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劳动规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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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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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人社函[2011]54号2011年甘肃省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会暨西部技能实用与创新型人才交流大会中国镇江第四届发展新兴产业人才专场招聘会甘肃政法学院应届毕业生双向选择洽谈会邀请函为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定于4月9-10日在兰州举办“2011年甘肃省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会暨西部技能、实用与创新型人才交流大会、中国镇江第四届发展新兴产业人才专场招聘会、甘肃政法学院应届毕业生双向选择洽谈会”,为此,我们盛情邀请全国各地人事人才部门、广大用人单位及大中专院校届时参会,引进高校毕业生、技能、实用与创新型人才,充分展示地区及单位形象。

现将大会事项函告如下:一、大会概况大会时间:2011年4月9日—10日(周六、周日9:00—15:00 ) 会场一:甘肃省高新技术人才市场(兰州市东岗西路695号)会场二:甘肃省人力资源市场(兰州市皋兰路305号)承办单位:甘肃省高新技术人才市场、甘肃省人才市场。

协办单位:兰州大学、西北师范大学、西北民族大学、兰州理工大学、兰州交通大学、甘肃农业大学、甘肃联合大学、兰州商学院、甘肃政法学院、甘肃中医学院、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兰州城市学院、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甘肃交通职业学院、兰州石化职业学院、兰州资源环境职业学院以及宁夏、青海两省区高校等。

二、参会对象(一)全国各地人才机构、科研院所及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

(二)甘肃省内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的各类工程技术人才。

(三)甘肃及周边省区的科研院所和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分流的技术骨干及中高层管理人员。

(四)甘肃及周边省区大中专院校应往届毕业生。

三、宣传服务(一)在《甘肃日报》、《兰州晨报》、《兰州晚报》、《西部商报》、《科技鑫报》、《人才周刊》、甘肃广播电视总台、兰州广播电视总台、中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西北人才网发布大会新闻及广告。

(二)在甘肃移动人才市场、甘肃各高校就业宣传栏、社区就业栏和大中型企业再就业中心发布大会信息。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织部分,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把这项改革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要在统筹规划、制定方案、抓好试点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分级负责,稳步实施。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目的、范围1.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2.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必须遵循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按照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逐步建立起竞争、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用人机制。

3.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制的,可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1.聘用各类人员,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人员计划,在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范围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及岗位限额内,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2.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任用,可根据行业和单位实际,由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层领导成员,由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兰州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兰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兰州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兰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兰州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及实用人才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及实用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工作,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等七个办法的通知》和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兰州市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引进人才,是指从国外、省内外引进(含柔性引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与我市相关用人单位签订至少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各类高层次及实用人才。

引进人才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三条兰州市引进人才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统筹协调下进行。

建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教育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引进人才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实施人才引进以及《细则》的落实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日常工作由市人社局具体负责。

第四条引进人才所在县区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产业园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积极配合做好引进人才的各项工作.第二章引进人才认定由市人社局牵头,从认定范围、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方面做好引进人才的认定工作.第五条认定范围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类:(一)创业人才。

在石油化工、新能源、新材料、有色冶金、装备制造、现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等产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成果国内外领先,具有较好市场潜力,能够创(领)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有望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引进人才。

(二)创新人才。

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建设、重大科技攻关等方面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能够发挥领军作用、带动重点学科、突破关键性技术的引进人才。

(三)经营管理人才。

在企业经营管理、现代物流、文化创意产业、旅游、金融服务、风险投资、资本运作、市场营销、信息服务等领域具有国际先进理念,掌握产业发展前沿,熟悉国际规则,业界影响较大、业绩突出的引进人才.(四)实用技术人才.在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方面具有一技之长,能够突破关键技术、解决技术难题的各类引进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五)其他引进人才.第六条认定标准引进人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专业技术水平或丰富的管理经验,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就,身体健康,男性不超过60岁、女性不超过55岁(有突出贡献者不受年龄限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等;(二)在国外、省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取得较大效益的创业人才;(四)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技师职称、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实用人才;(五)参加过国外、国家级、省市级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六)国外、省内外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担任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七)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学术技术骨干;(八)省(部)级以上学术、技术、管理等奖项获得者;(九)国内外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海外留学归国经认定的本科毕业生及国家“211工程”、“985工程”等重点大学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十)各类急需紧缺实用人才,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兰人社发[2015]137号
【发布部门】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4.27
【实施日期】2015.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
假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人社发[2015]137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人事处(政治部、办公室):
《关于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27日
关于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权利,切实关心干部职工身心健康,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甘肃省。

