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过失犯罪的界定和法律适用
共同过失侵权的司法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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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侵权的司法认定研究共同过失侵权的司法认定研究引言共同过失侵权指的是在侵权行为中,多个人共同参与或多个人在不同程度上负有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共同过失侵权往往涉及多方的责任划分和赔偿问题,因此,对于共同过失侵权的司法认定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概念解释、司法认定标准和司法适用原则三个方面,进行共同过失侵权的司法认定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概念解释共同过失侵权是指由于多个人共同进行某项行为,导致他人权益遭受侵害,同时多个人对此承担过失责任的情况。
共同过失侵权要求共同侵权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如合伙关系、共同企业、共同执行合同等。
侵权行为可以是故意行为,也可以是过失行为。
例如,在建筑工地上,多个施工人员未能遵守安全规定,导致事故发生,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共同过失侵权案例。
二、司法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过失侵权的司法认定,通常采用了两种主要的标准:参与程度标准和过失程度标准。
参与程度标准是根据每个共同侵权人参与侵权行为的程度来划分责任。
如某次交通事故中,一方负有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有次要责任,那么主要责任方将承担更大比例的赔偿责任。
过失程度标准则是根据每个共同侵权人的过失程度来划分责任。
过失程度可以通过多种因素来判断,如行为能力、职责分工、专业技能等。
根据这一标准,在交通事故中,责任可能在几个参与者中平均分配,以反映每个人的过失程度。
三、司法适用原则为了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共同过失侵权,有必要遵循一些司法适用原则。
1. 因果关系原则:要认定共同过失侵权,首先要确定各方的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在能够证明各方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了侵权结果时,才能认定共同过失侵权。
2. 相对过失原则:对于涉及共同过失侵权的案件,应该根据各个侵权人的过失程度来划分责任。
法院应根据事实依次确定各方的过失,并按照过失程度来划分责任比例。
3. 共同解决原则:对于共同过失侵权案件中的共同侵权人,法院可以要求他们催生相互协商,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方法论第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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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1: 禁止车辆进入公园。 • f2:b是一辆卡车。 • (1)车辆(x)→禁止进入公园(x) • (2)卡车(b) • 仅从这两个前提中无法得出结论,要想得出结论,必须引入另外一个事实前提,即: • (3)卡车(x)→车辆(x) • 从(2)与(3)中可推出: • (4)车辆(b) • 从(1)和(4)中可推出: • (5)禁止进入公园(x)
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当然,并非所有的法律规则都具有这样的性质,如: • 故意毁坏财物的,处三年有期徒刑。
• 解释规则: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
二、法律规则的适用
• (一)简单涵摄模型
• r1: “禁止车辆进入公园”; • f1:a是车辆 • 规则大前提:(1)车辆(x)→禁止进入公园(x) • 事实小前提:(2)车辆(a) • 结论:(3)禁止进入公园(a) • 在简单涵摄模型中,规则的法定条件的谓词与事实前提中的谓词是一致的。
二、法律规则的适用
一、法律规则
• (二)法律规则的结构
• 1.法律规则的要素
• (1)法律后果(legal consequences):满足某些条件的事物、行为、主体或 事项所具有的法律属性或所处于的法律状态。包括:
• 法律资格:事物或主体的法律属性。如:张三[是一个公民]。 • 道义后果:行为的道义状态。如:张三赔偿李四的财产损失[是有义务的]。 • 权利(力)赋予:赋予特定的主体以权利(力)。如:张三[可以终止他的工作合同]。 • 存在性后果:规定一个法律实体的存在或消失。如:甲公司[终止存在]。 • 关于规范的后果:规定一个法律规范的产生与废止等。
试论共同过失犯罪及在我国刑法中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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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试论共同过失犯罪及在我国刑法中的完善□袁志明(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重庆400031)摘要共同过失犯罪是共同犯罪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被我国刑法所规定。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共同过失犯罪的发案率越来越高,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刑法有必要对其加以规定,这不仅是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完善刑法理论的需要。
关键词共同犯罪过失共同过失犯罪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17-02犯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就实施的人数而言,有一人单独实施的犯罪,也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
前者称为单独犯罪,后者称为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在西方刑法理论中通常称为共犯。
如果说在政治经济学上的协作不等于若干个人劳动的简单相加,而会产生一种新的力量;那么共同犯罪也不是若干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而会产生更大的危害性。
各国刑法大多在刑法总则中设共同犯罪的规定,用以解决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
根据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不同,共同犯罪可分为共同故意犯罪和共同过失犯罪。
共同故意犯罪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早已被法律所反映并提升为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而共同过失犯罪,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长期以来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共同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应受惩罚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不少学者也改变了认识,转而主张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一些国家的刑事判例也开始承认这种犯罪形态,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共同过失犯罪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很有必要加以重新认识。
一、有关共同过失犯罪的学说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
