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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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派出所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着力夯实全市治安管理工作的基础,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和枪爆危化品管理,治安查处,热点整治,校园警务,犬只管理,辖区保安队伍管理、水上治安管理等九个方面。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各行政派出所。
第二章公共场所管理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分类
(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性歌厅、卡拉OK厅、迪吧、夜总会、带歌舞表演的酒吧、电子游戏厅等;
(二)公共服务场所:桑拿浴场(中心)、美容美发厅(廊)、按摩服务店(中心)、茶馆、棋牌室、游乐场、录像厅、酒吧(不含歌舞表演)、咖啡馆、度假村、网吧等;
(三)公共体育场所;体育场(馆)、保龄球馆、台球馆、高尔夫球场、赛马场、健身房、射击场、游泳池、溜冰场等;
(四)其他公共场所:风景旅游区、公园、影剧院、集贸市场、汽车客运站、证券交易所、音像制品销售租赁店、书刊销售租赁店等。
第五条公共场所管理工作目标
(一)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服务场所不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二)公共场所内没有公开的卖淫嫖娼、色情表演活动、聚众赌博和吸食贩卖毒品的现象。
(三)公共场所备案登记率达到100%。
第六条公共场所管理工作措施
(一)全面掌握辖区内公共场所的情况。对申请开办公共娱乐场所的,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同时,派出所对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所有公共场所都应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率要达到100%,并建立健全基础资料表册,将场所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录入警务综合信息平台;对无证经营的公共场所应将情况通报给有关部门。
(二)建立派出所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场所管理的责任人,以及工作任务、措施和纪律。
(三)经常组织开展对公共场所的治安检查,对重点场所的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对治安秩序混乱或存在治安隐患的场所,要及时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
检查内容包括:①场所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暂住证、上岗证;②场所内设置的包厢、包间须保持一定的亮度,严禁设置可调灯光,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并不得有内锁装置,不得设立封闭式套间;
③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④场所内是否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淫亵色情、有偿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⑤场所的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法》的有关规定;⑥场所的售票处、财务室、机房、配电室、库房、贵重物品的储藏室、物品寄存处等,按规定配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⑦电子游戏场所内不得设置赌博机,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物质奖励;⑧公共体育场所的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应当具有安全监察部门出具的相关检验合格证明,出入口和疏散通道标志明显,符合安全要求,游泳场馆等水上活动场所还必须配备救护设施和救护人员;⑨公共娱乐场所必须配备在保安公司聘请的保安人员,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内是否悬挂、张贴治安警示牌;⑩公安机关要求场所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检查程序和方法:检查公共场所时,应着便装佩戴警官证或着警服,携带必要的物品。在检查中,对场所进行巡视,检查场所的经营情况和内
部结构设施,查验有关人员的身份证件;对存在问题的现场和相关人员进行控制,收集证据;向场所负责人明确告知场所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以及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检查时必须填写《×××公安局公共场所检查记录》,检查人和被检查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妥善处理发现的问题,对突出问题和重大治安隐患,要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四)及时发现和查处公共场所内发生的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查处难度大的应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由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查处。
(五)对公共场所经营者、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制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法制教育每年不少于2次)。要指导公共场所建立、完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包括安全防范制度、预防处置灾害事故制度、案件报警制度、贵重物品寄存制度、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等。
(六)在每个公共场所中物建治安信息员,并建立治安信息员花名册。要充分发挥治安信息员的作用,广泛收集场所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场所经营状况等。
场所基本情况包括:场所安全条件、发展变化情况、周边情况及被处理情况;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业主和工作人员的身份情况、家庭主要成员、投资情况、工作岗位及有无前科劣迹等。
第七条公共场所管理工作档案卷宗
派出所对辖区内所有公共场所都要建立档案,档案中应有以下资料:(一)基础卷——主要登记各类场所的基本情况。
包括:①登记备案资料;②治安信息员花名册。
(二)工作卷——主要登记每月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情况。
包括:①派出所日常检查记录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和行政处罚情况;
②派出所与场所签订的治安安全、禁毒责任书;③派出所开展场所整治的工作情况;④场所落实整改要求的情况(整改报告,申请重新开业报告);
⑤派出所对场所的培训记录。
第三章特种行业管理
第八条特种行业的分类
特种行业包括:旅馆业、公(私)章刻制业、典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印刷业、旧货业。
目前,机修业也纳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范畴。
第九条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目标
对特种行业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严密阵地控制,进一步提高行业预防、发现、控制犯罪的能力,减少行业违规违法经营问题的发生,进一步遏制行业刑事、治安发案,并为打击破案提供条件。
第十条特种行业管理工作措施
(一)全面掌握辖区内特种行业的情况。对申请开办需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特种行业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对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率要达到100%,并建立健全基础资料表册,将行业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及时录入警务综合信息平台。
(二)建立派出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行业管理的责任人,以及工作任务、措施和纪律。
(三)每季度召开一次辖区特种行业例会,通报行业发生的典型刑事、治安案件,适时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培训,提高其法制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要指导、督促特种行业建立、完善各项内部安全管理和安全保卫制度。
(四)每月应至少开展一次对特种行业的普遍治安检查,及时发现、查处行业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并将查处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查处难度大的应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由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查处。发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有关职能部门。
派出所民警在对行业进行日常检查中,应依据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重点检查行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