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林案件现场如何林业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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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林案件现场如何林业技术鉴定在办理涉林案件中对违法事实、证据的认定往往离不开林木、林地损失数量和毁坏程度的林业技术鉴定,而如何做到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是案件得以依法处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程序。

鉴定过程中应当注意法定程序事项和使用的技术标准,以此减少不必要的调查失误,为案件办理提供真实有力的证据支撑,减少涉林案件司法诉讼风险。

一、林业技术鉴定的程序要求。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为解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本人身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2.鉴定资质合法
《鉴定结论》是由有资质的执法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对涉林案件现场林木、林地真实损失数量和毁坏程度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结论,现场林木、林地鉴定结束后应当及时出具《鉴定结论》,并附有相关鉴定图、表、照片及资格证书证明等。

这里首先突出的就是一个资质问题,拥有鉴定资质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认可的行业执业证书,并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林业技术鉴定应当由有执业证书资质的单位或林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来做较为合适。

其次是要依法定程序出据《鉴定结论》,鉴定的内容详实合法有效,是执法部门办理案件最重要的证据之一。

一般来说,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人员应当回避,以示公正。

二、《鉴定结论》法律责任
鉴定结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执法部门和受委托的鉴定机构或人员共同承担。

鉴定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人员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基本资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无误导和有意干涉鉴定行为,鉴定委托人在使用《鉴定结论》时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不能断章取义、以偏概全。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据鉴定结论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鉴定工作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鉴定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遵守和采用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

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记录鉴定的过程、方法和结果,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

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并对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负责。

为使鉴定结论合法有效,鉴定的实施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本专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负责,委托机构必须向被委托人填发有格式编号的《鉴定/检测/评估聘请/委托书》,加盖公章,约定二名以上的鉴定人员和具体的鉴定事项、现场地点、报告提交期限,做到一事一聘请,一事一结论;被委托人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出具合法、真实、有效的鉴定报告,聘书和资质证明复印件随卷备查。

四、鉴定的现场勘查方法
鉴定应该由具有资质的两名以上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按规程实施,为使勘验结果更具有真实可靠性,应当允许涉案当事人到场参与,也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

鉴定勘验是指针对与案件相关的可见可查现场、物品等所进行观察、测量、检验、拍照、绘图等活动,从中发现和收集证据材料。

鉴定的勘验应以文字记载为主,但并不仅限于文字记录,还可以包括绘制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相互佐证。

勘验应当按照一定的时间先后、动作起始顺序,每一步骤都详细
地记录下来,以免重复或遗漏。

对现场位置、天气、标的物形状、明显参照物摆放方位、数量、现场状况以及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情况作详尽的客观记录,必要时可绘制具体方位图。

应当用纪实、叙述的写实手法来记录勘验情况。

五、鉴定结论应载明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鉴定文书要求格式规范、文字详实、图片清晰、资料齐全、卷面整洁、论证充分、表述准确,使用规范的文字和计量单位。

鉴定结论中应当注明鉴定的方式方法,标的物所在的详细地点,现场原始状态呈现的基本情况,分清林木、林地权属,使用规范性的树种和林种、地类名称,标注业内计算数量的法定标准及公式,并明确计算勘验检查林木、林地数量及林地、林木的毁坏和损失情况。

不能在鉴定结论中作情绪性评论和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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