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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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处罚标准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提高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针对施工现场的特点,特制定本处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的基本原则是从严管理,处罚有据,以罚促管。处罚对象包括项目部、项目部成员、分包单位和劳务单位及其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的其它分供方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施工项目。

二、施工现场发生机械设备事故处罚标准

第四条造成重大机械事故而导致死亡事故的,除责任者受到处罚外,并对项目处以1000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罚款20000 元。

第五条造成重大机械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2 万元以上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3000元,对项目经理罚款1000〜5000元,项目副职将按责任划分,罚款额度分别为项目经理的40%〜80%

第六条造成机械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 万元以下的,对责任人罚款

800〜2000元,项目经理罚款800〜3000元,项目负责生产、安全、质量、技术、商务的副职,罚款的额度分别为项目经理的30%〜70%。

第七条造成一般机械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对项目罚款500〜1500元。

第八条项目屡次发生重大机械安全隐患(含未遂事故)、违规现象或问题

整改不及时的,对项目经理、分管副经理和分管人员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九条项目机操工、信号工屡次检查无证上岗,对其本人按机操工50 元、信号工200 元罚款,并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同时对项目管理失职的相关人员处以500 元罚款。

三、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问题、隐患处罚标准

第十条材料不按规格、要求堆码,限期不整改,每次罚款100-200 元。

第十一条四口、临边防护不到位,每处罚款100-500 元。

第十二条每周一无综合安全活动交底,每次罚主管专业工程师(工长)

100 元,罚项目安全值班领导50 元。

第十三条无班组日志,每天罚款10 元。

第十四条专业工程师(工长)未按规定对班组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每缺一分项工程安全交底罚款50 元。安全技术交底无针对性,每项罚款30 元。无开工前全面安全技术交底,对项目总工罚款200 元。

第十五条不按规定填写领导值班记录的,对该月项目值班领导罚款200 元。

第十六条使用无安全资质、未经备案、不具备进场条件的分包队,限期不整改,罚项目经理部1000 元,罚项目经理1000 元。

第十七条未经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的人员进场作业以及用工违反规定的(使用童工、未成年工、超龄工、女工从事禁忌作业等),每人次罚款100 元。使用安全教育不合格人员,每发现一人罚款100 元,并必须经补考合格方准进行施工作业,否则对该人员予以清退出场。

第十八条非特殊工种从事特种作业及无证上岗罚款100 元,非机操工操作机电设备罚款50-100 元,对违章指挥者罚款200 元,不持操作证上岗罚款5 元。

第十九条对不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罚分包、劳务单位负责人200 元。对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罚款10-50 元。

第二十条对送料人员、作业工人进现场不戴安全帽罚款10—30 元,管理人员进现场不戴安全帽罚款50 元,不服从管理加倍处罚。一个队组中有4 人以上现场不戴安全帽,对队组罚款500 元(胸卡佩戴规定同安全帽)。

第二十一条高处作业无安全防护措施不系安全带者罚款30—100 元,一个队中4 人以上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罚队组500—1000 元。

第二十二条高空掉材料每次对个人罚款100 元,罚队组1000 元。

第二十三条高处作业站在钢管、钢筋、模板上等危险部位作业的,罚款50-100 元。

第二十四条穿高跟鞋、拖鞋、短裤或赤脚进行施工作业,罚款20-50 元。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吸烟,无动火证动火或动火无看火人,罚款20-50 元

第二十六条氧气、乙炔瓶使用间距小于5 米,与明火距离小于10 米的,罚款50-100 元。

第二十七条易燃易爆危险品未专库、分开存放的,罚款100-500 元。

第二十八条违章翻越护栏、攀爬脚手架罚款20-50 元。

第二十九条对故意毁坏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以及酒后作业者,罚款50-200 元。

第三十条对随地大小便者罚款50-100 元。

第三十一条施工用电未执行三相五线制,未采用TN—S 系统设置临电系统,罚款3000 元。

第三十二条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电灯,施工作业、生活用电须由专业电工安装操作,违者罚款100-500 元。

第三十三条机械检修、维护、保养过程中未拉闸断电,对作业人员罚款50-200 元;未派专人看管的,罚款50-200 元,看管人员擅自离岗的,罚款50100 元。

第三十四条卷扬机司机、外用电梯司机擅自离岗未对操作设备进行妥善处理(拉闸断电、电箱上锁,厢笼停至地面)的,罚款100-500 元。

第三十五条吊篮作业违章运输超重、超长材料,每台罚款100-200 元;未按规定设置限载标志每台罚款50-100 元;吊篮无保险绳每台罚款100-200 元。

第三十六条机电设备缺乏防护装置,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罚款100-200 元

第三十七条机械设备未按规定设置操作规程牌的,每台罚款100 元。

第三十八条施工现场的一切防护栏、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指示牌等,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拆改,挪作他用,违者罚款100—200 元。

第三十九条临边防护低于施工层限期不整改罚款3000 元。

第四十条私自采购公司合格分供方以外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平、兜〉网、安全带、安全帽)及小型电器设备(配电柜、一二级配电箱、漏电保护器、电线、电缆)的,对采购人员罚款1000 元,并没收违规采购的以上产品。使用不合格防护用品及小型电器设备,每例罚款1000 元。

第四十一条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物资搭设安全防护设施的,对搭设队组负责人罚款1000 元—5000 元。

第四十二条电焊机未使用专用漏保,双线不到位,电源线、把线超长,接线侧无防护罩,焊把钳绝缘损坏,电源线、把线破皮漏电,每项罚款100-500 元。

第四十三条分包队队长不参加项目组织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的,按本队人数10 元/ 每人罚款。

第四十四条分包队不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每月一人罚款2000 元。

第四十五条不按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搭设安全装置,限期不整改每项罚款500-1000 元。无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未经审批施工,罚款1000-2000 元。

第四十六条安全检查、检测及验收资料不齐全,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300 元。

第四十七条对安全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按限期整改的,每项按100 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专业工程师(工长)不按期对隐患整改通知书进行反馈的每次罚款30 元。

第四十九条对不重视隐患整改,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致使类似工伤事故重复发生的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罚款1000—3000 元。

第五十条未按所在地《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有害作业人员进行体检的,每发现一人对其直接负责人罚款200 元。

第五十一条对发生职业病未按规定上报有关主管部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罚款200〜500元。

第五十二条进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锁、吊篮等)必须向项目部上报安全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未按规定上报的每项罚款200-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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