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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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校园治安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校园治安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校园治安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9•【字号】吉市政发[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校园治安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吉市政发〔2006〕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吉林市校园治安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九日吉林市校园治安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建立长效机制,规范校园治安管理,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根据公安部、教育部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八条措施”和教育部“六条措施”,以创建“平安校园”和打防管控体系建设为重点,大力推进校园治安管理工作,全力保障校园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

总的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法规范,健全机制;协同应对,确保安全。

第三条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的目标:(一)广大师生规避危险的意识明显增强,自我管理,自我防范的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校园内及周边不发生危害师生切身利益的有影响的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三)校园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正常有序;校园周边治安环境良好。

(四)师生、家长、社会各界满意。

第四条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一)大力开展安全教育,使广大师生知有关治安防范、交通、消防安全知识,远离危害。

(二)严厉打击侵害师生切身利益和破坏正常教学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三)大力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交通、消防等专项整治活动。

(四)指导和组织建立护校队、保安员、护学岗、校园110等群防群治组织,加强校园治安防范工作。

(工作规范)滨州市公安机关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工作规范)滨州市公安机关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滨州市公安机关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为了加强对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和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2005〕第77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滨州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派出所对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一、管理职责(一)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职责1、负责对全市各区县局治安大队、派出所管理剧毒化学品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2、负责全市剧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推广和使用工作;3、负责对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复核、审查工作;4、负责受理申请、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5、负责受理剧毒化学品的销毁、移交工作;6、接受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剧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的行为;7、完成省厅、市局交办的其他剧毒化学品管理临时性工作。

(二)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职责1、负责对辖区内派出所管理剧毒化学品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2、负责辖区剧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推广和使用工作;3、负责受理辖区剧毒化学品单位报告其剧毒化学品储存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等情况的备案工作;4、现场监督、检查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实施安全保卫组织、流向登记、封闭式管理等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制度情况,现场核实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条件实际情况,督促企业严防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等案件、事故的发生;5、负责受理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情况报告;受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报告,并及时向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工作;6、负责受理公众向公安机关上交剧毒化学品,并按规定办理保管、移交工作;7、接受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剧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的行为;8、完成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临时性工作。

(三)公安机关派出所职责1、负责辖区内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治安管理、日常监督、安全防范检查等工作;2、负责辖区内剧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推广和使用工作;3、负责受理剧毒化学品单位报告其剧毒化学品储存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工作;4、现场监督检查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实施安全保卫组织、流向登记、封闭式管理等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制度的情况,督促涉剧毒单位严防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等案件、事故的发生;5、负责受理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情况报告;受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报告,并及时向县(区)治安大队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工作;6、负责受理公众向公安机关上交剧毒化学品,并按规定办理移交工作;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剧毒化学品管理临时性工作。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12.08•【文号】公通字[2007]81号•【施行日期】2007.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2007]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八日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的;(三)寻衅滋事的;(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第五条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

派出所规章制度细则

派出所规章制度细则

派出所规章制度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派出所工作行为,加强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人民警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派出所是公安机关基层警务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治安防控和执法工作。

全体民警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忠诚履行职责,保持高度警惕,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条民警必须遵守政治纪律,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维护国家利益。

不得参加任何非法组织,不得违反党的政治路线、方针政策。

第四条民警必须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任何与工作和社会安全有关的信息。

对于机密文件、资料的管理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绝不能擅自泄露。

第五条民警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绝不得擅自执法。

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遵守法定程序。

第六条民警必须保持良好工作作风,不得违纪违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对于任何形式的贪污腐化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第七条民警必须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得擅自请假缺勤,不能疏忽职守。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民警必须保证工作质量,不得懈怠工作。

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并协调解决,绝不能推卸责任。

第九条民警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对于不断提醒改正的,必须认真整改,切实改进工作。

第十条民警必须保持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不得搞派别斗争和内耗。

在工作中,要相互支持合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由派出所党委具体负责执行,民警定期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派出所全体民警必须严格遵守。

