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江:贪污贿赂罪终身监禁制度的规范解读与理论省思

合集下载

《贪贿犯罪适用终身监禁问题研究》范文

《贪贿犯罪适用终身监禁问题研究》范文

《贪贿犯罪适用终身监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贪贿犯罪屡见不鲜,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对于此类犯罪的处罚,尤其是适用终身监禁的问题,一直是法学界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贪贿犯罪适用终身监禁的法律依据、实践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贪贿犯罪的概述贪贿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这类犯罪严重破坏了公职人员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贪贿犯罪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会导致公共资源的流失,还会破坏政府的公信力,损害社会稳定。

三、终身监禁在贪贿犯罪中的适用终身监禁,顾名思义,是指对罪犯实施无期徒刑的刑罚,使其在监狱中度过余生。

在贪贿犯罪中,适用终身监禁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然而,终身监禁的适用并非随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在实践中,对于贪贿犯罪的处罚,适用终身监禁的情况并不少见。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司法实践的复杂性,终身监禁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

如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司法程序的透明度等。

此外,终身监禁的适用还需考虑罪犯的个人情况、犯罪情节等因素。

四、贪贿犯罪适用终身监禁的问题分析(一)法律依据不足目前,关于贪贿犯罪适用终身监禁的法律条文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判决时往往难以把握尺度,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二)司法程序不透明在贪贿犯罪的审判过程中,司法程序的不透明是一个突出问题。

这导致公众对判决结果的公正性产生质疑,也使得司法公信力受到损害。

(三)罪犯个人情况考虑不足在适用终身监禁时,往往忽视罪犯的个人情况。

如年龄、健康状况、犯罪前的表现等。

这些因素应当在判决时予以充分考虑,以实现刑罚的公正性和人道主义精神。

五、解决对策(一)完善法律条文应进一步完善关于贪贿犯罪适用终身监禁的法律条文,明确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

终身监禁的扩大化适用探讨

终身监禁的扩大化适用探讨

第52卷第2期2018年2月广东蚕业G U A N G D O N G C A N Y E V 〇L 52,N 〇.02F e b . 2018DOI : 10.3969/j .jssn .2095-1205.2018.02.86终身监禁的扩大化适用探讨谢俊娣(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南昌330013)摘要终身监禁作为比较严厉的自由刑,在世界上多数国家广泛使用。

终身监禁虽是舶来品被引进我国,我国根据具体国情,对终身监禁这一制度进行完善与发展,同时规定于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

笔者认为, 虽然终身监禁仅规定于贪污受贿两种犯罪,但随着我国社会和法治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终身监禁的扩大化适用将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扩大化适用;终身监禁;贪污受贿中图分类号:D 924.1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2095-1205(2018)02-127-021终身监禁概述1.1终身监禁的现有立法2015年11月1日实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终 身监禁初次被法律规定。

“对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人,在被判 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形可以同时 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 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 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终身监禁的适用情形 等。

《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的决定严格规定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就应该作出,此终身监禁的决定作出之后必须无条件的服从执行,不受其服刑中极好表现的影响,不得减刑、假释。

但终身监禁是否适用于保外就医、特赦等情形,全国人大及 两高并未作出相关解释。

1.2我国终身监禁的特点我国的终身监禁具有以下特点:(1) 适用范围固定、单一。

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案件范 围仅限于贪污罪与受贿罪,对于其它犯罪并不适用。

刑法总则中的刑罚体系对刑法分则中的相关内容具有引导作用,但在刑法总则当中并未出现终身监禁这一概念。

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探究

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探究

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探究
孙海光
【期刊名称】《法制与经济》
【年(卷),期】2018(0)5
【摘要】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了终身监禁制度,这是我国首次明确规定该制度。

我国刑法规定终身监禁制度不得假释或者减刑,属于绝对终身监禁制度,体现了十八大以来严肃反腐的形势政策,可以有效地威慑潜在犯罪分子。

对于刑法来说,其应当以预防为主,而终身监禁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非常有限,同时也没有强化一般预防的效果,其残酷性也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相符。

