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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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http://www.tech-f 2010-6-1 中国食品科技网

第一条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保证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加施于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证明性标记。

本办法所指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

国家鼓励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积极使用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三条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对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申请、印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基本图案、规格和颜色如下:

(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基本图案为:

(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规格分为五种,其规格、尺寸(直径)为:

规格1号2号3号4号5号

尺寸(mm)1015203060

(三)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标准颜色由绿色和橙色组成。

第六条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负责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七条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八条认证机构应当向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说明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规定,并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证书标明的产品品种和数量发放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认证机构应当建立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出入库登记制度。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出入库时,应当清点数量,登记台帐;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保存时间为5年。

第十条认证机构应当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发放情况每6个月报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

第十一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加施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用以证明产品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印制在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图案,不能作为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

第十二条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规定的产品范围和有效期内使用,不得超范围和逾期使用,不得买卖和转让。

第十三条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制度,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并存档。

第十四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印制工作应当由经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考核合格的印制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十五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印制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的营业证明;

(二)获得公安、新闻出版等相关管理部门发放的许可证明;

(三)有与其承印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四)具有无公害农产品标志防伪技术和辩伪能力;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印制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图案、规格和颜色印制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十七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印制单位应当建立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出入库登记制度。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出入库时,应当清点数量,登记台帐;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期限为5年。

对废、残、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应当进行销毁,并予以记录。

第十八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印制单位,不得向具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十九条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认证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农业部或者国家认监委投诉。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国内外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状况的比较研究

1.国内外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差异分析

1.1 我国的标准中,农(兽)药残留限量指标不仅少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国家标准,而且指标设置不科学,不能与国际接轨。在我国现行的分析方法标准中,大多数都是用常规的重量法、容量法或比色法。这些方法普遍存在操作流程长,费工费时,对伪劣假冒产品特别是恶意掺假的辨别能力差,不能满足对微量成分的分析要求。同时,对农产品的监控主要是针对安全卫生指标,这些指标多是以微量、痕量水平存在的,很难用常规的分析手段进行检测。但我国由于接受、采纳分析领域的最新成果进展迟缓,对于先进的分析技术应用少,诸如离子色谱、离子阱质谱、等离子质谱等先进技术和方法在我国基本是空白。而如酶制剂、蛋白质螯合物、促长剂和转基因产品等缺乏精确有效的监测技术和检验方法。

1.2 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利用其先进的科学技术及强大的国力,加大对农畜业的投入,改善农畜业耕作和生产技术,提高食品质量,是世界食品安全最好的典范。同时,他们的安全标准也是世界上最复杂的标准。在农药残留上,几乎涉及所有的农产品,数量庞大,指标很细,一种农药在不同的作物上都有详细规定,特别是近年来,欧盟的农药残留不断修订增加,指标量已达到近三万,而且有很多低毒低残留的农药也被制定了很严格的限量,很大一部分是以最先进的仪器检测限作为限量标准,给一些发展中国家农产品出口欧盟造成了很大障碍,让进口国企业无所适从。

1.3 不同作物施用的农药品种不尽相同,不同动物制品种类不同兽药的种类也有很大差别,应有不同的标准。美国、日本不同作物均有各自的限量指标。而我国现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规定的农作物除稻米有少数专用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少数蔬菜农药残留限量分叶菜、果菜外,其他同类作物大多使用同一标准。作物大致上只被笼统地分为粮食、蔬菜(叶菜、根菜等)、水果(柑橘、梨果等)等几大类,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规定的,作物详细划分到具体作物品种,例如,我国只规定了氰戊菊酯在叶菜中的残留限量指标为0.5mg/kg,而CAC详细规定了氰戊菊酯在大白菜、芽甘蓝、叶球甘蓝、羽衣甘蓝中的残留限量指标分别为1、2、3、10mg /kg。这说明在制定国家标准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农资产业发展状况和我国城乡居民膳食结构,不仅影响了标准制定的水平,而且给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带来不利影响。农药残留限量的针对性差,也给产品的检验检测带来困难和浪费。

1.4 我国现行标准少,如CAC在食品法典中制定蔬菜农药残留限量指标827项,涉及农药种类146个,我国蔬菜农残限量指标只是CAC的7.0%,涉及的农药种类只是CAC的35.6%。日本蔬菜农残指标有611项,农药86种,我国蔬菜农残指标只是日本的9.5%,涉及的农药种类只是日本的60.4%(今年将实施800余个农药残留标准)。欧盟在蔬菜上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指标583个,涉及农药种类76个,我国蔬菜农残限量指标只是欧盟的9.9%,涉及的农药种类只是欧盟的68.4%。美国在蔬菜上制定了802个限量指标,涉及农药种类165个,我国蔬菜农残限量指标只是美国的7.2%,涉及的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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