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积极的归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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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形成积极的归因方式

在焦虑不安的等待中,期中考试的成绩终于出来了。在这次考试中,刘华和舒利这对好朋友都考了出人意料的成绩,以前他们总是勉强及格,而这次居然平均成绩都在80分左右。老师表扬了他们,说这是他们努力学习的结果,号召大家向他俩学习。

刘华觉得老师说得有道理,能取得这样的成绩,的确是与自己最近的努力分不开的。他甚至后悔自己以前太贪玩,把时间都浪费在踢球、上网、玩滑板这些事情上,耽误了学习。如果早知道刻苦、用功,学习成绩肯定不是现在这个样子。他下定决心,以后一定要好好努力。

但是,舒利却和刘华的观点不一样。他觉得自己这次之所以考得比以前好,纯粹是因为题目容易,考的恰巧是自己复习过的、比较熟悉的内容。努力能起多大作用呢?自己智商就这么高,再努力也是枉然。

半个学期很快就过去了,期末考试的成绩也出来了。这一次,俩人的成绩拉开了距离:刘华继续保持了期中考试的成绩,并且还有略略上升的势头,而舒利却跌回了原来的水平,各门功课勉强及格。

俩人期末成绩的变化是偶然的呢还是与他们对自己期中成绩的解释之间存在着某种必然的联系?在这一章中,我们将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节归因与归因理论

一、归因的基本概念

归因指个体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的原因加以解释和推测的过程。归因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例如,上课时有一位学生迟到了,这时,大家都会对这个事件作出解释,有的人会想,他可能是睡过头了;有的人猜测,可能是遇上堵车了等等,无论最终将原因归结为什么因素,这种探索原因、寻求解释的过程就是归因。

每个人都会对周围发生的事情进行原因的分析,只不过有时自己没有意识到而已。一般而言,当意料之外的事情发生时,人们更有可能去推测其中的原因。这正如一向成绩好的学生考了高分,大家可能习以为常;但如果一向成绩不好的学生考了高分,大家都会感到很好奇,于是会推测其原因。

根据归因者与行为者的关系,归因可以分为自我归因和他归因。自我归因指个体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原因的分析,他归因指个体对他人行为的原因进行分析。在前一种归因中,归因者和行为者是同一个人,而后一种归因中,归因者和行为者不是同一个人。也就是说,别人的行为、自己的行为都有可能成为人们进行归因分析的对象,归因未必都是针对自己的行为来进行的,也未必都是站在旁观者的角度、对别人的行为进行分析,人们既可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原因分析,也可能对别人的行为进行原因分析。

归因反映的是个体对于引起某个事件原因的认识,因此,由归因所得出的原因其实是个体的一种主观解释,未必是引起事件的真正原因。但是,这种未必正确的主观解释往往比真实的原因更能影响个体的情绪、行为等各个方面。例如,我们假设这样一种情境:叶子这次考试不及格,于是她将失败的原因归结为自己太笨、能力很差;其实她是一个很聪明的学生,智商高达120,她的低分纯属教师判卷错误。在这个情境中,客观的原因是教师的失误,叶子主观的解释是自己的能力低──显然这是一个错误的解释;但在这两种原因中,影响叶子的是后者──由于她觉得自己笨,所以感到自卑、自责,觉得无颜见人;而不是因为教师的错误而感到愤怒。可见,这种主观解释比客观、真实的原因更能影响个体的行为。

按照著名的归因研究者韦纳(B.Weiner,1972)的观点,归因不是一个独立的过程。归因研究的价值正在于归因是上一次行为和下一次行为之间的重要环节,具体地说,对上一次行为的原因的解释将对下一次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例如,如果一个学生将失败的原因归结为自己太笨,那么,他就会自暴自弃,因为聪明和笨是自己无力控制的;相反,如果他将失败归结为自己不够努力,他就会为了获得下一次的好成绩而付出努力,刻苦学习。从这个角度而言,归因是影响学习动机的重要因素。

归因是一个比较丰富的研究领域,心理学家对于归因提出了各种不同的理论。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比较重要的归因理论。

二、重要的归因理论

(一)海德的常识心理学

归因最初是社会心理学的研究领域,海德(F.Heider,1958)是这一领域的开创者。

海德认为,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会像科学家一样对周围的事件进行分析、理解和推断。他还认为,人有一种基本的需要,那就是预测和控制环境;而达到这个目的的最好方式之一就是寻找事件发生的原因。如果掌握了其中的原因,就能更好地控制环境。