概括起来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肯定说大多立足于行为共同说,他们认为共犯的本质是数人依共同的行为而实现各自的犯意,所以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是可以成立的。
过失的共同正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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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河水资源利用的效益与生态损失塔里木河是中国西北地区著名的内陆河流,流经新疆各地,是该地区重要的水源地。
然而,长期以来,塔里木河的水资源利用一直存在着效益与生态损失的矛盾。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这一问题。
一、塔里木河水资源利用的效益塔里木河是新疆地区最重要的内陆河流,其上游的克孜勒苏河、互助河等支流也是该地区的重要源泉。
塔里木河水的利用效益包括以下几点。
1.灌溉用水。
塔里木河及其支流流域覆盖面积广,河流穿过的地带是新疆重要的灌溉区域,为当地农业生产提供了重要的用水来源。
根据统计数据,截至目前,塔里木河流域总面积达到43.56万平方公里,年均径流量为40亿立方米,经过适当的水利工程设计和建设,可以有效利用这些资源,为农业生产提供足够的灌溉用水。
2.发电用水。
塔里木河流经的城镇、乡村及交通枢纽等地,需要大量的电力供应。
通过修建水电站等措施,可以有效利用塔里木河水电能资源,为当地电力供应提供更可靠的保障。
3.工业用水。
随着新疆经济的快速发展,塔里木河流域的工业经济也越来越发达。
众多的工业企业需要大量的用水,通过合理利用塔里木河水资源,可以得到稳定的用水保障,推动地区经济加快发展。
二、塔里木河水资源利用的生态损失伴随着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塔里木河流域的自然生态环境也遭受了一定的破坏。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河道断流。
由于人类大规模开采水资源,破环了地下水的循环,对河流的补给能力有了很大的损失,尤其是在旱季,河道许多众泉受到断流通常无法满足农业灌溉用水,给当地农作物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严重影响了自然界水文循环的平衡。
2.生态环境破坏。
塔里木河流域作为新疆地区最著名的内陆河流,其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十分令人烦恼。
过度的开采水资源和进行生产过程所产生的工业废水和污染物,不仅会导致河水水质污染,同时也极大地破坏了该地区的生态平衡。
3.湿地丧失。
塔里木河流域有大量湿地资源,不仅是众多野生动植物栖息和繁衍,也是著名的物种多样性区域。
《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https://img.taocdn.com/s3/m/1c0c40d2dd3383c4bb4cd2ee.png)
第五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简答题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注意人的概念自然人法人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1.有二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也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
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中一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实际只有一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注意选择题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共同犯罪行为包括:(1)实行行为;(2)帮助行为;(3)组织行为;(4)教唆行为;(5)共谋行为。
(1)从行为形式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应当注意,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选择题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谋走私毒品,共同集资100万元,由丙购买毒品走私。
甲乙虽然没有亲自实行走私行为,也成立共犯。
(2)另外,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站脚助威的,也认为是共犯。
例如,甲乙二人见三名学生在用扑克牌赌博,赌资放在地上,遂生抢劫之心。
两被告人约定以吹口哨、打手势为暗号一起动手实施抢劫,并佯装看赌牌靠近学生。
期间,甲多次暗示,但乙迟迟不敢动手。
甲找机会抢了放在地上的赌资320元,并对一名反抗的学生拳打脚踢。
甲抢得钱后与乙扬长而去。
事后,甲乙分别分得赃款180元和140元。
法院认为,甲乙二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3.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性质相同的故意;(2)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在故意杀人罪上不成立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一节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一节](https://img.taocdn.com/s3/m/781c762a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b2.png)
⼀、共犯的构成条件(认定) 1、⼆⼈以上 2、共同⾏为:实⾏、帮助、教唆、组织、共谋; 3、共同故意: (1)(犯罪性质)内容相同的故意;采集者退散 (2)存在意思联络。
例:甲以“杀⼈故意”⼄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因故意性质不同,不成⽴故意杀⼈罪的共同犯罪。
甲是故意杀⼈罪;⼄是故意伤害罪。
(完全共同说)。
但,就⼆⼈⾏为存在的共同部分(故意伤害),可以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部分共同说)。
⼆、貌似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种情况 核⼼:是否具有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 1、过失,⼆⼈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但,例外指使肇事司机逃逸指被害⼈未能得到及时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故意与过失⾏为不成⽴共犯。
如监管⼈员玩忽职守,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犯乘机脱逃。
监管⼈员与逃犯不成⽴共犯 3、同时犯。
遇车祸,货物抛洒遍地,路⼈纷纷上前哄抢的。
4、先后事实相关的⾏为,但没有主观意思联络的。
如⼆⼈先后相继盗窃同⼀⼈家。
5、过限⾏为,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就过限的部分不成⽴共犯。
侵犯同⼀对象但没有犯罪意思联络的。
通常,盗窃放⽕案;特殊 (1)转化抢劫; (2)寻衅滋事中重伤、致死他⼈; (3)伤害中杀⼈; (4)实⾏过限,例帮助盗窃实⾏抢劫的;教唆伤害实⾏杀⼈的 7、⼆⼈有共同⾏为但犯罪故意内容属于不同性质犯罪的。
例,⼆⼈同租⽤⼀⾛私船只,各⾃为⾃⼰的利益⾛私不同的物品,⼀⼈⾛私毒品的;另⼀⼈⾛私**物品的。
相互之间没有犯罪意思联络。
8、(从主体⾓度)间接正犯。
把他⼈当⼯具利⽤的情况。
(1)利⽤⽆责任能⼒⼈犯罪, (2)利⽤他⼈过失⾏为犯罪的,利⽤者与被利⽤者不成⽴共同犯罪; ⽚⾯共犯问题。
⽚⾯共犯⼀般是指暗中对他⼈犯罪相助的⾏为。
对被暗中帮助者(实⾏犯),不能以共犯论,仍属单独犯;对暗中相助者,以从犯论。
9、⽚⾯共犯(帮助犯):从犯 三、共同犯罪⼈的种类: 1、分类根据:作⽤为主,兼顾分⼯。
两人以上共同犯罪过失犯罪有时以共同犯罪论处
