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的本质

浅析法的本质
浅析法的本质

论法之本质

——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角度浅析法的本质

摘要:

有关法的本质的探讨,从古至今,从西方到东方,对都有讨论。法的本质这一永恒论题,西方各历史阶段的不同学派和法学家都有着不一而同的见地,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在就各学派的主要观点加以概括描述的基础上,主要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角度讨论法的本质,并联系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基本国情等,简要分析当代中国法的本质,继而探索我国的法治进程之路。

关键词:

法本质马克思主义

正文:

法的本质是法理学的一个重要的本体论问题,历史上许多法学家、思想家对法本质问题做过探讨,由于他们各自研究角度、分析方法以及指导思想的差异,对法本质的认识复杂多样。有的具有跨时代意义影响和改变了整个法律史的发展历程,为后世的很多学说和法治理念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基础,也有些仅仅局限于当时的时代的背景下,不够完善全面,是值得商榷的。

概括下来,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眼中,法律是正义、理性的象征,赋予了自然法一些实质的内涵。托马斯·阿奎那以神学为理论基础,认为法是上帝意志的传承和具体化。十九世纪实证分析法学派则认为法应该是一种规范体系,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和逻辑的推理研究实在法。同时期的哲理法学派则认为法应该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主权者的命令。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法是自由和人权的象征,应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和扩大自由。历史法学派认为法代表着一种历史传统,民族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则第一次深刻揭示了法维护统治阶级意志的本质。二十世纪社会法学派强调法律是对社会的控制和协调。发展到至今的二十一世纪法学派则提出了法的社群主义本质的新观点。

以上各种观点林林总总,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都对法的本质有充分的阐述和深刻的认识。我本人则更倾向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一、对法的本质的理解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本质是相对于现象的一个辩证法范畴。本质和现象是不同等级的范畴,分别从事务的根据和表现两个方面把握事物。本质是表示人对现象、对世界等的认识深化的概念。本质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和具有各种表现形式的根据,是构成某一事物的各必要要素的联系。

黑格尔曾经说过:“存在是直接的东西,因为知识要想认识什么是自在的和自为的存在的真理,所以,它并不停留在直接的东西及各种规定,却透过直接的东西深入到里面去,认为在这个存在的背后还有同存在的不一样某物,认定这个背后的某物构成存在的真理。”这段话不仅说明了事物的本质和现象的区别,而且说明了人的认识从现象到本质的必要性和过程。认识法的本质也是如此。法的本质存在于法的表象背后,是同法的存在不一样的某物。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深刻的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的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他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认为,法的本质体现在三个层次,即从“国家—阶级关系—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链来理解法的本质。

1、法的最初本质体现为法的正式性。

法的正式性也叫做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例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

法的正式性体现在:(1)法是公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非经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的文件,不具有法的效力。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2)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利机制保证是现的。一般而言法的实现主要依

靠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但是国家强制是不可缺少的。日本法学家高柳贤三的一个观点也能说明这一问题,他认为法律以“强制可能性”为其本质。(3)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的。人类社会早期曾经是秘密法,法律不公布,因为“法不可知,则为不可测”,但是到了一定的历史阶段则进行了成文法的公布。

法的正式性表明法律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联系,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利,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由于法具有国家意志的特征,所以它表现出一般统治的特点。一般统治即法律统治不是任何个人的统治,也不是社会上哪一部分人、哪一阶级或阶层的统治,而是代表国家意志的统治,社会上所有人,无论是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无论来自何种社会群体,无论是一个群体中的哪一部分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实际上,中国的法家、西方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以及法治国家的理论对法的认识也只是止于此。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是指法是经济、政治和文化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的意志实际上是指统治阶级的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公共性、中立性;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只能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统一性体现在在国家权利高度统一的情况下,统治阶级意志可以通过高度统一的法律形式获得集中体现,并随着法律的实施,起到将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纳入统治阶级所能接受的范围内的作用。权威性体现在任何法律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受到国家有组织的强力的制裁。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迄今为止的整个文明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占统治地位的个人要想取得对整个社会的统治地位,就必须利用国家组织自己的力量,利用法律使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取得普遍性和合法性。实际上,现代社会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都涉及不同阶级、阶层和利益群体的权力和利益的分配问题,法是这些不同利益相互斗争、相互妥协、讨价还价的结果。一个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把自己的利益反映在法律

中,取决于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地位,法律对权力和利益的分配必然是以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为依据,而不是相反。在这种观点下,有学者认为法无公平可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给予了否定的解答,所谓公平观点是建立在上诉基本框架之上的,即反映了不同阶级在社会中的实际地位,又使他们的利益在这一框架的范围内得到尽可能的协调。

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

法的本质的社会性是指法的内容是受一定社会因素的制约的,最终也是有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里所说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包括经济、人口、自然状态、地理条件、文化传统等等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唯物主义认为物质决定意识,社会物质决定社会意识,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要彻底认识法的本质,认识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仅仅停留在上一层认识是不够的,还必须深入到决定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中。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对法律的需求,同时又决定了法的本质。

马克思说:“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实际上,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都有大量的例证证明,统治阶级的意志必须服从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在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关系上,我们强调社会性是法的更深一层的本质,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中,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是统一的:第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由一定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来代表的。第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能通过统治阶级及其国家的意志这个必不可少的中介才能体现在法律中。第三,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正式从物质生活条件的分析中得出的。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对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反映了对法的认识从现象到本质,从初级本质到深层本质的过程。法是被奉为法律的国家意志,这是对法的认识现象层次,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这是对法的认识的第一层次的本质,发所反映的意志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这是对法的认识的深层本质。

