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关于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关于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关于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设计变更管理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内容和作用。

一、概述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是由相关铁路部门制定的,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提高变更设计的效率和减少相关风险。

二、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包括线路、车站、桥梁、隧道等各个方面的变更设计。

三、管理原则变更设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变更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铁路行业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确保设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减少对工程进度的影响:变更设计应尽量减少对工程进度的影响,同时保证变更设计的质量和安全性。

3.充分考虑经济性和可行性:变更设计要考虑经济性和可行性,综合评估变更带来的成本和效益,合理调整设计方案。

4.加强沟通协调:各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共享信息和资源,做好变更设计的协同管理。

5.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关流程和程序进行,确保设计变更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管理办法1.变更设计申请:变更设计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设计变更说明、理由及相关材料。

2.变更设计评审: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评审,包括技术可行性、安全性和经济性等方面的评估,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变更设计调整:根据申请,相关部门对设计进行调整,并及时将调整结果反馈给项目建设单位,确保变更设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5.变更设计备案:经审核合格后,相关部门进行变更设计的备案,确保变更设计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6.变更设计汇总:相关部门将各个项目的变更设计进行汇总,并及时通报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以便于统一管理和监督。

五、责任与监督1.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包括申请、评审、调整、审核和备案等。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一般设计变更
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 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03
变更设计的管理职责
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
负责组织变更设计的初步 审查,确保变更设计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及合同约定。
负责监督变更设计的实施, 确保变更设计得到有效执 行。
ABCD
负责对重大变更设计的审 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 案。
04
变更设计的审查与批准
变更设计的审查
变更设计的必要性审查
评估变更设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确保变更 设计符合铁路建设项目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变更设计的可行性审查
对变更设计的实施方案、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进行审 查,确保变更设计具备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变更设计的经济性审查
对变更设计的投资预算进行审查,确保投资 预算合理、经济可行,并符合铁路建设项目 的投资计划。
变更设计的批准
初步设计变更的批准
对初步设计阶段的变更,需经原初步设计审批 部门批准。
施工图设计变更的批准
对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变更,需经原施工图设计 审批部门批准。
重大变更设计的批准
对于重大变更设计,需报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变更设计的通知与执行
通知相关部门
在变更设计审查和批准后,应及时通知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等 单位,以便其根据变更设计进行调整和实施。
谢谢观看
负责对变更设计的效果进 行评估,并及时向上级主 管部门报告。
设计单位的管理职责
01
负责提出变更设计的建议,并编 制变更设计的文件。
02
负责对变更设计的技术可行性进 行评估,确保变更设计符合技术
标准及合同约定。
负责对建设单位的初步审查提供 技术支持,协助解决审查中遇到 的技术问题。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变更设计审查;对I类变更设计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分析,提出改进 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建议。
工管中心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
结果纳入建设单位考核内容,对变更设计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 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变更设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制订变更设计管 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程序和工作标准,落实主管领导、主管部门、 协管部门、责任人员,建立考核制度并实施考核。定期对Ⅱ类变更设 计及预备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年度报鉴定中心,抄计划、 建设司和工管中心。
提议单位填制《变更设计建议书》
建设、设计、 监理、施工
需应急处理的,建设单位组织现 场提出方案、按规定上报、重大 的或必要的,由鉴定中心、工管
附件-2
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建设单位初审 建设单位:组织踏勘、分析原因、划分责任 、提出方案,形成《变更设计会审纪要》 设计单位:按《变更设 计会审纪要》完成设计 建设单位变更领导小组组织 预审,形成预审意见 报中国铁路总公司审批 设计单位:按审批意 见完成施工图设计 变更设计文件归档
一、总公司颁管理办法介绍 (三)I类变更设计程序
六步骤:提出变更设计建议、会审变更设计方案、编制变更设
计文件、初审变更设计文件、批准变更设计文件、审核下发变更 施工图等。
(四) Ⅱ类变更设计程序
四步骤:提出变更设计建议、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变更设计 颁管理办法介绍 (三)I类变更设计程序
时间:一般应在
5日内完成修改。
一般监理组织,设计 参加,现场核实,影 像资料纳入变更设计 档案保管 需应急处理的, 建设单位应在现 场组织确定变更 设计方案,按确 定的方案先进行 施工准备和应急 处理。
其它Ⅱ类变更设计 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建设单位:形成初审意见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自1991年发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投资控制和变更设计管理起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由于铁路投资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原办法已不完全适应新形势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控制和变更设计管理,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原变更设计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1991年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铁建[1991]134号)同时废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基建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投资控制,严格变更设计管理,明确变更设计的分类、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它投资方合资的新建与改建铁路、增建第二线(含电气化及铁路枢纽)在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一经鉴定批准成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自设计单位交出施工图至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期间需变更原设计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条 变更设计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本着精打细算、节约投资,不断优化设计和保证施工进度需要的原则进行。