文章通过分析终身监禁制度存在的问题,认为我国终身监禁制度需要不断完善赦免制度和无期徒刑制度,充分发挥重大立功在终身监禁制度中的减刑作用,以完善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总页数】3页(P143-144)
【关键词】终身监禁;刑罚;贪污受贿
【作者】孙海光
【作者单位】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13
【相关文献】
1.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的基本问题研究
2.贪污受贿犯罪中引入"终身监禁"的问题研究
3.论贪污受贿犯罪量刑标准与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
4.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若干问题思考
5.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的赦免类型研究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浅析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浅析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浅析作者:杨茂来源:《卷宗》2018年第09期摘要:终生监禁制度有防止腐败和替代死刑两项功能。

终身监禁制度是死缓的一种执行方式,设立终身监禁符合减少死刑的潮流。

死刑在短期内是无法废止的,因此可以在保留死刑的当今扩大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关键词:终身监禁;贪污受贿;死刑改革2015年8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在立法上针对贪污受贿犯罪设立了终身监禁制度。

对于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8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对终身监禁制度适用的标准有了进一步的明确。

终身监禁制度开始于2015年11月1日,白恩培成为中国世上第一个被终身监禁的人。

终身监禁制度的出台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学者的激烈讨论,有人认为终身监禁制度属于“反腐利器”,但反对者认为终身监禁制度比死刑更残酷。

如何更为理性看待终身监禁制度,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思考分析。

一、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分析(一)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两高”《解释》对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对象有严格的限制,第一,适用对象只是贪污罪和受贿罪。

第二,贪污受贿的数额需特别巨大,两高《解释》中对其数额规定为三百万以上。

第三,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且情节特别严重,给社会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于“特别”的标准还没有明确规定,需从司法实践中慢慢成熟起来。

第四,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份子。

以上四个适用条件都是必不可少的,但不适用于有重大立功和怀孕的妇女被判无期的。

(二)在学界中学者对于终身监禁制度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以下是目前流行的三种观点。

第一种学者观点主张让终身监禁成为无期徒刑的一种执行方式。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及其应对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及其应对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2月 第19卷第1期Journal of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Feb. 2018, 19(1):095–100DOI: 10.13331/ki.jhau(ss).2018.01.014我国终身监禁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及其应对彭中遥(武汉大学法学院/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湖北武汉 430072)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创设终身监禁制度。

初步实践表明:我国终身监禁制度还存在适用标准不明晰、适用范围过窄及缺少回归社会机制等问题。

借鉴外国经验,我国有关立法应明确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标准,对贪污受贿犯罪中“犯罪情节”“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及“数额特别巨大”等内容作出细化规定;扩张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范围,对短期内难以废止死刑的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适用终身监禁制度;给予终身监禁制度以矫正出口,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适用重大立功和赦免的规定。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九)》;终身监禁;适用标准;适用范围;重大立功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2013(2018)01–0095–06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application of life imprisonment system in ChinaPENG Zhongyao(School of Law/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of Judicial Civilization,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China)Abstract: The life imprisonment system is stipulated in paragraph 4 of article 44 of the Amendment to the Criminal Law (IX). The preliminary practice shows that the system of life imprisonment in China still has some problems, such as unclear standard of application, too narrow scope of application and lack of social mechanism of criminals return to society. With reference to foreign experience, China should make clearly applicable standards of life imprisonment system, make detailed regulations for the concept such as circumstances of the crime of embezzlement and bribery crime,especially serious losses to the country and the people's interests as well as amount is especially huge; expanding the applicable scope of the life imprisonment system for serious crime which in the short term is difficult to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take correction measure like great meritorious performances and forgiveness provisions.Keywords: Amendment to the Criminal Law (IX);life imprisonment; applicable standards; scope of application; great meritorious performance为进一步加大反腐力度,贯彻法治反腐精神,完善反腐犯罪的刑罚结构,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第4款针对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确立了死缓犯的终身监禁制度。

终身监禁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终身监禁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终身监禁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杨奔放【摘要】在法律地位上,终身监禁制度是死刑缓期执行方式的执行结果,实质意义上的无期徒刑.我国的终身监禁只适用于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现状打破了刑罚结构的均衡状态.横向比较,刑罚结构内部罪刑配置失衡;纵向观察,分则中规定的终身监禁引发了总分则间法条衔接及语义冲突的问题.在立即废止该制度不具备应然性和现实可行性的前提下,应通过对法条进行立法技术和实质内容的局部调整,以改变刑罚结构内部的冲突状态,实现刑罚结构的体系化.【期刊名称】《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年(卷),期】2018(034)001【总页数】3页(P103-105)【关键词】终身监禁;罪刑不均;法条冲突;体系化调整【作者】杨奔放【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 重庆40071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4一、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定位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刑罚体系中主要是作为死刑缓期执行的执行结果,又是无期徒刑的执行方式,同时就其性质而言其既不是新刑种亦不是死刑的替代措施。

