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43号令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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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马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马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8.15•【字号】马财〔2023〕151号•【施行日期】202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马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切实履行好财会监督主责。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皖财监〔2023〕439号)要求,市财政局决定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按照《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财办监〔2021〕7号)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1家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检查名单主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选取,并在市级财政门户网站公示。

重点关注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机制、质量控制体系及项目质量等情况,聚焦具有重大影响的资产评估项目,重点查处关键评估程序未执行到位、滥用资产评估方法、出具重大遗漏或虚假评估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推动资产评估机构切实提升执业质量。

二、扎实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对医疗保障局系统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重点关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医疗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等存在的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在完成上述检查任务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对其他行政企事业单位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三、检查组安排市财政局以及各县(区)财政局按照检查情况成立检查组,检查组成员由财政工作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专家组成,具体人员名单在实施检查3个工作日前下达的检查通知书中明确。

四、检查时间安排检查组在9月20日之前完成全部单位检查工作。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马政〔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准备第三章征收决定第四章补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花山区、雨山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湖高新区范围内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由其管委会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市城镇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中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务的人员,应当通过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具备相应能力。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配套制度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配套制度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配套制度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马政〔2019〕43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配套制度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水环境联合执法工作办法》《马鞍山市黑臭水体河长制工作办法》《马鞍山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河道巡查第四章问题处置第五章督查考核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水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第三章排水许可第四章排水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马鞍山市水环境联合执法工作办法第一条为深化马鞍山市水环境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强化联合执法制度保障、建立完善的联合执法体系,形成水环境综合治理行政执法合力。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马鞍山市河(湖)长制》、《马鞍山市排水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联合执法,制定本工作方法。

第二条由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城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利局各抽调1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组建水环境联合执法队(以下简称“执法队”),执法队人员相对固定,集中办公。

第三条执法队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水环境综合执法工作的总体组织、推进、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执法队主要负责水环境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行为查处,以及情节严重违法案件的移交、跟踪、评估和考核:(一)执法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二)执法队收集和核实水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对事实确凿的一般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处置。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马政秘〔2024〕57号•【施行日期】202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29日马鞍山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秘〔2024〕9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以上,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以上,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