三、我国的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1)正确认识我国法的本质

通过上述分析,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对法的本质的观点已经有了初步的认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是从“国家—阶级关系—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链来分析法的本质,这一原理对于我们认识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法的本质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阶级斗争已经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从阶级斗争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我国的阶级关系、政治关系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社会主义已经不再是社会上少数人、少数先进分子、工人阶级一个阶级的事业、而成为国家各民族人民为之奋斗的共同事业。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但是,阶级关系的变化并不能否定现阶段我国法的社会主义性质。

正确认识我国社会现在所处的历史阶段或社会性质和基本国情,是正确认识当代中国法的本质和目的的前提。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经济上,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长期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但是,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水平还比较落后,生产社会化程度比较低,市场经济不够发达,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还占很大比重。在政治上,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由于这种社会性质、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所决定,在当代中国,法本质上属于社会主义法的范畴,它是以中国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意志既体现了它的鲜明的阶级性,又体现了它的广泛的人民性,阶级性与人民性是统一的;而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内容则是由社会经济和阶级结构决定的。但阶级意志的内容还要受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影响。法和这些因素是在归根到底由经济因素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的。如果离开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学技术、人口、地理环境等各种因素,也就不可能理解为什么我国社会主义及其法律会具有中国特色。

2)当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法本质的体现

在正确认识了我国法本质的同时,我们将其与现今的基本国情相结合,探索出社会主义的法治进程之路,最具代表性的体现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体现的本质要求中我们就可以看出,其无处不体现了我国法的本质。例如,其中“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符

合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坚持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平等、自由、正义、效率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的价值追求。”这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的本质。“必须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确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始终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这反映了我国法的广泛的人民性。

按照这些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这五个方面,即是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体现,又同时反映出我国社会主义及其法律会具有的中国特色。

综上所述,对法的本质的探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弄清法的本质所在,有助于我们更好的认识法,运用法。我认为在众多的学派观点中,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见解对于我们正确认识我国法的本质、探索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进程之路起着不可或缺的指导作用,更具有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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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新宇《法理学导论》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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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景文《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

徐向暹“浅谈法的本质”载于《法制与社会》 2008年8月

张硕“法的本质”载于《法制与社会》 2007年3月

丛颖“法的本质之个人拙见”载于《法制与经济》 200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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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树桥“法的本质论纲”载于《求索》 2007年2月

张帆“法的本质析”载于《求实》 2006年第2期

刘运新何锦前“法的本质新论”载于《前沿》 2007年第2

论古希腊哲学家们对艺术本质的探讨

论古希腊哲学家们对艺术本质的探讨作者:零零八时间:2006-12-24 18:43:00 点击:1168 评论:0 条来源:原创 论古希腊哲学家们对艺术本质的探讨 ——对“模仿观”的不同理解 苏格拉底以前的哲学家们热衷于探讨宇宙万物的本原,他们关注的是自然哲学。然而他们对艺术本质的探讨,对模仿观的理解也是有差异的。下面我就简单的谈一下。 ㈠、毕达哥拉斯学派是一个带有浓厚宗教色彩的盟会组织。这个学派通过对数学的深入研究,得出了“数是万物的本原”的哲学观。他们强调通过理性的学习来完成对神性的体悟,其方法就是模仿宇宙万物的神性知识。他们认为:数相对于万物,是“更高一级的实在”,数本身是静止不动的。对世界的认识可以归结为对支配世界的数的认识。万物与数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万物由数派生,数是万物的基本范型,数的元素就是万物的元素。因此也可以说,万物是对数的模仿,是对形式的模仿。毕达哥拉斯学派强调万物是由各种对立的数的关系的和谐统一。他们特别注意到了这种数的和谐关系在音乐中的体现,并由此推定,我们生活的宇宙是一个巨大的、和谐的、秩序井然的大体。由于对音乐的研究,以及自身的神秘性质,毕达哥拉斯学派还探讨了音乐对灵魂的“净化”作用。这个古老学派的模仿观,从一开始就显出了其自身的复杂性和多面性:它的强调万物基始的模仿观与灵魂转世、灵肉分离等宗教神秘观念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毕达哥拉斯学派对后来的柏拉图思想有深刻的影响。由此可以推导出,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艺术也是对数的模仿,而数是一种形式,所以也可以得出:艺术是对形式的模仿。 ㈡、赫拉克利特的哲学比较晦涩,但是在艺术与自然的关系上,他一直主张艺术是对自然的模仿。他的“火”本源说,认为万物的本源是火,而火是一种物质而不是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的万物的本源是数(形式)。但是他主张艺术是对自然的模仿的说法,经常被误解为艺术就是对个别孤立事物的简单复制(我最初接触时也是这样认为的)。其实,赫拉克利特的原初思想是这样的:我们生活于其中的宇宙是各种对立事物的结合,自然是由联合对立物而不是联合同类的东西造成最初的和谐。比如,自然把雌与雄配合起来,而不是将雌与雌配,雄与雄配。而艺术也是这样造成和谐的,比如,在绘画中,混合着白色、黑色、黄色和红色; 在音乐中混合着不同音调的高音和低音,长音和短音。正是

