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 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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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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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实施办法来源: 发布时间: 2009-8-25发布机构:广东省水利厅发文日期: 2009年08月25日名称: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号:粤水质监〔2009〕3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保障我省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我厅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水利厅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强化质量检测在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应实施质量对比检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是工程质量检测的一部分,是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水利工程实体质量或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按施工单位自检数量的一定比例进行平行检测,并将结果与施工单位自检数据进行分析比较,以判断施工单位自检数据真实性和施工质量是否合格的一项检测活动。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指取得省级及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证书,并取得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批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第五条对比检测的对象包括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实体质量。

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的做法和经验

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的做法和经验
定 作 力 正 常 安 排 . 20 年 初 , 完 成 水 库 、 闸 工 程 安 全 鉴 定 到 01 共 水
12宗 , 3 占首 批 应 进 行 鉴 定 工 程 ( 5 18宗 ) 8 . q 其 中 完 成 水 的 7 3c 库 鉴 定 16宗 . 水 利 部 门 管 理 的 大 中 型 水 库 总 数 ( 8 0 占 2 8宗 ) 的 3 .% : 成 水闸 鉴定 2 68 完 6宗 , 大 型 水 闸 总 数 (6宗 ) 3 2 占 8 的 0.% 开 展 安 全 鉴 定 . 全 省 水 库 、 闸 工 程 保 证 安 全 、 挥 效 益 起 对 水 发
水 唪 的 结 沦 . 水 库 正 常 蓄 水 提 供 可 靠 的 论 据 , 对 深 、 正 常 供 为 为 港 水 作 出 了 贡 献 中 山 市 东 河 口 泄 水 闸 建 于 7 0年 代 初 , 于 当 时 限 史条件 , 计 、 工都 有缺 陷 , 过 2 设 施 经 0多 年 的 运 行 , 现 问 题 很 出 多 , 是 对 是 否 需 要 彻 底 处 理 , 方 面 争 论 很 大 19 但 各 9 7年 集 中 力 量 先 通 过 安 全 鉴 定 定 为 危 险 水 闸 , 即 立 项 重 建 , 过 19 迅 经 9 8年 冬 到 20 00年 吝 两 个 枯 水 期 施 工 . 成 中 山 市 历 史 上 最 大 规 模 的 水 建 利 枢 纽 工 程 该 工 程 安 全 鉴 定 过 程 中 , 面 揭 示 了 工 程 存 在 的 问 全 题 . 建 时 增 建 了 电 动 排 水 站 . 泄 水 闸 联 合 运 用 . 单 提 高 防 洪 重 和 不 排 涝 的标 准 . 且 有效 地 改善 r中山 市 的水 环 境 , 挥 出综 合效 而 发 应 . 成 为 爱 国 主 义 教 育 和 两 思 教 育 的 好 教 材 也 广 东 肯 开 展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鉴 定 工 作 的 主 要 做 法 和 经 验 归 纳

水利工程施工规范及实施细则

水利工程施工规范及实施细则

水利工程施工规范及实施细则一、前言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和水能发电等功能。

为了保证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有效运行,制定水利工程施工规范及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水利工程施工规范以及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二、设计与前期准备水利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详细的设计与前期准备工作。

设计人员应根据具体工程要求,合理安排并绘制施工图纸,明确工程的结构、尺寸、材料等。

同时,施工单位应对地质环境进行详细勘测,并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施工材料与设备1.材料选择:施工材料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质量监督检验合格。

铁筋、水泥、砂石等材料的配比比例应准确,以保证工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设备要求: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如起重机械、混凝土搅拌机等。

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相关的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检修与保养。

四、施工过程管理1.施工组织: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人员的分工和职责,保证工程的有序进行。

同时,要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按照计划完成各项工程任务。

2.质量控制:施工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对于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追究责任。

3.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警示标志、防护网等。

施工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

五、工程验收与运行维护1.工程验收:水利工程竣工后,应进行综合验收,包括工程质量、建设成果等方面的检查。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2.运行维护:水利工程投入运行后,需要进行长期的维护与保养。

定期检查工程设施,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并做好日常的巡查与维护工作,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行。

六、总结水利工程施工规范及实施细则的制定与遵守,对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性。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了《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设物和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以及与坝体联结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细则执行。

