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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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五华区晋吉办事处吴家营村林家院范家营拆迁公告

2022年五华区晋吉办事处吴家营村林家院范家营拆迁公告

2022年五华区晋吉办事处吴家营村林家院范家营拆迁公告一、拆迁范围凡确定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均应于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由被拆迁人自行安排拆除,并把现场清运干净。

二、此次拆迁,具体由拆迁办公室组织实施三、拆迁期限及有关事项1、拆迁期限。

自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xx年xx月止。

在上述期限内,被拆迁人须将所属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全部拆除清理完毕,验收合格后,领取验收单。

2、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持有异议的,有拆迁办公室复核或由拆迁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裁决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x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3、被拆迁人应服从城市规划、建设的大局,积极配合进行拆迁。

凡是于x月x日前拒不拆迁或拆迁主管部门已作出裁决,拒不拆迁的,将依法责令限期拆迁;逾期仍不拆迁的,依照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x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凡无理取闹、干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有司法部门依法予以制裁。

四、拆迁补偿及有关事项1、前期已对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进行了分类踏勘和测算,根据区位因素和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及市场价格因素,依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确定了对现有拆迁物的估价技术要素和技术参数,并据此对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了评估。

所有拆迁物的补偿情况及安置意见,自本公告发布后由拆迁工作人员通知被拆迁人。

2、凡于x年xx月xx日前拆迁完毕并通过验收合格的,按其房屋补偿(附属物除外)的%对被拆迁人给予奖励,逾期完不成的,不予奖励。

凡超过规定拆迁期限天的,按其房屋拆迁补偿费的%给予处罚,依次累加;超过天仍未实施拆迁或故意拖延的,均视为拒绝拆迁,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拆迁。

3、在规定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并通过验收的暂付给被拆迁人xx个月的赁房费(以实际过渡期为准)。

标准为按原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xx元。

逾期完不成拆迁的,不付给凭房费,并按有关规定扣除有关费用。

关于五华区城中村改造的专题调研报告

关于五华区城中村改造的专题调研报告

关于五华区城中村改造的专题调研报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调研报告中共五华区委办公室城中村是在我国城乡二元管理体制下,城市快速发展、规模急剧扩张,由城市包围村庄后形成的村民无地从事农业生产,但其户籍、土地权属、经济组织形式和管理特征等仍然保留原有农村形态的现象。

2008年以来昆明市启动了城中村5年重建改造工程,五华区按全市部署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面临诸多困难和和问题。

如何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城中村改造,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做到以人为本、真正使城中村改造成为民生工程、幸福工程,我们在认真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形成此调研报告。

一、五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基本情况(一)五华区城中村现状五华区建成区40.86平方公里范围共有城中村51个,总人口约9.1万人、城中村居住用地面积3.6km2,人口密度约为2.5万人/km2,总建筑面积约597万m2,城中村居住建筑平均容积率为1.56。

这些城中村普遍存在建筑安全和火险隐患,环境脏、乱、差,市政设施不配套、治安混乱等问题,也从社会形态上在将“城中村”拒之于城市现代化的发展潮流之外,使“城中村”居民在社会保障、就业、就学等方面无法享受到“同城同等”的权益,严重制约了五华区产业空间布局的进一步优化和城市功能、形象的提升,与中心城区的功能、人居环境和土地利用价值极不相符,与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差距较大。

提同时,这些城中村主要分布于传统老城区范围内,与周边老旧小区相交织,基本无可整合闲置用地,现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较高,流动人口庞大,改造难度很大。

加快“城中村”改造已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快推进和谐五华建设的需要,是实现城市社会结构与社会管理和谐发展的需要,是提升完善城市功能的需要,是改善城市环境和社会治安的需要,也是盘活城市资产、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的需要,更是“城中村”广大居民群众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强烈愿望。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0•【字号】并政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市化进程,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庄的村民转为居民,撤销村委会建立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股份制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城市重点发展区域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以太原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项目捆绑、各区统筹、市场运作、扎实推进”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协调领导组(以下简称“市领导组”)为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机构。

负责领导、部署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制定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措施、规划、计划及整体方案;确定城中村的改造村名单;考核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研究解决城中村改造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协调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为市领导组日常工作机构。

