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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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务督查工作制度范本

公安警务督查工作制度范本

公安警务督查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警务督查工作,确保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警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安警务督查工作坚持以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以提高警务效能和执法质量为核心,以严格监督、规范执法、优化服务为目标,全面提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公安警务督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公正客观、及时高效、协同配合的原则,确保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务督查部门,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警务督查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督察队伍,配备具有执法监督资格的督察人员,负责具体执行警务督查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警务督查组织体系,明确警务督查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警务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运行。

三、督查内容第七条公安警务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情况;(二)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决策部署的情况;(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程序是否规范、公开;(五)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质量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六)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纪律作风和形象;(八)其他需要进行督查的内容。

四、工作程序第八条公安警务督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督查任务和重点,制定督查计划;(二)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三)对重大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四)定期汇总、分析督查情况,向公安机关领导和上级警务督查部门报告;(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六)建立督查档案,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档管理。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8.24•【字号】浙司[2006]165号•【施行日期】2006.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司〔2006〕165号)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各监狱劳教单位,有关市司法局:《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厅党委会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我省监狱劳教工作监督机制,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障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监狱劳教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参照国务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司法厅设立警务督察委员会,组织协调全省系统内的警务督察工作,负责对全省本系统人民警察、监狱劳教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劳教局设立警务督察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实际设立督察总队,分别负责对全省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各监狱劳教单位监察室作为履行警务督察职责的具体工作机构,并建立其隶属的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负责对本单位各部门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遇有重大督察事项,督察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督察。

第三条厅、局及各监狱劳教单位督察机构的督察长由各单位领导成员中的副职(一般为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担任。

省厅督察委员会成员由本厅政治部、警务人事处、监狱劳教工作指导处、法规处、纪委监察室等处室负责人和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督察长组成,并设立警务督察办公室,负责警务督察日常工作。

公安警务督察实施方案

公安警务督察实施方案

公安警务督察实施方案一、背景。

公安警务督察是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公安警务督察工作,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和监督能力,制定并实施公安警务督察实施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目标。

公安警务督察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公安警务督察制度,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和指导,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公安警务督察组织架构。

设立公安警务督察局,明确职责权限,配备专职督察人员,建立健全的督察工作机制。

(二)完善公安警务督察工作机制。

建立定期督察、专项督察、突发事件督察等工作机制,明确督察对象和督察范围,确保对公安机关各项工作的全面监督。

(三)加强督察力量建设。

培训督察人员,提高其监督能力和水平,确保督察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

重点监督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办理、行政执法和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等方面,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活动中的问题和不足。

(五)加强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监督。

监督公安机关内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装备管理等工作,促进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六)加强对警务督察工作的宣传和普及。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警务督察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形成全社会监督公安机关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对公安警务督察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督察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建立健全督察工作的信息化系统,提高督察工作的效率和便捷性。

(三)加强对督察人员的保障和激励,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公安警务督察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建立公安警务督察局,配备专职督察人员。

(三)组织督察人员培训,提高其监督能力和水平。

(四)建立健全督察工作机制,明确督察对象和督察范围。

(五)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和内部管理的监督。

加强人民警察警务督察工作条例

加强人民警察警务督察工作条例

加强人民警察警务督察工作条例_______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警察警务督察工作的试行条例监狱、劳教所是国家的刑罚执行和教育挽救劳教人员的重要机关人民警察担负着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神圣职责。

监、所的人民警察依法行使管教犯人的主要任务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加强对警务人员的督察工作对提高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具有十分的重要意义。

督察就是督管人民警察尽职尽责的工作状况;就是考察警察的警风警纪的执法情况。

搞好警务督察工作不仅对圆满完成警务工作任务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且也在社会广泛弘扬了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

搞好警务督察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使警务督察工作不断提升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水平。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从严治警方针加大警务督察工作力度特制定如下工作条例:第1条完善督察制度1、督察方式:平时明察暗访、随警检查、专项检查、重点部位检查、节日重点检查、重要活动特别检查等。

警务督察内容见附件(一、二)。

每次检查前督察领导小组都制定工作计划检查及写出工作总结。

2、督察评定:采取积分制每季结合季度检查由局督察组和监、所督察组共同对监区、科(室)等单位进行综合评定:95分—100分为优秀80分—95分为良好70分—80 分为合格70分以下问题突出限制整改。