法的本质

[摘要]法的本质理论发展历史悠久,学说各异。本文认为法的本质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的反映。法的本质具有经济性。 [关键词]法的本质,阶级性,经济性 法的本质一直是法学界讨论不休的问题,这是因为法的本质理论在法学研究和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法学大发展历史过程中,不同的法学家从不同角度对之作出了论述,出现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学说,本文试着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论的思想着手,即法的本质只能从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中去探求。认为从历史发展的长河看,法的本质不只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而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的反映。法对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的反映,具体表现为对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权威性调节;这种调节在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因此必须在考究法的本质的阶级性同时重视其经济性,使法的阶级性服从于法的科学性。 一,法的本质的传统理论观点 要正确定义法,从而正确定义法的本质,就应该了解法是什么东西。这就要谈及法的起源问题。那么,法是怎么来的?它什么时候产生呢?唯物主义认为,法是一个历史范畴,它不是从来就有,也不会永恒不变,它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和发展,也会在一定条件下走向消亡。传统法理学认为,法是与国家同生同灭的,它本质上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相统一的事物。马恩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原理是: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认为法是统治阶级(即在政治上、经济上居于统治地位、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或反映,是被奉为法律的阶级意志,表现为法律的形式。法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即统治阶级成员意志中的相互一致的那部分,而排斥任何个别集团、个别人的与共同意志相违背的意志。统治阶级只有把自己的共同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经过国家的正式立法程序并赋予国家强制力),才能成为法,获得人人必须承认和遵守的一般形式。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律形式化,相对于一定统治阶级和社会存在的物质生活条件来讲,是第二性的,它们是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对法的本质传统理论的质疑 我们认为法不只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也不只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否则既难以解释交通法规、环境保护法规及其它技术性法律规范的法律性质,也无法解释现已不存在被统治阶级、从而也不存在统治阶级的我国社会为何还需要法。国家的制定和认可并不是法产生的最根本的原因,因为根据恩格斯《论住宅问题》的有关论述,法或法律是先于国家而产生的。而且国家的强制性也不是法的标志,否则无法理解国际法为什么具有法律性质的问题。国家主权范围也不是法作用的特征,否则无法解释许多西方国家曾经只单纯地采取属人主义的法律保护原则这一现象,也难以解释当今世界各国法的域外效力现象。那么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论从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中去探求可以发现:马克思、恩格斯并不否认,在阶级对立社会里法具有明显的阶级属性,但他们却从未把法的本质简单地归结为统治阶级意志。法的本质不只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而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的反映,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上述论述都明显地包含有这一思想。“在历史上出现的一切社会关系和国家关系,一切宗教制度和法律制度,一切理论观点,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伸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认为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核心和灵魂。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法都是由不同物质生活条件(生

法的概念与特征、本质试题

第二章法的概念 一、不定项选择题 1.我国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属于(A )。 A.广义的法律 B.狭义的法律 C.难以确定 D.狭义的法规 2.在我国,狭义的法律是指(C)。 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B.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规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度的法律 D.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本质属性首先是指(C )。 A.统治阶级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 B.物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其他因素C.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D.法的强制性 4.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C )。 A.统治阶级的意志 B.阶级斗争状况 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D.历史传统 5.法的适用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这表明法具有( A )。 A.规范性的属性 B.连续性的属性 C.概括性的属性 D.效率性的属性 6.法的规范性是指(AB C)。 A.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导作用 B.法向人们提供一个评价是非的标准 C.法为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模式 D.法总结和概括统治阶级的胜利成果 7.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都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其中与( D)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 A.经济 B.政治 C.道德 D.国家 8.法的更为深层次的本质是( B)。 A.社会生产力水平 B.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C.全体社会的共同意志 D.执政党的意志 9.“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句话的含义是指(C)。 A.法是统治者团体意志的体现 B.法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C.法首先和主要是执政阶级意志的体现 D.法是国家政权意志的体现 10.法调整的对象是( A)。 A.行为关系 B.思想社会关系 C.意志关系 D.各种社会资源 11.“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马克思这句话的含义是( AB )。 A.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B.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C.法不反应统治阶级的意志,它反映经济关系的要求 D.法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 12.法的形式特征包括( ABCD )。

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一、法律的本质 法律是奠基于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有什么样性质的社会,就有什么样性质的法律。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规律,归根结底都是由我国的社会性质及其发展程度所决定的。 现阶段我国法律的性质所以是社会主义的,并同资本主义法律在性质上根本不同,首先在于初级阶段的法律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它的内容和发展方向主要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 (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马克思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观点,是纵观人类社会历史和运用唯物史观进行阶级分析所得出的正确结论。 (二)法律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法律所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律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既然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么统治阶级制订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自己的社会 关系和社会秩序,从而顺利的实现统治,巩固统治。 "阶级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法学带有阶级性,法学政治化,给中国法学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从积极方面看: 第一、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觉悟,认清剥削阶级法的本质,推动人们反抗旧的制度,摧毁旧的法学体系,建立全新的法学体系。 第二、法学具有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有利于镇压反革命,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增强了人民的法制意识、法律意识。 因而,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对我国法学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它曾使中国法学在1949年-1957年间出现了短暂的繁荣,为中国能成功消灭剥削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奠定了基础。然而,过分的强调阶级性,也对我国法学发展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它严重阻碍了中国法学的发展。 二、法律的特征: 我们把法律的一般特征归纳为四个基本方面,即: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一)、凋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控对象 法律不是通过对人们思想的调整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在法律上,行为是极为重要的。马克思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找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Ⅲ这就是说法律一般不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因而它首先对行为起作用,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比如道德规范是通过思想控制来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的,政治规范是通过组织控制或舆论控制来完成社会调整的。概而言之,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论法的基本特征

论法的基本特征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论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基本特征的界定 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区别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主要标志之所在。从哲学上讲,一个事物的特征是指该事物区别于其他近似事物的征象。由于法是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而存在的。因此,所谓法的特征就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主要包括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习惯规范等的显着特点。法律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的本质属性在现象上的体现。1法的特征是本身固有的、确定的东西,人们无法任意加以编造或抹煞,也无法主观性的予以增加或减少,我们只能科学的加以认识和分析。法的特征有基本特征和派生特征的区分。法的基本特征是指法的带有根本性的、原初的特征;法的派生特征是指从的基本特征中派生的又是常见的特征。2由于看问题的角度和方法的不同,不同的学者对法的特征的属性的区分也不一样,在法的特征中,对于哪些是法的基本特征、哪些是法的派生特征的问题,也没有一个固定统一的答案。很有可能在一些学者看来是基本特征的东西,在另一些学者看来就是派生特征。因此,我们在谈论法的基本特征的时候,必须清楚这里对法的基本特征的描述基本上是一种有选择的描述,并不是对所有法的基本特征的一个概括。 二、传统法理学对法的基本特征问题的界定 在传统法理学的研究内容上,法的基本特征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几乎每一个研究法理学的人或多或少都要涉及到这个问题,在当前比较权威的基本 1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 2参见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页