负责拟定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提出城中村改造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下达城中村改造规划编制计划;确定城中村名录;审定各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备案管理;进行城中村改造宣传、培训、调研工作;指导、督查、协调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城中村改造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旧改造连片开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旧改造连片开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旧改造连片开发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昆政发〔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旧改造连片开发工作方案的通知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昆明市三旧改造连片开发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8日昆明市三旧改造连片开发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云南省第十次党代会的安排部署,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昆明市委、市政府结合“城市双修”深入开展三旧改造连片区开发工作。

实施三旧改造连片开发,既是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的迫切需要,也是城市生态文明建设重要举措,对主城人口疏解,功能完善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昆明市三旧改造连片开发工作思路2008年初,昆明市委九届四次全会作出了全面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决策,提出了“政府主导、企业参与,村民自愿、依法依规,市区联动、以区为主,规划先行、突出特色,全面实施、改善民生”的工作思路,全面启动城中村改造工程。

2014年4月,昆明市成立了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统筹全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

目前,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包含了拆除重建、功能转变和综合整治(微改造)三种类型。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启动9年来,共有259个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方案通过市规委会审议,215个村启动拆迁,涉及拆迁人口10万户。

通过实施改造,130个村安置房交付使用(交付安置房面积901万平方米,安置被拆迁户6.4万户),37个村完成改造。

建成并移交中小学49所、幼儿园58所、社区用房7.38万平方米、医疗卫生设施9.98万平方米、生鲜超市19.49万平方米,新增公共绿地132万平方米。

城中村改造工程狭窄场地施工管理探讨

城中村改造工程狭窄场地施工管理探讨

城中村改造工程狭窄场地施工管理探讨宣志福1彭必勇2李方杰3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摘要:五华区赵、李家堆村城中村改造程施工场地极其狭窄,给现场施工组织带来很大的困难。

项目采用措施克服了困难。

笔者根据施工实践,谈几点这方面的做法。

关键词:五华区赵、李家堆村;狭窄场地;施工管理一、工程概况五华区赵、李家堆村城中村改造工程本工程位于昆明市区中轴线西端,本次施工的A1、A2地块北临菱角塘路,其中A1地块由一栋4F的小学及其他配套教育设施组成;A2地块主要由10栋塔楼、4栋商业楼及1栋派出所等建筑组成(图1),基坑南侧为东西向主干道人民西路。

地下2层,地上最高43层,最大建筑高度127.15m。

占地6.8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7.86万平方米。

工程工期紧张,场地狭小。

场地狭窄给土方开挖、材料堆场及加工房的布置等方面带来很大的困难。

图1二、工程特点及重难点分析1、功能齐全,城中村改造,社会意义重大该工程包含6栋回迁住宅,关系数千户原城中村回迁户的居住事宜,政府关注度高,对于昆明的城市升级改造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建成后将与项目其他地块一起构成集综合住宅小区、教育、商务商业、金融、娱乐休闲等特色的城市综合体。

2、质量标准高本工程承诺一次验收合格,确保市优工程,争取省优工程。

3、工期紧张,节点工期要求严格根据业主要求,1~6栋住宅2013年7月要施工至7层结构,7~10栋塔楼2013年8月施工至7层,商业裙楼2013年8月完成结构封顶。

项目自2013年3月1日开始地下室基础施工,施工工期紧张,尤其7~10栋含有钢结构施工,工作量大,施工部署困难。

4、总平面布置困难(1)本工程基坑三侧临路,一侧与项目A3地块基坑连接,基坑边与市政道路及用地红线很近,且之间有多处回灌井,四周可用作临建布置的场地极为有限,无法满足现场需要。

(2)场地内为整体地下室,且建筑密度较大。

塔吊及材料加工堆场布置困难。

三、施工措施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充分做好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策划,一切为材料进出场提供绿色通道,由于施工现场极其狭窄,基坑南侧为东西向主干道人民西路,施工时不得占用,且基坑与围墙之间的距离不足1000mm,基坑边与市政道路及用地红线较近,四周可用作临建布置的场地极为有限。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2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2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4届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十七日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的通知-昆政发[2008]94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的通知-昆政发[2008]94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的通知(昆政发〔2008〕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是建设现代新昆明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关系城中村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生活环境改善、生活水平提高的“民生工程”、“幸福工程”、“德政工程”。

为加大投资力度、拉动内需,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中村改造,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重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现将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给予城中村改造项目市级行政事业收费优惠(一)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省财政部分外,其余部分由所在县(区)、管委会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