3、督察警示:实行对发现突出问题的单位发《督察通知单》;对发现严重问题和先进事迹单位或个人发《督察通报》;对发现有严重事故、重大违纪问题的单位或个人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报告组成工作组进一步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2条实行警务督察信息报告制度。

监、所警务督察领导小组要坚持每月将开展的督察活动向局警务领导小组书面报告一次(另制《警务警察工作报告表》)。

第三条实行考评课奖惩制度。

1、建立警务督察工作考评制度。

制定警务督察工作考评办法和考核细则(另拟)。

由局警务督察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和监狱、劳教所、监区的警务督察工作进行考评评选出警务督察工作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通报表扬对落后单位通报批评。

湖北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湖北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湖北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正文:---------------------------------------------------------------------------------------------------------------------------------------------------- 湖北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湖北省司法厅1999年11月3日)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从业治警方针,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建设,不断提高干警队伍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的通知》,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省厅成立警务督察领导小组,下设“湖北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厅政治部警务处,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

省监狱局、省劳教局相应设警务督察组织,负责本系统警务督察工作。

各监狱、劳教单位设警务督(纠)察队,重点对本单位人民警察警容风纪情况进行督(纠)察。

各级督(纠)察组织设在本单位警务部门。

第三条各级警务督(纠)察人员在其辖区范围内,有权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督(纠)察:(一)文明执勤、着装和佩带警用标志的情况;(二)违反有关警容风纪的情况;(三)违反规定进入宾馆、旅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情况;(四)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号、警官证;(五)本单位主管领导和上级督察部门交办的其它督察事项。

第四条督(纠)察人员执行督(纠)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二人,统一采取着装督(纠)察的方式,必须佩带督(纠)察标志或出示督(纠)察证件。

督(纠)察标志和督(纠)察证件统一由省厅配置。

第五条督(纠)察人员执行督(纠)察任务时,发现人民警察违反警容风纪规定,应当当场予以纠正。

其中对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或者多次违反规定的或者对批评教育不服甚至阻碍督察人员行使职权的,应当如实记录,向本单位主管领导和上级督察部门报告。

公安部关于建立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公督[1999]32号

公安部关于建立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公督[1999]32号

公安部关于建立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建立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公督[1999]32号1999年6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督察机构:为进一步完善警务督察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各地公安机关开展警务督察工作情况,加强对警务督察工作的研究、决策和领导,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建立警务督察工作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报告内容:(一)警务督察年度工作计划和要点。

(二)警务督察工作总结。

(三)统计报表。

(四)警务督察工作规定、规则、办法、细则、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五)警务督察简报、信息、情况通报、调查报告、典型经验材料、工作会议文件等。

(六)开展专项督察活动的重要情况和总结。

(七)警务督察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领导人员的变动情况,督察民警严重违法违纪案件。

(八)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的情况,及对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的人民警察所作处理情况。

(九)开展警务评议的情况。

(十)部警务督察局交办的事项。

(十一)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二、报告时限:(一)年度工作计划和要点、内部刊物、情况通报、调查报告、专项督察活动、督察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应及时书面上报。

(二)工作总结按半年和年度报告,分别于当年7月15日以前和次年1月15日以前上报;督察民警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应在案发后五日内上报;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的,应在执行之日即上报;各种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上报备案。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警务督察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7]164号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警务督察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7]164号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警务督察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警务督察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7]164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河南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河南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办法(试行)为了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意见(司发通[2006]5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监狱劳教工作监督机制,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障全省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含厅局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参照国务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省司法厅设立警务督察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督察工作。

负责对全省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领导小组下设警务督察办公室,负责警务督察日常工作。

第二条警务督察的任务:(一)紧紧围绕司法行政中心工作狠抓警务部署的贯彻落实,保障政令警令畅通;(二)针对监狱劳教单位执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深入现场督察;(三)加强对监狱劳教单位内部管理情况的现场督察,推进监狱劳教单位正规化建设,维护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四)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以及违反规定进入宾馆旅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情况进行督察;(五)重点对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贯彻落实《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双六条禁令》情况进行督察;(六)对监狱劳教单位的监管改造、教育管理、生产劳动等现场的安全防范、人民警察岗位责任制落实和安全生产情况现场督察;(七)完成司法行政机关首长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督察事项。

