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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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日期:2004-4-21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部长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实用文档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七条国家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调整。

第八条国家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第二章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二)区域范围明确;(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

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规范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规范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维护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权威性和品牌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和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标志使用、认证工作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将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作为无公害农产品工作的重要内容,安排专门人员和经费,明确监管职责,建立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实行“行政执法为主导、行业自律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的监管运行机制。

第二章质量监管第五条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采取环境检测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检测指由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定点检测机构对产地水质和土壤质量进行的抽样检测。

实地检查指检查组对产地环境质量、区域范围、生产记录、证书有效性、投入品使用、生产操作规程及相关标准的执行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检查组由2-3名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组成。

各地每年至少应当对30%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实施环境检测或实地检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定期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状况开展抽查。

第六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三)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一)被予以警告的产地逾期未改正;(二)该产地生产的产品在质量抽检中检出禁用药物。

第七条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在作出处理后10个工作日内将撤销产地认定证书的产地名录报送至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并每半年通过媒体公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失效和撤销的产地名录。

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bcc3b6ca-7165-11ec-a0c1-7cb59b590d7d《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1月23日起施行。

二0二2年12月18日第一条为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将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控制在质量安全允许范围内,并经国家无公害监督管理机构认证的种植养殖业未经加工或者初级加工的产品(食用产品)农产品认证机构和符合吉林省地方标准(无公害农产品)。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无公害。

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种植业、养殖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无公害农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工商、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市场管理,逐步扩大无公害农产品在市场中的份额,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第七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无公害农产品基础设施、重点项目、二次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的发展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

第八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立和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九条无公害农业生产基地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经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设置标牌。

标牌应当注明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名称、品种、品牌、面积、生产单位、批准日期、有效日期、产地位置等。

第十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改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基地水源附近排放和倾倒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或者弃置其他有害物质、倾倒生活垃圾等废弃物;不得在农用水中浸泡清洗装贮过油类、农药、有病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辽宁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06.20•【字号】•【施行日期】2000.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辽宁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管理,促进无公害农产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符合辽宁省《无公害(无污染)农产品》标准的粮食、蔬菜、水果、鲜食用菌、食用植物油等初级农产品以及加工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辽宁省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证明标志,由省农业厅颁布使用。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

省、市、县(市、区)农业环境保护部门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无公害农产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无公害农产品有关的生产、加工、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对无公害农产品事业发展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含县级,下同)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申请、审批管理第六条辽宁省农业厅对无公害农产品实行认证审批制度。

第七条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应当经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检验,由省农业厅认定并颁发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证书。

第八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无公害(无污染)农产品》标准规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质量指标;(二)符合《无公害(无污染)农产品》标准规定的农产品卫生质量指标;(三)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储运过程应当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第九条凡具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当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证书。

第十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无公害农产品申请书;(二)市农业环境保护部门审核意见;(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无公害特征,进行相应的标志管理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标志定义与使用范围:规定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明确哪些农产品可以使用该标志。

2. 生产管理要求:规定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要求,包括土壤、水源、农药、化肥、种子和养殖等方面的要求。

3. 农产品质量要求: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要求,包括农产品的营养成分、农残限量、重金属含量等方面的要求。

4. 生产者准入与登记制度: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的准入条件和登记制度,确保生产者的合法合规。

5. 标志管理措施:规定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措施,包括标志授权、标志申请、标志审核、标志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6. 违规处理与处罚措施:规定对违反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的处理与处罚措施。

这些管理规定旨在保障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过程的安全环保,并确保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信用性和权威性。

同时,也为消费者选择优质农产品提供了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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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的一系列规定。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指经过相关检测和评定,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产品所使用的标志。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可以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帮助消费者识别真正的无公害农产品,促进农产品质量的提升。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规定如下:
1. 标志的使用资格:只有经过认定并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农产品,才可以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2. 标志的形式和标识要求: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应具有明确的标志形式和标识要求,以便于消费者的辨识和认知。

3. 标志的使用授权:标志的使用权应该由相关部门进行授权,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应明确规定。

4. 使用标志的检测和监督: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应接受定期的检测和监督,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5. 标志的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6. 违规处罚措施:对于违规使用或者滥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行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护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以上就是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的一些重要内容,具体的管理规定可能还会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整和完善。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三篇)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三篇)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保障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指经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农产品所能够获得的标识。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实行认证审核制度,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标志的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规定,确保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二章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审核第六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审核机构应当具有相关的资质和能力,能够进行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审核工作。