如有需要修改,必须得到上级批准。

以上为派出所规章制度细则,望全体民警认真遵守,共同努力,做出更大贡献。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社区警情通报和社区民警述职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社区警情通报和社区民警述职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社区警情通报和社区民警述职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7.03.06•【字号】沪公发〔2007〕80号•【施行日期】200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社区警情通报和社区民警述职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公发〔2007〕80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现将《公安派出所社区警情通报和社区民警述职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〇七年三月六日公安派出所社区警情通报和社区民警述职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增进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加强对公安工作的监督,进一步推动上海公安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派出所社区警情通报第二条社区警情通报对象包括地区居民,街道(镇、乡)、居(村)委负责人,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场所负责人或安保负责人。

公安派出所可根据警情通报的内容和重点,有针对性地确定通报对象。

第三条社区警情通报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安机关队伍建设和政风建设的重要措施;(二)地区阶段性社会治安整治工作情况;(三)社会上或本地区突出的治安问题及其特点;(四)涉及社会面较广的治安、交通、消防、出入境管理等重大法律法规政策和新推出的便民举措等情况;(五)有关防范措施、建议、提示等;(六)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安工作重大事项。

第四条社区警情通报可根据地区实际情况采取会议、“相约警务室”活动、宣传牌(栏)、发放书面资料等多种形式。

派出所通过召开会议形式向社区通报警情的,应由所领导主持,并提前3日通知与会代表。

派出所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居民代表会议通报社区警情,同时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通过各种形式通报警情。

派出所社区民警述职第五条民警述职对象为街道(镇、乡)和居(村)委干部,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场所负责人或安保负责人代表,社区内楼组长、治安积极分子、警风警纪监督员及社区各层次的居民代表。

公安治安防控工作制度

公安治安防控工作制度

公安治安防控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治安防控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防范和打击犯罪为主线,以信息化、智能化为支撑,全面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高治安防控能力,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治安防控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主力军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协作配合,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安防控格局。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治安防控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治安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架构第五条公安机关设立治安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治安防控工作。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为治安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公安机关设立治安防控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治安防控工作办公室设在一级公安机关,下辖各分支机构。

第七条公安机关各分支机构设立治安防控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防控工作。

治安防控工作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治安防控岗位,配备专业人员。

三、防控措施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情报信息收集工作,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和处置治安风险隐患。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巡逻工作,采取徒步、骑行、车辆等多种形式,开展全天候、全方位的治安巡逻,提高见警率,增强震慑力。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检查工作,对重点单位、场所和路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预防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防控力量建设,建立专业化、常态化的治安防控队伍,提高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能力。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协作,共同推进治安防控工作。

例如,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作,加强居民小区的治安防控;与交通运输部门协作,加强公共交通工具的治安防控;与互联网企业协作,加强网络空间的治安防控等。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沪公发〔2008〕207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沪公发〔2008〕207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现将市局制定的《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

本工作制度旨在切实杜绝工作环节中的漏洞,防止违规操作,请在工作中务必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户政处)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工作制度(试行) 为严密和规范公安派出所日常户政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一、户口、居民身份证专人办理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明确户籍窗口专(兼)职民警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业务。

户籍窗口民警调离岗位的,应先报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备案,待有关工作移交、“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户口操作权限注销完毕后才准予调离。

新任户籍窗口民警须带教满一个月,才能独立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关业务。

二、系统专机专人使用制度。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计算机应单独设立计算机帐号和密码,专机专用,非户籍窗口民警不得进入系统操作使用。

户籍窗口民警应当使用自己的用户帐号、密码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关业务,因事离机应及时退出“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三、户口印章、簿册、证件专人保管制度。

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户口受理章、空白居民户口簿、空白户口迁移证、空白户籍证明等必须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并建立专门台帐登记编号、数量、使用、移交、注销等情况,做到底数清、去向明。

四、严格户口核对制度。

户籍窗口民警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关业务时必须严格审核各类证明材料,对符合政策规定和审批程序、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办理。

派出所工作分工工作要求

派出所工作分工工作要求

派出所工作分工工作要求
派出所工作分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异,但一般而言,包括以下几个
方面:
1.案件管理:主要负责案件的收集、调查、登记、处理和归档等工作,对于涉及刑事责任的案件必须认真进行调查和处置,确保案件的进展和公
正处理。