二、实施重点领域设备更新行动(一)加快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聚焦钢铁、有色、化工、建材、机械、航空、船舶、印染、汽车、家电等重点行业,以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为重点方向,全面摸排设备更新需求,分行业确定设备更新重点,统筹有序推进重点领域生产设备、用能设备、发输配电设备、起重机械、叉车等更新和技术改造。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马鞍山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马鞍山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经过旧区整治后基本符合实施物业管理条件的,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暂由所在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业区、仓储等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非住宅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市住建委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起草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二级(含)以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初审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及其行为的监管、违法行为的查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监管,指导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县区住建委(房管局)是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暂定三级)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物业管理的日常监管、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接受市住建委的业务指导。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根据《马鞍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第42号令)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完成了由市委、市政府发布、批转和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发布、转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第十四次清理工作。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61件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1件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3件已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列明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61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1件)3.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3件)附件1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61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行政村干部工资待遇若干暂行规定马发〔1990〕11号1990-3-14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度的决定马政〔2003〕54号2003-9-29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2〕122号2012-12-314马鞍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马政办〔2013〕53号2013-4-245马鞍山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马政〔2013〕82号2013-9-24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聚集场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2014〕42号2014-6-12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2007〕11号2007-3-78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产业转移若干政策的通知马发〔2012〕1号2011-12-309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关档案工作的意见党办〔2009〕17号2009-5-41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马政〔2010〕45号2010-6-211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马发〔2009〕10 号2009-12-141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2009〕30号2009-4-231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6〕41号2006-9-121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马政〔2015〕38号2015-7-151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马政〔1997〕51号1997-11-181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马鞍山市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马政〔2003〕55号2003-10-81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禁止设置和发布烟草广告规定》的通知马政〔2006〕11号2006-3-171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3〕30号2013-3-71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的通知马政〔2006〕7号2006-3-12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09〕88号2009-12-221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党办〔2008〕43号2008-9-52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马鞍山”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马政办〔2010〕71 号2010-9-112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的通知马政秘〔2009〕52号2009-6-112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实施意见马政〔2010〕82号2010-12-312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马政办〔2012〕108号2012-12-1326马鞍山市“放心菜”管理暂行办法马政〔2000〕8号2000-5-82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农业科技创新若干奖励政策(暂行)的通知马政办〔2012〕92号2012-9-152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气象局关于马鞍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马政办秘〔2010〕88号2010-11-429驻马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暂行办法马政〔2002〕72号2002-10-2230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社区就业的意见马发〔2002〕9号2002-12-3131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和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党办〔2012〕19号2012-3-2732马鞍山市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马政〔2009〕59号2009-9-223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市山鼓励港口和口岸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4〕62号2014-9-43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9〕52号2009-6-223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07〕70号2007-9-63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1〕97号2011-9-273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体育产业发展的意见马政办〔2013〕108号2013-11-2838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马发〔2012〕15号2012-9-53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公立医院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2〕4号2012-1-174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马政办〔2007〕60号2007-8-341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马鞍山市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马发〔2008〕9号2008-4-224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07〕57号2007-7-314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3〕21号2013-3-284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市政府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马政〔1997〕15号1997-5-74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马政〔1998〕5号1998-2-254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2号2000-1-64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马政办〔2007〕95号2007-11-284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督办工作暂行制度的通知马政办〔1996〕33号1996-12-124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督查工作的通知马政〔2000〕14号2000-6-75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向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通知马政〔1991〕118号1991-10-235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关于我市实施名牌产品培育工作的意见和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3〕59号2003-11-452马鞍山市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马政〔2007〕55号2007-10-105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名牌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马政办〔2009〕12号2009-3-25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关于我市名牌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5〕4号2005-1-75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1〕25号2011-3-85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马政办〔2012〕51号2012-5-95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廉租住房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马政办〔2010〕72号2010-9-145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收入限制标准的通知马政办〔2012〕68号2012-7-25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规划建设与维护办法(试行)的通知马政〔2012〕6号2012-2-160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马政办〔2013〕86号2013-8-156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马政秘〔2001〕20号2001-3-21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1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马政〔2000〕26号2000-9-25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实施“放心豆腐”工程意见的通知马政秘〔2000〕81号2000-11-23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技术承包的实施意见马政秘〔2001〕19号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等部门关于对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加强监管的意见的通知马政秘〔2003〕28号2003-9-5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马政〔2003〕70号2003-12-10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国资办等部门关于对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加强监管的补充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4〕61号2004-9-137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区建设的意见马秘〔2006〕7号2006-2-168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马鞍山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党办〔2006〕12号2006-3-28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市经委关于马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2007〕36号2007-6-81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马政〔2007〕28号1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贸促会关于促进马鞍山市会展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7〕41号2007-7-21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马政办〔2009〕1号2009-1-61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设法治政府定性定量指标(2009-2013年)的通知马政〔2009〕47号2009-7-311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10〕36号2010-4-271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马政〔2011〕13号2011-2-281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马政〔2011〕27号2011-4-81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马鞍山市气象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批复马政秘〔2011〕33号2011-4-2718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十二五”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马发〔2011〕13号2011-5-2519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马发〔2011〕14号2011-6-2020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马发〔2011〕15号2011-7-212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1—2015)的通知马政〔2011〕93号2011-11-222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11〕109号2011-12-62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马政〔2011〕99号2011-12-1424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实施意见马发〔2011〕27号2011-12-232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12〕33号2012-3-292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马政办〔2012〕106号2012-11-282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马政〔2012〕134号2012-12-152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项目提速年”指导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13〕46号2013-4-1029马鞍山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资金筹措和管理暂行办法马政办〔2013〕60号2013-5-1030马鞍山市2013—2015年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发展建设实施方案马政办〔2013〕85号2013-8-143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十二五”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4〕13号2014-3-6附件3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3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说明1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2012-7-32016年8月10日市政府发布的《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马政〔2016〕45号)明令废止。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2021年修订)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2021年修订)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马政〔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2021年修订)(2018年8月31日马政〔2018〕43号发布根据2020年12月31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马政秘〔2020〕134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16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马政〔2021〕48号)第二次修正)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管理和申评第四章奖励和监督第五章附则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不断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全面推进马鞍山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皖政〔2018〕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在市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包括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质量奖授奖每次不超过3个、提名奖每次不超过6个。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4年。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对申报个人的评选标准,结合本办法另行制定。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推进个转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推进个转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推进个转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推进个转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推进个转企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11日马鞍山市推进个转企工作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深化相关部门协作机制,共同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县(区)政府(含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下同)及所属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个转企”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经济信息化、财政、国税、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国土资源、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要主动工作,协同推进,努力为“个转企”工作营造公平、便捷、高效、互动的外部环境,确保全面完成“个转企”工作目标。

