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18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6)
国际税收基础知识培训ppt课件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 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 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
1,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合同备案 2,核定征收 3,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4,税收协定备案 5,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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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
主要文件依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 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2009) 19号)
文件要点:
1,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 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 他工程作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 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 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 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 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税。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 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 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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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19号令
所得税法税法第二条:“非居民企业”是指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 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 者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 境内所得的企业。
2023年注册会计师《税法》 第1201讲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知识点1:国际税收协定范本20世纪60年代的《经合组织范本》(或称《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或称《UN范本》)知识点2: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1.税收居民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注意先后顺序 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公司和其他团体: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2.掌握常设机构的判断标准,注意营业代理人和独立代理人的规定3.劳务所得: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的征税问题知识点3:国际税收协定管理1.熟悉受益所有人的认定;哪些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应认为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情形2.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问题;3.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 企业或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注意时限规定。
知识点4: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 可能出计算问答题,涉及到的知识点:(1)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规定;(2)核定应税所得率情况下所得税的计算;(3)增值税、城建及附加的计算;(4)个人所得税中居民和非居民的判断、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2.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1)可能将境外机构在中国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结合在一起考核;(2)核定征收的方式:按收入总额核定、按成本费用核定、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3.股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所得 对外支付款项涉及到的知识点:(1)向境外公司制股东支付股息的预提所得税;(2)向境外个人股东支付股息的个人所得税;(3)向境外支付利息的增值税、城建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城建税及附加的最新政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建税。
(4)对外支付的税务备案;(5)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暂不征预提所得税。
注册会计师 CPA 税法 分章节知识点及例题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高频考点18年考情回顾:2选择题,1计算题企业所得税已纳税款扣除:直接抵免+间接抵免高频考点: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一、境外已纳税款抵免政策企业所得税: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不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个人所得税:分国又分项限额抵免抵免政策适用范围: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二、抵免方法三、抵免计算步骤四、直接抵免【例题·计算题】某企业201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税率为30%。
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1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解析』(1)“分国不分项”方法计算境内外所得应纳税额=(200+50+30)×25%=70(万元)A国扣除限额=50×25%=12.5(万元)A国实缴税额10万元,可全额扣除。
B国扣除限额=30×25%=7.5(万元)B国实纳税额9万元,只能扣除7.5万元。
汇总应纳所得税=70-10-7.5=52.5(万元)(2)“不分国不分项”方法计算境内外所得应纳税额=(200+50+30)×25%=70(万元)A和B二国合计扣除限额=(50+30)×25%=20(万元)A和B二国在境外合计实纳税额=10+9=19万元,未超过抵免限额20万,可全部抵免汇总应纳所得税=70-19=51(万元)五、间接抵免1.纳入间接抵免范围企业持股条件: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持股方式的五层外国企业。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13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1)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本章考情预告●本章风云变幻●本章思维导图●本章脉络梳理及考点详讲●本章重点总结一、本章考情预告本章地位:2015年新增内容;不仅考客观题,而且存在出计算题的风险;2015年考的选择题;2016年考了一道6分的税收抵免计算题;2018年又考了一道计算题,总计分数达到了8.5分,但考试整体难度并不大。