变更设计应充分考虑设备、材料的订货和供应情况,以及本工程和相关后序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尽量减少废弃工程,避免造成设备、材料的积压和延误工期。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变更设计管理,建立变更设计台账,按季度对各类变更设计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第六条 为及时、正确地处理变更设计,设计单位应派人常驻现场。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通力协作,及时处理变更设计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 变更设计分类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 第七条 变更设计按其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增减投资额等因素分为Ⅰ、Ⅱ、Ⅲ类。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5]146号)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改革,铁道部对《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1997年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200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铁建设[2003]14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是指在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由于外部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工程进度受到拖延、技术变更的影响,导致设计变更时,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负责规定变更设计的流程、方式、手续等。

1. 变更设计实施流程:由发起人提出变更设计需求,经审批后,由变更设计部门进行变更设计工作,并依据变更设计需求出具变更设计报告,最后经审核通过后正式实施。

2. 变更设计费用结算:变更设计费用包括变更设计咨询费用、变更设计实施费用等,根据变更设计的实际情况,结合变更设计所需时间、人力、物料等费用,制定变更设计费用结算方案,并在实施变更设计前确定。

3. 变更设计审核:变更设计审核是验证变更设计实施前后的可行性,其内容包括:安全可靠性;严谨性;工程质量;施工管理;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4. 文件存档:变更设计文件必须经过审核后,存档到项目文件库中,以备日后查阅。

2019年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精选

2019年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精选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 】253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更改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合格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以内变更设计的活动。

施工图阶段需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重大内容调整的,包括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总概算的,比照Ⅰ类变更设计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

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严禁违规进行变更设计。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初步设计、施工图质量,切实减少变更设计,各参建单位应互相配合,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变更设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正常推进。

第六条变更设计必须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建设、投资管理规定控制工程投资。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对初步设计审批内容进行变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

1. 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重大工程措施:建设规模是指工程范围,车站(段、所)规模;主要技术标准是指铁路等级、正线数目、设计行车速度、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限制坡度或最大坡度、牵引种类、机车类型或动车组类型、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度、闭塞类型或行车指挥方式与旅客列车运行控制方式、建筑限界;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是指批复的线路、站位、重点桥渡、站房建筑方案、重要环水保措施等(详见附件1)。

2. 变更初步设计批复主要专业设计原则的。

3. 调整初步设计批准总工期的。

铁道部变更设计办法(征求意见稿)

铁道部变更设计办法(征求意见稿)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审核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严禁违反程序进行变更设计。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变更设计管理,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施工图存在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1. 变更主要技术标准:正线数目、设计行车速度、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限制坡度、牵引种类、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度、闭塞类型或行车指挥方式、建筑限界;2.变更建设规模:正线铺轨长度、站场股道数量、房屋建筑规模;3.变更重大方案:初步设计批准的线位、站位、安全线设臵,重点桥渡、四电集成、站房建筑方案,重点工点设计原则;4.隧道围岩类别连续变化,围岩变化级差与股道数量和连续变化长度(米)之积达到100以上的;5.建设项目工程投资超出施工图核备或批准预算的;6.一次变更设计增减费用超过300万元。

其中,主要技术标准变更,建设规模变更,大面积拆迁、重要文物、重大地质等问题引起的线路方案变化,隧道、桥梁重大方案变化,为重大Ⅰ类变更设计。

第八条变更设计划分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2.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

