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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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之本质
——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角度浅析法的本质
摘要:
有关法的本质的探讨,从古至今,从西方到东方,对都有讨论。法的本质这一永恒论题,西方各历史阶段的不同学派和法学家都有着不一而同的见地,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在就各学派的主要观点加以概括描述的基础上,主要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角度讨论法的本质,并联系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基本国情等,简要分析当代中国法的本质,继而探索我国的法治进程之路。
关键词:
法本质马克思主义
正文:
法的本质是法理学的一个重要的本体论问题,历史上许多法学家、思想家对法本质问题做过探讨,由于他们各自研究角度、分析方法以及指导思想的差异,对法本质的认识复杂多样。有的具有跨时代意义影响和改变了整个法律史的发展历程,为后世的很多学说和法治理念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基础,也有些仅仅局限于当时的时代的背景下,不够完善全面,是值得商榷的。
概括下来,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眼中,法律是正义、理性的象征,赋予了自然法一些实质的内涵。托马斯·阿奎那以神学为理论基础,认为法是上帝意志的传承和具体化。十九世纪实证分析法学派则认为法应该是一种规范体系,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和逻辑的推理研究实在法。同时期的哲理法学派则认为法应该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主权者的命令。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法是自由和人权的象征,应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和扩大自由。历史法学派认为法代表着一种历史传统,民族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则第一次深刻揭示了法维护统治阶级意志的本质。二十世纪社会法学派强调法律是对社会的控制和协调。发展到至今的二十一世纪法学派则提出了法的社群主义本质的新观点。
以上各种观点林林总总,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都对法的本质有充分的阐述和深刻的认识。我本人则更倾向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一、对法的本质的理解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本质是相对于现象的一个辩证法范畴。本质和现象是不同等级的范畴,分别从事务的根据和表现两个方面把握事物。本质是表示人对现象、对世界等的认识深化的概念。本质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和具有各种表现形式的根据,是构成某一事物的各必要要素的联系。
黑格尔曾经说过:“存在是直接的东西,因为知识要想认识什么是自在的和自为的存在的真理,所以,它并不停留在直接的东西及各种规定,却透过直接的东西深入到里面去,认为在这个存在的背后还有同存在的不一样某物,认定这个背后的某物构成存在的真理。”这段话不仅说明了事物的本质和现象的区别,而且说明了人的认识从现象到本质的必要性和过程。认识法的本质也是如此。法的本质存在于法的表象背后,是同法的存在不一样的某物。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深刻的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的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他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认为,法的本质体现在三个层次,即从“国家—阶级关系—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链来理解法的本质。
1、法的最初本质体现为法的正式性。
法的正式性也叫做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例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
法的正式性体现在:(1)法是公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非经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的文件,不具有法的效力。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2)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利机制保证是现的。一般而言法的实现主要依
靠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但是国家强制是不可缺少的。日本法学家高柳贤三的一个观点也能说明这一问题,他认为法律以“强制可能性”为其本质。(3)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的。人类社会早期曾经是秘密法,法律不公布,因为“法不可知,则为不可测”,但是到了一定的历史阶段则进行了成文法的公布。
法的正式性表明法律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联系,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利,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由于法具有国家意志的特征,所以它表现出一般统治的特点。一般统治即法律统治不是任何个人的统治,也不是社会上哪一部分人、哪一阶级或阶层的统治,而是代表国家意志的统治,社会上所有人,无论是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无论来自何种社会群体,无论是一个群体中的哪一部分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实际上,中国的法家、西方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以及法治国家的理论对法的认识也只是止于此。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是指法是经济、政治和文化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的意志实际上是指统治阶级的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公共性、中立性;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只能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统一性体现在在国家权利高度统一的情况下,统治阶级意志可以通过高度统一的法律形式获得集中体现,并随着法律的实施,起到将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纳入统治阶级所能接受的范围内的作用。权威性体现在任何法律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受到国家有组织的强力的制裁。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迄今为止的整个文明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占统治地位的个人要想取得对整个社会的统治地位,就必须利用国家组织自己的力量,利用法律使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取得普遍性和合法性。实际上,现代社会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都涉及不同阶级、阶层和利益群体的权力和利益的分配问题,法是这些不同利益相互斗争、相互妥协、讨价还价的结果。一个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把自己的利益反映在法律
中,取决于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地位,法律对权力和利益的分配必然是以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为依据,而不是相反。在这种观点下,有学者认为法无公平可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给予了否定的解答,所谓公平观点是建立在上诉基本框架之上的,即反映了不同阶级在社会中的实际地位,又使他们的利益在这一框架的范围内得到尽可能的协调。
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
法的本质的社会性是指法的内容是受一定社会因素的制约的,最终也是有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里所说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包括经济、人口、自然状态、地理条件、文化传统等等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唯物主义认为物质决定意识,社会物质决定社会意识,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要彻底认识法的本质,认识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仅仅停留在上一层认识是不够的,还必须深入到决定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中。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对法律的需求,同时又决定了法的本质。
马克思说:“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实际上,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都有大量的例证证明,统治阶级的意志必须服从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在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关系上,我们强调社会性是法的更深一层的本质,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中,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是统一的:第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由一定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来代表的。第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能通过统治阶级及其国家的意志这个必不可少的中介才能体现在法律中。第三,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正式从物质生活条件的分析中得出的。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对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反映了对法的认识从现象到本质,从初级本质到深层本质的过程。法是被奉为法律的国家意志,这是对法的认识现象层次,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这是对法的认识的第一层次的本质,发所反映的意志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这是对法的认识的深层本质。
三、我国的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1)正确认识我国法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