具体工作目标是:根据全市个体工商户实际生产规模和经营状况,明确“个转企”重点培育对象的认定标准,共同建立“个转企”培育后备库,便捷准入环境,落实优惠扶持政策,加强协作管控,着力营造个体大户与私营企业公平税负、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工作步骤(一)准备阶段。

市、县(区)成立“个转企”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个转企”培育库名单,确保完成省政府每年下达的“个转企”目标任务。

其中,2014年,全市完成“个转企”2630户(含山县468户、和县418户、当涂县476户、花山区663户、雨山区368户、博望区174户、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29户、慈湖高新区8户、示范园区18户、郑蒲港新区8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16•【字号】马政〔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22年10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第三章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第四章保障与监管第五章附则马鞍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推动城市空间调整优化和城市建设品质提升,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奋力打造安徽的“杭嘉湖”、长三角的“白菜心”,争做“三高地、两先锋”、全力建设现代化“生态福地、智造名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政府、物业权利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对城市更新规划范围内的旧工业区、旧商业区、老旧小区、棚户区及其他政府认定的城市更新地区实施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拆除重建等活动。

市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更新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系统推进。

将城市更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求和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高起点确定城市发展定位,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系统治理“城市病”等突出问题,高标准谋划城市更新,不断增强城市的整体性、系统性、生长性,提高城市的承载力、宜居性、包容度,促进城市全生命周期的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强化政府对城市更新的规划管控、政策引导和要素保障,统筹整合各类资源,调动各方力量,探索各类投资主体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参与城市更新的实施模式,实现共享共赢。

坚持改革创新,建立健全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城市更新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城市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29
•【字号】马政秘[2008]78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

(马政秘[2008]78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已经2008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43号令)的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马鞍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备注:1、涉及征收专业蔬菜村组土地,其专业菜地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上提高20%。

2、临时用地租金按年度根据占用地类以区片价1~5%计算。

需要复垦的,按复垦规定办理。

二、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三、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备注:1、人工开挖无设施沟渠不予补偿。

2、上述表中未列入项目参照相近标准确定。

五、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马鞍山43号令及实施细则

马鞍山43号令及实施细则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春雨2008年12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以下简称“征迁”)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征迁的补偿安置,亦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迁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其所属的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机构负责征迁补偿安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迁工作,其成立的土地征迁事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征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工作。

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其管理的昭明村、杨家村集体土地的征迁实施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迁相关工作。

第四条被征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做好征迁工作。

第五条建立征迁补偿安置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财政、公安、规划、房产、农林、监察等有关部门参与,定期研究解决征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征地程序第六条征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申请征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件,送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用地计划及农用地转用计划安排组织报批。

(二)市国土资源局统筹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单独选址的项目,供地方案一并拟订、报批),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征收林地的,应当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3月24日马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目标责任书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努力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到2017年,全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20%以上,年均浓度保持在74微克/立方米以下。

到2022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1.电力行业大气污染治理。

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要求,2014年6月底前,皖能发电公司、万能达发电公司和当涂发电厂要全面取消脱硫烟气旁路、完成脱硝工程建设,同时强化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管理、提高效率,完成高效除尘设施改造。

2014年底前,马钢公司燃煤及掺烧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完成高效除尘设施改造。

山鹰公司循环流化床锅炉要强化脱硫设施运行管理,2014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燃煤锅炉脱硝工程建设,完成高效除尘设施改造。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当涂县政府,慈湖高新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皖能发电公司、万能达发电公司、当涂发电厂、马钢公司、山鹰公司)2.钢铁行业大气污染治理。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4月8日马鞍山市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切实纠正和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推进政风行风建设,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核心,以解决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工作效能、服务态度、廉洁从政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勤政廉政、创新服务、提高效能为目的,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对市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市场中介机构作风建设进行公开评议,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评议原则(一)标本兼治,纠建并举。