1、教育的本质属性是()

1、教育的本质属性是()。 2、教育的构成要素包括(),其中三者构成主要矛盾,起决定作用的矛盾是()和()。 3、教育的功能按作用对象分();按作用方向分();按呈现形式分()。 4、简述教育起源说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 5、教育发展的阶段包括()、()、()、()。简述各发展阶段中教育呈现的特点。

1、中国教育学萌芽阶段,孔子的教育原则包括( )等;性善论提出者( );性恶论提出者( );世界上第一部关于教育教学的著作是( ),其中的教学原则包括( )。 2、西方教育学萌芽阶段,古希腊三贤是( );发明助产术的是( );“寓学习于游戏”最早提倡者( );“教育遵循自然”最早提出者( );西方有关教育的第一本著作是( ),其作者是( )。 3、简述教育学学科建立中培根、夸美纽斯、卢梭、康德、裴斯泰洛齐、洛克,主要观点或者主要贡献。 4、简述规范教育学建立中传统教育派的赫尔巴特和现代教育派的杜威的观点有什么区别。 5、教育学发展阶段中,提倡发现教学法的是( );提出范例教学理论( );提出教育目标分类学的是( ); 陶行知的教育观点包括( )。 教育学 基础知识 教育学概述 独立形态教育学的产生(考点3) 教育学萌芽(考点2) 教育学的发展阶段

1、学生身心发展的顺序性要求我们教学的时候要做到( );阶段性应该做到( );不平衡性应该做到( );互补性应该做到( );差异性应该做到( )。 2、个体身心发展的动因理论中,外铄论的代表人物有( )。 3、影响个体身心发展的主要因素包括( );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 );( )是人的身心发展的生理前提,为人的身心发展提供了可能性;( )是人的身心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是促进个体发展从潜在的可能状态转向现实状态的决定性因素;( )为个体的发展提供了可能性与限制性。 4、简述教育与生产力、政治经济制度、文化的相互作用。

(完整版)艺术概论简答题论述题

(二)简答题 1、艺术本质问题的科学理论基础。 答:所谓艺术本质问题的科学理论基础,即是马克思所明确提出的“艺术生产”的概念之说,将“艺术”与“生产”联系起来,从生产活动实践出发来考察艺术问题,把艺术看作是一种特殊的精神生产,是人们满足审美的需要,它的成果构成了人类光辉灿烂的艺术文化宝库。 2、“艺术生产”理论给艺术学研究提供了哪些启示? 答:第一,艺术生产理论揭示了艺术的起源,性质和特点。艺术的起源离不开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艺术生产理论阐明了两种生产的“不平衡关系”,即它的发展不能脱离一定时代的物质生产条件。但作为一种特殊的精神生产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第三、艺术生产理论揭示了艺术系统的奥秘,即揭示了艺术作品与欣赏者,对象与主体,生产与消费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辩证关系。 3、艺术形象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 答:所谓艺术形象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它们意义首先是指任何艺术形象都离不开内容,并且总是以一定的形式来体现、表现内容。是两者的有机统一。其次,在艺术欣赏中,直接作用于欣赏者感官的是艺术的形式,例如一首乐曲的优美的旋律,鲜明的节奏。或者一幅油画的丰富而和谐的色彩等。然后由这种形式或生动而鲜明地展示出或含蓄而微妙地蕴涵着深刻的思想内容。 4、艺术的审美认知作用。 答:艺术的审美认知作用是艺术所自有的一种独特的认知功能。艺术以其所特有的艺术形象为载体,在充分地表现出艺术家的对社会、人生敏锐的观察、深刻的评判、揭示对象的本质特征时,让审美主体——欣赏者以及广大受众,在潜移默化的认同中与作者、作品因审美互动而形成了共识。 另外,艺术作品的真实,又因它的高于生活真实,超越生活真实而表示出人们的对更为美好的未来的憧景和热爱。展现了人的思想、灵魂的纯化和升华,从而使人们在审美活动中,加深了对美好的事物、高尚的道德、诚真的情感的响往和追求。 有鉴于此,艺术的认知作用中的审美认知作用是艺术审美所特有的一种功能,是与人通过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去认识客观事物,所不同的一种认知功能作用。 5、艺术的审美娱乐作用。 艺术的审美娱乐作用是指通过艺术欣赏活动,使人的审美需要得以满足,并由此获得精神享受和审美愉快。如通过阅读作品和观看演出,使身心得到愉快和休息。艺术作为一特殊的精神产品,给人们带来审美的愉悦和心理快感,是其审美娱乐的功能的体观。 6、美育的核心是艺术教育 答:“美育的核心是艺术教育”一说,首先是指相对于实施美育教育之不同途径而言的。其次是指由于一般认为艺术教育是实施美育的主要手段,而艺术美又是美的集中表现形态,以及艺术教育又总是以艺术美为基础,从而艺术教育便被赋于了更为不广泛的内涵而言的。尽管“艺术教育”的一种狭义理解是培养各种艺术家以及艺术专业的艺术专门教育,但艺术教育的更为广泛的自然的意义总是以情感人,潜移默化,寓教于乐等为一般特点,以此培养、造就人的审美理想、鉴赏能力,乃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陶冶高尚情操、熔铸完美人格等。从而使艺术教育在这个层面上,具有了与美育同质之意义。也就是说在这个层面上,艺术教育的这种广义的功能,可视为美育的核心。(答案可参阅教材63、64、65页。由韩修乾老师重新组织、整理、册改、补充)。 7.如何理解艺术的瞬间性与永固性 答:艺术的瞬间性与永固性是造型艺术的重要审美特征之一。所谓艺术的瞬间性是指造