(一)死刑缓期执行的执行结果我国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死刑执行方式的一种,是对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基于一些酌定或者法定的从宽情节,给予两年的缓刑考验期,以其表现最终决定适用何种刑罚。

而根据当前终身监禁制度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在被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同时决定在其缓刑考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

那么,其在死缓考验期满后,可能会出现以下结果:在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结果便是执行死刑;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情节并非恶劣的情形,死刑缓期执行的结果是重新执行缓刑;对于在考验期内未故意犯罪,但无重大立功情节的,减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于在考验期内未故意犯罪,但无重大立功情节的,减为无期徒刑(无不得减刑、假释的限制);对于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并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缓刑考验期满之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终身监禁”的问题分析

“终身监禁”的问题分析

“终身监禁”的问题分析作者:郑朝旭徐久生来源:《海峡法学》 2017年第3期郑朝旭,徐久生??摘要:“终身监禁”的入刑,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并不能有效应对贪污、贿赂犯罪。

刑罚目的是制定刑事政策的核心依据之一,刑事政策必须体现报应公正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但“终身监禁”具有违背上述刑罚目的的缺陷。

“终身监禁”在适用过程中也存在着违背禁止双重评价原则与公平正义的问题。

关键词:终身监禁;刑事政策;刑罚目的;刑法适用中图分类号:D924.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7)03-0085-08一、“终身监禁”的刑事政策问题之所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所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3项规定,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人,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该条第4款规定,犯第1款罪,有第3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第386条所规定的受贿罪也适用该条所规定的刑罚。

因此,对于因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人,法院原则上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同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人,在二年考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方式。

从严厉打击贪腐案件的角度看,《刑法》第383条所规定的刑罚及其执行方式不可谓不重,体现了我国对贪污、贿赂案件重点整治的刑事政策取向。

然而,《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终身监禁”的规定所体现的刑事政策取向,一方面对犯罪人的责任报应过重,另一方面又忽略了对引起犯罪的其他原因的考察和刑罚目的的定位。

刑事政策的制定不是仅仅基于重点整治犯罪这一目的或者出发点,而是对多种因素的考量与价值取向选择的结果。

贪贿犯罪终身监禁适用的实证研究及其标准构建

贪贿犯罪终身监禁适用的实证研究及其标准构建

贪贿犯罪终身监禁适用的实证研究及其标准构建
杨青青
【期刊名称】《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22(37)3
【摘要】终身监禁的适用标准是划分死刑与死缓之间的界限。

通过对终身监禁适用的影响因素实证分析发现:数额是适用终身监禁的主要因素,终身监禁与普通死缓适用的从宽情节没有明显差别,导致二者之间的界限不清;终身监禁没有弥补普通死缓与死刑的空当,是导致普通死缓制度基本上被虚置的原因之一;评价路径不合理,导致情节重复评价。

在确定死刑双重数额标准基础上,划分终身监禁适用的数额“缓冲区”,缓和其数额适用的绝对性,对不同数额区间适用从宽情节,解决普通死缓虚置问题;对非数额情节进行限制解释,限制终身监禁适用范围。

【总页数】9页(P68-76)
【作者】杨青青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92
【相关文献】
1.贪贿犯罪终身监禁若干争议问题研究——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2.贪贿犯罪中"终身监禁"的否定
3.贪贿犯罪死刑适用实证研究——基于33份贪贿死刑案件的分析
4.
贪贿犯罪死刑适用实证研究
——基于33份贪贿死刑案件的分析5.贪贿犯罪终身监禁适用下死缓虚置问题研究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规定妥当性反思

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规定妥当性反思
75
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 规定妥当性反思
陈劲阳+