【考试难度】学起来难,考起来还好【考试分值】5-10分【考试题型】选择题、计算题二、本章风云变幻1.对“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重新编写;2.新增“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的有关规定;3.新增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需要注意的事项。
三、本章思维导图本章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5.《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国税发[2010]75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国税发【2012】41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
第一章 税收基础知识 《纳税实务》 PPT课件
税法。
一、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它是税法的基本要素 之一。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纳税客体,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征 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
三、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或计税依据)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关系,是
2.按计税依据不同,税收可以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
3.按税收与价格关系不同,税收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4.按税收管理和支配权限的归属不同,税收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
地方共享税。
5.按税收负担是否易于转嫁,税收可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
任务三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二)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 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
计算税收负担的尺度。税率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和灵魂。 我国现行税率的基本形式有三种: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任务二 税法的构成要素
四、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主要有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种形式。 五、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征税对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具体缴纳税款的地点。 七、纳税期限
关于纳税时间的规定,注意三个相关概念: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纳税期限(3)缴库期限 八、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一般是指由于违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任务三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划分 1.税收基本法 2.税收普通法。 二、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划分 (一)税收实体法 1.按征税对象不同,税收可以划分为货物劳务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26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14)
第一章之第七节国际税收关系一、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税收协定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和深入发展,国际税收问题也随之增多。
为了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加强国家之间的税收征管合作以及协调各国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缔结国际税收协定十分必要。
(一)税收管辖权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征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
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通常按照国际公认的顺序,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种。
其中属地原则是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为属地主义或属地主义原则。
属人原则是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属人主义或属人主义原则。
由于在国际税收领域,各国行使征税权力所采取的原则不尽相同,因此各自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范围和内容也有所不同。
目前世界上的税收管辖权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居民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居民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居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这种管辖权是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
各国税法对居民身份确认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是按居住期限确定,也有的是依据是否有永久性住所确定等。
地域管辖权又称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它是指一个国家对发生于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应税活动和来源于或被认为是来源于其境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这种管辖权是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
在地域管辖权下,通过确认所得的地域标志来确定该笔所得的来源地,一笔所得被地域化,从而纳入所在地域的国家税收管辖范围。
这种按地域范围确定的管辖权体现了有关国家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的合理性,又符合国际经济交往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被各国公认为是一种较为合适的税收管辖权,并为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讲义-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5页)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本章考情分析本章2015年加入《税法》科目,以第一章第七节“国际税收关系”为基础,更加深入地介绍了国际税收中的“协定”、“公约”、“计划”等内容。
其中: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转让定价管理等内容有一定难度;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征收管理,与其他章节有重复。
近年考试中:“选择题”每年涉及,“计算问答题”在2015年(与其他章结合)、2016年、2018年均有命题。