发挥纠风的矫正功能,既注重治本,更注重预防,不断完善政风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选择重点,实行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量化考核,分类评议,注重效果。

(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做到程序严谨,操作规范,数据科学,信息公开,结果公正。

三、评议对象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公共服务行业,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监管、市场调节、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政府部门、行业和基层窗口服务单位、市场中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不同年度评议对象可适当微调。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市政府重
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4.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
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合规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等程序,确保决策内容合法、程序规范、责任明确。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实行动态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市直各单位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注: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必经程序,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公众参与是必经程序,目录中不再一一列出;决策事项名称为暂定名称,根据实际工作可能会另有调整。

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布部门】马鞍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3.24【实施日期】2014.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3月24日马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目标责任书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努力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到2017年,全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20%以上,年均浓度保持在74微克/立方米以下。

到2022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1.电力行业大气污染治理。

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要求,2014年6月底前,皖能发电公司、万能达发电公司和当涂发电厂要全面取消脱硫烟气旁路、完成脱硝工程建设,同时强化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管理、提高效率,完成高效除尘设施改造。

2014年底前,马钢公司燃煤及掺烧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完成高效除尘设施改造。

山鹰公司循环流化床锅炉要强化脱硫设施运行管理,2014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燃煤锅炉脱硝工程建设,完成高效除尘设施改造。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当涂县政府,慈湖高新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皖能发电公司、万能达发电公司、当涂发电厂、马钢公司、山鹰公司)2.钢铁行业大气污染治理。

2014年底前,完成马钢公司、长钢公司、圣戈班管道公司剩余896平米烧结机、495万吨球团脱硫工程建设,同时完善高效除尘设施改造,全面达到《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的要求。

马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7.20•【字号】马财〔2023〕134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马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单位:根据《马鞍山市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方案》(马政〔2023〕31号)和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相关要求,现将《马鞍山市市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马鞍山市财政局2023年7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项目设置第四章项目入库管理第五章项目排序和预算编制第六章项目实施管理第七章项目结束和终止第八章项目滚动管理第九章附则马鞍山市市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预算项目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文件精神,根据《预算一体化管理规范2.0版》《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0号)、《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方案的通知》(马政〔2023〕3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预算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指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对预算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信息系统模块。

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主要分为前期谋划、项目储备、预算编制、项目实施、项目结束和终止等阶段。

项目库管理是预算管理的基础,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单位申请预算必须从项目库中挑选预算项目,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条项目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政策导向。

以国家、省、市相关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为导向,以相关行业、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为依据,与部门三年滚动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衔接。

马鞍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马鞍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马鞍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7•【字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马鞍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6年4月11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姚玉舟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七日马鞍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制度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权限内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解释、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改革精神,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注重成本效益分析、提高行政效能。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规范性文件内容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科学合理地规定行政权责。

既要依法予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相应的手段和保障,又要规定其履行职责的程序和责任。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具体、细致带有补充性和辅助性的规定,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二章立项和起草第八条市政府法制办每年年初组织编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工作计划。

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制定建议。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实施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实施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实施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马政办秘〔2024〕76号•【施行日期】202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实施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马鞍山市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实施方案(2024年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29日马鞍山市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实施方案(2024年版)为进一步深化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构建科学公正评价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价方法(一)行业评价方法1.评价范围开展全市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规上工业企业所属行业评价,为开展企业评价提供行业参照数据。

2.评价指标行业评价指标选用单位能耗税收(万元/吨标准煤),对全市评价企业所属行业能耗产出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为产业布局、招商引资、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参考。