兰州公司新入职员工社保办理流程

兰州公司新入职员工社保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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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5.09•【字号】兰人社发[2014]156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兰人社发〔2014〕156号)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各就业见习基地:现将《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市财政局2014年5月9日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根据《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3〕9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的企事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基地。

第三条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基地自主,公益服务,促进就业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督促检查我市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工作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就业见习基地申报材料的审核;对就业见习基地的监督管理;办理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日常工作。

第五条兰州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经费保障工作。

第六条就业见习基地主要职责为:(一)根据就业见习基地的实际需求,制定见习制度;(二)积极与高校和毕业生联系,接受见习报名,组织安排高校毕业生参与就业见习;(三)负责落实见习生的指导老师或传、帮、带负责人;(四)与见习毕业生协商签订《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负责发放兰州市财政提供的每个见习生每月600元见习生活补贴,有条件的就业见习基地应为见习生见习期间的住宿、用餐等方面提供便利。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兰政办发[2012]196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12]1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试行)(2012年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确保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目标管理责任考核遵循“客观公正、考核有据,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

第三条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的考核,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市人社局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评定等工作。

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兰州市调查总队负责审核提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等数据。

第四条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局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本办法所考核内容为: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目标;市人社局与各县区人社局签订的工作目标。

第六条平时考核内容。

1.基础工作完成情况。

目标指标数据的统计过程检查,包括统计台账、报表、方法、程序和结果的检查核对;目标指标数据的现场检查,包括县区业务经办数据库、有关业务经办记录、财务凭证的检查;需要检查的其它内容。

2.季度报表的上报情况。

主要考核各县区是否按时上报截至季末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与目标考核有关指标的季度报表;各县区目标责任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上报的业务报表数据是否一致等。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9〕4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9〕4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8〕78号)精神,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帮助失业人员转岗就业,强化培训服务,促进就业创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发展扩大就业(一)推动实体经济发展。

全面落实十大生态产业实施方案和专项行动方案,拓展延伸产业链条,鼓励实施一批新技术应用、新产品开发、新模式嵌入项目,带动更多劳动力高质量就业。

加大基础设施领域和补短板项目建设力度,发挥投资带动就业效应。

加速传统服务业转型扩容升级,辐射带动更多人员就业创业。

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发挥就业主渠道作用。

鼓励和引导企业参与国内外产业链分工,尽快提升在国内外市场上的接包能力,开发更多外向型就业岗位。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积极弥补营商环境短板,努力打通堵点和痛点,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服务。

加快落实减税降费、降电价、提高出口退税率等政策措施,为各类企业减负增效、维持正常运转提供保障。

同时,努力为各类企业尤其是外贸企业调结构、开拓多元化市场等提供支持。

通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降低企业成本。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科研所公开招聘人员公告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科研所公开招聘人员公告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科研所公开招聘人员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4.21•【字号】•【施行日期】2012.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科研所公开招聘人员公告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兰办发〔2011〕105号)有关规定和精神,面向社会,为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科研所公开招聘8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条件(一)招聘岗位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2、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3、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一)报名方式、时间和地点1、报名方式本次公开招聘报名采取现场本人报名的方式,由市公安局组织进行。

2、报名时间2012年4月27日至30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

3、报名地点:金盾商务宾馆(城关区中山路64号)15楼1501房间。

(二)报名要求1、应聘人员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张近期(6个月内)正面2寸红底免冠照片和同一照片电子版(JPG格式,350像素×500像素,分辨率254,存储大小10-20K)进行报名。

