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事项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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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事项的案例

股份公司2008年12月31日在编制年度会计报表时,有如下业务:

1、该公司在一个3000万元的诉讼案件中追加为第二被告,法院已受理,但该案件在年末尚未审理,该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该诉讼案件

与本公司无关,而且该案件被法院受理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即使法

院最后判决,本公司也不会牵涉到该案件中。

2、该公司为其子公司(SD公司)的一笔长期借款500万元担保,但SD公司于11月30日已宣告破产,但有一批商品存放于该公司用于反担保,该批商品的成本价为600万元。

3、该公司2008年的所得税费用300万元、应交所得税为260万元。该公司的会计将上诉三项业务均作为或有负债进行了处理,你认为他的处理是否正确。

分析:

该公司的施会计对上述业务的处理错误,错就错在对或有负债的理解不正确。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或有负债必须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

①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发生的可能性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③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从上述四项业务来看:

第(1)项业务虽然具有或有事项的一般特征,但其发生的可能性极小,因此,不能作为或有负债。

第(2)项业务,从表面上看,是典型的或有事项(债务担保),但被担保公司有一批商品存放于担保企业用于反担保,而且商品的价值超过所担保的债务,即使被担保公司偿还不了债务,担保企业仍然可以销售其反担保的商品用于偿还担

保债务,不会导致担保企业的经济利益流出。因此,该项业务也不能作为或有事项。

第(3)项业务虽然也具有或有事项的一般特征,但其金额不能可靠计量,不满足或有事项确认的条件。

第(4)项业务与或有负债毫无关联。也就是说,即使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之间的差额是通过“递延税款”科目核算,与或有负债无直接关系。

简而言之,或有事项是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有迹象表明发生,在财务报告编报期还需要进一步证实是否发生的事项。如果或有事项不满足或有负债的确认条件,则只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果满足或有负债的确认条件,则既需要在编制会计报表前进行账务处理,同时也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至于具体应披露什么内容,可参阅《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

预计负债和或有负债都属于或有事项,都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都须由未来不确定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加以证实。从性质上看,它们都是企业承担的一项义务,履行该义务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但预计负债和或有负债还是有很大区别的,预计负债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或有负债是企业承担的潜在义务或者不符合确认条件的现时义务;预计负债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是“很可能”、“基本确定”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或有负债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是“可能”、“极小可能”,或者金额不能可靠计量的;预计负债是确认了的负债,或有负债是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或有事项;预计负债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或有负债根据情况(可能性大小等)来决定是否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或有事项会计准则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即对于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如果符合负债的定义和条件,应当作为负债(预计负债)加以确认、计量和报告;如果不符合负债的定义和条件,则作为或有负债处理,只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不需要对其进行确认和计量;对于因或有事项所形成的潜在资产,作为或有资产处理,既不需对其进行确认和计量,一般也不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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