(二)企业评价方法1.评价范围评价对象是全市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

2.评价指标(1)评价指标体系。

企业评价分行业开展,采用“经济-技术双效率矩阵”评价法,依托能源经济效率和能源技术效率两项指标综合计算和定档(各分成四个等级),组成4行与4列的矩阵。

根据预设的矩阵分类规则,将企业划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四类,见下表。

表1 双效率矩阵表(2)企业能源经济效率指标计算和分档。

能源经济效率为企业单位能耗税收(万元/吨标准煤)。

利用先进线、提升线、限定线3个标准将能源经济效率值划为a、b、c、d四个档次。

3个标准暂定为行业平均先进值(平均值以上二次平均值)、平均值、平均落后值(平均值以下二次平均值)。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规程》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规程》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05•【字号】马政〔2019〕36号•【施行日期】201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规程》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5日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规程为加强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项目谋划储备(一)项目库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市住建局牵头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库,市发改委牵头建立公益性项目库。

项目库实行“储备一批、论证一批、编排一批”动态管理。

1.项目提出。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和工作需要,对近期(3年内)需要建设的项目提出建设意见,并完成项目初步谋划论证工作,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编制项目建议书。

2.项目论证。

市发改委组织项目主管单位、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资金平衡、规划选址、用地等进行会商论证,按程序批复项目建议书。

3.项目入库。

项目完成立项后,分别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库和公益性项目库。

(二)滚动计划对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重点项目,由市建设办编制三年滚动建设计划,并会同项目前期责任单位深化项目前期,具备条件后纳入年度计划实施。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区下放行政权限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区下放行政权限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区下放行政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马政〔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区下放行政权限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县区经济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向县区下放35项行政权限。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放权工作,将其作为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效能的重要内容,精心制定工作方案,抓紧对接推进,务求实效。

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服务,列入放权目录的事项不得拒不下放或自行上收,主动协调和及时解决放权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法律法规规章对放权事项有具体规定的,市直有关部门会同县区按规定细化分工,分级、分类行使权限。

市委编办、市司法局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认真抓好衔接。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稳妥做好权力事项的交接工作。

放权部门要加强对承接部门的业务培训,确保相关工作和业务办理不受影响。

放权事项涉及行业管理网络端口权限的,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向各县区开放有关网络端口权限。

对委托放权事项,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赋权,确保受委托单位对辖区内事项能够直接受理、独立办理、全权行使。

各县区要根据放权事项清单,与市直有关部门逐项沟通对接,研究制定承接落实方案,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推动放权事项正常有序运转。

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要共商权力事项下放后的流程优化工作,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三、强化责任落实。

通过委托方式下放给县区的权限,放权部门要与县区完善相关法律手续,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权限、责任、相关事宜和程序等。

放权部门要加强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县区要对下放的权限依法行使、严格管控,建立严肃的问责机制,将受委托行使审批和管理权情况定期通报委托部门,并对审批和管理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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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春雨2008年12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以下简称“征迁”)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征迁的补偿安置,亦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迁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其所属的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机构负责征迁补偿安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迁工作,其成立的土地征迁事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征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工作。

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其管理的昭明村、杨家村集体土地的征迁实施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迁相关工作。

第四条被征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做好征迁工作。

第五条建立征迁补偿安置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财政、公安、规划、房产、农林、监察等有关部门参与,定期研究解决征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征地程序第六条征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申请征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件,送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用地计划及农用地转用计划安排组织报批。

(二)市国土资源局统筹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单独选址的项目,供地方案一并拟订、报批),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征收林地的,应当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内以市政府名义予以公告。

其中,征收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八条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迁补偿登记手续。

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未如期办理被拆迁房屋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征迁事务机构调查结果为准。

第九条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市国土资源局统筹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公告,听取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各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条征地的各项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补偿安置费的除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一条征地公告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或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士兵退伍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等情况必须入户或分户的除外;(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批准房屋过户、土地流转;(六)变更房屋、土地用途。

第十二条对征迁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责令交出土地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第十三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补偿。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

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

第十四条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和使用:被征收土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设立财务专户,由乡镇、街道管理,所有人使用。

属村民组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村民自治规定,自行组织分配给应安置人员,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支出。

余下的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用于历次征迁遗留等问题的处理,其使用、管理由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