第三条大坝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程主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设计文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第四条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和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工程观测项目,如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等,以及通讯、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

上述设施不完善的已建大坝,应在扩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五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和管理。

第六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下列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树设界标桩标志。

城市规划区内的大坝管理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一)大型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和重要中型水库,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2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50米。

(二)中型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亿立方米)和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30米?(三)小型水库(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大坝,其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实施办法

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实施办法

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强化质量检测在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应实施质量对比检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是工程质量检测的一部分,是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水利工程实体质量或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按施工单位自检数量的一定比例进行平行检测,并将结果与施工单位自检数据进行分析比较,以判断施工单位自检数据真实性和施工质量是否合格的一项检测活动。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指取得省级及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证书,并取得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批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第五条对比检测的对象包括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实体质量。

钢筋、水泥、砂石骨料、粉煤灰等主要原材料和砂浆试块、混凝土试块、预制构件等中间产品以及实体质量中的填土、堆石,砌石、砼、地基及基桩质量,对比检测数量应不少于施工单位按规程规范要求自检数的1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中所规定的监理单位的平行检测可视为对比检测的一部分。

第六条对比检测取样应由受委托的对比检测机构自行承担并在监理见证下进行,数量较少、路径较远的也可以由监理单位监督取样送检。

取样时施工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七条当本地检测机构接受施工单位自检的部分项目的质量检测委托时,项目法人应尽量选择另外的检测机构进行对比检测,也可选择同一检测机构进行对比检测。

按规程规范要求应由施工单位进行的自检工作已全部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的、与施工和监理单位无隶属或者利害关系的检测机构进行,且其检测方案已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项目法人批准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该工程的质量检测视作对比检测。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附表(1725)号.pdf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附表(1725)号.pdf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附表广东省水利厅二○一三年十月目录21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书(表AJ01)…………………...………..2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计划(表AJ02) (9)3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汇报表(表AJ03) (10)4 项目法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考核表(表AJ04) (11)5 监理单位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检查考核表(表AJ05) (13)6 施工单位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考核表(表AJ06) (14)7 勘察(测)设计单位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检查考核表(表AJ07) (16)8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安全监督检查考核表(表AJ08) (17)9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表(表AJ09) (18)10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巡检记录表(表AJ10) (36)11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表AJ11) (37)12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临时停工整改通知书(表AJ12)….3813 广东省水利工程施工安全整改回复表(表AJ13) (39)14 复工通知单(表AJ14) (40)15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检查评价表(表AJ15)………………….411附表一表AJ01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书编号:〔〕第号工程名称:项目法人:负责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项目负责人:20年月日广东省水利厅制2填表要求:工程开工前向安监机构提交《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书》时需提交的资料及填表要求一、本表由项目法人负责填报。

二、本表填写时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字迹应清晰、整洁,最好使用计算机打印。

三、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办理应按本表各项内容填写清晰,各项内容纸张不够,可以拓展;并提交下列资料(编制成册,有封面、目录和页码),作为监督书办理的附件资料。

水利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与监督要点

水利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与监督要点

水利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与监督要点1. 水利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与监督要点随着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水利工程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保障施工现场安全和监督工作是不可或缺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水利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与监督的要点。

1.1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无论是大型水利工程还是小型水利设施的施工,安全始终是第一位的。

以下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要点。

1.1.1 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包括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理单位的管理职能等。

责任制度的建立旨在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安全意识。

1.1.2 安全教育培训施工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特别要加强对高风险作业的培训,如高空作业、电气作业等,确保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能够正确操作,防范事故的发生。

1.1.3 安全设施配备施工现场应根据施工项目的性质和规模,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如安全防护围栏、临时供电设施、消防设备等。

同时,对设施的使用、维修和保养,也需要进行规范,确保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1.1.4 安全巡查和检测监理单位应定期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和检测。

重点关注施工现场的危险源和安全隐患,如施工材料的摆放是否符合规范、施工工具的使用是否规范等。

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1.2 监督要点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中需要注意的要点。

1.2.1 施工筹备阶段的监督在施工筹备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方提供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核和监督。

确保施工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出优化改进的建议。

同时,对施工任务书、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进行评审,确保施工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1.2.2 施工现场日常监督监理单位应定期进行施工现场的巡查和监督。