教育的本质是什么

教育的本质是什么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教育的本质是什么 教育的本质是什么教育的本质是促进人类生命个体健康成长,实现生命个体由自然人向社会人的高度转化。教育应该是踏踏实实做事,是对生命的涵养。教育不是挖掘分数的机器,不是升学的工具,不是谋取职位的阶梯,而是丰富自我、提升自我、完善自我的载体。 学校应该给学生什么应该给学生幸福的人生,生活的质量和生命的质量。所以我们坚持对下负责就是最好的对上负责的原则,对学生负责就是最好的对上级负责。这个观点提出后,引起很多人不理解。可我们就是这样定位的。所以我们从校长到老师都应该想大事,做小事。想大事就是不要只盯着我们的课堂,只盯着自己一所学校,应该胸怀天下,把我们的教育和社会的发展联系起来,和国家民族的命运联系起来,这样我们再做起事来才不至于坠入教育应试或者是功利主义的泥潭。 现在的教育不是如何创新的问题,而是如何回归的问题。教育要回归于生活,回归于农业,回归于儿童,回归于游戏。教育回归于生活:这一个观点是陶行知先生的。当前的教育不是如何创新的问题,而是应该回归,要回到教育的本源。 教育回归于农业:每一个学生就像一粒种子,他可能是一棵大树的种子,也可能是一个玉米的种子,或许是一个小麦的种子,学校能给这个生命的只有温度、湿度、养分……要按学生的发展需要去引

导、积淀,循序渐进地涵养,然后根据他所处的环境、经历,不断提高自己的追求,慢慢的寻找适合自己的道路,活出自己的尊严,活出自己的精彩。我们不追求每个学生都成才,但我们希望每个学生都幸福。教育回归于儿童:将课堂还给学生,让孩子生活在他自己的世界里,我们整个课程的设计都力争做到体现这一理念。教育回归于游戏:我们设计了栏目教学,使原来沉闷的课堂活跃了,孩子们非常喜欢。 经典点评:当前,由于缺少对“教育的本质是什么”、“学校应该给学生什么”的追问,导致很多人对教育改革感到非常迷惘,只能跟着上级的指挥棒转,没有了方向感。只有站在较高的理论层面上对教育的终极价值进行哲学思考,才能破解当前的理论困境。现在,知识经济全球化的趋向势不可挡,在这种情况下,培养具有“中国情怀、世界眼光”的一代新人是教育人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只有胸怀这样的历史担当,把教育与民族命运联系起来,带着这种厚重的历史责任感,才会有投身教育改革的自觉意识。读懂了“四个回归”,我们对学生种种表现也就能够“接纳”了。

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第六部分法律——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 第六部分法律 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 本章知识点 【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 【知识点三】法的制定和法律解释 【知识点四】法的功能和效力 【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建议关注法的类型、本质、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 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类型 (二)法的本质 1.法的阶级性:法反映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 2.法的国家意志性: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 3.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特殊强制性。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 5.法在国家权利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 6.法是具有严格程序规定的规范。 【经典例题】 【例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本质可以概括为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等多个方面,但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法最终决定于()。 A.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B.统治阶层的意志 C.国家的意志 D.多数公民的意志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的本质。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 建议关注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 【例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1)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2)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 (3)不是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例如】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

论法的理念即自由

论法的理念即自由 刘淑静 摘要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中,真正的自由并非一时的任性冲动,而是在理性支配下的有意识有目的的行为。“法”的概念的实质是自由权利,以及由自由权利所构成的现实交往关系及其秩序。法是“自由意志的规定性存在”,是“理念的自由”,是法的概念和法的定在的统一。 关键词黑格尔自由法理念 黑格尔于1821年发表《法哲学原理》一书,该书被认为是黑格尔最重要、最成熟的政治哲学著作。该书专门研究现实的个人及其活动、研究社会生活与国家生活。纵观《法哲学原理》一书的理论结构,黑格尔在书中展现了其对什么是自由的生活,和谐的社会,以及二者何以可能问题的思考,以思辨的方式将社会成员的道德自由意志和社会生活的公共权利秩序相联结,试图使二者在现实中得到统一。 一、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的“自由” 依据对自由含义的通常理解,自由是任性而为,不受任何限制。而黑格尔认为“任性的含义指内容不是通过我的意志的本性而是通过偶然性被规定成为我的”,如果人们对“自由”的考察只停留在“任性”这一层面,认为人可以要求获得任何他想要得到的,那么,所谓的“自由”当然就意味着他可以这样做。但是,如果人们能对自由持有这样的见解,即内容是外界所给予的,外界对人的自由具有规定性,也就是在这个方面,人就不再认为自己是自由的。由此可见,任性只是自由意志偶然性和特异性的体现,不自由恰好就包含在这种任性当中。真正的自由并非不加限制地任性胡为,真正的自由是在理性支配下进行活动,人们可以有意识地对自由的内容进行规导和驾驭。 (一)意志是“自由”的发生机制,是具有“实践态度“的思维 人是具有意识能力的自由主体,人能自主思考,并决定自己的行动。黑格尔认为,人作为有自觉意识的生命体,由于其自身的内在运动,转化为具有自觉意识能力的自由主体,也就是说,人的意识和精神使人成为不同于其他自然实体的自由主体,人的意识和精神即人的意志决定了人是自由的。 黑格尔为了阐明“意志”的含义,借助了“思维”这个概念,人将自己作为本质来把握的方式就是“思维”,通过这种方式使人本身摆脱偶然和不真,人具有的这种自我意识,构成了法、道德和一切人类伦理的原则。黑格尔指出:精神一般而言就是思维,而思维和意志的区别表现为理论与实践的区别。思维和意志不是人的两种官能,意志是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它助力于将自由的内容转化为客观存在,是作为达到客观实在的冲动的那种思维。更进一步地讲,意志是一种目的性的思维,是思维的一种特殊方式。一般意义上的思维是在人的观念中形成对于事物的认识和思想,而作为特殊思维方式的意志并不满足于这种对对象的任何和形成一般的观念,而是基于形成的这种观念来设定一种现实的存在,基于思维形成的对对象的一般认识来调整自我与对象的关系,而所谓“理论态度”即可理解为对对象形成人的观念和思想,“实践态度”则是在人的观念和思想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目的和要求,并具有将之实现的冲动。它具体表现为:“我能摆脱一切东西,放弃一切目的,从一切东西中抽象出来。” (二)意志是特殊性普遍性的统一,意志是自由的 首先,意志具有特殊性,意志只有具体到“我”,才有意志可言。仅仅具体到“我”的意志,而排斥别人的“我”的意志,此种意志在黑格尔看来是纯粹主观性的意志。如果“我”的自由的实现排斥、抗拒他人的“我”的自由的实现,那么“我”的这种自由就具有偶然性、