一、学界对终身监禁规定立法妥当性之争议 二、终身监禁规定妥当性的刑法融贯性维度反思 三、终身监禁规定妥当性的刑罚沟通主义维度反思 四、终身监禁规定妥当性的刑罚民粹主义维度反思 五、结语 《刑法》第383条第4款的规定系《刑法修正案( 九) 》修订后增 加的内容,即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人民法院根据犯罪 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 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这一规定因在我国《刑法》中 首次出现“ 终身监禁” 的字眼而备受人们瞩目。本文将该立法新内容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76
刑法论丛( 2016年第3卷・总第47卷)
简称为终身监禁规定。①当前,学界围绕终身监禁的立法规定是否妥 当、合理,存在对立见解。本文拟聚焦这一争议问题,逐步展开以下的 讨论。
一、学界对终身监禁规定立法妥当性之争议
通常一个法律规则的制定,会有许多指引性的理论先行讨论。可 是对于贪污贿赂的终身监禁刑,在立法之前,并不见学界有很长时间讨 论的沉淀就直接见诸法典。②对这样一个横空出世的立法新内容,普 通民众津津乐道。而学界对之则呈现三种态度:一是对这一立法的妥当
正案( 九) 中的终身监禁制度探析》,载《净月学刊) 2016年第3期。
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规定妥当性反思
77
性与正面意义给予支持与肯定。并对其适用提出进一步设想。①二是 对这一立法内容的妥当性并不深究.而是直接讨论立法出台以后教义 学上如何应对现实变化,也就是其具体适用问题。②三是对这一立法 内容态度的妥当性、合理性持怀疑、否定的态度。③如果把第二种态度 视为是对终身监禁刑妥当性的默认.那么我们可以将学界对贪污受贿 罪终身监禁刑立法妥当性的态度,简洁区分为两种截然对立的见解,即 肯定说与否定说。以下,笔者对这两种见解的主要论点作一概括。

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益禁制度若干问题思考

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益禁制度若干问题思考

第17卷第4期2017年8月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Shandong Institute of Commerce and Technolog^^Vol.17 No.4Aug.2017法律法规I7;^7;^7;^7;^7^ 7;^7^ 7;^7^ 7;^7^ 7;^7^ 7;^7^ 7;^^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益禁制度若干问数思考赵壮壮(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00)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开创的终身监禁制度,不是新的刑种,而是死刑缓期执行的执行方式。

通过对 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分子适用终身监禁制度,在为我国限制死刑并逐步废除死刑、反腐败斗争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但不可否认,对从本质上属于经济性犯罪且社会危害性并不是最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适用终身监禁有违反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基本原则之嫌。

关键词:贪污罪;受贿罪;终身监禁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4385(2017)04-0086-04 Thoughts on Several Issues of Life Imprisonment for Corruption and BriberyZliAO Zhuangzhuang(School of law, Anhui Lniversitv, lefei, Anhui 230601, China)Abstract:"Criminal law amendment (nine)" advocates a lifelong prison system,not a new penalty,but only suspends the death penalty execution.Through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ystem of life imprisonment for the crime of heavy and large corruption and bribery,it will play an active role in limiting the death penalty,abolishing the death penalty and fighting corruption.But it is undeniable that the crime of corruption and bribery in essence be­longs to economic crime and social harm is not the most serious for life imprisonment which is consistent to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 in violation of criminal culpability.Key words:corruption;bribery;life imprisonment一、终身监禁的概念及其定性(一)终身监禁的概念目前为止,学界以及不同国家及地区之间,对终 身监禁的概念没有做出标准的界定。

贪污贿赂犯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贪污贿赂犯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贪污贿赂犯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人民司法、最高法公报、两高指导案例温馨提示为方便大家交流,本公号建立了全国公检法司、律师、纪检监察、法务微信交流群,如有意向加入可按照以下步骤入群,只限于法官、检察官、公安、纪检监察、律师、法务等相关人员,其他人员勿扰,本群要求实名入群交流,必须备注地区单位,姓名职业,联系电话,否则不予通过,谢谢。

第一步:先关注本微信公众号第二步:回复关键字“入群”,自动获取群主微信号第三步:加群主微信,备注地区单位、姓名职业、联系电话验证贪污贿赂犯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贪污罪1.杨延虎等贪污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11号)【裁判要点】1.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2.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

2.内外勾结共同骗取拆迁安置地构成贪污罪(人民司法2015.14.021)【裁判要旨】被拆迁村民事先与拆迁工作人员相勾结,预谋通过共同搭建违章建筑骗取拆迁安置地平分,因主要利用的是拆迁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而非诈骗罪或行贿罪。