![两人以上共同犯罪过失犯罪有时以共同犯罪论处](https://img.taocdn.com/s3/m/96c52833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0a.png)
两⼈以上共同犯罪过失犯罪有时以共同犯罪论处⼀、两⼈以上共同犯罪过失犯罪有时以共同犯罪论处 是的。
包括两个⼈⼀起犯罪的,则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犯罪主体上,共同犯罪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单位以及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与单位。
(⼆)客观⽅⾯上,各个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为。
(三)主观⽅⾯上,各个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成⽴条件 (⼀)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成⽴的主体条件是两⼈以上。
这⾥要注意准确对“⼈”的理解,这⾥的“⼈”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的⾃然⼈,也包括法⼈、单位等法律拟制的⼈。
具体⽽⾔,即包括两个以上的⾃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的⾃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后两种情况可称之为单位共同犯罪,对其处理既要根据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要考虑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主观条件 各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的⼼理状态。
注意该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如⼀⽅是直接故意,另⼀⽅是间接故意,只要双⽅有共同的犯罪⾏为也可成⽴共犯。
⼆⼈以上通过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的⾏为形成⼀个共同的有机整体,⽽因共犯⽐单独犯罪具有更⼤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共犯成⽴的主观条件,这⾥尚需要明确⼀个问题,即犯意联络(或意思沟通)是否要求在所有共犯⼈之间都必须存在。
犯意联络是共同犯罪⼈双⽅在犯罪意思上相互沟通,它可能存在于组织犯与实⾏犯之间、教唆犯与实⾏犯之间或者帮助犯与实⾏犯之间,⽽并不要求所有共同犯罪⼈之间都必须存在犯意联络,如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相互间即使没有意思联络,也不影响共犯的成⽴,这⼀点在处理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尤其要注意,如某些犯罪团伙中仅存在单线联系问题,每个实⾏犯直接同组织犯保持犯意联系,⽽彼此之间互不相识。
从两则判例看共同过失犯罪的意思联络
![从两则判例看共同过失犯罪的意思联络](https://img.taocdn.com/s3/m/eecb751b852458fb770b5670.png)
从两则判例看共同过失犯罪的意思联络作者:邹兵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07期一句话导读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之间也有意思联络,但这不同于共同故意犯罪的意思联络,它只需要对过失实行行为有一般的意思联络即可,应当基于这一意思联络而主张承认共同过失犯罪。
在立法上,我国《刑法》第25条明确否认共同过失犯罪为共同犯罪。
司法实践中不敢直接运用共同犯罪的归责原则来处理,但有悄悄运用的情况。
在理论上,对于应否承认共同过失犯罪争议很大。
持否定说者的最大理由是:共同犯罪应当以主体间有意思联络为前提,唯有如此才能实现行为人间的相互认识、促进、配合,从而才能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予以处理;而共同犯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之间并没有这样的意思联络,不可能形成一个整体而发生作用,所以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但事实上,任何行为都是主体自由意志的体现。
在共同过失犯罪中,各行为人之间只要在自由意志之下出现“合作”、“促进”,只要就导致法益侵害或有侵害危险的过失实行行为本身有一般的意思联络就足以使其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和发挥作用,从而可以“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予以归责。
本文拟通过我国两个判例对此予以探讨。
一、以“蒋勇、李刚过失致人死亡案”为例被告人蒋勇、李刚雇佣驾驶苏B-A2629的农用车于2005年8月13日上午9时许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镇华新村戴巷桥村道上行驶时,与当地的徐维勤驾驶的农用车对向相遇,双方为了让道问题发生争执并扭打。
尔后,徐维勤持手机打电话,蒋勇、李刚以为徐维勤纠集人员,即上车调转车头欲驾车离开现场。
徐维勤见状,即冲上前拦在苏B-A2629的农用车前方并抓住右侧反光镜,意图阻止蒋勇、李刚离开。
蒋勇、李刚将徐维勤拉至车后,由李刚拉住徐维勤,蒋勇上车驾驶该车以约20公里的时速缓慢行驶。
后李刚放开徐跳上该车的后车箱。
徐维勤见状迅速追赶,双手抓住该车的右侧护栏欲爬上该车。
蒋勇在驾车过程中,从驾驶室的后视窗里看到徐维勤的一只手抓在右侧护栏上,但未停车。
张明楷-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张明楷-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https://img.taocdn.com/s3/m/28c721067cd184254b3535dd.png)
①在本文中,“过失共同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是在相同意义上使用的。
收稿日期:2002-10-18 作者简介:张明楷(1959-),男,湖北仙桃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03年3月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Mar.,2003第2期 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 ocial Sciences Edition N o.2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摘 要:关于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旧中国刑法与刑法理论采取了以下定式:新派———主观主义———行为共同说———承认过失的共同犯罪;旧派———客观主义———犯罪共同说———否认过失的共同犯罪;新中国刑法及理论通说否认过失的共同犯罪,但理论上的论证存在疑问;审判实践已悄悄地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对共同过失犯罪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在现行刑法之下,难以从解释论上肯定过失的共同犯罪;作为立法论,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没有必要继续维持上述定式,在行为人共同引起了法益侵害,并且对法益侵害共同过失的情况下,各行为人理当对共同引起的法益侵害承担刑事责任。
关键词:共同犯罪;共同过失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正犯中图分类号:D9241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2834(2003)022******* “共同过失犯罪”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复杂问题。
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将共同犯罪限定为故意犯罪)以及汉语的语义,“共同”不只是相同的含义,似乎还具有犯意联络(犯意的共通)的含义;但过失犯的重点,决定了二人以上过失犯罪时缺乏犯意的联络,而实务中又存在需要以共同犯罪处理的情形。