(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开发企业作出缓缴书面承诺后,延缓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三)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对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统一安置的安置房(住宅和非住宅),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项目中开发建设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

(四)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减半收取。

(五)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新建建筑,在办理房屋产权权属登记时,对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统一安置的安置房,办理新建初始登记时住宅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房免收权属登记费,对非住宅和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商品房减半收取。

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改造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改造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市更新改造办)是全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辖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改造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市城市更新改造办、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辖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改造政策的宣传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改造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予以支持。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更新改造。

第六条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第七条市城市更新改造办和辖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改造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市、区国土、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九条市规划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条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改造,应当以上位规划为依据,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更新改造目标与责任。

第十一条城市更新改造范围的划定应当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低洼易涝、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及纳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二)建筑结构简陋、外观环境差的危旧居民用房及物业价值低于土地价值的旧商铺、旧物业用房等组成的老旧小区;(三)主要以木板、土坯、240mm厚砖墙为承重结构,以油毡或石棉瓦为屋面材料的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四)按建设部《房屋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为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房屋;(五)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性质不符的厂区;国家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的旧厂区;(六)其他需纳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围的用地。

昆明市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重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昆明市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重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昆明市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重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昆明市主城建成区(249平方公里范围)内现有336个“城中村”(不含呈贡新城)。

在快速推进城市化的过程中,这些“城中村”普遍存在建筑抗震安全未设防和火险隐患突出、环境脏乱差、市政设施不配套、治安混乱等问题,造成了诸多的社会隐患和城市问题,成为城市现代化发展的严重障碍。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改善“城中村”区域居民人居环境与生活质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目标,把着力推进“城中村”改造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最大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高标准启动,强势推进,全面提速。

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广大“城中村”居民共享城市改革和发展成果,促进城市土地科学合理利用,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增强城市功能,推进城乡一体化和谐发展。

二、工作原则。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牢把握“城中村”改造的正确方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重要作用,激发好、保护好广大“城中村”居民参与改造的热情,通过政策、规划、计划的适时调控,保证“城中村”改造符合公共利益,维护改造过程中的社会公平和稳定,努力使改造工程惠及所有“城中村”和最广大居民。

同时,坚持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运作,努力提高改造项目的经济效益,尽可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改造,利用有限资源,达到最好目标。

市区联动、以区为主。

要按照全市一盘棋的工作思路,构建市、区(县)联动的工作机制。

区(县)是改造项目的具体发动者、组织者和实施主体,市要在制定工作规划、分解平衡指标计划、完善配套政策、合理配置资金等方面,为区(县)提供有力的指导、帮助和支持,激发好、保护好区(县)的工作积极性。

统一规划、突出特色。

要结合各“城中村”的实际情况,在全市及区域统一规划的指导下,“一村一策”科学确定改造思路和定位,设计要体现各自特色,避免趋同死板。

昆明市五华区莲华街道办事处下马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沸之城)

昆明市五华区莲华街道办事处下马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沸之城)

昆明市五华区莲华街道办事处下马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沸之城)五华区莲华街道办事处下马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沸之城)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五华区莲华街道办事处下马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沸之城)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建设单位:五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云南艾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评单位: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2021年1月- 0 -五华区莲华街道办事处下马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沸之城)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1.建设项目概况1.1 任务由来昆明市在改造城中村的进程中,昆明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城中村改造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级规划、区级实施,统一设计、各具特色,统筹布局、优化空间,营造景观、健全功能,全面推进,改善民生”的统一部署,并相继出台了《昆明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重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昆通〔2021〕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土地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昆政文〔2021〕26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昆政文〔2021〕25号)、《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昆城改领〔2021〕1号)、《关于昆明市“城中村”村改居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昆城改领〔2021〕2号)、《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昆城改领〔2021〕3号)等配套文件,力争使城中村改造操作程序透明、投资者获益、拆迁村民(居民)满意。

“城中村”改造是当前最紧迫重大的民生工程。

下马村城中村重建改造项目经昆明市政府“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批准列为昆明市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被五华区政府确定为五华区二00九年必须启动的“城中村”改造项目, 2021年3月29日五华区政府与云南艾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下马村城中村重建改造合作协议》,正式确定昆明市五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为下马村城中村重建改造的主体,云南艾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下马村城中村重建改造投资方。

关于举行《五华区莲华街道办事处上、中马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专项规划...