教育的本质是什么

教育的本质是什么 教育的本质是什么?教育的本质是促进人类生命个体健康成长,实现生命个体由自然人向社会人的高度转化。教育应该是踏踏实实做事,是对生命的涵养。教育不是挖掘分数的机器,不是升学的工具,不是谋取职位的阶梯,而是丰富自我、提升自我、完善自我的载体。 学校应该给学生什么?应该给学生幸福的人生,生活的质量和生命的质量。所以我们坚持对下负责就是最好的对上负责的原则,对学生负责就是最好的对上级负责。这个观点提出后,引起很多人不理解。可我们就是这样定位的。所以我们从校长到老师都应该想大事,做小事。想大事就是不要只盯着我们的课堂,只盯着自己一所学校,应该胸怀天下,把我们的教育和社会的发展联系起来,和国家民族的命运联系起来,这样我们再做起事来才不至于坠入教育应试或者是功利主义的泥潭。 现在的教育不是如何创新的问题,而是如何回归的问题。教育要回归于生活,回归于农业,回归于儿童,回归于游戏。教育回归于生活:这一个观点是陶行知先生的。当前的教育不是如何创新的问题,而是应该回归,要回到教育的本源。 教育回归于农业:每一个学生就像一粒种子,他可能是一棵大树的种子,也可能是一个玉米的种子,或许是一个小麦的种子,学校能给这个生命的只有温度、湿度、养分……要按学生的发展需要去引导、积淀,循序渐进地涵养,然后根据他所处的环境、经历,不断提高自己的追求,慢慢的寻找适合自己的道路,活出自己的尊严,活出自己的

精彩。我们不追求每个学生都成才,但我们希望每个学生都幸福。教育回归于儿童:将课堂还给学生,让孩子生活在他自己的世界里,我们整个课程的设计都力争做到体现这一理念。教育回归于游戏:我们设计了栏目教学,使原来沉闷的课堂活跃了,孩子们非常喜欢。 经典点评:当前,由于缺少对“教育的本质是什么?”、“学校应该给学生什么?”的追问,导致很多人对教育改革感到非常迷惘,只能跟着上级的指挥棒转,没有了方向感。只有站在较高的理论层面上对教育的终极价值进行哲学思考,才能破解当前的理论困境。现在,知识经济全球化的趋向势不可挡,在这种情况下,培养具有“中国情怀、世界眼光”的一代新人是教育人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只有胸怀这样的历史担当,把教育与民族命运联系起来,带着这种厚重的历史责任感,才会有投身教育改革的自觉意识。读懂了“四个回归”,我们对学生种种表现也就能够“接纳”了。

法理学论述题

1论述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法理有助于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重大的问题上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界限,坚持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正确方向,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律文化,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2学习法理学可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法理学所研究的是关于法,特别是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和法制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掌握这些知识原理是学习和研究法学中其他分之学科的必要准备和前提. 3 学习法理学有助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有助于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认真学习法理学,从理论上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原则和作用, 才能为正确认识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政策,正确制定和适用法律,自觉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创造思想理论前提. 2论述原始社会习惯与法的主要区别 原始社会习惯与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2原始社会习惯与法反映的意志不同.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4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 3论述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分为三个层次,法的第一级本质,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第二级本质,也就是说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确认人们某项行为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意志,不是随意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总是对这种直接的社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确认,实际上是这种被历史地,阶级地规定了的行为自由和责任的反映,这就揭示了法的更深一层本质.法的第三级本质讲的是人们的行为自由和责任,人们的直接权利和义务是人的社会属性,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特别是经济关系的需要,一定经济关系和所有制关系发展的需要.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需要,一定的经济关系,所有制关系的需要,就是法的第三个层次的本质,这可以说是法的深层本质. 4如何理解法与利益之间的一般关系 一,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1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2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这法的存在和本质.在社会发生阶级分化的情况下,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们一方面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另方面还必须给予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既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3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二.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1法能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2法也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3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所以利益问题在法的创制和实现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认识各种利益是法的创制的初始点,在维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对各种利益作出取舍和协调.是作好法的创制工作的关键.利益是法的实现的动力和归宿,法的实现是法所体现和保护的利益的实现. 5论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并且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主义法也不例外.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要把自己的意志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必须首先取得国家政权,这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条件.2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是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消灭剥削和阶级,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而一切剥削阶级旧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剥削阶级意志的体现,从总体上说,无产阶级不可能利用旧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必须摧毁旧法体系.3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人民群众参加法的创建是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的一个带有规律行的特点.也是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区别于剥削阶级法的产生的一个重要标志. 6论述我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 1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中国革命道路的特点决定了新的政权和法制的特点.中国革命是通过工农武装割据,农村包围城市,逐步扩大工农革命政权,最终夺取全国政权的道路实现的.2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革命根据地的法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这就使共产党领导的新中国有条件在建国的开始就宣布彻底地无保留地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的旧法.3中国社会主义法是革命根据地的法和解放初期新民主主义法的继续和发展.总而言之,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是与中国革命的特点相联系的,是同革命根据地法相联系的,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革命根据地法和新民主主义法的持续和发展. 7论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是反映法本身的特殊规律的基本原则.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反映了法作为以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的调整器的特殊规律性. 8论述社会主义法与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的丰富和和发展,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和实行,具有重大的理论现实和历史意义.一国两制的构想,不仅涉及到当代中国法的本质问题,它必然还要影响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法的渊源.立法制度和法律解释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必然要影响到整个中国的法制建设,因此,深入探讨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当代法律法制建设问题,是当代中国法学包括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应当研究的一个崭新课题.