监狱警务督察实施方案

监狱警务督察实施方案

监狱警务督察实施方案为了加强监狱警务督察工作,提高监狱管理水平,保障监狱安全稳定,特制定监狱警务督察实施方案。

一、加强人员培训。

监狱警务督察人员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监狱管理经验,能够熟练运用各项监狱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因此,应加强对监狱警务督察人员的培训,包括法律法规、心理素质、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监狱警务督察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监狱内部各项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监狱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监狱警务督察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监狱内部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提高监狱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四、完善奖惩机制。

建立健全的监狱警务督察奖惩机制,对监狱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和监狱警务督察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对工作出色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五、加强监狱内部协作。

监狱警务督察应加强与监狱内部各部门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监狱管理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同时,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外部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健全的信息交流机制,形成监狱管理工作的合力。

六、加强监狱安全管理。

监狱警务督察要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加强对监狱内部各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确保监狱内部安全稳定。

七、强化监狱文明管理。

监狱警务督察要加强对监狱内部文明管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倡导良好的监狱文化,提高监狱内部管理的人文关怀水平,营造和谐的监狱管理环境。

综上所述,监狱警务督察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对于提高监狱管理水平,保障监狱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全体监狱警务督察人员认真执行本方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监狱管理工作的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

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

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执法执勤活动的监督和检查,促进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升民警依法履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戒毒条例》《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务督察是指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察机构及其警务督察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警务督察工作贯彻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的方针;坚持超前防范与提升效能相结合、督察与服务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检查整改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警务督察“监督、查纠、服务、保护”功能。

第四条警务督察实行统筹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协同配合的运行机制,做到指挥统一、政令畅通、反应迅速、运转高效、责权明确、上下联动。

第五条警务督察实行层级定期报告和警务督察情况通(专)报等制度。

第六条警务督察工作应当与司法行政日常管理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执法监督工作和信访工作密切结合,相互促进。

第二章警务督察机构和人员第七条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设置三级警务督察机构。

省司法厅设置警务督察总队,各市(州)司法局、贵安新区司法局,省监狱局、省戒毒局,贵州省司法警官学校以及各监狱戒毒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警务督察机构。

第八条各级警务督察机构按照职能履职要求合理配备警务督察人员,警务督察人员由专(兼)职人员组成,承担警务督察具体实施工作。

第九条各级警务督察机构在本级行政首长、政治工作部门负责人和上级警务督察机构的领导下履行警务督察工作职责,向本级行政首长负责和上一级警务督察机构报告。

第十条警务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二)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业务素质过硬且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和能力;(三)经省司法厅组织的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专科学员警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二专科学员警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二专科学员警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二专科学员警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确保二专科学员警务督察工作的有效开展,加强学员对警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职责与权限1. 根据学员警务督察工作的需要,制定工作计划和任务安排,明确学员警务督察的职责和权限。

2. 督促学员警务督察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巡察、监督和协助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3. 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跟踪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4. 组织学员警务督察参与应急处置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5. 协助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开展警务工作,配合完成其他相关任务。

三、工作机制1. 学员警务督察应按照任务计划和安排开展工作,不得私自延误或改变任务内容。

2. 学员警务督察在开展工作时应注意身份的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和内部文件。

3. 学员警务督察应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4. 学员警务督察应自觉遵守公务纪律,言行举止端正,不得有过激言辞和行为。

5. 学员警务督察应保持与相关部门的良好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

四、考核与评价1. 学员警务督察工作应按照考核评价制度进行评估,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的完成情况、问题的发现和解决能力、工作态度等。

2.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学员升级晋级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3.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学员警务督察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教育培训1. 学员警务督察应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职业素养。

2. 学员警务督察应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警务知识,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

3. 学员警务督察应积极参与专题讲座、研讨会等活动,与同行交流经验,互相借鉴。

六、保障措施1. 公安机关应为学员警务督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配备,包括办公设施、交通工具等。

2.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学员警务督察的管理和指导,定期组织工作例会和学习交流活动。

