全额缴付的;甲方乱摊派,乱收费,乱涨价的

(4)乙方严重违反《经营管理合同》而致甲方其他商户利益受损或令甲方

无法正常开展管理活动的;甲方不提供合理有效及时的服务,影响乙方经营

(5)在经营活动中出现商品质量问题、服务质量问题,违法行为或其他严重

问题,以及其它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影响马兰商贸楼的声誉的;在处理

问题时甲方不实事求是,不依法处理的,横加指责乙方,严重影响乙方声誉

(6)任何一方乙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另一方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的情况。

13.3 如一乙方因故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甲方,并经过对甲

方书面

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乙方提前终止本和通的,视是为对方违反本合同约

定单方解除合约。

13.4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合同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双方互

不承担法律责任,一方因此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可协商终止履行或解

除本合同。

13.5 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对于乙方添置的附着物如装修物等的处理,应本着与人

为善,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的原则,依法解决。本合同期限届满或中途终

止或因乙方违约导致提前解除合同时,乙方不得要

求甲方对该承租店面的装修作出补偿或赔偿,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依现状

交换店面或恢复其原状,甲方未作出选择的,视为要求乙方按现状交还。13.6 甲方要求乙方恢复原状的,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两天内将租赁

店面恢复原状;乙方没有按原状交付租赁店面的,甲方有权自行恢复,所需

费用由乙方承担。

13.7 甲方要求依现状交付的,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天内将租赁店

面交还甲方,属乙方所有的可拆除的设施、设备及租赁场所上的固定装修,

乙方不得拆除、损坏,并使这些设备保持良好、清洁和适租状态。

13.8 双方在交接时应对现状和设施情况列表说明并签收确认,乙方超过上述期限

后其租赁场所内的物品视为乙方的遗弃物,任由甲方处分,物品处置所需费

用由乙方承担。

13.9 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或本合同终止、解除后,若未征求乙方意见,甲方将该

租赁物让他人租用,乙方有权继续占用,直至乙方依法放弃自己优先权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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