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粤水质监[199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及省颁发的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市与乡镇供水、排灌、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办理好质量监督手续,否则不得开工。

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二级设置。

省水利厅设置质量监督中心站。

各地级市水利局设置工程质量监督站。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指导。

市质量监督站可根据需要在具备条件的县设置质量监督组,作为市级站的派出机构。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

第七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人员设置为:质量监督中心站:设站长1人(由主管工程建设的副厅长兼任),副站长3~4人。

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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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实施办法来源: 发布时间: 2009-8-25发布机构:广东省水利厅发文日期: 2009年08月25日名称: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号:粤水质监〔2009〕3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保障我省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我厅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水利厅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强化质量检测在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应实施质量对比检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是工程质量检测的一部分,是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水利工程实体质量或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按施工单位自检数量的一定比例进行平行检测,并将结果与施工单位自检数据进行分析比较,以判断施工单位自检数据真实性和施工质量是否合格的一项检测活动。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指取得省级及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证书,并取得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批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第五条对比检测的对象包括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实体质量。

广东水利实行工程质量100%第三方检测模式探讨

广东水利实行工程质量100%第三方检测模式探讨

便正 确地 评价 工程 质量 ,从 而提 高工程 质量管 理水平 , 促进 工程 质量 的提 高 。在水 利 工 程 建设 期 间 ,还 要
检测 各种 原材 料及 中间 产 品 ,杜绝 一 切 不合 格 产 品应 用 到工程 中 ,确保 工程 质量 。 经过 几十 年 的发 展 与 建设 ,我 国对 工程 质 量 的重
工 程建 设 ,而应 该在 水 利 工 程建 设 时期 就 把 失 事 的苗
头 扼杀 。这 就 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求 水 利 工 程 在 建 设 的 时候 加 强 管 理 、
正 因为工 程检 测 的 重要 性 ,所 以工 程质 量 检 测 活
动也 是伴 随着水 利 工 程施 工 应 运 而 生 的 。工 程 检 测 机
方 检 测 是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的发 展 趋 势 。 关 键 词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施 工 单 位 自检 ;1 0 0 % 第 三 方检 测 ;推 广应 用 中 图 分 类 号 :T Q 1 7 2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0 8— 0 1 1 2 ( 2 0 1 6 ) 0 6— 0 0 4 5 —0 3
的水利 枢纽 ,一 旦 失 事 ,给 人 民 的生 命 和 财 产 造成 的 损 失是 巨大 的 ,给 国家带 来 的损失 不 可 估 量 。1 9 7 5年
8月 河 南 驻 马 店 的 板 桥 、石 漫 滩 两 座 大 型 水 库 溃 坝 ,
视程 度也 在提 高 ,“ 质量 兴 国” 成 为 我 国社 会 主义 建设 的长 期 战略方 针 ,提 高产 品质 量 和工 程 质量 是 我 国经
造成 1 1 0 0万 人 受 灾 ,死 难 者 超 过 2 . 6万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近百亿 。2 0 0 8年 9月 8 日山西 省 临 汾市 襄 汾 县塔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广东省水利厅2013年10月14日以粤水安监函〔2013〕1725号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行为和安全生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是指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规程规范,对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措施,以控制和减少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贯彻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建设各方安全保证体系与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贯彻全面安全生产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加强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工作,并委托相应的安监机构负责厅直属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具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可委托相应的安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具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未设立或未委托安监机构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规定负责相应的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具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

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

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一、引言水利工程是指人类通过改变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以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求的工程体系。

由于水利工程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至关重要。

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起到了指导和规范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的背景意义水利工程安全鉴定是通过采集、整理和分析水利工程的相关数据和信息,评估水利工程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并提出对应的安全措施和建议。

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的背景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水利工程往往直接关系到大量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性至关重要。

2.提升工程效益:通过安全鉴定,发现和解决水利工程的潜在安全问题,可以提升工程的效益,确保水利工程的长期稳定运行。

3.推动水利工程科学发展:安全鉴定可以评估和分析水利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中的安全问题,为工程科学发展提供重要参考意见。

三、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鉴定范围和目标:明确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的范围和目标,涵盖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营等各个环节。