3.隧道开挖揭示围岩与设计文件载明围岩发生变化或有关技术参数发生变化导致工艺变化和结构变化的,从变化开始到变化结束为一次变更设计。

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管理,严禁将变更设计内容进行合并或拆分。

铁建设【2005】146号变更设计办法

铁建设【2005】146号变更设计办法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5]146号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改革,铁道部对《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1997年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200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 (铁建设[2003)140号) 同时废止。

铁道部2005年8月22日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铁路工程I类变更文件[2005]年146号文

铁路工程I类变更文件[2005]年146号文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5]146号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改革,铁道部对《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1997年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200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铁建设[2003]14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1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铁建[91]134号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铁建[91]134号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正文:----------------------------------------------------------------------------------------------------------------------------------------------------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1991年10月19日铁道部铁建(91)13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凡对已经审定的设计文件进行变更、增、减,称为变更设计。

为适应基建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变更设计的管理,明确变更设计的分类、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一经鉴定批准成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变更,应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变更设计的范围:设计单位自交出施工图至工程竣工期间需要变更原设计时,按本办法规定变更设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与改建铁路、增建第二线(含电气化及铁路枢纽)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有关铁路工业建设项目和独立特大桥,可参照本办法的原则执行。

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四条变更设计按其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影响投资大小等情况,分为I、II、III类。

第五条I类变更设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I类变更设计:(1)变更部批准的建设规模、基本原则、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等鉴定意见;(2)虽未变更鉴定意见而一次变更设计影响投资达200万元以上者。

第六条II类变更设计:凡未改变鉴定意见,仅变更个别重点工程或个别地段工程的一般设计原则、方案,技术比较复杂,或需要补充勘测资料;或虽不属于上述范围而一次变更设计影响投资在10万元至200万元(含10万及200万元)者,属于II类变更设计。

主要有:(1)线路平面、纵断面局部改变,涉及车站、桥梁、隧道、复杂路基个别设计者;(2)桥梁式样、跨度、孔数、基础类型改变,以及桥梁基础(不包括明挖基础)尺寸或深度改变或明挖基础尺寸、深度改变且需补充地质、水文资料者;(3)大中桥导流建筑物、防护工程改变者;(4)桥涵的增加或减少;以及涵洞式样、孔数的变更;(5)立交桥式样、跨度、孔数、基础类型改变者;(6)桥梁结构材料的规格、数量(不包括圬工种类)的变更;(7)隧道洞口位置改移在5.0米以上,或洞门式样变更者;(8)隧道衬砌材料变更,衬砌类型(如直墙与曲墙、复合衬砌与普通衬砌等)的变更,衬砌断面连续变更在10米及其以上以及衬砌内防水、排水形式(含防水材料不包括排水设施位置)的变更;(9)增减明洞或明洞长度改变在5.0米以上或明洞断面变更者;(10)隧道运营通风或辅助工程的变更;(11)隧道道床类型的变更;(12)路堑改隧道或隧道改路堑,路堤改旱桥或旱桥改路堤者;(13)增减或变更路基个别设计者;(14)增减或变更挡土墙或其他重大加固防护设计者;(15)变更重大的改河、改沟工程设计,以及变更冲刷防护工程基础埋置深度及类型者;(16)分界点位置的少量移动,以及站场内不涉及车站规模的局部变更者;(17)变更车站生产、生活区主要环境布置,以及变更车站主要排水、道路设计者;(18)机务、车辆段在不改变总平面布置及工艺流程的情况下,个别车间位置及部分生产管路变更;(19)变更给水的取水形式、机械类型、水质处理方案者;(20)变更给排水构筑物的位置、容量、高度、结构、材料及基础类型,影响主体结构及原设计应力者;(21)变更排水方案,影响排水管网平面布置及水力条件者,变更污水处理工艺、处理深度及场地位置者;(22)变更给排水干管路影响管线整体布置者;(23)变更房屋结构及基础类型,以及变更房屋基础埋置深度(非特殊土的条形明挖基础除外)者;(24)变更大型噪声治理设施,工业废渣堆置、处理方式;(25)变更通信设计的一般技术条件,如供电方式、非干线电缆程式、干线电缆的局部设计方案、局部通讯网、复杂地形的局部电缆径路,以及有控制性的长途杆路经由等;(26)变更信号设备的布置、制式、数量及结线方式者;(27)改变发、变、配电站(所)位置,变更局部一、二次结线方式和主要设备,变更复杂的生产厂房车间和1500人以上站舍的动力照明供电方案,发电机配电变压器容量和控制结线、改变电力线路主要材料和2公里以上径路以及与地方供电部门电源接引方式变动者;(28)改变牵引变电所位置,变更牵引供电110KV侧结线局部方案,一、二次主要设备以及变更牵引变电所值班或操作方式者;(29)变更接触网的平面布置和工区的位置,支持设备,绝缘子,隔离开关和避雷器类型者;(30)变更大型建筑的接触网悬挂结构形式者;(31)变更机务段、供电段电器试验设备的规格、数量和位置者;(32)其他不属于I、III两类变更设计者。