第七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审核应当按照统一的认证准则进行,认证准则应当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认证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审核包括现场审核、样品检测等环节,审核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工作。

第三章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保证其生产的农产品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要求,并依法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使用标准化的标志图案和标志文字,不得擅自修改、变换。

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制定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过程符合相关的要求。

第十三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确保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定期进行自检、报告,并接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十六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对其农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进行记录和留存,确保可以进行产品追溯。

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征订说明及使用规定

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征订说明及使用规定

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征订说明及使用规定为方便获证单位了解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及相关管理规定,指导获证单位规范合理使用标识,维护无公害农产品公信力,保护获证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编制了《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征订说明及使用规定》。

请各获证单位在征订和使用标识之前仔细阅读。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印制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标识简介(一)标识的作用无公害农产品防伪标识是加施于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证明性标记。

该标识的使用是政府对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的保证和对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是国家有关部门对无公害农产品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标识的防伪及查询功能标识除采用传统静态防伪技术外,还具有防伪数码查询功能的动态防伪技术。

刮开标识的表面涂层或揭开标识的揭露层,可以看到16位防伪数码,通过输入16位防伪数码查询,不但能辨别标识的真伪,而且能了解到使用该标识的单位、产品、品牌及认证单位的相关信息。

在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有效期内均可查询。

查询方式有两种:1.短信查询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用户,可将16位防伪数码从左至右依次输入手机,编辑成短信发送到,3秒钟左右,手机会收到以下回复信息:您所查询的是XX公司(企业)生产的XX牌XX产品,已通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识。

2.互联网查询点击《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网址.cn)的“防伪查询”栏目,在防伪标识查询框内输入16位防伪数码,确认无误后按“查询”键,即可迅速得到查询结果。

注:请征订单位在收到标识后进行防伪数码抽样查询,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010-010-转4046、4047、4049二、标识的征订已通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单位和个人,方有资格申请征订使用标识。

征订标识需预付全款。

汇款凭证需与征订单一并传真至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一、引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也日益增加。

无公害农产品作为一种符合一定质量标准、安全可靠的农产品,其标志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阐述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的相关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定义和作用(一)定义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指经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制定并发布,加施于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证明性标识。

(二)作用1、识别作用:让消费者能够轻易识别出符合无公害标准的农产品,方便购买。

2、质量保证:标志代表着该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遵循了严格的无公害标准,质量有保障。

3、市场区分:有助于将无公害农产品与普通农产品区分开来,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申请与审批(一)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2、农产品产地环境应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3、农产品生产过程必须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

4、农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

(二)申请流程1、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产地环境检测报告、生产技术规程、农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

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三)审批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审批过程应透明,对所有申请人一视同仁。

2、质量优先原则:注重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产地环境优先原则:优先考虑产地环境良好的申请。

四、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一)使用范围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可以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二)使用方式1、标志应加施在产品或包装的显著位置,清晰、醒目。

2、可以采用印刷、粘贴、吊挂等方式使用标志。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和推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工作。

三、标志的设置1.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应设置在产品的明显位置,以便消费者辨认。

2.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设计应简洁明了,突出产品的无公害特性。

3.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颜色应以绿色为主,突出生态环保的理念。

四、标志认证管理1.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认证能力,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可。

2.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认证工作,确保认证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3.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机构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认证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五、标志使用管理1.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应当获得相应的标志使用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2.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应当按照标志使用规定,确保标志的正确使用,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应当定期对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和整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监督管理1.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情况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标志滥用、虚假宣传等行为。

2.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机构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其认证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3.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宣传和推广,提高消费者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七、附则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其他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以上是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通过对标志的设置、标志认证管理、标志使用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可有效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工作,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范文(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指通过认证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农产品所使用的标志,用于标识这些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无使用农药、化肥和抗生素等化学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达到绿色、健康、安全的要求。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范文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范文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农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第二条无公害农产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未使用有害农药和化肥,符合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指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志,用于区分无公害农产品和普通农产品。

第四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定、发布和监督检查由农业部负责。

第五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六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者应遵守无公害农产品的规范要求,保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二章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定第七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定,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程进行,由农业部指定的认定机构进行认定。

第八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定机构应具备一定的实力和技术水平,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认定工作。

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定机构应依法申请,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经农业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定工作。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的认定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检测、生产过程监控和食品安全评估等环节,认定机构应针对不同农产品的特点和不同的生产环节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定周期一般为三年,在认定期满后,认定机构应进行复核,对认定过的农产品进行检测和查验,确保其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