【案号】一审:(2014)康刑初字第123号二审:(2015)赣中刑二终字第80号3.增设中间环节截留国有财产构成贪污罪(人民司法2015.06.016)【裁判要旨】行为人直接通过非法手段将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转移到兼营公司、企业中,属于截留国有财产的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

案号一审:(2012)石刑初字第156号二审:(2012)一中刑终字第5341号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人民司法2015.24.025)【裁判要旨】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其范围不局限于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或本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还包括外单位的公共财物或他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
我国《刑法》规定了终身监禁的刑罚,是对极端罪行的严厉制裁。

终身监禁制度的引入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也表明了政府对罪犯的零容忍态度。

然而,这一制度的实际效果以及其对合法人权的影响引起了一些争议。

首先,终身监禁制度对于极端罪行起到了威慑作用。

终身监禁制度可以使罪犯自觉遵守法律,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

这一制度可以抑制社会的恶劣行为,提高社会的公共安全和秩序。

然而,终身监禁制度也引发了一些质疑。

首先,一些人认为终身监禁会侵犯罪犯的人身自由和合法人权。

罪犯在刑期内被剥夺了自由,并受到了限制和监视,这在一定程度上犯了罪犯的人权,也容易引起社会批评。

其次,终身监禁的实际效果也遭到质疑。

一些人认为,这一制度在保护社会的同时会导致罪犯重新犯罪的概率增加。

当罪犯被监禁了很长时间后,有可能会失去改变自己的动力和信心,影响其后续的社会重新融入。

因此,我认为,终身监禁制度的实施需要兼顾犯罪防治和合法人权保护。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需要切实保障罪犯的人权,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和帮助,最大限度地降低罪犯重新犯罪的概率。

同时,司法机关也需要转变对罪犯的执法观念,注重改造和帮助罪犯,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切实维护社会和谐平稳。

论我国终身监禁司法适用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终身监禁司法适用的缺陷与完善

(九 )》的规 定 ,终 身 监 禁 目前 仅 适 用 于 贪 污 贿 赂 罪 中 ,它对 某些 问题 规定 了统 一 的认定 标 准 , 这 有利 于定 罪处 罚 贪 污 受 贿 罪 , 在 绝 大 程 度 上 是对 贪污 犯 的一 种 严 重 打击 。 目前 ,我 国的 腐 败 现象 仍 然 存 在 ,而我 国 当前 也处 于 反 腐倡 廉 的 攻坚 时 期 ,社 会 公众 对 此 类犯 罪 有 很 高关 注 度 ,特 重 大贪 污 犯 被判 处 终 身 监禁 不 仅 避 免 了现 今某 些 “前 门 判 ,后 门 出 ”的 情 形 , 而且 还会 对 社 会 产 生威 慑 和 警示 效 果 ,起 到 了预 防 腐败 作用 。例 如 ,2016年 10月 9 日,河 南 省安 阳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公 开 宣 判 了 ,全 国人 大 环境 与 资 源保 护 委 员会 原 副 主 任委 员 白恩 培受 贿 、 巨 额财 产 来 源不 明案 ,对 被 告 人 白恩 培 以受贿 罪判 处死 刑 ,缓 期 二 年 执 行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终 身 ,并 处 没收 个人全 部 财产 ,在其 死刑 缓期 执行 二年 期满依 法 减为无 期 徒刑 后 ,终 身监 禁 ,不得 减刑 、假 释 。该 案 作 为 我 国第 一个 判 处 终 身 监 禁 的案件 ,在 我 国刑 罚 史上具 有 一定 的意 义 ,也 对 社会 产 生 了震 慑 作 用 ,促 进 了我 国反 腐倡 廉 的 发 展 。
但是 ,终 身监 禁 自身存 在 的缺 陷也 是 不 容 忽视 的 :受
[收稿 日期 ]2017—04—18 [基 金 项 目]安 徽 财 经 大 学研 究 生科 研 创 新 基 金 项 目,项 目编 号 :ACYC2016229。 [作者简介 】周 越 (1993一),女 ,安徽蚌 埠人 ,硕士研究生 ,主要 从事刑法、知识产权 法研 究。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理论探析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理论探析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理论探析目前终身监禁制度是基于死缓判决为前提的无期徒刑的执行制度,并为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制度的例外。