铁建设[2012]253号铁路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建设[2012]253号铁路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者为I类变更设计。
1. 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 主要技术标准、 重大方案、 重大
、见仰和
建设规模是指工程范围, 车站(段、 所)规模;
主要技术标准是指铁路等级、 正线数目、 设计行车速度、 线 间距、 最小曲线半径、 限制坡度或最大坡度、 牵引种类飞机车类 型或动车组类型、 牵引质量、 到发线有效长度、 问塞类型或行车 指挥方式与旅客列车运行控制方式、 建筑限界;
(2∞9) 633号)同时废止。 其他涉及变更设计文件与本办法相 悖的, 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 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标准 2. 变更设计建议书 3. 变更设计会审纪要 4. 变更设计通知单



2012年10月30日
-2一
铁路建设项目 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质量、 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设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o
-5一
见, 形成由参审人员签字的《变更设计会审纪要� (附件3)。 建设单位应履行内部程序, 对《变更设计会审纪要》的主 要内容进行确认 需要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的应履行决策程序O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危及安全需要立即处
第+四条
理的变更设计,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 施工、 监理等单位提出 方案, 并进行应jm 理, 属于I类变更设计的同时按规定向铁 道飞 部有关部门报告;重大的或必要的, 由鉴定中心、 工管中心现场 确定变更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先按确定的方案进行施工准备和应 急处理。
计深度为初步设立圣墓 , 其中工点按初步设计阶段的重点桥渡、 重点隧道等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I类变更设计文件一般应在会审纪要下发后30日内完成, 特殊情况下I类变更设计文件完成时间由建设单位商勘察设计单 位单位应对I类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初审, 涉及环水保的重

铁建设[2012]253号铁路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建设[2012]253号铁路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三章 第十一条
I类变更设计程序
I类变更设计程序分为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会审
变更设计方案、 编制变更设计文件、 初审变更设计文件、 批准变 更设计文件、 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等。
第十二条
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施工图审核合格并交付后, 建设、 施工、 监理以及勘察设计 单位均可就设计文件中符合工之辈互设计条件的内容向建话:单位
第四条
变更设计。
变更 设计必须坚持 "先批准 、 后实施, 先设计、
后施工" 原则, 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 严禁违规进行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 勘察设计单位
应提高初步设计、 施工图质量, 切实减少变更设计, 各参建单位 应互相配合, 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 做好变更设计
哇直至豆设计建咚,
第十三条
变更设计建议应在变更内容实施前提出, 并
填写《变更设计建议书) (附件2)。 会审变更设计方案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建设单位应就I类变更设计建议组织勘察设计、 施工、 监理 等单位进行现场勘察、 研弈,今审, 详细分析变更设计原因, 研究 提出变更设计类别及变更设计方案, 确定责任单位及费用处理意
-
E概算ι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变更设计管理
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负责I类变更设计审查工
作, 按规定时限完成I类变更设计审查;对I类变更设计情况进 行检查、 统计、 分析, 提出改进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二条 工管中心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变更设计管理工作
的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纳入建设单位考核内容, 对变更设计违规 行为提出处罚建议。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变更设计工作的组织管

铁路工程-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1、总则1.1为规范XX铁路工程的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依据《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XX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标段建设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XX公司审核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经XX公司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1.3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前提下,尽量节约投资。

1.4变更设计应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要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验收和计量。

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情况与设计不符时,施工单位各级管理部门应及时主动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否则应承担全部责任。

1.5变更设计必须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坚持集体决策,一次变更到位,避免“反复变更”(即同一工点发生2次或2次以上同一变更内容或同一工程问题引起的变更)。