2.治安管理:主要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公共安全、交通安全
等方面的工作,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重点工作包括巡逻、守护、搜
查等。

3.领导管理:负责派出所的业务组织和管理,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
安排工作任务,推动工作进展,保证工作有序执行。

同时,还必须负责人
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的管理。

4.社区管理:负责对辖区内的社区进行管理,开展社会服务、宣传教
育等各类工作,维护和加强和谐社会建设。

此外,还要加强与辖区居民的
联系,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保护居民的权益。

为了完成以上工作,派出所工作人员需要遵守以下几点工作要求:
1.服务意识:要以服务为宗旨,以民为本,积极培植警民关系,为群
众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2.专业能力:要掌握专业技能和操作方法,增强技能能力,提高工作
水平和质量。

3.团队合作:要积极与同事沟通和协作,团结一致,形成合力,共同
完成工作任务。

4.纪律性:要遵守工作纪律和规定,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维护派出所形象和荣誉。

5.服务态度:要有亲切、热情、耐心的服务态度,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认真处理,尽力满足群众的需求。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标准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标准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的工作,有效预防、及时发现,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娱乐服务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设置歌舞、游戏游艺等娱乐项目和提供洗浴、按摩、住宿、棋牌、美容美发、演艺演出等服务项目的场所。

第三条对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应当遵循公开检查与暗访侦察相结合、属地检查与异地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干扰公安机关对娱乐服务场所依法进行的治安检查工作。

第五条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应当尽量避免和减少对其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二章检查主体第六条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禁毒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上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对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

第八条除统一组织的检查行动和综合执法等情况外,公安机关其他部门不得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因办理案件、追捕逃犯等特殊情况确需以治安检查名义进入娱乐服务场所开展工作的,应当报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并由场所所在地治安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协助实施。

第九条组织县级以上区域性集中治安检查行动,应当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外,不得跨辖区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

第三章公开检查第十条公开检查是指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警种对娱乐服务场所公开性、日常性的治安检查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公开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情况;(二)经营场地、项目等重要事项变更情况;(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四)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五)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落实情况;(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和其他情况;(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八)是否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情况;(九)是否存在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淫秽、色情陪侍情况;(十)提供住宿服务项目的场所住宿验证登记情况;(十一)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派出所日常工作管理规定

派出所日常工作管理规定

派出所日常工作管理规定一、工作时间:1. 派出所的工作时间为每天8:30至17:30,中午12:00至13:30为午休时间。

2. 负责值班的警员需要提前15分钟到岗,确保准时上班。

二、工作纪律:1. 各位警员需穿着整齐干净的制服上岗,佩戴工作证件,并保持良好的形象。

2. 在工作期间,严禁酗酒、吸烟、打闹等行为,保持庄重和专业的态度。

三、工作记录:1. 派出所负责建立并完善各类工作记录表格,各岗位的警员需要按时、准确地记录工作内容。

2. 对于案件调查和嫌疑人的讯问,需要依法进行录音、录像等证据保存。

四、工作互助:1. 各位警员要保持团队合作的精神,共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能互相支持和协助。

2. 对于需要协助的同事,要及时提供帮助,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工作安全:1. 在工作过程中,警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确保自身和同事的安全。

2. 对于值班期间出现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六、工作效率:1. 警员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和工作事务。

2. 对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和反馈,寻求解决办法。

七、工作纠纷处理:1. 对于因工作产生的纠纷,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确保公正和专业。

2. 员工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可以通过善意沟通和调解解决,如无法解决可向上级申请调解。

八、工作表扬和奖励:1. 对于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警员,派出所会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外界对于派出所工作的好评也会得到相应的奖励和鼓励。

九、工作纪律违反处理:1. 对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警员,派出所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可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降职等处理措施。

2. 违反工作纪律严重的情况,将移交相关机关进行处理。

以上是派出所日常工作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各位警员需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公安形象的良好维护。

同时,派出所也会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优化管理规定,推动工作的持续改进和发展。

成都市公安派出所值班接待工作规范(试行)

成都市公安派出所值班接待工作规范(试行)