2.鉴定方法和技术:介绍水利工程安全鉴定所采用的方法和技术,包括数据采集、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等。

3.鉴定指标和标准:明确水利工程安全鉴定所使用的指标和标准,如评估工程结构的稳定性、安全管理措施的完善程度等。

4.鉴定程序和流程:详细阐述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的程序和流程,包括鉴定组成员的组织与分工、数据收集与分析、初步评估与综合评估等环节。

5.鉴定报告和措施:规定水利工程安全鉴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建议,为工程的改善和管理提供依据。

四、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的应用与展望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未来,应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实施细则的内容,提高鉴定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 施细则

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    施细则

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水库、水闸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规范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结合广东省政府粤府[2003]30号《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精神,制订了本实施细则。

现将本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实施细则公布前已开展安全鉴定工作的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大型水闸,鉴定承担单位资质、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组成等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可按原规定上报,由广东省水利安全管理中心对安全鉴定成果进行核查,由省水利厅审定,其余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为加快我省水利“三大会战”前期工作进度,按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十七条的规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立项工作,在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自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类坝鉴定意见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复核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水闸除险加固参照执行)。

广东省水利厅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水闸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规范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结合广东省政府粤府[2003]30号《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库容大于100万立方米、或坝高高于15米的水库,和最大过闸流量大于100立方米每秒的水闸。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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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实施细则(...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实施细则(暂行)(广东省水利厅2014年12月29日以粤水农电〔2014〕33号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级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水电〔2013〕379号),结合我省农村水电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投入运行单站装机容量1000千瓦(含)以上及50000千瓦(含)以下水电站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达标评级,一级达标评级按照水利部《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执行.单站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暂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但应按照《广东省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工作,确保工程安全.第三条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责任体系,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四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项目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13类.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等4类评审项目中设置否决项.第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是考核、表彰、信用评级以及市场竞争能力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章评级管理第六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评级依据《广东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见附件1)进行评分,评审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其中,实得分为评分项目实际得分之和,应得分为对应评分项目的标准分值之和.第七条依据评审得分,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分级标准如下:二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75分;三级:评审得分小于75分、大于等于65分;评审得分小于65分或存在否决项的,为不达标.第八条广东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水利厅农村机电局承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九条广东省水利厅依法确定的社会组织承担全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的达标评级工作.第十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主要包括单位自评、外部评审、审定评级等环节.第三章单位自评第十一条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合法有效;(二)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大坝按规定注册登记;(三)按照《农村水电站技术管理规程》(sl529-2011)实施技术管理;(四)评审前一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较大以上电力设备事故或发生事故后已按“四不放过”原则完成处理,未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五)近3年内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第十二条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本细则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2).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在策划、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咨询机构提供支持.第十三条自评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单位概况;(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三)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四)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五)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打分表;(六)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和措施、整改完成情况;(七)自主评定结果.第四章外部评审第十四条农村水电企事业单位完成自评,整改结果符合要求后,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评审机构进行外部评审.第十五条外部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召开工作会议,明确评审依据、范围、程序、方法和分工等内容;(二)听取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和自评工作情况汇报;(三)对照评审标准,现场查看、查证、质询,形成评审记录,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四)召开总结会议,通报评审情况,反馈评审结论.第十六条评审机构外部评审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不含被评审单位整改时间),并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被评审单位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单位概况;(二)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三)评审情况、得分情况、评审打分表(作为附件);(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六)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第十七条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组成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评审组不少于5人(一般不多于7人),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可指定一名评审专家担任评审组长.评审机构、专家与被评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八条评审所需费用根据评审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由承担评审的机构与委托单位双方协商,合理确定.第五章审定评级第十九条完成外部评审工作的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审定评级申请.第二十条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申请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审核和审定,应提交下列纸质申请材料一式3份:(一)申请表;(二)自评报告;(三)评审报告.第二十一条审核主要内容:(一)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二)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营业执照、申请表、自评报告、评审报告等);(三)评审机构和现场评审人员是否符合要求;(四)评审程序和现场评审是否符合规范;(五)评审报告是否客观、公正、真实、完整;(六)自评及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七)是否存在否决条件;(八)申请级别是否符合规定.第二十二条评审组织单位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对申请单位、评审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发现自评报告、评审报告等与实际情况、有关要求不符时,按照本办法第七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经评审组织单位审定,达到申请等级的,由评审组织单位在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评审组织单位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证书、牌匾式样见附件5、6);公示有异议的,由评审组织单位核查处理.未达到申请等级和不达标的按照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评审工作应于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后3个月内完成.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水电站名单应在公告的同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审定单位提出延期申请.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年度自我评审,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评审机构复评,原审定单位审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3年.第六章评审机构第二十七条评审机构分一、二、三级3个等级,其中一级的评审机构由水利部认定并公布,二、三级评审机构由广东省水利厅依法确定的社会组织进行认定并公布.一级评审机构可开展一、二、三级标准化评审活动.二级评审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二、三级标准化评审活动.三级评审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三级标准化评审活动.第二十八条承担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的评审机构应为全省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检测部门、科研院校、设计单位、安全评价公司以及其它相关单位,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客观、公正、独立、规范地开展达标评级工作;(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和管理制度等基础条件;(三)具有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所需专业技术力量,其中水工、金属结构、机电各专业均不少于2名专家.第二十九条从事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评审技术人员应符合水利部《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的条件.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达标单位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进行监督、抽查.第三十一条承担全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达标评级工作的社会组织应适时将评审机构、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审定情况向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第三十二条经审定不达标的农村水电站,必须针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审定.第三十三条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农村水电站,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严重失实的;(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险情的;(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严重事件.第三十四条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农村水电站,自撤销之日起,须按三级重新申请评审.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农村水电站为不达标,按照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水电站在运行有效期内,遭遇自然灾害或安全事故的,应对重要设备设施进行检测,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在恢复发电后半年内重新申报评级.第三十六条评审机构应对评审结果负责.评审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承担全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达标评级工作的社会组织核实后取消其评审资格,不得再从事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一)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的;(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或商业秘密的;(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第三十七条评审专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承担全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达标评级工作的社会组织核实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水利部通知相关评审机构予以解聘,5年内不得从事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一)隐瞒与被评审单位利害关系,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或商业秘密的;(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第八章其他第三十八条农村水电站已在电力部门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并定为三级及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但不做定级.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2月1日.附件(1.广东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2.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格式);3.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格式);4.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申请表;5.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式样;6.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此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安全生产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安全生产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我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安监〔2013〕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体包括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第四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责任体系,明确专人负责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1);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3,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六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

