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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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示范当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由霍山县天下泽雨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牵头,等单位和个人协商,作为初始成员单位成立省示范当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如下简称联合体)。
第二条为维护联合体和成员单位合法权益,规范联合体组织和行为,依照《社会团队登记管理条例》和关于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本联合体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联合体名称:省示范当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第四条联合体经营宗旨:以科技为先导,以市场为导向,以种植、养殖业为基本,以农产品深加工为龙头,积极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进程,优化资源配备,互连互通,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拓宽农业融资渠道,增强联合体成员抗风险能力,保障联合体资产增值增效。
第五条本联合体业务范畴:流转土地进行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销售、加工、运送、贮藏、物流配送,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技术、信息服务等。
第六条本联合体由种植、养殖、加工、运送、贮藏、销售等与农业关联公司或个人构成,作为社会团队成立。
第二章成员资格
第七条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公民和从事与本联合体业务直接关于生产经营活动公司、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联合体成员。
第八条加入本联合体须履行如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各项义务;
(二)经本联合体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九条本联合体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祈求、召集、主持、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行使相应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联合体实行民主管理。
(二)享有本联合体提供各项服务;
(三)享有各级政府对联合体各项扶持;
(四)查阅本联合体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策、监事会会议决策、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联合体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联合体;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本联合体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成员(代表)大会由全体成员构成,是本联合体最高权力机构。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担任。
第十一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策成员增长或者减少;
(四)审议批准本联合体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筹划;
(五)审议批准本联合体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派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联合体理事会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联合体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其她重大事项;
(九)对本联合体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策;
(十)决定聘请本联合体重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人数、资格、任期等;
(十一)决定本联合体其她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本联合体每年召开两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暂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建议;
(三)理事会以为必要。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合法理由不履行规定职责,监事会可以在10日内召集并主持暂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联合体成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她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策,须经本联合体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联合体章程,增长或者减少成员,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
做出决策,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本联合体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五名成员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4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策;
(二)制定本联合体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筹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联合体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派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请或者辞退本联合体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联合体资产和财务,保障本联合体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解决监事会提出关于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其她职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批准方
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策有不批准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理事长为本联合体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订立本联合体成员出资证明;
(三)订立聘请或者辞退本联合体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策,检查决策实行状况;
(五)代表本联合体订立合同、合同和契约等。
第十九条监事会是本联合体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工作。监事会由2名监事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批准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策和本章程执行状况;
(二)监督检查本联合体生产经营业务状况,负责本联合体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状况,发现侵害本联合体利益行为时,有权规定理事会予以纠正,对导致本联合体重大经济损失,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规定,追究当事人经济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