成都市公安派出所值班接待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安派出所的正规化建设、规范化管理,提高值班民警接待群众的服务工作水平,坚决纠正和杜绝冷硬横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结合近年我局队伍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的值班接待工作必须遵循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的原则。

第三条全市城区公安派出所、(市)县城关镇派出所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值班岗位设置第四条值班警力配置:值班民警人数原则上不少于4人;第五条具体岗位分工:值班所领导1人、第一接待人1人及值班民警若干人。

第二节值班工作时间第六条值班工作时间: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警力配置、治安状况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制度。

第三节值班工作内容第七条值班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通讯联络,传达命令;(二)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扭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三)接待群众来访、查询、求助;(四)调解治安纠纷;(五)保卫公安派出所内部安全;(六)其他需要处理的事项。

第四节值班岗位职责第八条值班领导的主要职责:(一)值班领导要注意了解值班民警思想动态,关心值班民警生活;(二)指定值班民警工作岗位,负责值班期间所容所貌、警容风纪、内务秩序的。

管理;(三)督促检查值班民警完成值班、备勤任务;(四)接受上级指令,做好群众和上级领导来所检查、指导工作的接待;(五)督促民警依法办案,管理好留置室及留置人员;(六)管理好值班枪支、值班车辆和装备。

第九条值班民警的主要职责:(一)接待群众来所反映问题、求助或咨询,做好解答解释工作;(二)受理群众报案,并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开展侦查工作;(三)调解治安纠纷;(四)对民警挡获或群众扭送来所的违法嫌疑人,依法处理;对需留置盘问的违法嫌疑人,做好留置室的看守工作。

第十条第一接待人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接待来所办事群众的第一责任人;(二)值守当天值班电话;(三)解答群众咨询,将来所办事的群众引导至相关办证窗口或民警处;(四)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2.01.14•【字号】渝公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市公安局警令部、治安总队、刑侦总队、出入境总队、法制总队:《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市公安局。

特此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2022年1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常住户口登记第一节立户、分户登记第二节出生登记第三节收养、入籍等登记第四节注销、恢复登记第五节迁移登记第六节户口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第七节受理、调查、审批第八节户籍档案管理第三章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第一节暂住登记第二节居住信息采集维护第三节居住证申领、换领、补领第四节居住证签注、信息变更第四章居民身份证管理第一节申领、换领、补领第二节审核、签发和发放第三节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第五章人口信息管理第六章附则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是指常住户口登记、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人口信息管理等。

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湖北省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工作规范

湖北省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工作规范

湖北省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工作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1.31•【字号】•【施行日期】200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湖北省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工作规范(湖北省公安厅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发布)为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解决治安案件查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治安案件查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机构和职责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设立治安案件指导、协调、审核、督办和查处机构,负责对本辖区治安案件的查处、情况汇总和对下级治安部门及公安派出所执法办案的培训、指导、审核、考评和监督工作。

二、管辖与分工(一)治安案件管辖实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门管辖和指定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二)省、市、州、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治安案件和有必要直接查处的治安案件。

派出所管辖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治安案件。

(三)铁路、港航、民航、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治安案件。

(四)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的治安案件,依据公安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相关规定行使管辖权。

三、案件受理(一)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填写《受案登记表》,登记备查。

(二)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事项,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告知情况应在《受案登记表》中载明。

(四)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24小时内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和物品,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同时告知报案人。

(五)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治安案件,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的,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的工作,有效预防、及时发现,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娱乐服务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设置歌舞、游戏游艺等娱乐项目和提供洗浴、按摩、住宿、棋牌、美容美发、演艺演出等服务项目的场所。

第三条对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应当遵循公开检查与暗访侦察相结合、属地检查与异地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干扰公安机关对娱乐服务场所依法进行的治安检查工作。

第五条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应当尽量避免和减少对其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二章检查主体第六条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公安机关消防、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禁毒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上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对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

第八条除统一组织的检查行动和综合执法等情况外,公安机关其他部门不得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因办理案件、追捕逃犯等特殊情况确需以治安检查名义进入娱乐服务场所开展工作的,应当报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并由场所所在地治安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协助实施。

第九条组织县级以上区域性集中治安检查行动,应当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外,不得跨辖区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