具体标准为:(一)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二)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三)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四)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了《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设物和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以及与坝体联结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细则执行。

第三条大坝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程主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设计文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第四条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和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工程观测项目,如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等,以及通讯、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

上述设施不完善的已建大坝,应在扩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五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施工承包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和管理。

第六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下列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树设界标桩标志。

城市规划区内的大坝管理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一)大型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和重要中型水库,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2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50米。

(二)中型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亿立方米)和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30米?(三)小型水库(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大坝,其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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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水库、水闸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规范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结合广东省政府粤府[2003]30号《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精神,制订了本实施细则。

现将本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实施细则公布前已开展安全鉴定工作的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大型水闸,鉴定承担单位资质、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组成等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可按原规定上报,由广东省水利安全管理中心对安全鉴定成果进行核查,由省水利厅审定,其余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为加快我省水利“三大会战”前期工作进度,按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十七条的规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立项工作,在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自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类坝鉴定意见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复核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水闸除险加固参照执行)。

广东省水利厅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水闸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规范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结合广东省政府粤府[2003]30号《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库容大于100万立方米、或坝高高于15米的水库,和最大过闸流量大于100立方米每秒的水闸。

小于上列规模的水库、水闸可参照实行。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和对其实施行业管理的水库、水闸。

其它部门管辖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负责制的原则对不同规模的水库、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分工如下:省水利厅:对全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审定大型水库、重点中型水库(指影响县级以上城市、城镇安全或坝高高于50米的中型水库、下同)和大型水闸(最大过闸流量大于1000立方米每秒及防护对象的重要性为“重要”、“特别重要”。

“重要”、“特别重要”的含义比照《防洪标准》(GB5020l—94)中表2.0.1、表3.O.1)安全鉴定意见。

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中心受委托对全省一般中型水库和中型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负责审定辖区内一般中型水库及影响县城安全的小(1)型水库、小型水闸(最大过闸流量U0—1000立方米每秒及防护对象的重要性为“中等”。