论法的起源

论法的起源 作者:郭桂香 【摘要】古今中外的多思想家、法学家对法的起源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关于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存在内在的一致和对应的关系,如神创说就与法的本质的神意论观点一致,是神学法学的主要内容;契约说则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与法的本质的理性论观点紧密联系。我们在理解了发的起源、法的产生的标志以及和法的本质以后得出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是法产生的基础。从而看出法的起源国家说是不正确的。 【关键词】私有制阶级国家法法律 目录: 前言 一、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与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 1、对法的起源的各种法律学说简介。 2、法与法律的区别。 二、法起源的含义 三、法所产生的过程与标志 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2、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 3、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 4、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四、法的起源国家说是对马克思主义观点的误解和歪曲 五、结论

后记 参考文献: 【前言】我们在本文中主要探讨关于的法的起源,主要从法的概念,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标志,以及对于法起源国家说这一论点的比较,得出法的起源国家说这一论点是不正确的。正确的观点是:法的起源是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出现,继而出现了国家,在国家制定与认可后上升到了法律。我们从以下方面对本文进行论述。 一、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与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 1、从古到今,许多思想家、法学家对法的起源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关于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 对于法的学说主要有一下几种观点:(1)神创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人格化的超人类力量的创造物,各种各样的神为人类创造法。在西塞罗看来,作为最高理性的自然法来源于“上帝的一贯的意志”;人定法是自然法在世俗社会中的体现;法律是从自然产生的,自然法来自神的理性,人定法源于自然法。中世纪神学政治的鼻祖奥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来源于上帝的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从神法,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认识。(2)暴力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暴力斗争的结果,是暴力统治的产物。中国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就认为:“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有斗争有暴力才需要解决冲突的规则。(3)契约说。人类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后来为了安全,为了生产发展,为了社会安定和发展等原因,人们相互间缔结契约,通过缔结契约人们放弃、让与部分自然权利,组成政府,这最初的契约是法律。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者大部分都持此说。(4)发展说。具体包括两种:①、人的能力发展说。随着社会的进化,人的能力有了发展,例如火的作用,弓箭的发明等等.财富有了增加,社会关系开始复杂,因而需要法。②精神发展说:黑格尔就认为绝对精神在自然界产生之前就已存在,绝对精神发展到自然界阶段,才有了人类,人类精神的发展产生法。民族精神论者提出法来自民族的精神或历史传统。(5)合理管理说。许多法社会学者持此说,如美国当代法的社会学家塞尔茨尼克认为,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6)马克思说。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出现而产生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总之,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存在内在的一致和对应的关系,如神创说就与法的本质的神意论观点一致,是神学法学的主要内容;契约说则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与法的本质的理性论观点紧密联系。 2、法与法律的区别要想正确理解法与法律的区别我们因该首先要了解法的概念、起源以及法的本质。法的概念及本质关于法及其本质,虽然是法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长久话题,但随着我国法学的繁荣与发展和对国外法学的借鉴,多数学者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已趋于达成共识。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型、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塑性的社会规范或者行为规范。从结构上看,法这种社会规范又是由各具体的法律规范(规则和原则)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整体(体系),其内容主要规定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