作为死刑的替代制度被提出,本文对其进行合理性进行论证以保证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充分的适用,其适用范围可以扩展到部分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与毒品犯罪。

标签:终身监禁;无期徒刑;刑罚体系2016年1O月,全国人大环资委原副主任白恩培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河南安阳市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死缓执行2年期满被减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得缓刑、假释,这是终身监禁制度自我国出台以来首次出现司法上的适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日后必定会出现各类问题,笔者试从终身监禁制度的基础理论来对其厘清。

一、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剖析(一)终身监禁制度内涵终身监禁制度是剥夺罪犯终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终身监禁属于自由刑的一种,其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终生的人身自由以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

关于终身监禁制度的类型有两种:第一,绝对终身监禁。

该种类型是法官直接适用从而没有自由裁量权,例如英国的谋杀罪。

第二,裁量终身监禁。

法官在适用终身监禁时具有自由裁量权,大多数具有终身监禁制度的国家都采用的这种类型。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第383条之规定就属于上述第二类裁量型的终身监禁制度。

由于我国终身监禁制度要求对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不得减刑,但即使在这种的情况下,对于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仍有可能不被剥夺终生自由。

原因是我国刑法第383条规定第四款“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缓执行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也即在判处终身监禁之后,如果犯罪分子在死缓考验期满后因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即便当初宣告刑为终身监禁,但由于其前提的改变,对于该犯罪分子也不能再适用终身监禁。

(二)我国终身監禁制度合理性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立是伴随着死刑存废的争论而提出的,因为提出终身监禁制度的初衷是为取代死刑[1]。

贪污贿赂罪终身监禁制度的规范解读与理论省思——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贪污贿赂罪终身监禁制度的规范解读与理论省思——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贪污贿赂罪终身监禁制度的规范解读与理论省思——以《刑
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胡江
【期刊名称】《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年(卷),期】2016(018)006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终身监禁制度不是具体的刑种,而是无期徒刑的刑罚执行措施.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立,契合了法治反腐的政策要求,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符合死刑废止的立法趋势,实现了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创新.通过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将为最终废除贪污贿赂罪的死刑做好充分的准备,在将来立法上废除了贪污贿赂罪的死刑之后,终身监禁制度能够发挥其作为配套措施的积极作用.但是,对社会危害性并不是最严重的贪污贿赂罪规定终身监禁制度,这不仅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与刑罚目的存在着紧张关系,这种立法是对刑法理性的侵蚀.【总页数】8页(P57-64)
【作者】胡江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36
【相关文献】
1.试论在刑法中废除死刑——以《刑九》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置为视角 [J], 司伟攀;
2.试论在刑法中废除死刑r——以《刑九》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置为视角 [J], 司伟

3.论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终身监禁制度的内涵及功能 [J], 王利;王一卒
4.《刑法修正案(九)》终身监禁制度之商榷——终身监禁制度之辨析及其制度改造之经济分析 [J], 徐祎苧;文琳
5.《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终身监禁制度探析 [J], 赵赤;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若干问题思考

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若干问题思考

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若干问题思考
赵壮壮
【期刊名称】《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7(017)004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开创的终身监禁制度,不是新的刑种,而是死刑缓期执行的执行方式.通过对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分子适用终身监禁制度,在为我国限制死刑并逐步废除死刑、反腐败斗争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对从本质上属于经济性犯罪且社会危害性并不是最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适用终身监禁有违反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基本原则之嫌.
【总页数】4页(P86-89)
【作者】赵壮壮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
【相关文献】
1.我国终身监禁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及其应对 [J], 彭中遥
2.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的基本问题研究 [J], 王康辉
3.论贪污受贿犯罪量刑标准与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 [J], 杨小林
4.贪污受贿罪终身监禁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J], 梁成意;徐杰
5.贪污贿赂犯罪终身监禁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J], 罗心鉴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的配置与适用问题研究