第三章公开检查第十条公开检查是指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警种对娱乐服务场所公开性、日常性的治安检查执法活动.第十一条公开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情况;(二)经营场地、项目等重要事项变更情况;(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四)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五)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落实情况;(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和其他情况;(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八)是否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情况;(九)是否存在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淫秽、色情陪侍情况;(十)提供住宿服务项目的场所住宿验证登记情况;(十一)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解决城市公安派出所工作改革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解决城市公安派出所工作改革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解决城市公安派出所工作改革中几个问题的意见正文:----------------------------------------------------------------------------------------------------------------------------------------------------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解决城市公安派出所工作改革中几个问题的意见(1989年4月24日)一九八八年一月,公安部《转发<关于改革城市公安派出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88]公发2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进行改革派出所工作的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果。

为继续推进这一改革,现对各地在实践中遇到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坚决贯彻“以治安管理为中心,以户口管理为基础”的工作方针派出所以治安管理为中心,以户口管理为基础的工作方针,体现了改革开放形势下,维护社会治安必须实行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相结合,以动态管理为主的客观要求。

贯彻这一工作方针,对于充分发挥派出所的功能,实现打防结合,以防为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一方平安,是派出所的中心任务。

包括户口管理在内的各项基础工作,都应该为完成这个中心任务服务。

正确理解“以治安管理为中心,以户口管理为基础”,必须处理好二者的关系。

要注意克服片面强调打击、破案,放松忽视户口管理,或者单纯强调静态的户口管理致使户口管理工作与现实斗争相脱节的倾向。

各地要根据派出所的工作方针,综合发挥派出所各项治安管理的职能作用,把防范、打击、管理、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全面提高派出所安全防范、控制监督、侦破案件、快速反应等整体作战的功能。

二、按属地原则,对辖区治安实行块块管理派出所对本辖区社会治安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

按属地原则,派出所对辖区内特种行业和公共复杂场所,应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组织各方面力量,依法强化治安管理;对街道企业、小型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小学校的治安秩序和内部安全,应负责检查和监督;凡发生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治安案件,除派驻有公安机构的以外,原则上应由所在地派出所负责处理。

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本规范旨在进一步加强基层派出所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夯实全市治安管理工作的基础。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特制定本规范。

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和枪爆危化品管理、治安查处、热点整治、校园警务、犬只管理、辖区保安队伍管理、水上治安管理等九个方面。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各行政派出所。

第二章公共场所管理公共场所的分类包括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服务场所、公共体育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

管理工作目标是确保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服务场所不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公共场所内没有公开的卖淫嫖娼、色情表演活动、聚众赌博和吸食贩卖毒品的现象;公共场所备案登记率达到100%。

为实现管理工作目标,派出所应全面掌握辖区内公共场所的情况,并对所有公共场所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率要达到100%。

同时,建立派出所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场所管理的责任人,以及工作任务、措施和纪律。

经常组织开展对公共场所的治安检查,对重点场所的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对治安秩序混乱或存在治安隐患的场所,要及时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

对申请开办公共娱乐场所的,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

对无证经营的公共场所应将情况通报给有关部门。

要求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暂住证和上岗证。

场所内的包厢和包间必须保持适当的亮度,不得设置可调灯光,应该安装透明的门窗以展现室内整体环境,并且不得有内锁装置或封闭式套间。

在营业时,场所内不得超过规定的人数,并且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同时,要检查场所内是否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淫亵色情、有偿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

场所必须符合《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包括消防设施的设置。

售票处、财务室、机房、配电室、库房、贵重物品储藏室和物品寄存处等区域必须按规定配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电子游戏场所不得设置赌博机,并且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物质奖励。

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计划

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计划

一、前言为了维护辖区治安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水平,本派出所特制定以下治安管理工作计划。

二、工作目标1. 提高治安管理水平,确保辖区治安形势稳定;2.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3. 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4. 建立健全治安防控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具体措施1. 加强警力部署,提高巡逻防控能力(1)科学合理调配警力,确保辖区24小时巡逻防控;(2)加强夜间巡逻,提高见警率,震慑违法犯罪;(3)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巡逻,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2. 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1)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2)加强与社区、企事业单位的沟通联系,共同维护社会稳定;(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法治意识,引导群众依法维权。