艺术的本质性特征

艺术的本质性特征 由于艺术形态的多样性和艺术现象的多变性。很难对艺术的本质予以充分而准确的界定。艺术的本质是离不开“形象”、“情感”和“审美”的。 概而论之,以艺术的本质论为理念,可将艺术的本质性特征界定为艺术的精神观念性、艺术的表载型号性、艺术的转换情感性和艺术的变异创生性几个方面。 1 艺术的精神观念性 对艺术的认识无论有多少歧见,有一点却是无异意的,即艺术是人之精神性和观念性的整合转换外化存在。艺术家创造艺术作品,绝非单纯的物质性生产行为,而是兼容着审美观、审艺观、人文精神与社会化观念指令的创生行为。艺术的精神观念性内涵,是价值观的指令和转换呈现的整合。艺术是人类特有本质与价值观对象化的凝结创生形态。如果去掉艺术的精神观念性内涵特质,艺术将不再成其为艺术。正是因为艺术持拥着精神观念性的特质,才使艺术得以润泽人之心灵。因此,可以说,任何一件艺术作品,都是艺术家在某个时空里集中性地将其“所思所想”予以努力转化创生的结果。艺术的精神观念性,也揭示出了艺术作品特有意图放置与展示的内涵。换言之,艺术行为,总是艺术创造者有必需而特别要表达的内容转换外化实现行为。“要表达的内容”,不是纯物质性的内容,而主要是精神性的观念内容。这一点,无论如何,也是不能否定的。 2 艺术的表载信号性 无论是音乐,还是美术、戏剧等艺术形态,有一个共同性的内涵,那就是模糊性。 分析起来,行为主体所依据的既不是纯粹的所谓艺术形象,也不是单纯的情感,而是一种特有的艺术化信号。从艺术传播学视点看,艺术的制码表现、展示与传播和艺术的译码接受与传播,都依赖于特有艺术行为过程或艺术行为成果所表载的信号内涵。所谓信号,是指行为主体用来传递信息或命令的光、色、波、声音、动作、形象、图示等符号性信息载体。艺术的表载信号性,就是指艺术的创生表现、传播与接受,具有制码与译码的信息实现特征。当然,特定艺术作品所呈现和传导的信号是指艺术化的信号,而非一般的如电闪雷鸣、风吹草动……那样的非人工性信号。 作为艺术表载的信号,都是人工制造的。而且是具有深刻艺术价值观和丰富艺术性的内涵。不论是音乐的声调、音响等象征性艺术信号,还是舞蹈的体姿动作、电影与电视艺术的光波连动画面、美术的图示等指代实义信号,都必须是艺术化的信号。即艺术的表载信号,是经过艺术创造者创造性组合而生的特定信号。艺术表载的信号,可以分为象征性和指称代用性或实义性信号两大类。总之,不论是创生传递听觉艺术,还是接受视觉性或视听综合性艺术,都离不开特定人工制造的艺术化信号。 我们之所以能有效感知音乐艺术的美丽,就在于我们对音乐之声与音信号的捕获与理解。对美术的表象图示与意蕴,对舞蹈艺术的体姿动态……等信号的创生放置、捕捉、翻译、理解,是艺术创造者与艺术欣赏者之主体行为得意成功实现的依据与可能。认知艺术独具的艺术化表载信号性特征,既有助于克服艺术惯例带给人们对艺术的片面性认识,又有助于我们更进一步地研究艺术的内涵,以便从整体上把握艺术文化和拓展深化艺术创造实践。 3 艺术的转换情感性 无论是意识形态艺术,还是自在或本体形态艺术,其都具有突出的、鲜明的“转换情感特征”。即艺术永远是艺术家独有艺术情怀理解与调控的转换性宣泄的行为使然。艺术家也正是以此种情感宣泄的方式,才得以灵动地、积极地去进行始终充满幸福感的艺术实践活动,并提供了让他人去获得心灵上的艺术享受的可能性。艺术接受者也因在欣赏饱含艺术家理解转换性独创情怀的艺术作品过程中,受到感染或启迪而创生新的情感内涵,从而获得艺术滋润之福。任何门类的艺术,如缺少艺术家个体的主题意识的积极运作与丰富的情感蕴藏和理解转换性宣泄,整个艺术领域就只能是呈现充满了理智至上的呆若木鸡状。由此也将使艺术失却了让

论法的基本特征

论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基本特征的界定 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区别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主要标志之所在。从哲学上讲,一个事物的特征是指该事物区别于其他近似事物的征象。由于法是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而存在的。因此,所谓法的特征就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主要包括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习惯规范等的显着特点。法律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的本质属性在现象上的体现。1法的特征是本身固有的、确定的东西,人们无法任意加以编造或抹煞,也无法主观性的予以增加或减少,我们只能科学的加以认识和分析。法的特征有基本特征和派生特征的区分。法的基本特征是指法的带有根本性的、原初的特征;法的派生特征是指从的基本特征中派生的又是常见的特征。2由于看问题的角度和方法的不同,不同的学者对法的特征的属性的区分也不一样,在法的特征中,对于哪些是法的基本特征、哪些是法的派生特征的问题,也没有一个固定统一的答案。很有可能在一些学者看来是基本特征的东西,在另一些学者看来就是派生特征。因此,我们在谈论法的基本特征的时候,必须清楚这里对法的基本特征的描述基本上是一种有选择的描述,并不是对所有法的基本特征的一个概括。 二、传统法理学对法的基本特征问题的界定 在传统法理学的研究内容上,法的基本特征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几乎每一个研究法理学的人或多或少都要涉及到这个问题,在当前比较权威的基本法理学教科书中,对于法的基本特征问题也都有非常详细的论述。在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中,把法的一般特征归纳为是个基本方面: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即调整社会利益资源在各社会主体间的分配。也就是说,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之所以说法律具有规范性是因为法律具有概括性,它是一般的概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被反复适用。另外,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则为主,这不仅表现在法律归责在量方面占主导地位,而且法律的其他要素也主要是为法律规则服务的,或者需要转化为归责才能发挥效力。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法律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必须以国家名义来制定和颁布,而且法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国家创制法律主要有三种主要方式:制定、认可和解释。制定是指通过国家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认可是国家对现有的行为规范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解释是特定国家机关对某种法律原则和规则的确认。由于法律是角制定或认可的,所以它还具有普遍性的特点。一般说来,在一个国家内,法律应该发挥着统一的效力。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权利、义务是法的最基本的两个概念,法律也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这是因为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权利义务是人们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一个社会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权利义务总是法律条文的最基本的内容。不管是禁止性的法律条文,还是授权性的法律条文,其内容都是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和再分配。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那么法律在许多方面就会变得毫无意义。法律之所以对人们具有很强的威慑力,主要是人们意识到违反了法律一定会收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这种制裁是最严厉的制裁,轻则遭受财物上的损失,重则被剥削自由,在极端的情况下,法律甚至还会剥夺人的生命。因此,法律的强制性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违反法律的行为得不到任何制裁,法律的保障社会安定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了。因此,法律的强制性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根本特征。3 1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 2参见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页 3参见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6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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