但种种原因,中国刑法理论对共同过失犯罪还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
本文主要介绍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史与学说史、现行法的解释与判例,以及立法论,并发表个人浅见。
①一、史 论11早在20世纪20年代,中国刑法理论关于是否存在过失的共同犯罪,便存在不同学说。
过失共同正犯研究
![过失共同正犯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49c985bc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0feac43.png)
过失共同正犯研究过失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应当注意的危害行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行为人对此种结果具有过失的心理状态。
过失共同正犯以行为人之间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存在一定的意思联络为前提。
这种意思联络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如共谋;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如在夜间走路,不小心碰落路灯,致他人受伤或财产受损。
过失共同正犯理论的意义在于:首先,它解决了无意识的动作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如果一个行为虽然是无意识的行为,但是该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那么这个行为仍然被认为是犯罪行为。
其次,它对过失犯罪中实行行为的认定有重要意义。
如果二人以上的行为人都是过失地实施了一个行为,并且这些行为相互配合、相互作用,导致了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这些人的行为就是过失共同实行行为。
最后,过失共同正犯理论还对于过失教唆罪的认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例如甲教唆乙去从事某种危险的工作,而这种工作是禁止被从事的。
如果乙因此受到了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那么甲就构成了过失教唆罪。
总之,过失共同正犯是一种重要的犯罪形态,它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犯罪手段的多样化,过失危险犯在刑法理论中受到越来越多的。
过失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懈怠,导致具有公共危险的行为发生,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类型。
在二元处罚体系下,过失危险犯相较于故意犯罪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处罚原则。
本文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为视角,对二元处罚体系下过失危险犯的教义学进行考察。
二、概念界定过失危险犯是指在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因疏忽或懈怠,导致具有公共危险的行为发生,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类型。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过失危险犯通常表现为行为人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传播风险增加。
三、文献综述近年来,对于二元处罚体系下过失危险犯的教义学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过失危险犯的法律地位、处罚原则和证明问题。
浅析交通肇事罪之“共同犯罪”
![浅析交通肇事罪之“共同犯罪”](https://img.taocdn.com/s3/m/0c90e8ee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fc.png)
浅析交通肇事罪之“共同犯罪”两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引起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能否成立过失共同犯罪是德、日刑法学界早就有争议的问题。
1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将共同犯罪限定为故意犯罪以及汉语的语义),“共同”不只是相同的含义,似乎还具有犯意联络(犯意的共通)的含义;但过失犯的含义决定了二人以上过失犯罪时缺乏犯意的联络,而实务中又存在需要以共同犯罪处理的情形。
2其中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体系中争鸣较为集中之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此解释其实是给交通肇事罪添加了“共同犯罪”的职能。
“共同过失”这一司法解释背后的理论来源是过失犯罪司法理论研究的最新发展——监督过失理论。
监督过失理论在理论发展和现实需要的结合下产生,旨在解决处于监督地位的行为人的过失责任问题。
其中所存在的诸多争议,导致司法实践缺乏明确的指导和根据。
监督过失犯罪是在业务活动及其相关领域中,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履行监督义务,造成危害结果,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类型。
3以一行为模型举例分析该内容下两个过失犯罪问题:甲向乙借车,乙在明知甲醉酒的情形下仍将车借之,后甲果致使行人丙死亡。
此行为模型中,甲是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而乙按照刑事法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帮助犯和交通肇事罪。
首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并非仅仅局限于司机本人,其他具有监督责任的人员也有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4其次,甲乙的交通肇事罪是共同过失吗?有以下几种主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一种共同犯罪,得出该结论所依靠的理论源泉是共同犯罪行为共同说5,我国目前所采纳的是(部分)犯罪共同说。
几种学说关于共同犯罪的侧重点有所不同,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是就共同正犯的本质展开的争论,旨在解决结果归属问题,从而为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提供依据。
完全犯罪共同说认为共犯是数人共同犯一罪,所以,共犯者相互之间的罪名必须具有同一性(罪名的从属性)。
浅析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和刑事责任的承担
![浅析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和刑事责任的承担](https://img.taocdn.com/s3/m/5fae122bdd36a32d73758119.png)
浅析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摘要:共同过失犯罪是指在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场合,二人以上的行为由于过失违反自己的注意义务,共同引起基本内容相同的违法结果的一种犯罪形态。
本文在辨析了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必要性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进一步分析了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条件和范围,并对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见解。