3. 加强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安全管理(1)加强对娱乐场所、网吧、宾馆等场所的治安管理,规范经营行为;(2)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管理,确保学生安全;(3)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场所的安全监管,防止事故发生。

4. 强化交通安全管理(1)加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严厉打击酒驾、毒驾、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2)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3)加强交通事故处理,及时救助受伤群众。

5.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1)加强网络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2)加强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网络安全意识;(3)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共同维护网络安全。

6. 加强与群众沟通联系,提高群众满意度(1)深入开展“一村一警一连”工作,建立警民联系机制;(2)推行“背包警务”,将业务窗口前移,方便群众办理业务;(3)开展警民恳谈会,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四、工作要求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科室、民警要充分认识治安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2. 坚持原则,严格执法。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通知-[86]公发29号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通知-[86]公发29号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通知(〔86〕公发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另发),已经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于九月五日公布,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这个《条例》总结了二十九年来我国治安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继承和发展了一九五七年《条例》的正确原则,增加了当前出现的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完善了法律制度,是我国在新时期加强治安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律。

《条例》的公布实施,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条例》在一些基本原则和内容上作了重大修改,使全体公安干警和广大群众认识、掌握新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对于正确实施这个《条例》有重要意义。

因此,要把宣传、学习好《条例》作为当前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在《条例》生效前的这段时间内,各地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同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学习,做好实施《条例》的准备工作。

一、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条例》宣传提纲(另发文)的精神,编写宣传材料,运用各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条例》的性质、任务和重要意义,讲解《条例》的基本内容和各项基本原则,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以增强广大群众的遵纪守法观念。

二、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全体公安干警,集中一段时间,认真学习《条例》。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的工作,有效预防、及时发现,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根第六条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禁毒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上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对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

第八条除统一组织的检查行动和综合执法等情况外,公安机关其他部门不得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因办理案件、追捕逃犯等特殊情况确需以治安检查查。

(四)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五)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落实情况;(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和其他情况;(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八)是否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情况;(九)是否存在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淫秽、色情陪侍情况;(十)提供住宿服务项目的场所住宿验证登记情况;(十一)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娱乐服务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实行分级检查管理制度。

理。

份。

定和标准的公开检查原则上在非营业性时间内进行;对实行24小时营业的服务场所,公开检查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在接到娱乐服务场所开业或者变更的备案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公开检查。

第十八条公开检查应当建立检查登记制度,实行“逢查必填”,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实施检查的人民警察和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签字后,留存备查;对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拒绝签字的,由实施检查的人民警察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

第四章暗访侦察的;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除批准暗访侦察的主管负责人外,实施暗访侦查的人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访工作意图、方案和身份。

管理派出所规章制度

管理派出所规章制度

管理派出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派出所工作秩序,保障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派出所是公安机关基层单位,负责辖区内的治安维护工作。

第三条派出所全体民警应该强化责任意识,严守职业操守,忠于职守,服从指挥,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派出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执行公安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维护公安机关的形象。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每个派出所设立派出所长,副所长,科室长等职位,各自负责不同的工作。

第六条派出所长是派出所的领导者,负责全面管理指导派出所的工作。

第七条派出所副所长协助所长管理工作,分管各项具体工作。

第八条派出所设有治安科、案件侦破科、巡逻科等科室,各司其职,相互协作。

第九条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

第十条派出所应当加强干警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派出所是辖区内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的治安维护和面临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十二条派出所应当加强社会巡逻,及时发现和化解治安隐患。

第十三条派出所应当配合上级公安机关开展各项工作,如抓捕逃犯,查缉在逃人员等。

第十四条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五条派出所应当加强与辖区内居民和社区组织的联系,构建和谐社会。

第四章工作原则第十六条派出所全体民警应当恪守法律法规,依法办事,做到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派出所应当积极主动作为,主动服务群众,及时解决社会矛盾。