本章2019教材变化较小:1.标题变化2.国际税收协定管理中,对“受益所有人”的规定有补充(P468);3.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条件、后续管理等补充(P477);4.同期资料中,对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补充了注意事项(P511)。
本章内容结构: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第二节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第三节境外所得税收管理第四节国际反避税第五节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第六节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考情分析】一般考点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1.含义: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国际税收协定(以双边为例,甲国A公司在乙国设立B子公司)2.两个范本:(1)《关于对所得税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经合组织范本》(即《OECD范本》)(2)《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联合国范本》(即《UN范本》)两个范本比较:相同总体结构上基本一致之处重要①《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其主导思想二、我国税收协定(安排)的情况:1.早期:20世纪60年代,与巴基斯坦关于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协定;第一个全面税收协定于1983年、与日本。
2.目前:截止2018年12月底,我国对外正式签署110个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2个《税收安排》(港、澳)+1个《合作协议》(台)。
《税务知识培训》课件
包括建立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提高税务人员素质、定期进 行税务风险评估和应对等,以降低税务风险对企业的影响。
04
税务政策法规与案例分 析
最新税务政策法规解读
总结词
了解税务政策法规的最新动态,掌握税务政策法规的变化趋势。
详细描述
对最新的税务政策法规进行解读,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的最新政策,以 及相关配套文件和实施细则。通过对比新旧政策,分析政策变化对纳税人的影响,并给出相应的应对 措施。
税收
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定程序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收的财政收入。
税务管理
指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税收参与者的纳税活动进行组织 、协调、监督、制约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税务种类与税种
税务种类
指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的差异对税收进行分类 。按照征收权限,税收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 享税;按照收入支配权限,税收可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 得税。
惠等。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
企业所得税概述
介绍企业所得税的概念、特点 、纳税人、税率等基本知识。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讲解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 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介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范 围、标准、凭证管理等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列举常见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 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和软
VS
详细描述
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税务案例,进行深入剖 析和讨论。从案例中提炼出税务风险点和 应对策略,引导参训人员思考如何在自己 的工作中防范类似的风险,提高税务处理 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同时,通过案例分析 ,加深对税务政策法规的理解和运用,提 升税务处理的实际操作能力。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28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16)
动员条款征税,而不受活动时间的限制。
“如果按照这个文件,我国税务机关就应当对克林顿在我国的演讲所得征税。
但是,上述154号文是在2007年下发的,而克林顿来深圳演讲发生在2002年,所以当时对克林顿的演讲所得还没有征税的依据。
另外,这个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的一个司文,是否具有对外籍个人征税的法律效力也值得商榷。
为了进一步明确非居民个人来华演讲取得所得的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文明确:“演艺人员活动不包括会议发言…在商业活动中进行具有演出性质的演讲不属于会议发言。
”如果按照这个法规的精神回看当年克林顿来华演讲的所得征税问题,关键就要看克林顿出席的是不是一场商业活动,以及其演讲是否属于演出性质。
如果他出席的是一场学术活动,或者即使出席的是商业活动但其演讲不属于演出性质,那么我国都不能对其演讲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显然,当年克林额“WTO与中国房地产经济”的演讲主题决定了其演讲不具有演出性质。
【知识点四】国际税收协定管理(新改)(一)受益所有人在申请享受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中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的税收待遇时,缔约国居民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进行受益所有人的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对受益所有人的有关规定如下:1.“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2.判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以下简称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根据本条所列因素,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1)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有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虽未约定义务但已形成支付事实的情形。
(2)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
实质性经营活动包括具有实质性的制造、经销、管理等活动。
(3)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25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13)
一第五节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尽管国际避税是一种不违法的行为,但其给政府税收收入造成的有害后果与非法的国家偷税行为是一样的。
因此,各国在打击国家偷税行为的同时,也都把矛头指向了国际避税。
在长期的反避税斗争中,国际社会已形成了一整套对付国际避税的措施和立法。
其中,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就是各国通过国内税收立法采取的一种抑制跨国公司转移利润的有效措施。
跨国纳税人的许多国际避税活动都与转让定价有关。
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