3. 公安机关应确保学员警务督察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

警务督察实施方案

警务督察实施方案

警务督察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警务督察是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职、规范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就警务督察实施方案进行详细说明,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指导和参考。

二、实施目标。

1. 加强对公安机关内部工作的监督,促进执法规范化、科学化;2. 维护执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3. 提高公安机关内部管理水平,建设廉洁高效的执法队伍。

三、实施步骤。

1. 确立督察机构,设立专门的警务督察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体系;2. 制定督察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督察工作规章制度,明确督察对象、内容、方式和周期;3. 开展督察工作,根据规定的周期和内容,对公安机关内部各项工作进行督察,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4. 落实整改措施,对督察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追踪督察整改情况;5. 监督效果评估,定期对督察工作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督察工作机制。

四、实施要点。

1. 坚持问题导向,警务督察要紧密结合公安机关工作实际,突出重点、深入细致地开展督察工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2. 加强督察力量建设,充分发挥警务督察机构的作用,加大人员配备和培训力度,提高督察工作的专业化水平;3. 健全督察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的督察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的工作格局,确保督察工作顺利进行;4. 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督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实现督察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五、实施保障。

1. 加强督察工作宣传,通过各种途径宣传督察工作的重要性和成果,提高公众对警务督察工作的认知和支持度;2. 建立激励机制,对于在督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激励广大警务督察人员积极投身到督察工作中;3.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督察工作监督机制,接受上级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督察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警务督察工作实施方案

警务督察工作实施方案

警务督察工作实施方案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社会治安形势也愈加复杂多变。

为了加强对社会治安的管控和维护,警务督察工作应运而生。

警务督察工作是公安机关对民警、辅警、保安等执行职责过程中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监督检查工作。

其目的在于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监督,强化对警察队伍的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治安。

但是,当前警务督察工作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制定更为规范的实施方案,确保警务督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目的本文的目的在于制定一套完整的警务督察工作实施方案,旨在规范警务督察工作的程序和流程,提高督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实施方案一、督察责任明确公安机关领导应当明确督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明确责任,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同时,将督察工作纳入各级公安机关的工作部署中。

明确各级公安机关、派出所、分局等单位的责任,通过定期开展警务督察工作,提高警务监督的效果。

二、督察对象范围警务督察的对象应包括执行警务的警察队伍、保安队伍等有关人员。

三、督察内容与方式1. 督察内容督察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组织领导、指挥决策•行动准备、执行过程•处理案件、管理资料•检查反馈、奖惩制度2. 督察方式著名推行不定期、定期联合检查和专项督察等多种方式,并对督察成果进行及时总结和评估。

四、督察人员选拔及相关管理督察人员应当具有以下条件:•具有公正客观的工作态度和稳定的职业操守•具有相关的执法、监察经验和专业技能•通过专业培训及考试合格同时,应重视督察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督察人员的纪律性和激励、惩戒机制,并进行常规的素质提升培训。

五、督察工作的保障为保障督察工作的顺利实施,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建立完善的制约和监督机制•积极参与社会监督,支持公民监督•健全督察奖励机制•注重技术保障,运用信息化技术提高监督效率结束语针对警务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解决的现实需求,本文提出了一套完整的警务督察工作实施方案。

公安督察督导工作方案

公安督察督导工作方案

公安督察督导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为进一步推进公安督察工作,确保各项公安工作的规范、有序、高效开展,切实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工作内容1.加强对公安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警务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2.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重点检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交通管理等领域的执法情况。

3.对公安工作的服务质量进行督察,包括窗口服务、群众接待、信访处理等。

4.对公安系统的纪律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民警的警容风纪、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

5.加强对公安工作的社会监督,收集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

三、工作方法1.开展专项督察:针对公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或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项督察活动。

2.暗访督察:采取不打招呼、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和服务质量进行暗访督察。

3.投诉受理:设立投诉电话和网络平台,接受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4.定期评估:定期对公安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

同时对公安工作的成效进行总结和宣传。

四、工作要求1.高度重视: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督察督导工作的重要性,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2.依法督察:督察督导工作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3.严格纪律:参与督察督导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4.加强沟通协调: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督察督导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反馈问题并积极整改。