第十八条派出所应当坚决执行公安机关的指示,服从指挥。

第十九条派出所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素质,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条派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质量。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民警,派出所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民警违反规章制度的情节严重的,派出所可以依法给予停职、免职等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对于本规章制度涉及的问题,派出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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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派出所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着力夯实全市治安管理工作的基础,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和枪爆危化品管理,治安查处,热点整治,校园警务,犬只管理,辖区保安队伍管理、水上治安管理等九个方面。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各行政派出所。

第二章公共场所管理第四条公共场所的分类(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性歌厅、卡拉OK厅、迪吧、夜总会、带歌舞表演的酒吧、电子游戏厅等;(二)公共服务场所:桑拿浴场(中心)、美容美发厅(廊)、按摩服务店(中心)、茶馆、棋牌室、游乐场、录像厅、酒吧(不含歌舞表演)、咖啡馆、度假村、网吧等;(三)公共体育场所;体育场(馆)、保龄球馆、台球馆、高尔夫球场、赛马场、健身房、射击场、游泳池、溜冰场等;(四)其他公共场所:风景旅游区、公园、影剧院、集贸市场、汽车客运站、证券交易所、音像制品销售租赁店、书刊销售租赁店等。

第五条公共场所管理工作目标(一)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服务场所不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二)公共场所内没有公开的卖淫嫖娼、色情表演活动、聚众赌博和吸食贩卖毒品的现象。

(三)公共场所备案登记率达到100%。

第六条公共场所管理工作措施(一)全面掌握辖区内公共场所的情况。

对申请开办公共娱乐场所的,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

同时,派出所对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所有公共场所都应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率要达到100%,并建立健全基础资料表册,将场所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录入警务综合信息平台;对无证经营的公共场所应将情况通报给有关部门。

(二)建立派出所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场所管理的责任人,以及工作任务、措施和纪律。

(三)经常组织开展对公共场所的治安检查,对重点场所的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对治安秩序混乱或存在治安隐患的场所,要及时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

检查内容包括:①场所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暂住证、上岗证;②场所内设置的包厢、包间须保持一定的亮度,严禁设置可调灯光,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并不得有内锁装置,不得设立封闭式套间;③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④场所内是否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淫亵色情、有偿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⑤场所的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法》的有关规定;⑥场所的售票处、财务室、机房、配电室、库房、贵重物品的储藏室、物品寄存处等,按规定配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⑦电子游戏场所内不得设置赌博机,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物质奖励;⑧公共体育场所的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应当具有安全监察部门出具的相关检验合格证明,出入口和疏散通道标志明显,符合安全要求,游泳场馆等水上活动场所还必须配备救护设施和救护人员;⑨公共娱乐场所必须配备在保安公司聘请的保安人员,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内是否悬挂、张贴治安警示牌;⑩公安机关要求场所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检查程序和方法:检查公共场所时,应着便装佩戴警官证或着警服,携带必要的物品。

在检查中,对场所进行巡视,检查场所的经营情况和内部结构设施,查验有关人员的身份证件;对存在问题的现场和相关人员进行控制,收集证据;向场所负责人明确告知场所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以及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检查时必须填写《×××公安局公共场所检查记录》,检查人和被检查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妥善处理发现的问题,对突出问题和重大治安隐患,要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四)及时发现和查处公共场所内发生的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查处难度大的应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由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查处。

(五)对公共场所经营者、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制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法制教育每年不少于2次)。

要指导公共场所建立、完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包括安全防范制度、预防处置灾害事故制度、案件报警制度、贵重物品寄存制度、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等。

(六)在每个公共场所中物建治安信息员,并建立治安信息员花名册。

要充分发挥治安信息员的作用,广泛收集场所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场所经营状况等。

场所基本情况包括:场所安全条件、发展变化情况、周边情况及被处理情况;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业主和工作人员的身份情况、家庭主要成员、投资情况、工作岗位及有无前科劣迹等。

第七条公共场所管理工作档案卷宗派出所对辖区内所有公共场所都要建立档案,档案中应有以下资料:(一)基础卷——主要登记各类场所的基本情况。

包括:①登记备案资料;②治安信息员花名册。

(二)工作卷——主要登记每月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情况。

包括:①派出所日常检查记录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和行政处罚情况;②派出所与场所签订的治安安全、禁毒责任书;③派出所开展场所整治的工作情况;④场所落实整改要求的情况(整改报告,申请重新开业报告);⑤派出所对场所的培训记录。