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的配置与适用问题研究

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的配置与适用问题研究
韩轶;张梽功
【期刊名称】《江淮论坛》
【年(卷),期】2016(0)5
【摘要】经过《刑法修正案(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修改及细化,终身监禁得以创设.但是,新制度仍然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通过考察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中有关终身监禁的规定,可以发现终身监禁存在定位和目的不明、适用条件模糊、程序有待构建三方面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一方面,应当明确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改进的立场;另一方面,应当在立场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
【总页数】6页(P117-121,128)
【作者】韩轶;张梽功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05【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4.392
【相关文献】
1.贪污受贿罪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r——一种基于准入门槛与退出机制的探讨
2.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的基本问题研究
3.贪污受贿犯罪中引入"终身监禁"的问题研究
4.论贪污受贿犯罪量刑标准与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
5.贪贿犯罪终身监禁适用下死缓虚置问题研究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完善我国贪污贿赂犯罪刑罚设置的省思——侧重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视角

完善我国贪污贿赂犯罪刑罚设置的省思——侧重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视角

完善我国贪污贿赂犯罪刑罚设置的省思——侧重于《联合国
反腐败公约》的视角
杨俊
【期刊名称】《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7(000)005
【摘要】随着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不仅加强了同国际社会的反腐败合作,而且表明了我国政府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甚至忠实履行了我国在反腐败问题上的国际义务.当然,惩治腐败具体落实到立法和司法的层面,就是要侧重于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有效遏制.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正是完善国内反贪污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一大良好契机,尤其是我国现行刑法在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设置方面存在着一些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内容相脱节之处,这势必影响到国际社会和我国国内预防和打击腐败的实际效果,因此实有必要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相关内容对其加以完善.
【总页数】6页(P37-42)
【作者】杨俊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92
【相关文献】
1.论我国刑罚结构的缺陷及其完善——以刑罚轻缓化为视角的思考
2.《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
3.我国贪污贿赂犯罪刑罚体系之完善——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衔接
4.贪污贿赂犯罪刑罚设置之反思与重构——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
5.罪责衡平与刑罚梯度之完善——以贪污贿赂犯罪为视角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反贪污、受贿斗争的决议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反贪污、受贿斗争的决议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反贪污、受贿斗争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7.22•【字号】•【施行日期】1989.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反贪污、受贿斗争的决议(1989年7月22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成文所作的《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开展反贪污、受贿斗争进展情况的工作报告》。

会议认为。

我省检察机关在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认真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使反贪污、受贿斗争逐步开展,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

但应看到,近些年来,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呈上升趋势,一些地区和部门经济犯罪活动仍很突出,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干扰和破坏了改革、开放和建设的正常进行。

反贪污、受贿斗争是反腐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务之急。

我们必须按照十三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六届三次会议精神,继续把反贪污、受贿斗争抓狠,抓准,抓出更大的成效。

为此,特作如下决议:一、省直机关和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反贪污、受贿斗争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切实加强对反贪污、受贿斗争的领导。

要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干部群众同贪污、受贿斗争的自觉性。

各级领导要积极支持司法机关反贪污、受贿的斗争。

二、各级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要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搞好查处,绝不允许有案不报、以政纪代法纪、以罚代刑。

任何人都要履行公民作证义务,对知情不举、不出证、出伪证、包庇、袒护、窝藏犯罪分子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进一步搞好经济罪案的举报工作。

各级司法机关要鼓励、支持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检举揭发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问题。