第三章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发布和使用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发布,由农业部负责,发布的农产品应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资质,使用者应进行相应的申请和登记,经农业部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十四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者应遵守无公害农产品的规范要求,保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不得擅自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十五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者应定期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和食品安全评估等工作,确保所生产的农产品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

2023年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2023年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2023年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无公害农产品是指符合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标准的农产品,其生产过程中严禁使用化学农药、化肥、生长激素等有害物质,并通过相关权威机构的检测和评审合格的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生产过程中完全遵守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标准,严禁使用有害物质。

(二)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种子、苗种、饲料等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不得使用转基因产品。

(三)使用的农业技术应当科学合理,不得对环境造成破坏。

(四)生产过程中应当完善记录,确保产品的追溯性和溯源能力。

第四条: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农产品名称。

(二)产品的产地,可以是具体的农场或者范围内的地区。

(三)产品的生产者信息,包括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农产品经认证机构认定的标志,以证明产品符合无公害标准。

第五条: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公正、专业的认证机构,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可并颁发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认证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认证结果的可靠性。

(二)定期对认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认证机构的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条:农产品生产者在申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包括农产品的基本信息、生产者的基本信息等。

(二)生产过程中的记录,包括种植、养殖等全过程的记录。

(三)相关的检测报告,包括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等监测结果。

(四)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流程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生产者提交申请。

(二)认证机构进行审核和实地检查。

(三)认证机构对生产者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

(四)经评审合格后,认证机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认证证书。

第八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证书编号。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

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征订说明及使用规定

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征订说明及使用规定

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征订说明及使用规定为使征订使用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单位或个人了解本标志含义、懂得如何使用并遵守相关的管理制度,务请在征订和使用标志之前仔细阅读本说明及规定。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印制二〇〇四年六月三日一、标志简介(一)标志图案涵义标志图案(见样标)由麦穗、对勾和无公害农产品字样组成,麦穗代表农产品,对勾表示合格,金色寓意成熟和丰收,绿色象征环保和安全。

标志图案直观、简洁、易于识别,涵义通俗易懂。

(二)标志的种类、规格和尺寸1.标志的种类按印制的质材分为纸质标志和塑质标志:1)纸质标志:即其使用的纸和其它原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行业标准,具有防水和环保的功能,可直接加贴在无公害农产品上或产品包装上的标志。

2)塑质标志:即其使用的塑质和其它原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行业标准,具有防水和环保的功能,可加贴在无公害农产品内包装上或产品外包装上的标志。

2.标志的种类、规格、尺寸(直径)及单价见下表:注:产品须储存于潮湿、冷冻环境中或产品包装(硬塑料袋)容易产生挤压、搓揉的,最好使用塑质标志。

(三)标志的权威性该标志是由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制定并发布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核、发放,是加施于获得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证明性标记。

该标志的使用涉及政府对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的保证和对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是国家有关部门对无公害农产品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四)标志的防伪及查询功能标志除采用激光防伪、荧光防伪、微缩文字防伪、单色及凹版印刷技术等传统静态防伪外,还具有防伪数码查询功能的动态防伪技术。

目前,标志防伪数码的查询功能已经开通,通过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企业所使用的标志,在标志的揭露层(即标志稳定粘贴在附着物上后,揭下标志面层,留下的底层)上有16位防伪数码,通过输入此防伪数码查询,不但能辨别标志的真伪,而且能了解到使用该枚标志的单位、产品、品牌及认证部门的相关信息。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和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或严格控制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兽药、肥料、生长调节剂等物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无害的农产品。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对无公害农产品实行认证制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国家允许的农业生产资料,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第七条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产品受到污染。

第三章加工管理第八条加工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能力,保证加工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要求。

第九条加工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四章销售管理第十条销售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销售记录,确保销售的无公害农产品来源可追溯。

第十一条销售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标明“无公害农产品”字样,并提供相应的认证证书。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管理办法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领域的专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律程序审批和发布。

(产品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产品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产品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且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且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于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七条国家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调整。

第八条国家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第二章产地条件和生产管理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壹)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二)区域范围明确;(三)具备壹定的生产规模。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壹)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且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十壹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

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

第三章产地认定第十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4篇)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4篇)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根据中国国家标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与管理规定》(GB/T28001-2011),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规定如下:1. 标志适用范围:该标志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包括种植、畜牧、水产养殖、养蜂等农业领域。

2. 标志标识要求: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主要由一个蓝色地球和黄色麦穗组成,配有无公害农产品的中文名称和标志代号。

