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
法学专业专科
毕业作业
题目:民商案例30
分校:电大
指导教师:铭
学生:吴昕阳
学号: 20
完成日期: 2014年05月
卷宗目录
人民法院民事一审立案审查管理信息表
案号:(1998)凌民初字第120号
民事起诉状
原告:省凌源市杖子化工厂,住所地省凌源市杖子镇.法定代表人利民
被告:省市化肥,住所地省市。法定代表人玉满
请求事项
一、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4万元。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8年年7月5日,我厂与被告因被告的广告与我厂的宣传广告部分文字及编排组合形式相同,我厂为宣传化肥、产品的使用方法和企业获奖情况,在广告标题下印有“国家专利号90106014.3zl”字样,配有包装袋的照片。被告销售化肥过程中,随货赠送的宣传广告原告的宣传广告相比,除更换照片外,文字上将我厂改为市,其余部分相同。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作品的著作权。判令市化肥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4万元。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具状人:王丽
一九九八年七月五日
凌源市民法院
附:诉状副本一份;
凌源市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
(1998)凌民初字第120号凌源杖子化工厂利民:
你方与市化肥著作权纠纷一案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等明及代表人明。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提交有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持由本院发出的交费通知单到中国农业银行凌源市支行营业大厅预交案件诉讼费用。如逾期交纳,本院将按自动撤诉处理。
1998年7月5日
(院印)
凌源市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
(1998)凌民初字第120号
市化肥玉满:
本院已受理你与凌源杖子化工厂著作权纠纷一案,现发送民事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2份。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等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1998年7月5日
(院印)
凌源市人民法院
举证通知书
(1998)凌民初字第120号凌源杖子化工厂利民: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实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据对象和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三、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五、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于1998年8月1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
七、你方在举证期限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八、你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以不受第四、五条十日和七日的限制。
1998年7月8日
凌源市人民法院
举证通知书
(1998)凌民初字
化肥玉满: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实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据对象和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三、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五、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于1998年8月1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
七、你方在举证期限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八、你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以不受第四、五条十日和七日的限制。
1998年7月8日
(
民事答辩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