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易商协会近期债务融资工具新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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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债务融资工具最新政策
近期,交易商协会拟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政策进行调整,建议各分行根据新情况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抓紧时间开展优质客户的营销工作。具体政策调整情况如下:
一、中期票据
协会拟放宽中期票据发行主体、发行期限、募集资金用途等方面的限制,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主体限制的放宽
协会拟取消城投类企业作为发行主体的限制(在政府投融资平台名单内的能否发行待定),城投类企业注册中期票据需满足下列条件和要求:
(1)公司同级政府出函,说明支持公司发债,并说明政府负债率情况。要求发债后政府负债率不超过100%。
(2)城投类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的募集资金用途可以部分用于公益项目,部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3)鼓励城投类企业发行期限较长的中期票据,鼓励设置摊还条款。
2、发行期限限制的放宽:
协会拟取消对中期票据发行期限的限制,允许发行不约定发
行期限永续的中期票据,发行人按约定时间向投资者付息。该类中期票据发行后可计入发行人权益,因此也不受发行额度不能超过净资产40%的限制。
永续中期票据发行的一些建议:
(1)以浮动利率发行;
(2)设计合理的含权结构,例如发行人在特定年份的回购权,即发行人在事先约定的时点,可以要求回购已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债券。
3、募集资金用途限制的放宽:
协会拟允许中期票据募集资金用于并购或归还并购贷款。企业注册并购中期票据需满足下列条件和要求:
(1)已签订正式并购合同,并将并购合同做为申报要件;
(2)发行金额不能超过并购金额的60%;
(3)当期中期票据的募集资金需全部用于并购或归还并购贷款,不得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其他贷款等,一次注册可分次发行,满足多笔并购资金需求;
(4)若债券已经发行但并购失败,需召开持有人会议。
(5)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均可,目前阶段私募发行更易操作。
二、超短期融资券
协会拟将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主体的范围扩大至地方AAA级企业,在初始阶段可能鼓励曾经多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优先发行。
三、定向工具
协会拟变更定向工具的注册和备案流程,将注册与首期发行分开,注册时不再提供首期发行的相关资料,后续发行采取类似超短融的备案制度,在发行后向协会备案,且定向工具可以滚动发行。
四、房地产企业发债
协会拟将房地产企业的判定标准变更为:上一年度房地产板块收入、利润占比均超过50%的企业为房地产企业,且一级土地开放、商业地产、保障房产生的收入和利润不计入房地产板块。协会暂不支持房地产企业发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