5.强化责任追究: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同时要举一反三,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6.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督察督导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确保督察督导工作的有效实施。

7.建立长效机制:将督察督导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工作来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不断完善和优化工作流程和方法。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10月3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颁布日期】2001.01.02【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1.01.02【分类号】2101002001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总类【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督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以下简称《督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

第三条现场督察是指警务督察人员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的同步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督察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自觉接受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依法对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第六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警务督察局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本级公安机关督察工作并领导下级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第七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由督察长、副督察长和委员组成。

督察长、副督察长的人选由公安部部长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督察委员会委员的人选由督察长提名,报公安部部长批准。

第八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二)审定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部署;(三)发布有关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决定和命令;(四)审议和批准警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五)定期听取警务督察局的工作汇报;(六)应当由督察委员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由督察长召集。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55号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55号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1月2日公安部令第5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督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以下简称《督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

第三条现场督察是指警务督察人员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的同步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督察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自觉接受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依法对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第六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警务督察局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本级公安机关督察工作并领导下级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第七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由督察长、副督察长和委员组成。

督察长、副督察长的人选由公安部部长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督察委员会委员的人选由督察长提名,报公安部部长批准。

第八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二)审定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部署;(三)发布有关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决定和命令;(四)审议和批准警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五)定期听取警务督察员的工作汇报;(六)应当由督察委员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警务督察工作实施方案

警务督察工作实施方案

警务督察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要求越来越高,对警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也日益严格。

为了加强对警务督察工作的规范和实施,制定本实施方案,以确保警务督察工作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总体目标。

本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的警务督察工作机制,提高警务督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对警务工作的满意度,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三、具体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警务督察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明确各级领导的责任和权限,确保警务督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推进。

2.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对警务督察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明确警务督察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警务督察的行为和程序,保障警务督察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提高人员素质。

加强对警务督察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其执法能力和监督能力,确保警务督察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4. 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警务督察工作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分工,加强对警务督察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警务督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5. 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警务督察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警务督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合作意识,为警务督察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资金保障。

加大对警务督察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警务督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基本需要。

2. 完善设备保障。

加强对警务督察工作所需设备的更新和维护,提高警务督察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率。

3. 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警务督察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警务督察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确保警务督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预期效果。

通过本实施方案的落实,预期能够建立健全的警务督察工作机制,提高警务督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对警务工作的满意度,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警务督察工作实施方案

警务督察工作实施方案

警务督察工作实施方案一、督察工作的意义督察工作是警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警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促进警务工作的优化升级,进一步提高警务工作的效能,维护公民的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督察工作的内容1.对警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协助公安局领导做好警务工作管理;2.对警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和整改措施,并跟踪落实;3.对警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进行查处和处理,维护警务工作的纯洁性;4.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调解和解决,促进和谐民警与民众关系的良性发展;5.开展警务宣传和法律教育活动,提升全民法治意识,加强社会风气建设。

三、督察工作的具体步骤1.确定督察对象:确定本次督察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哪些派出所、分局、公安机关等;2.制定督察计划:根据督察对象和范围,制定本次督察的具体计划并报领导审批,包括督察的时间、地点、人员、任务等;3.组织实施督察:具体组织人员和力量,依据督察计划逐一实施,重点关注重点问题;4.整理督察资料:整理涉及到的督察资料,并形成督察报告,报领导审核;5.制定整改措施:根据督察结果,制定整改措施并报领导批准,推动督察问题的整改;6.跟踪落实:对整改措施进行动态跟踪,确保整改措施的贯彻落实。

四、督察工作的注意事项1.明确任务目标:确定本次督察的目标和任务,并根据任务情况选派具有警务经验的人员开展工作;2.规范督察程序:遵守督察程序和规范,确保督察的公正性和客观性;3.强化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和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推动社会风气建设;4.关注民意:着重关注民众诉求和举报,及时解决涉及民生问题,提升民警形象。

五、督察工作的效果和成果督察工作的效果和成果主要是体现在警务工作的质量和效能上,提高了公安机关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了民警工作纪律和规范,深化了警民互动,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