某个事件为什么发生?海德认为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弄清事件的原因是在于个人(内部原因)还是在于环境(外部原因),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内部原因包括动机(想做这件事)和能力(能做这件事)。例如,小华可能具备完成家庭作业的能力,但他却没有完成作业的动机和愿望;相反,小东可能想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但根本不会做这些题目;而且,即使动机和能力都具备了,也未必就一定会完成作业,因为这件事情还受外部因素的影响,如作业太多、时间不够、身体不适、停电等。

海德除了研究事件发生的原因之外,也探讨了对事件后果责任的知觉。他认为,在许多情况下,明确谁应该对事情的后果负责比谁引起事情的发生更重要。例如,童童在投铅球时砸了元元的脚,在这个情境中,事情是童童引发的,但责任的问题并没有解决。海德假设一个人对他引起的事件所负的责任有不同的程度,最低的责任程度是联想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责任者其实与事件根本没有关系,只是被别人错误地联想成与事件有关。例如,元元的脚是自己走路时扭的,并不是童童砸的。第二级是因果责任,此时责任者的确引起了事件,但他事前并不知道会导致这个后果,事情的发生完全是偶然事故所致。例如,童童的确把铅球砸到了元元的脚上,但在童童投出铅球之前,元元并没有出现在他的视野范围之内,元元是在童童投出铅球之后跑进了危险地带正好迎上铅球的。第三级是可预知责任,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后果,但仍然采取了这一行为。例如,有一条疯狗正冲向元元,童童本来是想用铅球赶走狗──尽管他知道可能会伤着元元,但仍然投出了铅球,不幸砸了元元的脚。第四级为故意责任,采取某种行为的目的就是要造成这一后果。例如,童童想报复元元,因此故意将铅球砸向元元。第五级责任为正当责任,在特定的情境中,这件事情的发生可以认为是正当的。例如,当人们遭到歹徒的袭击时,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海德对于归因研究的贡献在于提出了很多基本问题,他关于因果及责任的探讨启发了后来的研究者。

(二)一致性推断理论

琼斯和戴维斯(E.E.Jones & Davis,1965)的一个基本假设是:我们习惯于对别人稳定的、富含信息的行为寻找有意义的解释。所谓富含信息的行为,是指他人的行为被认为是故意、有意的,也就是说,是由于某种持续一致的重要意图而产生,与情境的变化无关。简而言之,一时出现的念头不如时常出现的意图更能说明一个人的本质。他们认为,归因活动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作出一致性推断,即行为和引起行为的意图总是与人的某种重要的稳定的特点(即倾向性)相一致。所以,对他人行为的倾向性的归因使我们能够理解和预测他人的行为。

琼斯和戴维斯提出了判断行为原因的若干线索,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非共同效应”。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有多种可能的原因,那么,比较这种行为与其他行为在后果上的差异,可以帮助我们推断这一行为的意图。例如,某个学生填报高考志愿时在两所学校中挑选了其中一所,这两所学校的名气、专业水准、校园环境都相差无几,只是其中一所离学生的家近一些,而另一所离家很远。那么,我们就可以推测,他之所以选择了这所学校,可能是因为这所学校交通更便利。他们进而认为,两者之间的相似之处越少,行为的倾向、意图就越明显,我们作出的推测也就越准确。并且,某种选择中的不利因素越多,这种意图对他人而言就越重要。例如,尽管这所学校的学费比其他学校都高,但他仍然选择了这所学校,那么,我们就知道他的确是非常想选择一所交通方便的学校。可见,进行这种“非共同效应”的分析,可以使我们明确行为的原因何在,所找到的非共同效应越少,归因就越有把握。

由于在实际生活中行为的不同原因往往难以确定、难以穷尽,非共同效应的分析带有较大的模糊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琼斯和戴维斯提出了其他一些进行一致性推断的线索和条件。

其一是行为的可选择性。要推断一个人行为的意图,关键的一点是要确定他的行为是受环境的限制而被迫产生还是出自他自己的选择。例如,一个人在周围无人时拾到钱包交给了失物招领处,我们基本上可以断定他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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