第三章特种行业管理第八条特种行业的分类特种行业包括:旅馆业、公(私)章刻制业、典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印刷业、旧货业。

目前,机修业也纳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范畴。

第九条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目标对特种行业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严密阵地控制,进一步提高行业预防、发现、控制犯罪的能力,减少行业违规违法经营问题的发生,进一步遏制行业刑事、治安发案,并为打击破案提供条件。

第十条特种行业管理工作措施(一)全面掌握辖区内特种行业的情况。

对申请开办需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特种行业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对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率要达到100%,并建立健全基础资料表册,将行业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及时录入警务综合信息平台。

(二)建立派出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行业管理的责任人,以及工作任务、措施和纪律。

(三)每季度召开一次辖区特种行业例会,通报行业发生的典型刑事、治安案件,适时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培训,提高其法制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要指导、督促特种行业建立、完善各项内部安全管理和安全保卫制度。

(四)每月应至少开展一次对特种行业的普遍治安检查,及时发现、查处行业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并将查处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查处难度大的应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由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查处。

发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有关职能部门。

派出所民警在对行业进行日常检查中,应依据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重点检查行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

对尚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要主动帮助其建立和完善,对不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其中,对旅馆业主要检查住宿登记、贵重物品保管、会客、保安巡逻等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按照《成都市旅馆业安全防范标准(试行)》(成公发[2005]495号),检查技防、人防和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其他特种行业,主要检查其经营物品和涉及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核实验证,经营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消防、治安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在每个特种行业中物建治安信息员,及时收集治安信息。

同时,以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加强行业信息研判,强化行业阵地控制。

第十一条特种行业管理工作档案卷宗派出所对辖区内所有特种行业都要建立档案,档案中应有以下资料:(一)旅馆业①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②建筑平面图;③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④申办旅馆业的申报表、审批表和年审换证记录;⑤营业执照和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复印件;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⑦安保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⑧安保从业人员花名册(姓名、身份证号、住址);⑨治安责任书;⑩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记录。

(二)公章刻制业①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②营业执照和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复印件;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④从业人员花名册(姓名、身份证号、住址);⑤治安责任书;⑥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记录。

(三)私章刻制业①营业执照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③从业人员花名册(姓名、身份证号、住址);④治安责任书;⑤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记录。

(四)典当业①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②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④治安责任书;⑤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记录。

(五)废旧金属收购、报废机动车回收业①营业执照复印件;②备案登记表(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报废机动车回收业);③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④从业人员花名册(姓名、身份证号、住址);⑤治安责任书;⑥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记录。

(六)印刷业①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②备案登记表;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④从业人员花名册(姓名、身份证号、住址);⑤治安责任书;⑥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记录。

(七)旧货业①营业执照复印件;②备案登记表;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④旧货市场内经营户花名册(经营户姓名、身份证号、籍贯、编号、经营项目、联系电话);⑤治安责任书;⑥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记录。

(八)机修业①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③从业人员花名册(姓名、身份证号、住址);治安责任书;④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记录。

第四章枪爆危化品管理第十二条枪爆危化品管理工作目标通过安全监督管理,防止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丢失、被盗案件(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被利用作案的机会,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枪爆危化品管理工作措施(一)全面掌握辖区内涉枪单位、弩销售(射击)场所、涉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以及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需录入枪支、民爆信息管理系统的应及时录入,并对合法的涉枪单位和弩销售(射击)场所进行登记备案。

(二)建立派出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行业管理的责任人,以及工作任务、措施和纪律。

(三)每月至少应对辖区内合法的涉枪单位和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一次普遍的安全检查,要对辖区内涉爆单位及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治安隐患并责令其进行整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发现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同时在《枪弹检查登记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记录本》、《剧毒化学品安全检查记录本》上作好登记,按时进行复查。

发现重大隐患要在督促整改的同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涉枪单位的检查内容包括:①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②安全设施的建设情况;③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④枪支配置、配备情况;⑤持枪证件发放情况;⑥持枪人员管理教育情况;⑦枪支保管使用情况;⑧枪支淘汰报废上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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