3. 标志管理机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中国农业农村部(原国家农业部)指定的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和授权。

4. 标志授权要求: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必须通过授权,申请使用者须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包括农药、化肥使用、养殖管理等。

5. 标志使用监督: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者要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抽检,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和违规行为将进行处罚和撤销使用资格。

6. 标志使用期限: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后需重新申请授权。

7. 标志使用费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需要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和使用费用。

以上是中国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规定,旨在确保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2)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无公害农产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无公害农产品是指其安全质量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产品及初加工品。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指农产品安全质量符合前款要求并按照本办法取得的专用证明。

第三条凡生产、经销农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均可自愿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四条凡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生产、经销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____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办法;(二)负责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三)指导协调和处理有关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四)统一管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和标志;(五)负责受理备案并予以公告。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31号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31号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31号)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2002年11月25日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保证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加施于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证明性标记。

本办法所指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

国家鼓励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积极使用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三条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对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申请、印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基本图案、规格和颜色如下:(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基本图案为:(略)(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规格分为五种,其规格、尺寸(直径)为:规格1号2号3号4号5号尺寸(mm) 10 15 20 30 60 (三)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标准颜色由绿色和橙色组成。

第六条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负责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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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http://www.tech-f 2010-6-1 中国食品科技网第一条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保证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加施于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证明性标记。

本办法所指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

国家鼓励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积极使用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三条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对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申请、印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基本图案、规格和颜色如下:(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基本图案为:(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规格分为五种,其规格、尺寸(直径)为:规格1号2号3号4号5号尺寸(mm)1015203060(三)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标准颜色由绿色和橙色组成。

第六条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负责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七条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八条认证机构应当向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说明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规定,并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证书标明的产品品种和数量发放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认证机构应当建立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出入库登记制度。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出入库时,应当清点数量,登记台帐;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保存时间为5年。

第十条认证机构应当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发放情况每6个月报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

第十一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加施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用以证明产品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印制在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图案,不能作为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

第十二条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规定的产品范围和有效期内使用,不得超范围和逾期使用,不得买卖和转让。

第十三条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制度,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并存档。

第十四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印制工作应当由经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考核合格的印制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十五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印制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的营业证明;(二)获得公安、新闻出版等相关管理部门发放的许可证明;(三)有与其承印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四)具有无公害农产品标志防伪技术和辩伪能力;(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印制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图案、规格和颜色印制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十七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印制单位应当建立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出入库登记制度。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出入库时,应当清点数量,登记台帐;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期限为5年。

对废、残、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应当进行销毁,并予以记录。

第十八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印制单位,不得向具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十九条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认证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农业部或者国家认监委投诉。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国内外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状况的比较研究1.国内外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差异分析1.1 我国的标准中,农(兽)药残留限量指标不仅少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国家标准,而且指标设置不科学,不能与国际接轨。

在我国现行的分析方法标准中,大多数都是用常规的重量法、容量法或比色法。

这些方法普遍存在操作流程长,费工费时,对伪劣假冒产品特别是恶意掺假的辨别能力差,不能满足对微量成分的分析要求。

同时,对农产品的监控主要是针对安全卫生指标,这些指标多是以微量、痕量水平存在的,很难用常规的分析手段进行检测。

但我国由于接受、采纳分析领域的最新成果进展迟缓,对于先进的分析技术应用少,诸如离子色谱、离子阱质谱、等离子质谱等先进技术和方法在我国基本是空白。

而如酶制剂、蛋白质螯合物、促长剂和转基因产品等缺乏精确有效的监测技术和检验方法。

1.2 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利用其先进的科学技术及强大的国力,加大对农畜业的投入,改善农畜业耕作和生产技术,提高食品质量,是世界食品安全最好的典范。

同时,他们的安全标准也是世界上最复杂的标准。

在农药残留上,几乎涉及所有的农产品,数量庞大,指标很细,一种农药在不同的作物上都有详细规定,特别是近年来,欧盟的农药残留不断修订增加,指标量已达到近三万,而且有很多低毒低残留的农药也被制定了很严格的限量,很大一部分是以最先进的仪器检测限作为限量标准,给一些发展中国家农产品出口欧盟造成了很大障碍,让进口国企业无所适从。

1.3 不同作物施用的农药品种不尽相同,不同动物制品种类不同兽药的种类也有很大差别,应有不同的标准。

美国、日本不同作物均有各自的限量指标。

而我国现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规定的农作物除稻米有少数专用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少数蔬菜农药残留限量分叶菜、果菜外,其他同类作物大多使用同一标准。