留学回国人员须一并提交本人的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材料;在职人员报名时须提供原单位(按人事关系)同意报名应聘及工作经历证明;2012年应届毕业生可持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报名,但必须在上岗前取得岗位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并凭证书办理聘用手续。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兰政发〔2019〕6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兰政发〔2019〕6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兰政发〔2019〕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兰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现将市政府机构及直属事业单位设置通知如下:一、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兰州市教育局兰州市科学技术局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兰州市公安局兰州市民政局兰州市司法局兰州市财政局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兰州市水务局兰州市农业农村局兰州市商务局兰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兰州市应急管理局兰州市审计局兰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兰州市林业局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市体育局兰州市统计局兰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兰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兰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兰州市医疗保障局兰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兰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兰州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兰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兰州市大数据管理局兰州市科学技术局挂兰州市外国专家局牌子;兰州市自然资源局挂兰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牌子;兰州市农业农村局挂兰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牌子;兰州市商务局挂兰州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牌子;兰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挂兰州市广播电视局牌子;兰州市林业局挂兰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挂兰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兰州市知识产权局牌子;兰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挂兰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牌子。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劳动合同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劳动合同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劳动合同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劳动合同一、总则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1.2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雇主与雇员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之日止。

1.3 合同参考文件:本合同参考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劳动保障政策。

二、雇主信息2.1 雇主名称: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2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2.3 地址:兰州市XXXXXX2.4 联系电话:XXXXXXXXX三、雇员信息3.1 雇员姓名:XXX3.2 性别:男/女3.3 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3.4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3.5 家庭住址:XXXXXXXXXXXXXX3.6 联系电话:XXXXXXXXX四、工作职责和岗位要求4.1 雇员岗位:XXXXX4.2 工作职责:根据雇主的要求,完成岗位职责,履行工作职责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4.3 岗位要求:具备相关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掌握相关的技能与知识,并能够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

五、工作时间和休假5.1 工作时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雇主规定的工作时间安排,雇员需按时上班,并遵守工作纪律。

5.2 休假:雇员享有法定的年假、病假、婚假等休假权益。

具体休假安排根据雇主的规定执行。

六、工资和福利待遇6.1 薪资标准:根据雇员工作性质和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雇主制定的薪资标准支付薪资。

6.2 社会保险和福利:雇主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雇员购买社会保险,并提供相关福利待遇。

6.3 奖金和津贴:根据雇主规定,雇员根据绩效或合同约定有资格获得奖金和津贴。

七、劳动合同期限和终止7.1 合同期限:本合同的期限为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 年XX月XX日止。

7.2 合同终止:合同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

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如有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情况,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进行操作。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应急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应急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应急周转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兰人社发[2014]317号【发布部门】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4.09.25【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应急周转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兰人社发[2014]317号)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市直相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创建“无欠薪”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17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现将《兰州市应急周转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兰州市应急周转金管理实施办法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市财政局2014年9月25日附件兰州市应急周转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兰州市创建“无欠薪”城市实施方案》,为有效处理劳资纠纷,切实保障劳动者特别是异地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我市建立欠薪应急周转资金。

为规范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的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欠薪应急周转金是为了解决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工资,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垫付的用于劳动者临时生活费的应急周转专项资金。

第三条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对象为与本市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负责人逃匿或用人单位经营困难,导致被拖欠工资且临时生活困难的劳动者。

对已缴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欠薪单位,应首先按相关规定支付保证金清欠。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欠薪应急周转金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其中市本级按照300万元,县(区)按照50--100万元,专项用于解决辖区范围内的欠薪问题。

第五条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的适用范围。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兰政发[2009]140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兰政发【2009】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兰各大中专院校,各有关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07]3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7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9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人社发[2009]69号)精神,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扩大参保范围:(一)根据甘政办发[2007]172号文件规定,在原《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兰政发[2007]71号)规定参保范围的基础上,对户口在农村,但常年随父母在我市城镇上学的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明)也可自愿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院所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技工学校学生)及全日制研究生,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甘政办发[2008]191号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教育主管部门督导,学校统一组织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合同范本之自由职业者劳动合同

合同范本之自由职业者劳动合同

自由职业者劳动合同【篇一:自由职业者社保】劳动合同要写明公积金条款《通告》共17条,拟作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

