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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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摊点申请流程

食品小摊点申请流程

河北省食品小摊点申请流程1.登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平台2.网上办事中点击食品,切换到食品主体申请选择页面3.找到食品小摊点备案,点击右边的在线办理进入到登录界面4.登录系统(如果没有注册先注册账号,已有营业执照的可以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5.点击新办6.各个按键的功能(1)增加:增加一个新申请条目(2)编辑:编辑选定的一个未上报已有条目(3)删除:删除选定条目(4)下载备案表:选定条目的小摊点备案申请表下载(5)上报:选择已填写和上传好的条目,上报到审批机关(6)反馈信息:条目未审核通过的原因(7)申请退回:填报错误,在未审核情况下撤回上报的条目(8)查看电子证照:可查看申请下来的电子证照,可以下载打印(9)好差评7.新申请点击增加,进入小摊点基本信息填写(1)申请类型点新办(2)经营者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自动填入(注册账号时有相应填写的信息)(3)经营地址点击...选择所在的市、县、乡镇(街道)(必须选定乡镇街道,否则乡镇街道审批工作人员看不见所申请的条目。

乡镇街道选错一般也会被退回)(4)村(路/弄)填写所在的村或路(尽量详细)(5)仓库,有就填没有不填(填写和3、4一样)(6)经纬度,点击获取经纬度,弹出地图在地图中找到小摊点的位置点击后,经纬度就获取成功了(7)主体业态:食品小摊点(以下简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市场内摊点的市场应该是商场、超市中经营的小摊点(8)经营期限:一般都选12个月(9)经营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勾选。

一个食品只卖不做是销售,一个食品做出来卖是制售(餐饮)(10)经营项目:食品销售下3个项目;餐饮服务现场制售下4个项目。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或按数量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发布的)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发布的)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号《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1月10日省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3年1月18日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风险预警、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应急处置、责任追究机制,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第五条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林业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出现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或者对职责分工有异议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省人民政府明确职责前,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试点的通知-冀食药监规〔2017〕1号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试点的通知-冀食药监规〔2017〕1号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试点的通知正文:----------------------------------------------------------------------------------------------------------------------------------------------------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餐饮服务类)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省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河北省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14日河北省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行政许可工作,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许可。

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与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经营者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制定并依法向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许可管理部门提交与实际经营状况相符合的食品安全制度,并严格落实。

食品经营者宜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实施“明厨亮灶”,增强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让消费者对食品制作加工过程一目了然,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经营店包括食品小销售店、小餐饮店。

食品小销售店,是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下,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经营者。

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150平方米以下、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第四条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工作,统一核查要求,统一证书格式。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实行“一址一证”,即在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按照登记的食品品种、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登记受理场所公开登记程序、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格式文本和填报样式等,方便登记申请人查阅。

河北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河北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河北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河北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一九九三年七月三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市场登记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本省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和设施,供若干经营主体使用,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包括各类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生产要素和特种商品市场。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市场,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市场的开办、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开办市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开办市场的申请书。

(二)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文件。

(三)开办市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土地使用证副本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证件联合开办的市场,除提文前款规定的文件、法律外,还应提交联办协议书。

第六条市场登记应包括下列事项:(一)市场的名称、类别、地址、占地面积和主要设施。

(二)开办单位。

(三)市场建设投资金额。

(四)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登记中的分工是:(一)国家、省所属的单位开办的市场,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二)省辖市(地区)所属的单位开办的市场,由省辖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三)县(市、区)和乡(镇)所属的单位开办的专业、批发市场,由省辖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他市场,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河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06月24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摊点,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30平方米以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小食杂店可以参照食品小摊点的管理要求,领取备案卡。

从事食品(不含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食品小摊点、小食杂店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摊点的备案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摊点发放备案卡,并将小摊点的统计信息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五条食品小摊点申请备案卡实行一地一卡原则。

第六条食品小摊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指定的范围或者场所内经营,距离旱厕、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摊点距离鲜活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25米以上。

(二)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备设施。

(三)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不得使用报纸、书刊、油印纸张和非食品专用塑料袋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

(四)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售货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货、款分开。

(五)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手套。

(六) 提供安全卫生的餐饮具。

需现场清洗餐饮具的,应当设置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设备,鼓励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

河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河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THEN咖 REGULATIONSl新规 I
进 一 步 完 菩 分 类 支 持 方 式 和 稳 定 支 持机 制 ,加 大绩 效 考 核 和财 政 支 持 的 衔 接 。本 着 “保 重 点 ,补 短 板 、分 类 支 持 、注 重绩 效 ” 的 原 则 ,中央 财 政稳 定 支 持 国 家研 究 中心 和 学科 等 国家 重 点 实验 室 的运 行 和 能 力 建设 。积 极鼓 励 国家 研 究 中 心和 学 科 国家 重 点实 验 室 牵 头承 担 国家 重大 研 发 任 务 。坚 持 多元 化投 入 ,推 动 实验 室 依 托 单位 、主 管部 门和 地 方 政 府 加大 对 实 验 室建 设 发 展投 入 力度 。通 过 政 府 引 导 、税 收 杠杆 方式 ,激 励 企 业 和社 会 力量 加大 基 础研 究投 人 。
(十 八 )加 强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制度 建设 和 分 类 管 理 。 按 照 各 类 国 家 重 点 实验 室 的 定 位 、 目标 和 任 务 , 制定 建设 运 行 实 施 方 案 。 按 照 科 技 计 划 管 理 改 革 要 求 ,创 新 管 理 模 式 ,加强 分 类 管 理 和 分 类 评 估 考 核 ,制 定 修 订 适 合 各 类 国家 重 点 实验 室 管 理 特 点 的 办 法 。加 强 省 部 共 建 等 实 验 室 共 建 共 管 的 制 度 探 索 ,明 晰 管 理职 责 ,调 动 实验 室相 关主 管 部 门和 地 方 政 府 的 积 极 性 。
■ 新规 l THENEWREGபைடு நூலகம்LATIONS
第 八 条 :设 区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本 地 区 制 定 的 食 品小 作 坊 生 产 加工 食 品 目录 或 者 禁 止 生 产 加 工 目 录 ,应 在 当地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三 十 臼内 ,向省 食 品药 品监 督 管理 局报 送 相 关材 料 ,材 料 包 括 报 请 当地 市 人 民政 府批 准 事 项 和 经批 准事 项 的文 件 的复 印件 ,以 及 其 他 需 要说 明 的材 料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制定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和其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简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公安、教育、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民族宗教、农业、林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小作坊管理条例

