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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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本节包括4项内容
1Z301091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1Z30109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Z301093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Z301094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Z301091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Z301092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一、民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虽没有过错,但在造成损害以后,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三、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一)返还财产
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应当返还财产。
(二)修理
(三)赔偿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1Z0301093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设定行政处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营业执照)
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IZ01094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违反刑法,实施工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强烈的一种,其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也包括一些非刑罚的处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包括:(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在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如下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刑法修正案(六)》)第134条、第135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串通投标罪
《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