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储存有效期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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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储存有效期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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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对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有效储存期限进行限定,以确保其品质符合要求。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外购之所有原材料,OEM产品,自制半成品及成品。
3 定义
3.1原材料有效储存期限:按IQC的进料检验标示之日期开始计算。
3.2 OEM产品,自制半成品及成品之有效储存期限:按品质检验标示之日期开始计算。
4 职责
4.1仓储部: 负责原材料,自制半成品之储存时间核对及逾期物料的重新报检;
4.2物流管理室:负责 OEM产品和自制成品之储存时间核对及逾期产品的重新报检;
4.3生产部:负责逾期之自制产品返工安排。
4.4品质部:负责对逾期产品进行重新检验。
4.5采购部:协助处理逾期原材料和OEM产品。
4.6工程部/研发:对逾期产品之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5 内容
5.1产品有效储存期限
5.1.1化学类材料:半年
5.1.2五金,塑胶,包材, PCB等材料:半年
5.1.3灯管,电感,磁环,线材,端子,灯座及其它材料:1年
5.1.4电子元器件类(电容,电阻,二极管,三极管,IC,继电器等)材料:1年
5.1.5自制半成品(如塑胶件,电子件等),成品:半年
5.1.6 OEM产品:半年
5.2产品储存时间核对
5.2.1仓储人员根据原材料及自制塑胶件,电子件之有效储存期限,每月盘点时核查
库存产品是否逾期。
5.2.2物流管理室人员根据自制成品及OEM产品之有效储存期限,每月每月盘点时核
查库存产品是否逾期。
5.3逾期产品重新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