关于举行《五华区莲华街道办事处上、中马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专项规划...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五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内、五华区城乡和住房建设局将于听证会召开前七个工作日核实并确定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站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上、中马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控制性规划调整方案》等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5人以内,由听证机关在申请作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或者邀请人员中确定。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且满18周岁的公民,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均可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五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报名截止时间为2011年04月26日(2号通告发布前一天)。
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联系地址:五华区人民政府301 邮编:650021
联系人: 吴刚
联系电话:3619105;3619131(传真)
电子邮箱:kmczc2008@
特此通告
Hale Waihona Puke 1. 本市年满18周岁,从事或者关注与《上、中马村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控制性规划调整》工作有关的人员5人。从不同职业、不同地区的申请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2. 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着或者专家10人。
3.第1项或者第2项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五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五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听证事项的相关内容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邀请产生。

最新最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最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征地补偿标准

Life is not easy. You don't need to be eager for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roval of others, and live your own lifequietly.(页眉可删)年最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征地补偿标准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土地共有六类:一类区片范围:区片补偿标准:251196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区片补偿标准:211860元/亩。

三类区片范围:区片补偿标准:186780元/亩。

四类区片范围:区片补偿标准:163152元/亩。

五类区片范围:区片补偿标准:129610元/亩。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昆明市政府下发《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自年11月1日起执行。

专业拆迁律师将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土地共有六类:一类区片范围:华山、护国、大观、龙翔、丰宁、莲华(平坝区)、红云(平坝区)、黑林铺(平坝区)、普吉(平坝区),区片补偿标准:251196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红云(山地区)、莲华(山地区),区片补偿标准:211860元/亩。

三类区片范围:二环北路以北(剩余山地区),区片补偿标准:186780元/亩。

四类区片范围:三环道路以北(剩余山地区),区片补偿标准:163152元/亩。

五类区片范围:黑林铺山地区和西翥街道办事处坝区及结合部区域,区片补偿标准:129610元/亩。

六类区片范围:西翥街道办事处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区片补偿标准:9108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如您对这一补偿标准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我们的律师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文〔2008〕2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文〔2008〕2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文〔2008〕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现将《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六月五日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中村拆建土地出让收支的管理,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效益,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93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通过政府收储方式改造城中村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分别由县(市)区政府承担。

第四条城中村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县(市)区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中村土地出让收入由城中村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第六条城中村出让土地成本性支出范围:(一)城中村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

(二)城中村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前期土地开发相关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需要实施的相关道路、绿化、排污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改迁等必要的补助支出。

第七条通过政府收储方式改造的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其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征地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以及按云政办发〔2007〕193号文件规定必须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廉租住房保障基金、上缴省级财政土地纯收益、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等的净收益,按照《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重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昆通〔2008〕7号),市、县区按1∶9的比例,建立市、县两级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全部专项安排用于城中村改造。

昆明城中村项目管理办法

昆明城中村项目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中村"改造步伐,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精简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流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处于主城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呈贡县新城建设中的迁村并点和新型社区建设适用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其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以及更名为社区,但土地所有制性质和经济组织性质仍为集体所有制的“翻牌社区”。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城中村”改造分为综合整治和全面改造两种基本类型.综合整治是指基本不涉及房屋拆建的环境净化、美化、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由区(县)政府编制工作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即可组织实施。

全面改造包括整体拆建和局部拆建,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项目前期研究,组织报批,经市级领导小组批准,下达改造计划后组织实施.第二章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第四条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其它层次规划为依据,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对规划编制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目标、模式、拆迁安置、功能定位、土地利用、开发强度、绿地系统、道路交通、公共与市政配套设施、改造收益分析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城中村改造工作中,要通过规划引导和控制保障公共利益,凸现政府主导作用,在确保环境品质的前提下进行市场化运作。