小作坊管理条例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于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和其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简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公安、教育、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民族宗教、农业、林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2.19•【字号】冀卫规食品[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规食品〔2014〕1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定州、辛集市卫生局,委综合监督执法局,省疾控中心: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我委制定了《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报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2月19日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没有或者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应当在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后,按照本办法将企业标准向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受理机构备案,存档备查。

有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国家规定不需备案的食品除外。

第三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由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

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已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经营,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受理机构在办理企业标准备案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受理机构应制定完善方便企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为企业做好备案工作提供帮助。

小餐饮登记管理明白纸

小餐饮登记管理明白纸

小餐饮登记管理明白纸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小餐饮登记2.性质:行政许可二、材料(一)申请书;(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三)从业人员健康证;(四)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五)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六)自备井提交水质检测报告,自来水提交自来水公司水票;(七)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房产证及租赁协议。

提供以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文本《小餐饮登记证》申请书、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现场核查表、小餐饮登记现场核查记录、小餐饮登记审批表、小餐饮登记证。

四、流程图需补正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不合格整改合格合格不合格申请受理不予受理现场核查限期整改审批发证,送达存档办结不予登记五、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修正公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六、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小餐饮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根据《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经营场所面积在50平方米(不含5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七、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九、咨询电话:1.食品一科:87279362.食品二科:87279373.食品三科:87289714.食品四科:8727933十、时间地点:1.办公时间:工作日全天2.办公地点:曹妃甸区垦丰大街67号,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01、102、103、104、105室。

四、河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

四、河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
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
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
对小作坊、小餐饮处八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
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一千二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五 十 二 条
第十六条
第五十五条
由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
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
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
处八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
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
处一千二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

五 十 三 条
第十七条
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五 十 四 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
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
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小餐饮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小餐饮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小餐饮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10•【字号】冀市监函〔2021〕472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小餐饮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根据《印发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21〕4号)相关要求,为推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餐饮登记告知承诺制有力有效落实,制定本通知。

一、告知承诺制的定义本文所称告知承诺制,指申请人提出登记申请,行政许可部门一次性告知其登记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对经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且书面承诺符合食品生产经营条件,行政许可部门当场作出书面登记决定的方式。

二、适用对象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餐饮登记采用告知承诺制,以申请人自愿为原则,若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行政许可部门应按原审批流程办理。

若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在河北省范围内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或食品小餐饮登记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注销可采取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不履行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本告知承诺制。

三、办理流程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或食品小餐饮登记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申请人自查申请人按照拟申报的登记事项,对照现场核查登记表(可在省局门户网站自行下载或向当地行政许可部门现场领取)进行自查评估,自查评估结果符合要求的可向所在地行政机关提交登记申请,并留存自查评估情况备查。

(二)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行政许可部门收到申请时,通过信用平台同步查询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信用良好具备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等相关内容;信用状况不良的,取消告知承诺、简化程序等行政便利措施。

河北省三小条例

河北省三小条例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和其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简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公安、教育、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民族宗教、农业、林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与食品有关的行业组织应当推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依法生产经营,促进本行业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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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食品小作坊加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加工食品类别的划分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管理。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产品。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制定并公布本地区禁止食品小作坊加工的食品目录或者允许加工目录,当地食品小作坊应当严格遵守。

第八条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本地区制定的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目录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目录,应在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相关材料,材料包括报请当地市人民政府批准事项和经批准事项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获得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含临时登记证)后,方可从事登记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提出登记申请,应按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供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登记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
的登记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应当组织熟悉业务的监管人员对其生产条件开展现场核查并出具结论。

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现场核查应当公正公平,并严明工作纪律。

现场核查时间和人员应当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被核查单位,现场核查时间不超过一天。

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准予食品小作坊登记决定书》,并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相关登记信息及时通报小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发放《不予食品小作坊登记决定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加工,不得向《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查验许可证的企业经销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

第十五条登记证有效期三年,临时登记证有效期六个月。

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原发证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准予延续的,换发新证书,证书编号不变;不予延续的,书面说明理由并注销登记证。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及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十日内,提供相应材料,到原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证。

第十七条登记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公开声明作废后,向原登记的部门书面说明,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部门应当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一)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申请人不再生产加工登记食品的;
(三)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九条符合《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吊销登记证情形的,由食品小作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登记,并通报小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样式。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登记证编号由1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从左至右依次为:经营业态代码“1”,2位省级行政区域代码、2位地市行政区域代码、2位县(市、区) 行政区域代码、6位顺序码(从000001起始)。

第二十二条登记证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二十三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食品小作坊网上打证系统,建立食品小作坊档案,形成小作坊基础数据,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名单。

第二十四条对未依法进行登记的食品小作坊,按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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