关键词:共同过失犯罪;必要性;成立范围;刑事责任一、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必要性辨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该法条已经明确提出了共同过失犯罪不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因此,在现有的立法状况下,在共同犯罪的罪过形式问题中再提出共同过失这个论题就似乎显得有些多余。
但是由于人们对犯罪的理解和看法的不同决定了对犯罪的形式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本部分将对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必要性进行一定的辨析。
1、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理论之争共同过失犯罪是指在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场合,二人以上的行为由于过失违反自己的注意义务,共同引起基本内容相同的违法结果的一种犯罪形态。
对于其是否成立,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个学说:(1)肯定说肯定说认为某种犯罪的成立,只要有数人的共同行为,即使主观上出于过失,也可成立共犯①。
持肯定说的学者人多是行为共同说的支持者,他们将共犯的本质求诸于数人以共同行为而实现各自的犯意,认为共同犯罪不一定要求出于共同犯罪的意思,如果一方出于故意,另一方出于过失,或者双方均出于过失也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
此外,也有少部分犯罪共同说的学者认为过失共同正犯能够成立。
如日本学者福田平教授就提出,既然存在着所谓违反客观注意义务的危险的实行行为,而在对此具有共同故意的意思并对该事实能够认识的情况下,是能够肯定过失共同正犯的存在。
(2)否定说否定说认为共同犯罪以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为要件,而过失犯罪不具备共同犯罪成立的要件,因而不能成立共同犯罪②。
【权威】张明楷: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及25个刑法案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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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张明楷: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及25个刑法案例指导D望风应以盗窃罪论处,那么,当其为15周岁的人望风时,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或许有人认为,对乙的行为可以直接以单个人犯盗窃罪论处。
然而,其一,对乙不可能以直接正犯论处,因为乙没有直接实施将丙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实行行为,其望风行为根本不符合盗窃罪直接正犯的条件。
其二,对乙也不可能以间接正犯论处,因为只有作为幕后人控制或者支配了构成要件实现的人,才是间接正犯。
乙应邀为甲望风的行为,不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由此可见,传统方法不利于共犯的认定。
当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人缺乏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其他责任要素时,也存在完全相同的问题。
2.不利于处理他人参与本犯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案件例2:本犯甲盗窃大型赃物后,需要特殊工具分割赃物以便窝藏;乙知道真相却将特殊工具提供给甲,甲使用该工具顺利分割、窝藏了赃物。
乙的行为是否成立赃物犯罪?按照传统观点,本犯不能成为赃物犯罪的主体,于是,乙与甲不构成共同犯罪。
乙的行为也不是赃物犯罪的实行行为,故不成立赃物犯罪。
但是,这种结论难以被人接受。
(二)整体认定共同犯罪的缺陷整体认定共同犯罪,表现为将二人以上的行为作为整体,进而判断该整体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并且同时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得出成立共同犯罪的结论之后,对各共犯人按照该犯罪定罪,接着再考虑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依此量刑。
这种认定方法存在诸多问题。
1.难以判断“共同的”犯罪行为例3:甲坐上乙驾驶的出租车后,发现前方丙女手上提着包,就让乙靠近丙行驶。
乙知道甲的用意,依然靠近丙行驶。
甲夺得丙的提包后,让乙加速,乙立即提速并将甲送往目的地。
在本案中,难以认为乙与甲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因为在离开甲的行为孤立地判断乙的行为时,根本不能得出乙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结论,甚至可能认为乙实施的是正当业务行为。
其实,传统的认定方法是一种循环论证:在肯定了乙是共犯的情况下,才说乙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论过失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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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失能否构成共同犯罪摘要:在刑法理论上,对于过失能否构成共同犯罪是有争议的。
在飞速发展的今天,面对频发的过失犯罪特别是共同过失犯罪,除了加强相关责任人的协调和监督之外,更有在刑法上确认共同过失之罪的必要。
本文以一则案例为例,通过对于共同过失犯罪构成要件和在刑法上地位的分析,阐述了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明确了共同过失犯罪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并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共同过失犯罪;共同犯罪;过失一、案情摘要2008年5月3日,罗某开车携朋友赵某等人去某旅游景点游玩,快到目的地时,赵某提出让他开一会儿车。
罗某知道赵某正在学车,尚未取得驾驶执照,开车尚不熟练,且旅游景点游人较多,担心让赵开车会有危险。
但一方面碍于朋友情面,另一方面认为有自己在旁边指导,不会出事,遂让赵某换到驾驶座位上开车。
车行10分钟后,至旅游景点,车辆与行人渐多,赵某有些心慌,在一转弯处,因躲避对面车辆,赵某急打方向盘致车撞向旁边山壁,两名行人被车撞倒。
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对于此案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罗某和赵某对此起交通肇事行为主观上都有过错,客观上二人行为共同导致肇事后果发生,二者行为有机联系,共同构成交通肇事罪。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虽然罗某和赵某的行为共同造成车祸的发生,但二人主观上都是过失,不存在共同主观故意,所以不够成共同犯罪,应分别按交通肇事罪单独论处。
本案中罗某明知赵某没有驾驶执照,开车尚不熟练,且旅游景点游人较多,让赵某开车会有发生车祸的危险。
但自恃有自己在旁指导,认为不会出事,因而导致车祸发生,主观方面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将车交给他人无照驾驶,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而赵某在尚未取得驾驶执照的情况下,盲目相信自己的技术,开车致使行人一死一伤,同样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也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是,对于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在刑法理论上是有争议的。