督察工作成果的具体表现如下:1.督察问题得到了解决,较大程度上推动了警务工作的规范化和优化升级;2.督察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好评,增强了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感和满意度;3.督察成果对全市公安工作管理和警务工作的规范化和提高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司法警察警务督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司法警察警务督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司法警察警务督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司法协助协定警察警衔警械【发文字号】浙高法[2010]15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0.05.31【实施日期】2010.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司法警察警务督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浙高法〔2010〕158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督察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院司法警察总队。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督察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全省法院司法警察警务监督机制,保障司法警察队伍及其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警务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和监督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及其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

第三条警务督察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及其司法警察应当自觉接受警务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对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警务督察机构和警务督察人员第五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设警务督察机构,领导本院及下级法院的司法警察警务督察工作,对本院院长负责。

警务督察机构由督察长、副督察长、督察员若干名组成。

督察长、副督察长由本级法院司法警察队领导担任,督察员的人选由本级法院司法警察队领导决定。

第六条警务督察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司法警察队伍及其司法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二)制定警务督察工作的有关制度;(三)部署专项督察任务,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四)发布有关警务督察工作的决定和命令;(五)组织、指导警务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六)应当由警务督察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

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

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总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监狱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专业化和正规化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安徽省监狱管理局警务督察工作办法(试行)》,结合监狱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警务督察由专门督察机构和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警务督察工作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方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

第四条警务督察工作与监狱日常管理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执法监督工作和信访工作密切结合,相互促进。

第五条警务督察实行层级定期报告和警务督察情况通报等制度,建立健全指挥统一、政令畅通、反映迅速、运转高效、责权明确、上下联动的指挥协调工作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在监狱党委的领导下,监狱成立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监狱领导,监狱纪委监察室、政治处、机关党委、办公室、法制科、狱政管理科、刑罚执行科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监狱纪委书记任组长。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颁发警务督察工作的规定、决定;(二)研究部署全监狱警务督察工作,并加强指导、协调工作;(三)审议批准警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四)定期听取警务督察工作办公室工作汇报;(五)应由领导小组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警务督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狱纪委监察室。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及时报告工作落实情况;(二)协调监狱警务督察工作;(三)制定警务督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四)对警务督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五)向监狱局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六)履行警务督察工作其他职责。

警务督察工作实施方案

警务督察工作实施方案

警务督察工作实施方案简介警务督察工作是公安机关对警察队伍开展的监督管理工作,是保持警察法律意识、规范行为、加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文将介绍警务督察工作的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管理制度。

实施方案工作组成警务督察工作实施团队应由公安机关内部精英组成,具体包括:1.领导人员:主要负责领导和协调各项工作,指挥执行警务督察任务。

2.督察人员:负责开展警务督察工作,一般人员应在公安机关内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

3.基层协调员:负责协调前期准备工作,是工作的重要联系人和组织者。

工作程序警务督察工作实施程序主要包括:1.前期准备:明确工作内容、组建工作团队、制定督察方案等。

2.准备材料:包括相关证据、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等必要证明材料。

3.督察过程:通过巡视、听取对当事人、目击者和群众证言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4.处理结果:根据工作程序收集的证据,进行信息核实排查、呈报领导并执行处罚。

5.反馈检查:反馈处理结果及相应处置情况,督促整改。

工作内容警务督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1.公民权利监管:维护公民权利、制止“超标准”执法、打击滥用职权等问题。

2.自我约束:规范警察行为,加强自我约束,提高警察自我修养。

3.事件处理:办理各类事件,包括投诉、举报、反映问题、挑战指控等。

4.督查审核:对部门或项目的执行情况、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

工作原则警务督察工作实施要遵循以下原则:1.严格依法:坚持法律法规,亲民、公正、公平开展工作,保护公民权益。

2.限制权力:避免权利滥用,防止执法不当,维护警察队伍形象。

3.公正公平:督促警察队伍严格遵守行业规范、执法规程,加强警务行业公正性。

4.保障安全:确保警察队伍和公民的安全,保护相关机关部门工作的秘密和敏感信息等。

相关管理制度为有效实施警务督察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具体包括:1.工作背景:对警务督察工作的背景、必要性、意义进行阐述。

2.工作目标: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确定工作标准和指标,量化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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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监狱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专业化和正规化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安徽省监狱管理局警务督察工作办法(试行)》,结合监狱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警务督察由专门督察机构和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警务督察工作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方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