城中村全面改造项目实施前应完成拟改造地块“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作为确定项目所涉及地块规划控制条件和技术指标、供地方式、拆迁安置方案和项目审批的主要依据.第五条国土、规划、发改等部门应主动服务,提前介入,及时给予区(县)政府技术指导,并进行工作意见的动态反馈.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区县政府应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调动激发保护好广大城中村居民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并可以公开、择优选择投资商作为投资意向人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第六条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划定规划编制区;(二)改造目标;(三)功能定位;(四)改造模式及策略;(五)供地方式及拆迁安置方案;(六)土地利用:用地布局、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及相容性、开发强度、建筑总量及各类建筑量、绿地率及绿化覆盖率、居住人口及户数;(七)开放空间和园林绿地系统;(八)配套设施:各类公共和市政配套设施的控制;(九)道路交通:地块内外部交通组织、道路及场地竖向、交通场站设施布局和控制要求、步行系统控制;(十)市政工程:水、电、气、环卫、防灾等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的负荷预测、管网体系及设施控制;(十一)城市设计:城市空间组织、景观环境设计、建筑形态控制;(十二)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可行性评价;(十三)改造影响评价,包括对环境、道路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四个方面的影响评价;(十四)其他要求,如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自然生态资源保护等。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昆政办[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统一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政策和补偿安置标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主城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上述区域范围内的五华区沙朗乡、厂口乡;盘龙区双龙乡、小河乡、茨坝办事处、青龙办事处、龙泉办事处;西山区团结镇、碧鸡镇、海口镇;官渡区矣六办事处、大板桥镇、小板桥办事处、官渡办事处、六甲办事处和其他县(市)、区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偿安置指导价。

第三条城镇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拆迁范围经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后,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

第四条建立昆明市城镇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

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改造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改造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市更新改造办)是全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辖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改造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市城市更新改造办、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辖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改造政策的宣传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改造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予以支持。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更新改造。

第六条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第七条市城市更新改造办和辖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改造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市、区国土、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九条市规划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条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改造,应当以上位规划为依据,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更新改造目标与责任。

第十一条城市更新改造范围的划定应当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低洼易涝、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及纳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二)建筑结构简陋、外观环境差的危旧居民用房及物业价值低于土地价值的旧商铺、旧物业用房等组成的老旧小区;(三)主要以木板、土坯、240mm厚砖墙为承重结构,以油毡或石棉瓦为屋面材料的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四)按建设部《房屋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为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房屋;(五)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性质不符的厂区;国家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的旧厂区;(六)其他需纳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围的用地。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汇报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汇报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TATE CONSTRUCTION ENGRG.CORP.LTD五华区沙沟埂、莲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6#~12#楼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自评报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8月目录第一章前言 (1)第二章工程概况 (1)第三章施工质量评估依据 (3)第四章施工组织情况 (4)第五章施工原材料、半成品材料的质量控制 (5)第六章质量管理要点 (15)第七章主要施工过程控制 (15)第八章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编情况 (17)第九章安全文明施工 (17)第十章主体结构质量评定 (18)第一章前言云南金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莲华街道办事处兴建“莲花池畔”工程5、6号地块,该工程由6栋高层住宅(6#、7#、9#、10#、11#、12#楼)和1栋办公楼(8#楼)组成。

本报告为五华区沙沟埂、莲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6#-12#楼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自评报告。

本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已由我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进行自检,经公司进行评价,同时经云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进行质量跟踪监督、复查、检验。

我单位在各检验批、分项工程完成后,严格按国家规范,认真检查,以此作为本报告的依据。

本报告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以相关资料和实体质量为依据,做出科学评价,提供给验收小组作为评定参考。

第二章工程概况一、项目名称:五华区沙沟埂、莲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二、工程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莲华街道办事处三、参建单位:1、建设单位:云南金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设计单位:云南省设计院3、勘察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4、施工单位: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监理单位:云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6、检测单位: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云南双翔建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四、监督机构: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五、项目概况1、建设概况五华区沙沟埂、莲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5、6号地块)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教场东路,项目占地面积32336.6㎡,总建筑面积277446.8㎡,其中地下室建筑面积75211.5㎡。

昆明市五华区城中村改造问题研究——以小菜园村和下马村为例

昆明市五华区城中村改造问题研究——以小菜园村和下马村为例

昆明市五华区城中村改造问题研究——以小菜园村和下马村为例摘要:城中村问题是当今许多城市必须面临的一大难题。

本文以昆明市五华区未改造的小菜园村和改造建设中的下马村为例,分别从规划建设、居住环境等方面深入分析城中村目前现状,从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资金筹措等问题具体分析改造过程中的困境,并对今后城中村改造提出相关对策和意见。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昆明五华区;城市问题引言城中村是指在我国城乡二元管理体制下,城市包围村庄,村民无土地资源从事农业生产,但其户籍、土地权属、经济组织形式和管理特征等仍然保留原有农村形态的现象[1]。

