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平正义在我国司法领域内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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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平正义在我国司法领域内的实践

浅谈公平正义在我国司法领域内的实践

脚踏实地仰望星空发布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也必然是一个以公平为基本特征,以正义为最终价值的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法治的精神不仅在于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行政工作机制,更在于公平正义精神与价值在法治各个环节中真实的体现和实现。

如何在社会各个领域中践行公平正义这一法治核心理念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就得准确把握住公平正义的价值内涵。简单的来说,公正可分为实质的公正和形式的公正。实质的公正具有绝对性,它是人类社会自古以来无数仁人志士孜孜以求的终极价值目标,象征着人类对于理想社会最美好的憧憬;形式的公正则具有相对性,它不仅是一种社会秩序,更是一种程序价值,它是解决现实社会矛盾,缓和利益冲突的唯一钥匙。如何辩证看待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关系呢?形式公正是实质公正的重要保障,实质公正是形式公正的结果;形式公正是追求实质公正的手段,实质公正则是形式公正的最终目的。历史的经验教训深刻的告诉我们,不顾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顾实际国情,盲目的追求整体社会的实质公正,只会给整个国家、民族带来深重的苦难。因此,我们的法治社会目前要践行的公平正义应是“接地气”、“可操作”、“能执行”的公平正义,是符合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实际国情的形式公平正义。换而言之,如果形式公正是我们构建法治中国脚下坚实的大地,而实质公正作为人类最终极的价值目标则是我们头顶璀璨的星空,我们只有“脚踏实地”的践行形式公正,才能实现“仰望星空”最终的价值追求——实质公正。囿于篇幅,我们就如何在司法领域内实践最基本的形式公正来进行一番初浅的探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为什么习总书记要单独强调司法公正对人民群众的重要性呢?这是因为司法是维护整个社会秩序最后的防线,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最终武器,也是解决社会矛盾唯一的裁决者。司法公正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何才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得到公平正义呢?首先就得让人民群众能从外表看得见公正,然后通过执法程序让人民群众能体会得到公正,最后通过审判结果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得到公正。

一、要努力树立司法机关公正的形象。

人与人第一次交往留下的印象往往最为深刻。老百姓来法院打官司、办事情,映入眼帘的首先是法官的形象。如果遇到一位态度热情、行为规范、举止文明的法官,当事人在心理上就会有亲切感,自然会信赖法院、尊重司法。因此,公正司法首先需要通过法官

的公正形象来体现,有良好形象不一定有司法公正,但形象不佳必然使公正打折扣,群众就难以相信裁判的公正。

首先,要增进群众感情,以亲民形象赢得信任。法官接待当事人要热心,耐心倾听其诉求、审判案件要细心、解决问题要诚心,用“真心”换取群众的顺心、安心。其次,要改进纪律作风、以规范的行为赢得信任。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对来访群众摆架子、耍威风,甚至训斥当事人、吆五喝六,本来一次可以办完的事情让群众三番五次来回跑。纪律作风绝对不是小事情,一次司法行为失范,一次接待接访“横眉冷对”,一次法律文书“带错出门”,不仅损害司法公信权威,也会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因此,要严格遵循司法礼仪,切实规范司法行为,做到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言谈和气,举止文明,促进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最后,要坚守法律底线,以廉洁的形象赢得信任。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有廉洁不一定有公正,但不廉洁就难以让人相信有公正。对违纪违法行为必须始终保持“零容忍”、动真格,决不姑息,决不放纵,决不手软,引导司法工作人员消除“侥幸心理”,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强化制度建设,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监督管理,给权力涂上防腐剂、戴上紧箍咒,努力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着重加强警示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防患于未然。

二、要坚持程序优先原则,努力以程序保障公正。

在所有的法律实施活动中,司法是最严格、最理性、最规范、最讲程序的。老百姓看司法公正不公正,首先感受的是法官形象,再就是看办案程序合法不合法,是不是一视同仁,公平不公平。实体问题因判断标准不同可能有差异,但是程序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追求实体公正,必须以程序公正为前提,坚持程序公正优先。

首先,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对于实体不公,通过权利救济往往可以弥补,但程序不公却具有不可弥补性。比如一审判决实体不公可以通过二审乃至再审程序得以恢复,但像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对于当事人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只有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才能让人们确信裁判结果。要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严格落实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诉讼制度,确保事实证据查实在法庭、各方意见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真正通过庭审来查明案件事实,努力促进司法公正。其次,要恪守司法中立。坚持平等保护,不管什么人、什么组织,只要进入司法程序,都要平等对待、平等保护、一视同仁,决不厚此薄彼、偏听偏信。在这方面,要着重处理好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人情与司法。对司法机关来讲,手中掌握生杀予夺、决定利益归属的权力,人情、关系更爱找上门来。每一名法官都难免遇到这种情况,关键是不能为人情、关系所困。二是舆论与司法。在司法与舆论的互动中,司法机关的法治定力、恪守中立十分重要,既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注意多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又不能为舆论所左右,始终恪守中立原则。

三、纠纷实质解决,努力以案件裁判结果体现公正。

实体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终极目标,老百姓打官司,追求的是纠纷的最终公正解决。对于司法公正与否,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标准,专家学者看的是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常常从整

体工作评价公正,而人民群众看的则是个案处理是不是公正,这就导致司法机关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之间存在一定差距。缩小两者之间的差距,需要进一步改进司法公正的评价体系,更加注重把司法公正体现到每一起案件的公正处理上,以个案公正汇集成整体公正。

首先,要实体公正需要通过办案质量来体现。只有每起案件质量都过硬,才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把每一件案件的事实弄清楚、证据搞扎实,确保适用法律准确无误,依法作出有理有据的裁判。特别是要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和标准,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善于研究制定常见、多发案件的裁判指引,加强案例指导工作,尽量避免裁判结果差别较大。其次,实体公正需要通过办案效率来体现。“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效率低下直接影响人们对生活幸福的感受。对于群众起诉的案件,如果久拖不决、久拖不执,当事人就会增加抱怨情绪和不信任感。

因此,要进一步强化审判效率管控,抓好诉讼调解、司法鉴定等审判流程节点管理,对办案时限延长、中止严格把关,规范上诉卷宗移送、文书送达,不断缩短办案周期。最后,实体公正需要通过办案效果来体现。执法办案的过程就是化解矛盾的过程,既要注重案件的公正裁判,又要注重案结事了。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优势,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本程序、本环节。要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推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尽可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总之,既要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又要化解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避免当事人仇恨社会,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公平正义是我们社会主义终极形态“共产主义社会”的内在价值属性,是促进我们社会发展,实现强国富民目标的内在驱动力和重要保障。但社会发展不是社会大跃进,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且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因此,在实践公平正义这一核心法治理念的同时,我们一定要遵循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立足于实际国情的基础之上,实事求是地来实践与我国社会发展生产力相适应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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