市法制办相关人士介绍,《通告》主要是对现行规定的梳理,并无突破,但在自由职业者可否缴公积金、劳动合同中关于公积金条款及违法结果运用等三个方面有所细化。

根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必须为其所有在职员工买公积金,但对像自由职业者、基金会等可否缴存则无明确规定,而《通告》则以“其他社会组织及其个人也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条款方式,提供了缴纳的依据。

市法制办相关人士解释,“由于缴纳公积金部分,可以免交个税,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比商贷低,现实中像开网店等自由职业者也有缴公积金的需求。

这次明确后,有这个需求,去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开户缴存即可。

”自由职业者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发布时间:2014-03-10 11:04 发布:本站查看次数:105451、凡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参照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均可自愿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2、自由职业者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

月平均收入由个人缴存者申报,且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为10%-17%,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按《兰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自由职业者缴交住房公积金,可选择按月缴交、按季预缴或按年预缴等方式,如选择按年预缴方式,则预缴月份不能跨两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

办理时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兰州地区正常缴存的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业务大厅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篇二:两份劳动合同】篇一:可以同时签两个劳动合同吗?同时签两份劳动合同可以吗对于需要钱的人来说,他们也许等不了一个安稳的职业,默默努力等待升职。

《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19〕9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7月17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24日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46号)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9〕8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务、矿山、信息产业等工程建设领域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分“保证金”和“保证金担保”两种形式。

建设单位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执行。

保证金指由建设单位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户)以现金方式缴存。

保证金担保(以下简称保函)指由建设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统一格式的银行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委员会、水务局、林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使用、退还等进行监督管理。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告知承诺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24•【字号】兰政办发〔2019〕95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19〕9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7月17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24日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46号)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9〕8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务、矿山、信息产业等工程建设领域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分“保证金”和“保证金担保”两种形式。

建设单位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执行。

保证金指由建设单位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户)以现金方式缴存。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兰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兰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兰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兰政办发[2012]269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兰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2】2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制定的《兰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30日兰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建立健全困难群体就业援助长效机制,根据《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0〕110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09〕17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指:政府出资或社会筹集资金,并由政府主导开发的,主要用于以帮扶形式安置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公共事务协管类和街道(乡镇)、社区服务类岗位。

具体包括:(一)公共事务协管类岗位: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干,劳动监察、交通等协管员,旅游景区公厕保洁员。

(二)服务类岗位:为公益事业服务的保洁、保绿、保安。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由政府因地制宜,统一开发。

实行属地管理,保持合理岗位数量。

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兰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劳动报酬、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使用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与纪检监察部门紧密配合,确保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按规定原则、程序和要求进行,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所申请拨付的有关资金必须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人社、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基金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7]234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9.04【实施日期】2017.09.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定》的通知(兰政办发〔2017〕2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4日兰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保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及《甘肃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是指针对用人单位、征收机构、经办机构、服务机构、基金管理部门、个人等在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支付和投资运营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理的过程。

第三条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在本级及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工作适用本规定。

市人社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兰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程序合法的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执法机关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职责要求第五条基金监督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时,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二)受理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规章政策行为的举报、投诉;(三)依法查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行为;(四)宣传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并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劳动合同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劳动合同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劳动合同一、引言本合同是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二、合同内容1. 劳动服务对象:劳动者为本合同的服务对象。

劳动者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并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条件。

2. 合同期限:本合同的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月日起至____年月日止。

3. 工作内容:劳动者根据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安排,负责完成相关的工作任务。

具体工作内容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和确认。

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为每周__小时,工作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劳动者享有法定的休息和休假权益,具体情况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安排。

5. 工资和福利:劳动者将获得合理的工资待遇,并享受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6. 劳动保护和安全: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7. 合同解除: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劳动者因特殊原因申请解除合同,并经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劳动者严重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经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前通知并经纪案审理组织批准后解除合同;劳动者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根据相关规定解除合同。

8. 合同纠纷解决:对于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

如协商无果,可向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事项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如需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4.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其他事项,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双方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