城中村现象及其特征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独特产物,而昆明恰又是中国城中村最多的城市,自2008年开始,纳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共382个,改造总用地面积约12万亩,涉及人口户数约16万户。

因此深入研究城中村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将能够对未来城中村改造提供有益的参考。

1.研究区概况昆明市五华区城中村改造自2008年11月起。

五华区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共计56个,涉及大观、龙翔、华山、丰宁、莲华、红云、黑林铺、普吉共8个街道办事处。

另外高新区还有5个城中村。

目前五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情况,已完成改造10个,正在建设中20个,已拆迁未建设7个,未拆迁19个。

经实地调研,本文选择两个典型城中村为研究对象,分别为未改造城中村小菜园村和改造建设中城中村下马村,具体分析其现状及存在问题。

小菜园村紧邻盘龙江,位于滨江西路附近,建于上世纪90年代,属于典型老式城中村,占地总面积为0.3平方公里。

下马村又称沸城,位于五华区白云路与龙泉路交叉口附近,于2009年由五华区城中村拆迁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引导,云南艾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改造主体进行改造,因改造过程中的种种困境,目前仍处于一片废墟之中。

2.城中村形成主要原因城中村的形成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土地政策和户籍政策应该是城中村形成的最主要原因。

城市化逐渐发展,村民虽过着和城市居民一样的生活,但并不能从根本上完成其身份由农民向市民的转换,城市仍保留了农村集体所有制形式,农民宅基地的存在在本质上也并未发生变化,因此在城市规划过程中,无法统一土地收购,只能绕开这些农村居民点,从而导致逐渐被城市包围形成城中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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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昆通[2008]7号《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重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快我区“城中村”重建改造步伐,推进全区城乡一体化建设,提高“城中村”人居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水平,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结构布局,着力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保障“城中村”重建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保护征地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区“城中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各个改造项目按照“一村一策”的原则,制定具体补偿方案和标准,报“五华区‘城中村’重建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一章规划建设第二条“城中村”重建改造项目实施前首先根据区域城市功能的要求,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环境风貌、公共设施配套和经济发展等因素,组织编制拟改造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具体改造方案,报经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批准,下达改造计划后组织实施。

第三条规划原则上以原行政村为单位编制,规划范围以“城中村”重建改造的范围为基础,结合其所在地块的特点及规划路网结构,充分整合周边土地资源,保持街区规划的完整性合理划定,鼓励对相邻的“城中村”进行整合,实行更大范围的连片整体改造。

第四条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调动激发保护好广大“城中村”居民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并应公开、择优选择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意向人参与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规划应当具体研究各“城中村”(旧村)的主要特征、改造模式、改造策略及改造影响,确定各村改造的目标、功能定位,制定土地利用、建设强度、绿地系统、道路交通、公共与市政配套设施等方面的规划控制要求。

规划的主要研究结论包括几下方面内容:已经规划部门反馈意见的地块规划控制条件和技术指标;大多数被拆迁户认可的拆迁安置方案;已经国土部门反馈意见的供地方案。

规划成熟后由区政府上报(市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市规划委员会可委托其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批)。

规划批准后,列入昆明市“城中村”重建改造计划目录;已生效的“城中村”(旧村)改造规划在区政府办公场所和受改造规划影响的范围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经批准的“城中村”重建改造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用地规划、供地方案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七条“城中村”重建改造应当依据“城中村”重建改造规划制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依照有关建设法律、法规组织“城中村”重建改造项目建设。

主要街区、文物景点周边“城中村”的重建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也可以公开征集方案。

第八条“城中村”重建改造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为“城中村”重建改造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九条“城中村”重建改造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涉及到的行政许可部门应为“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开设“直通车”或“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条除城市规划涉及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市级以上(含市级)重大公益建设项目外,建成区内“城中村”的现有集体土地以及周边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不再审批与“城中村”重建改造无关的项目,全部用于“城中村”重建改造。

“城中村”重建改造区域不再配给集体自留用地和审批新增宅基地。

已批准的宅基地土地指标,不再单独选址(市政府批准的除外),统一纳入“城中村”改造。

第十一条“城中村”重建改造项目中,项目人必须无偿提供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经营用房给原村集体组织改制后的股份经济组织;预留不少于4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机构办公用房,由区政府按建筑成本价收购。