对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关联交易,税务机关有权选择合理方法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
在实践中,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即管理、控制和资本。
【知识点一】关联申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一)关联方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含25%);(例如,美国、瑞士、新西兰、新加坡、韩国等规定为50%,挪威规定为30%,德国、西班牙规定为25%,俄罗斯规定为20%;葡萄牙甚至规定一个企业持有另一个企业10%以上的股份,两者即为关联企业。
另外,持股比例通常是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某公司的股份比例。
间接持股比例一般按连乘方法计算。
例如,A公司持有B公司60%的股份,B公司又持有C公司40%的股份,则A公司间接持有C公司24%(=60%×40%)的股份。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17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5)
第三节境外所得税收管理(走出去、投出去)【课外补充】间接抵免的方法在实践中,间接抵免一般可分为一层间接抵免和多层间接抵免两种方法。
(一)一层间接抵免一层间接抵免适用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外国税收抵免。
用此方法可以处理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因股息分配所形成的重复征税问题。
在这一方法中,母公司只能按其从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含税款还原数,间接推算相应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与税收抵免额。
既然母公司不能把外国子公司的所得全部并入自己的所得进行计税,那么也就不能把外国子公司缴纳的全部所得税从自己应缴纳的所得税中直接抵免。
母公司只能按其分得的毛股息收入额占外国子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的比重(比例),推算(分摊)一份外国子公司所得税税额,即为母公司分得股息应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这份所得税才能够作为间接抵免额从母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中抵免。
应属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A:母公司股息已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子公司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母公司得到的股息÷子公司的税后净利润)。
具体地说:母公司从国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的相应利润(即还原出来的那部分国外子公司所得),就是母公司来自国外子公司的所得,因而也就必须并入母公司总所得进行征税。
根据母公司所获股息,应该属于母公司的外国子公司所得额,可以按照下列还原公式计算:B: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得到的股息+A。
按照上式计算出来的应属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还必须特别注意与抵免限额进行比较(抵免限额的计算与直接抵免方法相同)。
在没有超过抵免限额的情况下,允许母公司从其应缴纳的本(居住)国政府所得税中全部抵免,否则,只能按限额进行抵免。
【例题1】甲国母公司在乙国设立一子公司,2018年子公司所得为1000万元,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甲国为35%,子公司缴纳乙国所得税300万元(1000×30%),并从其税后利润700万元(1000-300)中分给甲国母公司股息100万元。
国际税收考试复习要点资料word精品文档15页
国际税收考试复习要点资料word精品文档15页国际税收复习参考资料第一章1、税收的概念:税收是国家凭借手中的政治权利举行的一种强制无偿课税,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特点。
国际税收别是一种强制课征形式,也别是国际社会凭借一种超国家的政治权利取得收入的工具。
2、国际税收别同于涉外税收,也别同于外国税收。
3、国际税收的本质?(简答)国际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要紧表如今两个方面:(1)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涉及对同一课税对象由哪国征或征多少税的税收权益划分咨询题)。
(2)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包括合作性协调和非合作性协调。
4、直截了当税:纳税人和负税人一致的(财产税、所得税)。
间接税:纳税人和负税人别一致的(流转税)。
5、所得税中的预提所得税或预提税并别是一具独立的税种,课税对象普通是: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投资所得。
6、起征点: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才全额征税。
免征额:扣除免征额,余额交税。
7、国际税收的进展趋势?(简答)(1)在商品课税领域,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国际协调将逐步取代关税的国际协调成为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2)在所得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竞争将更为激烈,为了防止“财政落格”或公司所得税税率“一落到底”的事情发生,国际社会有必要对各国资本所得的课税制度举行协调。
(3)随着地区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别断进展,区域性的国际税收协调将会有更为广大的前景。
(4)各国之间将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应付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和偷税行为。
(5)随着电子商务的进展,国际税收领域将浮现许多新的课题,亟待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加以研究解决。
第二章1、所得税的管辖权的类型: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
2、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并且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3、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1)住宅标准(2)居所标准(3)停留时刻标准。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16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4)
第三节境外所得税收管理(走出去、投出去)说到底,造成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在于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和重叠。
不同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和重叠有三种,其中最主要、最常见的是两个国家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和重叠。
一、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式:单边方式、双边方式和多边方式(一)单边方式单边方式实际上承认了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以牺牲国内的代征收入来减轻本国居民的税收负担。
由于双边谈判的协议成本太高,所以单边方式比较常见,通常出现在一些资本比较富足的发达国家。
单边方式主要采用扣除法、免税法和抵免法。
例如,日本所得税法规定,日本居民如果有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并缴纳了国外的所得税的,则这项外国所得税额可获得该年度的税收抵免。
