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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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制度研究论文
循环经济是对应传统的以“资源—产品—废弃物”为特征的线性经济而提出的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这种以“资源消费—产品—再生资源”闭环型物质流动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提高了生态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了环境污染,解决了长期以来人类面临的资源短缺、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矛盾。
按照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诺斯的观点,制度是“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它构成了人们在政治、社会和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通过向人们提供日常生活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制度对确立社会规范至关重要,被我国学者邹东涛称为“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因素”。循环经济作为经济运行范式的一次革命,必然需要新的制度体系来引导和规范。这种制度体系既包括正式的制度(硬制度),如正式的条例、法律法规和政策,也包括非正式的制度(软制度),如行业规范、道德准则、价值观等。日前,我国国家环保总局指出:“在制度方面,现有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价格体系、税收体系、财政金融规制等基本经济制度和部分宏观产业政策仍服务于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制度和政策,成为阻碍循环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可见构建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势在必行。
循环经济发展的正式制度构建
正式制度是指人们有意建立起来的并以正式方式加以确定的各种制度安排,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以及由这个一系列规则构成的一种等级结构,它包括从宪法到成文法到不成文法,到特殊的细则,最后到个别契约等。正式制度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具有强制性特征和规模经济特征。构建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正式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制定合理的经济激励政策体系
构建适应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国民经济核算是以国民经济为总体,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进行的全面、系统、完整的宏观核算,包括国民经济运行的结果和总量、结构及内部相互关系的核算。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国家经济规划和发展的指明灯,对一国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在传统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没有把资源和环境成本纳入其中,导致出现经济增长与资源消耗、环境
污染非正比例增长的情况。据国家发改委统计,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国的GDP增长了10多倍,而矿产资源的消耗增长了40多倍;2005年,我国单位产值能耗比世界平均水平高2.4倍,是德国的4.97倍,日本的4.43倍,甚至是印度的1.65倍;每单位GDP产生的氮氧化物是日本的27.7倍,德国的16.6倍,美国的6.1倍,印度的2.8倍。每单位GDP产生的二氧化硫是日本的68.7倍,德国的26.4倍,美国的60倍。可见我国经济增长是以牺牲环境和资源以及代际间的不公正为代价的,因而以此为依据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也是不科学的。因此我们要构建绿色GDP,即在GDP的基础上,扣除经济发展所引起的资源(主要包括土地、森林、矿产、水等资源)过度耗减成本和环境(包括生态环境、自然环境等)损失的代价后的余额。在构建绿色GDP基础上把地方政府绩效、企业效益与新的国民经济考核结合起来,科学考核政府官员和企业管理者业绩,从而使经济增长步入良性轨道。
征收生态税或生态费限制消极环境行为。因为环境是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这就存在一个环境利用的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问题。很多污染企业为了谋取私利采用对环境不利的技术和工艺发展生产,结果造成了大量环境污染,从而把私人成本社会化,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同时,很多消费者和居民的非理性消费破坏了公共环境,损害了他人享受美好环境的权利。这就需要政府遵循“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推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有偿使用制度,促进企业和消费者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措施就是征收生态税。从理论上讲,这种作法与庇古税或庇古费道理相同,即由政府向企业或消费者征收一定的税款(庇古税),从而将企业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这是目前西方发达国家采用最多的一种经济手段。我国也应该尽快出台生态税,利用税收制度解决资源和环境问题。
运用财政和金融手段引导生产。政府给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以财政补贴,如物价补贴、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以及对采取循环经济方式的企业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等。例如,德国就对能减轻环境污染的环保设施给予贷款,这种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而偿还条件又优于市场条件,且借贷周期长,利率固定,头几年不需偿还,必要时还可以给予补助。国外的这些措施可供借鉴。具体到我国,目前应加快研究制定鼓励生产、使用节能节水产品和低油
耗、低排量车辆及发展节能建筑的财政补贴政策;完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财政补贴政策;建立以生产者责任制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拆解特定领域收费政策;启动循环经济技术研究财政资助政策;构建生态企业改造、升级、构建的贷款优惠政策;在理顺现有收费和资金来源渠道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资源开发和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是关于环境资源的使用权,拥有排污权就拥有了一定量的使用环境的自我净化能力的权利。政府在一级市场上对排污权进行初次分配,企业之间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排污许可证交易。其主要思想在于,通过一定的管理程序,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以许可证的形式将这种权利发放配置给不同的生产者,并规定这种权利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政府可以选择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分配等方式分配排污权,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主地决定选择买入或卖出排污权。排污权交易作为重要的环境治理的经济政策之一,首先在美国国家环保局(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进行了这一制度的实践。
构建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制度由于具有强制约束力和较高的稳定性,因而成为发展循环经济的最基本的保障。政府要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一系列政策,并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更加有效地促进环境保护。据美国国家环保局统计,自美国1970年颁布《清洁空气法案》以来,到1990年为止,在法律控制下二氧化硫的排放削减量比假设的无控制状态下多出40%,对于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与一氧化碳,两种情况下的排放量分别相差30%、45%与50%。由此可见,法律规制的制约作用对循环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为了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制订了4部环境法律、8部资源管理法律、20多项环境资源管理保护行政法规、260多项环境标准,初步形成了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框架。然而,目前法律制度安排和制度供给远远不能满足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循环经济立法成为制度构架的当务之急。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可以分成三个层面:第一层面为基础层,构建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法;第二层面是综合性法律,如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管理、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第三层面是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