第四条警务督察工作与监狱日常管理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执法监督工作和信访工作密切结合,相互促进。

第五条警务督察实行层级定期报告和警务督察情况通报等制度,建立健全指挥统一、政令畅通、反映迅速、运转高效、责权明确、上下联动的指挥协调工作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在监狱党委的领导下,监狱成立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监狱领导,监狱纪委监察室、政治处、机关党委、办公室、法制科、狱政管理科、刑罚执行科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监狱纪委书记任组长。

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颁发警务督察工作的规定、决定;
(二)研究部署全监狱警务督察工作,并加强指导、协调工作;
(三)审议批准警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四)定期听取警务督察工作办公室工作汇报;
(五)应由领导小组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警务督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狱纪委监察室。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及时报告工作落实情况;
(二)协调监狱警务督察工作;
(三)制定警务督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对警务督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向监狱局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
(六)履行警务督察工作其他职责。

第八条监狱成立警务督察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警务督察组从有关单位和部门抽调政治强、作风正、熟悉监狱管理工作的人员组成。

第九条监狱党委要加强对警务督察工作的领导,警务督察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警务督察工作,并积极配合上级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章督察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警务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重要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点环境执法情况;
(三)狱内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四)使用武器、警械具、警用车辆和警用标志情况;
(五)遵守警容风纪情况;
(六)执法、执勤活动中严格、依法、文明执法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七)执行司法部“六条禁令”、省政法委“五条禁令”和省司法厅“六不准”情况;
(八)上级机关指令和领导批办的其他警务督察事项。

第十一条警务督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需要督察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警务督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作出警务督察决定或提出警务督察建议;
(四)向本级党委和上级机关报告警务督察情况。

第四章督察工作方式和要求
第十二条警务督察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督察事项,采取随警督察、重点督察和专项督察,定期督察和不定期督察,明查和暗访等方式进行警务督察。

第十三条开展明查时,警务督察人员应着警服,并佩戴督察标志;进行暗访时,警务督察人员应着便装,同时出示督察证件。

第十四条警务督察人员执行警务督察任务时必须做到:
(一)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滥用职权;
(三)严格执法、文明执勤,清正廉洁、不徇私情;
(四)警容严整、着装规范、举止端正。

第十五条警务督察机构及其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和群众的监督,警务督察机构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涉及警务督察事项的重大或突发事件,事件发生单位除按现有规定上报外,应同时报告上级警务督察机构。

第十七条监狱警务督察机构每月至少开展两次警务督察活动,每月向省监狱管理局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情况。

第五章督察权限和处理
第十八条执行警务督察任务时,警务督察人员有权查阅、复制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和对督察现场进行录音、摄像;现场督察时,警务督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九条警务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可当场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监狱人民警察,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和纠正;
(二)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违纪行为或拒绝、阻碍执行警务督察任务的监狱人民警察,停止其执行职务、带离现场,并移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三)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具、警用车辆和警用标志的监狱人民警察,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和纠正;必要时可扣留其武器、警械具、警用车辆和警用标志,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对上级警务督察机构指令下级警务督察机构专门事项进行警务督察,应按照要求完成交办事项,并及时将结果上报警务督察机构。

第二十一条对上级警务督察机构发现监狱警务督察机构对警务督察事项处理不当的,可停止执行,并予以变更或撤消。

第二十二条警务督察中,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拒绝警务督察人员依法进行警务督察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或毁灭证据的;
(三)包庇违法违纪人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警务督察决定或建议的;
(五)打击、报复检举人、举报人和警务督察人员的。

第二十三条警务督察组应做好督察记录、证据保存,认为监狱人民警察违法违纪需给予组织处理、行政处分、降低或取消警衔的,可提出建议,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警务督察组对监狱相关单位及监狱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下发《警务督察通知书》;违法违纪的监狱单位及其人民警察应严格落实警务督察决定或建议,并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五条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对警务督察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警务督察机构提出复查申请,作出决定的警务督察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警务督察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警务督察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作出复核决定。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上一级警务督察机构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警务督察应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取证等设备,必要督察经费列入单位预算。

第二十七条警务督察标志、证件和《警务督察通知书》格式文本统一制发。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监狱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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