(二)双边方式就是两国政府签订税收协定(三)多边方式多边免除国家重复征税的措施出现得更晚,而且至今仍只签订了几个小区域性的多边税收协定。
其中最著名的例子就是1989年9月12日,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等国家缔结的以避免对所得和财产重复征税为主要目的的《北欧税收公约》。
该公约已历经数次修订,至今仍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二、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目前,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允许采用的减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扣除法、减免法、免税法和抵免法四种。
(一)扣除法(二)减免法(三)免税法(又称豁免法)(四)抵免法(又称外国税收抵免法)我国税收法过去一直不允许办理外国税收的间接抵免,直到2007年公布的《企业所得税法》才允许采取抵免法。
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精讲-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6页)
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精讲-第⼗⼆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6页)第⼗⼆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本章考情分析本章的内容是对第⼀章第七节的深化,同时与第四章、第五章也紧密相关。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全球化环境下的现代企业跨境经营模式的多样性,随着吸引外资和促进我国企业“⾛出去”战略的实施,国际税收关系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章考点散碎,可以命制各种题型。
本章在近三年考试命题分值⼤起⼤落,在2016年考了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计算问答题各⼀题,使本章在2016年分值达到8.5分,但在2017年却只考了客观题,分值3.5分,然⽽2018年本章分值⼜达到了8.5分,⽽且考点⾮常细碎。
预计2019年本章分值5分左右。
2019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明确了截⾄2018年12⽉,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数量。
2.修改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居民“受益所有⼈”⾝份时,应考虑的因素。
3.对“安全港条款下的受益所有⼈的判定”进⾏调整。
4.明确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的情形。
5.明确境外投资者按照⾦融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民币再投资专⽤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的划转时间的具体规定。
6.增加“税务机关对暂不征税的境内再投资后续管理”的规定。
7.增加“准备主体⽂档的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的规定。
本章重难点精讲本章特点:全⽅位——协定、政策、管理;⼤综合——程序法与实体法综合体现;多⾓度——特殊纳税主体⾓度、特殊纳税客体⾓度、征收机关⾓度;多关联——与第4章、第5章内容有较多关联。
第⼀节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国际税收协定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征纳事务和其他有关⽅⾯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种书⾯协议或者条约。
第18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第十二章习题强化课程目录:一、本章命题常规二、本章新增易考知识点三、本章重要考点示例四、跨章节知识点组合一、本章命题常规本章自2015年收录到CPA税法教材中,就内容而言是对第一章第七节的应用化,同时与第四章、第五章的两个所得税紧密相关。
程序法与实体法在本章综合体现,致使本章考点散碎,可以命制各种题型。
本章在近几年考试命题分值大起大落,在2016年考了客观题和计算问答题,分值达到8.5分,但在2017年却只考了客观题,分值3.5分,然而2018年、2019年本章分值又分别达到了8.5分、7.5分,而且考点非常细碎。
预计2020年本章分值8分左右。
二、本章新增易考知识点1.明确截至2018年12月12日,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100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地区签署了税收协议。
2.增加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的内容。
【例题·多选题】以下符合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规定的有()A.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B.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C.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D.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后续管理【答案】ABC【解析】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三、本章重要考点真题及习题示例考点1:国际税收协定及典型条款【例题1·单选题】比较容易被发展中国家所接受的税收协定范本是()。
A.联合国范本(UN范本)B.经合组织范本(·ECD范本)C.BEPSD.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答案】A【例题2·单选题】下列关于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判定标准的排序中,正确的是()。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15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3)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6.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7.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8.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9.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
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10.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11.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12.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13.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14.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例题1•单选题】境内机构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时,须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是()。
A.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商品展销费用B.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C.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D.我国区县级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答案】D【解析】选项ABC:属于对外付汇无须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