第二章土地征收第十二条规划批准后,区政府将改造范围用地报市国土部门,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按照“改制先行、改建跟进”的原则,将村民转为居民,农村社区转为城市社区,农村集体经济转为股份制经济后,依法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三条“城中村”重建改造用地供地方式主要采取“毛地公开交易”方式,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城中村”重建改造,实现土地开发一、二级市场联动运作。

视项目具体情况,也可采取“净地公开交易”方式,由区政府主导完成土地一级市场整理工作。

第十四条采用“毛地公开交易”方式的改造项目,在规划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依法征收后,政府进行土地储备,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交易条件,进行公开交易。

中标企业按照确定的拆迁安置方案,组织实施拆迁。

与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量达到100%,且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按注销规定予以公告注销。

中标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五条采用“净地公开交易”方式供地的改造项目,由区政府主导完成拆迁工作,交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对在规划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依法征收后,进行收储和公开交易,交易成功后依法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六条在实施“城中村”重建改造中,按照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

实施整体拆建的“城中村”重建改造项目,旧村未拆除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城中村”重建改造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工作,并承担有关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拆迁补偿的对象为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

第三章拆迁补偿第十八条拆迁资金监管,区“城中村”重建改造工作指挥部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按项目拆迁总资金70%的比例进行资金监管,保证拆迁补偿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九条在规划确定的征地拆迁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单位和个人,均为被拆迁人,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人按批准的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补偿。

被拆迁人在办理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证明材料必须是在区政府“征地拆迁通告”和区房管局“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及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及用途为准。

第二十条凡属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征地拆迁通告”和“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在安置补偿过程中不予确认,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四、房屋和土地权属的转让、分割;五、户口迁入;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的土地征购一、依法办理过出让手续的,按批准用途进行评估,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二、经依法批准划拨的用地,按25万元/亩给予补偿;三、集体建设用地,按25万元/亩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一、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属宅基地建房,均认定为住宅进行补偿。

二、采取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主要方式为原地回迁,异地安置可由拆迁双方协商确定)两种方式,以房地合一的原则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可任选其一。

(一)原地回迁原则采取先搬迁过渡,后还建安置的运作方式。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及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及用途为准,按“拆一还一”的原则赔还。

2、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通告》之前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超过四层、300平方米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进行赔还。

在《通告》发布之后建盖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或《通告》发布之前的三级组织[即村民小组、村委会、原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下同)批准建盖的房屋,按“每一户农户以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面积进行赔还。

(二)货币补偿原则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及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及用途为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由市、区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在《通告》发布之前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超过四层、300平方米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在《通告》发布之后建盖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或《通告》发布之前的三级组织批准建盖房屋,按“每一户农户以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面积为准。

(三)对于每一幢建盖楼层未达到四层且建筑面积未达到300㎡的住房,以其底层面积为标准计算至四层,超出300㎡的按300㎡计算,不足300㎡的按实际面积计算,计算面积减去实际已有建筑面积的差给予适当补助,补差部分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助。

(四)其他补偿:对超过“四层、300平方米”的无合法产权和三级组织批准的房屋,按批准的“一村一策”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特困补助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1、五保户;2、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3、烈士家属。

二、城市低保户,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2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搬家费与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及发放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由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通告》规定的“每一户农户以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具有合法产权或《通告》发布之前的三级组织批准建盖的面积计算,搬家费按户计算。

残疾人家庭的过渡费按政策每户上浮20%。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搬家费每户3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0元;办公用房、仓库每月每平方米20元;经营用房每月每平方米30元,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发放。

(二)选择回迁安置的,搬家费每户一次性发放600元;自行解决过渡房源,过渡期暂定为30个月,以实际交房日期为准,过渡期间由拆迁人按协议回迁面积发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0元;办公用房、仓库每月每平方米20元;经营用房每月每平方米30元,每12个月发放一次。

如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按期交房,过渡费双倍计发,直至安置房交付为止。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盖的生产用房和附属设施用房补偿办法:补偿方式一律按照批准“一村一策”的建筑成本造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搬家费按每宗1000元计,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按三个月计,一次性发放。

租地建房的房屋补偿价格按照上述标准结合已使用年限进行补偿。

第二十六条办理安置补偿协议时,被拆迁人需提交如下相关证明文件:(一)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户口册及身份证等相关证件;(二)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须出具建房许可证、用地许可证、村民(居民)小组证明、原居住地乡、镇、办事处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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