作物大致上只被笼统地分为粮食、蔬菜(叶菜、根菜等)、水果(柑橘、梨果等)等几大类,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规定的,作物详细划分到具体作物品种,例如,我国只规定了氰戊菊酯在叶菜中的残留限量指标为0.5mg/kg,而CAC详细规定了氰戊菊酯在大白菜、芽甘蓝、叶球甘蓝、羽衣甘蓝中的残留限量指标分别为1、2、3、10mg /kg。

这说明在制定国家标准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农资产业发展状况和我国城乡居民膳食结构,不仅影响了标准制定的水平,而且给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带来不利影响。

农药残留限量的针对性差,也给产品的检验检测带来困难和浪费。

1.4 我国现行标准少,如CAC在食品法典中制定蔬菜农药残留限量指标827项,涉及农药种类146个,我国蔬菜农残限量指标只是CAC的7.0%,涉及的农药种类只是CAC的35.6%。

日本蔬菜农残指标有611项,农药86种,我国蔬菜农残指标只是日本的9.5%,涉及的农药种类只是日本的60.4%(今年将实施800余个农药残留标准)。

欧盟在蔬菜上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指标583个,涉及农药种类76个,我国蔬菜农残限量指标只是欧盟的9.9%,涉及的农药种类只是欧盟的68.4%。

美国在蔬菜上制定了802个限量指标,涉及农药种类165个,我国蔬菜农残限量指标只是美国的7.2%,涉及的农药种类只是美国的31.5%。

可见,我国蔬菜农残最大限量标准与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相比不仅农药种类少,农药残留指标更少,差距非常大。

这是导致我国蔬菜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我国蔬菜技术性贸易壁垒作用不显著的关键因素。

1.5 我国缺少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控标准,如CAC自成立以来已建立了41个卫生、安全技术法规,1005个食品添加剂和54个兽药及25个食品污染物的评估。

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健全畜产品安全质量技术标准保障体系。

1.6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体系不健全,相关检测方法标准少。

如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对176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和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理事会已同意从1988年起禁止对肉禽使用激素制剂。

许多国家都明文规定畜禽产品中抗生素,生长促进剂的残留标准。

英国、美国已明文规定禁用青霉素、四环素类、乙胺嘧啶、呋喃类药等做饲料添加剂。

欧盟制定的己烯雌酚残留的最高限量标准是0.001mg/kg,而我国国家标准是0.25mg/kg,相差250倍;美国牛奶中铅的最高限量值是0.01mg/kg,欧盟限量标准是0.05mg/kg,而不发达国家规定为0.1mg/kg,标准相差较大;我国出口美国、日本和德国的蜂蜜,美国要求其中杀虫脒含量必须小于20μg/kg,德国要求小于10μg/kg,这对我国的蜂蜜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我国制定的标准数量和种类与发达国家相差悬殊,并且我国现有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数量远远不够,且与之配套的检测方法标准亦较为缺乏。

实际生产中,国家虽然制定了有关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相应的标准、管理办法,并规定了最大残留限量,但并未得到全面有效的落实。

有的生产企业及饲养者、经营者为获取最大利润,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滥用或非法使用兽药及违禁药品。

2 差距存在的原因差距存在的原因主要是:2.1 目前涉及食品安全的标准有多个部门管理,管理分散,互相争权,各自为政,形不成合力。

如2003年的国家标准计划中,涉及畜产品安全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有: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供销合作社,涉及的标委会有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动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

2.2 我国科技水平的发展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国家投入的资金有限,标准制定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导致相关标准的制定受到限制。

使我国目前在主要农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方面严重滞后于国际同类标准,滞后于国际贸易的需求。

许多农畜产品如农(兽)药残留还存在许多无标可依的现象。

2.3 我国食品及其加工产品的质量标准偏重国内市场,强调国内实际情况较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较少,不能适应对外开放的要求。

一是缺少必要的技术内容。

二是已有的技术标准内容落后。

农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不强,进入国际市场的产品也是以低价格出售,致使我国许多本应在国际市场上非常有竞争力的特色农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创汇潜力难以发掘。

3 解决标准存在问题的建议解决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途径:3.1 加大制标经费的投入;3.2 完善标准管理体系;3.3 制定食品标准的体系建设规划并逐步实施;3.4 优化标准起草单位和人员,注意选择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标准化知识的人员进行标准制定工作;3.5 及时跟踪调整标准体系,适应生产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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