选项D: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无须进行税务备案,我国区县级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须进行税务备案。
【例题2•单选题】境内机构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时,须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是()。
A.县级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B.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C.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D.从事运输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费【答案】A【解析】选项BCD:属于对外付汇无须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选项A: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无须进行税务备案,我国县级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须进行税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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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境外所得税收管理(走出去、投出去)
【课外补充】间接抵免的方法
(二)多层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方法不仅适用于上述居住国母公司来自其外国子公司的股息所应承担的外国所得税的抵免,而且还可适用于母公司通过子公司来自其外国孙公司,以及外国孙公司下属的外国重孙公司、曾孙公司等多层外国附属公司的股息所应承担的外国政府所得税,以解决子公司以下各层“母子公司”的重复征税问题。
随着国际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国投资经营活动日益频繁,居住国母公司不仅在国外建立子公司,而且还通过子公司在国外建立自己的孙公司(子公司的“子公司”),并通过孙公司在国外建立自己的重孙公司(子公司的“孙公司”、孙公司的“子公司”)等多层附属公司。
这些多层“母子公司”之间也都是相互独立的经济实体,此时母公司的外国税收抵免,就可以采用多层间接抵免方法。
因此,多层间接抵免方法是用来处理各国政府间及其与母、子、孙、重孙等多层附属公司在所得分配方面的税收关系。
多层间接抵免方法的计算原理与一层间接抵免方法基本相同,可以类推,但具体计算步骤要复杂些。
假定以两层“母子公司”为例,按照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股息收入发生的顺序,多层间接抵免的计算方法与原理如下:
第一,由外国孙公司支付一部分股息给子公司,子公司收到的这部分股息,应该承担孙公司缴纳的外国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A:子公司已承担的孙公司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孙公司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得到的股息÷孙公司的税后净利润)。
子公司用其来自外国孙公司的股息加上这部分股息应分摊(承担)的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即为这部分股息的应纳税所得额(股息还原出的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子公司来自孙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B:子公司来自孙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子公司得到的股息+A。
第二,子公司用其自己(国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加上来自外国孙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子公司总应纳税所得额,再扣除缴纳本国的企业所得税(其中应抵免外国孙公司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从其税后净利润中按股票份额或比例分配一部分股息给母公司,母公司收到子公司的股息,应该承担子公司和孙公司缴纳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C:母公司已承担的子、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子公司承担的孙公司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母公司分得的股息÷子公司税后净利润)。
必须注意,上式计算出来的应属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孙公司所得税,在不超过抵免限额的条件下,允许母公司从其应缴本(居住)国政府的所得税中进行抵免,否则应按抵免限额抵免。
与此相应的是,母公司在缴纳所得税时,应并入自己(国内)所得计算的外国子、孙公司所得的计算公式为:
母公司来自子、孙公司的所得=母公司得到的股息+C。
【例题】某一跨国公司在2018纳税年度内的基本情况如下:(1)日本丰田汽车公司为母公司;法国米其林轮胎公司为子公司;澳大利亚皇冠酒店为孙公司。
(2)丰田汽车公司和米其林轮胎公司各拥有下一层附属公司股票的50%。
(3)税前各公司国内所得:母公司丰田汽车—300万元;子公司米其林轮胎—200万元;孙公司皇冠酒店—100万元。
(4)各国公司所得税税率:日本国—40%;法国—35%;澳大利亚—30%。
【分析】根据多层间接抵免原理和公式,各公司的纳税情况及税收抵免的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1)皇冠酒店在澳大利亚的交税情况:
①皇冠酒店应缴澳大利亚的公司所得税:100×30%=30(万元)
②皇冠酒店的税后净利润:100-30=70(万元)
③皇冠酒店支付法国米其林轮胎公司的股息:70×50%=35(万元)
(2)米其林轮胎在法国的交税情况:
①取得的股息应承担的澳大利亚皇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30×[35÷(100-30)]=15(万元)
②米其林轮胎公司来自澳大利亚皇冠公司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35+30×[35÷(100-30)]=50(万元)
③抵免限额:50×35%=17.5(万元)
④可抵免税额:由于米其林轮胎公司已经承担了澳大利亚皇冠酒店的公司所得税15万元,低于抵免限额,所以可以全额抵免,即可抵免税额为15万元。
⑤米其林轮胎公司实缴法国的公司所得税:(200+50)×35%-15=72.5(万元)
⑥米其林轮胎公司的税后净利润:(200+50)-(72.5+15)=162.5(万元)
⑦米其林轮胎支付给日本国丰田汽车公司的股息:162.5×50%=81.25(万元)
(3)丰田汽车公司在日本国的交税情况:
①丰田汽车公司应承担的米其林轮胎公司和皇冠酒店的企业所得税:(72.5+15)×(81.25÷162.5)=43.75(万元)
②丰田汽车公司来自法国米其林轮胎公司和澳大利亚皇冠酒店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81.25+43.75=125(万元)
③抵免限额:125×40%=50(万元)
④可抵免税额:由于丰田汽车公司已经承担法国米其林轮胎和澳大利亚皇冠酒店的企业所得税税款43.75万元,低于抵免限额,所以已经承担的税款可以全额抵免,即可抵免税额为43.75万元。
⑤丰田汽车公司实缴日本国企业所得税:(300+125)×40%-43.75=126.25(万元)
【结论】在丰田汽车公司缴纳的日本国政府所得税实际包含两部分税款:
一部分是丰田汽车公司国内所得应缴纳的税款120万元(300×40%);
另一部分是丰田汽车公司来自国外所得应补缴的差额税款6.25万元(50-43.75)。
同样,在米其林轮胎公司缴纳的法国政府所得税中,也存在类似情况。
此外,在各国对其公司汇出境外的股息课征预提所得税的情况下,还应考虑采用直接和间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税收抵免。
根据上述计算方法及原理,对于其他三层以上的多层附属公司的外国税收间接抵免计算公式,也就可以进行类似推算了。
如在上例中,若丰田汽车公司还是某一公司(通用汽车公司)的附属公司(子公司),则仍需按上述计算原理计算应支付给通用汽车公司的股息和该股息应承担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可抵免的税额等。
无论公司间有多少层附属关系(母子公司关系),只要恰当运用多层间接抵免方法的计算原理,就可以正确处理各公司与其所在国政府之间以及各国政府间的税收分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