凡群众举报的案件,特别是大要案,要及时查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但是,“根据上下文做出的解释是最好
,在理解刑法条文的内涵时,应当注意上下文的关
386条明确规定对受贿罪依照第
条规定处罚,因此不能机械地理解这里的条文含义,否
1款规定的是“犯贪污罪的”情形,但为什
(二)适用条件 1.前提条
适用终身监禁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因犯贪污罪、受贿
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1]。但是,数
在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
13个罪名的死刑。这一立法进程在《刑法
》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延续,此次刑法修正共废
9个罪名的死刑。截至目前,我国仍然规
46个。 当然,在贪污贿赂罪的死刑问
《刑法修正案(九)》也并没有直接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终身监禁制度无疑担当
1.终身监禁制度将极大地缩小贪污贿赂犯罪
2.实质条件 根据刑法规定,
则可以不适用终身监禁。 (三)
有权对贪污罪、受贿罪适用终身监禁的主体是人
(四)适用后果 对于因犯贪污罪、受
》关于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项重大
按照刑法此前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增设了限制减刑和部分犯罪不得假释
》的一项全新规定。这就意味着,对于被适用
二、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律性质 从
[J].净月学刊,2016(2):72.{10}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
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江平.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M].修订版
2006:530.{12}张明楷。死刑
[J].法学研究,2008(2):81.{13}
[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
2002:56.
文 | 胡江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来源 | 《西
2016年6期 【中文关键词】《刑法修正案
》;贪污罪;受贿罪;终身监禁 【摘要】《刑法修正案
》新设的终身监禁制度不是具体的刑种,而是无期徒
我国刑法中的终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
44条明确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
(上)[N].检察日报,2016 -05
(03).{6}黎宏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及适用[J]。法商研究,
(3):23.{7}孙道萃.论“零容忍”反腐作为具体刑事
[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5):66.{8}赵秉志.论中国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立法控制
.现代法学,2016(1):8.{9}胡江.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废
”但是,对于刑法新设的终身监禁制度而言,则意味着
“是在用时间慢慢葬送一个活着的
,会严重影响到罪犯改造的质量。事实上,由于贪污
[2]。因此,在特殊预防层面,对
.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看,适用刑罚主要在于威慑、警示
更重要的是要考察潜在犯罪人的实际情况,如自身性格、
(三)终身监禁制度对刑法
回顾《刑法修正案(九)》的制定历程不难发现,
《刑法》第83条规定了其假释考验期为10年等。《刑法
》新增的终身监禁制度,作为无期徒刑的一种
四、终身监禁制度的理论省思 作为一种新设的刑法制
(一)终身监禁制度
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罪刑
。适用
1.从刑法分则的体系安排来看,在十大类犯罪中,
“对各类犯罪以及
。因此,刑法分则十大类犯罪的体系安排并不是杂
【参考文献】
吴荣鹏,付佩.终身监禁的前世今生[N].人民法院报,
(07).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 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
2013:17.{3}胡江.假释与监外执行之比较研究[J].法治
2009(10):49.{4}储槐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
2005:245.{5}万春,等.办理贪污贿赂刑事
(一)终身监禁制度不是具体的刑种 在英美法系国
lifeimprisonment)是其监禁刑的一种,其
但并未禁止减刑的适用。因此,
》出台之前,我国刑法中的无期徒刑并不是真正意义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贪污罪、受贿罪
》的出台而发生任何改变。
目前理论上大多数学
对此,笔者认为,终身监禁是无期徒刑的执
但撇开立法程序上的瑕疵,其
“有人说,终身苦役同

五、
作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一项刑法制度,终
【注释】
2014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贪污贿赂犯
(2014BS053);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
[1]参见
(法释[2016] 9号)第3条第一
[2]例如,根据《公务员法》第24条的规定,曾因犯罪
》对贪污罪、受贿罪设立终身监禁制度,也
正如有学者所说,“该

.就从严的一面而言,终身监禁制度意味着即使在死缓期
》通过之前,只有累犯以及部分严重犯罪不得假
《刑法修正案(九)》却明确被
2.就从宽的一面而言,由
(三)
虽然理论上在废除死刑的路径和
“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死刑”的死刑政策,
》以来,立法上已经开启了
”为惩治一类特
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律适用 (一)适用罪名 考察《刑法》
383条和第386条的法条关系可知,第383条虽然是直接
386条明确规定对受贿罪依照第
条的规定处罚,因而受贿罪的处罚与贪污罪的法定刑是
383条关于贪污罪适用终身监禁的规定当然可以
383
4款规定的是“犯第一款罪”,而第一款规定的罪是贪
而不是直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形。如果犯贪污罪、
(三)终身监禁制度与
提到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律性质,就不得不讨
》的规定,适
作为我国刑法中新设的一项
(一)契合法治反腐的政策要求 毋庸讳言,当下中国
作为执政者而言,当然需要思考如何进行有效的应对,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当前
,从而实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有度”。《刑
2.从贪污贿赂犯
3.从贪污贿
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放火罪、爆炸罪等严重犯罪,
又比如《刑法》
66条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
3类犯罪的危害
50条第2款关于限制减刑的规定,
(二)终身监禁制度对刑罚目的的漠视 一般
甚至是与刑罚目的相背离。 1.从
“中国的无期徒刑并不意味着断绝犯罪人的再生之
2.终
》关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实
所以,基于
“终身监禁制度为死刑废除
,顺应了我国死刑废止的立法趋势。在立法上
(四)实现刑罚
在原有的刑法之中,对于无期徒刑等刑罚
例如,关于无期徒刑的减刑,
78条明确规定,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
后,
25年。关于无期徒刑的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