2、机构和职责2.1中国路桥XX铁路工程指挥部变更设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和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按照两级管理模式。

2.2指挥部成立变更设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如下:组长指挥长副组长副指挥长总工组员工程部长安质部长计合部长物设部长各分部相应成立变更设计领导小组。

2.3指挥部变更设计领导小组职责2.3.1按照铁道部及XX公司的相关文件、规范组织变更设计,领导指挥部变更设计工作。

2.3.2审定上报Ⅰ类和Ⅱ1、Ⅱ2类变更设计。

2.3.3指挥部变更设计归口管理工作为工程部,其职责是:(1)制定变更设计管理办法;(2)负责组织Ⅰ类、Ⅱ1、Ⅱ2类变更设计数量初审后交计划合同部审核工程造价、资料汇总和上报XX公司的工作;(3)负责组织Ⅱ1、Ⅱ2类批复的变更设计存档;(4)负责建立本标段的变更设计台帐;(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变更设计其它工作。

2.4各分部变更设计职责各分部变更设计归口管理工作为工程部,其职责是2.4.1执行铁道部、XX公司制定的有关变更设计管理规定;2.4.2负责组织各分部Ⅰ类、Ⅱ1、Ⅱ2类变更设计初审、资料汇总和上报工作;2.4.3负责组织Ⅱ1、Ⅱ2类变更设计的申报批复工作;2.4.4负责建立本分部管段的变更设计台帐;2.4.5完成领导交办的变更设计其它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铁路基建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投资控制,严格变更设计管理,明确变更设计的分类、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它投资方合资的新建与改建铁路、增建第二线(含电气化及铁路枢纽)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一经鉴定批准成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自设计单位交出施工图至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期间需变更原设计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本着精打细算、节约投资,不断优化设计和保证施工进度需要的原则进行。

变更设计应充分考虑设备、材料的订货和供应情况,以及本工程和相关后序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尽量减少废弃工程,避免造成设备、材料的积压和延误工期。

第五条建设单位要加强变更设计管理,建立变更设计台账,按季度对各类变更设计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第六条为及时、正确地处理变更设计,设计单位应派人常驻现场。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通力协作,及时处理变更设计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
第七条变更设计按其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增减投资额等因素分为Ⅰ、Ⅱ、Ⅲ类。

第八条Ⅰ类变更设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Ⅰ类变更设计:
(1)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基本原则、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等鉴定意见;
(2)虽未变更鉴定意见,而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300万元(含)以上者。

第九条Ⅱ类变更设计
凡变更已经批准的个别重点工程或个别地段工程的一般设计原则;技术比较复杂,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整体布置和使用性能;或虽不属于上述范围,而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20万元(含)至300万元者,属Ⅱ类变更设计(即不属于Ⅰ、Ⅲ两类者)。

第十条Ⅲ类变更设计
凡变更技术简单,不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或整体布置,不降低技术条件、使用条件和效能,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20万元以下者,属Ⅲ类变更设计。