合同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兰州中润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子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兰州中润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子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兰州中润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子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0【案件字号】(2021)甘01民终25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瑞莲刘桂刚杨亚娟【审理法官】王瑞莲刘桂刚杨亚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兰州中润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子兵【当事人】兰州中润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子兵【当事人-个人】张子兵【当事人-公司】兰州中润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鑫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鑫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鑫【代理律所】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兰州中润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子兵【本院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根据查明的事实,张子兵的平均工资3293.8元,低于统筹地区即甘肃省平均工资的60%,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张子兵的月工资标准为3685.2元正确,故中润德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中润德公司上诉提出张子兵住院期间陪护时间的问题。

经审查,张子兵实际住院治疗47天,一审法院以实际住院天数核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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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劳动合同书用人单位:职工姓名: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签约须知1、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有效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

5、劳动者应认真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本合同书中约定的义务。

6、工资数额应用大写数字。

7、本合同中“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无相应内容的,应填写“空白”;本合同一律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和签字,不得涂改。

甲方(用人单位):单位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乙方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一)甲方安排乙方在岗位(部门),从事工种,担任职务。

乙方的工作地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

(二)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

2、甲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的,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3、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但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工作时间;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的,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安排乙方加班。

5、符合《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休息休假。

1、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休息日、探亲、带薪年休假和婚、丧假。

2、乙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其他节日的,从其规定。

3、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休息日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当安排乙方补休。

4、乙方符合国家有关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休息休假、符合享受生育假期,或者符合享受特别假期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劳动报酬(一)甲方实行工资制。

1、甲方按照国家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日前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2、乙方的月工资为元(人民币)。

3、乙方在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元(人民币)。

(二)甲方在法定节日安排乙方工作,或者延长工时的,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休息日安排乙方加班,不能安排乙方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三)甲、乙双方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或者享受生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生育保险和计划生育规定执行。

(五)乙方在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标准和支付办法,按照国家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六)乙方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病假工资规定执行。

(七)甲、乙双方执行甲方依据国家规定制定的津贴、补贴标准和支付办法。

(八)甲、乙双方执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一)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1、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规定的比例标准,按时足额履行各自承担的基本养老、医疗费用和失业保险费用的缴纳义务。

2、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工伤、生育保险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的缴纳义务。

3、乙方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费用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4、甲方应当依法为乙方建立个人社会保险账户。

(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或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或者享受生育待遇的,应当按照甲方依据国家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2、甲方没有参加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乙方的医疗、工伤、生育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一)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二)甲方应当履行的义务1、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对乙方进行教育和培训,完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预防事故伤害、职业危害的措施,保障乙方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2、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3、按照国家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4、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5、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乙方应当履行的义务。

1、在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守劳动安全操作规程、预防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等措施。

2、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

(四)乙方是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执行。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违规操作、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行为提出批评和处罚。

(六)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以及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一)专项培训:(二)保密、竞业限制:(三)补充社会保险:(四)福利待遇:(五)其他:八、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一)合同变更。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

2、订立合同时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二)合同解除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乙方单方解除合同。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通知期间内,应当遵守甲方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规章制度。

逾期视为甲方同意,合同随即解除。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随时、即时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甲方单方解除合同:(1)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通知工会。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随时解除合同的。

(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期满后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也可以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作后,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4、甲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1)制定裁员方案。

(2)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乙方的意见。

(3)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4)公布裁员名单。

(5)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5、乙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乙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能解除合同的,从其规定。

(三)合同终止。

1、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之情形的,立即终止。

2、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期限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条件期限届满为止。

3、乙方在合同期间内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合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九、其他(一)经济补偿的条件和办法1、甲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提出解除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乙方不同意续订合同的除外)、第四项、第五项终止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其他相关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从其规定。

3、乙方在合同解除、终止后办理工作移交时,甲方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二)解除或者终止合同证明,档案或者社会保险转移。

1、甲方应当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向乙方出具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证明。

2、甲方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其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三)合同的附件。

甲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而签订的协议书,是合同的附件。

(四)赔偿。

1、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内容,给对方造成损害、损失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和支付赔偿金。

2、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劳动争议处理。

1、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内容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甲方的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解决;调解机构调解不成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乙方在合同履行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根据需要可以制作副本若干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劳动合同变更表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年月日订立的劳动合同书条款,作如下变更:变更内容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劳动合同续订表甲、乙双方于年月日订立的为期年的劳动合同,于年月日期满终止。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原则,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并在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内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内容。

续订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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