“中等”的含义比照《防洪标准》(GB5020l—94)中表2.0.1、表3.0.1)的安全鉴定意见,并制定其他小型水库和小型水闸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第四条 水库、水闸管理单位(以下称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是安全鉴定的组织单位(以下称组织单位)。

其它部门管理的水库、水闸可以委托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安全鉴定的组织单位。

管理单位应协助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后的水库,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

水库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重大工程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水闸投入运用后每隔15—20年,应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适时进行安全鉴定;对影响水闸安全运行的单项工程,必须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第六条 水库大坝安全状况分类标准:一类坝: 实际抵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水库大坝。

二类坝: 实际抵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l-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抵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水库大坝。

水闸安全状况分类标准: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三类闸: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损坏,经除险加固后,才能达到正常运行。

四类闸:运用指标无法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需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

第七条 水库、水闸安全鉴定包括安全评价、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对工程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鉴定报告书;二、由鉴定审定部门主持召开工程安全鉴定会,组织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审查工程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工程安全鉴定报告书;三、鉴定审定部门按本细则第三条的分工规定,大坝或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八条 鉴定组织单位职责:一、按本细则的要求,定期组织安全鉴定工作;二、制定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工程安全评价工作;四、组织现场安全检查;五、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资料;六、筹措安全鉴定经费;七、提出安全鉴定专家组名单八、其他相关职责。

第九条 鉴定承担单位职责:一、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并负责编制现场安全检查报告;二、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地质勘探、工程质量(包括闸门、启闭机等金属结构)安全检测、鉴定试验等工作三、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报告;四、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工程安全评价报告;五、起草工程安全鉴定报告书;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 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一、成立工程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二、组织召开工程安全鉴定会;三、审查工程安全鉴定报告;四、审定并印发工程安全鉴定报告书;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大型水库、重点中型水库安全鉴定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一般中型水库及影响县城安全的小(1)型水库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大、中型水闸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工作,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进行。

第十二条 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应由工程主管部门的代表、工程管理单位的代表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 、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大型水闸的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由9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数不少于6名;其他中型水库及影响县城安全的小(1)型水库、中型水闸的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数不少于4名;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2名。

二、鉴定组织单位所在行政区域(市、县)以外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三、工程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安、等单位的在职人员总数应不多于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四、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应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由水文规划、地质、水工、机电、金属结构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五、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组成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现场安全检查包括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运行资料,对工程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运行管理条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提出工程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和建议,编制水库大坝现场安全检查报告或水闸现场调查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由鉴定承担单位按《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要求进行,并提出以下评价报告:一、水库大坝安全综合评价报告;二、工程质量评价报告(附各项安全检测报告);三、大坝运行管理评价报告(附运行管理报告);四、防洪标准复核报告;五、结构安全评价报告;六、渗流安全评价报告;七、抗震安全复核报告;八、金属结构安全评价报告。

水闸安全评价应按《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要求提交以下报告:一、水闸安全鉴定综合报告;二、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三、现场安全检测报告;四、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第十五条 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大型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由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省水利厅审定。

其他中型水库、中型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由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在一个月内将安全鉴定报告书报送省水利厅备案。

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安全鉴定结果报送省水利厅以便汇总上报水利部。

第十六条 鉴定组织单位应根据工程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调度管理措施,加强工程安全管理。

对鉴定为二、三类坝的水库和三、四类的水闸,鉴定组织单位应对可能出现的溃坝方式和对下游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采取除险加固、降等或报废等措施予以处理。

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木完成之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和安全度汛措施并限制运用。

第十七条 经审定后的安全鉴定结果,大坝安全类别与原注册登记时不同的,水库管理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在3个月内向大坝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鉴定组织单位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工程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鉴定报告书等有关材料归档、妥善保管。

水库、水闸管理单位应保存有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鉴定报告书副本。

第十九条 工程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筹措,也可在基本建设前期费、工程岁修等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条 违反《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闸安全鉴定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对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监管不力,或不按要求进行工程安全鉴定,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实施细则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1998年11月颁布的《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实施细则》和过去与本实施细则有冲突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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