《刑法 》第十章共同犯罪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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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1、二人以上为了实行犯罪而共同预备,但由于意 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均为预备犯; 2、共同正犯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 因而未得逞的,就是共同正犯的未遂; 3、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部分人的行为导致结 果发生,部分人的行为未导致结果发生的,根据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均以既遂犯论处。
作案前已知的帮助行为是否构成共犯
案情介绍: 王某和刘某商定于去一私营企业主的厂内抢劫老板 的工资款并准备了作案用的刀具和绳索等,一日晚, 两人携带工具到李某的住处并叫李某为其购买两个黑 色朔料袋子,李某买回后,刘某将其套在头上同时在 眼睛处剪两个洞,这时李某已知王、刘二人将要去抢 劫但未制止,当晚,王、刘二人实施抢劫后又回到李 某的住处更换衣服并清点赃款赃物,王、刘二人欲给 李某三百元,但李某不要,王、刘二人遂将钱取回后 逃跑。
1、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按分工不同 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 按作用不同 主犯、从犯 我国刑法的分类兼顾了上述两方面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2、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 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一般共同犯罪中的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6条 对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 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十章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概述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 罚。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两个以上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1、主体条件 两个以上自然人 两个以上单位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单位
共同过失犯罪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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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犯罪举例【篇一:共同过失犯罪举例】过失犯罪理论目前在我国刑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争议颇多,但分歧最大的莫过于对共同过失犯罪行为的认定。
特别是随着司法实践的需求,对共同过失犯罪行为的定性及法律适用,日益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笔者将对此展开论证,以期为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共同过失犯罪理论争鸣无论是我国刑法学界还德日刑法学界,在共同过失犯罪方面,一般都存在着两个立场的尖锐对立。
一种观点是共同过失犯罪肯定说,即认为行为人之间具有侵犯法益的行为,无论是否具有意思的联络,都不能否认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
另一种观点是共同过失犯罪否认说,即认为在行为人之间不存在犯意上的联络意思,则不能对单个的行为概括为共同过失犯罪。
第三种观点是有限度的肯定说,即主张该观点的学者承认过失的共同正犯,而否认过时的教唆犯和帮助犯。
笔者赞同共同过失犯罪肯定说的观点,但同时认为在肯定共同过失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的同时,主张以行为的限缩为必要。
即当两个及两个以上行为人之间在缺乏共同犯意时,只要实施了故意共同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侵犯了相关法益,且行为人均对法益侵害的结果不持反对态度,则应肯定其构成共同犯罪。
二、共同过失犯罪实践认定如上所言,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行为人之间实施了侵犯法益的共同行为,且对侵犯法益的后果无反对的态度,则应认定其行为构成共同过失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后果持明显的反对态度或者行为人之间虽然造成了损害法益的后果,但其并不存在共同行为,但不应认定为共同过失犯罪。
例如,两名工人在工作之余,意欲在工作车间玩纸牌,双方打牌期间,由于抽烟乱扔烟头,而导致车间失火,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针对该案例,因行为人之间均对失火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持明显的反对态度,则不应认定为共同过失犯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篇二:共同过失犯罪举例】(一)共同过失犯罪的定罪如前所述,共同过失犯罪在客观、主观等几个方面均有别于共同犯罪。
过失共同犯罪初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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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5期(总第56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5 2006(Sum No .56)过失共同犯罪初论王凯峰(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 要]我国刑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此规定没有将“过失共同犯罪”同“共同过失犯罪”区分开,因而是不科学的,其虽然避免了理论上的争议,却也阻碍了刑法理论的发展。
为此,有必要对过失共同犯罪问题重新予以认定,并进而构建我国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关键词]共同犯罪;过失共同犯罪;共同过失犯罪 [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5-0055-04 [收稿日期]5 [作者简介]王凯峰(8),男,黑龙江哈尔滨人,3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该规定肯定了“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却又不承认其为共同犯罪,没有将“过失共同犯罪”同“共同过失犯罪”区分开,因而是不科学的。
这避免了理论上的争议,却也阻碍了刑法理论的发展。
笔者试对此问题进行分析,以其推动相关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一、过失共同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针对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有学者提出了“过失共同犯罪”的概念,认为过失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由于全体行为人共同的不注意,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但是在各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共同注意义务和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心理,对过失共同犯罪应以共同犯罪论处[1]165。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的区别与限制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的区别与限制](https://img.taocdn.com/s3/m/ae60de41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ea.png)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的区别与限制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是刑法中两种常见的犯罪形态,它们在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方面存在着一些显著的区别和限制。