被征地单位总人口为征地公告之日在籍的符合安置条件的常住农业人口。

被征地单位征地前耕地总数量以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成果为准。

耕地是指菜地、水田、旱地、经济作物地。

精养鱼塘(含鱼苗塘)按耕地计算。

第十六条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属于应安置人员:(一)常住农业人口以及出生和合法婚入人员;(二)原有常住农业户口的现役义务兵;(三)原有常住农业户口的劳改劳教人员;(四)1995年8月1日前户口迁入被征地村民组,有承包地和住房,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承包地未达到所在村民组承包地人均水平的,按实占比例予以安置;(五)国家政策性移民中初始迁入地的农业人口;(六)本市市区政策性迁移为小城镇户口的“自理口粮户”,在原居住地仍有承包地和住房的人员;(七)征地转户时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转户花名册为准),在历次征地中应安未安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于应安置人员:(一)历次征地已安置人员和征地转户后婚入及出生的自然增长人员;(二)1982年10月15日后迁入人员不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条件的,不予安置。

但可以办理户口农转非;(三)自费农转非人员和户口迁出的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第十七条应安置人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后,抄送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征地时,安置补助费在支付下列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区政府统一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专户:(一)不满16周岁人员(含政策性移民时随父母生活统一农转非人员),一次性发给抚养补助费1.2万元;(二)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补助费1.5万元;(三)无固定工作或无稳定收入的自费农转非人员、原征地撤组转户时不满16周岁未安置人员和户口迁出的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8000元。

第十九条将下列人员应得的补偿安置费一次性拨给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或发放生活费:(一)未满16周岁的孤儿;(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孤老人员;(三)持有残疾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监护人的人员;(四)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第二十条经批准安置的农业人口,由公安部门及时就地办理农转非,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支付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其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

占用林地补偿按《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章青苗、附着物、住房补偿第二十二条征地应依法据实支付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

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本办法支付租金、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乘以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擅自占用耕地,改变耕地用途,栽种树木或挖塘养鱼等,按原使用用途计算青苗补偿费。

零星名贵观赏树木可以移植的,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适当补偿。

零星栽种的树木按实补偿。

第二十四条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需要复建的,由用地单位复建;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能迁移的,付给迁移费。

不需复建和不能迁移的附着物,依据重置价结合成新据实补偿给所有权人。

需迁移坟墓的,应当予以公告。

迁移费用按市民政部门核实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拆迁宅基地上合法住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非住宅房,对用地、建设手续合法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偿。

其中,被拆迁人为企业的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一)拆迁非住宅房,拆迁补偿款按住房补偿标准结合各类结构层高计算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中的附房、披房不加价;(二)被拆迁工厂、站场、仓库堆栈中的设备、设施属破坏性拆除的应以评估价为依据给予补偿;(三)拆迁企业的停产停业费按征收公告日期前3个月税后利润计补3个月。

需搬迁设备的,搬迁、安装费按拆迁企业设备总价值的5%给予补偿;(四)拆迁学校、医院、敬老院、村委会(社区)办公等公共服务用房,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予以重建或置换,不需要重建或置换的,按拆迁非住宅房补偿标准执行。

被拆迁人将房屋出租的,拆迁实施单位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有关承租人补偿费用由被拆迁人支付。

第二十七条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拆迁人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如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房补偿标准的1.1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搬迁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为其它用途的,按第二十六条规定补偿。

第二十八条下列青苗、附着物、住房不予补偿:(一)未依法取得用地批准、规划许可或在批准、许可的面积外违法建设的附着物、住房;(二)征收土地公告后抢栽的花草、树木;(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上的附着物;(四)天然野生杂丛。

第二十九条征收郊区专业菜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5000元/亩。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各区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第五章住房拆迁安置第三十条拆迁住房应给予住房安置。

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住房安置对象:(一)征地公告前依法办理用地批准、规划许可或持有建房证、房屋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二)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安置人员和1982年10月15日后迁入,有合法住房的人员。

原有常住农业户口,后转为非农户口,仍在其原居住房屋生活且有合法产权登记手续的,比照应安置人员予以住房安置;但已享有城镇住房福利(含福利分房、住房补贴、单位集资建房)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一)房屋未被拆迁的;(二)暂住户或虽是常住户口但属租房居住的;(三)通过继承、赠予、买卖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实际使用权、收益权,但不是拆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四)历次征迁中已予住房安置或住房货币安置的;(五)1982年10月15日后迁入,无合法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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