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林业司法鉴定的困惑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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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林业司法鉴定的困惑和对策
邓勇周婷婷
摘要:通过案例导入,立足于贵州现状,阐述成立贵州林业司法鉴定机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出成立贵州林业司法鉴定机构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林业司法鉴定机构设立重要性必要性对策措施案例导入:2008年,贵州省某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一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该案涉及的采伐地点位于两个基层组织有所争议之地(是否有不清楚),采伐木材42.3立方米。采伐人持有地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的《贵州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对采伐地点、蓄积、出材量等做出规定。采伐时被有争议的另一方人员举报控告,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笔者作为其辩护律师,到该县检察院起诉科提交律师意见书,认为:一、鉴定报告存在多处严重问题,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二、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对此,检察院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不同意取保候审。案件到法庭审理阶段,我们阅卷后发现一些问题后,通过现场实地调查后认为问题更多,就连采伐地点都认定错误,于是我们申请鉴定人出庭说明,而鉴于对案件的协调,在开庭之前法官问辩护人要求鉴定人说明什么,我们的回答是问题最起码有10个之多,但正式开庭时才提问,但法官已感觉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还是坚持要辩护人说出,当时我们向鉴定人提的一个也是最简单的问题是“伐桩是何时形成的?有无前几年留下的伐桩?”因为《鉴定结论》中没有进行表述,但据我们现场查看,有些
伐桩是两年前就存在的。而林业局的两位助理工程师(鉴定人)回答:“这个问题不晓得,没有到过现场。”听到这个回答,作为辩护人,我当时很高兴,而鉴定人这一回答惊动法官从审判员位置上直奔向鉴定人,“鉴定人,你们不能这样说呢,这样的鉴定违法呢!”。至此,法庭审理不能继续,而对此鉴定,我们的意见是:(1)鉴定人无司法鉴定资格,林业局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鉴定人仅仅就是林业局的两名助理工程师,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本没有资格对刑事案件证据作出鉴定;(2)本案中被采伐的树木全部被运到路边,伐区仅留下伐根。为什么不直接量材积而要数伐桩?如果采用伐桩求算材积,第一是要确定伐桩的形成时间,第二是要选择与伐区相似的林分树种、起源、年龄、郁闭度相同,立地条件相近的林分树种选测多株以上不同径阶立木的地径、胸径及树高, 通过建立地径与胸径、材积与胸径模型,导算出材积一地径相关模型,求算回归方程,利用伐区内样地的地径测量数据推算采伐蓄积。伐区鉴定的原始凭证应由委托方与当事人现场签字认可,提供的鉴定材料须附有伐区位置图、鉴定人的身份(如技术职称)等,这样才能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但是,该县林业局所作的《鉴定结论》中并没有那些资料;(3)鉴定报告中没有显示从地径推算胸径和树高的计算原理和过程,而且也缺少从地径推算胸径和树高的数学模型以及模型的建立过程;(4)鉴定材料中没有反映出伐区调查情况;(5)样木是根据什么原则选择的?不清楚。如果任
意选择一株样木进行鉴定,这样是严重违反科学性原则的;(6)同一树种,不同密度,其形数、形率都不相同,因而蓄积量或材积也不相同。难道简单地用一株数的蓄积乘以不同的株数就能客观反映总的采伐蓄积量吗?(7)鉴定结论中“柳杉材积式”如何得出?为什么选择杉木的计算公式来计算柳杉?而在部颁标准LY208-77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林部标准,立木材积表LY208-77[S].北京:技术标准出版社出版.1978),二元立木材积计算公式:
1、杉木:V=0.000058777042D1.9699831H0.89646157;
2、马尾松:V=0.000062341803D1.8551497H0.95682492;
3、云南松 V=0.000058290117D1.9796344H0.90715154;
4、华山松:V=0.000059973839D1.8334312H1.0295315;
5、柏类、杉类(如柳杉):V=0.000057173591D1.8813305H0.99568845;
6、阔叶类(北亚热带种类):V= 0.000050479055D19085054H099976507。
据此可以看出,用杉木的计算公式取代柳杉的计算公式进行鉴定,错误地应用了部颁标准,鉴定结论不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8)鉴定过程中有非鉴定单位人员参加,违反了科学、独立、客观的鉴定原则;(9)在鉴定过程中没有当事人指认现场的记载和签字(现场指认的人是竟是已死亡的在坟墓中呆了8年的老人,太奇怪了!);(10)县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1月6日《退查提纲》第2条明确指出“证据卷77-79页的鉴定结论只有一人签名,请重新鉴定”。但是,侦查机关根本没有作出重新鉴定,而是直接在2008年5月10日的《盗伐林木现场鉴定结论》的签名处添加上“***”的名字,以此来敷衍人
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而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人到过现场鉴定。作为鉴定人,不到鉴定现场就可以直接作出鉴定结论吗?);(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41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该将本案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但是侦查机关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剥夺了犯罪嫌疑人依法获得告知和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权利。鉴定中的这些问题足以让法院对被告人宣告无罪,但聪明的法官却当天下午通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第四天法院裁定让检察院的撤诉了。
案件告一段落!但留给笔者的感触是非常深刻的,加之笔者在全省林业部门和林业公安部门走访的情况看,贵州林业司法鉴定确实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重视,至今没有一家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而周边省(市、区)的司法鉴定中心却运转得有声有色,为森林资源的司法保护发挥相当大的作用。如果笔者的呼吁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将甚是慰藉。
一、林业司法鉴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林业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制的规范和保障
林业是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基础产业,肩负着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的重大使命。林业持续健康发展是满足国家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对生态和林产品需求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农村小康的重要途径。自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文件)以来,林业全新的发展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