本文将就这两种犯罪行为进行比较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与应用刑法的相关要点。
一、故意犯罪的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结果,却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
故意犯罪的认定分为主观故意和客观故意两个层面。
1. 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犯罪目的、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并愿意接受法律后果。
诸如谋杀、抢劫等故意犯罪行为均需要具备主观故意的要素。
2. 客观故意的认定标准客观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违法结果,但并无犯罪目的,仅是对后果的可能性持谨慎态度。
对于客观故意的认定,通常要根据“常情推定”或“法官判断”的原则进行。
对于故意犯罪行为,法律责任的限制并不多,犯罪人将承担明确的法律后果。
刑法规定对故意犯罪行为实行了相对严厉的处罚措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粗心或疏于管理等原因,没有具备故意犯罪所需的主观故意,但其不应该属于“常人所为”,导致违法结果的行为。
过失犯罪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素。
1. 过失的认定要素过失的认定主要包括危险程度的判断、行为人责任的预见、过失行为的比较等。
一般需要通过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判断被告人是否具备过失犯罪的特征。
2. 过失犯罪的责任过失犯罪对行为人的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
可以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相对于故意犯罪,对过失犯罪的法律责任通常较为宽松,但也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明确。
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与限制1. 认定标准上的差异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认定标准上存在明显差异。
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要素较为严格,而过失犯罪则更注重行为人的过失程度。
2. 法律责任上的差异故意犯罪行为对犯罪人的法律责任相对较重,对过失犯罪则相对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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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犯罪的界定和法律适用既然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构成事实上共同犯罪,就引出了如何界定共同过失犯罪范围的问题。
我们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共同过失犯罪的几种类型来逐一分析。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界定1、共同过失实行犯如上文A、B两人共同推落了山上的滚石,砸死了山下的行人的行为来说,无论是共同的疏忽,缺乏预见导致伤害的发生;还是存有侥幸心理,都认为不会有伤害的发生;抑或两种心理因素结合最终产生伤害的结果,A、B两人即属于共同过失实行犯。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过失造成的共同实行犯,可以判定为共同过失犯罪,并且可以认定为是共同犯罪。
因为共同实行犯主观上有共同的行为意识,客观上有共同的行为实施。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共同实行犯共同的行为意识应对共同实施的犯罪结果有所认识,有希望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故意,仅仅是自然行为的意思联络,是不能定性为共同犯罪的。
对此,笔者认多个行为人的个人行为只要与共同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就应为过失犯罪产生的后果共同承担责任。
《意大利刑法典》第113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当发生过失犯罪情况时,如果是由于多人共同造成的过失犯罪的结果,那么对于每个人的惩罚应当按照他们在犯罪事件中的程度进行判罚。
”2、过失教唆犯过失教唆犯的说法是否成立,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也有争议。
前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认为因自身的过失导致他人实施了过失犯罪,有教唆之嫌,同样应当承担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
日本学者大场茂马代表了部分日本刑法学界的观点,认为共同过失犯罪应有正犯、从犯之分。
具体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为共同正犯,教唆者应为从犯。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从教唆一词语义学的意义上讲,只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的从事的一种行为。
是使被教唆者在其唆使下故意从事犯罪行为。
既然对犯罪行为人来讲,没有预见可能产生的犯罪后果,只是因为过失导致结果的发生,对于教唆者而言,只是是否存在过失犯罪的问题,而不能称之为过失教唆犯。
从现实生活中来看,过失的引起他人犯罪的情况也确实存在。
例如:A、B 两人在高楼进行打扫,A问B对于房间内的空酒瓶该怎样处理,B随口说到:“扔到楼下去吧,留着占地方。
”A未加思索便将酒瓶从窗口扔出,正好砸中楼下行人C的头部,导致其死亡。
此例中,A高空抛物致人死亡的过失行为与B的过失行为息息相关。
不可否认,虽然A的过失行为是行人C的死亡的直接原因,但B 的行为对于行人C的死亡结果也有相当的原因力,存在着相应的因果关系。
应该在此基础上,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对A、B两人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却无需确立过失教唆犯的说法来徒然加大过失共同犯罪理论的执行难度。
同理,在常见的交通肇事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中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如果车辆的单位主管人员、车辆的所有人、车辆的承包者以及车辆的乘坐人员教唆指使肇事者肇事逃逸,从而导致被害人在发生事故之后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那么对于这些人员应当按照共犯罪名进行处理。