主要有:
(1)区间线路平面、纵断面局部变更,不牵涉车站、桥梁、隧道、复杂路基个别设计,且不降低原设计的线路标准者;
(2)桥涵明挖基础尺寸或深度变更;
(3)大、中桥导流建筑物、防护工程的局部变更,但不变更类型者;小桥涵防、排、附属工程变更;
(4)小桥式样、跨度、孔数及基础类型变更;
(5)涵洞的增加或减少;涵洞式样、孔数、孔径、长度及流水面高程变更;
(6)小桥、涵洞位置,桥涵圬工种类变更;
(7)隧道洞口位置改移在5.0m(含)以内,而不变更洞门式样者;隧道洞门增减台阶不改变受力条件者;
(8)隧道同类型衬砌断面连续变更在10m(含)以内;隧道局部边墙基础深度,避人、避车洞位置,水沟坡度或位置,电缆槽位置变更;(9)一般路基边坡坡率变更,能保证路基稳定者;
(10)一般边坡加固防护工程增减;及式样、断面、基础深度、长度变更;
(11)一般改河、改沟工程(包括天沟、侧沟、排水沟、截水沟、吊沟、灌溉渠)变更;
(12)站内联络线、走行线等平面、纵断面的局部变更,但不影响技术标准及站场总体布置者;
(13)车站生产、生活区的排水、道路、环境布置变更;
(14)机务、车辆段的个别股道位置或长度较小变更,不影响标准、整体布置者;
(15)机械设备局部安装布置变更;
(16)给排水支管变更,不影响使用寿命、维修和水力条件者;(17)给排水管路配件及一般的附属设备变更,不降低使用效果及原设计标准者;
(18)较小生产、生活房屋位置和配套工程变更,不影响整体布置者;(19)房屋结构的材料规格变更,不降低结构强度者;
(20)房屋非特殊土的条形明挖基础埋置深度变更;
(21)消烟除尘设备类型、形式变更;
(22)分岐电缆的局部变更,气压告警器位置局部移动,非干线电缆敷设方式,无人增音站内电缆固定方式,干线电缆一般地线位置变更;(23)通信设备安装的细部结构,一般设备的布置、排列,长机室中间配线架端子板的用途及试验架盘向变更;
(24)地区及站场通信线路径路的局部变更,短段非主干地区电缆的芯线对数,电缆引入口位置,段级以下室内布线,旅客广播扬声器位置,音频选号电话分机编号的调整及通话柱位置的变更;
(25)信号设备的位置、电线路径路、器材规格变更,而不降低设备效能者;结配线变更而不影响主要设计原则和技术标准者;
(26)高低压线路经路小于2km的局部变更,一般房屋照明图变更,变、配电所内二次配线方式的变更而不影响主要性能者;
(27)牵引变电所设备联结与安装的有关材料变更;
(28)接触网平面布置的局部变更,个别支柱类型及装配、横卧板数量变更;
(29)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建筑、供电段增减个别设备配件及规格变更;
(30)暖通空调设备变更,不影响布置及设计能力者;暖通及其他生产管路系统个别走向、管径变更,但不变更系统型式者;
(31)拆迁建筑、改移道路、迁移通信线路和电力线路等工程数量变更。

第十一条变更设计项目划分的原则
(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其内容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
(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

第十二条变更设计类别、项目的划分如有不同意见时,Ⅰ类由批准单位确定,Ⅱ、Ⅲ类由建设单位确定。

第三章变更设计的程序、分工
第十三条Ⅰ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经其主管部门(局级)审查同意后提交原设计单位研究。

原设计单位在征求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方面意见后,负责变更设计。

变更设计文件经院总工程师审查后报原批准单位审定(如有不同意见应一并附送),以正式文件批复。

变更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分发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Ⅱ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经其主管部门(处级)审查同意后提交原设计单位研究。

原设计单位
在征求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方面意见后,负责变更设计。

变更设计文件经处一级的总工程师或总体设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查后报建设单位审定(如有不同意见应一并附送)。

建设单位以变更设计通知单(附必要的图表,格式见附件)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Ⅲ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及必要的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研究后决定。

变更设计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审定。

建设单位以变更设计通知单(附必要的图表)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路外单位提议的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组织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研究,按变更设计的程序和分工办理。

第十七条变更设计应充分考虑对后序专业的影响,凡影响后序专业者,应及时向后序专业提供变更设计资料,后序专业应将变更的有关内容纳入施工图。

第十八条变更设计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分工进行,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纪律。

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要承担技术责任,并不予验工计价。

第四章变更设计的费用处理
第十九条变更设计的工程费用
各类变更设计均应附工程数量和费用增减对照表。

Ⅰ类变更设计批准后,费用纳入总概算。

Ⅱ、Ⅲ类变更设计的工程数量及费用由建设单位逐项审定,其费用在预备费中解决。

变更设计费用增减的计算,按原批准概算的编制原则、定额、计费标准、工料价格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变更设计的勘测设计费用
因设计单位责任造成的Ⅰ类变更设计不另计勘测设计费,其它原因造成的Ⅰ类变更设计,勘测设计费列入变更设计文件,报批准单位审定。

造成Ⅰ类变更设计的原因,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研究后,由设计单位在上报变更设计文件时说明,如有不同意见一并报送,由批准单位确定。

Ⅱ、Ⅲ类变更设计不另计勘测设计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铁建〔1991〕13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