上文中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的行为,符合理论上过失教唆犯的说法,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则要分析他们不同的主观出发点:如果他们知道指使行为会导致被害者死亡,却仍然实施其行为,应被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如果他们主观上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自己指使肇事人逃跑的行为可能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则所产生的客观结果是一种过失责任,应以共同的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又引出了刑法中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另一界定矛盾: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除交通肇事直接责任人之外,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等引发交通肇事后果的其他人员被定义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很明显这违反了《刑法》第25条第2款中对于“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发生过失犯罪行为后,不应当以共同犯罪统一进行论处,对于需要担负刑事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个人在整个事件中所犯罪名的程度轻重进行分别处罚的规定。
3、过失帮助犯同样的,对于过失帮助犯能否成立,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两种不同的说法。
一是从犯罪共同说的角度出发,帮助行为若是不以故意为意图,过失帮助犯就无法成立。
二是从行为共同说的角度出发,客观行为本身帮助了犯罪的实施,就符合帮助犯的成立条件。
笔者认为过失地助人犯罪的行为是现实存在的一种犯罪形式。
例如:A为某银行工作人员无意中将工作程序中的操作密码泄露,被蓄谋盗取银行账面资金的另一银行工作人员B掌握,B随即利用掌握的密码进行操作,将巨额账面资金转入个人账户,造成银行的损失。
B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A的过失责任不存在故意的帮助意图,且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达不到接受刑法处罚的程度,一般也就不以犯罪或共同犯罪论处。
另一案例中,驾驶员A让同车的B驾驶汽车,而B虽有驾驶执照但驾驶技术不够熟练,结果在途中发生车祸,造成伤害事故的发生。
B应承担交通肇事的过失犯罪责任,A虽有过失,为交通肇事伤害在客观上创造了条件,但不宜以过失帮助罪予以处罚。
因此,笔者认为应有限度的肯定共同过失犯罪的观点,以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界定和法律适用提供帮助。
《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发生过失犯罪行为后,不应当以共同犯罪统一进行论处,对于需要担负刑事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个人在整个事件中所犯罪名的程度轻重进行分别处罚的规定太过宽泛,应根据具体情况细化规定:若二人以上的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同一过失结果,但各行为人的行为对同一过失结果的作用明显不同,并能够依据不同刑法细则予以裁定量刑,可“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当多个行为人的过失导致过失结果发生而又无法查明具体某个行为人时,无法实现按其罪行分别定罪,那么实施过失行为的多人均应该对危害结果承担共同责任,应视为共同过失犯罪。
实际上刑法学界和司法界对相关法律条款产生的不同解读,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
从维护被害人的权利的角度出发已有此类判例:浙江温岭的叶小勇、金雨燃放烟花致某交易区失火案中,在无法查清引起火灾究竟是何人所为的情况下,无法“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只能从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角度按共同过失犯罪裁定,法院最终判定两人均构成失火罪。
过失教唆犯和过失帮助犯也应有限度的认定为共同过失犯罪的正犯。
因为过失教唆、过失帮助行为属于过失行为,应区别于过失犯的教唆、过失犯的帮助的故意行为。
虽然过失教唆、过失帮助客观上对他人的过失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其主管上并没有主动的认识,对危害结果的作用显然没有直接行为人大,可根据实际参考刑法细则做有罪、甚至无罪的处罚。
(二)共同过失犯罪的法律适用对于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制定的条款来说,当出现犯罪事件是由多人共同造成的情况时,而且每个人都为犯罪的发生做出了参与行为,那么在法律上应当判定他们都负有连带责任,所以要对参与犯罪的一切行为人共同进行定罪。
而在共同过失犯罪之情况下,虽然各行为人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但由于他们之间没有犯罪意思联络,应依据共同过失犯罪的分别定罪原则对他们分别定罪。
1、以同一罪名论罪在共同过失犯罪,同一过失结果的发生是所有行为人的行为过错引起的,无论该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有何不同,都应以同一的过失罪分别予以定罪。
例如上文中A、B两人高楼抛物,砸死了楼下的行人C,则A、B两人同时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予以分别定罪。
2、以不同罪名论罪在共同过失犯罪,虽然同一过失结果的发生是所有行为人的行为过错引起的,但由于不同行为人的具体过失行为因其不同身份、职责所起的作用不同,以不同的罪名予以定罪。
举例来说,在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中,有关领导、林场工作人员和引起火灾的外来流动人员构成了共同过失犯罪。
外来流动人员按其具体行为构成失火罪;林场工作人员按其工作职责形成犯罪事实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有关领导按其领导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
再如:驾驶员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把行人撞成重伤,随后将其送入医院,在抢救过程中,由于医生B的粗心大意在手术完成后没有进行认真的检查而在伤口处遗留了一些医用器具,并且最终导致了行人因为受到感染不治身亡,案中A与B的行为都与行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A的交通肇事先导行为因B的医疗责任事故介入行为而中断,他们的共同过失犯罪的罪名分别是A为交通肇事致人重伤罪,B为医疗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罪。
3、共同过失犯罪的量刑原则在具体的共同过失犯罪的量刑中一般关注两方面因素。
一是过失程度的大小。
行为人从事活动时对注意力的要求越高,发生过失行为的过失度就越高;注意力履行力越低,越容易履行,而行为人过失程度就越高;行为人违反注意力的程度越高,过失程度就越高。
二是造成过失的原因力大小。
如果发生过失的程度差异不大或者完全相同,那么由于过失行为造成了较大的危害结果的那么相应的罪责也就比较大,原因力小的,其罪责也小。
举例来说:A与B均为幼儿园老师,在某日带小朋友去公园游玩时,因疏于照管,导致某小朋友落入水中,两人又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最终导致小朋友死亡。
具体过失量刑时应考虑,幼儿园老师的基本职责要求是高度关注小朋友的人身安全,因此两行为人的过失程度相对较高。
另一案例中A是某加油站的工人,B是前来加油的货车司机。
在加油的过程中,B在货车旁抽烟,而A看到后未加制止,结果因B抽完烟后随手将烟蒂扔掉,而导致加油站失火爆炸,造成巨大损失。
此例中造成加油站失火爆炸的直接原因是B随手扔掉的烟蒂,作为共同过失犯罪结果的原因力大,因此承担的罪责相对较大;而A则是未尽到阻止义务,作为共同过失犯罪结果的原因力较小,因此承担的罪责相对较小。
也就是说具体认定共同过失犯罪时,应先从各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方式入手,理清客观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另如前文所述高山滚石致人死亡案中,共同过失的心理状态可能存在的三种情,况,分别为共同的疏忽大意、存有侥幸心理,都认为不会有伤害的发生、两种心理混合而成的心理状态。
在多个行为人共同造成过失后果的情况下,应分清是否都是出于过失,如果只有一方存在过失,而其他方无过失,就不能按共同过失犯罪予以量刑。
还需要特别引起注意的就是怎样把共同过失往共同故意方向进行转化。
当犯罪人的心理状态由无犯罪意识向故意犯罪心理转化后,共同过失犯罪也就转化为共同犯罪,量刑依据和结果自然也就发生了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